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1037 開庭,鄒幸彤在犯人欄內多次向旁聽席的公眾點頭微笑示意,表現從容。
鄒自行答辯作八天保釋申請,鄒笑稱在獄中資訊閉塞、「思想都有啲閉塞」,但在自由世界或許不能如此直接指出問題所在。被告引述五位聯合國人權專家的意見,指出本案或涉及任意羈押(arbitrary detention)的情況,並呈上該五位人權專家所撰寫並於 9 月 24 日致函予中國政府信件,指出不准予被告保釋所出現的人權問題。羅官表示需時閱。
鄒留意到鄒家成案的情況,並引述星島日報的報導,質疑 9P 無法限制消息人士放風,鄒認為法庭應給予保釋
關於 9P 申請方面。
羅官又播帶,作出裁決如下:
1)因無關鍵性的條件改變,保釋申請被拒
2)不認為有任何司法上公眾利益,而需要撇除 9P 限制,因此豁免 9P 限制亦申請被拒
鄒堅持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因 1 月 25 日當日鄒另有案件,所以裁判官安排同日 10:30 就本案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閱讀延伸 https://www.ohchr.org/en/issues/detention/pages/wgadindex.aspx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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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開庭,鄒幸彤在犯人欄內多次向旁聽席的公眾點頭微笑示意,表現從容。
鄒自行答辯作八天保釋申請,鄒笑稱在獄中資訊閉塞、「思想都有啲閉塞」,但在自由世界或許不能如此直接指出問題所在。被告引述五位聯合國人權專家的意見,指出本案或涉及任意羈押(arbitrary detention)的情況,並呈上該五位人權專家所撰寫並於 9 月 24 日致函予中國政府信件,指出不准予被告保釋所出現的人權問題。羅官表示需時閱。
鄒留意到鄒家成案的情況,並引述星島日報的報導,質疑 9P 無法限制消息人士放風,鄒認為法庭應給予保釋
關於 9P 申請方面。
羅官又播帶,作出裁決如下:
1)因無關鍵性的條件改變,保釋申請被拒
2)不認為有任何司法上公眾利益,而需要撇除 9P 限制,因此豁免 9P 限制亦申請被拒
鄒堅持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因 1 月 25 日當日鄒另有案件,所以裁判官安排同日 10:30 就本案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閱讀延伸 https://www.ohchr.org/en/issues/detention/pages/wgadindex.asp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鄒家成(36) 🛑已還押8日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1:24 開庭,被告略顯憔悴。被告已解用律師,會自行答辯。甫開庭被告便請控方提交多一份違反保釋條件指控的 14 頁文件。隨後再就控方所指的「累積性言論」、「前瞻性預測」及「貼文的留言是其本人煽動」的三點作爭議,被告稱希望這些堅持的準則能得到法官的接納。
________
裁判官作出裁決,指因無關鍵性的改變,🛑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因 1 月 27 日當日案件需再提堂,裁判官安排 1 月 25 日上午 11:00就保釋覆核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鄒家成(36) 🛑已還押8日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1:24 開庭,被告略顯憔悴。被告已解用律師,會自行答辯。甫開庭被告便請控方提交多一份違反保釋條件指控的 14 頁文件。隨後再就控方所指的「累積性言論」、「前瞻性預測」及「貼文的留言是其本人煽動」的三點作爭議,被告稱希望這些堅持的準則能得到法官的接納。
________
裁判官作出裁決,指因無關鍵性的改變,🛑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因 1 月 27 日當日案件需再提堂,裁判官安排 1 月 25 日上午 11:00就保釋覆核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提堂
D5:吳政亨,D6:袁嘉蔚,D7:梁晃維
D10:楊雪盈,D12:岑子杰,D15:馮達浚
D17:黃碧雲,D31:吳敏兒,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D34:劉穎匡,D36:陳志全
D38:林卓廷,D39:范國威,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D46:李予信
🛑除楊雪盈, 黃碧雲, 陳志全, 呂智恆, 李予信外,其餘13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承上次審訊,部分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在庭上投訴控方沒有把文件送達到他們手上。
早上,控辯雙方的爭論圍繞 87A 條的報道限制,特別是關於報道限制的時限,如由 committal proceedings 首天開始生效,還是又法庭頒下決定開始。
經過一番拉扯之後,在上午大約11時50分,羅官決定報道限制的生效時間由 committal proceedings 首天開始,直至整個 committal proceedings 完成。但是否取消報道限制,則留到committal proceedings 完成才作出決定。
在下午12時多,法庭短暫休庭,但十多分鐘後,在一眾人士回到法庭之前,法庭職員透過廣播宣布直接跳到午飯休庭時段,下午2時15分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提堂
D5:吳政亨,D6:袁嘉蔚,D7:梁晃維
D10:楊雪盈,D12:岑子杰,D15:馮達浚
D17:黃碧雲,D31:吳敏兒,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D34:劉穎匡,D36:陳志全
D38:林卓廷,D39:范國威,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D46:李予信
🛑除楊雪盈, 黃碧雲, 陳志全, 呂智恆, 李予信外,其餘13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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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次審訊,部分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在庭上投訴控方沒有把文件送達到他們手上。
