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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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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0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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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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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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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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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PW173 警署警長 潘富安(音) 作供,控方表示因遷就證人放假,提早傳召。

🔹控方主問
主控先呈上兩份文件: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和detention note。證人在2020/3/8 在青山警署當值日官,04:56 D4行入報案室,見到左腳有少少拐下拐下,問佢咩事,D4話朝早扭親,無表面傷痕,問佢有無需要睇醫生,D4回答無。

證人同意根據文件紀錄,D4在3月8日13:30~14:08見律師,但不是在青山警署,15:08 再有律師想見佢,結果無見到,16:53 去咗伊利沙伯醫院,留院直至3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上庭,期間在3月10日19:16 有見律師。

🔸辯方(D4)盤問
證人稱到2020年已經做咗值日官約三年,同意事隔四年半,單憑記憶唔記得D4,detention note 中01:25的記項證人無參與,只有04:24 一項與證人有關。

見D4拐下拐吓,佢話扭親腳,記憶中有提係左腳眼,所以才有記錄“left angle",唔記得有無除襪,應該有睇過左腳眼,無表面傷痕無紅腫,傷勢應該係證人自己發現,如果係由警員報告會記錄低;唔記得有無問傷勢,有觀察衣服無覆蓋的身體部份,無表面傷勢;D4去咗醫院,19:30入住病房,因為骨折,證人唔知道因為無當值。

律師指出案情:
- 從來無問過D4有無投訴或要求(唔同意)
- 無問過需唔需要睇醫生(唔同意)
- 無睇到心口或膝頭哥,無盡到值日官職責(唔同意)
- D4嗌投訴拉佢班警察,俾警員拉走(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帶被告到報案室,會記錄拘捕嘅罪名,detention note 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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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作供
🔸辯方(D4)盤問
在有法庭搜查令授權之下,可以即時檢閱手機,如果發現當中有資料與案有關,證人同意在可行情況下應該係要作出警誡,同意電話已在警方手上,唔同意無迫切性,因為當時排除唔到在入屋之前,D4有無用呢兩部電話做通風報信,聯絡其他人,或者預設引爆程序。同意如果在警誡之下D4唔提供密碼,只可以攞去網罪科檢查,唔同意不作警誡係唔想D4知道有緘默權。

律師質疑如果電話係遙控引爆,更加唔應該接觸電話,點解唔盡快離開現場,當晚進出單位兩次,直至04:17才離開;證人稱收到指示在現場調查。陳官詢問:離開係咪你話事?

律師質疑D4在3月7日晚上11點幾講出6個字密碼,證人無即刻寫低,直至3月8日11:30補錄記事冊,才第一次出現,是否有其他警員提供,證人否認。

律師稱該組6個字密碼係開機密碼,不是登入TG的密碼,質疑當時警員如何使用該組密碼。證人申請睇返記事冊,之後表示有紀錄:「2020/3/7 23:48 D4 見證6158使用密碼249542開啟上述電話內容TG app,由6158對上述兩部電話進行檢查」。

跟住做三宗案件嘅警誡,第一個警誡供詞中有Lukas一字出現,證人稱唔知Lukas 有兩個寫法,唔記得有無問D4點串。
律師指證人的供詞寫調查期間發現D4左腳受傷,但當時唔問,係唔想知道佢受傷而影響警誡嘅工作,搜車搜屋期間亦無問過D4身體情況;證人唔同意,因為佢除咗撳膝頭哥呢個動作之外,無其他異樣,有問過使唔使睇醫生。

3月8日04:20帶D4到青山警署,匯報值日官拘捕詳情,同意無在記事冊/口供紀錄,無寫值日官問有無投訴,無寫D4嘅回應。

去搜D4在葵涌貨櫃碼頭路的辦公室,證人唔知該公司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員工,唔知D4係老闆定員工;同意當日搜查時無燈,唔知有無cut電;唔知道門口的密碼鎖係咪壞咗,無印象D4講唔知單車鎖嘅密碼。

3月8日19:30證人和8519一齊去到網罪科,從8519手上接過D4的iPhone XS max,當時電話係開著,唔知邊個開,8519 負責iPhone 6S plus,各有各拍攝。

