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黃(17) #1102中環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經早上審訊後,裁決表證成立。
午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
簡短裁決理由:
不重覆案情,控方依賴2名證人證供。控方證人一指出,被告有揮手等動作示意現場人士離開,所以截停被告。但現場人士在警車到達後已經作鳥獸散,被告又何需留在原地呼叫正在離開的人離開呢?另外,證人亦同意被告本身的行為並無違法,既然如此,控方證人一為何不鎖定在場手執鐵通的人呢?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截停被告時有表露身份,被告在截停有反抗,表示被告行為構成阻差辦公。裁判官質疑證人於紀錄冊及口供並沒有相關紀錄,到作供才首次提及,其真確性成疑。
📌綜合而言,法庭對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即使他想交代細節,但由於事隔多月又缺乏記錄,可靠性成疑。因此法庭不會接納他的證供。
控罪的證據只剩下在被告背包內搜出的噴漆,而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以有合法用途亦可以損壞財產。在缺乏環境證供下,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會用噴漆用於合法用途的可能性。
就控罪(2)而言,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必須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在排除控方第一證人後,無法得知當日環境、被告的行為及反應。
即使雷射筆被專家證人評為3B級別,但證人測試時使用了另一充滿電的電池,因此證人未能準確指出原本檢獲的電池 (證物P3) 配合雷射筆 (證物P2) 可否/會造成甚麼傷害。考慮到雷射筆可以有合法用途,而控方未能排除,因此被告使用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控罪(1)(2)罪名不成立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黃(17) #1102中環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經早上審訊後,裁決表證成立。
午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
簡短裁決理由:
不重覆案情,控方依賴2名證人證供。控方證人一指出,被告有揮手等動作示意現場人士離開,所以截停被告。但現場人士在警車到達後已經作鳥獸散,被告又何需留在原地呼叫正在離開的人離開呢?另外,證人亦同意被告本身的行為並無違法,既然如此,控方證人一為何不鎖定在場手執鐵通的人呢?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截停被告時有表露身份,被告在截停有反抗,表示被告行為構成阻差辦公。裁判官質疑證人於紀錄冊及口供並沒有相關紀錄,到作供才首次提及,其真確性成疑。
📌綜合而言,法庭對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即使他想交代細節,但由於事隔多月又缺乏記錄,可靠性成疑。因此法庭不會接納他的證供。
控罪的證據只剩下在被告背包內搜出的噴漆,而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以有合法用途亦可以損壞財產。在缺乏環境證供下,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會用噴漆用於合法用途的可能性。
就控罪(2)而言,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必須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在排除控方第一證人後,無法得知當日環境、被告的行為及反應。
即使雷射筆被專家證人評為3B級別,但證人測試時使用了另一充滿電的電池,因此證人未能準確指出原本檢獲的電池 (證物P3) 配合雷射筆 (證物P2) 可否/會造成甚麼傷害。考慮到雷射筆可以有合法用途,而控方未能排除,因此被告使用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控罪(1)(2)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文念志,D2陳振哲,D3鄭仲恒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3)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今日控方將控罪(2)之其他警務人員改為在場執行驅散之兩大隊警員(機動部隊及總區應變大隊)。書面提交沒有正式讀出來,大意係咁。
辯方不反對控罪修改但三位律師書面陳詞對控罪書詳情(particular)欠缺受阻撓警員資料如編號等有意見(感覺大包圍控告)並向法庭申請:
1.控罪詳情加入補充更詳盡資料
2.事發時在維園8號閘及小食亭有一連串事件發生,希望將控罪(3)分拆反映不同地方不同阻撓行為。
何官拒絕上述兩項申請,因為
A 控罪案情摘要(summary)有警員資料,庭上會播放警察拍到片段,辯方亦可在有需要時要求控方進一步披露。
B 案發時間有一連串事件發展,中間停頓不多。拆細多幾條控罪對被告沒有益處。
三被告需要即時答辯
D1,2,3 全部否認控罪(2)❌
D1 承認控罪(3)❗️
控罪(1)非法集會之前撤控,控罪(3)待控罪(2)審訊完一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10月27下午2: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控方主控透露至少會傳召兩証人及十項証物,預計三天審期,唯主控出年十一月後才有空檔,因此下次會換人。