早上,控辯雙方的爭論圍繞 87A 條的報道限制,特別是關於報道限制的時限,如由 committal proceedings 首天開始生效,還是又法庭頒下決定開始。
經過一番拉扯之後,在上午大約11時50分,羅官決定報道限制的生效時間由 committal proceedings 首天開始,直至整個 committal proceedings 完成。但是否取消報道限制,則留到committal proceedings 完成才作出決定。
在下午12時多,法庭短暫休庭,但十多分鐘後,在一眾人士回到法庭之前,法庭職員透過廣播宣布直接跳到午飯休庭時段,下午2時15分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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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案件一】🛑已還押逾6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6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蘇 (1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6開庭
羅官先確認各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在場。控方打算本次仍是一同處理3宗案件,下次提訊日才合併案件。上一次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文件,而控方在1月19日已把文件的電子版給予,只欠一名專家證人報告(爆炸品專家),須時約4-5星期。2星期內亦可把證人口供的英文譯本給予辯方。
案件一D1申請從個人財物袋(包頭袋)內取回幾隻警方錄影會面光碟以供律師團隊使用獲批。羅官指希望下次提訊日能成功轉介高等法院,亦希望若有被告認罪,應及早呈上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作提訊日,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案件一】🛑已還押逾6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6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蘇 (1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6開庭
羅官先確認各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在場。控方打算本次仍是一同處理3宗案件,下次提訊日才合併案件。上一次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文件,而控方在1月19日已把文件的電子版給予,只欠一名專家證人報告(爆炸品專家),須時約4-5星期。2星期內亦可把證人口供的英文譯本給予辯方。
案件一D1申請從個人財物袋(包頭袋)內取回幾隻警方錄影會面光碟以供律師團隊使用獲批。羅官指希望下次提訊日能成功轉介高等法院,亦希望若有被告認罪,應及早呈上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作提訊日,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判刑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20210806上水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展示一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4) - (5)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6月23日及7月28日在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8月6日在粉嶺馬會道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
*控方撤回控罪(2)、(3)、(8)
答辯詳情請參閱獨媒報導
--------------------------
📌煽動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的提供的案例參考性有限
展示煽動刊物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提供1952年在香港的案件供法庭參考,但內容祇不過是剪報,內容不算詳細,對當時當地的環境只有簡單描述,對所涉仇恨目的及背景資料所知無幾,亦欠缺量刑的法律觀點,參考性有限。而其他辯方呈上的案例亦非香港案例。
👨🏻⚖️官:煽動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果
煽動罪行除考慮所涉物品的內容外,亦不能忽視當時的社會環境及事發的背景。煽動會刺激他人情緒,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煽動行為在社會動盪時發生抑或在平靜是發生,兩者必然有分別。
香港自2019年中開始出現社會事件,不少涉及違法行為甚至暴力,規模之大、頻密性之高可謂相當嚴重,到2020年初疫情停頓令人有機會平靜思考。但年中這些行為又死灰復燃,被告選擇在今年6月11日張貼煽動海報,內容提及在6月12日所發生的事件,無疑是希望將平靜下來的社會事件復燃。
📌在幼稚園貼海報荼毒幼童
羅官指,張貼海報的地方是幼稚園,即使海報內容朝外在幼稚園內的師生只能看見海報背面,但從地形圖片中可見張貼的地方接近幼稚園的出入口,是上課的師生必經之路。幼稚園學生非常年幼,當然不會理解海報內容牽涉的背景,亦缺乏心智作出分析,但小孩子往在會按海報圖片分辨是非,在不知不覺間會荼毒他們心智。而控罪五發生時正值停課,經過的學生不多,嚴重性相對較低。
👨🏻⚖️在高院貼海報挑戰法治,使激動的旁聽者情緒再次升温。
羅官指,控罪六涉及在高等法院張貼海報,該海報除文字之外更有主審法官照片,羅官斥被告行為是向法治挑戰,使在法庭內本身已經激動的旁聽者 (應該無我份,我好冷靜😔) 情緒再次升温,所以此控罪屬本案中最嚴重。控罪七涉及在被告管有的電子裝置中拾獲的電子海報,數量之多顯示被告不只是收藏,而是有其他目的。
📌本案有三項嚴重之處
一:令本來已經冷靜下來的社會氣氛復燃;二:精心揀選犯案地點,過程經過深思絕非巧合,可見是有計劃的行動;三:有計劃地揀選案發日期。
--------------------------
#判刑 🔴
控罪(1)、(4) 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6個月監禁。
