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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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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
#0809黃大仙 新案將於下午2時30分於第一庭進行聆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新案件

鍾,梁,洪(21 - 27)

控罪一:參與非法集結
三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針對D1)
D1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三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均申請將案件押後六星期。

就保釋事宜,D1 代表律師表示D1 現時有一份工作,工作時數為早上九時至下午十一時。因此希望申請宵禁令由午夜1200時開始,至0600時。(按:裁判官聽到D1 需要進行長時間工作後驚嘆:” How many hours that is ? That’s 14-15 hours ! “)D2 及 D3 不反對押後案件,未有額外申請。

控方不反對三名被告繼續保釋,但希望對三名被告施加保釋條件,即警署報到,交證件,不准離港。辯方不反對此要求。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提訊,三名被告獲准於期間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 $1000
每星期報到一次
不准離開香港(不能前往澳門及中國大陸)
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
於報稱的地方居住(如要更改地址,須於24 小時前跟警署備案)
宵禁令(每日 0000 時至0600 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提堂

D1鍾(27)
D2梁(21)
D3洪(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3不認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認罪🛑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
D2,3的審訊:

控方會傳召PW1、3、4、5、6
不爭議影片連貫性
D2,3身份有爭議
預審期2天

🟢D2,3押後至2021年10月13日和15日於0930觀塘法院第六庭審訊(細庭),現有條件保釋
—————————————————
D1認罪,重點案情如下:
當晚2005左右大約有100人在東頭邨燒衣紙,部份人士在紀律部隊宿舍前,向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使用鐳射光。
人群在警方警告後散去,該活動無不反 對通知書。
在公開片段及2名警員身上的攝錄機可看到,警方於2019年8月10日半夜0035首次舉起藍旗,警告這是一場非法集結。PW1當時拿着大聲公警告。其後人群燒衣紙及扔衣紙,有使用鐳射筆。
0047時警員衝去拘捕人群,0053時PW2-4拘捕D1與另外2名被告,還有在控罪書上的2個人。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2枝鐳射筆,入面有電池,已關掉。經政府化驗師檢驗後,鑑定為3B級別。

求情:
27歲無案底,有自己與家人寫的求情信。
(是次沒有在庭上讀出)

🛑還押至2021年8月9日09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按:有旁聽人士在D1在被告欄時,大聲說「點解要認罪啊!」「我覺得佢唔好認啊嘛!」請尊重手足)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判刑

D1: 鍾 (27) 上回提堂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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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惟法庭對報告第5段有所疑問,被告選擇認罪在報告中提及:被告表示他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辯方律師解釋,他是獨自一人參與但是他在非法集結現場逗留。

法庭要求控方呈上2枝在被告身上撿取的3B級鐳射筆,然而控方沒有實物,故呈上P9-11的證物圖片。裁判官與控方再三確認D1是在0053時被捕,但沒有任何片段能顯示他被捕時的情況,只有當時現場的情況。然後控方呈上P21(8月10日網上片段)的14張截圖,控方於法庭提點下才意識應把圖片2及4中的被告圈起來。

📌求情
被告選擇認罪並帶有很深的悔意,他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控方並沒有證據指出D1有作出挑撥性的行為,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該2枝鐳射筆。裁判官反駁指從控方提供的截圖6及8能看出有人使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建築物,辯方回應指這些是其他人的行為,並非由被告作出。

被告過往有優良品格,於上次提堂時已呈上由他父親及上司撰寫的求情信,不會在此詳細覆述,但希望法庭留意父親的求情信尾二段"After the incident..." 被告已對此事顯出真誠悔意。從他的背景來看,他一直是個奉公守法的人,與他的家人及女友關係良好,本計劃結婚但被疫情及本案阻撓計劃。明白這些控罪必須判處監禁,但希望刑期能盡可能短暫。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作判刑以便法庭考慮求情及證物相片,期間需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判刑

D1: 鍾 (27)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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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當時在被告的褲袋內發現2枝3B級鐳射筆,在10米範圍內可對人體做成傷害,幸好當時沒有照射到皮膚或易燃物品。法庭已參考3宗上級法院的案例,考慮到當時現場的環境及求情內容,故2項控罪均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4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個月監禁‼️

