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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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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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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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

甫開庭 #鄭愷晴大律師 便向法官表示被D7解僱;因應D7要求更換律師團隊,法庭允許押後1小時讓各辯方律師商討如何解決及通知法援署。

休庭1小時至10:45

1052
辯方律師表示與法援署聯絡過後,希望押後至1200。

休庭至12:00

1217 開庭
法援署代表Mr Chan確認鄭大律師毋須再代表D7,D6 Mr Lau會接手剛剛收到口頭上指示。

D8代表透露被告不會自辯,亦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7月13日 14:30時再訊。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8/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法律代表:
D1D9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D2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3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D4代表:#伍頴珊大律師
D5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D6D8代表:#鄭愷晴大律師
D7代表:#林凱依大律師
D10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11代表:#王國豪大律師

———————————

*第八天審訊*

📌上午審訊

🔸PW4 警員 22719 潘立新(音) 負責拘捕D5
主問
PW4提及拘捕D5後處理及搜身發現物品過程,主控要求證人看相片冊確認D5身上衣飾及檢取物品。證人對證物3M白色口罩(P57)在何處找到表示記不起。
📺蘋果日報片段175659
確認截圖有護目鏡為D5,用筆圈出D5及自己

*證人除聲音柔弱如氣絕,法官批評回答問題時表達能力差,言語含糊,希望留意改善

D1D9 及D5代表盤問
D1D9
盤問下PW4同意警長34510在中國銀行大廈門外協助處理被圍堵十多人。證人被要求在辯方D1D9-4片段截圖確認箭嘴所指是警長34510
D5
-PW4同意3M口罩(P57)沒有記錄同過了多時忘了從何處找出,反之其他有紀錄物品今日仍能說出細節。另外確認在軒尼詩道409-415中國銀行外有一報攤在行人路說魚人都會阻擋行人前進
-📺播放軒尼詩道409至415號警拍片段D5-1及D5-2
並呈上MFl D5(PW4)解説表,截圖D5-1(1)及D5-2(1-3)。證人對D5-1片段沒印象,而D5-2即喚醒記憶是D5被控制坐地,自己要求出示身分證。

覆問
同意辯方D5-2(1)截圖所見D5將藍色口罩掛在下巴是主問時所說狀況。

🔸PW5 警長 34510盧永臻 作供
主問
當時是PTU E3小隊,在軒尼詩道設立防線,前方有四五百人,地上有磚,雜物焚燒發出濃煙及有人投汽油彈,指揮官劉嘉昇作口頭警告及命發射催淚彈,之後1756展開追截,有十多二十人在軒尼詩道409- 415號外被圍堵

D1D9及D11代表律師盤問,沒覆問
D1D9:
確認PW5自己在軒尼詩道269號東行線右邊最前
D11:
同意PTU主要負責追截,調查工作由刑事偵緝同事負責

🔸PW6 警員18991許國誠(音)拘捕D1作供
主問
當時是PTU E大隊第二小隊,1732到達軒尼詩道設立防線,見到有約百名穿黑色衫褲有面罩之示威者在投磚及汽油彈,之後在軒尼詩道409-415號外拘捕D1

沒有盤問及覆問

1242午休,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2/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PW11 PC23990 李基鵬(音)拘捕D7的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港島總區E大連第四小隊,防暴裝當值。
1715 前往軒尼詩道杜老誌道交界支援,因接報該處有人堵路及縱火。
1730 到達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並設立防線。向SOGO方向的前方60至70米有大批示威者堵路、投擲雜物及汽油彈、並用雷射筆照向警方防線。指揮官向前方作出警告要求他們離開,亦有舉旗示意,但唔記得旗嘅內容同顏色。示威者沒有離開,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但無效,示威者築起傘陣,繼續掟雜物及汽油彈。我在防線第一排手持長盾。

1751 收到命令向前推進,因示威者沒有離開的跡象。示威者保持傘陣後退,警方防線一直保持60至70米的距離,期間仍有人掟磚及汽油彈。過了杜老誌道,小隊收到指示向前charge,即快速推進及作拘捕。此時我在中排位置。打跑到紅磡冰室外見到一個人,因他衣著特別,面上有粉紅色防毒面具及泳鏡,戴手套及黑背囊。我上前時她轉身逃跑,但跑了兩步就仆倒了在紅磡冰室外的行人路,背部向天。我兩手搭著他膊頭表明警察身份叫佢咪郁,扣上膠手銬。不爭議該人是D7。

