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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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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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3位被告同被裁定罪名成立,D2陳振哲及D3鄭仲恒早前已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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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開庭]

上次聆訊中,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工傷報告等有關資料。然而,就感化官反映就被告人的工傷情況,需要向相關醫院遞交醫學調查表格才可索取進一步醫療報告,而該報告需在醫院收到表格後6個星期才能完成,而被告的工傷假期亦已延長至2023年1月19日。

由於未有醫療報告,感化官報告無法完成。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1月27日再訊,控方則建議只押後到1月9日。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0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被告續以現時條件保釋

[14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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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會傳召四名證人,而D1、D2各有一名辯方證人,皆為事實證人。因雙方對呈堂片段有爭議,需要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14:30同庭再作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關,何,蔡(19-26) #2020051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4位被告與*(15)*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裁判官莫子聰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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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現在涉及4名被告,即D1李(24)、D2關(24)、D3何(19)和D4蔡(26)。他們在早前表明否認上述控罪受審,法庭亦已將本案排在2023年1月4,5,6和9日進行審訊。

但是,控方和法庭都得悉本案在今日不能在13庭開審,故法庭在今日特意開庭提訊,嘗試再縮窄審訊時間。

控方表示審訊時間(4天)已經很難再進一步縮窄。經過控辯雙方商討後,本案現時的情況如下:

1:現時證人數目減少至4名,但有新增1名警員,即警員12955,她的證供與從片段辨認被告 (特別是D1和D3) 和事前telegram的訊息,即號召市民參與案發當天的活動有關。

2:控方會呈堂的片段包括HK01和立場新聞的新聞片段,和麗晶賓館和榮華大樓的閉路電視,共長約1小時35分鐘;辯方亦會呈堂1條長約1分鐘30秒的有線電視新聞片段。

3:本案不涉會面紀錄。

進一步顧及到辯方的爭議點、被告的作供意向、和法庭日誌後,法庭決定本案暫時維持於明天(1月5日) 09:30開審。若13庭在明天仍未能開庭,則回到1庭再作商討和處理。在侯訊其間,被告們獲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月4日19:00更新:根據司法網的資訊,法庭已將案件押後到後日 (1月6日) 09:30開審。)
(1月5日20:45更新:根據司法網的資訊,法庭已將案件押後到下星期一 (1月9日) 09:30開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同案被告為
D1: 彭(21) / D2:馮(18) / D3:梁(25)
D4:朱(38) / D5:陳(23)

D1:彭 於2022年8月23日同意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1500港元及守行為18個月;

D2:馮及D3:梁 於2022年9月26日承認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D3:梁另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2:馮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梁則判監6個月。D4:朱則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5:陳於2022年11月11日承認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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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將有4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播放片段長度約10分鐘;辯方沒有證人及沒有片段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排期於 6月7日早上9: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七號法庭,預計兩天以中文進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非法集結 #0908旺角

D1:陳(18) / D2:鍾(29) / D3:黃(25)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非法集結罪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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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3申請押後,因今天才收到由控方提供約100GB片段,辯方需時處理片段及有關文件,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案件申請押後獲批,案件押後至3月3日下午2:30同庭提堂

D1有報到時間更改,申請獲批。
期間D1及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承認控罪(1)(2)‼️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呈上四封求情信,分別是被告自己、父親、前雇主及朋友所撰寫。
被告稱當時是一時衝動而參與本案罪行,事後已感到非常後悔,事件亦已經經歷了三年,望法庭輕判,亦能夠早日完成法律責任,能夠照顧年邁體弱的嫲嫲。
父親形容被告人是一位盡責及孝,當時兒子只是一時衝動犯下本案,望法官輕判,能夠照顧年邁的嫲嫲。
前雇主形容被告人是一個工作盡責態度認真的員工,當被告人完成法律責任後,願意再次聘請。

被告現年29歲大學畢業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從事電腦程式工作,每月有將部份收入作為家用。

[3:40] 休庭

控方形容事發當日最高峯期人數約200人;雙方確認當日是沒有示威者用雜物搗路,只有示威者行出馬路搗塞交通。亦沒有證據顯示D2有用雷射筆直接照射警署建築物或警員。控方亦確認當日沒有任何傷亡及財物損失。

控方沒有反對繼續保釋,但D2希望儘快完成法律責任,因此主動申請撤銷擔保。

先為D2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押後至2月1日下午2:30同庭聽取控方修訂控罪及有些事項的商議及進行判刑。

[4:23]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1002土瓜灣 #刑事損壞

翁(3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1支中國國旗旗杆及1支區旗旗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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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修訂及新增控罪

修訂控罪(1):侮辱國旗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 2022 年 10 月 2 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 24 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新增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 2022 年 10 月 2 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 24 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

原先保釋條件$3000保釋金,控方申請新增一項保釋條件: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3月15日早上09:30
同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非法集結 #0908太子
#判刑

D2:鍾(29) 🔴已還押21日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非法集結罪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2於答辯時承認控罪(1),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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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D1:符(37)
D2:呂(42)

控罪:
兩人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於20年2月29日有網民發起太子站「831」事件半周年紀念活動,旺角一帶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事隔逾兩年,再有三男一女分別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其中一男一女是今天兩名被告人),及暴動罪。於22年5月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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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控方表示會有3名警員及1名市民證人,播放片段約10分鐘。

D1:爭議點係佢有冇指稱罪行,冇爭議係喺現場被拘捕

D2:與較早時呈上問卷一致,今天冇補充。

期間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5-7及9日於九龍城法庭第十三庭進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堂

張(31)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形式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第159G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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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有關證物的化學檢驗已完成,內含高濃度氯酸鉀(可作為爆炸品)、硝酸鉀等,並申請押後以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辨方不反對押後及沒有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答辯

D1:陳(18)
D3:黃(25)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
同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2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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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表示於2023年3月1日才接受被告的委託,現在取文件需時,故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3年4月27日,並承諾將會是最後一次押後的申請。

黃官認為被告已多次申請押後,情況並不理想,辯方表示被告只是大學生,在處理聘用律師的經費有一定困難,懇請法庭體諒。

D3同樣申請押後八星期,因為辯方到2月才發現警方所提供的CCTV片段不齊全,且涉及的CCTV片段數量比較多,故申請押後。

控方指得悉D3所得資料有不吻合之處,取回資料後需花時間核對片段的檔案名稱,故不反對D3申請押後;控方同意黃官指D1的情況是不理想的,但鑒於案件需一併處理,故請求法庭記錄在案,希望是次押後是最後一次申請。

黃官表示本身想向D1下訟費命令,考慮到D1只是是學生,才酌情處理,並表示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押後。法庭最後批准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27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答辯,期間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