直播員按:上一宗案件的大量親友離庭十分嘈吵,導致聽不到部分判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1/2]

D2:梁(21)
D3:洪(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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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7個證人,3個為主要證人;辯方將不會傳召證人。

由於法庭今天只有上午能夠進行審訊,為使審訊能夠一氣呵成、公平地進行,審訊將重新排期續審,今天不會傳召證人,只會播放案發時的影片。

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8月10日0055時,警員15017於沙田坳道拘捕D2,D2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拖鞋
2. 於2019年8月10日0055時,警員15017於沙田坳道拘捕D3
3. 在案發現場拍攝了18張照片,輯錄成照片相簿,呈堂為證物P4
4. 控方將數段新聞直播片段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5
5. 警員於案發現場拍攝了錄影片段 ,呈堂為證物P6
6. 警員9760 於案發現場拍攝了錄影片段 ,呈堂為證物P7
7. 控方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8. D2、D3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案件排期至2021年12月21及22日0930於同庭以中文作兩天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2/2]

D2:梁(21) #李大律師
D3:洪(22)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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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高級督察 鄭婉雯
當時駐守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1201旺角 案審訊時因遊船河延誤審訊

🔹控方主問PW1
當日2005時在黃大仙警署,小隊被大隊長訓示前往進行行動,內容為東頭邨道與沙田坳道有約100人非法集結,進行撒衣紙、叫囂及用雷射激光,包括藍色與綠色激光,照向於睦鄰街與沙田坳道守衛的警員及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的行為,需要小隊去到東頭邨道東行線進行守衛,於是小隊前往東頭邨道。

2015時到達,現場情況如大隊長描述一樣,小隊負責守衛東頭邨巴士總站一帶地方。主控向PW1出示地圖,PW1在地圖中指出巴士總站的位置,並用紅色筆圈出自己當時巡邏的範圍,用藍色筆圈出當時人群聚集的位置,繪畫後的地圖呈堂為證物P13。PW1指自己的部隊只負責守衛,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由其他部隊處理。2320時,部隊被調動到沙田坳道進行守衛,當時人群已經企出馬路,人群繼續大聲叫囂,內容為毅進仔、黑社會、黑警死全家,人群又用雷射筆照向警員的眼睛,但警員沒有裝備保護自己的眼睛,唯有用阻隔物如水馬進行遮擋,又擰歪面避免被激光照射,而且當時車輛不能暢順行駛。8月10日0035,小隊舉起藍旗,警告在場人士正在進行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散去,否則會被拘捕,又用擴音器進行警告,內容都是要求在場人士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人群聽到警告後報以噓聲,有人繼續叫囂,有小部分人離開。0039時小隊警告在場人士用雷射筆照射的行為令警員不適,命令他們立即停止行為,否則他們可能干犯了侵害人身罪。其後,PW1命令警員10327第二次舉藍旗,內容與之前一樣。相隔一分鐘,小隊被命令向東頭邨道方向推進。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
PW1確認自己曾經舉藍旗及用擴音器警告在場人群。

🔸D2法律代表李大律師盤問PW1
PW1確認集結人士在地圖上的位置。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盤問PW1
辯方指出片段中一名白色衫人士在踩熄地上的火種,PW1不能確認,指自己只看到該人士移動腳部。

🔹控方覆問PW1
PW1指照射雷射筆的人士四散,並不限於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

