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
上訴方:
A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A2:#陳國維大律師 、#鄧詠芝大律師
A3、A4:#關文渭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答辯方: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結果速報:
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及批准上訴,理由3個月內頒布。
法庭裁定原審定下的35個月起點為明顯過重,合理起點應為 ⭐️25個月⭐️。至於20%認罪扣減屬於原審法官酌情權,上訴法庭無權干預。
因此,以25個月為起點,應用原審法院的20%扣減及4個月額外扣減,四人的刑期應為:
‼️15個月‼️
————————————
10:08
開庭,#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為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無法出庭致歉,指自己會盡力完成口頭陳詞,並會採納後者撰寫的書面陳詞。
庭上上訴方指,原訂各被告約6個月後會服畢刑期刑。
📌A1 上訴陳詞
理由一: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證據,亦採納了對被告較不利的證據分析,甚至有與證據不符的判刑原因。
其中,原審法官對港大評議會的理解沒有考慮港大學生會憲章第2部第2及7條。港大學生會幹事會負責學生會日常事務,職責如行政人員,評議會的角色則類似董事。評議會是學生會架構內除全民大會、全民投票外最高權力機構。學生會的目的包括「辨識學生團體中存在符合香港人民利益的社會議題(identify the student body with social issu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A1作為評議會主席,負責收集成員的建議並撰寫會議議程,包括討論梁健輝先生之死。會議由晚上7時14分開始,至10時結束,與此議程有關的討論由約7時20分持續至7時32分,其後會議討論其他如此完全無關的議程。
上訴方強調,A1作為評議會主席,根據憲章不能提出動議、參與討論或投票。A1撰寫的議程只包括對梁的「討論」,會議最終就此議題通過一項動議,並非A1決定或能左右。提出動議的是A2、和議的是A3。此動議並非在A1當初撰寫的議程上。但哀悼一人的死亡是出於悲傷,提出默哀一分鐘也只是對生命的悼念。上訴方認為「honourable sacrifice(光榮犧牲)」已經最中性的詞彙,而且A1只是撰寫「討論」議程,討論本質可以容納正反兩面意見。但上訴方同意,經過時間沉澱後A1可以認為本來的撰寫方式並非最理想,正如大律師出庭後檢討,也會覺得自己能作更好的陳詞。
法庭指,各被告以評議員身份犯案,已經超越個人行為。而且整個會議被校園電視全程作直播,並吸引了超過1000個讚好。上訴方回應,去多讚好和分享皆是案發後一段時間才出現,會議結束之時並沒有引起太大迴響。以30多名議員的評議會計算,4570名Facebook追蹤者只是少數,比網絡上很多KOL遠遠更少。
上訴方亦指出,原審法官錯誤辨認A1為校園電視的幹事,為證據上錯誤。直播會議並非傳播此煽動行為,而會議上亦處理了不同其他學生事務。
在警方對A1的錄影會面中,A1承認自己的錯誤行為。法庭質疑,A1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當時並沒有自覺地決定撤回討論。A1清楚知道作為評議會主席有權打斷不恰當的發言,但為尊重與會者表達意見、秉持一向傳統,並恪守主席鼓勵眾人發言的職責,A1並不會打斷發言,認為這只是一項保留權力(residual power)。此外,任何動議通過後,未經會議眾與會者同意,不得隨便撤回。因此,除非有其他與會者提出另一動議撤回此項動議,A1作為主席無權撤回。至於A1宣布將動議「保留(reserve)」,並非意圖保留至下一會議繼續處理,而是打算轉為非公開會議處理。
原審法官亦指,各被告以評議會代表犯案,是濫權(abuse of power)的行為。上訴方指,被告的影響力、目標、發表方式,均顯示他們沒有濫權的動機。
其後上訴方補充,各被告利用學生會的平台並非有意圖藉此煽惑犯罪行為或宣揚政治理念,只是作為大學生對時事的關心,用平台錯誤地表揚了一個不應表揚的人,這並非有預謀犯案。
理由二: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明白各件案件需視乎各自案情,區域法院其他案例對本案亦無約束力。但根據上訴方援引的基於本次事件的案例,大部分均關於「煽惑他人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給予 潘榕偉 案及 葉倩敏 案錯誤比重,本案量刑起點過高。上訴方指 #謝沈智慧法官 錯誤解讀自己審結的 葉 案的涉及罪行,而該案涉及Telegram群組直接煽惑殺警察的言論,比本案更嚴重,該案量刑起點卻只是15個月,本案明顯過重。上訴方亦認為原審法官忽略各被告於案發後三日清晨迅速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及撤回該動議的事實,這是減弱煽惑影響的重要因素,也顯示被告明白自己的錯誤,應反映在判刑上。