2020/3/13 10:23 再次檢視電話,唔記得係咩狀態,同意口供無寫。
律師指出現時的通訊軟件可以用電話、電腦或者iPad作多重帳戶登入,所以證人話拍攝的訊息全部來自該手機係唔準備,證人表示用過WhatsApp 的功能,只可以同意WhatsApp 係,唔知TG的情況。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唔記得有無戴口罩)
- 8519和8315係頭兩個人,跟住係53953和證人(同意)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三人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53953將D4雙手反鎖向後,D4無反抗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53953入廁所,打咗D4一拳
- 53953用恐嚇嘅說話鬧D4好串,陣間有排你玩,並指如果D4唔隊同案,D4有排捱
- D4被打,面露痛苦表情
- 無警員作拘捕或者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敲廁所門,53953開門和他交談,53953行出廁所,警員入去,該警員揸住一部白色面嘅iPhone,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iPhone係咪D4,D4否認
- 警員離開廁所,53953入返去,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有人敲門,53953開門,另一個警員入廁所,揸住一部MacBook Pro電腦,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該警員問D4 MacBook Pro係咩密碼,D4解釋唔係佢嘅,喺公司買
- D4問53953點解手機無放入貴重財物袋,53953即時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用粗口鬧D4關你撚事,再用右拳打多一吓,鬧你呢家係犯,陣間有排捱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警方申請搜查令好容易,你哋班黃絲話警察強姦啲女,話掉人落樓
- 過咗一陣證人問D4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D4被襲擊完,喺驚慌情況之下提供iPhone開機密碼,並非TG密碼
- 53953除咗D4手扣,證人交咗一部記事冊,吩咐D4在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D4因為驚再次被打就聽吩咐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證人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無問D4點串(唔肯定有無)
- 三次警誡嘅內容,都係證人杜撰出嚟
- 無向D4覆讀內容,無畀足夠時間佢睇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iPhone XS max 和MacBook Pro 都係在主人房搜出嚟
- D4嘅心口被警長襲擊,左腳被警員襲擊造成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證人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證人無向D4講解被拘留人士通知書
- 在1205B室搜查,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由去搜車、到再次返屋企、去葵涌、去屯門,D4全程都係自己行走,無投訴話要去睇醫生。
只記得枱上有超過兩部電話,確認唔到有幾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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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25 跟蹤警員SO31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尖沙咀特遣隊,2020/3/7 駐守刑事情報科,去屯門啟豐園候命,與O記一同上某座12樓某單位,23:46去到,門口有鐵閘,但無上鎖,證人拉開,發出警告,敲門叫警察開門,嗌咗一次(陳官叫證人示範當時的聲線),等咗一兩秒,無人回應,嘗試開木門但鎖咗,用破門鎚破門,撞咗一兩吓,木門開咗少少,從門罅見到室內有光,有力量頂返出嚟,度門閂返埋,再撞多一兩下就開咗,木門跌咗入屋內,隨即讓開,等三合會調查科嘅人入去,證人無入屋,開門一刻見唔到有人。

🔸辯方(D4)盤問
證人有超過20次撞門經驗;口供寫撞咗四至五次,無講有人頂住道門,無講開咗少少跟住閂埋咗,點解四年半後記得?證人解釋係自己做,呢次印象深刻,因為成度門跌咗落地下,之前嗰啲就無,口供無寫同意係疏忽。感覺有人頂住道門,但見唔到人,同意係有其他可能。

律師指出案情:
- 無作出警告(唔同意)
- 無示範咁大聲(唔同意)
- 無人頂住道門(唔係百分百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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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0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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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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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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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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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8日02:05 開始搜屋,04:05 搜完,有檢取證物和影相,03:00 開始展示檢取咗嘅證物畀D4 睇,講在什麼位置檢取和在記事冊做即時記錄;控方呈上證人的記事冊,顯示在搜屋之前,叫D4 簽署同意警方搜屋。

在D4見證下,檢取咗以下物品:一對黑色鞋,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一粒電池、一塊電路板連一隻USB、一支超能膠、一個損毁咗嘅黑色擴音器、兩塊布碎、一張紙巾、一對黑色膠手套、一把紅色柄鉸剪、一盒橙色電線、一部測量機(萬用錶) ),一本渣打銀行支票簿,一個黑色袋內有六張SIM卡,五粒電池,一條黑色圍巾,一個橙色file(文件有D4 名和地址),一個白色膠袋(內有4板電路板、三條鎖匙、兩隻USB),一個灰色袋,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一部黑色HTC手機,兩部橙色Sony手機,一隻黑色Apple Watch,兩部MacBook,兩部iPad mini。

