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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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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1)
👤李(27) #1111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蔡華麟。
————————
被告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有品格證人,本案會爭議犯案者身份。

證物:
P1:承認事實
D1:片段
D2:品格證人的供詞(以65B呈堂)

承認事實:
-當日是由PW2拘捕被告
-被告沒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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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受襲警員)作供:

📌主問:
-PW1在當天因有人聚集及堵路,故在1215時與隊員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組成防線。在1235時,當有其他隊員在畢打街西邊行人路近電車路作人群管制時,PW1看見有約10人在近畢打街的馬路跑開該隊隊員,於是在畢打街西邊行人路近電車路組成防線,分隔2批人。

-PW1看見有男子在2米外畢打街西邊近行人路的行車線手持約1米橙色圓錐膠雪糕筒丟向他,他需要向後閃避,該雪糕筒在他右前方跌下。

-PW1指之後男子從外畢打街西邊行人路向皇后大道中方向逃去,PW1隨即追他並叫「警察!唔好走!」,同時間亦有2名警員加入追遂過程,最後PW1用長盾架在男子前路並截停男子,2地相距約15米。

-PW1曾向在1238時到達現場的PW2問看不看到案發經過,PW2指看不見。

-在過程中,PW2一直要求男子合作,但男子有爭扎,左右郁動,想衝過防線,故曾2度對男子使用胡椒噴霧,之後男子才平靜下來。

-在1240時,PW2以襲警罪拘捕男子並施行口頭警誡,男子表示「我冇嘢講」,那時PW1在2人身邊。

-PW1指追逐過程只在10秒內發生,PW1在追逐男子時視線沒有離開過男子,他形容男子在逃跑時有推開途人。

-在1241時,PW1在與PW2押解男子上警車的過程中有留意路上有沒有該雪糕筒,但已看不見,他也曾向不同警員詢問此事,但沒有警員目擊事件。
——————————
📌盤問:

⭐️口供紙:
-PW1同意他曾與PW2夾過時間和地點,因希望口供一致,但沒有夾其他細節。2人亦曾一起落口供紙,但過程中2人沒有傾談。及後也沒有看過PW2的口供紙。

-PW1解釋只會特別將Polo衫特別寫為「有領」衫。

-PW1解釋他寫是PW2拘捕和截停男子是手文之誤。

⭐️現場環境:
-PW1同意現場是人山人海,但不是兵荒馬亂。他指出畢打街的車輛可流動,但不記得男子後方有沒有車。

⭐️PW1的觀察:
-PW1同意當天他需要戴頭盔,當中有保護罩,當中上半部份有紅色膠,有機會影響顏色判斷,但不肯定有沒有拉落;他當天亦沒有戴豬咀。

-PW1同意那10人的行動是在1-2秒內發生,但不能肯定他們是否想衝過他。PW1對10人的印象中,除被告外,他不能在庭上有效指出其他人的特徵及手持的物品。

-PW1是憑上半臉來判定男子是中國藉男子。但忘記了男子的衫有沒有鈕、標誌、花紋和袋及他沒有帶錶。

⭐️追逐過程:
-PW1承認因他要向後閃雪糕筒,所以不是馬上追該男子,PW1亦承認因他曾看雪糕筒,所以曾失去對男子的注意。

-PW1指他看見男子走入並推開市民逃跑,當中約有10個市民在行人路,當中沒有穿灰色衫的途人,即使有灰色途人也不會影響他對男子的觀察。

-PW1指當時2名一同追逐的警員是平排,在他前方追逐男子,但由於是不同小隊,PW1不知道該2名警員的名字,也看不到他們的編號,只知道他們是防暴警,亦不肯定他們手持甚麼裝備,亦不知道為何他們會追截男子。

-PW1指該2名警員沒有影響他對男子的視線,因為他們中間留有空位。PW1當時與男子相距2米,而該2名警員則在2人中間。

-PW1同意該男子不是成一直線逃跑,即使是左右穿插但也沒有影響他對男子的視線。而因為可能該2名警員要迴避途人,故最後是他先截停被告。

-PW1同意他在過程需從左邊繞過2-3名市民,但仍沒有影響他對男子的視線。

-PW1更改追截過程約有10秒。

⭐️截停過程:
-PW1指他看不到該2名警員曾與男子有接觸,若有接觸他可看到。

辯方播放約36秒的片段,展示男子被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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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待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1)
👤李(27) #1111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蔡華倫(同音)。