📌A2 上訴陳詞
理由三: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判刑原因指,「D2有明確的事前協議將成為動議的發起者(clearly a prior agreement for D2 to be the proposer)」。上訴方強調,案發前5、6個月,A2於參選學生會幹事會會長時,完全沒有任何政治動機,只是希望建立更好的學生群體,參選的宣傳也沒涉及任何政治主張。這是院長及A2本人的求情信均有提及的。但人的思維會被改變,A2受他人說服,因而犯下本案。
事後,A2亦迅速承認錯誤,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希望透過此形式讓更廣泛的人清楚他們已經撤回議案。法庭質疑,記者會於政府及香港大學校方均發表譴責聲明後才召開,並非完全出自被告的悔意,致歉也不真誠和不堅定(not genuine and wishy-washy)。上訴方認為誰向A2指出其錯誤的分別也不大,重要的是A2察覺自己的錯誤並立刻採取行動補救,且其道歉絕對真誠。
法庭認為原審已經就此給予認罪扣減,上訴庭不會干涉下級法院判刑法官行,使的酌情權。
理由四:特殊情況
上訴方認為本案A2答辯中面對特殊情況,令其無法得到最高的25%認罪扣減,法庭應視乎特別情況給予更高折扣。
審前覆核期間,A2向法庭表明不承認兩條罪行,其後改變答辯意向,與控方進行認罪協議,最後承認交替控罪。由於不確定國安法下最低刑期這條新法律,又需等待終審庭對 呂世瑜 案判決,A2才會猶疑不決,後來因為改變答辯意向更換法律團隊,未能在最早機會認罪。
法庭質疑,交替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為何A2選擇承認這條罪行?A2認為這個認罪答辯是一個不確定的機會,希望爭取交替控罪3至7年的監禁,或可低於宣揚恐怖活動罪的刑期,因即使被界定為較低參與者,也受五年最低刑期所限。
📌A3、A4 上訴陳詞
法庭指日前已經收到上訴方來函,表示會撤回第一、二項上訴理由,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1條相關。
理由三:
上訴方認為,潘榕偉 案中,被告人直接煽惑他人於新屋嶺扣留中心外非法集結。直接煽惑比比本案間接透過「表揚」過去的暴力行為煽動更嚴重。而 葉倩敏 案中,被告人更直接煽惑他人「殺狗(let’s go and kill dogs)」,更指出「71 101 係殺狗好日子」。這兩個案例涉及直接煽惑,量刑應比本案嚴重。
法庭指需宏觀整個案件背景,該兩案被告人「躲於鍵盤後」,而且 葉 案法官亦指出該案並非直接煽惑。
上訴方則指,煽惑導致的結果亦是法庭需要考慮,原審法官卻忽略了這點。
理由四: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援引 黃鈞華 案,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即港區國安法實施當日,在銅鑼灣一個暴動途中以刀刺向一名正在拘捕暴動者的警員的手臂。該實質的嚴重傷人罪,刑期為6年半。本案煽惑罪的起點為該實質罪行量刑的45%,對比之下明顯過重。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
上訴方:
A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A2:#陳國維大律師 、#鄧詠芝大律師
A3、A4:#關文渭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答辯方: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結果速報:
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及批准上訴,理由3個月內頒布。
法庭裁定原審定下的35個月起點為明顯過重,合理起點應為 ⭐️25個月⭐️。至於20%認罪扣減屬於原審法官酌情權,上訴法庭無權干預。
因此,以25個月為起點,應用原審法院的20%扣減及4個月額外扣減,四人的刑期應為:
‼️15個月‼️
————————————
10:08
開庭,#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為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無法出庭致歉,指自己會盡力完成口頭陳詞,並會採納後者撰寫的書面陳詞。
庭上上訴方指,原訂各被告約6個月後會服畢刑期刑。
📌A1 上訴陳詞
理由一: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證據,亦採納了對被告較不利的證據分析,甚至有與證據不符的判刑原因。
