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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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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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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208 盤問PW1(續3)
辯:2215時人群停止叫囂,淨係得女子/被告一個繼續?
PW1:係
辯:當時大約係警方到場約15分鐘後?
PW1:係
辯:當時你同女子之間距離?
PW1:大約7至8米
辯:琴晚你睇證供,見到係話10米或約10米?
PW1:係
辯:7至8米同10米有好大差別喎
PW1:我...同意
辯:至最後一份供詞都係冇列出正確嘅距離?
PW1:係
辯:喺警員記事冊內有特地描述?
PW1:係
辯:大約當晚午夜或更後時間作記錄?
PW1:事發冇耐記錄
辯:2306時開始記錄MFI①?
PW1:係
辯:當時係寫大約10米
PW1:係
辯:然後之後0130時,寫MFI②都係重複指「大約10米」
PW1:係
辯:MFI③第2段寫嘅係「10米外,一中國籍女子,亦即(被告名字)」
PW1:係
辯:3份證供都係寫明「10米」,連後期寫嘅MFI③都係。你由幾時開始突然發現,或者話幾時諗到?
PW1:重溫口供,重溫當時嘅印象。我承認我估錯咗距離
辯:昨晚先諗到?
PW1:係
辯:但已經太遲去再寫一份新口供?
PW1:係
辯:你話你作出過兩次警告,而第二次就話會用胡椒噴霧?
PW1:係
辯:你認為係咪好重要所以要庭上作供講?「若女子放低磚頭佢就可以離開」係一項重要事項?
PW1:係
辯:冇係記事冊或證供具體描述過段警告?
PW1:係
辯:MFI③第3段「當時作出警告後,所有聚集在一起的人已經離開」(at that time, all people who gathered around had already left after the warning.)「當時被捕人沒有離開我的視線範圍」(at that time, the arrested person did not leave my sight.) 當時係邊個作出警告?
PW1:我身邊幾個同事,包括我都有
辯:其他警告有別與對被告嘅警告?
PW1:係
辯:2段警告內容都冇喺任何地方記錄過?(the 2 warnings are nowhere recorded in either your notebook or statements)
PW1:係
辯:你幾時突然醒起你作出過嗰啲警告(when did you suddenly remember you gave those warnings)
PW1:睇返記事冊同回想返
辯:同埋睇書面證供?
PW1:係
辯:琴晚嘅時候?
PW1:唔係,再早啲嘅時候睇過
辯:唔係琴晚?
PW1:係
辯:太遲再撰寫一份新證供?
PW1:係
辯:記憶係咪愈近愈記得清楚,愈耐愈模糊?
PW1:係
辯:你嘅情況係話你琴晚突然記得返?
PW1:唔同意琴晚先記得
辯:咁幾時記起?
PW1:約1星期前左右
辯:所以你係有時間去作出補錄?
PW1:係
辯:但你選擇保密?
PW1:係
辯:有冇同其他人提及過?
PW1:冇
辯:所以呢個係屬於你自己嘅秘密?
PW1:係,我承認我嘅過失
辯:所以嗰2個警告...係你上個禮拜就記起
PW1:係,成個故仔睇返嘅時間就記起
辯:然後你就發現自己錯咗?
PW1:唔係
辯:呢個係一項重要證據,應該加返落證供?
PW1:無可否認
辯:唔係淨係回想起呢個細節?
PW1:係
辯:磚頭大細,MFI①2306時企喺10米外,執起一塊磚頭(紅色),尺寸大概20cm乘10cm
MFI②段4,女子執起一塊磚頭(紅色),尺寸20cm乘10cm,以左手執起並扔出
MFI③段2,用左手執住20cm乘10cm磚塊....
你講咗呢個尺寸3次!而今日喺庭上作供就話大概10cm乘5cm,係整整細咗一半。但真係計算的話實際唔止縮小一半,20*10係200,10*5係50,小學雞數學嚟啫。
PW1:同意
辯:磚頭尺寸大幅縮小。
PW1:同意
辯:唔係20*10,而係10*5,係幾時記得?
PW1:都係1星期前
辯:7-8米同2個警告都係同時記得?
PW1:係,一次過諗返
辯:愈耐,記憶愈好,你同意嗎?
PW1:唔同意
辯:同樣地,呢個都係冇寫多個書面證供?
PW1:係
辯:10*5比20*10嘅磚塊更好揸喺手?
PW1:係
辯:一般而言,女士嘅手喺細過男士嘅手?
PW1:係
辯:因為輕啲細啲就會容易啲扔?
PW1:係
辯:因此你打算擅改供詞更容易使被告人入罪?
PW1:唔同意
辯:點解唔同意?
PW1:因為我係重新度過物件體積,而我對數字敏感度比較差
辯:有冇喺任何MFI提及過自己估算能力差?
PW1:冇
辯:「若女子放下磚頭,你就准佢離開」呢個說法可以將你塑造得好寬宏大量(very generous-like)?
PW1:唔同意
辯:磚頭較容易扔,但你給予警告,使你成為事件中嘅真英雄?
(bricks becomes easier to throw but you gave the warning, made yourself a real hero)
PW1:唔同意
辯:舊磚你冇撿取冇拍照?
PW1:係
辯:應該唔止20(長)*10(闊),應該有高?
PW1:係
辯:大概高6cm?
PW1:唔肯定
辯:但無爭議?
PW1:係
辯:你應該執過好多好多舊磚?因為你話你要清理路障
PW1:係
辯:高係5至6cm?冇爛嘅磚而言
PW1:唔肯定
辯:如果冇爛應該幾重,都有大約2.6kg喎
PW1:唔肯定
辯:以磅去量度係5.73lbs,會唔會對你而言較容易估算/理解?
PW1:作出唔到估算
辯:無爭議係2.6kg?
PW1:同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242 盤問PW1(續4)
辯方拎出一舊磚,裁判官問邊度得嚟😂
辯方指係一搬鋪路會用到嘅磚,長19.5cm,闊大約10cm,高5cm;呢舊磚尺寸近似書面證供所述?
PW1:唔似
辯:你話你清理路障,咁一定有見到啲冇爛開嘅磚。
PW1:係
辯:重量相似?
PW1:相似
辯:地圖呈堂為D1,磚頭呈堂為D2
辯:圍觀嘅人離開咗案發地點,女子冇理會警告,更嘗試扔磚
PW1:係
辯:你話...該名女子著黑色鞋?
PW1:係
辯:睇返被捕人士被釋放前嘅照片,就住記憶,當事人著咩鞋?
PW1:就住記憶,佢著黑色鞋
辯:係拖鞋!
辯:就我地自己經驗而言,著拖鞋好難跑?
PW1:唔同意
辯:你幾歲?
PW1:28
辯:PTU Z4隊嘅警員都體魄強健?
PW1:係
辯:作為一個年近40嘅女士,距離7至8米應該容易捕獲?
PW1:係
辯:冇哂人群可以追捕,因為人群已經離開?
PW1:係
辯:成個「用磚頭扔你」嘅事情註定失敗?(whole venture of throwing the brick towards you is doomed to failure)
PW1:唔同意
辯:佢冒著被胡椒噴霧嘅風險,冇理會你警告?
PW1:唔記得
辯:辯方向你指出佢冇戴口罩/面罩(mask)
PW1:唔同意
辯:與最近旁觀者只有一個身位,佢地走緊,但未完全離開,仲喺現場。而佢地只係離開緊,行緊或者跑緊走。

