#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下午進度:
🔸辯方提出特別事項,剔除涉及招認和其記錄。
原因包括多名警員在男廁及警署內對被告暴力對待及威脅以國安法控告。
🔹傳召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主要聲稱接到保安報案,進入男廁調查時看見被告正在寫「黑警死全家」,先一度步出男廁聯絡同僚,待被告步出後再將他帶回廁所作出拘捕及警誡,期間有招認......
播放葵涌廣場二樓中翼廁所外走廊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和數犬隻在不同時段進進出出。
主問未完成。
明天0930同庭續審。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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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提出特別事項,剔除涉及招認和其記錄。
原因包括多名警員在男廁及警署內對被告暴力對待及威脅以國安法控告。
🔹傳召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主要聲稱接到保安報案,進入男廁調查時看見被告正在寫「黑警死全家」,先一度步出男廁聯絡同僚,待被告步出後再將他帶回廁所作出拘捕及警誡,期間有招認......
播放葵涌廣場二樓中翼廁所外走廊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和數犬隻在不同時段進進出出。
主問未完成。
明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上午進度:
🔸辯方盤問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提出多點質疑,一些疑點包括:
1. 記事冊有記下行動前的訓示,但沒提及有目標人物和衣著特徵,卻在現場鎖定被告為目標人物
2. PW2發現被告後沒有急忙跟隨
3. PW2聲稱目睹被告刑毀,但沒考慮一直看守被告,在男廁及商場進進出出
(其他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補)
😅PW2對辯方大律師顯出不耐煩的態度,盤問期間多次不理解問題要求重問、答非所問、反問「唔係考記憶力丫嘛,問番重點」、又兩度向大律師稱「我唔會答你呢個問題」,終被裁判官訓斥「律師係有責任向你盤問」「好簡單嘅問題,有定冇啫,點解唔回答」,PW2最後只能作出回答並說「對唔住法官大人😔」
盤問未完成。
1430續審。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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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辯方盤問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提出多點質疑,一些疑點包括:
1. 記事冊有記下行動前的訓示,但沒提及有目標人物和衣著特徵,卻在現場鎖定被告為目標人物
2. PW2發現被告後沒有急忙跟隨
3. PW2聲稱目睹被告刑毀,但沒考慮一直看守被告,在男廁及商場進進出出
(其他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補)
😅PW2對辯方大律師顯出不耐煩的態度,盤問期間多次不理解問題要求重問、答非所問、反問「唔係考記憶力丫嘛,問番重點」、又兩度向大律師稱「我唔會答你呢個問題」,終被裁判官訓斥「律師係有責任向你盤問」「好簡單嘅問題,有定冇啫,點解唔回答」,PW2最後只能作出回答並說「對唔住法官大人😔」
盤問未完成。
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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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盤問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盤問未完成。
辯方挑戰PW2在警署內亦疑違反程序,如在晚上故意不提供膳食及水、做會面記錄後故意不提供複本、檢取被告衣物但不提供保暖毛氈(案發時是冬天)等等...
押後至2022年2月14-15日0930同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下午進度:
🔸辯方盤問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盤問未完成。
辯方挑戰PW2在警署內亦疑違反程序,如在晚上故意不提供膳食及水、做會面記錄後故意不提供複本、檢取被告衣物但不提供保暖毛氈(案發時是冬天)等等...