其中,原審法官對港大評議會的理解沒有考慮港大學生會憲章第2部第2及7條。港大學生會幹事會負責學生會日常事務,職責如行政人員,評議會的角色則類似董事。評議會是學生會架構內除全民大會、全民投票外最高權力機構。學生會的目的包括「辨識學生團體中存在符合香港人民利益的社會議題(identify the student body with social issu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A1作為評議會主席,負責收集成員的建議並撰寫會議議程,包括討論梁健輝先生之死。會議由晚上7時14分開始,至10時結束,與此議程有關的討論由約7時20分持續至7時32分,其後會議討論其他如此完全無關的議程。
上訴方強調,A1作為評議會主席,根據憲章不能提出動議、參與討論或投票。A1撰寫的議程只包括對梁的「討論」,會議最終就此議題通過一項動議,並非A1決定或能左右。提出動議的是A2、和議的是A3。此動議並非在A1當初撰寫的議程上。但哀悼一人的死亡是出於悲傷,提出默哀一分鐘也只是對生命的悼念。上訴方認為「honourable sacrifice(光榮犧牲)」已經最中性的詞彙,而且A1只是撰寫「討論」議程,討論本質可以容納正反兩面意見。但上訴方同意,經過時間沉澱後A1可以認為本來的撰寫方式並非最理想,正如大律師出庭後檢討,也會覺得自己能作更好的陳詞。
法庭指,各被告以評議員身份犯案,已經超越個人行為。而且整個會議被校園電視全程作直播,並吸引了超過1000個讚好。上訴方回應,去多讚好和分享皆是案發後一段時間才出現,會議結束之時並沒有引起太大迴響。以30多名議員的評議會計算,4570名Facebook追蹤者只是少數,比網絡上很多KOL遠遠更少。
上訴方亦指出,原審法官錯誤辨認A1為校園電視的幹事,為證據上錯誤。直播會議並非傳播此煽動行為,而會議上亦處理了不同其他學生事務。
在警方對A1的錄影會面中,A1承認自己的錯誤行為。法庭質疑,A1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當時並沒有自覺地決定撤回討論。A1清楚知道作為評議會主席有權打斷不恰當的發言,但為尊重與會者表達意見、秉持一向傳統,並恪守主席鼓勵眾人發言的職責,A1並不會打斷發言,認為這只是一項保留權力(residual power)。此外,任何動議通過後,未經會議眾與會者同意,不得隨便撤回。因此,除非有其他與會者提出另一動議撤回此項動議,A1作為主席無權撤回。至於A1宣布將動議「保留(reserve)」,並非意圖保留至下一會議繼續處理,而是打算轉為非公開會議處理。
原審法官亦指,各被告以評議會代表犯案,是濫權(abuse of power)的行為。上訴方指,被告的影響力、目標、發表方式,均顯示他們沒有濫權的動機。
其後上訴方補充,各被告利用學生會的平台並非有意圖藉此煽惑犯罪行為或宣揚政治理念,只是作為大學生對時事的關心,用平台錯誤地表揚了一個不應表揚的人,這並非有預謀犯案。
理由二: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明白各件案件需視乎各自案情,區域法院其他案例對本案亦無約束力。但根據上訴方援引的基於本次事件的案例,大部分均關於「煽惑他人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給予 潘榕偉 案及 葉倩敏 案錯誤比重,本案量刑起點過高。上訴方指 #謝沈智慧法官 錯誤解讀自己審結的 葉 案的涉及罪行,而該案涉及Telegram群組直接煽惑殺警察的言論,比本案更嚴重,該案量刑起點卻只是15個月,本案明顯過重。上訴方亦認為原審法官忽略各被告於案發後三日清晨迅速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及撤回該動議的事實,這是減弱煽惑影響的重要因素,也顯示被告明白自己的錯誤,應反映在判刑上。
📌A2 上訴陳詞
理由三: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判刑原因指,「D2有明確的事前協議將成為動議的發起者(clearly a prior agreement for D2 to be the proposer)」。上訴方強調,案發前5、6個月,A2於參選學生會幹事會會長時,完全沒有任何政治動機,只是希望建立更好的學生群體,參選的宣傳也沒涉及任何政治主張。這是院長及A2本人的求情信均有提及的。但人的思維會被改變,A2受他人說服,因而犯下本案。
事後,A2亦迅速承認錯誤,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希望透過此形式讓更廣泛的人清楚他們已經撤回議案。法庭質疑,記者會於政府及香港大學校方均發表譴責聲明後才召開,並非完全出自被告的悔意,致歉也不真誠和不堅定(not genuine and wishy-washy)。上訴方認為誰向A2指出其錯誤的分別也不大,重要的是A2察覺自己的錯誤並立刻採取行動補救,且其道歉絕對真誠。
法庭認為原審已經就此給予認罪扣減,上訴庭不會干涉下級法院判刑法官行,使的酌情權。
理由四:特殊情況
上訴方認為本案A2答辯中面對特殊情況,令其無法得到最高的25%認罪扣減,法庭應視乎特別情況給予更高折扣。
審前覆核期間,A2向法庭表明不承認兩條罪行,其後改變答辯意向,與控方進行認罪協議,最後承認交替控罪。由於不確定國安法下最低刑期這條新法律,又需等待終審庭對 呂世瑜 案判決,A2才會猶疑不決,後來因為改變答辯意向更換法律團隊,未能在最早機會認罪。