控罪(5)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控罪(6)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監禁。
控罪(7)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控罪出於同一目的,且在短期內發生,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判刑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20210806上水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展示一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4) - (5)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6月23日及7月28日在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8月6日在粉嶺馬會道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
*控方撤回控罪(2)、(3)、(8)
答辯詳情請參閱獨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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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的提供的案例參考性有限
展示煽動刊物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提供1952年在香港的案件供法庭參考,但內容祇不過是剪報,內容不算詳細,對當時當地的環境只有簡單描述,對所涉仇恨目的及背景資料所知無幾,亦欠缺量刑的法律觀點,參考性有限。而其他辯方呈上的案例亦非香港案例。
👨🏻⚖️官:煽動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果
煽動罪行除考慮所涉物品的內容外,亦不能忽視當時的社會環境及事發的背景。煽動會刺激他人情緒,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煽動行為在社會動盪時發生抑或在平靜是發生,兩者必然有分別。
香港自2019年中開始出現社會事件,不少涉及違法行為甚至暴力,規模之大、頻密性之高可謂相當嚴重,到2020年初疫情停頓令人有機會平靜思考。但年中這些行為又死灰復燃,被告選擇在今年6月11日張貼煽動海報,內容提及在6月12日所發生的事件,無疑是希望將平靜下來的社會事件復燃。
📌在幼稚園貼海報荼毒幼童
羅官指,張貼海報的地方是幼稚園,即使海報內容朝外在幼稚園內的師生只能看見海報背面,但從地形圖片中可見張貼的地方接近幼稚園的出入口,是上課的師生必經之路。幼稚園學生非常年幼,當然不會理解海報內容牽涉的背景,亦缺乏心智作出分析,但小孩子往在會按海報圖片分辨是非,在不知不覺間會荼毒他們心智。而控罪五發生時正值停課,經過的學生不多,嚴重性相對較低。
👨🏻⚖️在高院貼海報挑戰法治,使激動的旁聽者情緒再次升温。
羅官指,控罪六涉及在高等法院張貼海報,該海報除文字之外更有主審法官照片,羅官斥被告行為是向法治挑戰,使在法庭內本身已經激動的旁聽者 (應該無我份,我好冷靜😔) 情緒再次升温,所以此控罪屬本案中最嚴重。控罪七涉及在被告管有的電子裝置中拾獲的電子海報,數量之多顯示被告不只是收藏,而是有其他目的。
📌本案有三項嚴重之處
一:令本來已經冷靜下來的社會氣氛復燃;二:精心揀選犯案地點,過程經過深思絕非巧合,可見是有計劃的行動;三:有計劃地揀選案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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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
控罪(1)、(4) 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6個月監禁。
控罪(5)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控罪(6)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監禁。
控罪(7)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控罪出於同一目的,且在短期內發生,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區諾軒(34) 🛑因另案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2)~(5) 4項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案情:
七名泛民時任立法會議員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他們分別為朱凱廸、陳志全、區諾軒、梁耀忠、范國威、林卓廷及郭家麒。七人共面對五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罪,指他們在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會議室,分別襲擊、妨礙或騷擾陳恒鑌、周浩鼎及葛珮帆議員。
—————
15:15 開庭
羅官跟被告確認今日無法律代表,指出案件還有其他被告,有人去信法庭,要求更多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區諾軒不反到押後,與其他人一同答辯。
羅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3月25日14:30再訊,被告就本案轉擔保,但因另案還押。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區諾軒(34) 🛑因另案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2)~(5) 4項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案情:
七名泛民時任立法會議員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他們分別為朱凱廸、陳志全、區諾軒、梁耀忠、范國威、林卓廷及郭家麒。七人共面對五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罪,指他們在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會議室,分別襲擊、妨礙或騷擾陳恒鑌、周浩鼎及葛珮帆議員。