押後至2022年2月14-15日0930同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裁決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判詞要點
📌背景
2021年5月27日警務處處長已向支聯會發出有關維園六四集會的禁止令,其後上訴委員會在處理支聯會上訴時,在5月29日確認了該禁止令。
📌證人
PW1(簽發禁止令的警員)是完全誠實的證人,完全接納其供詞,發出集會禁止令是合理的。
📌禁止令
警務處處長就禁止令的理據只應由上訴委員會檢視,而不應由刑事法院去審理,故法庭認為該禁止令是合理的。被告人亦沒法理理據去質疑該禁令,法庭亦不同意被告人指禁止令的原因並非因公共衞生緣故。
故此,法庭裁定支聯會申請的六四維園集會是未經批准集結。
📌拘捕
被告人5月29日至6月4日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言論後才被捕,並非預防性拘捕。
法庭認為警方的拘捕是合理的,能將煽惑行為制止於其萌芽階段。
📌「燭光無罪,堅守陣地」兩篇貼文及報章撰文
法庭裁定貼文及文章中的不同字詞和內容,分別有鼓勵、說服、提議、拖壓公眾去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具煽惑的效果,是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意圖
在警方已作新聞公報申明禁止六四維園集會後,被告人隨即發表「燭光無罪,堅守陣地」等言論。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經計算和策劃,目的是召集群眾參與,具犯罪意圖。
⏺裁決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名成立🛑
⏺求情要點
在公眾平台,悼念六四的空間將完全消失,恰恰證明我那貼文的內容。
法庭今日的判決正在參與洗刷歷史的工程。
無論法庭的判刑如何,我會繼續講我應講嘅說話。
🌟鄒幸彤發言期間,贏取旁聽席人士熱烈掌聲, #陳慧敏裁判官 嚴詞斥責行為可被控以藐視法庭,並指示警員抄下拍掌人士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其後要獲裁判官批准方可入庭。
- 10:50案件押後至11:15判刑 -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蓄意和有預謀的,自以為是,完全目無法紀。
#陳慧敏裁判官 指被告人是在保釋期間再犯案,判刑監禁10個月,跟現時正在服的刑期分開執行。
🌟鄒幸彤馬上反駁指因早前另一單案件只是傳票出庭,毋須保釋,所以2021年5月底至6月初她並非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詫異,控方則表示需時翻查資料。
- 11:33 休庭 -
控方確認2020年對被告人的兩項控罪皆以傳票形式,並沒有處在保釋期間。
惟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被告犯此案時雖不是處於保釋期間,但卻是處在等候另一宗案件審訊中,性質類近。仍以10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加因在等待期間犯案,加刑5個月,共判監15個月。
裁判官重申最後判刑:
判刑15個月,其中10個月同之前刑期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裁決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判詞要點
📌背景
2021年5月27日警務處處長已向支聯會發出有關維園六四集會的禁止令,其後上訴委員會在處理支聯會上訴時,在5月29日確認了該禁止令。
📌證人
PW1(簽發禁止令的警員)是完全誠實的證人,完全接納其供詞,發出集會禁止令是合理的。
📌禁止令
警務處處長就禁止令的理據只應由上訴委員會檢視,而不應由刑事法院去審理,故法庭認為該禁止令是合理的。被告人亦沒法理理據去質疑該禁令,法庭亦不同意被告人指禁止令的原因並非因公共衞生緣故。
故此,法庭裁定支聯會申請的六四維園集會是未經批准集結。
📌拘捕
被告人5月29日至6月4日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言論後才被捕,並非預防性拘捕。
法庭認為警方的拘捕是合理的,能將煽惑行為制止於其萌芽階段。
📌「燭光無罪,堅守陣地」兩篇貼文及報章撰文
法庭裁定貼文及文章中的不同字詞和內容,分別有鼓勵、說服、提議、拖壓公眾去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具煽惑的效果,是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意圖
在警方已作新聞公報申明禁止六四維園集會後,被告人隨即發表「燭光無罪,堅守陣地」等言論。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經計算和策劃,目的是召集群眾參與,具犯罪意圖。
⏺裁決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名成立🛑
⏺求情要點
在公眾平台,悼念六四的空間將完全消失,恰恰證明我那貼文的內容。
法庭今日的判決正在參與洗刷歷史的工程。
無論法庭的判刑如何,我會繼續講我應講嘅說話。
🌟鄒幸彤發言期間,贏取旁聽席人士熱烈掌聲, #陳慧敏裁判官 嚴詞斥責行為可被控以藐視法庭,並指示警員抄下拍掌人士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其後要獲裁判官批准方可入庭。
- 10:50案件押後至11:15判刑 -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蓄意和有預謀的,自以為是,完全目無法紀。
#陳慧敏裁判官 指被告人是在保釋期間再犯案,判刑監禁10個月,跟現時正在服的刑期分開執行。
🌟鄒幸彤馬上反駁指因早前另一單案件只是傳票出庭,毋須保釋,所以2021年5月底至6月初她並非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詫異,控方則表示需時翻查資料。
- 11:33 休庭 -
控方確認2020年對被告人的兩項控罪皆以傳票形式,並沒有處在保釋期間。
惟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被告犯此案時雖不是處於保釋期間,但卻是處在等候另一宗案件審訊中,性質類近。仍以10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加因在等待期間犯案,加刑5個月,共判監15個月。
裁判官重申最後判刑:
判刑15個月,其中10個月同之前刑期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新案件 🌟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裁判官批准以$2,000保釋候訊,並需遵守以下保釋條件:
- 不得離開香港
- 於報稱地址居住
(如需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交出旅遊證件
- 定期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上午9時30分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新案件 🌟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裁判官批准以$2,000保釋候訊,並需遵守以下保釋條件:
- 不得離開香港
- 於報稱地址居住
(如需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交出旅遊證件
- 定期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上午9時30分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繼續盤問PW2警員25711 羅偉文 (音)
負責拘捕
🌟如有盤問內容,懇請 按此報料 ,感謝
由於PW3警員 27352 有家人確診,因此PW3被隔離中,未能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3-24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繼續盤問PW2警員25711 羅偉文 (音)
負責拘捕
🌟如有盤問內容,懇請 按此報料 ,感謝