📌傳召PW2警員15017廖國秋 (音)
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反黑組第一隊

🔹控方主問PW2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並在黃大仙警署侯命。在2320到達睦鄰街與沙田坳道交界,指當時有人群聚集,人群在摺衣紙、叫囂,並有撒溪錢及叫口號的行為。PW2望向東頭邨道,望到有人向他的方向照射雷射筆,照射雷射筆的人群較為分散,有部分人在天橋上照射。PW2確認自己聽到及見到PW1發出警告,指有小部分人在聽到警告後離開。PW2指自己當日便裝執勤,主要拿著一部攝錄機。PW2指當日警員排成一列驅散人群,並大聲呼籲人群離開,但化寶盤附近的人群沒有理會。PW2在化寶盤附近見到一名男子,穿白色t-shirt,黑色短褲,拖鞋,黑框眼鏡,該男子都沒有理會警員的呼籲。其後警員繼續推進,然後警員見到該男子雙手舉起,蹲在地下,自覺地雙手放在頭上。於是PW2前往了解,並表露警察身分,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了該男子,男子在警誡下表示無嘢講。警員對男子進行了快速的搜身,確保男子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然後將男子帶上警車,其後在男子身上找到電話、銀包、鎖匙。控方指該男子為D2,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PW2在片段中辨認D2的位置及行為,包括在化寶盤附近有疑似燒衣的動作。

1258 午休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2/2]

D2:梁(21)
D3:洪(22)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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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警員15017廖國秋 (音)

🔹控方主問PW2
PW2確認自己在8月10日0143至0420看管被告,之後將被告交給觀塘警署值日官看管。

🔸D2法律代表李律師盤問PW2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傳召PW3警員8172譚少明 (音)

🔹控方主問PW3
PW3案發時駐守黃大仙警區特遣隊,當日小隊由PW1進行行動訓示。其後2335時,到達睦鄰街與沙田坳道交界,近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範圍設立封鎖線。

PW3指當時在東頭邨道與沙田坳道附近有約100人聚集,進行燒街衣行為,這些人群不時衝出馬路,而該些行為影響其他行人與車輛使用道路,對其他途人造成危險。於是PW3對該人群進行警告,指他們正在進行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但他們沒有理會,PW3亦指當時封鎖線受多方面的激光照射。0055時,PW3在PW1帶領下進行掃蕩行動,其後PW3在黃大仙下邨龍達樓外拘捕一名男子,該男子帶深藍色頭巾,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短頭髮,白色波鞋,帶眼鏡,紅色背囊。其後PW3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該男子,該男子警誡下稱無嘢講。控方指該男子為D3,辯方沒有爭議。PW3指第一次看到D3時為2335設立封鎖線時,當時光線充足,與D3相距20-25米,D3由行人過路處衝出馬路,不時來回行走,在燒街衣的人群之間穿插。在拘捕D3後,PW3帶D3到觀塘警署,並搜查D3的背囊,找到一個藍色口罩,其後PW3一直看管D3及證物,直到0146將被告交給其他警員看管。在2021年5月25日,警員13093將一段東網直播片段給予PW3觀看,並從中辨認D3。

控方主問未完,明天09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3/2]

D2:梁(21)
D3:洪(22)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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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爭議PW3作為庭上身份辨認證人,經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法庭接納PW3作庭上身份辨認證人,但其辨認證供只限於P5及P7兩段片段中兩個鏡頭,即PW3書面口供涉及的範圍。

📌繼續傳召PW3警員8172譚少明 (音)

🔹控方繼續主問PW3
從控方播出P5及P7 片段中兩鏡頭辨認D3,兩時段D3分別在燒衣,衝出馬路及在人群中穿梭。另外確認P6 及P7片段是當晚現場所見情況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盤問PW3
現埸拘捕D3及搜身,D3表現合作【同意】
當時D3戴著入耳式耳機【沒印象,看辯方呈上照片後確認】
在證人供詞上沒有提及當日2335到現場設立防線時已見D3衝出馬路,因為沒有發生【不同意】
指出D3於2335根本不在現場,D3當日在任何時間都沒有衝出馬路,D3現場的移動動作只是為踩熄化寶盤跌出火種【不同意】

📌傳召PW4 警員8119 黎志和(音)作供
2019年8月10日0128到現場,負責檢取證物

當時檢取了以下證物:
紙紮公仔一個
衣紙一堆
灰燼一堆
磚頭一塊
石頭兩塊
玻璃瓶碎一堆
化寶盤兩個

📌PW5 警員7539 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一名陳姓男子非法集結

📌PW6 警員19545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另一名男子非法集結

📌PW7 前警員14583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本案D1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1:45供辯方律師索取指示

D2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 選擇作供

1255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3/2]

D2:梁(21)
D3:洪(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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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

