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1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4] 開庭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315 曾康賢(音)
🔸辯方(D4)盤問
📎改證供
記事冊、書面口供、上次聆訊都係8519上手扣,指出今次改口供,係要吻合其他人證供,今次上庭前有無人叫你講係53953上D4手扣(無)。
📎搜車
證人稱D4見證搜車過程,有部份證物係攞起向D4展示,有部份係用手指出,檢取完證物拎返D4屋企,交俾8519,同意係無在現場覆讀畀D4聽,但有寫D4見證,當刻無需要畀記事冊佢睇;律師指出記事冊無寫見證,證人在庭上番睇記事冊,之後同意記事冊係無寫,律師指出證人只係押解D4去搜車,但過程只係警方去搜證,所以記事冊無記錄,證人唔同意,稱因為有部份證物不是在司機位檢取,例如灰色外套係在左前乘客位,有問D4係唔係佢嘅?佢有回答係,同意在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得咁仔細,因為在庭上係第一次問,D4承認架車係佢嘅,帶咗車匙,成功開到車門,所以先有一連串檢取。
律師指無人逼你唔寫㗎?證人稱因為時間緊迫,搜屋流程未完成,以證人理解稍後時間會有同事向D4攞口供,到時會俾D4再講一次,而證人嘅記事冊,因為要盡快補錄,未去到好細節嘅每一個對話。
律師不同意有迫切性,D4已被控制,花幾秒時間寫有幾難?證人稱有好多嘢要做,返到警署都無寫,因為口供同記事冊要一致性,唔係寫漏,係當刻覺得唔係每句對話都要寫。
稍後時間去到青山警署,見值日官時證人不在場;再去葵涌D4的辦公室,證人有去,但表示呢部份唔清楚,律師引述證人的記事冊寫「因AP不提供單車鎖密碼,警員5531剪鎖並進入上址...」,指證人一定聽到一啲嘢才會咁樣寫;證人解釋在拘捕行動中,主要角色係揸車,有去過D4辦公室,但並唔係主要負責押解,唔會聽到所有對話,點解記事冊會咁寫,因為進入唔到單位係事實,剪鎖係發生咗,所以做紀錄,🔺陳問官:如果D4提供密碼仲使唔使剪鎖?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唔同意)。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瞓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證人和8519係頭兩個入屋,跟住係53953和13483(同意)
- 證人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無印象)
- 戴住口罩(唔記得)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無人刻意反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D4在地上時,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呀哪」,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面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攞電話和電腦嘗試要D4解鎖,但唔成功(唔知道)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
- 53953用拳頭打D4心口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搞埋D4女友
- 有警員問D4電話開機密碼,D4回答249542(唔知道)
後期證人在屋門口位置把守,室內發生嘅事情未必留意到。
- 去到青山警署帶D4落車去報案室,D4係拐下拐下咁行
- 去葵涌搜辦公室無人向D4解釋搜查令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證人的記事冊是不需要D4簽名,記錄目的係記憶自己做的事情。
搜車過程,首先係問架車係唔係屬於佢,當覺得車上物品與案有關,就會問佢嗰樣嘢係咪佢嘅,所有檢取嘅物品都有問。
--------
📍傳召PW87 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當日有到D4單位,主要工作係做數碼法理鑒證,有搜查令包括電話,可以檢閱電話或電子儀器裡面資料,去到單位,8519將一個內有兩部電話防訊號干擾袋交俾證人,當時係着住,檢驗兩部電話,都裝咗Telegram,嘗試打開發現要輸入密碼,問8519密碼,8519同隊員講,隊員問D4個密碼係咩?8519同證人講返TG密碼係249542,證人用密碼成功成功打開兩部電話嘅TG軟件,並檢查TG帳號,其中銀色iPhone XS Max 嘅帳號係@slope_dogg,顯示名稱係Alpha force,iPhone 6s plus 嘅帳號係@surreal_ggx,顯示名稱係Bee,檢視完之後,將兩部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作用係唔受外界干預,再將兩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入邊。
接過電話時係着住開機狀態,無鎖定,唔需要入開機密碼,帳號user ID 特色係獨一無二,顯示名稱係其他人同佢通訊時所顯示嘅名,係自己設定。
再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內,一直保管到3月8日09:30交俾8519,期間一直保管在身,直至離開單位,無非法干擾,兩部電話都係在開機狀態無鎖定,怕電話無電,所以用兩部流動充電器分別連接供電,充電器同時放在防訊號干擾袋內。
交比8519後自己冇再接收個電話或在處理任何D4電子儀器。整個過程冇對D4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法官關注插着充電會否影響電話資料?回答不會
🔸辯方(D1)盤問
同意TG 帳號編號同ID不同,編號及用戶名稱是用戶自訂,剛才作供應是講編號同名稱,編號是獨一無二唔可以重複。問咁急要同OCTB上去解釋因為有命令要去,主要提供技術支援檢視裝置入便資料,同埋幫手保存數碼資料確保不受干擾。
🔸辯方(D2)盤問
確認2012年加入網罪科CSTCB,一般程序是陪同案件主管一齊檢視電子儀器裝置資料,本案也是。
🔸辯方(D4)盤問
📎手機及Telegram密碼
同意本案自己只做了一份口供同記事冊補錄。同意記事冊寫8519交防訊號干擾袋及電話密碼,冇提Telegram密碼,因當時是問TG密碼,也成功用此密碼打開程式。代表指如果TG密碼設定得四個位,同開機密碼頭四個位一樣,咁打6個位開機密碼一樣開到TG? 證人指正常開唔到。
代表再指iPhone XS Max手機有開機密碼,證人指果時唔需要。
📎參考/照抄口供
代表指出記事冊寫錯手提電話為銀色,但口供識得改返金色,是否因為抄其他人?證人不同意,自己寫口供時記得所以咁寫。追問口供日子為2021年12月20日,時間來就反而記得,證人答那是列印日子,自己在案發七日內已經編寫好。
📎D4兩部電話證物
初確認由警員交來到交回調查警員期間兩部電話一直保管在身上。但代表律師提及中間比過警員影相做紀錄後改為同意中間有取出,但自己是睇住冇離開過視線。
同意3月8日兩部電話連流動充電器俾8519,唔記得充電器型號同現時在哪裏,認為充電器唔影響手機資料,知道充電器是部門使用沒有如辯方代表所講傳輸功能。自己未見過有傳輸功能充電器所以不知會否干擾電話內資料。確認在D4住所有同8519檢視手機Telegram,自己只是協助檢閱用戶資料,唔記得睇咗幾耐,8519有其他工作所以是斷斷續續檢閱,離開單位才停止。
電話一段時間冇用是否熄機要視乎型號同用戶設定,D4兩部電話Iphone XS Max (433)及iphone 6S (434)plus當時一直冇熄過機,董事不知433電話是否要開機密碼,不同意該部電話一段時間後會自動熄機。
證人知道WhatsApp及Telegram也有多重帳戶登入功能,即一個用戶在電腦使用apps打訊息,同一帳戶只iPad電腦也會出現相同訊息。
📎辯方案情
自己睇不到破門時D4坐在廳,看不到邊個警員最早進入單位,印象自己冇戴口罩,有用繩掛住委任證,冇留意其他人。沒有見過53953戴着戰術手套,也見不到有人入過單位來廁所。沒有留意D4離開單位時行路是否拐下拐下,自己從來沒有見過有傳輸功能流動充電器。
【作供未完,辯方代表要求用兩證物手機測試,以6個位密碼登入4個位密碼Telegram,但因冇電押後明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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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1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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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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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315 曾康賢(音)
🔸辯方(D4)盤問
📎改證供
記事冊、書面口供、上次聆訊都係8519上手扣,指出今次改口供,係要吻合其他人證供,今次上庭前有無人叫你講係53953上D4手扣(無)。
📎搜車
證人稱D4見證搜車過程,有部份證物係攞起向D4展示,有部份係用手指出,檢取完證物拎返D4屋企,交俾8519,同意係無在現場覆讀畀D4聽,但有寫D4見證,當刻無需要畀記事冊佢睇;律師指出記事冊無寫見證,證人在庭上番睇記事冊,之後同意記事冊係無寫,律師指出證人只係押解D4去搜車,但過程只係警方去搜證,所以記事冊無記錄,證人唔同意,稱因為有部份證物不是在司機位檢取,例如灰色外套係在左前乘客位,有問D4係唔係佢嘅?佢有回答係,同意在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得咁仔細,因為在庭上係第一次問,D4承認架車係佢嘅,帶咗車匙,成功開到車門,所以先有一連串檢取。
律師指無人逼你唔寫㗎?證人稱因為時間緊迫,搜屋流程未完成,以證人理解稍後時間會有同事向D4攞口供,到時會俾D4再講一次,而證人嘅記事冊,因為要盡快補錄,未去到好細節嘅每一個對話。
律師不同意有迫切性,D4已被控制,花幾秒時間寫有幾難?證人稱有好多嘢要做,返到警署都無寫,因為口供同記事冊要一致性,唔係寫漏,係當刻覺得唔係每句對話都要寫。
稍後時間去到青山警署,見值日官時證人不在場;再去葵涌D4的辦公室,證人有去,但表示呢部份唔清楚,律師引述證人的記事冊寫「因AP不提供單車鎖密碼,警員5531剪鎖並進入上址...」,指證人一定聽到一啲嘢才會咁樣寫;證人解釋在拘捕行動中,主要角色係揸車,有去過D4辦公室,但並唔係主要負責押解,唔會聽到所有對話,點解記事冊會咁寫,因為進入唔到單位係事實,剪鎖係發生咗,所以做紀錄,🔺陳問官:如果D4提供密碼仲使唔使剪鎖?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唔同意)。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瞓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證人和8519係頭兩個入屋,跟住係53953和13483(同意)
- 證人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無印象)
- 戴住口罩(唔記得)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無人刻意反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D4在地上時,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呀哪」,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面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攞電話和電腦嘗試要D4解鎖,但唔成功(唔知道)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
- 53953用拳頭打D4心口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搞埋D4女友
- 有警員問D4電話開機密碼,D4回答249542(唔知道)
後期證人在屋門口位置把守,室內發生嘅事情未必留意到。
- 去到青山警署帶D4落車去報案室,D4係拐下拐下咁行
- 去葵涌搜辦公室無人向D4解釋搜查令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證人的記事冊是不需要D4簽名,記錄目的係記憶自己做的事情。
搜車過程,首先係問架車係唔係屬於佢,當覺得車上物品與案有關,就會問佢嗰樣嘢係咪佢嘅,所有檢取嘅物品都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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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7 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當日有到D4單位,主要工作係做數碼法理鑒證,有搜查令包括電話,可以檢閱電話或電子儀器裡面資料,去到單位,8519將一個內有兩部電話防訊號干擾袋交俾證人,當時係着住,檢驗兩部電話,都裝咗Telegram,嘗試打開發現要輸入密碼,問8519密碼,8519同隊員講,隊員問D4個密碼係咩?8519同證人講返TG密碼係249542,證人用密碼成功成功打開兩部電話嘅TG軟件,並檢查TG帳號,其中銀色iPhone XS Max 嘅帳號係@slope_dogg,顯示名稱係Alpha force,iPhone 6s plus 嘅帳號係@surreal_ggx,顯示名稱係Bee,檢視完之後,將兩部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作用係唔受外界干預,再將兩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入邊。
接過電話時係着住開機狀態,無鎖定,唔需要入開機密碼,帳號user ID 特色係獨一無二,顯示名稱係其他人同佢通訊時所顯示嘅名,係自己設定。
再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內,一直保管到3月8日09:30交俾8519,期間一直保管在身,直至離開單位,無非法干擾,兩部電話都係在開機狀態無鎖定,怕電話無電,所以用兩部流動充電器分別連接供電,充電器同時放在防訊號干擾袋內。
交比8519後自己冇再接收個電話或在處理任何D4電子儀器。整個過程冇對D4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法官關注插着充電會否影響電話資料?回答不會
🔸辯方(D1)盤問
同意TG 帳號編號同ID不同,編號及用戶名稱是用戶自訂,剛才作供應是講編號同名稱,編號是獨一無二唔可以重複。問咁急要同OCTB上去解釋因為有命令要去,主要提供技術支援檢視裝置入便資料,同埋幫手保存數碼資料確保不受干擾。
🔸辯方(D2)盤問
確認2012年加入網罪科CSTCB,一般程序是陪同案件主管一齊檢視電子儀器裝置資料,本案也是。
🔸辯方(D4)盤問
📎手機及Telegram密碼
同意本案自己只做了一份口供同記事冊補錄。同意記事冊寫8519交防訊號干擾袋及電話密碼,冇提Telegram密碼,因當時是問TG密碼,也成功用此密碼打開程式。代表指如果TG密碼設定得四個位,同開機密碼頭四個位一樣,咁打6個位開機密碼一樣開到TG? 證人指正常開唔到。
代表再指iPhone XS Max手機有開機密碼,證人指果時唔需要。
📎參考/照抄口供
代表指出記事冊寫錯手提電話為銀色,但口供識得改返金色,是否因為抄其他人?證人不同意,自己寫口供時記得所以咁寫。追問口供日子為2021年12月20日,時間來就反而記得,證人答那是列印日子,自己在案發七日內已經編寫好。
📎D4兩部電話證物
初確認由警員交來到交回調查警員期間兩部電話一直保管在身上。但代表律師提及中間比過警員影相做紀錄後改為同意中間有取出,但自己是睇住冇離開過視線。
同意3月8日兩部電話連流動充電器俾8519,唔記得充電器型號同現時在哪裏,認為充電器唔影響手機資料,知道充電器是部門使用沒有如辯方代表所講傳輸功能。自己未見過有傳輸功能充電器所以不知會否干擾電話內資料。確認在D4住所有同8519檢視手機Telegram,自己只是協助檢閱用戶資料,唔記得睇咗幾耐,8519有其他工作所以是斷斷續續檢閱,離開單位才停止。
電話一段時間冇用是否熄機要視乎型號同用戶設定,D4兩部電話Iphone XS Max (433)及iphone 6S (434)plus當時一直冇熄過機,董事不知433電話是否要開機密碼,不同意該部電話一段時間後會自動熄機。
證人知道WhatsApp及Telegram也有多重帳戶登入功能,即一個用戶在電腦使用apps打訊息,同一帳戶只iPad電腦也會出現相同訊息。
📎辯方案情
自己睇不到破門時D4坐在廳,看不到邊個警員最早進入單位,印象自己冇戴口罩,有用繩掛住委任證,冇留意其他人。沒有見過53953戴着戰術手套,也見不到有人入過單位來廁所。沒有留意D4離開單位時行路是否拐下拐下,自己從來沒有見過有傳輸功能流動充電器。