搜車檢取以下物品:一件灰色外套,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電池連電路版,一隻黑色和一隻白色USB),一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八達通,兩套前後車牌(MTxxxx, ELxxxx),3M防毒面具,proselect 液體(聚氨酯樹脂),CHUMBE 膠水,一塊綠色電路版,一張屈臣氏單據。

從被告的銀包檢取以下物品:一張恒生EPS卡,一張恒生Visa Card,一張渣打銀行ATM card,一張渣打銀行Master card,一張AEON card,一張白色匙卡,三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神州電腦公司單據,一張Best Buy co. ltd. 單據。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記事下一段記錄係06:52去到葵涌D4 公司搜查,雖然有搜查令,同樣要D4簽署同意搜查。檢取以下物品:10張IOUR 卡,三隻USB,兩疊D4的卡片,一部ASUS灰色手提電腦,四張SIM卡,10張“鴨寮街"電話卡,四舊綠色電(兩舊連電路版),一部電腦硬盤(卓上電腦),一個黑色樽內有羧酸(主控話係爆炸品,無帶到法庭),一支shampoo,一條單車鎖,一個爛咗嘅密碼門鎖,一份單位的租約和一份寬頻合約 。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08:35 去到石蔭邨某單位搜屋,由D4的父親開門,在D4見證下搜查單位,無與案有關物品。

主控又叫證人確認,由第一眼見到D4 直至當刻,無人對D4 使用武力、威逼或利誘。

控方呈上檢取的證物(用咗頗長時間)。證人補充在單位廳中搵到一個灰色背囊,主控叫陪審員和法官關注,展示一張相,見到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再展示另一張相,見到一個黑色擴音器和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

📲檢視電話
在拘捕D4稍後發現iPhone 6s Plus 和iPhone XS Max開著,即時交由警長6158檢視和保管,直至09:30,6158交回電話連充電器給證人保管,當時兩部電話各自放在一個貴重財物袋,未封存,再放入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3月8日19:30,證人和13483帶同電話去CSTCB總部檢視,證人交iPhone XS max 給13483 處理,證人處理iPhone 6S plus,開啟Telegram ,拍攝咗70張相和3段影片。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係TG群組對話內容,顯示一張長形立方體的草圖,大小30x46x7 cm,畫上:12V relay,4G 手指,Raspberry PI zero,尿袋。

另與其他人對話的內容:揾鬼車,20 kg蛋糕乜都飽,WG 電引+硫磺+flash powder。

TG 的聯絡紀錄,特別指出有:烘焙同學會0.3,一枝弓,流沙天堂,botfather ,夠鐘改名,William Wallace,Alpha force,五飛。

播放三段影片,一段是在烘焙同學會0.3群組中播放,兩段係在電話的已“刪除的影片"中插放,内容大致相同,拍攝厠所內有燃燒物品,發出火光和煙,有一男子頭部出現。

兩人拍攝到21:30,將電話熄機,之後將三部電話(XS max, 6S plus, 6 plus)交咗畀警長1617,3月9日16:45,警長1617交返三部電話給證人,1617 話已經將6 plus 解鎖,三部電話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登入TG都係同一密碼;17:00 證人再交XS max 給13484 檢視,證人檢視6S plus,影咗100張相。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TG 烘焙同學會0.3 群組有10個成員:Bee,賞花杏仁露,William Wallace,大鵬金翅鳥,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一枝弓,武肺疑似患者,流沙天堂,叉雞飯。叉雞飯係owner,除咗賞花杏仁露,其他人係admin。拍攝完之後,電話熄機,封存在貴重財物袋,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13:15,證人再去CSTCB檢視iPhone 6 plus,影咗28張相。電話的Apple ID係D4。

3月13日10:20 13484攞iPhone XS max 做調查,12:15 交還證人保管。

最後,主控叫證人確認,3月8日凌晨D4 去搜車搜屋搜公司,全程係自己行走。

主問完畢,辯方D4留待下星期開始盤問。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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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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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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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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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劉(19) #提堂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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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7爆炸 #審訊 [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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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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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傳證人之前控方補充上星期播放的影片的截圖。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借助證人呈上一份本案的法庭搜查令,針對所有檢取的電子器材,讀出多個證物編號是什麼器材。