—————
15:15 開庭
羅官跟被告確認今日無法律代表,指出案件還有其他被告,有人去信法庭,要求更多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區諾軒不反到押後,與其他人一同答辯。
羅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3月25日14:30再訊,被告就本案轉擔保,但因另案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508立法會 #答辯
D6: 張超雄(64)
控罪:藐視罪
2020年5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主席期間,李慧琼強行主持會議,泛民建制雙方發生多次肢體衝突,混戰其間陳志全被郭偉強拉扯倒地並拖行、尹兆堅稱脊椎受傷送院,建制派則未有人受傷送院。事隔半年,8名泛民前立法會議員分別被控「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提堂,張超雄被控舉牌嗌口號,藐視立法會。
—————
15:25 開庭
控方宣讀同案第12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在2020年5月8日擾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
❗️被告認罪❗️
控方再詳細讀出案情,並播出6條片段,指證被告在會議上舉牌和嗌口號,被當時「主席」警告和逐出立法會。
📌辯方律師求情
律師開宗明義講出,希望法庭考慮以大額罰款或以緩刑處理,先講述案件經過、被告當場的行為(和平、非暴力),無機會重犯。事情起因係立法會議程,被告深信李慧琼越權,要執行立法會議員職務,阻止情況發生。隨後講述被告個人背景,呈上多封求情信,講述被告在立法會內為弱勢社群發聲,對現在被控感到萬分無奈,只係體現被告對香港社會嘅愛;最後請求法庭批准被告自行讀出陳情書。
16:13 (抱歉只能記下重點,歡迎補充)
被告就任立法會議員12年,致力在議會推行公義,迫政府聽取民意,無諗過退下火線之後,要為藐視立法會認罪…。
…立法會係推動社會嘅結構,我唔會藐視立法會,相反政府經常藐視立法會,展示行政霸道…
…案件背景係內務會議,未選到主席,立法會取得外界法律意見,表示李慧琼有權主持,係匪夷所思,越權行為,有違立法會規則,身為立法會議員,有責任指出不合議事規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係保障議員,現在係政治檢控,終審法院所作嘅指引為案件頒下基礎…權力必須得到制衡,三權分立就係制衡,現在只係集中在少數人身上…閣下,(飲泣之下)我認罪但唔認錯,無怨無悔,不會求情。
庭上再次響起掌聲,羅官再次出言制止。休庭30分鐘考慮判刑。
📌16:56 判刑
片段出現不少干擾行為,但不是張先生作出,判刑只集中在張先生行為及引起嘅嚴重性,議會嘅過程要發現亦要讓人聆聽,尖銳嘅發現無可避免,但亦要有合理環境,否則就變成毫無價值,連續嘅大叫行為擾攘程度雖然不至於中斷議會,但干擾其他議員,有作出投訴,並非少少唔方便,主席要驅逐離場,干擾行嘅行為,有份參與議事嘅議員,遠比現場觀眾席上嘅人為大,佢嘅不當行為係直接影響,同隔岸不同,考慮到行為係文明嘅倒退,係嚴重。
以較低嘅量刑起點作考慮,四個半星期,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即時監禁三個星期❗️。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508立法會 #答辯
D6: 張超雄(64)
控罪:藐視罪
2020年5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主席期間,李慧琼強行主持會議,泛民建制雙方發生多次肢體衝突,混戰其間陳志全被郭偉強拉扯倒地並拖行、尹兆堅稱脊椎受傷送院,建制派則未有人受傷送院。事隔半年,8名泛民前立法會議員分別被控「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提堂,張超雄被控舉牌嗌口號,藐視立法會。
—————
15:25 開庭
控方宣讀同案第12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在2020年5月8日擾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
❗️被告認罪❗️
控方再詳細讀出案情,並播出6條片段,指證被告在會議上舉牌和嗌口號,被當時「主席」警告和逐出立法會。
📌辯方律師求情
律師開宗明義講出,希望法庭考慮以大額罰款或以緩刑處理,先講述案件經過、被告當場的行為(和平、非暴力),無機會重犯。事情起因係立法會議程,被告深信李慧琼越權,要執行立法會議員職務,阻止情況發生。隨後講述被告個人背景,呈上多封求情信,講述被告在立法會內為弱勢社群發聲,對現在被控感到萬分無奈,只係體現被告對香港社會嘅愛;最後請求法庭批准被告自行讀出陳情書。
16:13 (抱歉只能記下重點,歡迎補充)
被告就任立法會議員12年,致力在議會推行公義,迫政府聽取民意,無諗過退下火線之後,要為藐視立法會認罪…。
…立法會係推動社會嘅結構,我唔會藐視立法會,相反政府經常藐視立法會,展示行政霸道…
…案件背景係內務會議,未選到主席,立法會取得外界法律意見,表示李慧琼有權主持,係匪夷所思,越權行為,有違立法會規則,身為立法會議員,有責任指出不合議事規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係保障議員,現在係政治檢控,終審法院所作嘅指引為案件頒下基礎…權力必須得到制衡,三權分立就係制衡,現在只係集中在少數人身上…閣下,(飲泣之下)我認罪但唔認錯,無怨無悔,不會求情。
庭上再次響起掌聲,羅官再次出言制止。休庭30分鐘考慮判刑。
📌16:56 判刑
片段出現不少干擾行為,但不是張先生作出,判刑只集中在張先生行為及引起嘅嚴重性,議會嘅過程要發現亦要讓人聆聽,尖銳嘅發現無可避免,但亦要有合理環境,否則就變成毫無價值,連續嘅大叫行為擾攘程度雖然不至於中斷議會,但干擾其他議員,有作出投訴,並非少少唔方便,主席要驅逐離場,干擾行嘅行為,有份參與議事嘅議員,遠比現場觀眾席上嘅人為大,佢嘅不當行為係直接影響,同隔岸不同,考慮到行為係文明嘅倒退,係嚴重。
以較低嘅量刑起點作考慮,四個半星期,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即時監禁三個星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204香港
👤古思堯(75)
控罪及詳情: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2月4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引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 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保釋申請被拒,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須還押待訊。保留八天申請保釋覆核,但好抱歉,聽唔清楚係邊一日再上庭。