便裝警員11953手持攝錄機,詢問被告名字,那時才知道D7是女子。我拉低她的防毒面具確認身份再戴番。我帶他去紅磡冰室外的石壆坐下,等候女警幫她搜身。
1805-1809 WPC18336 為D7搜身,我一直在旁見證。期間女警除下她的泳鏡及手套。我以非法集結罪及蒙面法宣佈拘捕。
1815 女警將證物放入背囊,一直由我看管。
2106-2110 在北角警署檢取所有證物。

🔸D7代表大律師盤問
辯方大律師指出,D7跑走時,她身邊的人亦是黑衫黑褲戴豬嘴。PW11不知道1751時軒尼詩道409-421號近堅拿道發生的事。PW11同意。
辯方大律師又指,涉嫌堵路、縱火、掟磚、掟汽油彈的一班示威者,在PW11推進至杜老誌道時已去到天樂里附近。PW11表示不肯定,只知道他們一直在60-70米外。

D7(9)大紀元的片段,見到警方在馬師道跑過,有投擲催淚彈,前面有一大班人群橫跨馬路及行人路在東亞銀行附近,這個時份仍未見到軒尼詩道409至421號的事。PW11同意。

PW11亦同意他第一眼看到D7是在軒尼詩道417號的行人路,D7迎面望住PW11,PW11不知道D7從哪個方向而來,亦不知道D7在該位置逗留了多久。
當天2245 PW11的記事冊記錄,沒有提及D7有帶泳鏡。你提及和D7距離約五米,但冇其他證人提及此事件。PW11同意。

辯方大律師指出案情:
當時PW11見到逃跑的人並不是D7,D7是被一名男子絆倒,該男子其後被你其他同事制服。PW11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D7(10)大紀元的片段,顯示D7已被截停,亦有一名男子被截停, 就是絆倒D7的男子。PW11不知道他有沒有絆倒D7,亦沒有見過D7被絆倒。
D7(10)和P1(10)均顯示紅磡冰室當時仍在營業中。

PW11作供完畢。

🔹傳召PW12 WPC18336 歐寶珍(音)
在現場搜查D7,背囊中有眼罩、口罩、頭盔,PW12將D7戴住的防毒面具、泳鏡及手套除下,放進背囊交給PW11保管。
PW12同意當時有記者影相及市民圍觀,警方拉起防線。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 警長58615 龐志康
案發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港島總區E大連第三小隊,防暴裝當值,負責協助包圍A8。

🔹控方主問
當日1653小隊指揮官命令PW13前往灣仔處理一宗非法集結案件,收到命令後,PW13於1720到達花園道26號,其後再收到指示需要前往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交界執勤,1730時到達軒尼詩道269號,當時PW13在軒尼詩道東行線、面向東設立防線。

當時PW13身處防線左邊的前方,見到前方有約數百人聚集,大部分人身穿黑色衣及手持黑色雨傘、硬物,有人向警方照射光線及投擲硬物等。
PW13續指當時該些人士距離自己約150米。

1731時,PW13小隊指揮官劉嘉昇(音)高級督察向前方的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其後PW13獲指派發射催淚煙。PW13發射催淚煙後,該些示威者沒有散去,並繼續向警方投擲雜物。

1733時,劉督察再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PW13及後發射一枚催淚煙,該些示威者仍然沒有散去。發射後仍有零星警告,警方防線亦有郁動。1755時,PW13獲指示往軒尼詩道向東推進。推進期間,PW13見到該批示威者向東奔跑,期間有人向警方投擲硬物等。

1759時,PW13到達軒尼詩道409號近中國銀行對出的馬路,當時劉督察將一名謝姓男子控制在地,PW13上前協助制服,其後女警6906於1801前往協助為謝男鎖上手銬。其後PW13與女警6906及警員19022帶其到中國銀行捲閘(已關上)位置作進一步搜查,到達銀行時約1802-3分。

PW13到達銀行時,看到銀行門外梯級的位置有約十名示威者被PTU隊員包圍。PW13見現場警員人手不足,遂與其餘兩位警員上前協助包圍其中五名示威者,連同A8,當時PW13一共控制了六名示威者。PW13形容包圍六人期間,六人均沒有反抗。

1807時,數名警員包括警員19641前往協助PW13,PW13簡單向該些警員匯報案情,並指派其中六名警員分別調查被包圍的六人。其中PW13指派警員19641調查A8(A8為五人中其中一位)。PW13形容A8當時身穿黑衣、藍色牛仔褲及頭戴黃色頭盔,PW13形容A8將頭盔「正常咁戴喺個頭到」。