✅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文念志,D2陳振哲,D3鄭仲恒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3)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今日控方將控罪(2)之其他警務人員改為在場執行驅散之兩大隊警員(機動部隊及總區應變大隊)。書面提交沒有正式讀出來,大意係咁。
辯方不反對控罪修改但三位律師書面陳詞對控罪書詳情(particular)欠缺受阻撓警員資料如編號等有意見(感覺大包圍控告)並向法庭申請:
1.控罪詳情加入補充更詳盡資料
2.事發時在維園8號閘及小食亭有一連串事件發生,希望將控罪(3)分拆反映不同地方不同阻撓行為。
何官拒絕上述兩項申請,因為
A 控罪案情摘要(summary)有警員資料,庭上會播放警察拍到片段,辯方亦可在有需要時要求控方進一步披露。
B 案發時間有一連串事件發展,中間停頓不多。拆細多幾條控罪對被告沒有益處。
三被告需要即時答辯
D1,2,3 全部否認控罪(2)❌
D1 承認控罪(3)❗️
控罪(1)非法集會之前撤控,控罪(3)待控罪(2)審訊完一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10月27下午2: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控方主控透露至少會傳召兩証人及十項証物,預計三天審期,唯主控出年十一月後才有空檔,因此下次會換人。
✅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去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今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今日進行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控方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法庭提醒,D1早前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控罪(3),但需押後至審訊首天再在處理審訊的裁判官席前再次答辯。
控方指警方需時4週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亦得悉辯方希望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控方對此表示中立。
辯方希望安排在12月28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但遭法庭斥責逾2個月時間的押後是過長。控方表示警方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的程序可以壓縮至2週。法庭認為再給予額外2週時間供辯方審視有關材料是足夠有餘,不接納辯方以遷就代表律師日誌為由申請如此長的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去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今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今日進行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控方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法庭提醒,D1早前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控罪(3),但需押後至審訊首天再在處理審訊的裁判官席前再次答辯。
控方指警方需時4週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亦得悉辯方希望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控方對此表示中立。
辯方希望安排在12月28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但遭法庭斥責逾2個月時間的押後是過長。控方表示警方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的程序可以壓縮至2週。法庭認為再給予額外2週時間供辯方審視有關材料是足夠有餘,不接納辯方以遷就代表律師日誌為由申請如此長的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去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今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控方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法庭提醒,D1早前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控罪(3),但需押後至審訊首天再在處理審訊的裁判官席前再次答辯。
10月27日首次審前覆核時控方指警方需時4週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亦得悉辯方希望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控方對此表示中立。
上次辯方希望安排在12月28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但遭法庭斥責逾2個月時間的押後是過長。控方表示警方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的程序可以壓縮至2週。法庭認為再給予額外2週時間供辯方審視有關材料是足夠有餘,不接納辯方以遷就代表律師日誌為由申請如此長的押後。