【作供未完,辯方代表要求用兩證物手機測試,以6個位密碼登入4個位密碼Telegram,但因冇電押後明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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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2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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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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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4 偵緝警長53953 李東彪(音) ,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3月7日帶隊去屯門D4住所作拘捕,之後帶D4去搜車、搜辦公室、搜山景邨父親住所然後再去青山警署。破門入D4住所後見到他在地上爭執,自己同隊員控制他,扶起身後反手上鎖,當D4需要在13483記事冊簽名時自己替他除手扣。
處理被告整個過程自己都在場,確認當時D4自己行走,冇投訴個身體或者腳步不適,證人觀察D4身體冇異樣。自己於上述處理D4階段冇作出武力、威嚇及利誘行為。
🔸辯方(D4)盤問
📎抄寫紀錄達口供一致
同意只在3月8日早上做了一份補錄記事冊。問有冇參考13483記事冊,答內部指引每天也需要看全部隊員記事冊,自己寫之前看過所有隊員紀錄。質疑抄寫其他人紀錄答自己在埸,睇番隊員所聽所聞是否同自己所知一致,自己的大部份紀錄是靠記憶,自己抄了證物紀錄。
問為何可以在D4說出電話密碼11小時後憑記憶寫返記事冊?證明答有自己方法記果6位數字「易死狗唔死易」,不同意抄人。
追問D4進行3次警誡下答覆都記得,其中紀錄同13483差唔多一模一樣,舉例大家都寫「Lukas」。證人說做補錄之前看過13483記事冊,同自己記憶一樣,所以2人相同,表示唔知道另外一個寫法「Lucas」。代表再舉例另一「跣底」大家都錯字,證人答冇留意。不同意抄寫令大家證供吻合。律師要求庭上用D4 3次警誡回覆170字測試證人記憶,法官拒絕批准測試。
📎辯方案情
大致同之前相同,請人大部份否認,包括我門前警方沒有警告,入屋時D4企在廳,警察大部份冇掛或反轉證件,有人手持長槍指向D4,OCTB警員使用武力、威嚇D4電話密碼,而非telegram密碼。有警員襲擊D4左腳令膝蓋骨折。警員帶D4入屋內廁所後證人用拳打D4心口,有警員拎電腦或電子儀器入廁所要求D4解鎖不成功。證人向D4說不合作便會搞埋住對面街女友。廁所出來13483要求D4在記事冊不同地方簽名,沒有覆讀內容也沒給予閱讀。D4從來沒有招認及過今朝去廁所跣低受傷。搜查令沒有人解釋過比D4,D4嘗試同值日官投訴舉報人員,證人及隊員拖D4入報案室附近一間房,證人摑D4一巴所以D4冇再向值日官投訴。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估計明天可完成D4餘下兩名證人,之後會開始D1 案情。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2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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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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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4 偵緝警長53953 李東彪(音) ,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3月7日帶隊去屯門D4住所作拘捕,之後帶D4去搜車、搜辦公室、搜山景邨父親住所然後再去青山警署。破門入D4住所後見到他在地上爭執,自己同隊員控制他,扶起身後反手上鎖,當D4需要在13483記事冊簽名時自己替他除手扣。
處理被告整個過程自己都在場,確認當時D4自己行走,冇投訴個身體或者腳步不適,證人觀察D4身體冇異樣。自己於上述處理D4階段冇作出武力、威嚇及利誘行為。
🔸辯方(D4)盤問
📎抄寫紀錄達口供一致
同意只在3月8日早上做了一份補錄記事冊。問有冇參考13483記事冊,答內部指引每天也需要看全部隊員記事冊,自己寫之前看過所有隊員紀錄。質疑抄寫其他人紀錄答自己在埸,睇番隊員所聽所聞是否同自己所知一致,自己的大部份紀錄是靠記憶,自己抄了證物紀錄。
問為何可以在D4說出電話密碼11小時後憑記憶寫返記事冊?證明答有自己方法記果6位數字「易死狗唔死易」,不同意抄人。
追問D4進行3次警誡下答覆都記得,其中紀錄同13483差唔多一模一樣,舉例大家都寫「Lukas」。證人說做補錄之前看過13483記事冊,同自己記憶一樣,所以2人相同,表示唔知道另外一個寫法「Lucas」。代表再舉例另一「跣底」大家都錯字,證人答冇留意。不同意抄寫令大家證供吻合。律師要求庭上用D4 3次警誡回覆170字測試證人記憶,法官拒絕批准測試。
📎辯方案情
大致同之前相同,請人大部份否認,包括我門前警方沒有警告,入屋時D4企在廳,警察大部份冇掛或反轉證件,有人手持長槍指向D4,OCTB警員使用武力、威嚇D4電話密碼,而非telegram密碼。有警員襲擊D4左腳令膝蓋骨折。警員帶D4入屋內廁所後證人用拳打D4心口,有警員拎電腦或電子儀器入廁所要求D4解鎖不成功。證人向D4說不合作便會搞埋住對面街女友。廁所出來13483要求D4在記事冊不同地方簽名,沒有覆讀內容也沒給予閱讀。D4從來沒有招認及過今朝去廁所跣低受傷。搜查令沒有人解釋過比D4,D4嘗試同值日官投訴舉報人員,證人及隊員拖D4入報案室附近一間房,證人摑D4一巴所以D4冇再向值日官投訴。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估計明天可完成D4餘下兩名證人,之後會開始D1 案情。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3] 開庭
📍繼續傳召PW87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辯方(D4)盤問
📎檢取手機
昨天證物手機(433)冇電,今早證人帶來火牛及叉電線先充電。D4代表要求證人作3項測試:
1)開機要密碼?用D4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即控方所指Telegram密碼可否開機?測試結果證實要密碼,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可以開機。
2)開Telegram是否需要密碼,密碼是否就是被告所說六個位數字?測試結果是開TG需要密碼,輸入出現六個圓圈,用之前開機六位數字成功開啓Telegram, 代表2個密碼一樣。
3)電話閒置5分鐘會否自動熄螢幕及鎖機,再開機要輸入密碼?測試結果等待5分鐘後發現螢幕沒有自動熄,證人進入設定模式指出手機設定為永遠不會螢幕自動熄機(Never)。同意代表律師指任何人可在手機改此設定但自己沒有,自己看管之下也沒有見到有警員作改動。【辯方之前爭議指TG密碼是4個位,但入6位數也可開,手機有自動熄機功能,閒置一定時間再開機要輸入密碼。】
🔹控方覆問
-不清楚本手機是否見到多重帳戶登入功能
-之前作供說一般情形會同案件主管到場調查電子設備,同意自己有試過冇一起到場,案件主管事後交來電話做檢驗。
------------
📍傳召 警署警長55651 劉美雲(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尖沙咀警署值日官,3月8日返早更即上午工作至下午15:45。根據控方呈堂2份文件:
1)拘留人士行動記錄
2)Detention Note
證人確認有處理過D4,第一份文件中見到D4 10:51時由青山警署轉介至尖沙咀警署,由於是轉介已經通知罪名,D4是直接去警署羈留室,除非疑犯有要求唔會再問有冇投訴或是否要睇醫生。如果有也會在行動紀錄文件寫低,但庭上3月8日記錄沒有,第一及第二份文件紀錄見到3月8日 13:30至13:48時D4曾接見律師。
確認如見律師後有投訴,會在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寫低,現在看D4文件冇代表沒有投訴。
同意文件記錄3月8日1653時D4由尖沙咀警署送到伊利沙伯醫院,證人指是否要緊急送去醫院視乎急切性,傷勢是否嚴重。做法是打電話要求救護車,需要安排軍裝押送上救護車去醫院。
🔸辯方(D4)盤問
確認案發時資歷大約做了值日官四年,處理過不少拘捕人士,唔會特別記得D4或有獨立記憶,今日作供主要倚賴庭上所見到文件。問到紀錄見3月8日13:28時D4由其他值日官處理,同意當時人手唔夠,自己有其他事處理,所以由其他值日官代替自己報案室工作。
回答主問指緊急情況送院定義是有有生命危險、外傷出血等。根據庭上文件所寫D4傷勢fracture, 確認並非緊急情況。同意該時段不是由自己負責只是根據文件估計。
🔹沒有覆問
-------------
📍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中
🔹控方主問
📎D4電話搜證
確認處理過D4 Iphone XS Max電話(SN 433), 2020 5月27日從另一警員手上攞到手機,替機內聲音訊息進行錄影拍攝,檔案存入光碟。
🎥播放同「疑似武肺患者」對話,對方為女聲,提到去咗台灣,分別問有冇Equipment,「架生」要買?自己喺五金舖有冇嘢買?對方傳送圖片有一白色樽(疑似化學品),問掃緊貨要唔要買。
📎D4電腦取證
確認檢視過D4之Macbook 內資料,並截取檔案到光碟呈堂。
主控展示光碟內截取檔案,分別見到一些似是編寫程式(program code)檔案,多個3D 物件設計檔案,庭上所見其中一樣同早前控方指TG訊息內將軍澳爆炸案預備墓碑相似,有尺寸,繼電器及4G接收作遙控操作。
此外電腦內找到一個「即興彈藥手冊」的文件,見到由美國War Office 出版。另有一些實拍圖片,圖中有綠色電腦版連接電線及一些器材,證人指出同剛才所見3D設計圖一個梯形物件相似。最後證人確認上述檔案全部儲存在MacBook一個D4英文全名資料夾內。主控指稍後會有專家證人解釋所見到設計圖及電子器材用途。
📎從影片及截圖辨認D4
庭上播出多段不同日子(1月26、22日、3月3日之CCTV,包括D4住所大堂、宏創方停車場正門及5樓等。證人指根據髮型、身形、衣着、鞋等認出D4。補充睇曬咁多段片發現D4會用fing頭方法撥流海,相信是習慣,此也是辨認特徵之一。而一些片段中所穿灰色外套及鞋同意與D4車中及家中鞋櫃所檢取吻合。
播放3月3日 22:49宏創方5樓CCTV片段時,主控指因見D4在走廊用手禁密碼開手機(SN433),要求慢鏡重播,證人在放大後指是按了6位密碼,跟數字按紐位置見到是「24xxxx」(相信同警誡所說手機6位密碼吻合,代表SN433手機是D4),另外證人指見到手機home screen 是張貓相片,主控隨即要求再次打開證物手機SN433,結果開機後確認可以見到同一樣貓圖片screen。
主問未完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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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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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PW87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辯方(D4)盤問
📎檢取手機
昨天證物手機(433)冇電,今早證人帶來火牛及叉電線先充電。D4代表要求證人作3項測試:
1)開機要密碼?用D4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即控方所指Telegram密碼可否開機?測試結果證實要密碼,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可以開機。
2)開Telegram是否需要密碼,密碼是否就是被告所說六個位數字?測試結果是開TG需要密碼,輸入出現六個圓圈,用之前開機六位數字成功開啓Telegram, 代表2個密碼一樣。
3)電話閒置5分鐘會否自動熄螢幕及鎖機,再開機要輸入密碼?測試結果等待5分鐘後發現螢幕沒有自動熄,證人進入設定模式指出手機設定為永遠不會螢幕自動熄機(Never)。同意代表律師指任何人可在手機改此設定但自己沒有,自己看管之下也沒有見到有警員作改動。【辯方之前爭議指TG密碼是4個位,但入6位數也可開,手機有自動熄機功能,閒置一定時間再開機要輸入密碼。】
🔹控方覆問
-不清楚本手機是否見到多重帳戶登入功能
-之前作供說一般情形會同案件主管到場調查電子設備,同意自己有試過冇一起到場,案件主管事後交來電話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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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警署警長55651 劉美雲(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尖沙咀警署值日官,3月8日返早更即上午工作至下午15:45。根據控方呈堂2份文件:
1)拘留人士行動記錄
2)Detention Note
證人確認有處理過D4,第一份文件中見到D4 10:51時由青山警署轉介至尖沙咀警署,由於是轉介已經通知罪名,D4是直接去警署羈留室,除非疑犯有要求唔會再問有冇投訴或是否要睇醫生。如果有也會在行動紀錄文件寫低,但庭上3月8日記錄沒有,第一及第二份文件紀錄見到3月8日 13:30至13:48時D4曾接見律師。
確認如見律師後有投訴,會在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寫低,現在看D4文件冇代表沒有投訴。
同意文件記錄3月8日1653時D4由尖沙咀警署送到伊利沙伯醫院,證人指是否要緊急送去醫院視乎急切性,傷勢是否嚴重。做法是打電話要求救護車,需要安排軍裝押送上救護車去醫院。
🔸辯方(D4)盤問
確認案發時資歷大約做了值日官四年,處理過不少拘捕人士,唔會特別記得D4或有獨立記憶,今日作供主要倚賴庭上所見到文件。問到紀錄見3月8日13:28時D4由其他值日官處理,同意當時人手唔夠,自己有其他事處理,所以由其他值日官代替自己報案室工作。
回答主問指緊急情況送院定義是有有生命危險、外傷出血等。根據庭上文件所寫D4傷勢fracture, 確認並非緊急情況。同意該時段不是由自己負責只是根據文件估計。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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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中
🔹控方主問
📎D4電話搜證
確認處理過D4 Iphone XS Max電話(SN 433), 2020 5月27日從另一警員手上攞到手機,替機內聲音訊息進行錄影拍攝,檔案存入光碟。
🎥播放同「疑似武肺患者」對話,對方為女聲,提到去咗台灣,分別問有冇Equipment,「架生」要買?自己喺五金舖有冇嘢買?對方傳送圖片有一白色樽(疑似化學品),問掃緊貨要唔要買。
📎D4電腦取證
確認檢視過D4之Macbook 內資料,並截取檔案到光碟呈堂。
主控展示光碟內截取檔案,分別見到一些似是編寫程式(program code)檔案,多個3D 物件設計檔案,庭上所見其中一樣同早前控方指TG訊息內將軍澳爆炸案預備墓碑相似,有尺寸,繼電器及4G接收作遙控操作。
此外電腦內找到一個「即興彈藥手冊」的文件,見到由美國War Office 出版。另有一些實拍圖片,圖中有綠色電腦版連接電線及一些器材,證人指出同剛才所見3D設計圖一個梯形物件相似。最後證人確認上述檔案全部儲存在MacBook一個D4英文全名資料夾內。主控指稍後會有專家證人解釋所見到設計圖及電子器材用途。
📎從影片及截圖辨認D4
庭上播出多段不同日子(1月26、22日、3月3日之CCTV,包括D4住所大堂、宏創方停車場正門及5樓等。證人指根據髮型、身形、衣着、鞋等認出D4。補充睇曬咁多段片發現D4會用fing頭方法撥流海,相信是習慣,此也是辨認特徵之一。而一些片段中所穿灰色外套及鞋同意與D4車中及家中鞋櫃所檢取吻合。
播放3月3日 22:49宏創方5樓CCTV片段時,主控指因見D4在走廊用手禁密碼開手機(SN433),要求慢鏡重播,證人在放大後指是按了6位密碼,跟數字按紐位置見到是「24xxxx」(相信同警誡所說手機6位密碼吻合,代表SN433手機是D4),另外證人指見到手機home screen 是張貓相片,主控隨即要求再次打開證物手機SN433,結果開機後確認可以見到同一樣貓圖片screen。
主問未完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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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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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08:53] 開庭
📍繼續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繼續播放宏創方3月3日、3月6日CCTV,確認片段所有截圖22至37中一名男子是D4,依賴髮型、身型、步姿(外八字,行路兩手擺得很高)、使用背囊特徵、間中fing頭撥流海動作、鞋及衣著,包括昨天灰色外套,帽內側是黃色。
法官🗣️看過5及10樓CCTV,D4出入電梯來回2單位係咪可從片連接時間吻合?答「係」
法官🗣️其中一片段D4和另一男子中間除口罩飲水認到邊位?答「係D2」
🔺播放3月6日 02:01 D4乘電梯地下上5樓片段時,主控要求留意男子出電手上物品。看見片段後證人認到是D4,指看到放大後截圖手上揸住一個電子磅,控方引述telegram「烘培同好會0.3」在3月6日通訊內容:
01:53:04 Bee (指是D4) 「Coming」
01:53:43 Bee 發出一張電子磅相片
主控問2圖片電子磅是否吻合?另再呈上證物P503實物,證人指顯示屏、側邊外貌、白色開關制完全一樣,相信是同一個。
法官🗣️大家可以留意磅揸在手大少同電梯片段比對下!