🔸A8代表 #鄭愷晴大律師 盤問
PW13指1756時尚未到達軒尼詩道409號。PW13指出與謝男一同到達中國銀行門口時,已經見到該約十名人士站在門口,包圍其中五名人士後,PW13並沒有對這些人士作出查問,PW13表示沒有留意身前六人(五人+謝男)的行為。

PW13表示當時由自己決定負責額外看守該五名人士。PW13表示不知悉自己看守的六名人士在此之前有否被懷疑干犯任何罪行。

PW13作供完畢。

明天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7/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D10呈上片段109關鍵時段的謄本,控辯雙方同意謄本內容準確

繼續傳召PW16 警員21146 黎小明(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D10
🔸 D10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續)

石大律師指出,D10被搜出手套後即時表示手套不屬於她,是有人塞入去,因背囊曾擺放在後樓梯,另亦曾表示搜出的「眼鏡(實為泳鏡)」也不屬於她。

PW16第一眼見到D10時她在其前方,迎面向他跑,而在該刻之前他沒留意過她。D10在行人路跑的過程「有左閃右避」,為時應僅2、3秒,當時「周圍都係人」,但她身旁就冇人。PW16供稱睇唔到D10跌低的原因,確認她跌低之前身邊都有防暴警員。

🎥大紀元錄影片段
-畫面顯示軒尼詩道向杜老誌道(銅鑼灣方向)警方驅散情況
有警員跑過天樂里、馬師道,而PW16在警方推進時身處較後位置。
-畫面顯示最前排警員已追到中銀位置的人群

🎞️01:20(播放器時間,下同): PW16確認D10及自己在畫面中
🎞️01:09-01:20:顯示D10在行人路上跌低經過
林官描述 D10在行人路邊,在警員身後徘徊「唔知做緊咩嘢」,之後被另一警員推倒
🎞️01:11 (另作截圖3):顯示一名警員在地上制服了一人,而D10在該名警員身後
D10行幾步後,在01:14離開畫面,1秒後入返鏡,剛剛走落馬路邊

石大律師指出,片段中沒有D10迎面跑向PW16的畫面,PW16則指片段為她「左閃右避」情況,見到她迎面跑是較早之前發生的事。

播放較早階段的片段,畫面可見一名身穿反光衣人士用手搭住一名衣著與D10吻合的人士,PW16稱後者「應該係」D10,而她當時是面向銅鑼灣方向。PW16不同意,D10被制服前從沒向警員方向跑。

🎞️01:16:顯示D10當時在馬路邊,一名頭盔有綠燈的警員嘗試用右腳踢她但唔中,其後用左手將她推跌
上述警員頭盔的綠燈有圓形標記,PW16事後知其為馮姓警署警長。就D10跌低原因,PW16供稱「當時見唔到係有人踢佢」,因視線被遮擋,現睇片後知道她是被警員推跌。

至於有另一名警員在D10跌低後用右手猛力向她揮棍,PW16睇片確認,但事發當時見唔到,因「戴住防毒面具」,「視線有限」。事後為D10上手扣時檢查,PW16見到其右臂有兩條5厘米紅痕,不知道是否與警員揮棍有關。

石大律師指出,D10被警員推及棍打之前沒做過反抗行為。

🔸 D6D8代表 #鄭愷晴大律師 盤問
因應PW16接受辯方律師盤問時才於一段與D8有關的影片指認出自己,鄭大律師申請補充作出盤問,獲林官批准。

PW16確認,現場有份協助看守被扣留人士,當中包括D8。他在辯方呈上的相關截圖認不出自己。

🎥警方片段 (片段95)
鄭大律師指出,片段顯示PW16將頭盔戴到D8頭上,之後除下,稍後再戴上。鄭大律師續指,PW16亦有將P103護目鏡掛上D8頸部。PW16確認,其記事冊與口供紙皆沒提及上述行為與過程。

PW16供稱,當時見到席地而坐的D8腳旁有一副護目鏡,問是否屬於他,D8點頭確認,於是PW16將護目鏡掛上D8的頸,再為他戴上黃色工業頭盔。鄭大律師指出,D8沒與PW16對話;PW16從影片指出相關畫面,顯示他彎低身拾起護目鏡後曾對D8說話,忘記確實措詞,意思就是問護目鏡是否屬於他,而D8點頭並說「係」。

就沒有對上述事項作出任何紀錄,PW16解釋,因當時覺得唔重要;至於為何主動為D8掛上護目鏡,他表示當時對方雙手被鎖住而無法保管物品,自己亦沒有證物袋可以存放。PW16不同意,上述與D8的對話為捏造。