🔸辯方(D4)盤問
證人確認在2020/3/8 18:00 做補錄記事冊,分別在2020/4/7,2021/12/9,2024/5/21 做咗三份書面口供。2020/3/7 有兩次訓示,第一次由曾曉雅主持,第二次由警署警長盧志盛主持,C1-2 隊有WhatsApp 群組,與其他小組無群組,無獵鷹行動群組。

📎郁動 vs 撥
口供寫3月7日破門入內,見D4瞓在地上不停郁動爭扎,庭上講係不停"撥",質疑四年半前寫郁動,點解庭上會講"撥",係咪上庭前有人教用撥字?證人解釋撥都係郁動嘅一種。

📎四年半嘅記憶
主問時話發咗兩次警告,口供無寫,四年半後憑咩記得返講咗兩次警告?係咪有人教?證人解釋入屋拘捕,見到不知名男子,當然要畀警告,D4無理會,證人上前控制,遇到D4反抗,當然要畀第二次警告,唔需要每次警告都寫落記事冊,除非牽涉到下一步行動需要落記事冊,例如警告之後開槍。

📎Telegram 密碼
證人同意13483問D4攞密碼時係無警誠,係無畀電話佢睇,但只係在隔離。律師質疑D4只係回答6個字的電話開機密碼,不是TG密碼,因為TG係4個字,證人不同意,稱13483問:「兩部電話係咪你嘅,TG密碼幾多?」,D4 回答:「兩部電話係我嘅,密碼係249542。」,律師指D4無講係TG密碼,陳官就話答案要睇問題。

249542這組密碼,第一次出現在證人的紀錄係在事發後的18小時,寫補錄記事冊,中間發生咗咁多事,質疑點解會記得?證人解釋係做緊同一單案件,密碼係D4提供嘅,所以好記得。

📎放錯證物位置
證人解釋檢取證物的程序,會有機會攞起證物檢查,例如粉紅色膠袋會攞起嚟睇吓入邊有咩,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或者違法物品,會盡量放回原位,同意係會有少許郁動,但好少會擺錯位,完成搜查就會影相,再向被捕人士展示檢取的證物,指出在什麼位置檢取。律師指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唔同意)。

律師指記事冊寫咗兩項"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其中一項删去6字,旁邊加上"s"字,主問時在庭上更正,稱該項應為"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點知係該項寫錯銀色,唔係另一項?證人解釋,估計當時自己以為寫錯兩部6 plus,所以先删除6字,後來發現一部係6s plus,所以加返s 字,律師指出可以撈亂證物(唔同意)。

證人同意記事冊無記錄展示證物畀D4睇,無記錄復讀畀D4聽,唔同意無記錄係因為無做。

13483做警誡時證人在場,但無特別關注,無留意13483有無復讀。

同意在檢取證物時無問D4物品係唔係屬於佢,因為如果佢話唔係,咪等如全部都唔會檢取,同意證物可以唔屬於D4,但有搜查令就可以檢取。律師指出除咗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屬於D4,其他都唔係佢嘅(唔知道)。

搜查D4辦公室時無留意有無公司水牌,唔知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人工作,唔知道D4的卡片有無放錯在枱面,律師指出一張相片中,有一部使用八達通的汽水機(唔清楚)。

3月8日去CSTCB檢視電話,iPhone XS max & iPhone 6s Plus 係連接住充電器,螢幕係着住嘅狀態,充電器唔係證物,唔知從何以來,當時無問6158,現在亦唔知去咗邊;09:30~19:30無處理過電話,當晚影完相就熄機,入貴重財物袋封存,交俾警長1617,3月9日16:45再攞返,都係熄機狀態。

問點解會有兩種處理方式,09:30 從6158接收電話時係開著螢幕,3月9日從CSTCB 接收係熄咗機,證人解釋因為6158要離開,佢只係同小隊去做拘捕,角色係佢對數碼裝置認知比我哋豐富,保持開機狀態目的係做調查,如果搵到證據,會用相機影低,在錄影會面中俾D4睇,唔知點解唔熄機。律師指出iPhone XS max 會自動關閉屏幕(唔知道),係要用密碼開返,無熄機係因為無攞到開機密碼(唔同意)。

3月9日 警長1617講三部iPhone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證人唔知佢點樣知道。同日在CSTCB影咗108張相,影完無再交俾1617,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 證人帶iPhone 6 plus 去CSTCB檢視,唔記得13483有無去,由證人開機睇TG紀錄,唔記得使唔使入密碼,影咗28張相,影完相熄機,攞走電話。
3月13日 13483 攞iPhone 6s plus 做調查,即日交回。
之後無再處理電話,在3月16日交去證物房。