法庭質疑,交替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為何A2選擇承認這條罪行?A2認為這個認罪答辯是一個不確定的機會,希望爭取交替控罪3至7年的監禁,或可低於宣揚恐怖活動罪的刑期,因即使被界定為較低參與者,也受五年最低刑期所限。
📌A3、A4 上訴陳詞
法庭指日前已經收到上訴方來函,表示會撤回第一、二項上訴理由,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1條相關。
理由三:
上訴方認為,潘榕偉 案中,被告人直接煽惑他人於新屋嶺扣留中心外非法集結。直接煽惑比比本案間接透過「表揚」過去的暴力行為煽動更嚴重。而 葉倩敏 案中,被告人更直接煽惑他人「殺狗(let’s go and kill dogs)」,更指出「71 101 係殺狗好日子」。這兩個案例涉及直接煽惑,量刑應比本案嚴重。
法庭指需宏觀整個案件背景,該兩案被告人「躲於鍵盤後」,而且 葉 案法官亦指出該案並非直接煽惑。
上訴方則指,煽惑導致的結果亦是法庭需要考慮,原審法官卻忽略了這點。
理由四: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援引 黃鈞華 案,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即港區國安法實施當日,在銅鑼灣一個暴動途中以刀刺向一名正在拘捕暴動者的警員的手臂。該實質的嚴重傷人罪,刑期為6年半。本案煽惑罪的起點為該實質罪行量刑的45%,對比之下明顯過重。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法庭在今日12:57 和14:00 收到雙方陳辭大崗。亦收到行政長官在9月22日發出他行使權力的證明書。
彭資深表示張的控罪不是國安法,理應得到1/3扣減,至今已經坐多咗10日,申請保釋。
答辯方指1/3扣減不是被告的權利,是懲教署長的酌情權,現階段是懲教署長未有決定,申請方可以申請施法覆核,但未見到有之前,被告係要在禁房,
休庭30分鐘後,黎官問雙方關於保釋有無陳辭;申請方當然唔反對,答辯方反對,表示法庭要以國安法42條去考慮保䆁,基本原則係唔會批,除非可以令法庭放心唔會危害國家安全,國安署係反對保釋,申請交文件給法庭考慮。最後問法庭會否在今日駁回今次申請。
黎官表示不會駁回,指示答辯方在明日(24/9) 11:30 開庭交反對保釋陳辭,到時決定批唔批保釋,如果批出,傳媒可以報導;在26/9 15:00 交本案的詳細陳辭,申請方在30/9 15:00 交詳細陳辭,在10月3日 10:00 再聆訊。
======
直播不才,只能記下大概,歡迎補充🙇🏻♂️。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法庭在今日12:57 和14:00 收到雙方陳辭大崗。亦收到行政長官在9月22日發出他行使權力的證明書。
彭資深表示張的控罪不是國安法,理應得到1/3扣減,至今已經坐多咗10日,申請保釋。
答辯方指1/3扣減不是被告的權利,是懲教署長的酌情權,現階段是懲教署長未有決定,申請方可以申請施法覆核,但未見到有之前,被告係要在禁房,
休庭30分鐘後,黎官問雙方關於保釋有無陳辭;申請方當然唔反對,答辯方反對,表示法庭要以國安法42條去考慮保䆁,基本原則係唔會批,除非可以令法庭放心唔會危害國家安全,國安署係反對保釋,申請交文件給法庭考慮。最後問法庭會否在今日駁回今次申請。
黎官表示不會駁回,指示答辯方在明日(24/9) 11:30 開庭交反對保釋陳辭,到時決定批唔批保釋,如果批出,傳媒可以報導;在26/9 15:00 交本案的詳細陳辭,申請方在30/9 15:00 交詳細陳辭,在10月3日 10:00 再聆訊。
======
直播不才,只能記下大概,歡迎補充🙇🏻♂️。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九龍塘 #案件呈述上訴
👤韋(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申請方代表:
#黎劍華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答辯人無出席、無法律代表:
法庭之友: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 及 #彭浩原大律師
———————
📌 背景
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被指拉開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2022年4月21日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申請方立場:
黎專員表示《香港法例》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第115(3)條 適用於區域法院,答辯人報稱多個地址,包括不同公司地址和居住地址,答辯人在2022年4月離港,上訴方已經根據條例,送達文件到報稱的“最後/通常使用的地址",在法律上上訴方已經滿足到條例要求。