D3案發時就讀大學二年级,將升三年级。當晚與家人晚飯至9時多,之後約了朋友在新蒲崗越秀廣場會面傾計,他由九龍灣坐地鐵至黃大仙,步行至新蒲崗途中,約10時行經沙田㘭道與東頭村道交界,見一班街坊在燒街衣,想起父親在晚飯時吩咐他盂蘭節要燒街衣(他一家是潮州人,非常重視盂蘭節燒街衣的傳統),加入燒衣10多分鐘後離開步往新蒲崗,在那裡跟朋友傾計個多小時後折返準備回家,當再次行返現場時,見街坊仍然在燒衣,於是再次加入燒衣,一會兒後即被捕。

D3被帶返警署後,警員搜查其背囊,發現隨身物品,包括手提電腦一部,藍色外科口罩一個,面巾一條。D3解釋當日是帶同電腦與朋友會面,傾談關於未來升學就業計劃;外科口罩是他當日日間報考威爾斯親王醫院實驗室助理時戴過的;面巾屬摩托車面巾,是他在屋企樓下20蚊店買,預備燒衣時作防麈之用。

播出控方片段,D3確認片段中見他第一次在現場燒衣情況,另一片段見他在馬路上,D3稱當時他在過馬路,步速正常。另外一段見他在化寶盤旁有動作,D3稱他是在踩熄火種,避免危險。

片段見有人叫囂及以鐳射光射向紀律部隊宿舍,D3稱他當時不在現埸,見不到該情景。D3亦他稱他在現場時戴了耳機,聽到有大聲公的聲音,估計是由警方發出,但聽不到內容。

D3稱自己在2335時不在現埸,而是在新蒲崗見朋友,兩段他在現場時間都是燒衣,沒有衝出馬路,並不認識現場其他人士,包括D2。

15:15 辯方案情完结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於第八庭作結案陳詞。控方及辯方須分別於2月4日及2月11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期間D2及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7
2022.0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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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17) #不服刑罰上訴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楊(3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郭(24)🛑已還押逾1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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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3/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16) #裁決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譚,鄧,方,郭,戴(16-21)🛑已還押22日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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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6:0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9/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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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王,梁,侯(15-17) #裁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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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續審 [4/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30
👥梁,洪(21-22) #續審 [4/2]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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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00
👤陳(22)🛑已還押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14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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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4/2]

D2:梁(21)
D3:洪(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
2:35開庭

結案陳詞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只作重點補充,控方沒有補充
官:已收齊雙方書面陳詞。控方有冇回應?
控:沒有回應

D2律師補充在第3及37段,D2立場為他並沒有意圖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2辯:有少少補充,截圖册,結案陳詞內,左邊有啲有色數字左上方係頁碼,辯方附加嘅頁碼,不是截圖碼,有截圖播放時間喺右下方,係喺結案時有提過嘅相關時間。當時MFI1 東網,控方提供嘅實時。紅圈指涉及D2,其中兩張截圖 第6及7張冇紅圈,係講非法集結;陳詞會提及。
辯方已在第3及37段中已講咗D2立塲,即使認為D2有作訂明行為,如有,有實際地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非有意途去參與非制集結。
因此被告冇參與非法集結,被告自己沒有作出訂明行為亦沒有鼓勵。

D3律師回應指控方陳詞沒有提及被告衝出馬路,片段拍攝位置亦不見D3衝出馬路。
D3辯:採用D2陳詞,用D2法律觀點相關部份,希望法庭接納。
D3重點,PW3核心證供,不見被告衝出馬路喱個觀察。控方口供冇提及,並不是有人衝出馬路。在庭上片段顯示,D3不是衝出馬路,片段可淸楚睇到冇咁行為。
東網 證物P7 2335時,正正影住十字路口,警方指出D3正正在十字路口,警方在相關時段冇被告衝出路口説法。

2:45 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5號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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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5.04
2022.05.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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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8/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前覆核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方(43) #續審 [3/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余(20)🛑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2)🛑傑斯已還押1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原,李(30-31) #提訊 (#20200701灣仔 2項引起公眾妨擾)
👤張(32)🛑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15:30
👥張,黎(18)🛑張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2項企圖縱火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3/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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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梁,洪(21-22) #裁決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 🔥#判刑 (#20200413葵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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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14:30
👤麥(30) #續審 [6/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22)🛑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3項煽動意圖)