🔸辯方(D4)盤問
📎爭議之手機(433)及電腦(442)
確認2020年5月27日自己只收了手機Iphone XS Max (SN433),MacBook(SN442)較後才收到,印象是6月。433手機當時證物袋封存同關機。自己要入密碼開機,密碼是3月中左右8519同自己講,並話TG密碼就是開機密碼,此外3月31日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1617說破解後知道了密碼,佢講嘅密碼同8519一樣。
MacBook印象6月網罪科破解後交比自己,是熄機及封存入證物袋。冇開過機但睇過面內容,原因是網罪科破解後截取內容到光碟,自己透過警方軟件可以檢視內容。
自己知道Whatsapp 及 Telegram 有個功能將帳戶駁去電腦,打一個訊息可在手機及Ipad 同一帳戶下同步出現,不清楚是否叫「多重帳戶登入功能」。不同意代表指即是一部電話出現之訊息用戶不會知由電腦、手機定Ipad 打,應該機主用戶會知。
📎認人
同意冇接受認人訓練,但有認人調查經驗。確認本案辨認得一份口供,但是針對宏創方所有被告之辨認,不單是D4。同意自己口供冇提美荷樓辨認,但有睇曬CCTV。
宏創方CCTV片段由1月25日睇到至3月7日,證人同意除1月26日,3月3及4日、3月6日CCTV見到D4 ,冇印象其他片段見到D4。
同意書面口供辨認寫「辨認對比面部輪廓、身型、髮型及D4車及住所找到衣物」。對於庭上才提出背囊、步姿外八字腳兩手fing很高、fing頭代替手撥流海特徵,證人認為書面口供就算冇也可在庭上指出。至於書面口供也冇講手持電子磅答辨認D4不是靠磅,只是播片時主控吩咐留意才說出。同意宏創方CCTV 片段D4全部有戴口罩看不到鼻及咀。不同意D4被捕相片較CCTV片中男子肥,因此不是同一人。
代表指灰色有帽外套,鞋、長褲、背囊大量生產不只一件,人人可以買,非常普遍,憑衣著認人是否不可靠?證人答同意衣物、衭、鞋及背囊在市面不只一件,但全部特徵衣物由不同人穿戴一起就「絕冇僅有」。對於代表指口供寫「確信」是D4即是不「肯定」?證人指自己憑特徵辨認肯定美荷樓、宏創方CCTV截圖中人是D4,不同意不準確,證人只表示不能夠絕對確定磅是同一個,
🔺法官在D4代表指完成盤問後笑問:「你對琴日證人指CCTV中D4㩒6位密碼開iPhone(SN433)冇嘢問呀?」D4代表回覆「冇」。
🔹控方覆問
盤問提及書面口供一些事項冇寫,同意因做口供不是像法庭上一問一答咁,是由自己寫。
-D4控方案情完-
============
D1 案情
📍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18 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2:15在大角咀宏創大堂外,22:36見D1由大堂出來,之後行入博文街一間酒吧。23:17酒吧出來,行到奧運站上了往東涌方向列車。23:41控制中心通知自己連同S019對D1截停查問。兩人走埋坐在車廂凳上D1身邊,證人出示證件及表露警察身份。D1起身推開證人及有反抗行為,證人控制手及SO19控制腳,兩人制服D1後他在凳上,雙腳也放在列車長凳上,之後列車到達青衣站再將D1 帶離車廂到月台長凳上等待支援同事即SO32前來協助。23:45時將D1交S032隨即離開。
🔸辯方(D1)盤問
23:41接到指示線列車行走中,自己及S019在同一車廂,23:42時列車到青衣站,即D1支體碰撞只是1分鐘。截停D1時表露身份是說「我哋係警察,而家截停搜查」。同意主問冇講咁詳細,自己多年經驗表露身份截查一定是上述說話。同意D1在車廂時揸住一部電話,身上有一個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酒吧唔知道D1係咪有飲酒,留在酒吧約15分鐘。
🔹控方覆問
現在認會認到D1手持電話。D1電話及腰包制服後是由SO19處理。
-----------
📍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32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3:45時在青衣港鐵站東涌方向月台協助SO18制服D1。23:50由OCTB C1-3隊同事到場,將D1及身上物品移交同事,同意是林偉亮警署警長。處理D1 之5分鐘過程沒有發覺他受傷,其身上物品有一個黑色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法庭上確認兩件證物。最後確認自己沒有處理過D1任何電話。
🔸辯方(D1)盤問
法律代表原本打算問22:43 收通知被告進入大角咀酒吧,24:17時通訊機通知D1補出酒吧都是聽返來,可能是錯。法官🗣️隨即說知道辯方意圖,制止代表在陪審團面前進一步發問。
🔹沒有覆問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將傳召S019。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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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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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08:53] 開庭
📍繼續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繼續播放宏創方3月3日、3月6日CCTV,確認片段所有截圖22至37中一名男子是D4,依賴髮型、身型、步姿(外八字,行路兩手擺得很高)、使用背囊特徵、間中fing頭撥流海動作、鞋及衣著,包括昨天灰色外套,帽內側是黃色。
法官🗣️看過5及10樓CCTV,D4出入電梯來回2單位係咪可從片連接時間吻合?答「係」
法官🗣️其中一片段D4和另一男子中間除口罩飲水認到邊位?答「係D2」
🔺播放3月6日 02:01 D4乘電梯地下上5樓片段時,主控要求留意男子出電手上物品。看見片段後證人認到是D4,指看到放大後截圖手上揸住一個電子磅,控方引述telegram「烘培同好會0.3」在3月6日通訊內容:
01:53:04 Bee (指是D4) 「Coming」
01:53:43 Bee 發出一張電子磅相片
主控問2圖片電子磅是否吻合?另再呈上證物P503實物,證人指顯示屏、側邊外貌、白色開關制完全一樣,相信是同一個。
法官🗣️大家可以留意磅揸在手大少同電梯片段比對下!
🔸辯方(D4)盤問
📎爭議之手機(433)及電腦(442)
確認2020年5月27日自己只收了手機Iphone XS Max (SN433),MacBook(SN442)較後才收到,印象是6月。433手機當時證物袋封存同關機。自己要入密碼開機,密碼是3月中左右8519同自己講,並話TG密碼就是開機密碼,此外3月31日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1617說破解後知道了密碼,佢講嘅密碼同8519一樣。
MacBook印象6月網罪科破解後交比自己,是熄機及封存入證物袋。冇開過機但睇過面內容,原因是網罪科破解後截取內容到光碟,自己透過警方軟件可以檢視內容。
自己知道Whatsapp 及 Telegram 有個功能將帳戶駁去電腦,打一個訊息可在手機及Ipad 同一帳戶下同步出現,不清楚是否叫「多重帳戶登入功能」。不同意代表指即是一部電話出現之訊息用戶不會知由電腦、手機定Ipad 打,應該機主用戶會知。
📎認人
同意冇接受認人訓練,但有認人調查經驗。確認本案辨認得一份口供,但是針對宏創方所有被告之辨認,不單是D4。同意自己口供冇提美荷樓辨認,但有睇曬CCTV。
宏創方CCTV片段由1月25日睇到至3月7日,證人同意除1月26日,3月3及4日、3月6日CCTV見到D4 ,冇印象其他片段見到D4。
同意書面口供辨認寫「辨認對比面部輪廓、身型、髮型及D4車及住所找到衣物」。對於庭上才提出背囊、步姿外八字腳兩手fing很高、fing頭代替手撥流海特徵,證人認為書面口供就算冇也可在庭上指出。至於書面口供也冇講手持電子磅答辨認D4不是靠磅,只是播片時主控吩咐留意才說出。同意宏創方CCTV 片段D4全部有戴口罩看不到鼻及咀。不同意D4被捕相片較CCTV片中男子肥,因此不是同一人。
代表指灰色有帽外套,鞋、長褲、背囊大量生產不只一件,人人可以買,非常普遍,憑衣著認人是否不可靠?證人答同意衣物、衭、鞋及背囊在市面不只一件,但全部特徵衣物由不同人穿戴一起就「絕冇僅有」。對於代表指口供寫「確信」是D4即是不「肯定」?證人指自己憑特徵辨認肯定美荷樓、宏創方CCTV截圖中人是D4,不同意不準確,證人只表示不能夠絕對確定磅是同一個,
🔺法官在D4代表指完成盤問後笑問:「你對琴日證人指CCTV中D4㩒6位密碼開iPhone(SN433)冇嘢問呀?」D4代表回覆「冇」。
🔹控方覆問
盤問提及書面口供一些事項冇寫,同意因做口供不是像法庭上一問一答咁,是由自己寫。
-D4控方案情完-
============
D1 案情
📍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18 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2:15在大角咀宏創大堂外,22:36見D1由大堂出來,之後行入博文街一間酒吧。23:17酒吧出來,行到奧運站上了往東涌方向列車。23:41控制中心通知自己連同S019對D1截停查問。兩人走埋坐在車廂凳上D1身邊,證人出示證件及表露警察身份。D1起身推開證人及有反抗行為,證人控制手及SO19控制腳,兩人制服D1後他在凳上,雙腳也放在列車長凳上,之後列車到達青衣站再將D1 帶離車廂到月台長凳上等待支援同事即SO32前來協助。23:45時將D1交S032隨即離開。
🔸辯方(D1)盤問
23:41接到指示線列車行走中,自己及S019在同一車廂,23:42時列車到青衣站,即D1支體碰撞只是1分鐘。截停D1時表露身份是說「我哋係警察,而家截停搜查」。同意主問冇講咁詳細,自己多年經驗表露身份截查一定是上述說話。同意D1在車廂時揸住一部電話,身上有一個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酒吧唔知道D1係咪有飲酒,留在酒吧約15分鐘。
🔹控方覆問
現在認會認到D1手持電話。D1電話及腰包制服後是由SO19處理。
-----------
📍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32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3:45時在青衣港鐵站東涌方向月台協助SO18制服D1。23:50由OCTB C1-3隊同事到場,將D1及身上物品移交同事,同意是林偉亮警署警長。處理D1 之5分鐘過程沒有發覺他受傷,其身上物品有一個黑色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法庭上確認兩件證物。最後確認自己沒有處理過D1任何電話。
🔸辯方(D1)盤問
法律代表原本打算問22:43 收通知被告進入大角咀酒吧,24:17時通訊機通知D1補出酒吧都是聽返來,可能是錯。法官🗣️隨即說知道辯方意圖,制止代表在陪審團面前進一步發問。
🔹沒有覆問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將傳召S019。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D1 案情
[08:53] 開庭
📍傳召 PW190 匿名警員SO19 作供
🔹控方主問
📎截查及身上物品
2020年3月27日駐守CIB穿便裝出動,23:00時有同SO18去青衣截查D1。當日負責跟蹤及進行搜查。
S018在往青衣港鐵車廂內表露身份,話比D1知進行搜查。D1 用手推開S018。兩人合力上前控制,D1當時揸住一部電話跌落地上,自己執起,因為要繼續控制D1,將電話交比車廂內CIB另一隊員保管。D1仲有一個腰包、一個黑色孭袋、一個粉紅色3M過濾口罩(當時戴住),搜查時三樣嘢也都跌在地,同樣執起比CIB隊員(沒傳召作供)。列車到青衣站,自己搬D1腳,SO18攬住上身搬去3號月台上長凳上,保管財物CIB隊員在隔離,一直在自己視線範圍。在長凳等候S032前來支援期間自己問隊員取回D1之前財物,證人將跌地電話放入迷彩腰包、3M口罩放入斜孭袋、再取走腰包同斜孭袋等待,SO32來時將2個袋及D1交收後自己便離開。
證人不知D1 有2部電話,不記得當時處理是那一部。庭上只能認到3M口罩、腰包及斜孭袋。確認冇干擾過電話資料、D1 也沒投訴或者表示不舒服。
🔸辯方(D1)盤問
確認前日才通知要上庭作供,自己只在2020年3月23日做了1份口供,沒在記事冊紀錄。同意今天所說的事項書面口供大都冇紀錄(D1糾纏時物品電話、口罩、腰包跌地上、自己執起交另一隊員及之後再轉交SO32)。解釋自己收到指示主要去截查及搜查,證物交其他同事處理。自己不知腰包原本裏便有2部電話,也沒有看過袋裏面有甚麼。同意D1由截查到制服抗拒只有1分鐘:23:41收指示截查、23:42 將D1抬離車廂到3號月台長凳上、23:44將D1及財物交SO32,見不到稍後才到的有組織及三合會OCTB警員。
🔹沒有覆問
-----------
📍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拘捕