法庭意見:
質疑警方有資源,知道答辯人有多個地址,但只送去兩個地址,無人簽收文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嘗試送去其他地址,亦無查證報稱住址是否屬實。指上訴方解釋115(3)條的字面意思過於狹窄,送唔到文件又無根據114(4)條向法庭尋求指示。
法庭接納「法庭之友」的陳辯,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證據的疊加效應,裁決有違常理。
休庭商議後,法庭拒絕接受呈述上訴,因上訴方未能夠滿足上訴庭要求,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九龍塘 #案件呈述上訴
👤韋(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申請方代表:
#黎劍華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答辯人無出席、無法律代表:
法庭之友: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 及 #彭浩原大律師
———————
📌 背景
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被指拉開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2022年4月21日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申請方立場:
黎專員表示《香港法例》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第115(3)條 適用於區域法院,答辯人報稱多個地址,包括不同公司地址和居住地址,答辯人在2022年4月離港,上訴方已經根據條例,送達文件到報稱的“最後/通常使用的地址",在法律上上訴方已經滿足到條例要求。
法庭意見:
質疑警方有資源,知道答辯人有多個地址,但只送去兩個地址,無人簽收文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嘗試送去其他地址,亦無查證報稱住址是否屬實。指上訴方解釋115(3)條的字面意思過於狹窄,送唔到文件又無根據114(4)條向法庭尋求指示。
法庭接納「法庭之友」的陳辯,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證據的疊加效應,裁決有違常理。
休庭商議後,法庭拒絕接受呈述上訴,因上訴方未能夠滿足上訴庭要求,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
【09月2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12/75)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12/75)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陳(18) 🔴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於2023年2月25日被判監4年9個月。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10:00 開庭
🔸申請方
採納已交書面理由,但有一份上星期新手寫文件今日補充理由想交。
潘敏琦即扯火🔥,點解唔早啲比法庭?上訴人答因冇律師,不知程序,希望法庭原諒。
潘敏琦再閙:有福利官,有人問到,咁今日先拎上嚟,答辯方現在才睇,寫到啲字又細... 嗱,你睇浪費咗法庭時間,對方又唔知可唔可以今日回應。答辯方花了3分鐘看完確認可回應。潘敏琦叫申請人簡單撮要說出文件上訴理由。
申請人指主要是原審法官不接納自己作供解釋到場原因是為交功課做紀錄。
潘敏琦指法官有權不相信,你8點到埸留到11點幾,3個鐘呀,只影咗幾張相,你去到已見掘磚知有暴動,根本冇人會信你。再者有人幫你洗眼影多2張好走,但留3個鐘。而且上訴不是駁斥原審法官事實裁決,是睇有冇法律爭議及其他。
🔹答辯方
採納書面及法官上述理據,原審己有裁決不信出現理由,看不到有錯,今天收到文件的新理據也沒有騰本支持說法。
法官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判詞將在3個月內頒佈
1017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陳(18) 🔴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於2023年2月25日被判監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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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10:00 開庭
