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裁決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
裁判官宣讀口頭裁決,列出簡單裁決理由:
📌針對控罪(4)
警員20838於被告住所搜出P20及P3,法庭認為這部分證供誠實可靠。控辯雙方皆無爭議P20是1支失靈氣槍,專家亦無法用它進行射擊測試。根據被告說法,氣槍乃20年前玩樂所用,現已無使用;控方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會將其用作其他用途,故在相對可能性而言,被告抗辯說法合理。
🟢控罪(4)罪名不成立。
📌針對控罪(2)
根據警員9751及警長48423說法,被告於警署會面室內認為會面記錄不實,拒絕簽署並將其撕爛。根據被告說法,他認為記錄上有不實陳述,將對自己造成不利,亦真誠相信會面記錄是屬於自己的物件。
不過,會面記錄上清晰印有「香港警務處」字樣,標示是警方文件;若被告認為記錄不實,有權拒絕簽署,這也並非相信文件屬於自己的合理理由。故此,法庭不相信被告真誠相信文件屬於自己。
🔴控罪(2)罪名成立。
📌針對控罪(1)
警員9751證供指,8月5日自己於案發地點附近巡邏,便裝戴頭盔;留意到被告持行李箱、背背囊上樓梯到禾稈徑,覺他可疑,於他身上搜出相關證物。被告右手有擦傷,警員指是因他撞到現場欄杆,但證供中沒有交代自己如何得知。
被告供稱,自己被截停時正在下班途中。他經常接受淘寶網物品,需用摺刀拆開包裝;萬用工具卡則供他在兼職救護工作作不同用途,如臨時搭建;他又間中客串裝修工作,急救包可讓他在遇到危險時自救。案發當日,他帶備行李箱(內有急救包及急救背心),是因公司通知他「不能再佔用會議室的地方」。
針對自己右手傷勢,被告指,自己當時被鎖上手銬,警員9751藉口道路狹窄,捉住他的手向右後拉扯,使其撞到欄杆。
查看證物後,莫官表示卡片摺刀較輕,而被告所攜小包最外無拉鏈格的深度,也非辯方所說的淺,故此認為摺刀可放在小包內。他又認為,卡片摺刀不是不能摺成鋒利狀態,警員「卡片刀可導致刺穿或留下痕跡」的說法並非不合理。
控辯雙方沒有爭議涉案物品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只爭議被告意圖。在這方面,控方沒有提供直接證供,只以現場環境邀請法庭作出推論。
莫官指,考慮的唯一理據,是被告在關鍵時刻如何管有摺刀。警員無法交代清楚被告如何擦傷,這部分證供可信但不可靠;不過,被告承認被拘捕的過程,其傷勢亦並非本案關鍵,故不影響警員證供可信性。綜上,法庭評定警員之證供為事實。
被告在盤問之下招認,急救包於被捕時被放在背囊中,莫官形容這點「非常關鍵」。當日,被告恰巧被要求把行李箱從工作地方搬走,裡面沒理由裝有被告「隨身攜帶、用來自救」的急救包。辯方大律師在警員指出急救包乃在行李箱內之背包中搜出時,沒有指出辯方案情;被告於主問時同樣無提及這點,在盤問才說出。故此,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這方面的證供為臨時杜撰。
莫官檢查證物萬用匙,認為其鋒利,完全足以用來拆開包裝。被告若真要拆包裝,沒有必要貼身藏有需經摺疊才能使用、「如此麻煩」的卡片摺刀。
辯方雖能提供證書,表明被告為博愛醫院擔任急救員,但未有文件證明他在私人救護機構擔任兼職急救員。也不能交代被告為何在案發時,帶備黃色急救背心。沒有證據表明被告當天從事的是什麼裝修工作,也無法判定其性質是否足以讓被告需帶備整套急救用品;若裝修工作只可能導致擦傷,帶消毒用品及膠布便已足夠。
考察被告當日路線,莫官認為被告沒有需要穿過繁忙的觀塘地鐵站回家;且相關路徑要上長樓梯到禾稈徑,乃迂迴及不合理,被告「回家」的說法,不可能是真相。
自從2019年6月起,警員宿舍附近變得「敏感」。辯方沒有證供指被告有需要在案發時帶備防毒面具及急救背心,除非他正前往「有機會有警民衝突及會放催淚氣體」的地點。同理,除非認為有衝突,被告沒有必要帶備急救用品,以提供自發急救服務。莫官推論,被告被截停時是為衝突有所準備,相關證物除了可以用來自衛及傷害他人,沒有合理理由使用。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截停時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不正當意圖。
🔴控罪(1)罪名成立。
📌針對控罪(3)
警方持搜查令到被告住所搜查,搜出本控罪相關證物。控辯雙方無爭議搜出過程及地點,法庭接納警員20838的證供為事實。
控方違禁武器專家證供指,P21的把手以「I」或「工」字形狀設計,使用者緊握手柄時,可固定刀刃;無論以直身式或扁身式持刀,均可作違禁武器「推匕首」使用。雖然產品包裝上寫明產品不可作此用途使用,但這正正代表產品有可能被當作武器。
辯方違禁武器專家則指,短刀原是特種部隊細小的求生刀,用以在危急時割開避彈衣或肩帶逃生,這是產品的設計原意,乃自己在軍事展上聽取製造商介紹而來。控方專家所說的直身式持刀法,會讓使用者之間手指有多餘空位;扁身式持刀法則會割傷手指,故短刀不能成為推匕首。
莫官表示,控方專家作供沒有誇大,盤問時也沒有動搖,關於產品包裝的說法合理。辯方專家作供時,指自己曾親身聽取製造商說法;其接受委託時,必然理解到這是重要資訊,卻沒有在書面報告上及主問時,說出自己親身聽過製造商介紹設計原意,是為不合理。他描述短刀可用作切割避彈衣或肩帶,與控方指短刀可能因切割角度過鈍而無法發力的說法矛盾。
綜上,控方已成功證明被告在其住所管有短刀,其符合法例中的違禁武器條件。
🔴控罪(3)罪名成立。
📌針對控罪(5)
被告聲稱,相關物品是自己經營網店所用,打算將它們透過網店賣出;辯方提供網店版面印刷版作證物。
莫官認為,被告說法不合常理:從網店截圖可見,與本案有關的物品售出數值皆為0,被告也未能證明貨品曾被售出。事實上,被告網店中其餘的25項貨品,皆沒有售出過;如被告真欲售出貨品,沒有理由不宣傳網店,例如為它改一個容易記的名稱及換上吸引的頭像。然而,被告的網店名稱是系統提供、一串毫無意義的數字,頭像也為系統預設,不合情理。莫官推論,被告並非真想將涉案物品透過網店出售。
莫官又讀出各物品購買日期、喜愛人數及售出數量。其中卡片摺刀於18年頭購入,於當年8月1日上架;甲蟲刀分別於16年及17年購入,沒有賣出,但被告在19年購入更多。莫官質疑被告購入貨物大半年後才在網上發售,認為被告在家中囤積相關物品;若被告是因有把握可以售出而繼續購買物品,則不可能在幾年間完全沒有賣出。
被告指涉案的2把刀為朋友送贈,莫官認為不合常理:即使是朋友送贈,被告也沒有理由將它們隨手放於客廳,而不放在廚房。
法庭推論,被告囤積大量利器,而且與違禁武器一同擺放在隨手可取之處,除了傷害他人,無其他正當用途。控方已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罪(5)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現年39歲,曾在理工大學及公開大學修讀文憑及學士學位,後任實驗室助理、物業顧問等職。辯方提出,沒有案情指被告被捕時,附近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情況較輕微,望採取較低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辯方指出文件價值不大,被告頂多是法律意識薄弱,作出沒有意義的行為。
針對控罪(3),辯方提出涉案短刀刀鋒的殺傷力,遠低於典型推匕首;雖數量多,但就大小而言體積不大。控罪(5)的所有武器,均在被告家中找到,沒有證據顯示它們曾與或將與任何事件有所關聯。
辯方又呈上被告前上司求情信,信中稱被告偶爾擔任義務急救工作,為社會貢獻。希望法庭輕判,或先索取報告再行量刑;如要監禁,即望避免分期。
==============
判刑
法庭考慮控罪(1)及(5)的嚴重性在於武器數量,殺傷力大也並非不大;(3)的違禁武器數量多,不適宜以所佔空間的說法處理,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故就罪名分別判處:
(1) 9個月即時監禁
(2) 罰款港幣1000元(從擔保費扣除)
(3) 18月即時監禁
(5) 18月即時監禁