由於PW3警員 27352 有家人確診,因此PW3被隔離中,未能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3-24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原案D3牛(21)和D5楊(25)的判刑詳情:
D3牛(21):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77
D5楊(25):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42
=============
答辯:
5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準備審訊:
審訊會傳召11名控方證人,播放約60分鐘現場片段;而辯方可能會有證人作供,他們不會爭議呈堂片段、現場地圖和雷射筆報告,但有被告爭議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非法集結的時長和範圍,某些控罪物品的證物鏈完整性,及拘捕流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09:30起至6月13日進行為期7天的審訊,預計控方案情需要4天,而辯方案情需要2天至3天。除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外,其餘4位被告在侯審期間繼續保釋。
=============
備駐:
本案被告需要事發影片,是有關他/他們於案發日18:30至18:45時,在荃灣楊屋道被捕前後的影片,還望各位協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18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原案D3牛(21)和D5楊(25)的判刑詳情:
D3牛(21):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77
D5楊(25):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42
=============
答辯:
5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準備審訊:
審訊會傳召11名控方證人,播放約60分鐘現場片段;而辯方可能會有證人作供,他們不會爭議呈堂片段、現場地圖和雷射筆報告,但有被告爭議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非法集結的時長和範圍,某些控罪物品的證物鏈完整性,及拘捕流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09:30起至6月13日進行為期7天的審訊,預計控方案情需要4天,而辯方案情需要2天至3天。除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外,其餘4位被告在侯審期間繼續保釋。
=============
備駐:
本案被告需要事發影片,是有關他/他們於案發日18:30至18:45時,在荃灣楊屋道被捕前後的影片,還望各位協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1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5/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改至11:30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考慮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及庭上補充, 裁定被告的會面記錄是自願作出, 亦沒有對被告不公的情況, 批准PP12-14正式呈堂為P12-14。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控方案情完畢, 法庭裁定控罪一及二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並採納昨天特別事項的證供為一般事項的證供。 被告就一般事項主問完成, 盤問下午1445繼續。 詳情後補。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5/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改至11:30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考慮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及庭上補充, 裁定被告的會面記錄是自願作出, 亦沒有對被告不公的情況, 批准PP12-14正式呈堂為P12-14。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控方案情完畢, 法庭裁定控罪一及二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並採納昨天特別事項的證供為一般事項的證供。 被告就一般事項主問完成, 盤問下午1445繼續。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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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訊 [1/3]
👤盧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用身份證襲擊警員18383。
(2)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向警員14768吐口水。
(3)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停泊於深水埗通州街501號的警車AM9883內向警員吐口水。
另有傳票控罪:行人不遵照紅色交通燈號的指示
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正門對面紅綠燈位)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紅燈過馬路。
- - - - - - - - - - - - - - -
[09:59開庭]
辯方申請休庭1小時,因為被告有可能會認罪,如果不認罪則商討審訊程序。被告有智力方面問題,有一份私家醫生精神報告指被告適合答辯。 律師確認被告曾2次吐口水。
[11:05再開庭]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
警員發現被告無依照交通燈過馬路,所以截停被告,被告大叫並除下口罩,警員叫被告帶返口罩,被告沒有理會。警員叫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展示完身份證後將身份證扔向警員,之後大叫「打人」。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天才進行求情,陳官同意。
[11:15] 播放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外片段。
[11:4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訊 [1/3]
👤盧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用身份證襲擊警員18383。
(2)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向警員14768吐口水。
(3)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停泊於深水埗通州街501號的警車AM9883內向警員吐口水。
另有傳票控罪:行人不遵照紅色交通燈號的指示
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正門對面紅綠燈位)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紅燈過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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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辯方申請休庭1小時,因為被告有可能會認罪,如果不認罪則商討審訊程序。被告有智力方面問題,有一份私家醫生精神報告指被告適合答辯。 律師確認被告曾2次吐口水。