🔹 控方覆問
PW16沒收過任何指令,指示他要如何處理D8。他第一眼見到D8時,其頭盔在頭的後方,有帶吊住。

🔸 D6D8代表 #鄭愷晴大律師 再盤問
鄭大律師就控方覆問內容再度提出辯方案情:PW16說法與影片不符,「好大出入」。鄭大律師向林官確認,D8不爭議管有頭盔與護目鏡,爭議點是位置。

🎥重播片段95
鄭大律師指出,片段所見D8頭部「露出大部分黑色」,證明他沒有戴過頭盔,頭盔亦不在他的頸後任何地方。 畫面左下方顯示PW16胯下有一黃色物體,當該黃色物體升高,本來彎腰的PW16同時起身-- 鄭大律師指出,D8從未掛頭盔,而是PW16從其身旁拾起,二人期間亦沒任何對話。

再重看慢鏡後,PW16同意律師指有關頭盔的處理,但「印象中唔記得咗當時係點」。他不同意與D8沒有對話,也不同意要掛護目鏡其實不需戴、除頭盔。他確認,在沒收到指示或命令或要調查D8的情況下自行選擇將頭盔及護目鏡戴到D8身上。他不認為當時是調查一部分。

- PW16未確定是否作供完畢 -

1632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同庭1000續審,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8/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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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確認不需要以特別事項處理昨天盤問證人時帶出的爭議
📌D10就片段109關鍵部分製作的謄本以65C呈堂

傳召PW18 警員19920 李子慧(音)
負責拘捕D11

🔹 控方主問

案發時PW18駐守港島機動部隊E大隊第二小隊,當日防暴裝當值,1838時在軒尼詩道409號中國銀行位置接手處理一女子(D11)。當時D11已被截停,瞓在地上,穿黑衣及黑長襪褲,右手拳頭握住一個灰色口罩。

警長34510 (PW5) 向PW18表示,懷疑D11參與非法集結,於是她在1854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D11宣布拘捕,1分鐘後為其上膠手扣。PW18現場沒有進行搜查,因D11聲稱身體不適。PW18後來連同另一女警21102將D11帶上救護車,先去律敦治醫院接受初步檢查,稍後轉到東區醫院。2130-2145時,PW18在東區醫院A10病房為D11進行搜查,並檢取其物品。

自拘捕D11後,PW18一直負責保管其物品,後將證物交予其他探員接手。

📌P156相冊 (只列重點)
📎1: D11全身照
PW18確認相中D11衣著與1838時初見一刻相同
📎4: 藍黑色背囊
PW18第一眼見到D11時,該背囊在地上,而當刻瞓在地上的D11孭住背囊其中一邊
📎10: 16枝生理鹽水
PW18在D11背囊的其中一格搜出證物鹽水,當時各枝鹽水「散收收」,沒有任何包裝
📎16: 灰色口罩
D11當時用右手拳頭握住口罩

🔸 D11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PW18確認,案發翌日(10月7日) 在記事冊上記錄,1838在中銀見到D11時,她的臉部朝地下,亦沒任何遮掩。

🔹 控方覆問

PW18確認,D11在醫院時被檢取的物品包括一黑色圍巾(P152),而控辯雙方皆同意該圍巾屬D11當時身穿衣物。林官在庭上檢視圍巾實物,形容為黑色長筒型尼龍布質物品,長約41厘米,闊約22厘米,而有人會稱呼為頸套,有人會套頭或其他地方。

在東區醫院時,該圍巾穿在D11頸上;1838時在案發現場,PW18「當時留意唔到圍巾掛喺[D11]任何身體部分」。

🌟主控要求證人解釋何以「留意唔到」,林官立即打斷:「佢話冇留意,唔係留意唔到。」

PW18供稱,由於D11當時表示右手臂及頭痛,需要去醫院治療,她忙於叫救護車而沒留意其詳細衣著特徵。由現場押送至醫院期間,PW18冇見過任何人掛上圍巾。

🔸 D11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補充盤問
📎重看P156第一幅相
當時D11躺著,PW18唔記得是在律敦治抑或東區醫院。PW18解釋,相片中D11頸部沒有黑色圍巾,因她在醫院治療期間要更換上身衣物,曾脫下圍巾及上衣。圍巾不是由PW18除下,之後D11冇戴返。

- PW18作供完畢 -

重召PW10 警員19747 陳昌賓(音)
負責拘捕D6

🔸 D6D8代表 #鄭愷晴大律師 補充盤問
鄭大律師特別要求重召證人,因她想向對方清楚指出辯方案情:證人聲稱從D6檢取的紫白色遮及黑色遮,均是證人自己從地上拾起,並非屬於D6的物品。

