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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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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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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3/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0930 廣播,預備開庭。

0933 開庭

【按:今日開始傳召控方證人】

控方完成主問PW27女督察申文燕(音),各辯方大律師開始盤問。期間PW27話1830-2030發出過百粒TG,過5粒布袋彈。

【PW27女督察 #申文燕 (音)已完成主問、盤問、覆問,詳細內容後補】

1139休庭20分鐘

1204 開庭 控方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開始主問 PW28 女督察 #黃綺寧 (音)

就係PW28呢個防暴落命令「CHARGE」,示意叫所有防暴向前衝~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4/4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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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傳召PW3董俊輝,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開始主問

0948 完成主問,辯方大律師開始盤問

盤問期間 #董俊輝督察 在證人台作供稱當時推進時見到人群有2人手持木棍。其後辯方大狀指出證人份2021年10月用英文撰寫的警察口供Pol154寫100人手持木棍,董督察承認「法官大人對唔住,我份口供寫錯咗」。

1138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4/4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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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開庭,開始傳召 PW5 警員9516,當日係速龍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5/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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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A3 因身體不適遲到,休庭

1045 再開庭,開始傳召 PW5 警員9516,當日係速龍,A2, A3, A4, A8 代表律法再問當日嘅情況,但警員連當日自己嘅上司在唔在場都唔清楚。再問PW5當日拘捕被告人A2,被告人A2跌咗一個藍色背囊時,有人從地上執翻比PW5時,PW5亦唔清楚該人係邊個。

1143 PW5作證完畢。

1145 傳召 PW8 警員。控方律師開始查問拘捕A2當日PW8同PW5交接證物同到新屋嶺扣留過程

1205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6/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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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傳召PW7,辯方盤問PW7當日環境及情況,PW7話自己推進時與機動部隊第一排平排,播片後證明口供事實不乎。

1100 PW7作證完畢。

1105 傳召警員12665,控方查問交接證物詳情。從33541接收證物(手套、黃色頭盔)的證據完整性

1120 警員12665作證完畢。

1121 休庭20分鐘。

大概1145再開庭
PW9(警員58579)指當時駐守機動部隊B大隊第3小隊,大概七點半到達現場(彌敦道柯士甸道),設立防線(北行線馬路),身處第二排。推進期間指揮官有發出警告,見到有舉旗幟,其他警員向前方使催淚煙,聽到charge口號後向前衝,右前方出現頭戴黃色頭盔,紅色面罩(定眼罩?聽唔清楚),上半身似著護甲,揹住背包嘅人士,其跑到PW9正前方,向梳士巴利道跑,PW9根據衣著打扮,相信為示威者,之後右手捉到其背包,講”警察咪郁”,但其無理會,扭動上身想掙脫,之後向前跌致PW9一齊跌,其他狗合力制服佢。

控方主問:
問黃色頭盔人士(D4)的位置,PW9答栢麗大道對出。其後控方澄清問PW9自己係咩位置,而PW9答在附近,即五米內,見到D的左半邊身體,D4及PW9都係馬路上。控方問D4向梳士巴利道跑的速度,PW9答需要加速上前捉的速度。

控方問及掙脫力度,PW9答即係想掙脫嘅力度,但佢唔成功。控方叫PW9解釋為何PW9都一同向前跌低,PW9答因為捉住背包,失重心而跌低。因有警長2261,警長54869及其他警員幫手而制服到D4。其後2261向D4嘅背包作出搜查,發現無即時傷害他人嘅物品,將D4由馬路帶到栢麗大道行人路,之後有同事(警員22120)拘捕D4。PW9指出大概7點30幾分拘捕D4,之後離開。PW9當晚無截停亦無見證其他人被拘捕。控方問由截停到拘捕幾耐同有無街燈,PW9答大概10-20秒,有街燈,無其他野阻礙觀察,拘捕前無離開過D4。