[11:05再開庭]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
警員發現被告無依照交通燈過馬路,所以截停被告,被告大叫並除下口罩,警員叫被告帶返口罩,被告沒有理會。警員叫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展示完身份證後將身份證扔向警員,之後大叫「打人」。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天才進行求情,陳官同意。
[11:15] 播放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外片段。
[11:4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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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六庭
#黎婉姫法官
#20200309長沙灣 #宣讀判詞
👤李(32)
控罪: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5) & (7) 早前裁定不成立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新偉,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背景:
於2021年11月30日,#陳慧敏裁判官 裁定控罪六罪名成立。同日判處6個月2星期監禁,現已服刑完畢。
裁決及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830
—————————
0935 開庭
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庭上沒有讀出判詞,退庭。法庭現將判案書派予上訴方及答辯方,現休庭供雙方閱讀,如沒有問題則不再開庭。
判詞指法官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陳慧敏關於案中證人並未挑釁上訴人、案發前議員辦事處外並無暴力事件發生且氣氛尚算平和、證人及其同行人士手無寸鐵等觀察,採納為上訴人加刑因素,因此判刑六個月兩星期,並非明顯過重。
司法機構已上載官方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605_2021.doc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黎婉姫法官
#20200309長沙灣 #宣讀判詞
👤李(32)
控罪:
(6)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5) & (7) 早前裁定不成立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新偉,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背景:
於2021年11月30日,#陳慧敏裁判官 裁定控罪六罪名成立。同日判處6個月2星期監禁,現已服刑完畢。
裁決及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830
—————————
0935 開庭
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庭上沒有讀出判詞,退庭。法庭現將判案書派予上訴方及答辯方,現休庭供雙方閱讀,如沒有問題則不再開庭。
判詞指法官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陳慧敏關於案中證人並未挑釁上訴人、案發前議員辦事處外並無暴力事件發生且氣氛尚算平和、證人及其同行人士手無寸鐵等觀察,採納為上訴人加刑因素,因此判刑六個月兩星期,並非明顯過重。
司法機構已上載官方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605_20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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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蘇(2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
被告表示有法律爭論是否合憲。
案件安排在2022年12月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蘇(2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
被告表示有法律爭論是否合憲。
案件安排在2022年12月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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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20220713藏匿 #提堂
葉(3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14:35] 開庭
被告點解你無律師?// 想申請當值律師,剛才去問,佢哋話無。// 梗係無啦,要在六個星期之前申請。
控方今日申請無需答辯,上次申請押後係等警方調查,現在大致完成,仲差被告嘅銀行戶口,已經出咗搜查令,等銀行回覆;文件已經交咗去律政司,等候意見,好大機會去區域法院,申請押後八個星期,因案情嚴重(向陳官簡介),反對擔保。
陳官同意控方講法,不批准擔保。被告亦無保釋申請,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陳慧敏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20220713藏匿 #提堂
葉(3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14:35] 開庭
被告點解你無律師?// 想申請當值律師,剛才去問,佢哋話無。// 梗係無啦,要在六個星期之前申請。
控方今日申請無需答辯,上次申請押後係等警方調查,現在大致完成,仲差被告嘅銀行戶口,已經出咗搜查令,等銀行回覆;文件已經交咗去律政司,等候意見,好大機會去區域法院,申請押後八個星期,因案情嚴重(向陳官簡介),反對擔保。
陳官同意控方講法,不批准擔保。被告亦無保釋申請,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20210604維園
#宣讀判詞
鄒幸彤(36)🛑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鄒早前於 #陳慧敏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2022年1月4日被判處監禁15個月。
速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051_2022.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20210604維園
#宣讀判詞
鄒幸彤(36)🛑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鄒早前於 #陳慧敏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2022年1月4日被判處監禁15個月。
速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051_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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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37]開庭
📌 裁判官問被告是否準備好,被告回應他已期待多時,被告選擇以普通話自辯
⏺️法庭翻譯讀出每一張傳票的內容,主要是指出日期、時間、地點等,問被告認不認罪?