🔸申請方
採納已交書面理由,但有一份上星期新手寫文件今日補充理由想交。
潘敏琦即扯火🔥,點解唔早啲比法庭?上訴人答因冇律師,不知程序,希望法庭原諒。
潘敏琦再閙:有福利官,有人問到,咁今日先拎上嚟,答辯方現在才睇,寫到啲字又細... 嗱,你睇浪費咗法庭時間,對方又唔知可唔可以今日回應。答辯方花了3分鐘看完確認可回應。潘敏琦叫申請人簡單撮要說出文件上訴理由。
申請人指主要是原審法官不接納自己作供解釋到場原因是為交功課做紀錄。
潘敏琦指法官有權不相信,你8點到埸留到11點幾,3個鐘呀,只影咗幾張相,你去到已見掘磚知有暴動,根本冇人會信你。再者有人幫你洗眼影多2張好走,但留3個鐘。而且上訴不是駁斥原審法官事實裁決,是睇有冇法律爭議及其他。
🔹答辯方
採納書面及法官上述理據,原審己有裁決不信出現理由,看不到有錯,今天收到文件的新理據也沒有騰本支持說法。
法官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判詞將在3個月內頒佈
1017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不是聲援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求情
💩黃振強(🛑已還押逾57個月)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
[10:00] 開庭
黃振強原律師代表今日未能出席,黃選擇無代表。法庭已經收到律師的求情陳辭,黃採納。
控方讀出黃的背景報告,在1998年出生,無刑事案底,背景不詳,被捕前報稱做搭棚,月入30,000,2019/12/8 被拘捕還押至今。
張官詢問控方有無關於眾籌的案例,控方提出一宗英國案例。承認案情中籌集的資金有400多萬,但證人指這是支出和收入的總數,淨餘額是百多萬,控方稱眾籌罪係計總數。
張官稱因為黃振強唔係在第一時間認罪,只會得20~25%扣減,再加因為在他做NPS口供,繼而吳XX認罪,可以獲得額外扣減,問有無其他求情。
黃希望法庭考慮:
1. 因為他出庭作供,會引起相關人士和在逃人士嘅憎恨或者報復,人身受到威脅;
2. 他自願提供手機資料,協助警方/法庭了解事件;
3. 為2019年所做嘅事抱歉,知道會面對長期監禁,會反思錯誤,希望重投社會。🤮
張官意欲在11月14日 10:00 判刑,最終日期還有待與各律師確定。
[10:20]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求情
💩黃振強(🛑已還押逾57個月)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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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黃振強原律師代表今日未能出席,黃選擇無代表。法庭已經收到律師的求情陳辭,黃採納。
控方讀出黃的背景報告,在1998年出生,無刑事案底,背景不詳,被捕前報稱做搭棚,月入30,000,2019/12/8 被拘捕還押至今。
張官詢問控方有無關於眾籌的案例,控方提出一宗英國案例。承認案情中籌集的資金有400多萬,但證人指這是支出和收入的總數,淨餘額是百多萬,控方稱眾籌罪係計總數。
張官稱因為黃振強唔係在第一時間認罪,只會得20~25%扣減,再加因為在他做NPS口供,繼而吳XX認罪,可以獲得額外扣減,問有無其他求情。
黃希望法庭考慮:
1. 因為他出庭作供,會引起相關人士和在逃人士嘅憎恨或者報復,人身受到威脅;
2. 他自願提供手機資料,協助警方/法庭了解事件;
3. 為2019年所做嘅事抱歉,知道會面對長期監禁,會反思錯誤,希望重投社會。🤮
張官意欲在11月14日 10:00 判刑,最終日期還有待與各律師確定。
[10:20]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20200117沙田 #求情
D3 蔡(20) 🛑已還押逾52個月
控罪:(1)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D4 陳(27) 🛑已還押逾55個月
控罪:
(1) 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
D3 蔡 在1999年6月出生,被拘捕時無案底,警方發現其手機有其它物品,在2024年1月被判監6個月。
梁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無特別補充,同意張官指案件與社會事件有關。
--------
D4 陳 在1992年2月出生,無案底,學歷中五,任職技術員,2020年1月17日被拘捕。
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被告係war game 愛好者,幫D1 蘇緯軒 去接收包裹,警誡時表示係玩具槍,後來同意承認案情中指係真槍。張官詢問辯方如何理解被告還管有不少子彈和彈匣,律師稱其他子彈和彈匣係分開擺放,只是替D1 保管,會還畀佢。