下午審訊
PW1 被襲警員 SGT1960 蔡華倫(音) 繼續作供
PW2 拘捕警員 PC18681 蘇子恆(音) 作供
(作供細節後補)

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方式呈上一封DW1(品格證人)為被告所寫的信件,雙方亦同意無需於庭上讀出。

押後至2月19日1500進行裁決,期間辯方需於於1月27日前提交書面陳詞。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李(27)  #1111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蔡華麟。

裁決:
本案主要爭議點是犯案者的身份。
控方主要依賴唯一目擊者PW1的作供。
雖然PW1說自已一直視線沒受阻地觀察犯案者,但PW1作供時承認因要閃避作了一些動作,而且還觀察到雪糕筒落地位置,因此PW1當時的注意力必然在雪糕筒上。

犯案者投擲雪糕筒後立即走進人群,PW1此時才展開追逐,PW1指觀察到犯案者有黑布蒙面,但卻觀察不到犯案者何時及如何除下。

對於追逐時各人位置順序,PW1最初的講法是 被告>警員A>警員B>PW1 , 及後又修改為 被告 > 警員AB平排 > PW1,加上追逐時現場有大量途人,法庭認為PW1在這種環境下追逐犯案者仍可視線沒受阻及視線沒離開犯案者有「內在不可能性」。

法庭亦留意到PW1和PW2的作供中對畢打街當時的人數、犯案者所穿的鞋的顏色、拘捕犯案者時的警員數目等等都存在很多「關鍵性矛盾」。另外PW1的庭上作供及書面口供亦有多處矛盾,當中包括犯案者衣領的描述。

考慮到PW1觀察犯案者只有數秒,主要憑灰色上衣確認被告為犯案者,而片段顯示在場有多於一人穿灰色上衣。再加上追逐間PW1亦要閃避途人,法庭認為不可穩妥地依賴PW1對犯案者身份的辨認,而PW2根本就沒目擊犯案過程。因此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年半在2021年4月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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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6個星期以便向控方索取相關文件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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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控方打算傳召列表上其中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會爭義是否參與非法集結,可能有一位辯方證人出庭,預計二天審期。

案件審前覆核安排在8月20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並排期至9月16及17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前覆核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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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雙方已經簽署問卷,如有同意案情會在9月9日前交法庭。

雙方同意只傳召列表上控方證人PW1-4(現埸涉及被告),而PW5-8是關於會面記錄及拘捕,由於警誡下被告沒有出聲,控方不依賴招認,此4名證人不用傳召出庭。

除被告外可能有一位辯方證人(上司)出庭,二天審期應該足夠。

本案排期至9月16及17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兩天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1/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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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PW1至PW4作供(PW4是應辯方要求作盤問,沒有依賴警誡供詞,被告不會作供,辯方只會傳召一證人作供。

📌雙方承認事實(P1):
(1)2019年11月11日在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近大新銀行,1235時警員23309向被告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2)2019年11月11號約1419,偵緝警員11818在中區警署以上述罪名向被告警誡,被告沒有嘢講

(3) 2020年3月28日0944時偵緝警員10248在中區警署向被告作警誡,被告沒有嘢講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PW1 高級督察 陳健華(音) 作供
主問
案發日為PTU X2小隊,1200時收通知前往德輔道中處理非法活動及示威等。

1230到達德輔道中與遮打道交界,有約五百人集結及有人企在馬路阻塞道路,大部分人有使用囗罩,亦有雜物堵路情况。之後分別展示藍旗及作出口頭警告非法集會,如不離開會使用武力驅散及拘捕,也警告在場人士已違反蒙面法。

1233警告示威者後沒有散去,反而向警察防線行埋嚟及擲雜物,PW1於是出示黑旗及橙旗,分別警告會發射催淚煙及開槍。人群停止擲雜物但沒有離開

1247示威人士再次擲雜物,警方再舉黑色及橙色旗及發出口頭警告,證人命令隊員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人群始向後散去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
-不排除事發當日1230畢打街及德輔道中位置,當時午餐時間街上好多人
-同意證供提及有人向警方定擲物,地上雜物散落
-被告當時身處邊度,做過什麼證人沒有認知
🔸不同意:
問到是否街上多人戴黑色口罩及穿黑衫褲,PW1不同意好多人黑色口罩,指有人用藍色口罩,有人沒有戴,當日有人號召快閃,聚集人群有返工裝束外,乜嘢衣着也有。

