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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今早開庭時辯方向法庭申請押後讓被告先觀看影片。本案押後至1430 再處理。

控罪答辯:
(1): 認罪
(2):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6): 認罪
(8): 認罪

法庭裁定控罪(1)(6)(8)罪名成立

🔹案情:
背景:
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人士在元朗Yoho 集會。集會後,連同被告在內的大批人士往Yoho 2期破壞物品。之後離開並往元朗市中心方向。
2122時,這批人士非法禁錮李德忠先生。李先生往大馬路方向逃去,但繼續被示威者包圍及辱罵。示威者的威嚇行為演變為一場暴動。
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襲擊張灌雄,因為有人發現他用手機拍攝早前非法禁錮李德忠的過程。有示威者利用金屬棒擊打他。CCTV 及影片皆拍攝到現場情況。

控罪(1)案情:
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人士於元朗站集結。他們向F 出口的捲閘方向移動。
2100 時,被告與同案D3及其他人士在捲閘集結,這批人士身穿黑衫黑褲並有配戴防毒面罩。當時被告身穿黑衫黑褲、配戴手套、防毒面罩及紅色背囊。
被告身處現場,與在場人士有溝通亦有共同行事,有參與該非法集結。
2100-2130時,被告與這批人士把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的枱凳推到F 出口的捲閘堵塞。被告把該店的外賣車推至捲閘進行堵塞,亦使用噴漆破壞該店舖的CCTV。有部分人打開雨傘遮擋這些人士的行為。被告與其他人亦有破壞消防設備及鐵閘。及後有消防員到場。

控罪(6)案情:
元朗站的人士離開並前往康樂路。
2019年9月22日凌晨約0030時,李德忠先生下班。本案D1與其他人士認得該先生早前有參與破壞連儂牆。D1 要求他雙膝跪在地上。D2亦在現場。現場有其他人士向李先生投擲玻璃,亦有人包圍他。李先生往大馬路方向離開,約100名人士與D1D2 追著他。李先生登上1綠色的士。D2及其他人阻擋的士離開,並要求李先生落車。的士左邊有人向李先生噴發胡椒噴霧,右邊有被告和其他人把的士門打開並拉出李先生。的士離開現場,被告亦返回人群。D1 要求李先生交出電話時,有其他人用金屬物品擊打李先生的頭部。人士繼續責罵及襲擊李先生。醫療報告指出李先生需要縫7針以處理傷口。
被告有參與這場暴動。

控罪(8)案情:
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襲擊張灌雄,因為有人發現他用手機拍攝早前非法禁錮李德忠的過程。張先生逃跑20米後倒下,被其他示威者繼續用金屬棒襲擊。被告用腳踢張先生的上身4次。當張先生再跑走的時候,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繼續追著他,張先生最後躺在地上。

🔹拘捕過程
被告於2019年9月27日被警方上門拘捕。於家中搜出被告案發時穿著的黑色衫褲及該紅色背囊

🔹錄影會面記錄
基於下列原因,被告於錄影會面承認他在現場並且有踢張灌雄。
1. 警方於家中搜獲被告現場穿著的衣物
2. 被告稱自己在暴動現場只是旁觀者。的士事件中,他把李先生拉出來並讓的士離開。
3. 被告相信李先生是無辜的,因此他告訴其他示威者要讓的士離開
4. 就控罪(8),他看見張灌雄被其他人追打,所以有一同追上。被告感到生氣所以用腳踢了張先生的左手。
5. 影片拍攝到被告在現場看到控罪(6)&(8)的事件發生

🔹控方播放影片:
1. 拍攝被告與其他示威者於Yoho Mall 利用Oliver Sandwich 的枱凳及外賣車堵塞連接元朗站F 出口的捲閘
2. HK01 ,NOW新聞, TVB, RTHK在元朗大馬路近康樂路的直播片段
-拍攝示威者往大馬路方向離開以及不同First Aider 幫助該李德忠先生處理傷口
-拍攝示威者走到的士並包圍該的士的情況-即控罪(6)所指的暴動現場
(睇片見到好多人都冇遮樣......)
3. NOW 新聞, RTHK直播片段
-拍攝D2 與其他人士追著並擊打張灌雄-即控罪(8)的受傷市民的情況

