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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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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6/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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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特別事項陳詞

A1投訴被延誤睇醫生,一定成立。值日官供稱沒問過他要唔要睇醫生,而且有記錄她觀察到他有傷勢--這是在A1未錄取會面紀錄前已確立的事實。事實上,屯門警署從沒安排A1睇醫生,他是到上水警署後才獲安排送院,意即關於噴漆的第三份會面紀錄肯定在受傷情況下錄取。

值日官見A1時間為1657時,而相關會面紀錄在1820時開始;A1因想盡快睇醫生就簽會面紀錄為合理疑點。就PW5堅稱有問過A1要唔要睇醫生,有關證人誠信的議題展開:郭大律師指出,值日官獨立於案件調查,其供詞比重相當高。

沒有證據可證明主控所指,當時屯門警署人手不足才先安排A1到上水警署,之後再送院。郭大律師提出,警員以為A1是向同僚淋腐蝕性液體的人,所以對其非常之惡;無論膠手扣是在大會堂之外或之內鎖上,在絕大多數閉路電視鏡頭下都顯示已經上扣,是否仍需要一班警員凶狠制服A1?

客觀上,鏡頭顯示A1沒有掙扎;主觀上,以A1身形也不可能掙扎到。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PW4與PW5有動機誣陷A1掙扎,因為他有傷勢--除非警員承認是他們用過分武力制服A1所造成--「可惜冇同值日官夾口供」。值日官當時沒有問A1要唔要睇醫生,可能有疏忽,但在庭上都坦白說出;相反,PW4與PW5情緒很激動,涉及不當武力,不想公開自己用凶狠態度套取A1招認。

#郭憬憲大律師 表示,不清楚PW5的情緒管理,但他似乎「攞到一啲嘢可以告得入」就「滿意咗」。至於PW5為何不也供稱A1曾在大會堂作口頭招認,無從稽考,但有可能是因為有會面紀錄已夠交差。郭大律師最後重申,A1的會面紀錄在受傷情況錄取,而他留院兩日半才出院,證明傷勢不輕。警員涉及不當武力、不當恐嚇。

主控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P1B,主要修訂為(1)就A1被捕照片撤回「身穿」字眼,(2)新增控方證物P27 (獨立媒體直播片段)。

📌播放P27 獨立媒體直播片段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A1就噴漆招認的自願性,因此法庭拒絕接納相關招認為證供

一般事項

🔸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中段陳詞
- 就控罪(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剔除招認後,沒有證據證明噴漆用作摧毀或損毀財產意圖。
- 就控罪(1)暴動:
A1企外圍最前位置鬧警察,最多屬非法集結。
- 就控罪(3)襲警:
要證明A君(被證人指認為A1之男子,身分有爭議)跳入去是要襲警,而「跳入去」是單獨行為。PW4供稱A君掟遮整傷其左手,醫生報告及證物相片所指涉的傷勢卻在右手,證供出現重大分歧。對於A君衝入去襲警有疑問,因證人無法指出何時出拳和揮㬹,缺乏表面證供。

A2、A3均沒有中段陳詞

🔹控方回應A1中段陳詞
- 就控罪(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就管有噴漆用途欠缺書面招認,但邀請法庭考慮現場環境證供:當日有黑衣人用噴漆噴國慶燈飾及地下,而黑衣人與A1有相同特徵,可據此作推論。
- 就控罪(1)暴動:
案情指A1衝向警方前,暴動已發生。基於在場人士攻擊警方,故此包括A君在內的在場人士已在參與暴動,後續行為證明其參與更進一步。
- 就控罪(3)襲警:
PW4的傷勢報告及相片與供詞不符,但可交由陪審團決定。可以批評襲擊的激烈程度,但不可單憑傷勢就不接受有襲擊行為。「影唔到唔係代表冇發生」,而證人供詞指,A1是先衝上去,之後才有襲擊動作。

三名被告所有控罪皆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明天將確定各被告是否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

1244退庭,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不早於1130時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7/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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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A2、A3皆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控方需於不遲於11月2日之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所有代表則需在不遲於11月23日前提交。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下午1430同庭作口頭補充陳詞
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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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 [1/7]
PW1主問(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58

20211005 [2/7]
PW1主問(2) 、盤問 及 覆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70
PW2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77