考慮量刑整體性,控罪(3)的6個月與控罪(5)的6個月分期執行,其他同期執行;控罪(1)的1個月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其餘分期執行。
‼️即共32個月即時監禁‼️
法庭拒絕被告上訴保釋申請。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裁決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
裁判官宣讀口頭裁決,列出簡單裁決理由:
📌針對控罪(4)
警員20838於被告住所搜出P20及P3,法庭認為這部分證供誠實可靠。控辯雙方皆無爭議P20是1支失靈氣槍,專家亦無法用它進行射擊測試。根據被告說法,氣槍乃20年前玩樂所用,現已無使用;控方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會將其用作其他用途,故在相對可能性而言,被告抗辯說法合理。
🟢控罪(4)罪名不成立。
📌針對控罪(2)
根據警員9751及警長48423說法,被告於警署會面室內認為會面記錄不實,拒絕簽署並將其撕爛。根據被告說法,他認為記錄上有不實陳述,將對自己造成不利,亦真誠相信會面記錄是屬於自己的物件。
不過,會面記錄上清晰印有「香港警務處」字樣,標示是警方文件;若被告認為記錄不實,有權拒絕簽署,這也並非相信文件屬於自己的合理理由。故此,法庭不相信被告真誠相信文件屬於自己。
🔴控罪(2)罪名成立。
📌針對控罪(1)
警員9751證供指,8月5日自己於案發地點附近巡邏,便裝戴頭盔;留意到被告持行李箱、背背囊上樓梯到禾稈徑,覺他可疑,於他身上搜出相關證物。被告右手有擦傷,警員指是因他撞到現場欄杆,但證供中沒有交代自己如何得知。
被告供稱,自己被截停時正在下班途中。他經常接受淘寶網物品,需用摺刀拆開包裝;萬用工具卡則供他在兼職救護工作作不同用途,如臨時搭建;他又間中客串裝修工作,急救包可讓他在遇到危險時自救。案發當日,他帶備行李箱(內有急救包及急救背心),是因公司通知他「不能再佔用會議室的地方」。
針對自己右手傷勢,被告指,自己當時被鎖上手銬,警員9751藉口道路狹窄,捉住他的手向右後拉扯,使其撞到欄杆。
查看證物後,莫官表示卡片摺刀較輕,而被告所攜小包最外無拉鏈格的深度,也非辯方所說的淺,故此認為摺刀可放在小包內。他又認為,卡片摺刀不是不能摺成鋒利狀態,警員「卡片刀可導致刺穿或留下痕跡」的說法並非不合理。
控辯雙方沒有爭議涉案物品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只爭議被告意圖。在這方面,控方沒有提供直接證供,只以現場環境邀請法庭作出推論。
莫官指,考慮的唯一理據,是被告在關鍵時刻如何管有摺刀。警員無法交代清楚被告如何擦傷,這部分證供可信但不可靠;不過,被告承認被拘捕的過程,其傷勢亦並非本案關鍵,故不影響警員證供可信性。綜上,法庭評定警員之證供為事實。
被告在盤問之下招認,急救包於被捕時被放在背囊中,莫官形容這點「非常關鍵」。當日,被告恰巧被要求把行李箱從工作地方搬走,裡面沒理由裝有被告「隨身攜帶、用來自救」的急救包。辯方大律師在警員指出急救包乃在行李箱內之背包中搜出時,沒有指出辯方案情;被告於主問時同樣無提及這點,在盤問才說出。故此,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這方面的證供為臨時杜撰。
莫官檢查證物萬用匙,認為其鋒利,完全足以用來拆開包裝。被告若真要拆包裝,沒有必要貼身藏有需經摺疊才能使用、「如此麻煩」的卡片摺刀。
辯方雖能提供證書,表明被告為博愛醫院擔任急救員,但未有文件證明他在私人救護機構擔任兼職急救員。也不能交代被告為何在案發時,帶備黃色急救背心。沒有證據表明被告當天從事的是什麼裝修工作,也無法判定其性質是否足以讓被告需帶備整套急救用品;若裝修工作只可能導致擦傷,帶消毒用品及膠布便已足夠。
考察被告當日路線,莫官認為被告沒有需要穿過繁忙的觀塘地鐵站回家;且相關路徑要上長樓梯到禾稈徑,乃迂迴及不合理,被告「回家」的說法,不可能是真相。
自從2019年6月起,警員宿舍附近變得「敏感」。辯方沒有證供指被告有需要在案發時帶備防毒面具及急救背心,除非他正前往「有機會有警民衝突及會放催淚氣體」的地點。同理,除非認為有衝突,被告沒有必要帶備急救用品,以提供自發急救服務。莫官推論,被告被截停時是為衝突有所準備,相關證物除了可以用來自衛及傷害他人,沒有合理理由使用。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截停時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不正當意圖。
🔴控罪(1)罪名成立。
📌針對控罪(3)
警方持搜查令到被告住所搜查,搜出本控罪相關證物。控辯雙方無爭議搜出過程及地點,法庭接納警員20838的證供為事實。
控方違禁武器專家證供指,P21的把手以「I」或「工」字形狀設計,使用者緊握手柄時,可固定刀刃;無論以直身式或扁身式持刀,均可作違禁武器「推匕首」使用。雖然產品包裝上寫明產品不可作此用途使用,但這正正代表產品有可能被當作武器。
辯方違禁武器專家則指,短刀原是特種部隊細小的求生刀,用以在危急時割開避彈衣或肩帶逃生,這是產品的設計原意,乃自己在軍事展上聽取製造商介紹而來。控方專家所說的直身式持刀法,會讓使用者之間手指有多餘空位;扁身式持刀法則會割傷手指,故短刀不能成為推匕首。
莫官表示,控方專家作供沒有誇大,盤問時也沒有動搖,關於產品包裝的說法合理。辯方專家作供時,指自己曾親身聽取製造商說法;其接受委託時,必然理解到這是重要資訊,卻沒有在書面報告上及主問時,說出自己親身聽過製造商介紹設計原意,是為不合理。他描述短刀可用作切割避彈衣或肩帶,與控方指短刀可能因切割角度過鈍而無法發力的說法矛盾。
綜上,控方已成功證明被告在其住所管有短刀,其符合法例中的違禁武器條件。
🔴控罪(3)罪名成立。
📌針對控罪(5)
被告聲稱,相關物品是自己經營網店所用,打算將它們透過網店賣出;辯方提供網店版面印刷版作證物。
莫官認為,被告說法不合常理:從網店截圖可見,與本案有關的物品售出數值皆為0,被告也未能證明貨品曾被售出。事實上,被告網店中其餘的25項貨品,皆沒有售出過;如被告真欲售出貨品,沒有理由不宣傳網店,例如為它改一個容易記的名稱及換上吸引的頭像。然而,被告的網店名稱是系統提供、一串毫無意義的數字,頭像也為系統預設,不合情理。莫官推論,被告並非真想將涉案物品透過網店出售。
莫官又讀出各物品購買日期、喜愛人數及售出數量。其中卡片摺刀於18年頭購入,於當年8月1日上架;甲蟲刀分別於16年及17年購入,沒有賣出,但被告在19年購入更多。莫官質疑被告購入貨物大半年後才在網上發售,認為被告在家中囤積相關物品;若被告是因有把握可以售出而繼續購買物品,則不可能在幾年間完全沒有賣出。
被告指涉案的2把刀為朋友送贈,莫官認為不合常理:即使是朋友送贈,被告也沒有理由將它們隨手放於客廳,而不放在廚房。
法庭推論,被告囤積大量利器,而且與違禁武器一同擺放在隨手可取之處,除了傷害他人,無其他正當用途。控方已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罪(5)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現年39歲,曾在理工大學及公開大學修讀文憑及學士學位,後任實驗室助理、物業顧問等職。辯方提出,沒有案情指被告被捕時,附近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情況較輕微,望採取較低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辯方指出文件價值不大,被告頂多是法律意識薄弱,作出沒有意義的行為。
針對控罪(3),辯方提出涉案短刀刀鋒的殺傷力,遠低於典型推匕首;雖數量多,但就大小而言體積不大。控罪(5)的所有武器,均在被告家中找到,沒有證據顯示它們曾與或將與任何事件有所關聯。
辯方又呈上被告前上司求情信,信中稱被告偶爾擔任義務急救工作,為社會貢獻。希望法庭輕判,或先索取報告再行量刑;如要監禁,即望避免分期。
==============
判刑
法庭考慮控罪(1)及(5)的嚴重性在於武器數量,殺傷力大也並非不大;(3)的違禁武器數量多,不適宜以所佔空間的說法處理,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故就罪名分別判處:
(1) 9個月即時監禁
(2) 罰款港幣1000元(從擔保費扣除)
(3) 18月即時監禁
(5) 18月即時監禁
考慮量刑整體性,控罪(3)的6個月與控罪(5)的6個月分期執行,其他同期執行;控罪(1)的1個月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其餘分期執行。
‼️即共32個月即時監禁‼️
法庭拒絕被告上訴保釋申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蘇(3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0805觀塘 #0806觀塘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0月19日裁定蘇手足除控罪(4)外全部罪名成立,總刑期為2年8個月即時監禁。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22
--------------------------
🟡 10:36 開庭處理蘇手足的定罪及刑罰上訴
#李運騰法官
👤蘇(3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0805觀塘 #0806觀塘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0月19日裁定蘇手足除控罪(4)外全部罪名成立,總刑期為2年8個月即時監禁。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22
--------------------------
🟡 10:36 開庭處理蘇手足的定罪及刑罰上訴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蘇(3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0805觀塘 #0806觀塘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5)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05
--------------------------
上訴理由
📌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辯解
上訴方其中一個新增的上訴理據,是原審裁判官因為「急救包於被捕時被放在背囊中」只在被告接受控方盤問下帶出,而沒有在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提及 (即所謂違反Browne v Dunn規則)因此懷疑被告所講的情節是新增杜撰、憑空捏造的,所以不予採納。
基於上述證供被拒納,因此作為兼職救護員的上訴人,供稱行李箱是擺放兼職用品,當晚被公司要求搬走行李箱的解釋亦不被接納……
上訴方認為,即使違反Browne v Dunn規則是事實裁斷者於評估誠信時有權顧及的事情,但於刑事案件必須慎用,而且於顧及前應考慮是否有方法可以補救,例如了解為何出現這情況或重召證人。
--------------------------
📌違禁武器立法原意的爭議
話說警方在上訴人家中搜出50把2016年從淘寶買入的「推匕首」,上訴人指匕首只作轉售而非自用,不過裁判官認為幾年間一把都無賣出並不合理,拒絕接納證供。
控方認為只須考慮「物品可能的用法」,若物品是違禁武器就不用考慮管有者的意圖,即使信納是商業用途亦無法推翻定罪。
上訴方認為法庭應就「設計者的心意」給予比重,因為立法原意並非規管所有可作武器的物品,如果設計者希望物品「作合法用途」,「管有即有罪」一說並不穩妥。李運騰法官指,如果管有者的意圖是攻擊他人,控方就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喇……
*其餘上訴理由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在庭上覆述。
--------------------------
🟢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 10:00再處理,索取在2020年9月30日的審訊內容騰本。上訴方需在14天前向答辯方送達進一步的書面陳詞。李運騰法官強調准予上訴人保釋,並不代表有任何傾向或暗示上訴成功,純粹避免因押後而對上訴人造成不公。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00
2. 宵禁 00:00 - 07:00
3. 不得離開香港
4. 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3次
【詳情今晚補回】
#李運騰法官
👤蘇(3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0805觀塘 #0806觀塘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5)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05
--------------------------
上訴理由
📌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辯解
上訴方其中一個新增的上訴理據,是原審裁判官因為「急救包於被捕時被放在背囊中」只在被告接受控方盤問下帶出,而沒有在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提及 (即所謂違反Browne v Dunn規則)因此懷疑被告所講的情節是新增杜撰、憑空捏造的,所以不予採納。
基於上述證供被拒納,因此作為兼職救護員的上訴人,供稱行李箱是擺放兼職用品,當晚被公司要求搬走行李箱的解釋亦不被接納……
上訴方認為,即使違反Browne v Dunn規則是事實裁斷者於評估誠信時有權顧及的事情,但於刑事案件必須慎用,而且於顧及前應考慮是否有方法可以補救,例如了解為何出現這情況或重召證人。
--------------------------
📌違禁武器立法原意的爭議
話說警方在上訴人家中搜出50把2016年從淘寶買入的「推匕首」,上訴人指匕首只作轉售而非自用,不過裁判官認為幾年間一把都無賣出並不合理,拒絕接納證供。
控方認為只須考慮「物品可能的用法」,若物品是違禁武器就不用考慮管有者的意圖,即使信納是商業用途亦無法推翻定罪。
上訴方認為法庭應就「設計者的心意」給予比重,因為立法原意並非規管所有可作武器的物品,如果設計者希望物品「作合法用途」,「管有即有罪」一說並不穩妥。李運騰法官指,如果管有者的意圖是攻擊他人,控方就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喇……
*其餘上訴理由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在庭上覆述。
--------------------------
🟢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 10:00再處理,索取在2020年9月30日的審訊內容騰本。上訴方需在14天前向答辯方送達進一步的書面陳詞。李運騰法官強調准予上訴人保釋,並不代表有任何傾向或暗示上訴成功,純粹避免因押後而對上訴人造成不公。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00
2. 宵禁 00:00 - 07:00
3. 不得離開香港
4. 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3次
【詳情今晚補回】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觀塘