2020年3月7日駐守OCTB C2-3隊。約23:50同隊人員到港鐵青衣站3號月台,見到D1及CIB同事在長凳。警署警長林偉亮同警長4081接觸CIB同事後指派自己執行拘捕D1。先向他快速搜身,找到一本特區護照,D1當時講唔見咗身份證。
23: 55時向他宣佈拘捕及警誡,共有3項罪名(明愛、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爆炸)。警誡後D1回應「阿sir啲炸彈喺家俊整嘅,我淨係知道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嘅啫。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我淨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俾佢哋用之嗎」。
其後有地鐵職員帶警員及D1去站內1066房等候警車。期間即3月8日00:05-00:15時偵緝警員14343搜查黑色斜孭袋及迷彩腰包,發現內有不只一部電話但唔記得邊個袋,D1證物全程由14343保管。
1066房內14343問D1是否要帶頭套,最後D1在記事上簽名確認。
00:25時自己、警長4081、偵緝警員21077及D1上警車,00:30到達青衣警署。
📎青衣警署
值日官問D1有冇投訴,他冇講任何嘢。00:36時自己同14343及D1去報案室最埋邊房間(接見室1號,是21077告知房號碼)。法官要求下手繪青衣報案室平面圖。例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睇完話唔需要律師。
00:52至01:05 時偵緝警員14343(負責證物及搜證)問D1有關3部電話密碼是否願意交出,聽到D1答「願意」。14343在記事冊紀錄對話,叫D1自己在記事冊寫低密碼,最後簽署確認,內容是當中2部電話要密碼開,願意交出調查,密碼是xxxxxx。
01:06至01:11時14343 向D1展示搜到個人物品(斜孭袋、腰包、粉紅色背囊、cap帽、一撇假鬍鬚、一個假髮、提款咭、八達通及港鐵單程票)。
01:12至02:20時證人房內同D1補錄早前青衣站拘捕過程及回應「阿sir... 呢三單唔關我事...」,覆讀及睇完D1在記事冊抄寫聲明及簽署。
02:32時14343影好副本比自己再交D1簽收,同時14343話有律師要求見D1。
📎律師會面及救護車服務
02:46至03:07時D1同律師代表在1號房會面,自己門外等,事後知是黃大律師及郭律師。呈堂青衣警署Detention Note見到紀錄吻合。
03:08 時D1及律師走出房後被告對OCTB成員方向(自己、14343、警長4081,林偉亮警署警長及21077)說心口不適想睇醫生,證人向值日官說「叫白車,唔該」,唔知道邊個最後叫白車。自己將D1帶去近門口房間等白車,14343及自己在門外等,期間兩名律師代表、林偉亮及警長4081離開報案室,不知道各人去咗邊。03:20時白車到達,救護員接觸D1時聽到D1表示拒絕服務,見到他在救護員表格上簽署確實,14343通知上級。
03:27至03:30時2位法律代表回來報案室,D1及律師在接見室1號繼續閉門會面後走出來,D1向自己說無需要律師及精神狀態可以進行調查。03:45時證人及14343帶D1上青衣警署一樓錄影會面室準備進行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明愛醫院案)
3月8日04:10至05:44時1號錄影會面室進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確認不需要律師及精神狀態可以進行調查。證人首先問被捕時D1說過「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D1 即表示當時有誤會,澄清炸彈唔喺家俊整,以為當時警員問識唔識得家俊,
D1續說自己只是借出單位,每次也不在場外出如去釣魚。你哋頭先錄影出現著藍衫嗰個人叫「山雞」,另一個叫「夠鐘改名」,是花名不知真姓名。【為何此際警方會面未出示圖片、影片,D1 已咁講預先看過了錄影??】。D1回答2人角色印象山鷄食飯說過識整炸彈,補充你哋出入503室D片佢哋揸住鍋及膠袋,加上佢哋用完後廁所發現燒焦味道及痕跡,亦見鍋/煲有黃色,白色及灰銀色物體。佢哋有時搬嘢上嚟,問過山雞係咪危險品,佢話係,所以估佢哋借503室燒化學品,但佢哋唔會同我講做咩。佢哋上去再加你哋D圖片影到,所以估山雞同夠鐘改名涉明愛爆炸,而且92簽頻道亦發聲明承認炸彈責任,目的迫醫護罷工,時間吻合。
「山鷄」是半年前酒吧識,大家政見相同,佢話搵唔到地方擺嘢,自己收過兩三次每次三四千借503室比佢哋擺野。「夠鐘改名」角色應該是助手,是「山雞」朋友,會帶女朋友上多,女朋友參與度不多整炸彈都唔知。兩人2020年1月中起借用單位,1月中發現廁所有燒焦物品,自己眼不見為乾淨不過問。自己背景有女友,中文名何佩恩(音),冇佢電話通常用FB聯絡。
1月27日02:31時記得26日晚飲醉酒,好夜返上503室瞓,翌日睇新聞先知道明愛醫院爆炸,山鷄應該是策劃。證人問D1識唔識一堆人名(大部份案中被告及女友),D1只說認識D4。承認山鷄,夠鐘改名同女友昨晚上過503室,佢哋話有嘢整。確認山鷄同夠鐘改名在手機Telegram可見到個名。接着警員才開始出示1月25日宏創方CCTV圖片,D1圈出山鷄及夠鐘改名並指出山鷄是拎黃色袋,夠鐘改名拎住煎鍋同電磁爐入503室。另一圖片1月25日晚自己同另一女子傾計,她當晚有上503飲酒。
主問未完
[13:47] 今日完,下星期一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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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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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案情
[08:53] 開庭
📍傳召 PW190 匿名警員SO19 作供
🔹控方主問
📎截查及身上物品
2020年3月27日駐守CIB穿便裝出動,23:00時有同SO18去青衣截查D1。當日負責跟蹤及進行搜查。
S018在往青衣港鐵車廂內表露身份,話比D1知進行搜查。D1 用手推開S018。兩人合力上前控制,D1當時揸住一部電話跌落地上,自己執起,因為要繼續控制D1,將電話交比車廂內CIB另一隊員保管。D1仲有一個腰包、一個黑色孭袋、一個粉紅色3M過濾口罩(當時戴住),搜查時三樣嘢也都跌在地,同樣執起比CIB隊員(沒傳召作供)。列車到青衣站,自己搬D1腳,SO18攬住上身搬去3號月台上長凳上,保管財物CIB隊員在隔離,一直在自己視線範圍。在長凳等候S032前來支援期間自己問隊員取回D1之前財物,證人將跌地電話放入迷彩腰包、3M口罩放入斜孭袋、再取走腰包同斜孭袋等待,SO32來時將2個袋及D1交收後自己便離開。
證人不知D1 有2部電話,不記得當時處理是那一部。庭上只能認到3M口罩、腰包及斜孭袋。確認冇干擾過電話資料、D1 也沒投訴或者表示不舒服。
🔸辯方(D1)盤問
確認前日才通知要上庭作供,自己只在2020年3月23日做了1份口供,沒在記事冊紀錄。同意今天所說的事項書面口供大都冇紀錄(D1糾纏時物品電話、口罩、腰包跌地上、自己執起交另一隊員及之後再轉交SO32)。解釋自己收到指示主要去截查及搜查,證物交其他同事處理。自己不知腰包原本裏便有2部電話,也沒有看過袋裏面有甚麼。同意D1由截查到制服抗拒只有1分鐘:23:41收指示截查、23:42 將D1抬離車廂到3號月台長凳上、23:44將D1及財物交SO32,見不到稍後才到的有組織及三合會OCTB警員。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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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拘捕
2020年3月7日駐守OCTB C2-3隊。約23:50同隊人員到港鐵青衣站3號月台,見到D1及CIB同事在長凳。警署警長林偉亮同警長4081接觸CIB同事後指派自己執行拘捕D1。先向他快速搜身,找到一本特區護照,D1當時講唔見咗身份證。
23: 55時向他宣佈拘捕及警誡,共有3項罪名(明愛、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爆炸)。警誡後D1回應「阿sir啲炸彈喺家俊整嘅,我淨係知道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嘅啫。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我淨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俾佢哋用之嗎」。
其後有地鐵職員帶警員及D1去站內1066房等候警車。期間即3月8日00:05-00:15時偵緝警員14343搜查黑色斜孭袋及迷彩腰包,發現內有不只一部電話但唔記得邊個袋,D1證物全程由14343保管。
1066房內14343問D1是否要帶頭套,最後D1在記事上簽名確認。
00:25時自己、警長4081、偵緝警員21077及D1上警車,00:30到達青衣警署。
📎青衣警署
值日官問D1有冇投訴,他冇講任何嘢。00:36時自己同14343及D1去報案室最埋邊房間(接見室1號,是21077告知房號碼)。法官要求下手繪青衣報案室平面圖。例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睇完話唔需要律師。
00:52至01:05 時偵緝警員14343(負責證物及搜證)問D1有關3部電話密碼是否願意交出,聽到D1答「願意」。14343在記事冊紀錄對話,叫D1自己在記事冊寫低密碼,最後簽署確認,內容是當中2部電話要密碼開,願意交出調查,密碼是xxxxxx。
01:06至01:11時14343 向D1展示搜到個人物品(斜孭袋、腰包、粉紅色背囊、cap帽、一撇假鬍鬚、一個假髮、提款咭、八達通及港鐵單程票)。
01:12至02:20時證人房內同D1補錄早前青衣站拘捕過程及回應「阿sir... 呢三單唔關我事...」,覆讀及睇完D1在記事冊抄寫聲明及簽署。
02:32時14343影好副本比自己再交D1簽收,同時14343話有律師要求見D1。
📎律師會面及救護車服務
02:46至03:07時D1同律師代表在1號房會面,自己門外等,事後知是黃大律師及郭律師。呈堂青衣警署Detention Note見到紀錄吻合。
03:08 時D1及律師走出房後被告對OCTB成員方向(自己、14343、警長4081,林偉亮警署警長及21077)說心口不適想睇醫生,證人向值日官說「叫白車,唔該」,唔知道邊個最後叫白車。自己將D1帶去近門口房間等白車,14343及自己在門外等,期間兩名律師代表、林偉亮及警長4081離開報案室,不知道各人去咗邊。03:20時白車到達,救護員接觸D1時聽到D1表示拒絕服務,見到他在救護員表格上簽署確實,14343通知上級。
03:27至03:30時2位法律代表回來報案室,D1及律師在接見室1號繼續閉門會面後走出來,D1向自己說無需要律師及精神狀態可以進行調查。03:45時證人及14343帶D1上青衣警署一樓錄影會面室準備進行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明愛醫院案)
3月8日04:10至05:44時1號錄影會面室進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確認不需要律師及精神狀態可以進行調查。證人首先問被捕時D1說過「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D1 即表示當時有誤會,澄清炸彈唔喺家俊整,以為當時警員問識唔識得家俊,
D1續說自己只是借出單位,每次也不在場外出如去釣魚。你哋頭先錄影出現著藍衫嗰個人叫「山雞」,另一個叫「夠鐘改名」,是花名不知真姓名。【為何此際警方會面未出示圖片、影片,D1 已咁講預先看過了錄影??】。D1回答2人角色印象山鷄食飯說過識整炸彈,補充你哋出入503室D片佢哋揸住鍋及膠袋,加上佢哋用完後廁所發現燒焦味道及痕跡,亦見鍋/煲有黃色,白色及灰銀色物體。佢哋有時搬嘢上嚟,問過山雞係咪危險品,佢話係,所以估佢哋借503室燒化學品,但佢哋唔會同我講做咩。佢哋上去再加你哋D圖片影到,所以估山雞同夠鐘改名涉明愛爆炸,而且92簽頻道亦發聲明承認炸彈責任,目的迫醫護罷工,時間吻合。
「山鷄」是半年前酒吧識,大家政見相同,佢話搵唔到地方擺嘢,自己收過兩三次每次三四千借503室比佢哋擺野。「夠鐘改名」角色應該是助手,是「山雞」朋友,會帶女朋友上多,女朋友參與度不多整炸彈都唔知。兩人2020年1月中起借用單位,1月中發現廁所有燒焦物品,自己眼不見為乾淨不過問。自己背景有女友,中文名何佩恩(音),冇佢電話通常用FB聯絡。
1月27日02:31時記得26日晚飲醉酒,好夜返上503室瞓,翌日睇新聞先知道明愛醫院爆炸,山鷄應該是策劃。證人問D1識唔識一堆人名(大部份案中被告及女友),D1只說認識D4。承認山鷄,夠鐘改名同女友昨晚上過503室,佢哋話有嘢整。確認山鷄同夠鐘改名在手機Telegram可見到個名。接着警員才開始出示1月25日宏創方CCTV圖片,D1圈出山鷄及夠鐘改名並指出山鷄是拎黃色袋,夠鐘改名拎住煎鍋同電磁爐入503室。另一圖片1月25日晚自己同另一女子傾計,她當晚有上503飲酒。
主問未完
[13:47] 今日完,下星期一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2] 開庭