律師提出WhatsApp & Telegram 都有多重登入功能,可以用電話、電腦、iPad 同時登入同一賬號,如果在電腦發出訊息,電話會同時顯示,指證人話所有顯示的訊息來自電話的說法不準確,證人知道WhatsApp 有這功能,但唔知Telegram 有無,多番討論後都無正面回應,主控稱證人唔係專家,已花咗10分鐘,陳官加入指證人只係講到WhatsApp ,證據係Telegram ,盤問無意義。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無戴口罩)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陳官介入指證人話無入厠所,辯方嘅案情答唔到,律師唯有改變方式繼續指出案情:
- 有警員攞iPhone & MacBook 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和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53953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
- 有警員問D4攞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13483 攞記事冊寫咗一啲嘢,吩咐D4在記事冊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13484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係13484杜撰出嚟
- D4被警員打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13483 無複讀畀D4聽,無畀佢睇
- 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
- 無向D4展示證物和複讀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13484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見值日官時D4係拐下拐下咁行(無留意)
- 搜查D4公司,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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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緝警員 8315 曾康賢(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1-2隊,當日有去到啟豐園進行拘捕行動,角色係負責揸車,有處理過D4。

破門之後入屋,見到D4瞓在地上,有掙扎,身上有木碎和木條,望完屋內環境安全,同8519上前用手控制D4,有上手扣。

📎搜車
3月8日01:31 去啟豐園樓下美樂里搜車,人員有證人,D4,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13483。

🗣️小休前話負責去搜車,點解知道D4架車位置?因為向D4表示要搜車,他說在樓下帶我哋去。
🗣️咁點開車門?搜查前13484同D4講將會搜車叫佢攞車匙,之後D4帶警員去停車場,近美樂里地方果然見到架車,在D4衭袋取出車匙在D4面前開門。

📎車內檢取物品
由左前副駕位開始以順時針方向搜,最後搜是尾箱。檢取物品包括:
-左前座:一件灰色外套
-司機及副駕中間: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一塊電池板連電池、一隻白色USB手指、一隻黑色USB手指連紅色盒
-司機位太陽擋:一張成人八達通
-司機位手把:一張新昌電腦公司收據
-車尾箱:兩套前後車牌(MTxxxx及ELxxxx)、一個3M防毒面罩、一個透明袋內有2樽液體、一支膠水(聚乙氫醇)、一塊錄色電路板、一張屈臣氏單據。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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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呈述上訴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於2022年2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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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1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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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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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315 曾康賢(音)

🔸辯方(D4)盤問

📎改證供
記事冊、書面口供、上次聆訊都係8519上手扣,指出今次改口供,係要吻合其他人證供,今次上庭前有無人叫你講係53953上D4手扣(無)。

📎搜車
證人稱D4見證搜車過程,有部份證物係攞起向D4展示,有部份係用手指出,檢取完證物拎返D4屋企,交俾8519,同意係無在現場覆讀畀D4聽,但有寫D4見證,當刻無需要畀記事冊佢睇;律師指出記事冊無寫見證,證人在庭上番睇記事冊,之後同意記事冊係無寫,律師指出證人只係押解D4去搜車,但過程只係警方去搜證,所以記事冊無記錄,證人唔同意,稱因為有部份證物不是在司機位檢取,例如灰色外套係在左前乘客位,有問D4係唔係佢嘅?佢有回答係,同意在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得咁仔細,因為在庭上係第一次問,D4承認架車係佢嘅,帶咗車匙,成功開到車門,所以先有一連串檢取。

律師指無人逼你唔寫㗎?證人稱因為時間緊迫,搜屋流程未完成,以證人理解稍後時間會有同事向D4攞口供,到時會俾D4再講一次,而證人嘅記事冊,因為要盡快補錄,未去到好細節嘅每一個對話。