鄭(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今日無需答辯。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觀塘
鄭(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今日無需答辯。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5觀塘 #提堂
鄭 (35) 由當值律師代表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一日審訊,有警誡供詞,申請押後六星期,辯方不爭議專家報告,但會以政府的宣傳資訊抗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以中文審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減少向警方報到至每星期一次。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5觀塘 #提堂
鄭 (35) 由當值律師代表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一日審訊,有警誡供詞,申請押後六星期,辯方不爭議專家報告,但會以政府的宣傳資訊抗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以中文審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減少向警方報到至每星期一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1/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
辯方:馮當值大律師
控辯雙方先要求15分鐘修改文件(修定控罪)
🔹控方將有兩名證人
1) 前警員24077 莊天銳(音)
2) 彈藥專家證人 葉浩明(音)督察(已呈交65B口供,但辯方可能會盤問)
🔸辯方證人只有被告(可能會作供)
讀出承認事實並確認
⏺傳召PW1 前警員24077 莊天銳(音)
🔹控方主問
他於2019年8月5日當時為證物警員,於2021年9月27日離職,因將轉換新工作。
📌行動背景
PW1於2019年8月5日零晨時份需要當值,於0316 時已抵達於鯉魚門道觀塘游泳池內進行掃蕩,以確保警署安全。PW1收到通知指有群眾於鯉魚門道將軍澳道交界位置,距離觀塘警署好近。他們當時與群眾距離不相近。群眾約10數人。
📌看到被告身穿記者反光衣
其後他去將軍澳道鯉魚門道交界,近燈柱AA8732-1位置,見到被告。被告當時有記者字樣反光衣。PW1指雙方亦在該位置,相距約2-3米,身處交通安全島。
📌被告眼神閃縮、談話吞吐
證人指被告神情緊張、眼神閃縮、答話吞吐。思疑他記者身份及有參與非法集結,於是對被告進行搜身。他在被告左側褲袋發現透明膠袋,袋內有海棉子彈彈殼。
證人確認P3是剛才提到的膠袋、P4是剛才提到海棉子彈彈殼。
📌被告:啲子彈我喺地下執㗎咋
證人以非法集結及無牌管有槍械彈藥拘捕被告,指被告當時說「呀sir我冇參加非法集結,d子彈我喺地下執㗎咋」。其後證人帶被告上警車AM7731往長沙灣犯人臨時羈留區。
PW1於庭上認出被告,有印象被告身上有腰包。
🔸辯方盤問
(候補)
🔹控方覆問
(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1/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
辯方:馮當值大律師
控辯雙方先要求15分鐘修改文件(修定控罪)
🔹控方將有兩名證人
1) 前警員24077 莊天銳(音)
2) 彈藥專家證人 葉浩明(音)督察(已呈交65B口供,但辯方可能會盤問)
🔸辯方證人只有被告(可能會作供)
讀出承認事實並確認
⏺傳召PW1 前警員24077 莊天銳(音)
🔹控方主問
他於2019年8月5日當時為證物警員,於2021年9月27日離職,因將轉換新工作。
📌行動背景
PW1於2019年8月5日零晨時份需要當值,於0316 時已抵達於鯉魚門道觀塘游泳池內進行掃蕩,以確保警署安全。PW1收到通知指有群眾於鯉魚門道將軍澳道交界位置,距離觀塘警署好近。他們當時與群眾距離不相近。群眾約10數人。
📌看到被告身穿記者反光衣
其後他去將軍澳道鯉魚門道交界,近燈柱AA8732-1位置,見到被告。被告當時有記者字樣反光衣。PW1指雙方亦在該位置,相距約2-3米,身處交通安全島。
📌被告眼神閃縮、談話吞吐
證人指被告神情緊張、眼神閃縮、答話吞吐。思疑他記者身份及有參與非法集結,於是對被告進行搜身。他在被告左側褲袋發現透明膠袋,袋內有海棉子彈彈殼。
證人確認P3是剛才提到的膠袋、P4是剛才提到海棉子彈彈殼。
📌被告:啲子彈我喺地下執㗎咋
證人以非法集結及無牌管有槍械彈藥拘捕被告,指被告當時說「呀sir我冇參加非法集結,d子彈我喺地下執㗎咋」。其後證人帶被告上警車AM7731往長沙灣犯人臨時羈留區。
PW1於庭上認出被告,有印象被告身上有腰包。
🔸辯方盤問
(候補)
🔹控方覆問
(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1/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
⏺傳召PW2彈藥專家證人 葉浩明(音)
職責之一:研發對近年案件槍械及彈藥
🔹控方主問
控方申請將證人列為火器及彈藥專家證人,辯方無反對。
(候補)
🔸辯方盤問
(候補)
🔹控方覆問
(候補)
🔸辯方覆問
(候補)
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1430於本庭作結案陳詞。
減少報到次數至每2星期一次,獲批✅
被告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1/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
⏺傳召PW2彈藥專家證人 葉浩明(音)
職責之一:研發對近年案件槍械及彈藥
🔹控方主問
控方申請將證人列為火器及彈藥專家證人,辯方無反對。
(候補)
🔸辯方盤問
(候補)
🔹控方覆問
(候補)
🔸辯方覆問
(候補)
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1430於本庭作結案陳詞。
減少報到次數至每2星期一次,獲批✅
被告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
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5)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背景:審訊後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4罪成,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32個月,於2021年3月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及判刑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22
本年3月1日高等法院上訴陳詞: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13
——————
⏺定罪上訴陳詞
主要上訴理由:即使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也無法得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有傷人意圖
📌控罪(1)
原審時,控辯雙方對咭片刀被發現位置及狀態有爭議,控方指刀當時已經摺好,為可使用狀態,插在被告的腰袋,刀鋒突出少少;辯方則指刀當時被摺成咭片狀,即沒有打開。