[09:03] 有陪審員請病假,今日完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拘捕警員)
法官指今早接獲通知一位陪員抱恙,故不會安排證人今日作供。法官提出反正要安排證人核對錄影會面出示之截圖,可在今日散庭於庭內進行。有見D3法律代表擔心證人庭內或許有機會接觸其他人,法官指示大律師可留下監察。另D7代表亦希望控方再播放第一次錄影會面2記項予證人確認謄本是否正確。
[09:03]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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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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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09:03] 有陪審員請病假,今日完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拘捕警員)
法官指今早接獲通知一位陪員抱恙,故不會安排證人今日作供。法官提出反正要安排證人核對錄影會面出示之截圖,可在今日散庭於庭內進行。有見D3法律代表擔心證人庭內或許有機會接觸其他人,法官指示大律師可留下監察。另D7代表亦希望控方再播放第一次錄影會面2記項予證人確認謄本是否正確。
[09:03]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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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7]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繼續播放未完第一次錄影會
(1月27日02:31明愛醫院爆炸)
3月8日 由04:56播至05:44完
13024出示1月25日到27日宏創方CCTV截圖,問有乜嘢講?再要求D1簽署確認睇過。
📎圖片人物
D1確認1月26日宏創方出現女仔叫Vivian, 晚約了上503飲酒,飲了1個小時因自己唔比在單位食煙,21:45陪她下樓食完煙再返上去。她不關明愛爆炸事,只是一齊落酒吧的朋友,冇參與任何行動,晚上23:52送她離開
1月27日圖片中女子是女友,上來503室慶祝她生日。
1月25日圖片,中午起身後山鷄同夠鐘改名冇卡出入,落去拍卡帶他們上樓。同意自己有出入5及10樓,上去10樓是將1009室鎖匙交俾一個「𑃁仔」租客。只知他叫「緣份」,是個學生,曾經幫他砌床及有時幫他開吓門所以有1009鎖匙。自己很少去1008室,只有幾次,有次入去幫手搬上下格床送俾1009室,另外是取3M防濾口罩𘍭賣賺錢。
山鷄1月尾借用單位後見到廁所熏黑,有臭雞蛋味,他借用503室時講過整嘢會有味,503比較通風,自己租約到三月完所以冇叫佢返1008室整,整污糟單位到時退租最多扣自己按金。D1在另一張1月23日圖片圈出「山鷄」及「夠鐘改名」2人,指佢哋拎住煲,爐同化學物入503室,唔知道佢哋做乜嘢,之後見到有個樽裝住灰色粉末。
📎92簽文件截圖
證人問圖片有乜嘢講?D1 問「講咗係咪可以保釋到?」。證人沒有正面回答。【為何D1咁問?不知是否錄影前已經有其他對話】。
D1 說圖片見是一個叫「香港魔法研究學院」TG群組,負責人叫「旦丁」,知道有收捐款,有好多爆炸物片段。D1否認是92 簽頻道管理人,聽過山鷄講管理員在外地,自己同92簽完全冇關係,只訂閱。
📎接見律師及搜屋
3月8日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D1 在06:03至06:12於同一錄影會面房間接見2名律師。06:40時D1被帶離青衣警署去宏創方搜屋,07:05搜屋至07:12,證人確認06:55時D1在警車上被要求更換警方衣物以便檢取身穿衣物及拖鞋,冇人諗過去到警署先換。07:45時同D1返回青衣警署,自己同D1進行打指模及影相工作。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6:08-16:45,繼續跟進明愛醫院爆炸案。
📎更改招認
證人先問第一次錄影會面講同警方溝通誤會意思?D1解釋被捕當時飲醉咗搞錯人名,講咗家俊整炸彈,應該是山鷄做既。
證人將第一次錄影會面出示嗰啲截圖加上編號,叫D1確認一次。
1月26日晚除Vivian上來飲酒,D1於另一張圖亦指山鷄同女友上過來503單位。
1月27日承認19:1x 圖片是落樓接女朋友上來,她叫Rebecca, 21歲,中文名大概叫何佩儀(音),沒有她電話,日常聯絡用通訊軟件。
回答第一次錄影會面指借503室比山鷄同夠鐘改名事後廁所板燒焦同有味,自已估計佢哋做實驗燒化學品,曾經過山鷄混合一啲灰色粉末,昨天也見過一次,知道是混合整危險品,自己打算去酒店瞓,酒店是一早想同女友開房而訂。另外山雞同夠鐘改名曾在「烘焙同好會0.3」群組發出過一啲燒嘢片段,認得是503廁所,自己三月租約完已經搵咗地方搬,唔想反面所以冇出聲叫佢他返去1008室整。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7:27-18:14
📎深圳灣爆炸事件
家俊本是網友,有一齊飲酒,深圳灣應該唔關佢事。證人再一次問為何澄清明愛醫院爆炸唔關家俊事。
📎明愛醫院爆炸
自己認為炸彈是「山鷄」整,因為1月25日開始佢哋(山雞同夠鐘改名)成日借單位整嘢,明愛爆炸之後山鷄在一個每星期自動刪除TG群組話佢放,搞掂咗(現已經找不到羣組)。自己1月27日中午起身見到訊息。加上1月中山鷄食飯時鞲過佢識整炸彈,想令醫護罷工,但個彈只會產生好多煙出來。2月份山鷄飲酒時再講「上次明愛都做到,之後...」。
📎一個刪除TG羣組
確認山鷄在TG個名叫「一支弓」,明愛醫院爆炸案角色是製作及放置煙彈,「夠鐘改名」有協助製作,此外有一個叫「羅師傅」一齊去明愛做哨睇水,幾人都在一個已經刪除群組內,山鷄群組內𐄘認明愛炸彈責任,組內尚有一個叫阿「蕉」成員。證人追問該群組成員資料。
▪️羅師傅
山鷄朋友,2019年11月見過真人,當時他去503室放低一個背囊,自己見過冇違禁品,裏面有錢同銀包,佢唔想將啲錢帶來帶去暫放503,間中叫D1拎背囊俾佢。明愛事件他只是放哨,沒有涉及製作。
▪️阿「蕉」
有見過本人,明愛行動唔關佢事,截圖中冇出現過,印象在明愛行動前佢在TG群組俾個整炸彈意見,叫撈均勻啲。另外事件之後生雞叫過佢上嚟503,是最後一次見到佢,形容約160 cm高、肥身材、中國籍男子。
▪️山鷄
唔知道真名,只知道做工程判頭,明愛爆炸案負責放置及製造彈。1月25至27日借用503單位後見到個煲有啡色黏稠物,應該係佢煮過化學品。
▪️夠鐘改名
1月25日起圖片見到佢同山雞出入503室。自晚上八點離開再返回單位見到個煲,自己離開時得佢同山雞,相信佢有份整化學嘢。
🎥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8:44 開始
圍繞1月28日深圳灣爆炸案發問
[13:27]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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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繼續播放未完第一次錄影會
(1月27日02:31明愛醫院爆炸)
3月8日 由04:56播至05:44完
13024出示1月25日到27日宏創方CCTV截圖,問有乜嘢講?再要求D1簽署確認睇過。
📎圖片人物
D1確認1月26日宏創方出現女仔叫Vivian, 晚約了上503飲酒,飲了1個小時因自己唔比在單位食煙,21:45陪她下樓食完煙再返上去。她不關明愛爆炸事,只是一齊落酒吧的朋友,冇參與任何行動,晚上23:52送她離開
1月27日圖片中女子是女友,上來503室慶祝她生日。
1月25日圖片,中午起身後山鷄同夠鐘改名冇卡出入,落去拍卡帶他們上樓。同意自己有出入5及10樓,上去10樓是將1009室鎖匙交俾一個「𑃁仔」租客。只知他叫「緣份」,是個學生,曾經幫他砌床及有時幫他開吓門所以有1009鎖匙。自己很少去1008室,只有幾次,有次入去幫手搬上下格床送俾1009室,另外是取3M防濾口罩𘍭賣賺錢。
山鷄1月尾借用單位後見到廁所熏黑,有臭雞蛋味,他借用503室時講過整嘢會有味,503比較通風,自己租約到三月完所以冇叫佢返1008室整,整污糟單位到時退租最多扣自己按金。D1在另一張1月23日圖片圈出「山鷄」及「夠鐘改名」2人,指佢哋拎住煲,爐同化學物入503室,唔知道佢哋做乜嘢,之後見到有個樽裝住灰色粉末。
📎92簽文件截圖
證人問圖片有乜嘢講?D1 問「講咗係咪可以保釋到?」。證人沒有正面回答。【為何D1咁問?不知是否錄影前已經有其他對話】。
D1 說圖片見是一個叫「香港魔法研究學院」TG群組,負責人叫「旦丁」,知道有收捐款,有好多爆炸物片段。D1否認是92 簽頻道管理人,聽過山鷄講管理員在外地,自己同92簽完全冇關係,只訂閱。
📎接見律師及搜屋
3月8日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D1 在06:03至06:12於同一錄影會面房間接見2名律師。06:40時D1被帶離青衣警署去宏創方搜屋,07:05搜屋至07:12,證人確認06:55時D1在警車上被要求更換警方衣物以便檢取身穿衣物及拖鞋,冇人諗過去到警署先換。07:45時同D1返回青衣警署,自己同D1進行打指模及影相工作。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6:08-16:45,繼續跟進明愛醫院爆炸案。
📎更改招認
證人先問第一次錄影會面講同警方溝通誤會意思?D1解釋被捕當時飲醉咗搞錯人名,講咗家俊整炸彈,應該是山鷄做既。
證人將第一次錄影會面出示嗰啲截圖加上編號,叫D1確認一次。
1月26日晚除Vivian上來飲酒,D1於另一張圖亦指山鷄同女友上過來503單位。
1月27日承認19:1x 圖片是落樓接女朋友上來,她叫Rebecca, 21歲,中文名大概叫何佩儀(音),沒有她電話,日常聯絡用通訊軟件。
回答第一次錄影會面指借503室比山鷄同夠鐘改名事後廁所板燒焦同有味,自已估計佢哋做實驗燒化學品,曾經過山鷄混合一啲灰色粉末,昨天也見過一次,知道是混合整危險品,自己打算去酒店瞓,酒店是一早想同女友開房而訂。另外山雞同夠鐘改名曾在「烘焙同好會0.3」群組發出過一啲燒嘢片段,認得是503廁所,自己三月租約完已經搵咗地方搬,唔想反面所以冇出聲叫佢他返去1008室整。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7:27-18:14
📎深圳灣爆炸事件
家俊本是網友,有一齊飲酒,深圳灣應該唔關佢事。證人再一次問為何澄清明愛醫院爆炸唔關家俊事。
📎明愛醫院爆炸
自己認為炸彈是「山鷄」整,因為1月25日開始佢哋(山雞同夠鐘改名)成日借單位整嘢,明愛爆炸之後山鷄在一個每星期自動刪除TG群組話佢放,搞掂咗(現已經找不到羣組)。自己1月27日中午起身見到訊息。加上1月中山鷄食飯時鞲過佢識整炸彈,想令醫護罷工,但個彈只會產生好多煙出來。2月份山鷄飲酒時再講「上次明愛都做到,之後...」。
📎一個刪除TG羣組
確認山鷄在TG個名叫「一支弓」,明愛醫院爆炸案角色是製作及放置煙彈,「夠鐘改名」有協助製作,此外有一個叫「羅師傅」一齊去明愛做哨睇水,幾人都在一個已經刪除群組內,山鷄群組內𐄘認明愛炸彈責任,組內尚有一個叫阿「蕉」成員。證人追問該群組成員資料。
▪️羅師傅
山鷄朋友,2019年11月見過真人,當時他去503室放低一個背囊,自己見過冇違禁品,裏面有錢同銀包,佢唔想將啲錢帶來帶去暫放503,間中叫D1拎背囊俾佢。明愛事件他只是放哨,沒有涉及製作。
▪️阿「蕉」
有見過本人,明愛行動唔關佢事,截圖中冇出現過,印象在明愛行動前佢在TG群組俾個整炸彈意見,叫撈均勻啲。另外事件之後生雞叫過佢上嚟503,是最後一次見到佢,形容約160 cm高、肥身材、中國籍男子。
▪️山鷄
唔知道真名,只知道做工程判頭,明愛爆炸案負責放置及製造彈。1月25至27日借用503單位後見到個煲有啡色黏稠物,應該係佢煮過化學品。
▪️夠鐘改名
1月25日起圖片見到佢同山雞出入503室。自晚上八點離開再返回單位見到個煲,自己離開時得佢同山雞,相信佢有份整化學嘢。
🎥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8:44 開始
圍繞1月28日深圳灣爆炸案發問
[13:27]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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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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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控方主問
🎥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8:44-18:56
問及1月28日10:31時深圳灣口岸爆炸案,當日沒去過,事後睇新聞知道,不記得當日去咗邊。