被告表示1-7張傳票都不認罪
裁判官向被告解釋法庭程序,介紹主控官在庭上的位置,並著被告要等對方講完才回應,裁判官向被告解釋,7張傳票主要是兩部分:非法奏樂及非法籌款。
有關同意事實,被告稱他不同意那12位證人的口供,裁判官稱因為他之前已簽署同意事實,表示被告已經同意文件中的承認事實,但由於被告是自辯,在不明白的情況下簽署都可以理解,所以裁判官會再傳召所有證人,讓被告可以問他們問題。
裁判官問控方:沒有合理權限及解釋是由控方舉證還是由辯方舉證?
控方稱是由控方舉證;有沒犯罪意圖的理據,也需由控方提供,控方表示需要整理一下。
裁判官問被告是不是有演奏?有沒有籌款?
被告答有演奏,但傳票上寫的組織及提供設備則是沒有,不是事實。
被告隨即向裁判官提交國際人權公約副本:指出寫明他有權可以參與文化活動,裁判官接收了文件。
裁判官問被告有沒有看控方開案陳詞,被告稱有;裁判官稱片段裏有見到有人付款給你,被告稱他懷疑是有人設局陷害他。
裁判官補充:跟據刑事訴訟條例,演奏有沒有許可證是需由被告提供證據,籌款的許可證也是需由被告提供。
被告向裁判官表達他曾到警總12樓,申請許可證,但警方多方阻擾;但裁判官提示被告這些內容屬辯方案情,請被告在審訊時才表達,因太早被控方知道便會對他不利。
10:18裁判官宣佈正式開審
⏺️傳召控方證人列表11警司陳榮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深水埗警署指揮官
2019-2022駐警察機動部隊,期間經常處理大型示威事件,亦經常親身在現場擔任指揮
🎥主控播放P2,P6片段
內容:旺角東地鐵站外有人在演奏二胡音樂(此乃舉報人拍攝的片段)
🔊主控播放整首願榮光歸香港(有歌詞版)
證人說他在前線執法時,示威者都經常唱這首歌而情緒高漲,亦有嗌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又稱他也曾在屯門市廣場,超過500名示威者唱及用擴音器播這首歌,唱完後有手舞足蹈及踐踏領導人的畫像,事後便發生大型警民衝突,有警員受傷。證人曾在大埔太和路及安詳路一帶執勤,見約幾百名示威者在場,當時有示威者唱這歌。
作證期間被告舉手表示證人所說內容與本案無關,裁判官稱他可以在辯方盤問時提出他的問題,證人續稱當日有做成該處道路阻塞,20101013元朗大馬路有人破壞,警員到場後示威者四散,有人唱願榮光及叫口號,情緒高漲,對交通做成阻塞,歌曲出現時示威者的情緒都會高漲。
🔸被告問證人你是否覺得他是個罪人?證人避開不答,被告向證人表達他來這裡作供是在浪費大家時間!