律師不同意有迫切性,D4已被控制,花幾秒時間寫有幾難?證人稱有好多嘢要做,返到警署都無寫,因為口供同記事冊要一致性,唔係寫漏,係當刻覺得唔係每句對話都要寫。

稍後時間去到青山警署,見值日官時證人不在場;再去葵涌D4的辦公室,證人有去,但表示呢部份唔清楚,律師引述證人的記事冊寫「因AP不提供單車鎖密碼,警員5531剪鎖並進入上址...」,指證人一定聽到一啲嘢才會咁樣寫;證人解釋在拘捕行動中,主要角色係揸車,有去過D4辦公室,但並唔係主要負責押解,唔會聽到所有對話,點解記事冊會咁寫,因為進入唔到單位係事實,剪鎖係發生咗,所以做紀錄,🔺陳問官:如果D4提供密碼仲使唔使剪鎖?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唔同意)。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瞓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證人和8519係頭兩個入屋,跟住係53953和13483(同意)
- 證人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無印象)
- 戴住口罩(唔記得)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無人刻意反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D4在地上時,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呀哪」,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面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攞電話和電腦嘗試要D4解鎖,但唔成功(唔知道)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
- 53953用拳頭打D4心口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搞埋D4女友
- 有警員問D4電話開機密碼,D4回答249542(唔知道)
後期證人在屋門口位置把守,室內發生嘅事情未必留意到。
- 去到青山警署帶D4落車去報案室,D4係拐下拐下咁行
- 去葵涌搜辦公室無人向D4解釋搜查令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證人的記事冊是不需要D4簽名,記錄目的係記憶自己做的事情。

搜車過程,首先係問架車係唔係屬於佢,當覺得車上物品與案有關,就會問佢嗰樣嘢係咪佢嘅,所有檢取嘅物品都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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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7 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當日有到D4單位,主要工作係做數碼法理鑒證,有搜查令包括電話,可以檢閱電話或電子儀器裡面資料,去到單位,8519將一個內有兩部電話防訊號干擾袋交俾證人,當時係着住,檢驗兩部電話,都裝咗Telegram,嘗試打開發現要輸入密碼,問8519密碼,8519同隊員講,隊員問D4個密碼係咩?8519同證人講返TG密碼係249542,證人用密碼成功成功打開兩部電話嘅TG軟件,並檢查TG帳號,其中銀色iPhone XS Max 嘅帳號係@slope_dogg,顯示名稱係Alpha force,iPhone 6s plus 嘅帳號係@surreal_ggx,顯示名稱係Bee,檢視完之後,將兩部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作用係唔受外界干預,再將兩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入邊。

接過電話時係着住開機狀態,無鎖定,唔需要入開機密碼,帳號user ID 特色係獨一無二,顯示名稱係其他人同佢通訊時所顯示嘅名,係自己設定。

再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內,一直保管到3月8日09:30交俾8519,期間一直保管在身,直至離開單位,無非法干擾,兩部電話都係在開機狀態無鎖定,怕電話無電,所以用兩部流動充電器分別連接供電,充電器同時放在防訊號干擾袋內。

交比8519後自己冇再接收個電話或在處理任何D4電子儀器。整個過程冇對D4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法官關注插着充電會否影響電話資料?回答不會

🔸辯方(D1)盤問
同意TG 帳號編號同ID不同,編號及用戶名稱是用戶自訂,剛才作供應是講編號同名稱,編號是獨一無二唔可以重複。問咁急要同OCTB上去解釋因為有命令要去,主要提供技術支援檢視裝置入便資料,同埋幫手保存數碼資料確保不受干擾。

🔸辯方(D2)盤問
確認2012年加入網罪科CSTCB,一般程序是陪同案件主管一齊檢視電子儀器裝置資料,本案也是。

🔸辯方(D4)盤問

📎手機及Telegram密碼
同意本案自己只做了一份口供同記事冊補錄。同意記事冊寫8519交防訊號干擾袋及電話密碼,冇提Telegram密碼,因當時是問TG密碼,也成功用此密碼打開程式。代表指如果TG密碼設定得四個位,同開機密碼頭四個位一樣,咁打6個位開機密碼一樣開到TG? 證人指正常開唔到。
代表再指iPhone XS Max手機有開機密碼,證人指果時唔需要。

📎參考/照抄口供
代表指出記事冊寫錯手提電話為銀色,但口供識得改返金色,是否因為抄其他人?證人不同意,自己寫口供時記得所以咁寫。追問口供日子為2021年12月20日,時間來就反而記得,證人答那是列印日子,自己在案發七日內已經編寫好。