證人出示多張CCTV截圖,指警方調查案情是1月25日D1、D2同D3出入503單位,D2拎一個日本城膠袋,內有剷同一個玻璃樽,D3捧住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是爆炸化學品。之後將製作好爆炸品交其他人在1月28日拎去深圳灣口岸男廁,之後發生爆炸。
D1說1月25日是山鷄同夠鐘改名上來503室借單位整嘢,自己冇參與製作,只借出地方。D1再澄清警誡下說3宗案炸彈是家俊整(同意即是D4)因飲醉講錯,應該是山鷄同夠鐘改名。
證人再問識唔識得十多個中文人名(包括D2至D8),D1 答只識D4中文全名。自已不知深圳灣放炸彈目的,認得證物相片在503室見過。
🎥播放第五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9:34-20:47
問及2月2日15:50時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時行蹤,答下午3至4時出門去了粉嶺梧桐河釣魚至晚上5至6時離開,下午5時睇新聞知道發生爆炸。
問羅湖案知有咩人做?答1月31日夠鐘改名在1個已刪TG前線群組想搵代工放炸彈迫政府封關,忘記有冇人答。夠鐘改名有問過自己,D1不想參與答唔得閒。2月2日釣完魚,叉雞飯問可唔可以出來食飯,佢提過去咗羅湖做哨,自己沒有去食飯,叉鷄飯應該知邊個放。同意羅湖炸彈案山鷄、夠鐘改名同叉鷄飯有份,補充2月1日夠鐘改名借503室整電子嘢,他及阿蕉上來,自己瞓覺沒有理但離遠見阿蕉拎一個2吋長型綠色電路板出來,有一些橙色電線纏住。羅湖事件後令自己想起佢地可能做引爆器,他們走後發現503室少了一個盛粉末玻璃樽。
追問有冇其他原因覺得他們參與羅湖案?D1指2月1日晚上9時離開503室,見夠鐘改名當日較早前拎一個有D重量袋來,內有一個白色葢玻璃樽,裝住粉末,自己30分鐘後回來不見了2人及袋。「夠鐘改名」曾在TG講過深圳灣比人搞咗,唔係羅湖就係落馬洲。確認叉鷄飯是早前提過又叫Vivian, 佢做哨代表有人放。自己認知成件事夠鐘改名是主持人,亦係佢搵人去羅湖放,即是同叉鷄飯一齊去果嗰人,聽過叫「中立撚」,佢TG話遊行見過我。
接著證人說其實調查得知D1同李姓(D2)及吳姓男子(D3)在20年1月25日晚21:45煮化學物後離開503室,2月1日D1同吳姓男子(D3)一齊離開去楓樹街男廁放低D3孭住的背囊,1男子取走,2月2日轉交楊姓女子(D5)及男子唐xx拎去羅湖火車站月台。D1解釋2月1日日夠鐘改名上503室,晚上自己去買嘢飲同他一齊走,自己行得快,中途佢話急尿入廁所,冇見佢將背囊交其他人,之後自己回家。
問D1對TG名「血肉饅頭王」有冇印象?答相信指「人血饅頭王」即是「阿蕉」。D1交代自己所知叉雞飯,中立撚、阿蕉3人背景及羅湖案角色。然後再確認羅湖案證物相片之玻璃樽、白色蓋及電路板在503見過一模一樣。而證人出示1月26日22:04宏創方5樓CCTV截圖,D1相中認出山鷄、其女友及叉鷄飯。
2月1日CCTV D1 指見到自己及阿蕉。而2月2日一間荔枝角食肆CCTV圖片,D1認出夠鐘改名拎住一個紙袋是早前離開503時拎,話去交收,內有玻璃樽。D1解釋山鷄,夠鐘改名同阿蕉借單位整炸彈點解冇拒絕因幫補二三千租金,而且已打算3月將503退租。佢哋資金來源在羣組講過是92簽眾籌。
D1 最後補充知佢哋越玩越危險已經想割席,亦聽過佢地3月後想和平分手搬走曬啲嘢,山鷄搬回1008室作住所。自己2月也同女友去泰國一星期,目的就是想避開佢哋。
🔺法官在播完所有錄影會面再次提醒陪審團片段中只可依賴D1對自己提及之證據,對其他人之指控或敍述不用考慮,之後每位被告也是相同原則。
主問完成
🔸辯方(D1)盤問
法律代表先指出:
▪️D1以下版本案情,括號為證人回應
1)青衣警署毆打、利誘
3月8日返到青衣警署,約00:35至01:15 時,你證人,林偉亮警署警長、劉永旭警長及14343在報案室即庭上繪草圖1號房毆打D1,迫使出電話密碼為止。D1交出電話密碼後,14343 叫在他記事冊寫低同意交出密碼及簽署。同一時間你叫D1在羈留人士通知書簽名。之後你哋將電話密碼交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2082李文龍。他在房開D1金色iPhone電話,索取「烘焙同學會0.3」群組內資料。你在1號房寫補錄口供,沒有被D1看便要求簽名,02:30才比一份副本他。(全部不同意)
2)拒絕救護服務,合作錄影
3月8日03:08-03:30救護車來到前,你哋將D1帶入青衣警署報案室2號房,警長4081對D1說如果佢肯協助調查,可以考慮比擔保。4081亦對D1講可以糾正之前口供話家俊沒有整炸彈。(證人不同意指等候救護車時只有D1一人獨自在房)
3)預先睇文件/相片
第一次錄影開機前證人喺房將手頭上文件包括相片有意無意在D1面前展示。官🗣️你留意問題分開有意同無意,首先你有冇刻意俾佢開機前睇相片?(冇),咁你有冇可能無意被他看到相片?(相信D1有可能開機前看到,因為03:45前才剛由林偉亮警署警長取得要發問問題及圖片,自己坐在D1前方,自己第一次閱讀,佢有機會望到圖片。正如會面時佢見到我寫錯人名阿「招」,更正我應該是「蕉」。)
4)錄影更改指證D4口供及指示人物
林偉亮警署警長對D1說「講出嚟,既然你想幫家俊,如果其他人督咗,佢就玩完,你肯錄影咪好,唔會再打你」。證人你說「山鷄同夠鐘改名督咗你出嚟,你唔講出嚟就取消唔到你對家俊指控」。
第五次錄影前,林偉亮警署警長講過「相片上個女仔上過503室飲酒,一陣要指證佢去羅湖放炸彈」。D1因為毆打及誘使可以保釋及改口供下才合作。(全部不同意)
-辯方版本完-
📎行動前準備
同意3月6日有個叫獵鷹行動,全隊人候命,最後冇出動,行動前有一個訓示同3月7日大致相同,包括D1涉及三單爆炸日期、時間同地點。自己是拘捕警員。三宗案會合併。拘捕時注意身上有冇爆炸品或電子遙控引爆裝置。承認以上沒有文字紀錄。確認自己1月尾到3月協肋3案搜查CCTV。
📎3月7日拘捕行動
估計有警員行動前跟縱D1,拘捕時不覺佢飲咗酒。見到14343有檢視檢取兩個袋,不檢取財物會放報案室保管,不會遺失。代表呈上D1在包頭之護照(D1-1),證人指3月7日23:50時在青衣月台只看了姓名及樣貌嗰頁。同意上有20年2月19至24日出入泰國蓋印,吻合會面D1口供。確認D1護照沒有被檢取,因沒有收到指示要檢取。
帶去青衣警署見值日官,對話如主問所講,回應律師自己可能有遺漏。唔記得值日官有冇向D1解釋權利及為何被拉。追問自己每個程序是否都有向D1解釋?證人答自己習慣每做一個程序、去下一個地點會向疑犯講,當日也咁做。
出發前知網罪科有同事一齊去協助,回應法官咁做並非好特別。訓示冇提網罪科同事(警長2082)是處理電子器材。回答律師從不知沒有D1電子器材搜查令。3月7日19:00左右2082是同自己不同車出發,自己是同警長4081、21077、14343同車,由4081聯絡林偉亮,OCTB C2-3隊由林帶隊,而且當時最高級相信可以聯絡行動中心,不肯定4081可否聯絡。
[13:45]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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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控方主問
🎥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8:44-18:56
問及1月28日10:31時深圳灣口岸爆炸案,當日沒去過,事後睇新聞知道,不記得當日去咗邊。
證人出示多張CCTV截圖,指警方調查案情是1月25日D1、D2同D3出入503單位,D2拎一個日本城膠袋,內有剷同一個玻璃樽,D3捧住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是爆炸化學品。之後將製作好爆炸品交其他人在1月28日拎去深圳灣口岸男廁,之後發生爆炸。
D1說1月25日是山鷄同夠鐘改名上來503室借單位整嘢,自己冇參與製作,只借出地方。D1再澄清警誡下說3宗案炸彈是家俊整(同意即是D4)因飲醉講錯,應該是山鷄同夠鐘改名。
證人再問識唔識得十多個中文人名(包括D2至D8),D1 答只識D4中文全名。自已不知深圳灣放炸彈目的,認得證物相片在503室見過。
🎥播放第五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9:34-20:47
問及2月2日15:50時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時行蹤,答下午3至4時出門去了粉嶺梧桐河釣魚至晚上5至6時離開,下午5時睇新聞知道發生爆炸。
問羅湖案知有咩人做?答1月31日夠鐘改名在1個已刪TG前線群組想搵代工放炸彈迫政府封關,忘記有冇人答。夠鐘改名有問過自己,D1不想參與答唔得閒。2月2日釣完魚,叉雞飯問可唔可以出來食飯,佢提過去咗羅湖做哨,自己沒有去食飯,叉鷄飯應該知邊個放。同意羅湖炸彈案山鷄、夠鐘改名同叉鷄飯有份,補充2月1日夠鐘改名借503室整電子嘢,他及阿蕉上來,自己瞓覺沒有理但離遠見阿蕉拎一個2吋長型綠色電路板出來,有一些橙色電線纏住。羅湖事件後令自己想起佢地可能做引爆器,他們走後發現503室少了一個盛粉末玻璃樽。
追問有冇其他原因覺得他們參與羅湖案?D1指2月1日晚上9時離開503室,見夠鐘改名當日較早前拎一個有D重量袋來,內有一個白色葢玻璃樽,裝住粉末,自己30分鐘後回來不見了2人及袋。「夠鐘改名」曾在TG講過深圳灣比人搞咗,唔係羅湖就係落馬洲。確認叉鷄飯是早前提過又叫Vivian, 佢做哨代表有人放。自己認知成件事夠鐘改名是主持人,亦係佢搵人去羅湖放,即是同叉鷄飯一齊去果嗰人,聽過叫「中立撚」,佢TG話遊行見過我。
接著證人說其實調查得知D1同李姓(D2)及吳姓男子(D3)在20年1月25日晚21:45煮化學物後離開503室,2月1日D1同吳姓男子(D3)一齊離開去楓樹街男廁放低D3孭住的背囊,1男子取走,2月2日轉交楊姓女子(D5)及男子唐xx拎去羅湖火車站月台。D1解釋2月1日日夠鐘改名上503室,晚上自己去買嘢飲同他一齊走,自己行得快,中途佢話急尿入廁所,冇見佢將背囊交其他人,之後自己回家。
問D1對TG名「血肉饅頭王」有冇印象?答相信指「人血饅頭王」即是「阿蕉」。D1交代自己所知叉雞飯,中立撚、阿蕉3人背景及羅湖案角色。然後再確認羅湖案證物相片之玻璃樽、白色蓋及電路板在503見過一模一樣。而證人出示1月26日22:04宏創方5樓CCTV截圖,D1相中認出山鷄、其女友及叉鷄飯。
2月1日CCTV D1 指見到自己及阿蕉。而2月2日一間荔枝角食肆CCTV圖片,D1認出夠鐘改名拎住一個紙袋是早前離開503時拎,話去交收,內有玻璃樽。D1解釋山鷄,夠鐘改名同阿蕉借單位整炸彈點解冇拒絕因幫補二三千租金,而且已打算3月將503退租。佢哋資金來源在羣組講過是92簽眾籌。
D1 最後補充知佢哋越玩越危險已經想割席,亦聽過佢地3月後想和平分手搬走曬啲嘢,山鷄搬回1008室作住所。自己2月也同女友去泰國一星期,目的就是想避開佢哋。
🔺法官在播完所有錄影會面再次提醒陪審團片段中只可依賴D1對自己提及之證據,對其他人之指控或敍述不用考慮,之後每位被告也是相同原則。
主問完成
🔸辯方(D1)盤問
法律代表先指出:
▪️D1以下版本案情,括號為證人回應
1)青衣警署毆打、利誘
3月8日返到青衣警署,約00:35至01:15 時,你證人,林偉亮警署警長、劉永旭警長及14343在報案室即庭上繪草圖1號房毆打D1,迫使出電話密碼為止。D1交出電話密碼後,14343 叫在他記事冊寫低同意交出密碼及簽署。同一時間你叫D1在羈留人士通知書簽名。之後你哋將電話密碼交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2082李文龍。他在房開D1金色iPhone電話,索取「烘焙同學會0.3」群組內資料。你在1號房寫補錄口供,沒有被D1看便要求簽名,02:30才比一份副本他。(全部不同意)
2)拒絕救護服務,合作錄影
3月8日03:08-03:30救護車來到前,你哋將D1帶入青衣警署報案室2號房,警長4081對D1說如果佢肯協助調查,可以考慮比擔保。4081亦對D1講可以糾正之前口供話家俊沒有整炸彈。(證人不同意指等候救護車時只有D1一人獨自在房)
3)預先睇文件/相片
第一次錄影開機前證人喺房將手頭上文件包括相片有意無意在D1面前展示。官🗣️你留意問題分開有意同無意,首先你有冇刻意俾佢開機前睇相片?(冇),咁你有冇可能無意被他看到相片?(相信D1有可能開機前看到,因為03:45前才剛由林偉亮警署警長取得要發問問題及圖片,自己坐在D1前方,自己第一次閱讀,佢有機會望到圖片。正如會面時佢見到我寫錯人名阿「招」,更正我應該是「蕉」。)
4)錄影更改指證D4口供及指示人物
林偉亮警署警長對D1說「講出嚟,既然你想幫家俊,如果其他人督咗,佢就玩完,你肯錄影咪好,唔會再打你」。證人你說「山鷄同夠鐘改名督咗你出嚟,你唔講出嚟就取消唔到你對家俊指控」。
第五次錄影前,林偉亮警署警長講過「相片上個女仔上過503室飲酒,一陣要指證佢去羅湖放炸彈」。D1因為毆打及誘使可以保釋及改口供下才合作。(全部不同意)
-辯方版本完-
📎行動前準備
同意3月6日有個叫獵鷹行動,全隊人候命,最後冇出動,行動前有一個訓示同3月7日大致相同,包括D1涉及三單爆炸日期、時間同地點。自己是拘捕警員。三宗案會合併。拘捕時注意身上有冇爆炸品或電子遙控引爆裝置。承認以上沒有文字紀錄。確認自己1月尾到3月協肋3案搜查CCTV。
📎3月7日拘捕行動
估計有警員行動前跟縱D1,拘捕時不覺佢飲咗酒。見到14343有檢視檢取兩個袋,不檢取財物會放報案室保管,不會遺失。代表呈上D1在包頭之護照(D1-1),證人指3月7日23:50時在青衣月台只看了姓名及樣貌嗰頁。同意上有20年2月19至24日出入泰國蓋印,吻合會面D1口供。確認D1護照沒有被檢取,因沒有收到指示要檢取。