20211006 [3/7]
PW3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89

20211007 [4/7]
PW4主問 及 盤問(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03
PW4盤問(2) 及 PW5主問(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12

20211008 [5/7]
PW5主問(2) 及 盤問 及 PW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23

20211011 [6/7]
特別事項A1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37
特別事項陳詞 及 中段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42

20211012 [7/7]
案件管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58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8/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A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早前審訊內容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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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本案在終審法院湯偉雄案未有判決結果前進行審訊,但事實上控方在本案立場並不是運用夥同犯罪原則去要求法庭就A1的暴動及A2、A3的非法集結定罪,沒有違反相關法律原則。控方邀請法庭考慮,各被告分別如何參與本案的暴動及非法集結,亦可靠被告身處現場的情況、衣著裝備等作推論。

就A2與A3爭議各自的拘捕警員(PW3及PW2) 第一眼見到他們之動作,控方希望法庭接納警員證供,並指兩名被告當刻的動作只是控方依賴因素之一;其他因素包括他們在短時間內被捕及衣著等。

就A1暴動罪,控方指出,當警方進行驅散時,現場人士不離開之餘更襲擊警員,現場已是暴動。被證人指認為A1的「紅圈人士 (審訊時辯方以A君代稱)」,在暴動開始後一段時間向警方衝前,毫無疑問在破壞社會安寧。對於其身分爭議,控方提供了相關截圖證明,加上拘捕警員的證供,若法庭接納A1就是上述人士,可裁定他有參與暴動。

🔸 A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任何補充

🔸 A2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書面陳詞提供了4張關鍵截圖,其一是PW3無法認出自己及A2的畫面;一張可見紅衣人(辯方案情中A2想扶起的男子);另一張可見穿防暴裝的PW3,以及當時背對圖書館的A2。此外,呈堂影片亦可看到,A2有沒有做出證人指稱他舉遮及衝向警員的行為。

🔸 A3代表 #陳姵妏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正如主控剛才口頭補充陳詞,據終審法院就湯案判決,單純身處現場不會招致刑責;A3就正正是單純在場。PW2證供本身不合理,在盤問下其供詞亦不可信,不是可靠的證人。

控方依賴A3身上物品,並不能指向他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此外,根據PW1的現場觀察,警方衝出去驅散人群之前,現場也有其他途人;A3在場可能有其他原因。

1503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9日(星期六) 1000同庭裁決,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裁決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A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早前審訊內容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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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A1三項罪名成立
A2 A3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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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代表郭大律師先呈上求情信,控方則呈上相關案例供法庭參閱。

1010休庭30分鐘

1046再開庭

辯方求情
A1現年2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任職髮型助理。案發時他20歲,本案暴動規模小而且屬突發,希望法庭考慮判處入勞教中心,若然判監則參考已呈上的書面陳詞。

除了休庭前已呈交的求情信,現再補上僱主及外展社工的求情信,內容皆正面,亦可反映本案是A1品格以外的偶發事件。暴動並非預先計劃,而A1即使管有噴漆,事件也是即時發生。在警方衝出大會堂外進行拘捕才發生搶犯情況,不是直接與A1有關,A1因為擔心被捕女子才即時衝上前,並非與他人有默契搶犯,只是單獨行事。

就當日有警員被淋腐蝕性液體,沒有證據顯示淋液體的位置、是否與該場暴動有關,除淋液體外亦沒有出現明顯傷害警員的暴力行為,而暴動在5分鐘內已平息。此外,控方證人作供時承認,當時沒有發出任何警告就從大會堂衝出去驅散,可能因此而造成群眾反應。當日公共設施不是遭到大規模破壞,群眾只是推花盆和用噴漆塗鴉,與警員的碰撞亦屬輕微。該場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續威脅,1406時警方衝出去,該個別暴動位置才出現威脅。非法集結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相對輕,因集結期間公眾沒有恐慌走避。

就該場暴動而言,A1除了自己有份參與,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積極鼓勵或帶領他人參與。法庭裁定他有襲警,但該襲擊動作只是他跳入去同時產生的碰撞,而且法庭接受被襲警員傷勢輕微,所以A1的襲警行為不算嚴重。他管有噴漆,但只是管有而沒有直接威脅到公眾。如暴動期間他有縱火或其他行為則會是加刑因素。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案情及A1年紀,予以輕判。