辯:MFI③段3以一句形容被告裝扮,下一句係話當時圍觀嘅人已經喺警告後離開上址。
PW1:唔肯定
辯:佢地唔喺女子身旁,因為佢地已經離開
PW1:可以咁講
辯:MFI①至③中,你冇形容當事人如何扔磚?
PW1:係
辯:係田徑賽項有個動作係推球,可以將物件有弧度投擲,你明唔明?(in fields, there’s a movement called “shot” you could’ve described it; or say like lobbing something towards you)
PW1:明
辯:或者識唔識好似棒球咁投擲(throw arm)?
PW1:識
辯:有啲人可能企定定咁掉?
PW1:係
辯:有啲會助跑?
PW1:係
辯:所以你其實有好多方法去形容個動作?
PW1:無可否認
辯:但你完全冇形容個呢個動作
PW1:係
辯:以任何方式表達都可以輕易地形容返?
PW1:係
辯:縱使冇任何記錄?
PW1:係
辯:當事人冇扔磚?
PW1:唔同意
辯:如果真係有,你供詞會形容
PW1:同意
辯:如果佢有向你扔磚,你應該會喺供詞形容咗
PW1:唔同意

裁判官問今日會唔會完到,需要續審嗎?因為有好多審訊喺身,同埋一庭愈來愈多人選擇不認罪。
控辯指今日內能夠完成審訊。

1305 午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440 盤問PW1(續5)

辯:扔嘅磚喺空中約6米?
PW1:係
辯:我地按時序睇呢三份MFI,①記事冊由2306開始記錄,第60-61頁寫到被捕人離我10米,舊磚跌至我腳旁
PW1:係
辯:MFI②上午寫嘅,段3尾3句,舊磚跌至我前
PW1:係
辯:依家有兩個說法,「腳旁」定「腳前」,邊個先啱呢?
PW1:口供(MFI②)
辯:MFI③段3尾2句,舊磚跌至我前腳隔籬
咁即係點呢?
PW1:「前方嘅腳」
辯:形容下第一次做文字記錄情形?點解會咁寫?
PW1:可能係我太趕寫漏咗,但我有寫「前腳」
辯:可否形容下女子點扔?
PW1:左手屈曲,手踭向前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PW1(續6)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PW1(續7)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PW2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620 D1