李官表示,原審裁判官接納證人證供,上訴庭「好難有啲咩睇法」,但指出控罪指稱的攻擊性武器除了咭片刀,還包括一抽鎖匙裡的一條萬用匙,以及一把「崛頭鉸剪」。上訴方相信裁判官是以咭片刀定罪。審訊時雙方同意咭片刀本質並非攻擊性武器,要視乎被告心態;被告沒有招認,要基於事實作推論。
李官關注裁判官的推論基礎,上訴方則指出,推論必須考慮被告庭上供詞。李官舉例,如果被告管有的是𠝹刀而不是咭片刀,會否因在街上管有攻擊性武器而被拘捕?除了當時摺刀突了出來,還憑什麼得出推論?上訴方回應,裁判官根據案發時間、地點,被告在紀律部隊宿舍外被截停,而該段時期有社會事件背景。
李官確認,沒有爭議當晚該處沒有示威進行,關注「控方證據係乜嘢」,而被告被截停的位置也確實可以回家,只是路程較遠。被告獨自一人,亦無證據顯示他有約人。此外,他當時拖喼,如果要襲擊反而更不方便,「走佬都走得慢啲」。根據證供,被告的喼裡有背囊,背囊裡有急救包,急救包裡有上述物品。
李官指出,如被告裝備是在集會現場發現,可作定罪推論,但本案不是。李官又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伸手想取出咭片刀;他又對萬用匙如何傷人抱有懷疑,表示不明白控方何以針對萬用匙提告,萬用匙又與示威有何關係。
李官再次提出疑問:原審裁判官如何憑萬用匙與剪紗布的「崛頭鉸剪」得出推論為攻擊性武器?他又指,3件物品在不同位置被發現,看來性質不同,裁判官如何把該3件物品連繫起來?
📌控罪(2)
上訴方就此控罪撤回上訴,李官表示「呢個係相當聰明嘅選擇」。
📌控罪(3)
主要關乎專家證供,上訴方引述原審裁斷陳述書,因辯方專家報告本身沒有提及武器的設計原意,庭上作供才講述,裁判官因而不接受其說法。
📌控罪(5)
原審時,辯方有文件證明被告以涉案物品進行網上買賣,受控方質疑。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1年前、未發生社會運動前已開始買賣。
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主要斟酌點是涉案物品賣唔出、少人like,但此事實上與被告無關,不是一個合理的定罪推論。被告於2016年已開始購買涉案物品,當時不會是預視到2019年社會事件而一早買入。
🌟 #李運騰法官 留意到物品定價後表示:1蚊買返嚟50蚊賣出去,唔怪得佢冇生意😮
上訴方續指,不成功的生意並不能排除被告沒有販售意圖;李官則稱,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曾賣出過,原審裁判官亦不能斷定從沒賣出過。(經書記提醒,證據有顯示被告賣出過其他非涉案物品。)
📌急救包議題
關於急救包是在被告孭住的背囊裡,還是收在喼內,雙方分別只有被告和PW1的一對一證供,牽涉到證供可信性。
原審時,辯方曾向控方證人指出,被告背囊內只有筆記簿;被告作供時,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問皆沒提過急救包,直至裁判官提出跟進問題才首次提及急救包。裁判官就此是否有權不給予比重或給較少比重?
李官指出,辯方當時put的case與被告庭上講法不同--不是failing to put,而是put了不同的case。根據裁斷陳述書,裁判官指出了有inconsistency,不是冇put到defence case。
⏺刑罰上訴陳詞
上訴方確認,若控罪(1)及(5)的定罪上訴得直,就此兩項控罪不再作刑罰上訴;對控罪(2)沒有上訴;控罪(3)的18個月監禁刑期則不是明顯過重。就刑罰上訴,上訴方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答辯方回應
📌控罪(1)
關於原審裁判官所依賴證據,裁斷陳述書有寫裁判官認為控方能證明到的事項:喼內有防毒面具、黃色背心,得出推論被告有機會參與或遇到警民衝突時使用。李官接受此說法,但質疑如何引申到用刀傷人?原審裁決考慮的是案發當晚抑或是未來日子?
答辯方表示,事實上當晚冇事發生,但要考慮被告心態。李官指出,被告可能隨時遇到事件而可以隨時取出涉案物品使用,亦可能是在該處等待事件發生--有兩個可能性,即不是唯一可能性。如何引申到用刀?為何要特定針對刀?答辯方引述原審裁判官指,3件涉案物品皆有鋒利部分,可用來自衛或傷人。
李官強調,要裁斷被告「打算」這樣做,而不是「可以」這樣做。如何得出推論?裁斷陳述書指,物品可以用來自衛或傷人而沒有其他正當用途;是否唯一不可抗拒推論,答辯方交由法官判斷。李官形容涉案鉸剪有如「小學生勞具」,疑問如何推斷用來拮人?
📌控罪(5)
關於被告早於案發前1年已在做買賣,原審裁判官有睇相關文件及被告證供,留意到被告網店無心銷售(因店名、相片等),認為銷售之說不合理。李官問,被告開網店是否只為掩飾真實意圖?根據證供,他開網店之時未有反修例運動,亦與佔中相隔幾年。答辯方指,被告多次買入新貨,但冇證據顯示曾經賣出,因此裁判官不接受其住所囤積物品原因。
📌刑期
答辯方引用同由李官處理的李啟發上訴案例,指出判刑要考慮立法原意,「...in the interest of public safety and crime prevention...」
法官需時考慮雙方陳詞,押後至2022年1月4日1600宣判 (只做Hand down),被告需要上庭,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李運騰法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
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5)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背景:審訊後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4罪成,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32個月,於2021年3月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及判刑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22
本年3月1日高等法院上訴陳詞: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13
——————
⏺定罪上訴陳詞
主要上訴理由:即使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也無法得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有傷人意圖
📌控罪(1)
原審時,控辯雙方對咭片刀被發現位置及狀態有爭議,控方指刀當時已經摺好,為可使用狀態,插在被告的腰袋,刀鋒突出少少;辯方則指刀當時被摺成咭片狀,即沒有打開。
李官表示,原審裁判官接納證人證供,上訴庭「好難有啲咩睇法」,但指出控罪指稱的攻擊性武器除了咭片刀,還包括一抽鎖匙裡的一條萬用匙,以及一把「崛頭鉸剪」。上訴方相信裁判官是以咭片刀定罪。審訊時雙方同意咭片刀本質並非攻擊性武器,要視乎被告心態;被告沒有招認,要基於事實作推論。
李官關注裁判官的推論基礎,上訴方則指出,推論必須考慮被告庭上供詞。李官舉例,如果被告管有的是𠝹刀而不是咭片刀,會否因在街上管有攻擊性武器而被拘捕?除了當時摺刀突了出來,還憑什麼得出推論?上訴方回應,裁判官根據案發時間、地點,被告在紀律部隊宿舍外被截停,而該段時期有社會事件背景。
李官確認,沒有爭議當晚該處沒有示威進行,關注「控方證據係乜嘢」,而被告被截停的位置也確實可以回家,只是路程較遠。被告獨自一人,亦無證據顯示他有約人。此外,他當時拖喼,如果要襲擊反而更不方便,「走佬都走得慢啲」。根據證供,被告的喼裡有背囊,背囊裡有急救包,急救包裡有上述物品。
李官指出,如被告裝備是在集會現場發現,可作定罪推論,但本案不是。李官又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伸手想取出咭片刀;他又對萬用匙如何傷人抱有懷疑,表示不明白控方何以針對萬用匙提告,萬用匙又與示威有何關係。
李官再次提出疑問:原審裁判官如何憑萬用匙與剪紗布的「崛頭鉸剪」得出推論為攻擊性武器?他又指,3件物品在不同位置被發現,看來性質不同,裁判官如何把該3件物品連繫起來?