相關新聞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今早資訊出現混亂,謹此致歉🙇♂️🙇♂️🙇♂️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204香港
👤古思堯(75)
控罪及詳情: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2月4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引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 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保釋申請被拒,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須還押待訊。保留八天申請保釋覆核,但好抱歉,聽唔清楚係邊一日再上庭。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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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今日出庭的被告共有23人,當中僅3人(楊雪盈、黃碧雲、李予信)獲准保釋,其餘被告已還押近一年。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10楊雪盈
D12岑子杰 D15馮達浚
D17黃碧雲 D20譚文豪
D23胡志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5楊岳橋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1:梁國雄
D46:李予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詳情】
--------
【10:11】開庭
何桂藍向法庭投訴仍未有機會閲讀關於今日爭議的文件。
【10:18】
部份被告會在2月28日再提訊處理同意案情,該些被告可以先行離席。
【10:24】
其餘在席被告均表示有意出席2月28日的聆訊。
【13:04】休庭,14:30繼續。
*持續更新進度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今日出庭的被告共有23人,當中僅3人(楊雪盈、黃碧雲、李予信)獲准保釋,其餘被告已還押近一年。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10楊雪盈
D12岑子杰 D15馮達浚
D17黃碧雲 D20譚文豪
D23胡志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5楊岳橋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1:梁國雄
D46:李予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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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開庭
何桂藍向法庭投訴仍未有機會閲讀關於今日爭議的文件。
【10:18】
部份被告會在2月28日再提訊處理同意案情,該些被告可以先行離席。
【10:24】
其餘在席被告均表示有意出席2月28日的聆訊。
【13:04】休庭,14:30繼續。
*持續更新進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陳(2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
14:42 控方稱因荔枝角懲教所有人感染武肺,被告需要強檢而未能上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0:00,同庭再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陳(2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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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控方稱因荔枝角懲教所有人感染武肺,被告需要強檢而未能上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0:00,同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古思堯(75)🛑已還押7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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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 控方稱因荔枝角懲教所有人感染武肺,被告需要強檢而未能上庭,今天亦無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1:00,同庭再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古思堯(75)🛑已還押7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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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 控方稱因荔枝角懲教所有人感染武肺,被告需要強檢而未能上庭,今天亦無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1:00,同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75)🛑已還押13日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因懲教署安排為全部還押/在囚人士作快速檢測,被告未能上庭,裁判官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1:00,同庭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75)🛑已還押13日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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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懲教署安排為全部還押/在囚人士作快速檢測,被告未能上庭,裁判官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1:00,同庭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蘋果日報 #港區國安法 #提訊日