1210 播片
反映D4及PW9跌低而其他警員上去幫手。PW9稱當時扶D4起身,而頭盔及紅色面罩(定眼罩?聽唔清楚)應該係戴住。

1219 播RTHK live, 05:24:30-05:25:03
PW9確定自己在場(兩條馬路中間),制服D4之後及扶起身之前上手扣。控方問期間有無留意D4嘅衣著,PW9稱有。辯方要求對證物,並且叫佢形容背包,PW9指係黑色背包但唔記得大細,之後攞出證物就話認唔到。控方要求形容護甲,PW9稱係黑色嘅,上臂位置有圖案,對認證物後話係一致嘅。控方問D4期間有無換過衣服,PW9指無。

05:24:41 截停D4時嘅畫面
將D4交俾警員22120時,個衣著同畫面一致。PW9無檢取D4身上嘅物件,全由22120處理。控方叫PW9留意D4頸上嘅白色物件(畫面05:24:52),控方問當時有無留意,PW9答唔記得。控方問第一次同D4有接觸至將佢交俾22120期間有無作出非法干擾,PW9答無。

辯方盤問:
問PW9係咪第一次睇片,佢答係。有無係記事册記低,PW9答有作紀錄。辯方期後指紀錄如下: “係彌敦道作掃蕩,有拘捕及作出紀錄。”

辯方問佢有無同警員22120傾過,PW9答無。有無同兩位警長傾過件事,PW9答當然有。但唔知警長有無係記事册紀錄或者落口供。辯方指出2261沒有紀錄。

其後再指出PW9之後作出多次掃蕩行動有機會混淆,法官要求澄清咩會混淆,辯方指同其他截停嘅人有混淆,而PW9稱有機會但跌低嘅人士只得一個。

辯方律師指出2021年12月13日PW9先作證人口供,代表案件主管嘅人係12月頭叫PW9落口供,即係預審前都未有口供。
辯方問有無向兩位警長同警員22120去回憶件事,PW9指無問佢地。法官問PW9知唔知道警員22120係拘捕前有無干涉過D4,PW9答唔記得。辯方問過左兩年半,PW9憑乜野知道畫面背住鏡頭係自己,PW9指憑記憶。

1253 休庭至兩點半同庭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補回是日審訊進度,非即時~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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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下午審訊大概內容,細節在審訊後再補回。

A4 法律代表指出警員PW9在早上的口供與2020年12月13日在旺角警署的證供不相符。警員同意當時看不到被告對警方有任何暴力行為或挑釁性動作,當時現場環境嘈吵並且混亂。

播放片段P272,A4律師問警員其頭盔是否有藍色反光記號,警員指不記得,講到部份內容,但他在片段中認不到自己。

播放片段P258,A4律師問警員其行動是否charge and bite ,警員同意。他指他沒有去金巴利道, 是留在附近地方幫手。

控方覆問
控方: 你當日落口供時有冇人好似今日咁逐條逐條問你?回:無
控方:你話你拉跌得一次,點解你覺得你唔會搞亂?回: 因為印象深刻

控方傳召PW10警員22120,PW10於2019年8月11日 19:44 在柏麗大道近豐澤位置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4。

A4律師指出警員22120於2016年3月入職,並於2020年5月停職,調往其他部門。其間因懷疑妨礙司法公正和作假口供的案件將於2022年10月開審。

播放片段P258,A4律師請警員指出片段中有否出現他所說的挑釁和追捕行為。警指片段中未能顯示。


明早會由A7法律代表盤問PW10警員22120,但由於A2明日需要出席學校活動,所以下午審訊改為1500~1600。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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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D7辯方大狀開始盤問控方證人PW10。大狀指出PW10口供紙完全冇提及過佢見到被告人身上有甚麼粉紅色防毒面具、護甲,第一次交代見到呢啲物品就係喺法庭。PW10只回答「我口供紙係冇寫」。

10:10 休庭,toilet break 5分鐘

【直播員按:琴日話明今日唔會畀toilet break,𠵱加畀5分鐘全個庭去廁所真係皇恩浩蕩】

PW10、PW11已完成主問、盤問、覆問。

PW12已完成主問,D7辯方大狀已盤問完畢。

主控官表示案件進度良好,可以儘快處理於對面馬路(即南行線)被捕的被告人。

1553 休庭至明早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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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12 PC10760傳召完畢
PW13 PC1209,主控主問完畢,D9辯盤問中…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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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13 PC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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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盤問證人(制服D9警員)