📌控罪(2)
上訴方就此控罪撤回上訴,李官表示「呢個係相當聰明嘅選擇」。
📌控罪(3)
主要關乎專家證供,上訴方引述原審裁斷陳述書,因辯方專家報告本身沒有提及武器的設計原意,庭上作供才講述,裁判官因而不接受其說法。
📌控罪(5)
原審時,辯方有文件證明被告以涉案物品進行網上買賣,受控方質疑。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1年前、未發生社會運動前已開始買賣。
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主要斟酌點是涉案物品賣唔出、少人like,但此事實上與被告無關,不是一個合理的定罪推論。被告於2016年已開始購買涉案物品,當時不會是預視到2019年社會事件而一早買入。
🌟 #李運騰法官 留意到物品定價後表示:1蚊買返嚟50蚊賣出去,唔怪得佢冇生意😮
上訴方續指,不成功的生意並不能排除被告沒有販售意圖;李官則稱,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曾賣出過,原審裁判官亦不能斷定從沒賣出過。(經書記提醒,證據有顯示被告賣出過其他非涉案物品。)
📌急救包議題
關於急救包是在被告孭住的背囊裡,還是收在喼內,雙方分別只有被告和PW1的一對一證供,牽涉到證供可信性。
原審時,辯方曾向控方證人指出,被告背囊內只有筆記簿;被告作供時,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問皆沒提過急救包,直至裁判官提出跟進問題才首次提及急救包。裁判官就此是否有權不給予比重或給較少比重?
李官指出,辯方當時put的case與被告庭上講法不同--不是failing to put,而是put了不同的case。根據裁斷陳述書,裁判官指出了有inconsistency,不是冇put到defence case。
⏺刑罰上訴陳詞
上訴方確認,若控罪(1)及(5)的定罪上訴得直,就此兩項控罪不再作刑罰上訴;對控罪(2)沒有上訴;控罪(3)的18個月監禁刑期則不是明顯過重。就刑罰上訴,上訴方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答辯方回應
📌控罪(1)
關於原審裁判官所依賴證據,裁斷陳述書有寫裁判官認為控方能證明到的事項:喼內有防毒面具、黃色背心,得出推論被告有機會參與或遇到警民衝突時使用。李官接受此說法,但質疑如何引申到用刀傷人?原審裁決考慮的是案發當晚抑或是未來日子?
答辯方表示,事實上當晚冇事發生,但要考慮被告心態。李官指出,被告可能隨時遇到事件而可以隨時取出涉案物品使用,亦可能是在該處等待事件發生--有兩個可能性,即不是唯一可能性。如何引申到用刀?為何要特定針對刀?答辯方引述原審裁判官指,3件涉案物品皆有鋒利部分,可用來自衛或傷人。
李官強調,要裁斷被告「打算」這樣做,而不是「可以」這樣做。如何得出推論?裁斷陳述書指,物品可以用來自衛或傷人而沒有其他正當用途;是否唯一不可抗拒推論,答辯方交由法官判斷。李官形容涉案鉸剪有如「小學生勞具」,疑問如何推斷用來拮人?
📌控罪(5)
關於被告早於案發前1年已在做買賣,原審裁判官有睇相關文件及被告證供,留意到被告網店無心銷售(因店名、相片等),認為銷售之說不合理。李官問,被告開網店是否只為掩飾真實意圖?根據證供,他開網店之時未有反修例運動,亦與佔中相隔幾年。答辯方指,被告多次買入新貨,但冇證據顯示曾經賣出,因此裁判官不接受其住所囤積物品原因。
📌刑期
答辯方引用同由李官處理的李啟發上訴案例,指出判刑要考慮立法原意,「...in the interest of public safety and crime prevention...」
法官需時考慮雙方陳詞,押後至2022年1月4日1600宣判 (只做Hand down),被告需要上庭,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
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啦
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5)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背景:審訊後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4罪成,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32個月,於2021年3月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及判刑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22
2021年3月1日高等法院上訴陳詞: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13
2021年12月8日定罪上訴陳詞: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39
——
法庭批准控罪(一)及(五)的定罪上訴,罪名不成立🟢🟢;
駁回控罪(三)管有違禁武器 - 50把短刀的定罪上訴,定罪維持18個月的監禁,被告即時服刑🔴。
📝完整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40_2020.docx
— 節錄裁決理由 —
📌控罪一:管有攻擊性武器
(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單憑經過宿舍不等於有意圖使用】
法庭明白以當時的社會氣氛,紀律部隊宿舍屬於比較敏感的地方,蘇沒必要從那裏經過。但不爭議事發當天以及在「截停地點」一帶,並沒有任何示威或集會活動。雖然經那裡回家會較遠,但仍在步行距離內。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在紀律部隊宿舍或附近逗留或等候任何人,或準備在那裏做什麼事情。而蘇拖着一件行李,行裝不單容易惹人注目;若要逃走的話,也會造成阻礙。
【推論圓頭剪刀為攻擊性武器並不穩妥】
本席接受合理的推論是蘇管有急救包及其物品是為參與集會,在衝突發生時用作自我防禦,以及在有需要時為其他參與騷亂者進行急救。但控罪中的剪刀有別於一般剪刀,它是圓頭的。法庭不認同可以進一步推論其管有必然是為作武器使用。
【攻擊性武器不是萬用匙的唯一合理推論】
一個明顯的推論是上訴人管有萬用匙和其他鎖匙,是為要打開不同的鎖。即使假設作不法勾當,也可是為入屋犯法(爆竊),因此作武器使用不會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假如控方指蘇有打算將萬用匙當作武器使用(例如插眼),那麼其他鎖匙是否也可以用作同樣用途?如果可以,為什麼不將他的其他鎖匙也例作「攻擊性武器」?