🔹被告背景:
6項刑事記錄
案發時25歲,現年28歲

🔸辯方求情陳辭:
1.根據的士的事件,被告與李德忠先生有作出溫柔的溝通,當中亦沒有喝罵的情況。而且當時有其他人向李先生潑不明液體,被告有鄙視那些人,希望他們停止。之後有一灰衫市民把李先生大力從的士拉出,被告只要從旁協助。之後被告已經離開並沒有向該李先生作出任何攻擊性行為。被告打開車門拉李先生下車,並不一定是因為要把他拉下車讓其他示威者向他施襲。被告可以是打開車門讓車內的胡椒噴霧氣味散去,亦可以是請李先生下車別連累的士司機。影片可見被告有向李先生作出善意的溝通。

2.有關張灌雄(控罪8受傷藍絲)的事件。被告雖有份追著該男子,但只有當中的黑衣人以武器向該藍絲施襲。而被告當刻亦有離開現場。
所以,被告並沒有蓄意向他們施襲,亦沒有惡意。而且被告的行為亦沒有造成2位藍絲醫療報告中所指的傷害。辯方播放NOW新聞直播的片段,以慢鏡逐格播放。可見被告用腳踢藍絲張灌雄的左臂。

3.辯方亦引用黃之鋒案讓法庭判刑時考慮。當時金髮而且背著紅色背囊的被告在場犯事,可見他並沒有用方法遮蓋自己的樣貌反而更突出。再者,於元朗站的非法集結後,被告並沒有配戴口罩或面罩遮蓋面貌,甚至在暴動現場亦沒有配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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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需要傳召被告出庭作供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控罪1:

在案發當日,被告 (下稱”他”)前往商場唱歌約1小時,走時看到一名白背心的人,人們說那人「撕紙」,於是他上前協助。

他當時亦是為了想看那些鐘是如何弄爛,而當時他亦有拉消防喉以鞏固那些椅子,但由於大塵,所以有人給他防毒面罩,他其後戴上,但後來沒再戴上,因為焗。

📌控罪6:

他指當時自己看到李先生被欺負,於是他上前協助李先生離開,但他認為要先證實李生有沒有撕紙,所以他一直在李先生旁邊,雖然他見旁人向李先生淋水和擲東西,但他沒有害怕。之後由於李先生的電話可作證,他想帶他離開現場,並與急救員帶李先生上的士。

可是之後示威者上前拍打車身,加上司機受胡椒噴霧致不斷咳嗽,雖然的士沒有被毀壞,他仍怕這些會令司機踏油衝前,令大班人受傷。為減少受傷人數,加上的士司機亦表示不能接他的生意,他最後決定打開車門,協助拉李先生下車。

整個過程中,他自己迫自己留在現場,為了希望盡力將受傷的人減至最低,可是他認為自己幫不到李先生,也不知道如何是好,即使如此,他知道開門的後果,即李先生會被打。

他指自己沒有原因要蒙面。他也看不到李生在內街被襲擊。

📌控罪8:

稍後,張先生踏着單車到場,罵示威者「曱甴」、影相、甚至上前打人,致後來有示威者追着張先生,他亦因一時衝動上前踢在地上的張先生4腳,包括踢腳與手踭。

其後張先生想離去,他有嘗試拉着張先生想他對示威者致歉但失敗,所以他上前想還手,但後來由於已有一班人圍着張先生、他無位還手,和見張先生已流血,所以沒有打。

他指自己沒有想過與人打張先生至頭破血流,他只顧自己,不想打就不打,只想打張先生至「訓低」。

📌其他:

在整個犯案過程中,沒有人制止他不能離開現場,他可以隨時離開,但自己沒有這樣做。

控方盤問:
尚未結束,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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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明天1000 繼續處理
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1]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留法庭存檔▫️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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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被告於昨天聆訊時承認控罪(1)(6)(8),控罪(2)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存檔於法庭。控方已交代各控罪案情。辯方正進行求情陳辭,並向法庭申請傳召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已完成,控方盤問仍然進行中。#練錦鴻法官 把案件押後至今天繼續聆訊。

昨天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4

🔹控方盤問:
內容有關9月27日被告於警署內進行的錄影會面。錄影會面內容與李德忠及張灌雄受襲過程有關。

1.有關李德忠受襲情況-即被告從的士拉出來的男子
被告同意李德忠為該區街坊,因此決定放行。亦同意自己打開的士車門把李先生從的士拉出來有機會導致他被其他示威者襲擊。
被告同意自己當時的角色是負責查問李先生,再決定是否將他放行。
被告把他拉出的士希望他澄清自己有否曾經「撕紙」,並沒有傷害他的目的。