帶去青衣警署見值日官,對話如主問所講,回應律師自己可能有遺漏。唔記得值日官有冇向D1解釋權利及為何被拉。追問自己每個程序是否都有向D1解釋?證人答自己習慣每做一個程序、去下一個地點會向疑犯講,當日也咁做。
出發前知網罪科有同事一齊去協助,回應法官咁做並非好特別。訓示冇提網罪科同事(警長2082)是處理電子器材。回答律師從不知沒有D1電子器材搜查令。3月7日19:00左右2082是同自己不同車出發,自己是同警長4081、21077、14343同車,由4081聯絡林偉亮,OCTB C2-3隊由林帶隊,而且當時最高級相信可以聯絡行動中心,不肯定4081可否聯絡。
[13:45]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5]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辯方(D1)盤問
📎青衣警署草圖
D1律師團隊星期二獲法庭批准去視察,其後以記憶畫出青衣警署報案室草圖。控方質疑,之後亦預備另一張更準確草圖PP2224(以下形容位置按此圖),姚大狀指1號房有2道門雙方同意,但另一些佈局不肯定暫作臨時證物呈堂協助盤問。
青衣警署有一公眾入口同另一停車埸出入口,3月8日00:30 警員帶D1到達經停車場入口進入報案室,04:10才進行第一次錄影會。確認自己主問時所繪草圖所指帶D1 去最埋便1號房是現在草圖pp2224的2號房,自己至今只去過青衣警署一次唔熟悉環境,當時由同隊其他警員告知是1號房,證人同意搞錯了正確應叫2號房,2號房門有窗及窗簾。無留意1至5房只有2號房有窗,確認1號房有兩道門,一門是通向停車場之走廊,另一通去報案室公眾地方。
📎青衣警署2號房間
00:36-00:46時回答只有14343,自己及D1 入去2號房。門冇關曾見到林偉亮警署警長及警長4081在報案室內,兩人入過房問我哋工作進度,4081問要唔要飲水。冇記錄但係差唔多五年仍記得因為草圖勾起回憶,而且作供也提過兩位上級一向不時關注進度及關懐疑犯有冇其他需要,如要見律師。
同意被告D1電話在青衣港鐵站時已被警員檢取,知到多過一部但不肯定是否3部。自己只是拘捕員,到青衣警署集中關注盡快發貨羈留人士通知書及盡快見值日官,保障被告權益,所以自己沒有打開電話查看。
🔺D1案情-房內毆打
D1代表指2號房很細,得1張枱及數張凳,房內林偉亮警署警長說「我唔同你嘥時間,快啲招晒佢,交手機密碼出嚟」,D1冇反應。林:「得,唔講吖嘛,打!」。一個警員將黑色頭套笠住D1頭,證人同4081在D1左同右,然後有人打D1心口10秒左右。D1慌忙下說了一組數字,14343即離開房間但很快返來說密碼唔正確。林:「玩嘢丫嗱,打!」,D1被笠黑色頭套後再被打,期間有人扯D1頭,將額頭撞向枱角。再之後有人除下D1頭套,林叫再打,4081用右腳踩D1下身說「講唔講密碼?唔係我繼續踩」。D1在上述武力對待後終於交出手機密碼。證人否認以上,指這時自己正在房間向D1發覊留人士通知書。
📎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
同意只讀大標題包括第九項要求保釋外出,有比D1睇他冇問過。自己每次發放也會問要唔要律師,冇就簽名。如果要會即刻停止會面比上級處理。
📎同意交出手機密碼
不知D1 手機搜查令在3月8日早上即9時後才向法庭申請。14343問D1後他同意交出手機及提供密碼,並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同意14343冇向D1講開電話可能搵到不利證據同解釋後果。否認其實是證人同14343叫D1先在記事冊簽同意交出密碼,之後才發出被覊留人士通知書。
📎補錄警誡招認
確認01:12-02:20時自己正進行補錄,否認01:50時有人通知有律師想見D1。否認寫完比副本D1 後他投訴指冇講過個炸彈家俊整,證人叫留返錄影會面再講。D1代表指D1警誡下冇講過「阿sir...」,只說「呢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我剩喺借大角咀單位比佢哋」,證人全部否認。
📎律師會面及睇醫生
02:20至02:32 D1在青衣警署2號房等律師,02:46至03:07 D1在1號房見律師,證人解釋2號房細所以去2號房,不同意2房面積差不多。03:08時見完2位律師D1走出房外指心口不適想睇醫生,證人向值日官方向講「叫白車唔該」,同意冇問D1為何不適,否認因早知剛才用拳打過他手口。同意冇帶D1去見值日官,認為值日官可自行決定是否再接見被告受傷勢。等候白車期間D1一個人獨自返1號房。🔺代表指出D1案情:等候救護車時警長4081走入房利誘D1唔好去醫院驗傷,錄咗會面口供先,警方會考慮比保釋及比D1講唔番關家俊事。但條件是不可以有律師或第三者在場,這是私下交易,於是出現之後D1 拒絕救護服務同表示所有錄影會面也不需要律師。證人否認以上利誘只同意自己冇問D1點解拒絕救護及律師服務。
📎錄影會面
03:45同14343帶D1去2樓錄影房,04:10才開始因要去監控房找林偉亮取文件相片向D1作調查,林有先解釋文件。D1 代表指其實林偉亮走入過會面室向D1說「講出嚟,如果你想幫家俊,如果同案督咗佢就玩完,肯錄咪好,我哋唔再打你」,而證人取了文件及圖片向D1展示及說「山鷄同夠鐘改名督咗你做主謀,你唔講cancel唔到你對家俊指控!」,證人否認上述,只確認有問D1要唔要去廁所,飲水同要唔要律師同講錄影程序,咁記得因為深刻。回答代表當時是第一次看林交來92簽文件,不知D1同92簽關係,不知道92簽承認放明愛同羅湖炸彈責任,不同意D1最後說「我合作知嘅就答」及「講咗係咪可以有擔保」是回應之前警方要求配合便有得擔保。D1代表質疑由19:00 出發至23:48拘捕,4小時車上候命林偉亮大把時間比文件及講解案件,證人不同意指同林不同車,車上得自己、21077及4081。訓示知道去拘捕D1,但行動隨時有變數,沒有預先準備問咩因一向做法知道將會有一疊資料如圖片提供協助發問,回應法官一向查案大部份情況係咁。
📎宏創方503室搜屋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出發,07:05搜至07:18。冇留意到503單位時D3及D6在場,但同意有OCTB C2-1隊同事看守現場。代表指D1回憶曾見14343在途中車上曾睇WhatsApp一個叫「獵鷹行動」羣組寫「叫2個犯屈一個做主謀,駁咗個故仔先」,證人否認。🗣️法官補問有冇咁有冇個叫「獵鷹行動」羣組及有否其他羣組有呢個訊息,證人答沒有見過「獵鷹行動」,也表示一向做法whatsapp 不會提工作內容。
搜屋入到503室冇見到現場已經好多嘢因為搜完放喺度,不知早前有他隊已經徹底搜查,也不知當時搜查D3及D6在場,冇人提點過徹底搜查503室D1在場會好啲因這是他居所,但認為有搜查令他不在場冇問題。
搜查由14343進行,不可以答為何只搜了13分鐘咁短,同意自己冇考慮叫D1在住所更換回自己衫衭。
📎其他錄影會面
證人不知道3月8日早上7點14343及網罪科警長2082在錄影前已經索取了D1電話內很多TG內容並下載到光碟。同意第二至五次會面冇人叫問TG如「烘焙同好會0.3」紀錄。自己收調查問題是明愛、深圳灣同羅湖案,冇聽過3月8日將軍澳炸彈計劃。
深圳灣案不知一個「老豆搵仔」頻道承認了責任,不知呢單不在本案控罪,亦不知D1為何牽涉。而第二次錄影會面同第一次都是關於明愛爆炸,為何做第二次答因林及警長4081指第一次出示圖片D1未有講出人物,但上級了解D1可能知道,另外也比D1澄清家俊整炸彈一事,所以同一宗案分2次做。否認因D1第一次講得唔好所以做第二次。同意做第二次冇同D1解釋原因,否認因利誘過知道D1點都合作所以不用解釋咁多。
代表播放3月8日16:45時第二次錄影會面完成時對話,熄機前錄到D1說「點呀,阿Sir」,D1之後是說「同你哋合作咁多我係咪可以保釋?」但熄機錄不到,證人否認反指14343即刻有回覆「咩嘢點呀!」,D1 之後是續說「頭先我講嘢夠唔夠大聲?」。
[13:45] 今日完,下星期一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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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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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5]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辯方(D1)盤問
📎青衣警署草圖
D1律師團隊星期二獲法庭批准去視察,其後以記憶畫出青衣警署報案室草圖。控方質疑,之後亦預備另一張更準確草圖PP2224(以下形容位置按此圖),姚大狀指1號房有2道門雙方同意,但另一些佈局不肯定暫作臨時證物呈堂協助盤問。
青衣警署有一公眾入口同另一停車埸出入口,3月8日00:30 警員帶D1到達經停車場入口進入報案室,04:10才進行第一次錄影會。確認自己主問時所繪草圖所指帶D1 去最埋便1號房是現在草圖pp2224的2號房,自己至今只去過青衣警署一次唔熟悉環境,當時由同隊其他警員告知是1號房,證人同意搞錯了正確應叫2號房,2號房門有窗及窗簾。無留意1至5房只有2號房有窗,確認1號房有兩道門,一門是通向停車場之走廊,另一通去報案室公眾地方。
📎青衣警署2號房間
00:36-00:46時回答只有14343,自己及D1 入去2號房。門冇關曾見到林偉亮警署警長及警長4081在報案室內,兩人入過房問我哋工作進度,4081問要唔要飲水。冇記錄但係差唔多五年仍記得因為草圖勾起回憶,而且作供也提過兩位上級一向不時關注進度及關懐疑犯有冇其他需要,如要見律師。
同意被告D1電話在青衣港鐵站時已被警員檢取,知到多過一部但不肯定是否3部。自己只是拘捕員,到青衣警署集中關注盡快發貨羈留人士通知書及盡快見值日官,保障被告權益,所以自己沒有打開電話查看。
🔺D1案情-房內毆打
D1代表指2號房很細,得1張枱及數張凳,房內林偉亮警署警長說「我唔同你嘥時間,快啲招晒佢,交手機密碼出嚟」,D1冇反應。林:「得,唔講吖嘛,打!」。一個警員將黑色頭套笠住D1頭,證人同4081在D1左同右,然後有人打D1心口10秒左右。D1慌忙下說了一組數字,14343即離開房間但很快返來說密碼唔正確。林:「玩嘢丫嗱,打!」,D1被笠黑色頭套後再被打,期間有人扯D1頭,將額頭撞向枱角。再之後有人除下D1頭套,林叫再打,4081用右腳踩D1下身說「講唔講密碼?唔係我繼續踩」。D1在上述武力對待後終於交出手機密碼。證人否認以上,指這時自己正在房間向D1發覊留人士通知書。
📎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
同意只讀大標題包括第九項要求保釋外出,有比D1睇他冇問過。自己每次發放也會問要唔要律師,冇就簽名。如果要會即刻停止會面比上級處理。
📎同意交出手機密碼
不知D1 手機搜查令在3月8日早上即9時後才向法庭申請。14343問D1後他同意交出手機及提供密碼,並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同意14343冇向D1講開電話可能搵到不利證據同解釋後果。否認其實是證人同14343叫D1先在記事冊簽同意交出密碼,之後才發出被覊留人士通知書。
📎補錄警誡招認
確認01:12-02:20時自己正進行補錄,否認01:50時有人通知有律師想見D1。否認寫完比副本D1 後他投訴指冇講過個炸彈家俊整,證人叫留返錄影會面再講。D1代表指D1警誡下冇講過「阿sir...」,只說「呢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我剩喺借大角咀單位比佢哋」,證人全部否認。
📎律師會面及睇醫生
02:20至02:32 D1在青衣警署2號房等律師,02:46至03:07 D1在1號房見律師,證人解釋2號房細所以去2號房,不同意2房面積差不多。03:08時見完2位律師D1走出房外指心口不適想睇醫生,證人向值日官方向講「叫白車唔該」,同意冇問D1為何不適,否認因早知剛才用拳打過他手口。同意冇帶D1去見值日官,認為值日官可自行決定是否再接見被告受傷勢。等候白車期間D1一個人獨自返1號房。🔺代表指出D1案情:等候救護車時警長4081走入房利誘D1唔好去醫院驗傷,錄咗會面口供先,警方會考慮比保釋及比D1講唔番關家俊事。但條件是不可以有律師或第三者在場,這是私下交易,於是出現之後D1 拒絕救護服務同表示所有錄影會面也不需要律師。證人否認以上利誘只同意自己冇問D1點解拒絕救護及律師服務。
📎錄影會面
03:45同14343帶D1去2樓錄影房,04:10才開始因要去監控房找林偉亮取文件相片向D1作調查,林有先解釋文件。D1 代表指其實林偉亮走入過會面室向D1說「講出嚟,如果你想幫家俊,如果同案督咗佢就玩完,肯錄咪好,我哋唔再打你」,而證人取了文件及圖片向D1展示及說「山鷄同夠鐘改名督咗你做主謀,你唔講cancel唔到你對家俊指控!」,證人否認上述,只確認有問D1要唔要去廁所,飲水同要唔要律師同講錄影程序,咁記得因為深刻。回答代表當時是第一次看林交來92簽文件,不知D1同92簽關係,不知道92簽承認放明愛同羅湖炸彈責任,不同意D1最後說「我合作知嘅就答」及「講咗係咪可以有擔保」是回應之前警方要求配合便有得擔保。D1代表質疑由19:00 出發至23:48拘捕,4小時車上候命林偉亮大把時間比文件及講解案件,證人不同意指同林不同車,車上得自己、21077及4081。訓示知道去拘捕D1,但行動隨時有變數,沒有預先準備問咩因一向做法知道將會有一疊資料如圖片提供協助發問,回應法官一向查案大部份情況係咁。