🕝14:30
👤崔(26) #提堂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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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0809黃大仙

D2:梁(21)
D3:洪(22)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 判處5個月監禁
=============
前言: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當中這兩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並由鄧大律師和蕭大律師代表辯護。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7名證人,他們講述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即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示威者向警察宿舍和在場警察照射雷射光、撒和燒街衣/衣紙、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通行、大叫「黑警死全家」、無視警方3次警告並以喝倒采作回應等),對被告們的觀察,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本案被告及其他人(陳XX和禢XX)的情況;D3選擇出庭作證,法庭謹記他沒有案底。

當中被檢取的證物包括玻璃樽碎、玻璃樽、磚頭、紙紮公仔、化寶盤等;案發日亦是俗稱「鬼節」的日子。

D2方爭議現場是否有出現非法集結;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的話,亦會爭議集結範圍和時長;沒有證據指D2有作出或鼓勵他人作出「訂明行為」,例如他沒有跟隨其他人回應警方警告等,而「訂明行為」不包括燒街衣和摺衣紙;即使警方曾發出數次警告,D2可能認為自己是無辜路人,不覺得自己參與了非法集結,因為他自己只是燒街衣。而事實上他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他在拘捕前是收拾化寶物品和撲滅化寶爐的火種,他在被拘捕時也跟隨警方命令,沒有選擇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跑走。

D3方爭議控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片段內的疑似D3是否就是本案D3;D3只是在燒街衣和踩熄火種,這不是「訂明行為」,他也沒有在現場作出「訂明行為」,他也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片段不能顯示D3曾衝出馬路,D3曾衝出馬路的說法只是PW3在事發後2年多才首次提出。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當要作出推論時,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而法庭在考慮推論時可以考慮不同證據中的累積效果;D2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D3作供是他的權利,他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這同樣都適用在D2身上。(見 CACC446/2006 )

針對非法集結的完素,敝台已在 KTCC1666/2019 案詳細列出,不再重複。有興趣者亦可以參考不同案例,包括 FACC7/2021 (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伸,故仍適用)等。

針對辨認證供,法庭會以AG Reference(詳細指引可參見 CACC366/2015 )和 Turnbull Guideline 作參考。

討論:

關於PW1,法庭指PW1證供是關乎現場的整體情況,整體而言確沒有可懷疑之處。加上她亦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下,裁定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關於PW4,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唯不接納與他檢取的物品相關的內容,因為他不能說出他檢取的物品的來源。關於PW5至PW7,他們的證供不受爭議,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關於PW2,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片段可顯示D2在現場燒衣紙和警方在現場發出警告的情況,辯方反對PW2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2。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2在庭上辨認D2。這是因為PW2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觀察D2,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2在現場的作為等。

關於PW3,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PW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唯不接納PW3指D3曾在馬路上急步走和在人群穿梭的解釋。辯方反對PW3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3。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3在庭上辨認D3,但只限於截圖冊。這是因為PW3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和有良好環境觀察D3,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3在現場的作為等。

關於D3,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D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指片段顯示示威者在行人路和馬路聚集,而警方防線是十分接近他們。因此被告他在前往現場時必然可以看到現場的情況,不接納他看不清楚現場情況的辯解;即使被告聽不到警方警告的內容,但以他的見識,他大可以除下耳機和問身邊人有關警告的內容。

法庭裁定當天的活動明顯是有政治意味,D2有聽從主持人講解活動和後來與其他人一同摺和燒街衣;D2和D3明顯看到化寶爐上的政治字眼;其他人有大叫「毅進仔」等不同口號,和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現場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這明顯是非法集結,即使是燒街衣,考慮整體情況下,這也是「訂明行為」;D2和D3明顯看到警方在近距離佈署防線;D2明顯會知道和看到現場的情況會惡化而依然留在現場逗留4小時,不選擇離開;即使D2和D3在後來正撲滅火種,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訂明行為」的意圖。