*當主控問及當時發生的士私了李德忠事件時,使用了「暴徒」等字眼, #練錦鴻法官 打斷,向控方表示不應使用這些字眼,應該使用「示威者」或「暴力示威者」。

2.有關張灌雄受襲情況-即被告用腳踢的男子
被告同意錄影會面記錄所指,被告當天是第一次見到張灌雄先生,因為親眼看見張先生襲擊其他示威者,感到憤怒,所以襲擊他。控方把錄影會面騰本給予被告閱讀,內容與被告作供內容不符。被告作供時,稱自己並沒有清楚看見他有襲擊示威者,只看見他好像有揮拳。被告表示當天會面剛睡醒,記憶仍然模糊,所以表達不清晰。

被告同意自己於錄影會面所敘述的時序是錯誤的。被告在庭上作供表示自己追打張先生時,知道他身上正在流血的;但在錄影會面卻稱追打張先生時看到他頭破血流。

🔸辯方覆問
被告當時並沒有意圖令張先生受到血流被面等嚴重的傷害,他亦不認識其他使用金屬伸縮棍襲擊張先生的示威者。

被告表示「私了」是指以暴力去私底下解決事件。暴力程度是令對方擦傷或流鼻血,並不會令到對方頭破血流或骨折。

被告表示自己在2019年9月27日的錄影會面中,並不太清楚記得整件事件的過程。因為當時剛剛起床,而且進行會面的警員亦表示,當被告表示不清楚時,警員會向他作出提點。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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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休庭,本案將於12:30 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 #判刑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留法庭存檔▫️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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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被告於昨天聆訊時承認控罪(1)(6)(8),控罪(2)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存檔於法庭。控方已交代各控罪案情。辯方正進行求情陳辭,並向法庭申請傳召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問在今早經已完成。 #練錦鴻法官 休庭至1230以撰寫判案書,卻於1245開庭稱仍需更長時間準備判刑,再把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昨天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4

今早聆訊內容: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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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與示威者實屬暴民心態,自以為有高尚的理念,卻不斷製造破壞。

非法集結和暴動的控罪情節可大大不同,因此上訴庭並沒有定下量刑起點。

案件發生於星期六晚上,雖然商場的店舖已關閉,地鐵站出口亦已關閉。根據法庭目測,有30多名示威者利用物品進行破壞及堵塞。被告佩帶防毒面罩,可以激發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這些行為令商場內的商戶受到損失,亦令市民無辦法享用商場的設施

根據傳媒的影片,可見被告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皆擔當主動的角色。在的士事件中,被告佇佇迫人,更把李先生從的士拉出,令他被其他示威者襲擊。在張先生的案件,有50多名示威者向他施襲,被告亦有腳踢張先生。

法庭從影片目測看見,當晚2130 開始,已有一班共同目的的示威者先在商場大肆破壞,再到市中心上向其他途人施行暴力。雖然沒有單一組織舉行這些集會,但是這班示威者是有著共同目的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並非年輕亦非初犯。法庭有考慮母親的求情信,亦有細閱他的精神科報告。法庭發現被告在庭上作供及其錄影會面供詞與該報告的內容不符。被告於庭上稱自己當晚到元朗的目的是唱歌;但在報告卻聲稱到元朗為了當急救員。

被告選擇在庭上作供,他表示在現場是希望協助受害的李先生,實屬宅心仁厚的表現。法庭認為被告的說法與傳媒所拍攝到的片段完全不同,影片沒有顯示被告協助李先生登上的士,只拍攝到他對李先生的喝罵。在張先生的事件中,影片只看見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追打張先生的過程。被告在警誡供詞稱自己沒有看清楚張先生有否襲擊其他示威者。被告在盤問期間再次改變其說法,聲稱自己有看到張先生作出襲擊的行為。被告在前半的作供帶出自己的行為是出於善意,亦提出自己認為李先生實屬街坊。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供詞,認為毫無可信性,亦與被告的警誡證供及錄影片段不符❗️

各控罪量刑起點:
(1): 15個月
(6): 72個月 (6年)
(8): 48個月(4年)

雖然被告於開審前認罪,但早前在2020年12月4日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已排期審訊,所以只會給予1/5的扣減。

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合共57個月監禁🛑

(法庭要求被告全程站立聆聽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