📎宏創方503室搜屋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出發,07:05搜至07:18。冇留意到503單位時D3及D6在場,但同意有OCTB C2-1隊同事看守現場。代表指D1回憶曾見14343在途中車上曾睇WhatsApp一個叫「獵鷹行動」羣組寫「叫2個犯屈一個做主謀,駁咗個故仔先」,證人否認。🗣️法官補問有冇咁有冇個叫「獵鷹行動」羣組及有否其他羣組有呢個訊息,證人答沒有見過「獵鷹行動」,也表示一向做法whatsapp 不會提工作內容。
搜屋入到503室冇見到現場已經好多嘢因為搜完放喺度,不知早前有他隊已經徹底搜查,也不知當時搜查D3及D6在場,冇人提點過徹底搜查503室D1在場會好啲因這是他居所,但認為有搜查令他不在場冇問題。
搜查由14343進行,不可以答為何只搜了13分鐘咁短,同意自己冇考慮叫D1在住所更換回自己衫衭。
📎其他錄影會面
證人不知道3月8日早上7點14343及網罪科警長2082在錄影前已經索取了D1電話內很多TG內容並下載到光碟。同意第二至五次會面冇人叫問TG如「烘焙同好會0.3」紀錄。自己收調查問題是明愛、深圳灣同羅湖案,冇聽過3月8日將軍澳炸彈計劃。
深圳灣案不知一個「老豆搵仔」頻道承認了責任,不知呢單不在本案控罪,亦不知D1為何牽涉。而第二次錄影會面同第一次都是關於明愛爆炸,為何做第二次答因林及警長4081指第一次出示圖片D1未有講出人物,但上級了解D1可能知道,另外也比D1澄清家俊整炸彈一事,所以同一宗案分2次做。否認因D1第一次講得唔好所以做第二次。同意做第二次冇同D1解釋原因,否認因利誘過知道D1點都合作所以不用解釋咁多。
代表播放3月8日16:45時第二次錄影會面完成時對話,熄機前錄到D1說「點呀,阿Sir」,D1之後是說「同你哋合作咁多我係咪可以保釋?」但熄機錄不到,證人否認反指14343即刻有回覆「咩嘢點呀!」,D1 之後是續說「頭先我講嘢夠唔夠大聲?」。
[13:45] 今日完,下星期一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4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2] 開庭
D8代表指被告身體不適缺席,法官指現正處理D1案情,就算D1會面提及D8也不可作相關證據,代表同意可以繼續審訊。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辯方代表(D1)盤問
📎第二次錄影會面
跟進上星期五指D1在證人去熄錄影機時突說「阿sir,點呀?」,問為何不重新開機?答14343已經即時覆了而D1很快就問自己夠唔夠大聲,認為說話同案冇關不用再開機,不同意不開機因D1下一句問咁合作保釋點。
📎第三次錄影會面
回答是調查深圳灣口岸爆炸,代表質疑很少問到相關案詳情。反而大部份是提及早前山雞同家俊參與做炸彈放明愛冇補充。
▶️D1代表指出:
14343在開機前對D1說「你保家俊冇用,佢督咗你,你最好講多啲家俊嘅嘢,你唔信我可以俾你睇」。接住證人同14343恐嚇D1向他展示手機「獵鷹行動」一個對話:「5飛逼佢放(炸彈)」,仲同D1講其他人已經供咗佢出嚟。其實這次錄影目的是想D1再補充明愛案件。證人否認,指是D1中途重提明愛案所以跟進調查,亦再次就明愛案警誡。
📎第五次錄影會面
同意因應羅湖事件作調查。
▶️D1代表指出
-林偉亮警署警長開機前向D1展示相片,問識唔識「椰絲」?(不同意)
-當時警方資料知「椰絲」是D5楊xx即是上503飲酒,落地下食煙的Vivian, 同TG內的「叉鷄飯」。(不知道)
-早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前手上資料有一系列人名及圖片,資料有睇但冇詳細看。(同意)
-林偉亮一早同證人及14343等提過D5楊xx是叉鷄飯,叫Vivian ,花名椰絲。而叉鷄飯就是圖中女子(不同意),要D1指出D5楊xx是去羅湖放炸彈的人。
-法官🗣️指觀察到錄影會面中D1只用花名講各人參與角色,家俊除外,從冇講過D5楊xx全名。(證人同意)
-林偉亮在等五次錄影前叫問一個Telegram 內「人血饅頭」及「椰絲」資料(只同意「人血饅頭」)
D1錄影時倦態:
-🎥錄影片段時間20:00及20: 10,代表指畫面D1頭向左dup低落去,一臉疲倦。(證人不同意指根據畫面是頭向左枱面,不是疲倦。每次做錄影前會問身體狀況是否適宜進行調查,D1 全部答可以。現埸自己主要望住問題冇時時望D1)
最後證人回答事後才知D1在完成第五次錄影即20:35之後約2小時有送去醫院,但直至今日也不知曾留院5天。
🔸辯方代表(D7)盤問
-🎥第一次錄影04:37時D1回答有女友Rebecca,中文名何xx。(同意與警方單不同字但同音)。
-而第二次錄影會面,D1寫咗女友個中文名,第三個字同D7個名完全不同。(同意)
🔹控方覆問
-同意D1會面說過不肯定女友全名,因不會直叫女友中文各咁老土,日常只會叫Rebecca。
-多次庭上出供內容被問沒有作出紀錄。同意紀錄要同案件有關才寫,而且寫時不像現在一問一答形式。
--------------------------
📍傳召 PW163 警署警長蔡偉明(音)作供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控方主問
值日官工作會見拘捕人士,問有冇要求及投訴。本案依稀有印象見過D1,睇完記事冊確認2020年3月8日青衣警署處理過D1,電腦紀錄接見D1時他冇要求及投訴。對控方提供青衣報案室草圖pp 2224上1至5號房位置吻合2020年位置。指出值日官及前枱望不到1號房因隔著不全透明玻璃/膠板。
從電腦紀錄所見,同意D1在3月8日02:46-03:07 時在1號房接見2位律師。正常見律師會有報案室警員守門外(不是調查警員隊伍)。房一定要有窗可望到入面。如見完律師有投訴一定會通知值日官,值日官會紀錄在電腦,而D1是沒有相關紀錄。同意從電腦見到D1見律師後表示心口及頭部不適要求治療,其後又拒絕到來之救護服務並簽名確認。
同意青衣警署由另一值日官所做電腦紀錄了3月8日22:31時D1再要求送院治療,值日官檢查冇外傷,按程序安排押解送瑪嘉烈醫院。
🔸辯方代表(D1)盤問
-處理D1時警署報案室除自己有3警員,前枱最少會有一名警員。
-同意有人來前枱是望不到2號房
-同意2號房有窗及百葉簾
- 4及5號房不會比被捕人士用
-見D1時有幾多OCTB隊員在傍記不起,只確認由13024帶D1來
-同意冇向D1講解權利,不記得有冇講可見律師及可保釋,認為被捕者會知,警署房內有張貼羈留人士通知,而且拘捕人員也要將一份比他睇及解釋再簽名,不記得有冇提醒D1留意張貼。
-冇留意多少個OCTB同D1來,警員之後去邊也冇留意。
-同意3月8日00:35至01:12 時D1或OCTB去邊不知道
-Detention Note 見D1在02:45至03:07 時接見律師,相信有發生。
-記得1號房有2道門,一向通去停車場走廊,另一向正門公衆地方但外面開不到因冇裝鎖,但印象可由面推向外,不清楚是否有橫閂。
-同意自己指示同事叫白車,記不起邊個通知D1要白車。
-同意冇檢查D1心口及冇同D1對話,D1 因身體不適而非投訴受到襲擊受傷,所以毋需揭起衫檢查。
- 不知道D1 在03:07見完律師之後去咗邊。
-回應法官問拒絕睇醫生時D1 在哪裏,答無印象。
[12:49] 作供未完,有陪審員身體不適法官宣佈今日提早完。
明天視乎陪審員情況08:45繼續
🔺更新:根據法庭紀錄第七庭明天1月21日不會開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4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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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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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D8代表指被告身體不適缺席,法官指現正處理D1案情,就算D1會面提及D8也不可作相關證據,代表同意可以繼續審訊。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辯方代表(D1)盤問
📎第二次錄影會面
跟進上星期五指D1在證人去熄錄影機時突說「阿sir,點呀?」,問為何不重新開機?答14343已經即時覆了而D1很快就問自己夠唔夠大聲,認為說話同案冇關不用再開機,不同意不開機因D1下一句問咁合作保釋點。
📎第三次錄影會面
回答是調查深圳灣口岸爆炸,代表質疑很少問到相關案詳情。反而大部份是提及早前山雞同家俊參與做炸彈放明愛冇補充。
▶️D1代表指出:
14343在開機前對D1說「你保家俊冇用,佢督咗你,你最好講多啲家俊嘅嘢,你唔信我可以俾你睇」。接住證人同14343恐嚇D1向他展示手機「獵鷹行動」一個對話:「5飛逼佢放(炸彈)」,仲同D1講其他人已經供咗佢出嚟。其實這次錄影目的是想D1再補充明愛案件。證人否認,指是D1中途重提明愛案所以跟進調查,亦再次就明愛案警誡。
📎第五次錄影會面
同意因應羅湖事件作調查。
▶️D1代表指出
-林偉亮警署警長開機前向D1展示相片,問識唔識「椰絲」?(不同意)
-當時警方資料知「椰絲」是D5楊xx即是上503飲酒,落地下食煙的Vivian, 同TG內的「叉鷄飯」。(不知道)
-早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前手上資料有一系列人名及圖片,資料有睇但冇詳細看。(同意)
-林偉亮一早同證人及14343等提過D5楊xx是叉鷄飯,叫Vivian ,花名椰絲。而叉鷄飯就是圖中女子(不同意),要D1指出D5楊xx是去羅湖放炸彈的人。
-法官🗣️指觀察到錄影會面中D1只用花名講各人參與角色,家俊除外,從冇講過D5楊xx全名。(證人同意)
-林偉亮在等五次錄影前叫問一個Telegram 內「人血饅頭」及「椰絲」資料(只同意「人血饅頭」)
D1錄影時倦態:
-🎥錄影片段時間20:00及20: 10,代表指畫面D1頭向左dup低落去,一臉疲倦。(證人不同意指根據畫面是頭向左枱面,不是疲倦。每次做錄影前會問身體狀況是否適宜進行調查,D1 全部答可以。現埸自己主要望住問題冇時時望D1)
最後證人回答事後才知D1在完成第五次錄影即20:35之後約2小時有送去醫院,但直至今日也不知曾留院5天。
🔸辯方代表(D7)盤問
-🎥第一次錄影04:37時D1回答有女友Rebecca,中文名何xx。(同意與警方單不同字但同音)。
-而第二次錄影會面,D1寫咗女友個中文名,第三個字同D7個名完全不同。(同意)
🔹控方覆問
-同意D1會面說過不肯定女友全名,因不會直叫女友中文各咁老土,日常只會叫Rebecca。
-多次庭上出供內容被問沒有作出紀錄。同意紀錄要同案件有關才寫,而且寫時不像現在一問一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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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163 警署警長蔡偉明(音)作供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控方主問
值日官工作會見拘捕人士,問有冇要求及投訴。本案依稀有印象見過D1,睇完記事冊確認2020年3月8日青衣警署處理過D1,電腦紀錄接見D1時他冇要求及投訴。對控方提供青衣報案室草圖pp 2224上1至5號房位置吻合2020年位置。指出值日官及前枱望不到1號房因隔著不全透明玻璃/膠板。
從電腦紀錄所見,同意D1在3月8日02:46-03:07 時在1號房接見2位律師。正常見律師會有報案室警員守門外(不是調查警員隊伍)。房一定要有窗可望到入面。如見完律師有投訴一定會通知值日官,值日官會紀錄在電腦,而D1是沒有相關紀錄。同意從電腦見到D1見律師後表示心口及頭部不適要求治療,其後又拒絕到來之救護服務並簽名確認。
同意青衣警署由另一值日官所做電腦紀錄了3月8日22:31時D1再要求送院治療,值日官檢查冇外傷,按程序安排押解送瑪嘉烈醫院。
🔸辯方代表(D1)盤問
-處理D1時警署報案室除自己有3警員,前枱最少會有一名警員。
-同意有人來前枱是望不到2號房
-同意2號房有窗及百葉簾
- 4及5號房不會比被捕人士用
-見D1時有幾多OCTB隊員在傍記不起,只確認由13024帶D1來
-同意冇向D1講解權利,不記得有冇講可見律師及可保釋,認為被捕者會知,警署房內有張貼羈留人士通知,而且拘捕人員也要將一份比他睇及解釋再簽名,不記得有冇提醒D1留意張貼。
-冇留意多少個OCTB同D1來,警員之後去邊也冇留意。
-同意3月8日00:35至01:12 時D1或OCTB去邊不知道
-Detention Note 見D1在02:45至03:07 時接見律師,相信有發生。
-記得1號房有2道門,一向通去停車場走廊,另一向正門公衆地方但外面開不到因冇裝鎖,但印象可由面推向外,不清楚是否有橫閂。
-同意自己指示同事叫白車,記不起邊個通知D1要白車。
-同意冇檢查D1心口及冇同D1對話,D1 因身體不適而非投訴受到襲擊受傷,所以毋需揭起衫檢查。
- 不知道D1 在03:07見完律師之後去咗邊。
-回應法官問拒絕睇醫生時D1 在哪裏,答無印象。
[12:49] 作供未完,有陪審員身體不適法官宣佈今日提早完。
明天視乎陪審員情況08:45繼續
🔺更新:根據法庭紀錄第七庭明天1月21日不會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