今日控辯雙方表示已經填妥及簽署問卷,控方有6位證人及影片呈堂(沒爭議),沒有警誡供詞,辯方D2會傳召2位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26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4天審訊(預留27,28及29日)。
期間除D3外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法庭批准D3更改報到日子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去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今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控方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法庭提醒,D1早前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控罪(3),但需押後至審訊首天再在處理審訊的裁判官席前再次答辯。
10月27日首次審前覆核時控方指警方需時4週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亦得悉辯方希望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控方對此表示中立。
上次辯方希望安排在12月28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但遭法庭斥責逾2個月時間的押後是過長。控方表示警方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的程序可以壓縮至2週。法庭認為再給予額外2週時間供辯方審視有關材料是足夠有餘,不接納辯方以遷就代表律師日誌為由申請如此長的押後。
今日控辯雙方表示已經填妥及簽署問卷,控方有6位證人及影片呈堂(沒爭議),沒有警誡供詞,辯方D2會傳召2位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26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4天審訊(預留27,28及29日)。
期間除D3外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法庭批准D3更改報到日子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覆核聆訊
👤陳(27) #20200101中環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簡單背景:
法庭在2020年8月18日判處已認罪的被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
原審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07
————————————
申請方認為本案控罪案情嚴重,但法庭在原審的判刑偏離一般原則,因當涉及到公眾利益等因素,答辯人的個人背景及年輕所佔的判刑比重微不足道。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當時所帶的物品數量和種類多。而打火機油及打火機可展示出答辯人有用火作破壞的意圖,有潛在風險。而且現實上案發附近地方在稍後時間有出現非法和破壞行為。
就法庭就「認同應改判監禁,但考慮到已經完成長時數的社服令,不作改變刑罰」的看法。申請方重申希望可改判監禁,但認同答辯人完成愈多社服令對他愈有利,可有更多折扣。
以案例作比較,申請方認為本案與HCMA101/2020案相似但比CAAR7/2020和HCMA165/2020案輕。因此希望法庭可以改判答辯人不多於12個月的監禁。
————————————
答辯方認同CAAR7/2020案的判詞,但指本案控罪嚴重性就此案輕,本案的處理手法應有別於上案。此外若法庭就控罪3作量刑時考慮到案發後出現的破壞行為時會對答辯人不公,因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曾參與嚴重破壞行為。
答辯方指若不是疫情,答辯人理應已服畢社會服務令。
————————————
結果:
法庭認同申請方指原審判刑時未有考慮不同案件因素,上訴庭近期接二連三的覆核案亦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法庭重新考慮本案物品的數量、種類和性質,答辯人的意圖和案發背景後認為會對公眾安全帶來潛在風險。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曾參與混亂情況或用涉案物品制作汽油彈,但本案案情嚴重下應判處拘留式刑罰,沒有因素令法庭不改變刑罰,故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在考慮量刑時,法庭已考慮了各案件因素及參考了CAAR4/2019案的處理手法後,把2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改為6個月監禁,答辯人認罪獲扣減1/3刑期,是次聆訊為覆核聆訊可扣減1個月,答辯人已完成62小時社會服務令再可扣減1個月,此外已沒有減刑因素,故刑期為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
#何俊堯裁判官 #覆核聆訊
👤陳(27) #20200101中環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簡單背景:
法庭在2020年8月18日判處已認罪的被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
原審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07
————————————