證人指有一名案件刑偵警員(忘記是否黃警長)告知自己D9的姓名,同事透過電話確認自己的警員編號及拘捕被告時間,並通知自己稍後要落口供。

證人承認當晚警方拘捕數十人,刑偵警員沒有向自己核對被告衣著,只核對警員身份,因當晚有刑偵警員抄佢資料,而證人雖不了解刑偵同事工作內容但相信刑偵同事有既定程序去確認自己身份,惟自己沒有核實對方資料。

💥控方反對以上一系列盤問與辯方爭議點不相關。法庭認為辯方僅攻擊證人的記憶、可信度,故批准繼續盤問。

辯方總結即證人收到不知名男子電話,該男子有確認證人身份、拘捕一名男子的位置及時間、指示證人落口供,並告知證人被捕人的姓名,但沒有告知被捕男子特徵、衣著。

證人同意當晚同樣位置、時間有多於一名被捕者,但因信任刑偵同事,認為無須進一步查證被捕人身份。證人認為唔會搞錯被告身份。

辯方盤問:
警員編號10507不屬於證人的小隊,證人不肯定該警員當晚的行動。

證人記得美麗華廣場外行人路上塞滿巴士,多人在行人路上,移動緩慢,但因拘捕被告中,證人沒有留意右手邊馬路是否有人行出馬路,或當時的巴士堆狀況。而在行人路上,有同事前往自己前方(金巴利道)移動,證人交收被捕人後,自己亦要上前協助。

證人確認自己行經教堂時已於行人路上。

🎥播片10:51開始
11:58畫面行車路上有一名警員,但證人認不出,亦不肯定有沒有小隊同事在該畫面中執行行動。

控方覆問:
19:15證人有記錄被捕人衣著,事後沒有時間覆查記錄是否準確。但21:10上警車到達遊樂會後,證人有足夠時間回憶事件並作更詳細記錄。

證人收到電話時,知道對方是警察部同事,因對方有自己資料並能講出警察用術語,而自己沒有向非警務人員提供自己資料。

證人記錄被告穿綠色短褲,而當晚亦有充足燈光讓自己確認。供詞中證人記錄被告穿「深綠色」短褲,因在舒適環境下補錄口供,自己能清楚回憶。

證人拘捕時(㩒住被告喺地時)有聽到被告有表明自己是社工,但沒有機會睇到被告身上任何證件。

與黃警長交收被告時,證人澄清自己有交收罪名,整個交收對話過程約20秒內,而拘捕至上手扣整個過程約1-2分鐘,期間警長亦在旁。

法官提問:
證人當日非調查角色,負責拘捕行動,拘捕後不需處理後續工作。

辯方覆問:
證人同意制服不等於拘捕,可以留待警長宣布拘捕,但現場認為盡早話告知被告他們已被捕是合理的事。而自己在通知警長被告被捕罪名後可盡快上前協助同事。證人同意自己拘捕時沒有作警誡,但不同意自己違反守則,因要視乎現實情況,現場不適合記錄警誡,當時刑偵同事已到場,由同事警誡較適合,而現場亦需自己作其他支援。

證人拘捕時沒有紙筆記錄警誡,但同意仍可以作口頭警誡。辯方指出證人選擇即時宣布拘捕去保障被告權利,但卻又不即時警誡,而沒有紙筆並非不作警誡的藉口。證人澄清即時警誡非自己首要考慮。

案件管理:
明日將傳召警員50206,傳召警員10507以處理D10相關案情,若進度順利亦可處理警員10101。

辯方其中一名律師表明於下星期三14:30有其他案件處理,望缺席部分聆訊,法官決定稍後才考慮是否批准辯方律師的申請。

控方估算下星期五能完結控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A1-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A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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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19警員10101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PW19
當晚由PW18處接手D10,在現場作警誡,A10表示無嘢講。PW19將A10帶上警車去新屋嶺,車上幫他除下黑黄頭盔,頭盔及藍包背囊由PW18保管。

📌在新屋嶺檢取物品
2019年8月12日0010時在新屋嶺檢取黑黃頭盔及背囊內物品,包括2條頭盔帶、1個黑色眼罩、1包白色索帶、1包黑色索帶、2排分別為3支及4支的生理鹽水、1卷黑色膠紙、1支防霞噴霧、1個防毒面具、1對灰黑色3M手套、1張有A10照片的八達通咭、1部iPhone、1個黑色頸套、1黑色手袖、1件灰色衫、1包口罩、1包纱布。