📎D4兩部電話證物
初確認由警員交來到交回調查警員期間兩部電話一直保管在身上。但代表律師提及中間比過警員影相做紀錄後改為同意中間有取出,但自己是睇住冇離開過視線。
同意3月8日兩部電話連流動充電器俾8519,唔記得充電器型號同現時在哪裏,認為充電器唔影響手機資料,知道充電器是部門使用沒有如辯方代表所講傳輸功能。自己未見過有傳輸功能充電器所以不知會否干擾電話內資料。確認在D4住所有同8519檢視手機Telegram,自己只是協助檢閱用戶資料,唔記得睇咗幾耐,8519有其他工作所以是斷斷續續檢閱,離開單位才停止。

電話一段時間冇用是否熄機要視乎型號同用戶設定,D4兩部電話Iphone XS Max (433)及iphone 6S (434)plus當時一直冇熄過機,董事不知433電話是否要開機密碼,不同意該部電話一段時間後會自動熄機。

證人知道WhatsApp及Telegram也有多重帳戶登入功能,即一個用戶在電腦使用apps打訊息,同一帳戶只iPad電腦也會出現相同訊息。

📎辯方案情
自己睇不到破門時D4坐在廳,看不到邊個警員最早進入單位,印象自己冇戴口罩,有用繩掛住委任證,冇留意其他人。沒有見過53953戴着戰術手套,也見不到有人入過單位來廁所。沒有留意D4離開單位時行路是否拐下拐下,自己從來沒有見過有傳輸功能流動充電器。

【作供未完,辯方代表要求用兩證物手機測試,以6個位密碼登入4個位密碼Telegram,但因冇電押後明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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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2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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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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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4 偵緝警長53953 李東彪(音) ,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3月7日帶隊去屯門D4住所作拘捕,之後帶D4去搜車、搜辦公室、搜山景邨父親住所然後再去青山警署。破門入D4住所後見到他在地上爭執,自己同隊員控制他,扶起身後反手上鎖,當D4需要在13483記事冊簽名時自己替他除手扣。
處理被告整個過程自己都在場,確認當時D4自己行走,冇投訴個身體或者腳步不適,證人觀察D4身體冇異樣。自己於上述處理D4階段冇作出武力、威嚇及利誘行為。

🔸辯方(D4)盤問
📎抄寫紀錄達口供一致
同意只在3月8日早上做了一份補錄記事冊。問有冇參考13483記事冊,答內部指引每天也需要看全部隊員記事冊,自己寫之前看過所有隊員紀錄。質疑抄寫其他人紀錄答自己在埸,睇番隊員所聽所聞是否同自己所知一致,自己的大部份紀錄是靠記憶,自己抄了證物紀錄。

問為何可以在D4說出電話密碼11小時後憑記憶寫返記事冊?證明答有自己方法記果6位數字「易死狗唔死易」,不同意抄人。

追問D4進行3次警誡下答覆都記得,其中紀錄同13483差唔多一模一樣,舉例大家都寫「Lukas」。證人說做補錄之前看過13483記事冊,同自己記憶一樣,所以2人相同,表示唔知道另外一個寫法「Lucas」。代表再舉例另一「跣底」大家都錯字,證人答冇留意。不同意抄寫令大家證供吻合。律師要求庭上用D4 3次警誡回覆170字測試證人記憶,法官拒絕批准測試。

📎辯方案情
大致同之前相同,請人大部份否認,包括我門前警方沒有警告,入屋時D4企在廳,警察大部份冇掛或反轉證件,有人手持長槍指向D4,OCTB警員使用武力、威嚇D4電話密碼,而非telegram密碼。有警員襲擊D4左腳令膝蓋骨折。警員帶D4入屋內廁所後證人用拳打D4心口,有警員拎電腦或電子儀器入廁所要求D4解鎖不成功。證人向D4說不合作便會搞埋住對面街女友。廁所出來13483要求D4在記事冊不同地方簽名,沒有覆讀內容也沒給予閱讀。D4從來沒有招認及過今朝去廁所跣低受傷。搜查令沒有人解釋過比D4,D4嘗試同值日官投訴舉報人員,證人及隊員拖D4入報案室附近一間房,證人摑D4一巴所以D4冇再向值日官投訴。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估計明天可完成D4餘下兩名證人,之後會開始D1 案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8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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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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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陳兆愷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已還押逾39個月 #終審上訴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於2023年3月4日被判罪成;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4年3月14日被駁回;申請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於2024年4月17日被拒。終審法院於2024年7月31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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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6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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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