申請方認為本案控罪案情嚴重,但法庭在原審的判刑偏離一般原則,因當涉及到公眾利益等因素,答辯人的個人背景及年輕所佔的判刑比重微不足道。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當時所帶的物品數量和種類多。而打火機油及打火機可展示出答辯人有用火作破壞的意圖,有潛在風險。而且現實上案發附近地方在稍後時間有出現非法和破壞行為。
就法庭就「認同應改判監禁,但考慮到已經完成長時數的社服令,不作改變刑罰」的看法。申請方重申希望可改判監禁,但認同答辯人完成愈多社服令對他愈有利,可有更多折扣。
以案例作比較,申請方認為本案與HCMA101/2020案相似但比CAAR7/2020和HCMA165/2020案輕。因此希望法庭可以改判答辯人不多於12個月的監禁。
————————————
答辯方認同CAAR7/2020案的判詞,但指本案控罪嚴重性就此案輕,本案的處理手法應有別於上案。此外若法庭就控罪3作量刑時考慮到案發後出現的破壞行為時會對答辯人不公,因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曾參與嚴重破壞行為。
答辯方指若不是疫情,答辯人理應已服畢社會服務令。
————————————
結果:
法庭認同申請方指原審判刑時未有考慮不同案件因素,上訴庭近期接二連三的覆核案亦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法庭重新考慮本案物品的數量、種類和性質,答辯人的意圖和案發背景後認為會對公眾安全帶來潛在風險。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曾參與混亂情況或用涉案物品制作汽油彈,但本案案情嚴重下應判處拘留式刑罰,沒有因素令法庭不改變刑罰,故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在考慮量刑時,法庭已考慮了各案件因素及參考了CAAR4/2019案的處理手法後,把2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改為6個月監禁,答辯人認罪獲扣減1/3刑期,是次聆訊為覆核聆訊可扣減1個月,答辯人已完成62小時社會服務令再可扣減1個月,此外已沒有減刑因素,故刑期為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倪,劉督察及張警司。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案件原排在2021年1月開審,但裁判官早前斥控方未有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資料全面披露給辯方,影響辯方為被告辯護,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案件在4月16日再提堂,據悉原先本案的外判檢控官已辭任,故案件交回律政司的檢控官處理。而控方早前已將警員口供補交辯方,裁判官其後將案押後至5月21日進行審前覆核。
————————————-
控方早前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今日控辯雙方表示已經填妥及簽署問卷,控方有7位證人及5段影片約長1小時呈堂(沒爭議),沒有警誡供詞,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三人會爭議
1)案發事實,有沒有執行職務
2)沒有畜意阻礙警方
3)是否合法拘捕
法庭指最早可安排7月2日審訊,但控方表示因要遷就控方幾位主要證人(其中有警司要到海外公幹,又有些要出席課程),同辯方商量後決定在十月後才可開始。
案件排期至2021年10月4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5天審訊(預留5,6,7及8日)。三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倪,劉督察及張警司。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案件原排在2021年1月開審,但裁判官早前斥控方未有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資料全面披露給辯方,影響辯方為被告辯護,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案件在4月16日再提堂,據悉原先本案的外判檢控官已辭任,故案件交回律政司的檢控官處理。而控方早前已將警員口供補交辯方,裁判官其後將案押後至5月21日進行審前覆核。
————————————-
控方早前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今日控辯雙方表示已經填妥及簽署問卷,控方有7位證人及5段影片約長1小時呈堂(沒爭議),沒有警誡供詞,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三人會爭議
1)案發事實,有沒有執行職務
2)沒有畜意阻礙警方
3)是否合法拘捕
法庭指最早可安排7月2日審訊,但控方表示因要遷就控方幾位主要證人(其中有警司要到海外公幹,又有些要出席課程),同辯方商量後決定在十月後才可開始。
案件排期至2021年10月4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5天審訊(預留5,6,7及8日)。三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1/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案件原排在2021年1月開審,但裁判官早前斥控方未有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資料全面披露給辯方,影響辯方為被告辯護,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案件在4月16日再提堂,據悉原先本案的外判檢控官已辭任,故案件交回律政司的檢控官處理。而控方早前已將警員口供補交辯方,裁判官其後將案押後至5月21日進行審前覆核。