結果:

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可定罪的嚴格門檻,被告們罪名成立
=============
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兩位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他們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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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8
2022.05.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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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侯(17)🛑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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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唐(19)🛑因另案服刑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中大遊行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陳(22)🛑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15:00
👤林卓廷🛑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2/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8/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6日 #續審 [2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伍(26)🛑已還押逾20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5項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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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4名男子(21-40)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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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梁,洪(21-22)🛑已還押15日 🔥#判刑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黃,張(59-6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15:0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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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0809黃大仙

D2梁(21) 🛑已還押14天
D3洪(22)🛑已還押14天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 判處5個月監禁
=============
上次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09

D2
清楚明白同意報告內容,因為身體問題所以不建議勞教中心。

被告背景正面,雖然是不幸家庭的背景,但有優異成績,因為案件押後一年,但沒有浪費時間,有好好工作。
在感化報告有展示悔意。
在背景報告中,以前參與的社會運動是合法。

被告自己寫的信,承認對法例認知不足,沒判斷現場風險,承認自己不成熟,日後會守法謹慎,重犯機會低。
被告家人寫信指,被告是孝順的乖孩子,很靠被告照顧,因為家人身體有毛病。
被告老師寫信指,被告勤力、專心向學,更獲獎學金,他有讀寫障礙但仍有好成績。
另外,被告積極從事義工的工作。
以上可見被告有良好品格。

心理學家、精神科醫生、家庭顧問都同意被告有悔意,當時沒充分認知自己行為是違法。
被告在被捕後有情緒問題,雖然不嚴重,但相信因本案而承受很大打擊和教訓。
被告積極從事不同工作,包括與抗疫有關的工作,不忘對社會作出貢獻,亦有為有需要的基層人士義教英文。
被告願意在未來繼續參與社會服務。
三位專家認為這次是單一事件,認為被告值得有較寬鬆的處罰,有助更生和重返社會。

被告在九月升讀Year3,一直以來勤力,成績好,重視學業,希望可以於九月釋囚重返校園。

本次事件沒涉及人命傷亡,沒有大規模或嚴重的違法事件,例如燒車呔,在同類案件中,不是太嚴重,屬較輕微類別。
——————————-
D3
明白同意內容,勞教中心表示被告身體不合適。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一直是品學兼優的人,順利升讀心儀大學,有悔意、有反省和承認責任。

「被告有沒有衝出馬路」有爭議,而留在現場沒有爭議。
被告承諾日後必定守法。

被告希望在本案後可以繼續讀書,公司亦有留位給被告,被告在案發後一直為社會貢獻,有幫忙抗疫工作。
在求情信中有解釋為何想入讀他的大學學科。

同事的求情信中,雖然被告工作未夠一年,但對被他評價正面,被告願意主動加班、努力學習,不只是「打工」,而是回饋社會。
同事指,被告主動要求7天都上班,不用放假。

被告對父母感到自責,其他親屬承諾會監管被告。

呈上鍾嘉X手足案例,指出本案案情較輕微,規模較少,大致上行車仍能運作,警員和參與人數較少。
鍾手足站在最前排,還作出挑釁行為,把兩個麻包袋扔在馬路中。
而本案被告只是燒煙,站在附近,甚至有踩熄火種,沒作出挑釁性行為,有在現場嘗試降低風險。

被告相隔兩年才被帶上法庭,對安排生活、學業有很大影響。

———————————————
判詞

D2家庭背景困難,與家人關係不是親密。被告是個懂事的人,成功升讀大學,有承認自己守法意識不足。
D2當時是街坊裝,沒戴口罩和示威用品,只是參與燒街衣的行為,當時是社運高峰期,有過百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可以導致更嚴重事件發生。

D3家人身體不良好,被告有悔意,當時有參與燒街衣活動。當時是社運高峰期,有過百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可以導致更嚴重事件發生。

———————————————
⚔️刑罰⚔️

🛑D2: 十星期監禁
(三個月起點,背景正面能扣減)

🛑D3: 十星期監禁
(三個月起點,求情減兩星期)


(大量親友支持,庭內已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