📌PW2 警員 葉振光(音)作供
主問
-案發時隸屬PTU X1小隊,1230在通訊機知PTU X2小隊在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被示威者包圍需要支援。
-1233 車隊停干諾道中大昌大廈外,下車往德輔道中支援X2小隊
-1234 PW2跑到德輔道中大新銀行門外,見到一黑色衫褲鞋及戴黑色口罩男子在PW2前2米面對面,在叫囂及指駡警察,男子身後5米有超過60個其他示威人士聚集,同樣在叫囂及指罵警察。證人向現場示威者作口頭警告表示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必須離開。之前男子繼續叫囂沒有移動,PW2見警長2374上前制服該人,按在地上,由於男子掙扎證人上前協助,成功制服並用索帶縛上雙手。
-1235 證人向男子宣布拘捕及搜身將其黑色口罩檢取作證物
-1240 PW2,警長2374及警員2459將男子帶上警車往中區警署
-證人作供說該男子比其他人企得前所以引起留意,全程視線沒離開,二人中間沒有障礙遮擋

辯方盤問
🔸同意
-2019年11月11日1410時補錄記事冊及2019年11月13日回Pol154口供
-不排除示威人羣中間有人加入及離開
-示威人羣曾走近防線及擲物
-60多人大部份戴口罩,不只一人穿黑色衫褲鞋
-證供除記錄被告黑色衫褲鞋及黑色口罩外,沒有其他特徵
-記事冊記錄沒有黑鞋,也沒有提被告企得前(Pol154有提企得前)
-辯方呈堂圖片(D1)認到自已及被告,在副本上圈出自己(D1a)。承認圖片中被告穿白色T恤,有橙色熊仔圖案,同意辯方指口供沒此衣著紀錄
-PW2具大學學歷,但書面記事冊出現兩錯處,同意相同錯誤在警長2374記事冊出現❗️
1. 「…向遮打道方向停溜」(停留)
2. 「大昌銀行大厦」(刪去銀行,大厦頭頂欠一點)
-被告沒有被控違反蒙面法

🔸不同意辯方指
-60多名示威者有移動
-分不到叫囂聲音來自被告或者其他人
-叫囂黑衣人不是被告
-現場觀察不準確,證供只是倚靠他人紀錄(抄警長2374),所以錯處相同
-被告案發日衣着一直就如圖片D1(白衫,沒口罩),口罩是一警員在地下拾起黑色口罩當作是被告使用口罩
-被告當時放工經過,沒有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拘捕是因認錯被告為示威叫囂人士

覆問
證人確認見到被告叫囂時是黑色衫褲,內穿白色T恤。被問到為何沒有提及白色衫證人說只因留意最外面衣物,遺漏咗內衣事項。
PW2解釋為何D1相中被告沒有黑色口罩,是因相片應該是拘捕後拍,沒有戴因檢取了口罩作證物
應裁判官要求澄清
-被告指駡警方時有伸出手指,在肩水平垂直伸出
-被告叫囂時,PW2說有留意被告白色衫但沒有留意橙色公仔(點解覆問又話只留意到被告最外面衣物?)

📌PW3 警長 2374 吳志華 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11日隸屬PTU X1小隊。
1230收指示到德輔道中及畢打街支援。1233到達干諾道中大昌大廈外,跟住到德輔道中見到有60多名示威者向遮打道方向停留,距離約5米,人羣不斷叫囂及向警察指駡。PW3見到面對面前邊2米男子企很前,穿黑色衫褲鞋,戴着黑色口罩不斷叫囂及用粗口指駡。同事23309向其發出口頭警告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但沒被理會,繼續向警察指罵及叫囂。
PW3其後上前將男子控制,因掙扎,警員23309上前協助制服後用索帶索住雙手。警員23309在德輔道中大新銀行外將男子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拘捕。PW3同時指派24129一起看守男子。因掙扎,證人看到男子左右面部及右頸有擦傷,警員23309檢取口罩作證物。證人確認見到男子至受控制全程視缐冇離開,男子亦沒有改變位置