————————————-
📍D1文因另案監禁,現已完成服刑
早上進度:
⏺3人答辯不承認控罪(2)❌
⏺開案陳詞
控方讀出多段陳詞,其中指文念志曾用大聲公「襲擊」警員,阻撓警方當時驅散行動。
辯方質疑相關襲撃描述與阻差辦公罪無關。裁判官黃雅茵亦指基於同一項控罪不能包含兩種控罪行為,若控方要堅持使用「襲擊」一詞,便應加控襲警罪。
控方考慮後回覆現階段不會加控,會將指控修改做用大聲公「咆哮」警員
⏺修改新版本承認事實(P4)
1)一張維多利亞公園地圖呈堂(P1)
2)2019年11月2日1532-1641時警員17806在維多利亞公園外拍攝數段現場錄影片段,並燒錄光碟呈堂(P2),證物期間沒有受到干擾
3)辯方對P2內容不爭議
4)D3被捕時身穿淺藍色上衣,卡其色褲及x色鞋
5)同日1710時DPC23005 拘捕D1
6)同日1625時警員見D3倒臥地下,有急救員在傍處理。
7)1640時DPC19288於安排救護車後向D3宣布拘捕
8)DPC 18152在維多利亞公園外檢取一個黑色大聲公(P3)呈堂作證物
9)上述證物鏈連貫性不受爭議
10)D2及D3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12開始播放控方數段由警員拍攝告士打道現場下午3:30左右開始片段全長約1小時多。片段中曾有男子稱「後面可能有曱甴」及大聲講粗口。黃雅茵裁判官問控方有沒有為片段預備文字謄本,控方初初指會從證人作供時問,經裁判官追問下表示稍後會為依賴關鍵時段製作謄本
控方表示證人表上共有七人,PW1至PW3為在場觀察警員,PW4至PW6為拘捕三被告警員,PW7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辯方指對3名負責拘捕警員可能不會有盤問,主要盤問在場觀察警員即PW1至PW3,5天審訊應該足夠。
1300法庭今日午飯前已睇晒控方片段,下午不用開庭以便讓D2與D3出席下午區議員宣誓儀式,另外控方可利用時間處理今早提及修改文件,案件明天0930繼續,將會先傳召PW1。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1/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案件原排在2021年1月開審,但裁判官早前斥控方未有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資料全面披露給辯方,影響辯方為被告辯護,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案件在4月16日再提堂,據悉原先本案的外判檢控官已辭任,故案件交回律政司的檢控官處理。而控方早前已將警員口供補交辯方,裁判官其後將案押後至5月21日進行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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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文因另案監禁,現已完成服刑
早上進度:
⏺3人答辯不承認控罪(2)❌
⏺開案陳詞
控方讀出多段陳詞,其中指文念志曾用大聲公「襲擊」警員,阻撓警方當時驅散行動。
辯方質疑相關襲撃描述與阻差辦公罪無關。裁判官黃雅茵亦指基於同一項控罪不能包含兩種控罪行為,若控方要堅持使用「襲擊」一詞,便應加控襲警罪。
控方考慮後回覆現階段不會加控,會將指控修改做用大聲公「咆哮」警員
⏺修改新版本承認事實(P4)
1)一張維多利亞公園地圖呈堂(P1)
2)2019年11月2日1532-1641時警員17806在維多利亞公園外拍攝數段現場錄影片段,並燒錄光碟呈堂(P2),證物期間沒有受到干擾
3)辯方對P2內容不爭議
4)D3被捕時身穿淺藍色上衣,卡其色褲及x色鞋
5)同日1710時DPC23005 拘捕D1
6)同日1625時警員見D3倒臥地下,有急救員在傍處理。
7)1640時DPC19288於安排救護車後向D3宣布拘捕
8)DPC 18152在維多利亞公園外檢取一個黑色大聲公(P3)呈堂作證物
9)上述證物鏈連貫性不受爭議
10)D2及D3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12開始播放控方數段由警員拍攝告士打道現場下午3:30左右開始片段全長約1小時多。片段中曾有男子稱「後面可能有曱甴」及大聲講粗口。黃雅茵裁判官問控方有沒有為片段預備文字謄本,控方初初指會從證人作供時問,經裁判官追問下表示稍後會為依賴關鍵時段製作謄本
控方表示證人表上共有七人,PW1至PW3為在場觀察警員,PW4至PW6為拘捕三被告警員,PW7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辯方指對3名負責拘捕警員可能不會有盤問,主要盤問在場觀察警員即PW1至PW3,5天審訊應該足夠。
1300法庭今日午飯前已睇晒控方片段,下午不用開庭以便讓D2與D3出席下午區議員宣誓儀式,另外控方可利用時間處理今早提及修改文件,案件明天0930繼續,將會先傳召PW1。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5/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
📌證物不確定性
3位辯方律師指控方證物(包括證人及證物)不確定性太多,憂慮呈堂時控方如另外發現額外有利證據會更改控方說詞,因此要求控方:
(1)現時確認控方決定所有證物
或
(2)以書面陳述所有證物
#黃雅茵裁判官 指先前控方播放的片段為制服階段之前,問控方是否想繼續播放,控方回應後續未能拍攝到D1及D2,需要多30分鐘播放。
- 休庭15分鐘 -
給予控方時間準備陳詞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後,辯方指控方再一次擴大其依賴的證據。
辯方大律師指出由被告人自行閱讀證人口供,並非正確嘅程序,因從證物去猜測控方控罪方向並非本港司法制度做法,應該由控方在控罪陳詞中清晰指明檢控方向。
🔹控方補充證詞
警員講過兩次不要再作反抗,否則會使用胡椒噴霧。當講完兩次後,D2繼續掙扎,推開警員手,然後警員取出胡椒噴霧後,使用胡椒噴霧。