案件1️⃣
黎智英(74)🛑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3)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4)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案件2️⃣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前壹傳媒行政總裁(59)
D5:羅偉光/前蘋果日報總編輯(47)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D1-5]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D1-5]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陳沛敏、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案件3️⃣
D1:楊清奇(李平)/蘋論主筆(55)
D2:陳沛敏/蘋果日報副社長(51)
D3:馮偉光/英文版執行總編(57)
D4:林文宗:蘋果日報執行總編(51)
🛑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D1-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D1-4]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張劍虹、羅偉光、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控方早前去信法庭,控方正為案中被告準備一些文件,預計下周可先交予辯方,稍後再交給法庭。辯方傾向3月10日再訊,但目前有困難與被羈留中的被告聯絡,希望下次上庭會是有意義的聆訊。如有需要將會申請再押後。
控方補充,控罪所指期間發布的每一份報紙內容都是控方依賴的證據。
三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14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作提訊日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蘋果日報 #港區國安法 #提訊日
案件1️⃣
黎智英(74)🛑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3)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4)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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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前壹傳媒行政總裁(59)
D5:羅偉光/前蘋果日報總編輯(47)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D1-5]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D1-5]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陳沛敏、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案件3️⃣
D1:楊清奇(李平)/蘋論主筆(55)
D2:陳沛敏/蘋果日報副社長(51)
D3:馮偉光/英文版執行總編(57)
D4:林文宗:蘋果日報執行總編(51)
🛑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D1-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D1-4]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張劍虹、羅偉光、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控方早前去信法庭,控方正為案中被告準備一些文件,預計下周可先交予辯方,稍後再交給法庭。辯方傾向3月10日再訊,但目前有困難與被羈留中的被告聯絡,希望下次上庭會是有意義的聆訊。如有需要將會申請再押後。
控方補充,控罪所指期間發布的每一份報紙內容都是控方依賴的證據。
三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14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作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阮民安 (41)
控罪:作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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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開庭
法官指出,還押中的被告今天未能上庭,因為懲教署鎖倉進行強檢。控辯雙方同意本案延至3月3號 11:15於同一法庭繼續。如醫生證明被告未能出庭,亦不能出庭。
本案押後至2022/03/03 11:15 續審。
1028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阮民安 (41)
控罪:作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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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開庭
法官指出,還押中的被告今天未能上庭,因為懲教署鎖倉進行強檢。控辯雙方同意本案延至3月3號 11:15於同一法庭繼續。如醫生證明被告未能出庭,亦不能出庭。
本案押後至2022/03/03 11:15 續審。
1028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