被告表示他拉的是音符,他認為他拉的是「願平安歸香港」證人說他都聽過,同意有願平安歸香港這首歌!而是歌詞不同,樂曲一樣。
-證人作證完畢
[11:08小休]~[11:15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列表1)陳靜思,60歲,退休人士
20210803在旺角東站經c出口前往新世紀廣場,期間聽到有音樂聲,來自一名男子,樂器有接駁擴音器,所以好大聲,男子前方有一樂器盒內有錢,證人說她認得首歌是願榮光歸香港,又說暴動時啲暴徒會播這首歌,曾在大刑賽事被換掉這首歌,又說她在拍攝被告時都驚有黑暴會干擾她,奏樂的位置人流不算多。
🔊當主控要再播放願榮光時,裁判官向被告澄清被告是同意願榮光歸香港與願平安歸香港的音調是一樣的,所以沒有必要再播
證人續稱她覺得被告是在演奏願榮光而且好大聲所以就舉報被告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盧振業
🔹20210803接到在旺角東站有滋擾舉報,到場後見到有男子在一石柱旁邊在拉二胡,聲音都屬於大聲,便上前票控他,也見到樂器位內有港幣,他認得該男子拉奏的是願榮光歸香港,當時人流是一般,他也沒有印象巴士站有沒有人在等車。
🔸被告人問為什麼要穿便衣,而且說盒子裏面有錢,被告人問證人是不是裝陷阱陷害他?證人不同意。
-證人作證完畢
⏺️傳召證人譚警員
🔹20210818,18:20,穿便衣巡邏到旺角東站,發現被告在奏樂,未見到被告其人已經聽到音樂聲
🎥主控播放當日演奏片段
證人在片段中認出自己,證人供稱他認出歌曲是願榮光歸香港
🔸被告問告問證人當日有沒有人報警?證人說當日沒有人報警。
-證人作證完畢
⏺️傳召證人女警張凱盈
🔹20210909證人奉電台命到旺角東站執勤,電台收到有人在旺角東站演奏,到場後見到被告人在演奏同時聽到有音樂聲,但不算大聽,跟住行近被告約距離三米觀察就聽到好大聲。
🎥主控播出當日片段,證人說頭20秒是在奏願榮光歸香港,之後就是奏試問誰還未發聲,她說她認得願榮光首歌因為在各大媒體都聽過這首歌。
🔸證人表示她收到電台指示有人在沒有批準下演奏,會以簡易條例提出票控,被告表示以簡易條例票控卻用這麼多的警力是不是浪費?
⏺️傳召證人警員簡宇恩
🔹大圍港鐵站A出口處理投訴,證人說投訴內容是:有人播榮光,第一眼見到被告人在拉二胡,地上有一打開了的二胡箱,上有一張紙寫了被告人有被控的其他案件,當證人行近他時被告人便停止,證人對他作了口頭警告,被告合作,表示將會離開,而證人也11:35分收隊。
🔸被告問證人剛到場是不是聽得不清楚,即是不算大聲?證人同意。
被告表示他不是第一次在那裏,因為近民居,他不會用擴音器,也會細聲演奏。
[1300完庭]
押後至14:30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37]開庭
📌 裁判官問被告是否準備好,被告回應他已期待多時,被告選擇以普通話自辯
⏺️法庭翻譯讀出每一張傳票的內容,主要是指出日期、時間、地點等,問被告認不認罪?
被告表示1-7張傳票都不認罪
裁判官向被告解釋法庭程序,介紹主控官在庭上的位置,並著被告要等對方講完才回應,裁判官向被告解釋,7張傳票主要是兩部分:非法奏樂及非法籌款。
有關同意事實,被告稱他不同意那12位證人的口供,裁判官稱因為他之前已簽署同意事實,表示被告已經同意文件中的承認事實,但由於被告是自辯,在不明白的情況下簽署都可以理解,所以裁判官會再傳召所有證人,讓被告可以問他們問題。
裁判官問控方:沒有合理權限及解釋是由控方舉證還是由辯方舉證?
控方稱是由控方舉證;有沒犯罪意圖的理據,也需由控方提供,控方表示需要整理一下。
裁判官問被告是不是有演奏?有沒有籌款?