📌案件管理
辯方提出在10月25日前辯方先作陳詞;11月8日前控方再作回應;並在2至3日後(建議在11月12日0930時)進行聆訊以作口頭補充,再確定裁決日期。
控方指可以提早完成陳詞,但鑒於法庭未能未能安排另一天聆訴,維持11月8日進行控方陳詞。
辯方須在10月15日1600時前向法庭提交補充書面陳詞和相關案例。
各辯方大律師可共同使用案例,只須呈交一份文件,不需要印3份,環保和方便法官減省文件處理。
📌保釋相關事宜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訟費申請
基於控罪修定的公平性問題,因控方多次更改及修改陳詞,雖明白並非主控責任,惟修訂仍完全由於控方不作為引致。
D2因法例所限,申請訟費$5,000,但強調相關訴訟支出遠多於$5,000。
#黃雅茵裁判官 指將在下次聆訊後一并決定。
D2法律代表指出如留待聆訊後再進行申請,有機會引用另一條例。 #黃雅茵裁判官 指辯方律師行為大方,亦明白辯方律師考慮,但維持在下次聆訊後再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再訊
✅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5/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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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不確定性
3位辯方律師指控方證物(包括證人及證物)不確定性太多,憂慮呈堂時控方如另外發現額外有利證據會更改控方說詞,因此要求控方:
(1)現時確認控方決定所有證物
或
(2)以書面陳述所有證物
#黃雅茵裁判官 指先前控方播放的片段為制服階段之前,問控方是否想繼續播放,控方回應後續未能拍攝到D1及D2,需要多30分鐘播放。
- 休庭15分鐘 -
給予控方時間準備陳詞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後,辯方指控方再一次擴大其依賴的證據。
辯方大律師指出由被告人自行閱讀證人口供,並非正確嘅程序,因從證物去猜測控方控罪方向並非本港司法制度做法,應該由控方在控罪陳詞中清晰指明檢控方向。
🔹控方補充證詞
警員講過兩次不要再作反抗,否則會使用胡椒噴霧。當講完兩次後,D2繼續掙扎,推開警員手,然後警員取出胡椒噴霧後,使用胡椒噴霧。
📌案件管理
辯方提出在10月25日前辯方先作陳詞;11月8日前控方再作回應;並在2至3日後(建議在11月12日0930時)進行聆訊以作口頭補充,再確定裁決日期。
控方指可以提早完成陳詞,但鑒於法庭未能未能安排另一天聆訴,維持11月8日進行控方陳詞。
辯方須在10月15日1600時前向法庭提交補充書面陳詞和相關案例。
各辯方大律師可共同使用案例,只須呈交一份文件,不需要印3份,環保和方便法官減省文件處理。
📌保釋相關事宜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訟費申請
基於控罪修定的公平性問題,因控方多次更改及修改陳詞,雖明白並非主控責任,惟修訂仍完全由於控方不作為引致。
D2因法例所限,申請訟費$5,000,但強調相關訴訟支出遠多於$5,000。
#黃雅茵裁判官 指將在下次聆訊後一并決定。
D2法律代表指出如留待聆訊後再進行申請,有機會引用另一條例。 #黃雅茵裁判官 指辯方律師行為大方,亦明白辯方律師考慮,但維持在下次聆訊後再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再訊
✅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6/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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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控方所引用證供(片段及證人),各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現作口頭補充
⏺D1代表陳詞
📌Uncharged act的關連性
辯方爭議控方打算引用的證供中被告行為(不是控罪(2)所指明的行為)與控罪關連性,控方陳詞表示相關證供是用來顯示控罪發生的context;律師指出,即使沒有D1被制服離開現場的證據,也能知他做了什麼行為,不會無法理解事件,故控方想用的證供與控罪關連相當牽強。此外,上訴庭已提醒過,不容許控方以背景資料為名偷偷引入證據。
即使有關連性,其證據價值微乎其微—片段影唔到被告所謂雙腳離地、屈膝,單憑他稍後時間的看似不合作行為,如何推斷出他較早前已不合作?律師指,此證供的prejudicial value遠大於probative value,因該指控行為可構成一項獨立控罪。
⏺D2代表陳詞
D2所面對的控罪(2)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為基礎,涵蓋抗拒、襲擊或故意阻撓行為,而本案控罪檢控基礎為故意阻撓。律師在書面陳詞列出控方先後有3個不同版本的控罪詳情,指出3個版本分別列出了不同警員,但同以故意阻撓為基礎。現時將受阻撓警員收窄為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共3名警務人員。
📌阻撓而非抗拒
控方打算倚賴D2被制服後的行為,該行為有可能構成抗拒而非故意阻撓,導致檢控範圍大大擴闊。律師引用終審法院Tam Lap Fai案 [HKSAR v Tam Lap Fai (2005) 8 HKCFAR 216] 有關「阻撓」的原則,包括被告做過什麼、怎樣做,警員在做什麼,被告行為對該警員的行為造成什麼影響;就本案而言,不應考慮控罪詳情不包括在內的警員如何受到阻撓。由於辯方準備案件時要考慮控方如何提控,控方之後才作出修改乃違反《公訴書規則》。
📌控罪重複性