1300 午休,下午PW3繼續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1/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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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3 警長 2374 吳志華 作供
PW3辯方盤問
-證人現場見唔到有堵路,擲物,只見約60名示威者,同意中間可能有人加入
-示威人士距離自己5米,黑衣男子距離2米。同意律師指即是示威人士在黑衣男子後面3米
-不記得是否大部份示威者穿黑色衫褲、戴黑色口罩
-庭上做動作形容男子指駡用手指在膊頭高度向警方伸出手指
-口供描述男子是黑色衫,褲,鞋及戴口罩,沒有其他,並説如記得會寫。
-觀看D1相片,同意被告被捕後情况,當時穿白色T恤,上有橙色熊仔,承認從沒在口供,記事冊出現
-記錄通常寫記事薄先,Pol154之後做,通常跟記事薄
-承認自己記事冊及Pol154上有兩錯別字「停溜」及「大厦」是錯別字,其一「溜」在PW2記事冊一樣,不同意是因借PW2抄引致,也不同意認錯人,肯定被告有戴黑色口罩,記錄準確完整,記憶猶新。

📌PW4 警員24529 陳樂謙(音)應辯方要求盤問
辯方盤問
事發當時屬PTU X1小隊
-1235到達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之後協助23309制服黑衫褲男子
-同意該男子之前做過咩唔知道
-看相片D1同意反映被告被捕時情況,是有穿白色T恤,中間有熊仔,但自己沒在文字紀錄。也同意記事冊沒形容衣著,反而在2020年3月回口供才提及衣著及口罩

控方沒覆問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1證人。

📌DW1 被告上司作供
主問
2人案發時是上司下屬關係,在同一店(中環)工作。確認代表律師3份文件
1 )被告工作證明(有公司印) D2
2)文件上列出被告姓名及店舖地點 D3
3)案發月上班紀錄 D4
證人指工作服飾以黑白為主,是有領黑色上衣,黑色或卡其褲同黑色鞋。2019年11月11日因公司附近突發事件提早在中午1200關門,被告離開公司時穿黑色衫(內有白色底衫,上有logo),黑衭及鞋,沒有口罩。知道他會去坐巴士回家但不知在那個巴士站。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時認識被告半年
-同意同被告也算一般朋友
-同意不肯定被告回家路缐
-不肯定被告離開店後做甚麼,及之後有沒有使用口罩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1000同一法庭雙方作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續審 [2/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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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慮後,控方不會提交書面陳詞。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作簡單講解。
控方檢控基礎是依賴Pw2,3憑衣著辯認,指控被告就是案發時身穿黑色衫褲鞋戴口罩向警方叫囂及指罵的男子。
PW2,3觀察距離約2米 , PW4則並無目擊事件發生。PW2,3不能排除叫囂時其間有人中途加入或離開。辯方認為黑衫不算特別,現場亦有其他人身穿黑色衫。PW2,3根本不能確誰人叫囂。
PW2,3確認證物D1相片能準備反映被告當天被捕的情況,相片顯示被告身穿白色衫有橙色圖案,因此辯方認為PW2,3明顯出錯,而在其後PW2於澄清中又改稱見到有白衫但未有留意橙色圖案口供前後不一而且無文字記錄。
辯方講法,事實上被告當天是穿上有橙色圖案的白衫,與DW1作供吻合,被告當時沒有戴口罩,口罩只是有警員於地上執起當作被告的。PW3錯誤將涉案黑衫男子錯誤辯認為被告,其後把記事冊供PW2參巧,才會兩人文字記錄中出現數處相同錯字。控方不可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簡單,會押後至 1500 即日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2/2]
#裁決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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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法庭留意下列各事項:
-PW1同意當時有大量人士也是黑色衫褲鞋
-PW2作供確認當時示威人群在前面沒有移動,但不排除有人加入離開,而且指現場唔止一個人穿黑色衫褲
-PW2及PW3同時指被捕人如果有特色衣服會作紀錄,但對被告記錄只有黑色衫褲,特徵如身材高矮髮型資料欠缺。
-幾名警員近距離觀察,但卻沒有在證供提及辯方圖片白色衫及上面明顯之公仔
-DW1 之證供基本上沒有受控方挑戰
-事發時現場沒有證據交通停頓,因此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是離開公司乘車回家

由於上述各點,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安穩舉證致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2 黑色口罩充公,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直播員按:裁判官好有厚道,裁決內容唔講兩個警員證人懷疑抄供詞,錯一樣別字,又改口説衣服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