被告答有演奏,但傳票上寫的組織及提供設備則是沒有,不是事實。
被告隨即向裁判官提交國際人權公約副本:指出寫明他有權可以參與文化活動,裁判官接收了文件。
裁判官問被告有沒有看控方開案陳詞,被告稱有;裁判官稱片段裏有見到有人付款給你,被告稱他懷疑是有人設局陷害他。
裁判官補充:跟據刑事訴訟條例,演奏有沒有許可證是需由被告提供證據,籌款的許可證也是需由被告提供。
被告向裁判官表達他曾到警總12樓,申請許可證,但警方多方阻擾;但裁判官提示被告這些內容屬辯方案情,請被告在審訊時才表達,因太早被控方知道便會對他不利。
10:18裁判官宣佈正式開審
⏺️傳召控方證人列表11警司陳榮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深水埗警署指揮官
2019-2022駐警察機動部隊,期間經常處理大型示威事件,亦經常親身在現場擔任指揮
🎥主控播放P2,P6片段
內容:旺角東地鐵站外有人在演奏二胡音樂(此乃舉報人拍攝的片段)
🔊主控播放整首願榮光歸香港(有歌詞版)
證人說他在前線執法時,示威者都經常唱這首歌而情緒高漲,亦有嗌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又稱他也曾在屯門市廣場,超過500名示威者唱及用擴音器播這首歌,唱完後有手舞足蹈及踐踏領導人的畫像,事後便發生大型警民衝突,有警員受傷。證人曾在大埔太和路及安詳路一帶執勤,見約幾百名示威者在場,當時有示威者唱這歌。
作證期間被告舉手表示證人所說內容與本案無關,裁判官稱他可以在辯方盤問時提出他的問題,證人續稱當日有做成該處道路阻塞,20101013元朗大馬路有人破壞,警員到場後示威者四散,有人唱願榮光及叫口號,情緒高漲,對交通做成阻塞,歌曲出現時示威者的情緒都會高漲。
🔸被告問證人你是否覺得他是個罪人?證人避開不答,被告向證人表達他來這裡作供是在浪費大家時間!
被告表示他拉的是音符,他認為他拉的是「願平安歸香港」證人說他都聽過,同意有願平安歸香港這首歌!而是歌詞不同,樂曲一樣。
-證人作證完畢
[11:08小休]~[11:15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列表1)陳靜思,60歲,退休人士
20210803在旺角東站經c出口前往新世紀廣場,期間聽到有音樂聲,來自一名男子,樂器有接駁擴音器,所以好大聲,男子前方有一樂器盒內有錢,證人說她認得首歌是願榮光歸香港,又說暴動時啲暴徒會播這首歌,曾在大刑賽事被換掉這首歌,又說她在拍攝被告時都驚有黑暴會干擾她,奏樂的位置人流不算多。
🔊當主控要再播放願榮光時,裁判官向被告澄清被告是同意願榮光歸香港與願平安歸香港的音調是一樣的,所以沒有必要再播
證人續稱她覺得被告是在演奏願榮光而且好大聲所以就舉報被告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盧振業
🔹20210803接到在旺角東站有滋擾舉報,到場後見到有男子在一石柱旁邊在拉二胡,聲音都屬於大聲,便上前票控他,也見到樂器位內有港幣,他認得該男子拉奏的是願榮光歸香港,當時人流是一般,他也沒有印象巴士站有沒有人在等車。
🔸被告人問為什麼要穿便衣,而且說盒子裏面有錢,被告人問證人是不是裝陷阱陷害他?證人不同意。
-證人作證完畢
⏺️傳召證人譚警員
🔹20210818,18:20,穿便衣巡邏到旺角東站,發現被告在奏樂,未見到被告其人已經聽到音樂聲
🎥主控播放當日演奏片段
證人在片段中認出自己,證人供稱他認出歌曲是願榮光歸香港
🔸被告問告問證人當日有沒有人報警?證人說當日沒有人報警。
-證人作證完畢
⏺️傳召證人女警張凱盈
🔹20210909證人奉電台命到旺角東站執勤,電台收到有人在旺角東站演奏,到場後見到被告人在演奏同時聽到有音樂聲,但不算大聽,跟住行近被告約距離三米觀察就聽到好大聲。
🎥主控播出當日片段,證人說頭20秒是在奏願榮光歸香港,之後就是奏試問誰還未發聲,她說她認得願榮光首歌因為在各大媒體都聽過這首歌。
🔸證人表示她收到電台指示有人在沒有批準下演奏,會以簡易條例提出票控,被告表示以簡易條例票控卻用這麼多的警力是不是浪費?
⏺️傳召證人警員簡宇恩
🔹大圍港鐵站A出口處理投訴,證人說投訴內容是:有人播榮光,第一眼見到被告人在拉二胡,地上有一打開了的二胡箱,上有一張紙寫了被告人有被控的其他案件,當證人行近他時被告人便停止,證人對他作了口頭警告,被告合作,表示將會離開,而證人也11:35分收隊。
🔸被告問證人剛到場是不是聽得不清楚,即是不算大聲?證人同意。
被告表示他不是第一次在那裏,因為近民居,他不會用擴音器,也會細聲演奏。
[1300完庭]
押後至14:30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