控方已在控罪詳情刪除了幾名警員,卻仍想傳召他們作供,指證D2有反抗行為—抗拒情況並不屬阻撓。現時控罪詳情訂明的3名警員在案發時負責指揮,控罪指稱被告阻礎他們指揮隊伍,而非被告與他們有任何直接互動引致的阻撓情況,兩者本質上不同。控方立場所指受到3名被告阻撓的警員,到底是推進隊伍的全部22名警員還是只有3名指揮官?本案在黃官接手審理之前,曾由 #張志偉裁判官 經手,當時張官已就此議題要求控方釐清控罪內容。
控方陳詞引用了劉家棟案,D2代表指此案例反而對辯方有利,因判詞清楚指出,當相關指控有局限,最終決定需以此作為考慮依歸。律師重申,控方立場搖擺不定,最終版本控罪詳情將受阻撓警員收窄至3個。控方開案陳詞沒提及過抗拒行為,當時亦曾確認不會作出修改,但審訊期間改變立場,申請引用可證明被告有抗拒的證據,是為ambush。
⏺D3代表陳詞
對於控方指稱,D1及D2的作為與D3無關,增加的案情亦無對其不公,D3立場對此不同意,因為此控罪是共同檢控。
📌控罪重疊性
律師同樣引用D2代表提過的楊家誠案,指被告可能因而無法獲得公平審訊,因他不知道所面對指控包含什麼內容。控方立場是把D1、D2在不同時間的不合作行為視為一整個行為 (控方不倚賴D3被制服時的不合作行為),律師則指不能視之為整個行為的一部分。被告被制服之後的行為與之前阻撓警方前進的行為相關性低,其中個別行為已超出控罪(2)考量。
(各位辯方大律師提及了多宗相關案例,不才直播員聽唔切又抄唔切,深表遺憾。)
⏺控方回應
主控確認,倚賴被制服時不合作的行為是只針對D1與D2,不包括D3,目的只是要證明其早前阻撓警方推進的意圖,並非單獨一項控罪。
📌控方不是收窄控罪
就辯方指控方多番更改控罪詳情所列明受阻的警員,主控稱只是因應張志偉裁判官的指示而作出修訂。現時列出的3名警員為隊伍帶領者,當他們被影響,就影響到整個隊伍。黃官馬上表示,法庭不能指定,只能討論,最終由控方決定修改。主控重申,當時是根據裁判官提供的兩個選項而修改:選擇1-只列帶領3者,選擇2-如整隊都與被告有互動就全都加。控方立場不是全部22名警員皆與被告有互動,而是全隊受到阻礙。黃官讀出相關審訊謄本內容,引述張官指控方可在控罪詳情加上「相關受影響」的警員,但其意思似乎不是只能3或22二選一。主控重申,被告的行為實際阻礙了警方推進。黃官則強調,控罪詳情需列明受阻礙的警員。
主控讀出劉家棟案例的相關段落,用以支持本案需要利用案發當日4時前的證供舉證。
📌D1D2被制服期間不合作行為以證明阻撓意圖
主控指,針對D1及D2的行為是一連串阻撓行為,時間接近,而且目的都是阻礙警方辦事,不能把一連串行為分割開。二人被制服期間的不合作行為,是法庭需要考慮的context;即使那是犯罪後行為(subsequent act),但是可以證明到其犯罪時的意圖,屬於retrospective evidence。
📌證據價值(Probative value)
辯方所引用案例中的證供是用以證明被告犯罪傾向,惟本案並非用來證明被告的犯罪傾向,而是證明其犯罪意圖;D1與D2的不合作行為貫徹始終,法庭需予以考慮,而其probative value亦大於prejudicial effect。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出,先預留4天作續審,續審首天將會就爭議事項作裁決,控方屆時再因應裁決而傳召證人。
控方申請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的審訊謄本,辯方則申請今天審訊錄音,皆獲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4-27日續審,除更改報到條件,各人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6/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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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控方所引用證供(片段及證人),各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現作口頭補充
⏺D1代表陳詞
📌Uncharged act的關連性
辯方爭議控方打算引用的證供中被告行為(不是控罪(2)所指明的行為)與控罪關連性,控方陳詞表示相關證供是用來顯示控罪發生的context;律師指出,即使沒有D1被制服離開現場的證據,也能知他做了什麼行為,不會無法理解事件,故控方想用的證供與控罪關連相當牽強。此外,上訴庭已提醒過,不容許控方以背景資料為名偷偷引入證據。
即使有關連性,其證據價值微乎其微—片段影唔到被告所謂雙腳離地、屈膝,單憑他稍後時間的看似不合作行為,如何推斷出他較早前已不合作?律師指,此證供的prejudicial value遠大於probative value,因該指控行為可構成一項獨立控罪。
⏺D2代表陳詞
D2所面對的控罪(2)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為基礎,涵蓋抗拒、襲擊或故意阻撓行為,而本案控罪檢控基礎為故意阻撓。律師在書面陳詞列出控方先後有3個不同版本的控罪詳情,指出3個版本分別列出了不同警員,但同以故意阻撓為基礎。現時將受阻撓警員收窄為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共3名警務人員。
📌阻撓而非抗拒
控方打算倚賴D2被制服後的行為,該行為有可能構成抗拒而非故意阻撓,導致檢控範圍大大擴闊。律師引用終審法院Tam Lap Fai案 [HKSAR v Tam Lap Fai (2005) 8 HKCFAR 216] 有關「阻撓」的原則,包括被告做過什麼、怎樣做,警員在做什麼,被告行為對該警員的行為造成什麼影響;就本案而言,不應考慮控罪詳情不包括在內的警員如何受到阻撓。由於辯方準備案件時要考慮控方如何提控,控方之後才作出修改乃違反《公訴書規則》。
📌控罪重複性
控方已在控罪詳情刪除了幾名警員,卻仍想傳召他們作供,指證D2有反抗行為—抗拒情況並不屬阻撓。現時控罪詳情訂明的3名警員在案發時負責指揮,控罪指稱被告阻礎他們指揮隊伍,而非被告與他們有任何直接互動引致的阻撓情況,兩者本質上不同。控方立場所指受到3名被告阻撓的警員,到底是推進隊伍的全部22名警員還是只有3名指揮官?本案在黃官接手審理之前,曾由 #張志偉裁判官 經手,當時張官已就此議題要求控方釐清控罪內容。