高官回應辯方陳詞,考慮到罪行嚴重性及上訴庭指引,不接納辯方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的要求,只為A1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的A2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法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A2的訟費申請理由是他當時身處現場並管有相關物品。

案件押後至2月22日1000判刑,期間A1還押🛑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請參閱司法機構上載的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2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21
2022.02.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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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葉(20)🛑已還押23日 🔥#判刑 (#1001屯門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襲警)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1/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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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鍾(32)🛑已還押9日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關啟宇暫委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審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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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周(57)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3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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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9日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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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36)🛑已還押逾4個月 #被告出庭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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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秦景峯(42) 危險藥物的販運 #反黑販冰冰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敬修(30) 盜竊 #警總偷鮑魚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判刑

A1: 葉(20) 🛑已還押23日

控罪:
(1) 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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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A1今天未能到法庭應訊,判刑押後至3月8日0930同庭進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8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7
2022.03.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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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葉(2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001屯門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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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余慧明(34) #違反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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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判刑

A1: 葉 (20) 🛑已被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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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四年監禁

09:45 開庭

原來的代表郭大律師確診武肺,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陳情,解釋咗背景報告畀被告聽,明白内容,被告的繼父、母親和女友到庭支持,案發時因一時衝動,希望判處較短刑期,早日重投社會。

法官簡短陳述裁決理由,詳情參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被告現年23歲,中四輟學,任職髮型屋散工,雖然案情不嚴重,勞教報告不相稱,只索取背景報告。

判刑理由:
根據以上訴庭指引,判斷暴動嘅嚴重性,但不是考慮個人,要考慮整班人嘅行為,要有阻嚇力,引用CACC164/2018案例,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還是有預謀;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用暴力的程度;
(4) 暴動的規模;
(5) 暴動歷時多久;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法官對被告聲稱救人的行為有保留,不顧法律,私下行為,解釋不能構成減刑理由。

被告雖然不是帶領角色,但衝向警員,有激發其他人行為。

控罪 (1):4年監禁
控罪 (2):6星期監禁
控罪 (3):3個月監禁

法庭考慮咗三項控罪係同時發生,在考慮控罪(1)時亦包括了控罪(3),因此頒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A_2020.docx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1屯門 #轉介文件



(經修定)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屯門屯隆街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430時於區域法院提訊,以中文 (本地話) 審理。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7
2022.06.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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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4/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雷(24) #宣讀判詞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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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19) #審訊 [2/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9/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歐陽(29)🛑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張,黎(18)🛑張因另案還押中 #提訊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2項企圖縱火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1001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2/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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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王(24)🛑已還押逾11個月 #轉介文件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00
👥謝,何,孟(20-24) #續審 [7/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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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5名男女(18-38) #新案件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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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宋(38) #審訊 [1/1] (#20210604秀茂坪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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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侯,林/初凝芝茶負責人(21-24)🛑二人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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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朱庭萱(47) 不小心駕駛 拒絕提供呼氣樣本 #醉駕傷人唔吹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屯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屯門屯隆街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兩名警員作供,辯方或有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2年12月12日 0930 於西九龍法院大樓(代區域法院)開審,審期兩天,將以中文審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2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0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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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40) #審訊 [1/2] (#1001屯門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何已還押17日;宋已還押19日;其餘被告已還押20日 🔥#判刑 (#1001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10: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歐陽(29)🛑已還押逾7個月 🔥#判刑 (#1111旺角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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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吳(28) #答辯 (#1014中環 非法集結 3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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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4/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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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卓進燊(47-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周永林(4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1/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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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呈堂不用讀出

📎庭上讀出雙方同意承認事實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三名警員作供,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會面呈堂。辯方爭議案發地點是否有暴動及開案陳詞之通訊機訊息是傳聞證供及警察查問下招認是未經警誡,會以特別事項處理,辯方已經呈交反對招認理由。