0443將以上證物經放地上點算後放入大袋交PC8710。

0621至0628帶A10見律師,0630交A10覊留中心看管。

🔸A10法律代表盤問PW19

PW19指現埸沒有打開A10背囊搜查,但知道其他警員有。

被問及現場有沒有警員曾將頭盔、一包索帶、護目鏡放入A10背囊,PW19表示不知道,沒有留意。

辯方指出現場有沒有見到PW18將一包索帶從D10的背囊攞出攞入,PW19指見到PW18曾將一包東西攞出攞入背囊,當時不知是索帶。

展示證物膠纸,PW19同意該卷膠纸是灰色而非PW19庭上及口供紙所述的黑色。

12:00 PW19作供完畢

📌盤問爭議
控方爭議辯方向PW19盤問涉及PW18的內容(主要涉及索帶及護目鏡),之前沒有在向PW18盤問時提出。經休庭考慮後,A10法律代表要求翻聽錄音。

12:30 提早休庭至14:30讓辯方翻聽錄音之後跟進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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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A1-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A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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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A10法律代表經翻聽錄音後,同意PW18及PW19盤問部分辯方案情有不清淅,申請重新傳召PW18及PW19。

重新傳召PW19警員10101

A10律師展示D10-2截圖(A10被制服在地上情況),問PW19當時有否留意截圖所見A10身旁地上的護目鏡(之前辯方曾稱此物為頭盔帶),PW19答沒有留意。

A10指出以下辯方案情:
*PW19第一眼見A10時他已被制服在地【同意】
*A10被制服前,曾有警員將該護目鏡、一包索帶、防毒面具放入A10的藍色背囊【不知道】
*當A10被制服期間,有警員將頭盔放在A10頭上【不知道】

- PW19作供完畢 -

PW18要明天才能到法庭,屆時再處理A10案情

傳召PW20警長4427作供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C連第1小隊
拘捕D8警員

🔹控方主問PW20

當日約19:45與隊員到達尖沙咀,於柯士甸道與漆咸道南設立防線,其後收到指示前往海防道一帶作驅散,20:13到達後沿彌敦道推進至海防道近尖沙咀港鐵站A1出口,見前方約5米有20多人,見一名穿黑色長袖衫,黑色長褲,孭黑色背囊的男子在前方,一見警員即向清真寺方向快速逃走,跑至清真寺外突然衝出彌敦道北行行車線。我追上前雙手捉住他兩肩,他不停擺動身體令我兩一起跌倒在地,最後在其他隊員協助下成功將他制服及反手上索帶。

之後PC18960向男子(不爭議是A8)宣布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再將他交DPC18864接手跟進。

🔸A8盤問

當日與6至7名一起推進,沒有留意PC18960是否一起,可能他身處較後位置。

當天穿防暴装,手持警棍。推進期間沒有留意是否有廣播叫人不要聚集。

第一眼見D8在內的20多人正在跑向地鐵站,並非聚集,是移動的。

當日D8除穿黑衣外,沒有任何防護装備(包括口罩)。

播出一段辯方片段,PW20稱片中地點與情景與他當日拘捕情況類似。

- PW20作供完畢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9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4/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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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辯方大律師表示,於開庭五分鐘前收到事務律師行文員的通知,其事務律師行有同事的家人確認肺炎,而同事之間曾一起進食過。法庭關注A2及其家屬有無同律師樓有會議等接觸。

09:45押後10分鐘,等各團隊溝通考慮。

A2代表確認A2及家人並無與該律師樓接觸,但庭上有人表示對 public health 嘅憂慮。

09:58法官宣佈案件押後到明日10:30 再訊,等待A2代表律師嘅檢驗結果。

A7代表律師連同其他挑戰證物鏈嘅被告,表達對證人傳召順序嘅關注,憂慮8710會與其他警員有交流。

法官表示證人傳召都要考慮證人availability,就目前案件進度而言亦未能就疫情作出各方提出嘅所有措施。

(直播員按:各位都要小心身體呢~)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