控方陳詞引用了劉家棟案,D2代表指此案例反而對辯方有利,因判詞清楚指出,當相關指控有局限,最終決定需以此作為考慮依歸。律師重申,控方立場搖擺不定,最終版本控罪詳情將受阻撓警員收窄至3個。控方開案陳詞沒提及過抗拒行為,當時亦曾確認不會作出修改,但審訊期間改變立場,申請引用可證明被告有抗拒的證據,是為ambush。
⏺D3代表陳詞
對於控方指稱,D1及D2的作為與D3無關,增加的案情亦無對其不公,D3立場對此不同意,因為此控罪是共同檢控。
📌控罪重疊性
律師同樣引用D2代表提過的楊家誠案,指被告可能因而無法獲得公平審訊,因他不知道所面對指控包含什麼內容。控方立場是把D1、D2在不同時間的不合作行為視為一整個行為 (控方不倚賴D3被制服時的不合作行為),律師則指不能視之為整個行為的一部分。被告被制服之後的行為與之前阻撓警方前進的行為相關性低,其中個別行為已超出控罪(2)考量。
(各位辯方大律師提及了多宗相關案例,不才直播員聽唔切又抄唔切,深表遺憾。)
⏺控方回應
主控確認,倚賴被制服時不合作的行為是只針對D1與D2,不包括D3,目的只是要證明其早前阻撓警方推進的意圖,並非單獨一項控罪。
📌控方不是收窄控罪
就辯方指控方多番更改控罪詳情所列明受阻的警員,主控稱只是因應張志偉裁判官的指示而作出修訂。現時列出的3名警員為隊伍帶領者,當他們被影響,就影響到整個隊伍。黃官馬上表示,法庭不能指定,只能討論,最終由控方決定修改。主控重申,當時是根據裁判官提供的兩個選項而修改:選擇1-只列帶領3者,選擇2-如整隊都與被告有互動就全都加。控方立場不是全部22名警員皆與被告有互動,而是全隊受到阻礙。黃官讀出相關審訊謄本內容,引述張官指控方可在控罪詳情加上「相關受影響」的警員,但其意思似乎不是只能3或22二選一。主控重申,被告的行為實際阻礙了警方推進。黃官則強調,控罪詳情需列明受阻礙的警員。
主控讀出劉家棟案例的相關段落,用以支持本案需要利用案發當日4時前的證供舉證。
📌D1D2被制服期間不合作行為以證明阻撓意圖
主控指,針對D1及D2的行為是一連串阻撓行為,時間接近,而且目的都是阻礙警方辦事,不能把一連串行為分割開。二人被制服期間的不合作行為,是法庭需要考慮的context;即使那是犯罪後行為(subsequent act),但是可以證明到其犯罪時的意圖,屬於retrospective evidence。
📌證據價值(Probative value)
辯方所引用案例中的證供是用以證明被告犯罪傾向,惟本案並非用來證明被告的犯罪傾向,而是證明其犯罪意圖;D1與D2的不合作行為貫徹始終,法庭需予以考慮,而其probative value亦大於prejudicial effect。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出,先預留4天作續審,續審首天將會就爭議事項作裁決,控方屆時再因應裁決而傳召證人。
控方申請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的審訊謄本,辯方則申請今天審訊錄音,皆獲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4-27日續審,除更改報到條件,各人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判刑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27個月🛑
辯方大律師:周嘉俊資深大律師、伍頴珊大律師
控罪1:企圖謀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交替罪名)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保釋申請被拒絕
2019年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2020年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
他在2022年1月11日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企圖謀殺罪則存檔在法庭,還押至今天判刑。
_________________
速報:以監禁10年為量刑起點,定審期後認罪扣減22.5%,總刑期為監禁7年9個月‼️‼️‼️‼️
#陳慶偉法官 #判刑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27個月🛑
辯方大律師:周嘉俊資深大律師、伍頴珊大律師
控罪1:企圖謀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交替罪名)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保釋申請被拒絕
2019年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2020年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
他在2022年1月11日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企圖謀殺罪則存檔在法庭,還押至今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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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以監禁10年為量刑起點,定審期後認罪扣減22.5%,總刑期為監禁7年9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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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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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