(留位)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潘(21) #1113沙田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3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學園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路上留下垃圾桶、欄杆、巴士站牌,以及兩輛輕型貨車等,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98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的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知悉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不適宜感化令並建議採用中度社會服務令。
———————————————
判刑理由:

法庭指被告無案底,報告內容正面,案情非太嚴重,被告是扮演較為次要的角色,因此會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經考慮後社會服務令時數為160小時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潘(21) #1113沙田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3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學園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路上留下垃圾桶、欄杆、巴士站牌,以及兩輛輕型貨車等,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原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的控罪,但李志豪裁判官經審訊後只裁定第二項控罪不成立,並後來就控罪1判處上訴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不服控罪1的定罪裁決並提出上訴申請。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98
================
上訴方有四個上訴理由:

📌1)控方證供不能支撐唯一的定罪推論

本案主要的證供為1份65B的證供,即市民司機。司機表示在約09:30時看到有兩名女子扶另一名受傷的女子上一輛輕型貨車。當時辯方不爭議上訴人是該兩名女子之一。

其次就是承認事實中的上訴人被拘捕的時間,即2019年11月13日10:05時。

上訴方指涉案輕型貨車是遠離路障,上訴人與傷者皆是在貨車附近被捕,但上訴人沒有對貨車控制權,因為她不是司機,不能將貨車駛走。

上訴方指本案沒有證據指上訴人全程留在涉案輕型貨車,上訴人留在貨車內的時間也不知道,可是原審裁判官將此部分給予不少的比重,唯上訴方同意上訴人留在貨車內的時間愈久,愈有利原審裁判官的推斷。

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並沒有將此部分在口頭裁決時讀出,但原審裁判官在書面裁決書寫錯了上訴人留在輕型貨車的時間,即一個多小時,上訴方的立場這是並非手文之誤,而是原審裁判官經過深思熟慮而寫出。

📌2) 控方證供不能支撐控罪

上訴方沒有特別在庭上補充內容。

📌3)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

上訴方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4) 上訴人當時可能是協助傷者

上訴方的立場是上訴人當時可能是協助傷者,因為當時上訴人有與扶有腳傷的女子上輕型貨車休息是合理推論及有案情支持,而且即使有腳傷,也不一定需要召救護車,或許是沒有迫切性需要救護車的協助。

而且當時扶有腳傷的女子上輕型貨車休息的兩名女子中有一個已經離開,上訴人留在輕型貨車有可能是照顧有腳傷的女子。

即使上訴人認識輕型貨車司機,也可能只是令上訴人更方便扶有腳傷的女子上車休息。

上訴方指出當時救護車可進入現場,因為承認事實指出當時示威者會開放路障予救護車進入現場。

上訴方指出本案沒有特別證據能顯示出上訴人有參與堵路,而上訴人留在現場的時間是原審裁判官的定罪基礎,唯上訴方亦同意黃崇厚法官的觀察,現場是有堵路出現。

黃崇厚法官詢問上訴方本案發生在科學園,與彌敦道有別,為何上訴人會身在那兒,會佩戴口罩及身處黑衣,唯法庭不會就黑衣作太多猜測。

上訴方指出該帶並非四野無人,有人出入,附近有中大入口及科研機構。此外當時有人在場觀望也不稀奇。

在口罩的議題,上訴方認為蒙面可以是一個理由,可以有其他理由,但不一定是參與堵路。而且本案沒有證據指上訴人被捕時有佩戴口罩。

在黑衣的議題,上訴方認為黑衣是普遍。

黃崇厚法官詢問本案可否以環境因素作推論,因事實是當時確有堵路。

上訴方同意。
================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針對第4點:

答辯方同意黃崇厚法官的觀察。現場有出現堵路的情況。此外涉案的輕型貨車是橫泊在行車線中間,亦可以向前駛,因此答辯方認為涉案的輕型貨車也是堵路物件之一。

因此答辯方認為上訴人不會無故登上涉案的輕型貨車及逗留一段不少的時間。

📌針對第1點:

答辯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就引述時間並沒有錯誤,因為原審裁判官能正確引述證人證供。

黃崇厚法官認為這可能是原審裁判官「計錯數」及在「分析」時已錯誤理解時間。

答辯方認為承認事實中的35分鐘及加上一系列環境證據已經足夠支持定罪。此外答辯方亦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上訴人如何協助傷者。
================
上訴方的回應:

📌針對第1點:

上訴方認為上訴人撐扶和陪伴傷者已是協助傷者的一種。
================
法庭需時考慮裁決,會在稍後時間頒發書面裁決理由。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潘(21) #1113沙田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3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學園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路上留下垃圾桶、欄杆、巴士站牌,以及兩輛輕型貨車等,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原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的控罪,但李志豪裁判官經審訊後只裁定第二項控罪不成立,並後來就控罪1判處上訴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不服控罪1的定罪裁決並提出上訴申請。案件的上訴聆訊已於2021年7月28日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席前處理。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98

上訴聆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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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維持定罪裁決及刑罰。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203&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