【單憑管有卡片摺刀,不足以證明是「攻擊性武器」,亦視乎管有者意圖】
卡片摺刀鋒利,也存放在蘇隨手可及的地方。但試舉例說,假若某人管有一把鋒利的鎅刀,視乎管有者的意圖,鎅刀可以是「攻擊性武器」。但不見得單憑某人口袋裏有一把鎅刀,就足以證明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當時卡片摺刀已摺成刀狀,但其中一合理可能性是蘇曾用過它後沒把它還原成卡片狀。因此,若說上訴人準備隨時將它當武器使用並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同時管有一系列物品並不足夠推論其意圖】
雖然上訴人同時管有控罪中物品及一些常見的示威用品,但是物品並不是放在一起,而是分別放在上訴人的腰包、工作腰帶以及旅行篋內的背囊內的急救包中,若要取用並不是十分方便。「同時管有」對於控方需要達致關於上訴人意圖的推論,沒有很大的幫助。
即使是全盤接受裁判官關於證人(包括上訴人)證供可信性及可靠性的評估,裁判官所得的推論仍然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因此,上訴庭裁定控罪1的定罪仍然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撤銷控罪1的定罪。
📌控罪三:管有違禁武器
(即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同意原審裁判官推論,即短刀設計用意如控方專家證人所說】
本席接受在考慮某項物品是否「違禁武器」時,其設計者指稱的設計原意可以是考慮因素之一。但比重則需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法庭亦需顧及該物品的外觀、功能及使用方法等。
原審裁判官並非拒絕「設計原意」為一項適切的考慮因素,他所拒絕接受的是辯方專家的證供以及短刀包裝上指稱的設計用途而已。上訴庭認為裁判官已給予了合理和充分的理由;基於所接受的控方專家證人的證供,他有足夠理據裁定短刀屬於「違禁武器 」。
【18 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雖屬嚴厲,但不明顯過重】
短刀雖非鋒利,但仍有一定的殺傷力;在上訴人的寓所而非在街上被發現;其數量最少可供8 人同時使用;上訴人囤積的目的是為出售;及因應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氣氛,若容讓它們流入市面的後果可以相當嚴重。
法庭駁回控罪3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18個月監禁。
📌控罪五: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上訴庭認為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到以下可能對上訴人有利的事情】
(1) 除了兩把是朋友送給蘇的刀,其餘的物品都是他在網上選購後放在網站的,那是早在2017及2018年未有社會動亂的時候。
(2) 上訴人網頁的瀏覽人數及他是否能將網頁上的物品售出,並不是他自己能夠控制。
(3) 上訴人在家中隨處囤積推匕首及控罪5的相關物品的其中一個合理的可能性,是全部都是上訴人打算放售的。
(4) 假如上訴人所說那兩把刀是朋友給他的禮物,而它們又未曾被使用過的話,法庭不明白為何蘇將它們放在架子上便會是不合常理的。
上訴庭尊重地認為裁判官的推論有欠說服力,而且上訴人擬將控罪5的物品供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用途的物品並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本席裁定此控罪的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撤銷控罪5的定罪。
#李運騰法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
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啦
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5)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背景:審訊後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4罪成,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32個月,於2021年3月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及判刑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22
2021年3月1日高等法院上訴陳詞: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13
2021年12月8日定罪上訴陳詞: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39
——
法庭批准控罪(一)及(五)的定罪上訴,罪名不成立🟢🟢;
駁回控罪(三)管有違禁武器 - 50把短刀的定罪上訴,定罪維持18個月的監禁,被告即時服刑🔴。
📝完整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40_2020.docx
— 節錄裁決理由 —
📌控罪一:管有攻擊性武器
(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單憑經過宿舍不等於有意圖使用】
法庭明白以當時的社會氣氛,紀律部隊宿舍屬於比較敏感的地方,蘇沒必要從那裏經過。但不爭議事發當天以及在「截停地點」一帶,並沒有任何示威或集會活動。雖然經那裡回家會較遠,但仍在步行距離內。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在紀律部隊宿舍或附近逗留或等候任何人,或準備在那裏做什麼事情。而蘇拖着一件行李,行裝不單容易惹人注目;若要逃走的話,也會造成阻礙。
【推論圓頭剪刀為攻擊性武器並不穩妥】
本席接受合理的推論是蘇管有急救包及其物品是為參與集會,在衝突發生時用作自我防禦,以及在有需要時為其他參與騷亂者進行急救。但控罪中的剪刀有別於一般剪刀,它是圓頭的。法庭不認同可以進一步推論其管有必然是為作武器使用。
【攻擊性武器不是萬用匙的唯一合理推論】
一個明顯的推論是上訴人管有萬用匙和其他鎖匙,是為要打開不同的鎖。即使假設作不法勾當,也可是為入屋犯法(爆竊),因此作武器使用不會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假如控方指蘇有打算將萬用匙當作武器使用(例如插眼),那麼其他鎖匙是否也可以用作同樣用途?如果可以,為什麼不將他的其他鎖匙也例作「攻擊性武器」?