PW10早前供稱,現場第一眼看到D6時,對方正用雙手抱住兩把遮;他宣布拘捕的時間是1756,無法說出第一眼見到D6的準確時間,估計也是約1756時。

鄭大律師指出3點:
-庭上已播放影片與PW10所作證供不符,PW10不同意
-D6被撳低後,背部有紫白色遮,PW10同意
-D6的黑色鴨舌帽上方可見到有個勾,為證物紫白色遮,該把遮夾在D6背囊與背脊之間,PW10同意

🎥慢速播放警方片段 (片段91)
鄭大律師再次指出,影片顯示D6當時瞓在地上,紫白色遮在其左膊後,被其背囊與背脊夾住。

PW10重申,最初看到D6、尚未截停他時,已看到其雙手抱住黑色短遮及紫白色遮-- 自己身處D6右後方約「30度角」位置,即使只看到其半邊身,但清楚睇到他雙手在胸前抱住兩把遮。PW10上前用右手嘗試截停,D6掙脫再向前跑,有一名便衣警員協助PW10制服D6。PW10供稱,制服期間紫白色遮「應該係插咗喺背囊同個背脊中間」…林官再提出疑問後,PW10改稱「我唔清楚把遮點解會去咗嗰度」。

鄭大律師向PW10指出辯方案情:紫白色遮只是在D6背囊與背脊中間位置勾住,證人供詞指稱他雙手抱住兩把遮並非事實,而且黑色遮也不屬於D6,PW10只是從地上檢取它。PW10不同意上述內容。

-PW10作供完畢-

證人列表只餘下最後一名負責檢驗雷射筆的證人,但證人要下午才能到法庭

1138休庭至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9/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D6D8代表 #鄭愷晴大律師 發生意外,目前身在醫院,指派了法援陳律師到庭,但未有任何其他指示。

陳律師向林官滙報,今早1059時收到鄭大律師電郵通知,之後嘗試聯絡她,但電話未能接通,WhatsApp與電郵皆沒有回覆,音訊全無。

控方原定今天在庭上重播影片,但冇人知鄭大律師會否就相關影片作陳述,經商討後林官宣布取消今天下午審訊,暫時押後至明天續審,期間等待鄭大律師消息或作進一步指示。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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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指昨天休庭後嘗試聯絡D6D8代表 #鄭愷晴大律師 ,但至今仍然未聯絡到她。

律師團隊昨晚嘗試 逐 間 逐 間 醫 院 聯絡後,得知 #鄭愷晴大律師 身處哪醫院,但當時醫生尚未能夠評估鄭大律師情況,其家人亦不知道詳情,惟律師團隊相信情況未必太樂觀。

陳律師已將情況告知法援署,他們將考慮替換律師。林官認為須有更多鄭大律師的傷勢等資料才能決定應否替換律師,指示律師再嘗試聯絡並與控辯商討有關事宜,休庭至1115時跟進及交代初步決定。

1125開庭

陳律師指休庭期間與家人取得聯絡,醫生檢查後指 #鄭愷晴大律師 未來一星期亦需留醫。律師團隊仍未能與鄭大律師直接聯絡(如通話或短訊等),陳律師相信她的狀況應為嚴重。

陳律師已與法援署溝通,初步選擇妥派另一位律師負責D6及D8的案件。法援署期望是本案的其他大律師接手,但仍在處理當中,陳律師展望下星期一已有新委派的大律師可接手。林官再請陳律師在下次開庭前已與接手的大律師好好溝通,以便審訊於下星期一能夠即時開始。

辯方律師初步估算需時多三天審期,控方亦估計能短時間處理餘下的案情。林官提醒控辯多溝通及好好準備,以避免增加審期。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021年11月15日)0930時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25]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參與暴動 [D1-11]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違反《禁蒙面法》[D2,4,5,6,7,8,10,11]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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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 #鄭愷晴大律師 未能繼續代表D6及D8,二人改由原代表D4的 #伍頴珊大律師 為法律代表

重召PW10 警員19747 陳昌賓(音)
負責拘捕D6

🔸 D6及D8代表 #伍頴珊大律師 補充盤問

PW10證供提及第一眼見到D6雙手抱黑色及紫白色雨傘,辯方大狀盤問相關時間,證人估計大約是1756時。PW10只是截停D6,不是拘捕他。

翻看圖片證據,爭論制服後雨傘處於D6身上什麼位置。

律師向證人指出,他所述當時D6抱住兩把遮是不可能的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