同意張官指出被告管有的手槍係上有子彈,但不是與串謀案有關。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20200117沙田 #求情
D3 蔡(20) 🛑已還押逾52個月
控罪:(1)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D4 陳(27) 🛑已還押逾55個月
控罪:
(1) 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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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蔡 在1999年6月出生,被拘捕時無案底,警方發現其手機有其它物品,在2024年1月被判監6個月。
梁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無特別補充,同意張官指案件與社會事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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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陳 在1992年2月出生,無案底,學歷中五,任職技術員,2020年1月17日被拘捕。
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被告係war game 愛好者,幫D1 蘇緯軒 去接收包裹,警誡時表示係玩具槍,後來同意承認案情中指係真槍。張官詢問辯方如何理解被告還管有不少子彈和彈匣,律師稱其他子彈和彈匣係分開擺放,只是替D1 保管,會還畀佢。
同意張官指出被告管有的手槍係上有子彈,但不是與串謀案有關。
💢 #不是聲援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求情
💩D1 蘇緯軒(18)
控罪:
(1) 串謀謀殺
(2)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3)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法律代表: #江小菁大律師
💩D2 彭軍壕(33)
控罪:(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
D1 蘇緯軒在2001年5月出生,唔知教育背景,任職救生員,2019年12月20日被捕。
大律師稱由被補當日一直陪同和代表被告,講出一番感言,話見正佢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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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彭軍壕在1994年4月出生,無案底,學歷中三,無業,2020年1月17日被捕。
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補充被告母親在被告還押期間身亡,早有悔意,願意做證人,之後被隔離,單獨囚禁,烙印不能磨滅。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求情
💩D1 蘇緯軒(18)
控罪:
(1) 串謀謀殺
(2)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3)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法律代表: #江小菁大律師
💩D2 彭軍壕(33)
控罪:(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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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蘇緯軒在2001年5月出生,唔知教育背景,任職救生員,2019年12月20日被捕。
大律師稱由被補當日一直陪同和代表被告,講出一番感言,話見正佢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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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彭軍壕在1994年4月出生,無案底,學歷中三,無業,2020年1月17日被捕。
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補充被告母親在被告還押期間身亡,早有悔意,願意做證人,之後被隔離,單獨囚禁,烙印不能磨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