【單憑管有卡片摺刀,不足以證明是「攻擊性武器」,亦視乎管有者意圖】
卡片摺刀鋒利,也存放在蘇隨手可及的地方。但試舉例說,假若某人管有一把鋒利的鎅刀,視乎管有者的意圖,鎅刀可以是「攻擊性武器」。但不見得單憑某人口袋裏有一把鎅刀,就足以證明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當時卡片摺刀已摺成刀狀,但其中一合理可能性是蘇曾用過它後沒把它還原成卡片狀。因此,若說上訴人準備隨時將它當武器使用並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同時管有一系列物品並不足夠推論其意圖】
雖然上訴人同時管有控罪中物品及一些常見的示威用品,但是物品並不是放在一起,而是分別放在上訴人的腰包、工作腰帶以及旅行篋內的背囊內的急救包中,若要取用並不是十分方便。「同時管有」對於控方需要達致關於上訴人意圖的推論,沒有很大的幫助。
即使是全盤接受裁判官關於證人(包括上訴人)證供可信性及可靠性的評估,裁判官所得的推論仍然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因此,上訴庭裁定控罪1的定罪仍然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撤銷控罪1的定罪。
📌控罪三:管有違禁武器
(即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同意原審裁判官推論,即短刀設計用意如控方專家證人所說】
本席接受在考慮某項物品是否「違禁武器」時,其設計者指稱的設計原意可以是考慮因素之一。但比重則需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法庭亦需顧及該物品的外觀、功能及使用方法等。
原審裁判官並非拒絕「設計原意」為一項適切的考慮因素,他所拒絕接受的是辯方專家的證供以及短刀包裝上指稱的設計用途而已。上訴庭認為裁判官已給予了合理和充分的理由;基於所接受的控方專家證人的證供,他有足夠理據裁定短刀屬於「違禁武器 」。
【18 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雖屬嚴厲,但不明顯過重】
短刀雖非鋒利,但仍有一定的殺傷力;在上訴人的寓所而非在街上被發現;其數量最少可供8 人同時使用;上訴人囤積的目的是為出售;及因應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氣氛,若容讓它們流入市面的後果可以相當嚴重。
法庭駁回控罪3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18個月監禁。
📌控罪五: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上訴庭認為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到以下可能對上訴人有利的事情】
(1) 除了兩把是朋友送給蘇的刀,其餘的物品都是他在網上選購後放在網站的,那是早在2017及2018年未有社會動亂的時候。
(2) 上訴人網頁的瀏覽人數及他是否能將網頁上的物品售出,並不是他自己能夠控制。
(3) 上訴人在家中隨處囤積推匕首及控罪5的相關物品的其中一個合理的可能性,是全部都是上訴人打算放售的。
(4) 假如上訴人所說那兩把刀是朋友給他的禮物,而它們又未曾被使用過的話,法庭不明白為何蘇將它們放在架子上便會是不合常理的。
上訴庭尊重地認為裁判官的推論有欠說服力,而且上訴人擬將控罪5的物品供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用途的物品並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本席裁定此控罪的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撤銷控罪5的定罪。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2/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方:葉大律師
辯方:馮大律師
—————
控辯雙方補充陳詞
- 休庭至10:30 -
⏺裁決
🛑罪名成立🛑
法庭指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指判處即時監禁可能性極高。
案件押後至1月2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2/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方:葉大律師
辯方:馮大律師
—————
控辯雙方補充陳詞
- 休庭至10:30 -
⏺裁決
🛑罪名成立🛑
法庭指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指判處即時監禁可能性極高。
案件押後至1月2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0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9]
[2022.0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2:00
👤黃子悅(24) #更改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郭(18)🛑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歐陽(29) #提訊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4/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4/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3/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1/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牛(21)🛑已還押14日 🔥#判刑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鍾明新裁判官
🕝14:30
👤鄭(35) 🔥#判刑 (#0805觀塘 無牌管有彈藥)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2]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家朗/前眾志副主席,梁延豐/前眾志成員 #提堂 (#20200522新蒲崗 #自救口罩 2項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商業用途)
#不是聲援
11: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文浩(34)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偷麻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9]
[2022.0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2:00
👤黃子悅(24) #更改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郭(18)🛑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歐陽(29) #提訊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4/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4/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3/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1/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牛(21)🛑已還押14日 🔥#判刑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鍾明新裁判官
🕝14:30
👤鄭(35) 🔥#判刑 (#0805觀塘 無牌管有彈藥)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2]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家朗/前眾志副主席,梁延豐/前眾志成員 #提堂 (#20200522新蒲崗 #自救口罩 2項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商業用途)
#不是聲援
11: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文浩(34)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偷麻雀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判刑
👤鄭 (35) #0805觀塘
控罪:無牌管有 #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簡單背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在審訊時,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海綿子彈彈殼,但爭議被告管有海綿彈殼的目的,即他作供自稱「擔心拍攝時會踩到,遂拾起垃圾袋,裝起兩粒海綿彈並放入褲袋,打算拍攝完畢走到警署交還」的情況,能否令海綿子彈彈殼豁免條文下「彈藥」的定義*。最後,法庭經考慮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參考自立場新聞報導
=============
辯方進一步求情:
📌案例:
辯方指若以控方提交的CACC222/1992案作比較,本案與該案的情節是「天同地比」,除彈藥不能再使用外,牽涉數目也較少,希望法庭能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本案。
📌報告: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亦願意接受較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重申被告犯案是因為無知,日後會小心行事。
📌案底:
鍾明新裁判官指法庭留意到被告過往有同類案件的刑事紀錄,而且情節比本案更嚴重。
辯方指該案是涉及煙霧彈,而被告亦在18年服畢刑期後已重獲新生,離開一切問題。
=============
判刑:
背景:
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聽畢初步求情後,決定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量刑考慮:
法庭指本案牽涉的是嚴重的控罪,當中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0及監禁14年,但嚴重性較管有火器低。
法庭指在考慮本案判刑時,已參考一系列案例,詳情如下:
案例1:CACC222/1992
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監禁4年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案例2:CACC656/1982
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監禁6個月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案例3:DCCC926/2019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經考慮後,認為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法庭指考慮過案件情節、辯方求情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認為本案需要處以阻嚇性刑罰。雖然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適合社會服務令,但法庭指被告沒有悔意,他亦非是初犯者,過往有同類案底,故本案不適合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法庭指考慮到本案的海綿彈彈殻是已被使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意圖將海綿彈彈殻作非法使用,認為本案的情節並非是同類案件中最惡劣的。
本案判刑:
法庭以監禁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沒有減刑因素,被告被判處監禁3個月。
#鍾明新裁判官 #判刑
👤鄭 (35) #0805觀塘
控罪:無牌管有 #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簡單背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在審訊時,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海綿子彈彈殼,但爭議被告管有海綿彈殼的目的,即他作供自稱「擔心拍攝時會踩到,遂拾起垃圾袋,裝起兩粒海綿彈並放入褲袋,打算拍攝完畢走到警署交還」的情況,能否令海綿子彈彈殼豁免條文下「彈藥」的定義*。最後,法庭經考慮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參考自立場新聞報導
=============
辯方進一步求情:
📌案例:
辯方指若以控方提交的CACC222/1992案作比較,本案與該案的情節是「天同地比」,除彈藥不能再使用外,牽涉數目也較少,希望法庭能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本案。
📌報告: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亦願意接受較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重申被告犯案是因為無知,日後會小心行事。
📌案底:
鍾明新裁判官指法庭留意到被告過往有同類案件的刑事紀錄,而且情節比本案更嚴重。
辯方指該案是涉及煙霧彈,而被告亦在18年服畢刑期後已重獲新生,離開一切問題。
=============
判刑:
背景:
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聽畢初步求情後,決定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量刑考慮:
法庭指本案牽涉的是嚴重的控罪,當中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0及監禁14年,但嚴重性較管有火器低。
法庭指在考慮本案判刑時,已參考一系列案例,詳情如下:
案例1:CACC222/1992
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監禁4年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案例2:CACC656/1982
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監禁6個月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案例3:DCCC926/2019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經考慮後,認為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法庭指考慮過案件情節、辯方求情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認為本案需要處以阻嚇性刑罰。雖然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適合社會服務令,但法庭指被告沒有悔意,他亦非是初犯者,過往有同類案底,故本案不適合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法庭指考慮到本案的海綿彈彈殻是已被使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意圖將海綿彈彈殻作非法使用,認為本案的情節並非是同類案件中最惡劣的。
本案判刑:
法庭以監禁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沒有減刑因素,被告被判處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