📌PW1  警長 6105 程廣業(音)負責截停被告 作供
🔹主問
案發時駐守PTU C連第4小隊。穿防暴制服當值,約1928 在通訊機知道屯門市中心有一百至二百名黑衣人聚集破壞,當時在警車AM7211上有十警員即前往市中心。車到達見到在屯喜路屯隆街交界有一百至二百黑衣男子,下車後見60米外有黑衣人向警車方向扔磗塊及正在燃燒之汽油彈。PW1確認P2地圖,在上方紀錄停車位置及第一眼見到黑衣人位置(P2a)。證人下車後吩咐隊員取裝備築起防線一字排開,汽油彈扔不中警車或警察,警員全穿防暴衣戴頭盔,證人向人羣以口頭發警告但沒用揚聲器,大意是「警察唔好扔汽油彈及磗」,但人羣沒停止扔物。PW1形容黑衣人普遍穿黑衫,有人戴口罩及冰袖。其後警察慢慢推進,地上有雜物如磚及玻璃碎。推進至屯順街屯隆街時黑衣人𘍭身走向屯門鄉事會路方向,自己加速追截到屯隆街屯門鄉事會路交界截停一男子即被告。要求下在P2記下截停被告位置X。

自己第一眼直望被告時他在黑衣暴徒企第一排面戴藍色外科口罩,一副粗框黑色眼鏡,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打直有字為「香港」橫看「加油」,穿黑色冰袖,孭一個黒色背囊,冇戴帽,當時因閃避其他人扔物只見到被告主體看不到手部動作,由第一眼到截停相差約十秒。之後另一警員19755來協助一齊帶被告到錦華花園A座對出作搜身及查問,P2a地圖劃上圓圈,因原本所在位置空曠及仍有搜捕行動所以才帶到安全地方。

自己一直在旁聽到警員19755先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打開背囊取時有一白色衫跌出,警員問有何用,他答逃走時作變換衣著特徵,再問為何在場?他答支援手足。19755亦有問被告住址及職業。19755其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反手上手扣後帶上警車,自己沒有跟上警車,確認被告全程也戴藍色口罩,只係在對身份證時曾拉下核對,自己沒有檢取被告物品。確認證物被告相片P3,但相中被告沒穿冰袖,不知道原因。認出證物P4一號相之白色衫為背囊跌出來之白色衫、認不出2號相是否身上物品,3號相為當日所戴口罩。鄭官提問控方似乎PW1未確認被告為黑衣人前排,控方向PW1再查問證人確認截停男子為作供企第一排,因他跑得慢所以能短時間截停。
🔸盤問
-同意當日在記事冊及十月四日回口供已經作所知紀錄。
-由口頭警告到推進估計相差10分鐘
-同意被告在第一排是庭上作供首次講沒有文字紀錄
-辯方讀出PW1記事册(MFI)上英文紀錄形容at 7:40 offload, one Chinese man standing on the road,with black t shirt, wearing glasses, 證人指自己英文差,沒有形容到被告在第一排,同意今日庭上作供才首次講及。
-同意除記事冊及口供2份記錄可補充但沒有作過任何補充。
-確認推進至面對面距5至6米時,開始追截被告
- 10月4日口供提及下警車時黑衣暴徒正逃走,同庭上指百多二百人企路上, PW1解釋是有人跑有人企。
-呈上辯方相冊,證人同意個別相片可對應在P2a地圖早前作供紀錄之位置。
-不同意首次截停位置不正確,不知代表所指搜查當時有十名警員圍住被告,在此情況下回答問題
-不清楚有警員在辯方相片冊上美心外作第二次搜身
-截停被告時約19:51,認為錦薈坊外較安全,19755約在19:52查問被告,確認被告雙手反鎻上手扣,同意記事冊寫被告有逃跑
-唔記得當天19755有冇作警誡,只確認自己冇警誡也沒有提示19755作
-不同意被告沒有說支援手足及變換外形特徵
-同意控方相冊P3第二張相被告面上沒有口罩,自己記事冊英文紀錄也沒有寫被告有口罩,自己在場也沒有檢取其黑色手袖,沒有目睹被告上警車前自己有除下手袖
-不清楚證物口罩其實是由DPC 3891在被告背囊內取出
🔹覆問
十月一日工作至很夜筋疲力盡才休息,所以書面口供文字紀錄才在十月四日填寫。
法官澄清 P2a上長方形,雲、交叉及圓圈為警車、暴徒,截停及查問地點。確認首歌次見到被告在暴徒第一行,位置在屯隆街,書面口供沒提是自己遺漏,但印象深刻。

📌PW2 警員 19755 張威業 (音)負責搜杳及拘捕 作供
🔹主問
當日駐PTU C連,負責屯門區聚集驅散,10月1日晚上7:28從通訊機知道市中心有非法集結,於是乘警車am7211前去,車上約有13至14人。1940到達屯喜路接近屯隆街位置停車自己下車,前方50至60米外大批約二三百名黑衣人,因天黑看不到人羣做緊咩,人羣見到警察便向鄉市會路跑,下車排方陣41人共分多排一字設防線,自己排第四排負責突擊追捕,路上佈滿磚頭,之後自己同隊友推進至錦薈坊截停一人,但見PW1 警長6105一個人在附近屯隆街鄉市會路截停一男子,所以自己上前幫手,該男子為被告。2人將被告帶到屯隆街錦薈坊外作搜查。PW2在控方要求下於P2地圖劃下警車,黑衣人、第一眼見PW1及被告所在,帶到錦薈坊之位置(P2a)

查問為何出現,被告答支援手足。跟住要求出示身份證,他打開背囊見到有白色衫於再問有何用,他答作變身用,形容第一眼見到被告戴藍色外科口罩,穿黑色短袖衫有字可從不同角度見香港或加油,穿長褲(顏色唔記得)、深色鞋,孭背囊。確認查問時沒有警誡,因當時情況沒有安全環境下不方便除裝備取記事冊,終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之後將其帶上警車往屯門警署。在對身份證後搜身要求被告除低口罩,他交自己𒓭再放入其背囊內。當時被告在PW1截停時手上戴有一對冰䄂也要求除下放入背囊,自己現場沒有檢取被告物品,但自己一直手持其背囊,回警署後被告物品由另外一位同事檢取並與他交收但忘記警員編號及名字,交收物品有口罩、冰袖,白色衫。確認相冊P3為被告,認得黑色上衣,相中褲不同第一眼所見,認得P4相冊內白衫,手機及口罩為被告物件。
🔸盤問
-分別在即日及10月4日作記事冊及口供紀錄。
-下車時50至60米外黑衣人見警察便跑,見到黑衣人位置非在馬路。
-自己沒有見到對峙情況,也不見有人向警方扔物件
-第一眼見被告時間不肯定,是警長截停被告時
-P2a圓圈是截停位置,辯方相4黃色店舖附近查問, 不同意是相中熱狗店附近及有十名警員圍住被告,但聴到被告有回答職業。不同意有警員說「謂,冇嘢噃」「唔理咁多拉咗先」
-不同意美心外有人再次向被告搜身
-查問時被告說支援手足,認知手足是示威者。確認被告有說白色衫變身用,同意沒有警誡他
-確認作供指拿裝備,仲有其他人在追捕不方便取記事冊,可以口頭警誡但沒有做
-不同意被告沒作所指招認
-有在記事冊補錄但沒給被告看
-同意被告穿黑衫、長褲(顏色不記得),深色鞋,孭背囊
-被告自己除下口罩及冰袖,自己放入其背囊,證人指記事冊有寫
,辯方要求 PW2再看記事冊副本後證人指是寫漏咗,同意書面口供也沒寫將除下物件放入背囊。
- P3相冊第二張相被告穿淺色短褲,證人同意同自己作供不同,不知原因,同意P4證物相冊沒有冰袖,不知原因。
-不同意口罩一直在背袋,見到人羣聚集沒有見暴動情況。
🔹沒有覆問

📌PW3 偵輯警長3891 容偉基(音)檢取證物作供
🔹主問
-確認本案處理背袋內檢取之P5及P6為白色衫及口罩
-是PC 19755 交自己,時間不記得,在屯門報案室提取被告時約21:06
-不記得背袋所有物件,記得有八條鎖匙,一部電話及電話卡。
🔸盤問
-晚上8時至9時在屯門警署內為被告錄取口供,內容沒提有招認,自己沒補充。
🔹沒有覆問

📌控方特別事項舉證完畢,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及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

辯方要求明早才交書面陳詞,控方沒有書面陳詞但今日呈交上訴案例指就算沒有警誡下查問如對被告有懷疑法庭不一定拒絕接納其招認呈堂。

[1516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3日 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