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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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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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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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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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D3表示係鍾意返工嘅香港人,未試過罷工,知道三罷名稱,但唔知詳情。

重温上週口供,當日約於13:50到皇后像廣場,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經過德輔道中行人路、雪廠街、皇后大道中向上環方向行,經過Mark & Spencer,用Google Maps去搵位於威靈頓街15B的咖啡店,約14:15去到,經過戲院里去德輔道中,再去環球大廈,過斑馬線去到干諾道中,約於14:45時被CCTV影到。

🎥MFI-6 #5項,P143(2),干諾道中行人路一帶,14:44:37~14:45:58 片段中見D3,但PW9 警員15010睇漏咗。

🎥P143(1) 14:49:52,D3在觀望,睇吓干諾道中有無車行,見到仲有車行,路面有不同衣着人士企出馬路,咩年齡都有,有人企,有人行來行去,唔見有人掟磚、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唔識得畫面中穿着套裝的女士,唔知佢點解影相。

🎥MFI-6 #6項,P143(4),15:16:55時,中間約20多分鐘影唔到,期間去咗畢打街行人路散步,食零食,飲嘢,在附近行人路繼續等女朋友。睇#377相,紅圈係D3,着黑色風褸,戴頭巾和手套,風褸係在約三點時在畢打街行人路著,頭巾係大概在15:10時戴,有人話警察會發射催淚煙,因為擔心所以戴着,遮住口鼻,保護呼吸。片中頭巾遮住咀鼻,見唔到樣,15:17:24,之後去咗遮打道行人路。

睇地圖P151,在遮打大廈與聖佐治大廈附近,有其他行人行來行去,遮打道對出馬路無特別,無堵路無傘陣,唔見有人掘磚、掟磚、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無參與上述行為,無同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交流。

截圖#378,紅圈係D3,在巴士後邊經過行入德輔道中行人路,15:25:34時,中間有約10分鐘企在遮打道行人路,無去其他地方,無出過馬路。

當日 PW2 高級督察 梁嘉俊(音)在15:17時,在龍和道近大會堂落車,轉入民耀街,D3當時唔知呢件事,PW2 向南推進,針對佔領馬路人士,15:25警方舉黑旗,發射催淚彈,D3無見過黑旗,15:25時在德輔道中,13:50~15:25期間無聽過警方警告非法集結。關於在巴士尾的截圖,當時諗住行去金鐘,因為車嚟唔到,經德輔道中行去金鐘。

走嘅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跑向雪廠街,因為聽到有槍聲,好驚,周圍好混亂,唔知咩事,跟住人向雪廠街跑,唔識身邊嘅人,無交流。
第二階段,掉頭,因為當時見到在雪廠街有警察持長槍,衝過嚟呢邊,又驚,前邊人群跑轉頭,諗住搵個安全地方,因此跑轉頭。
第三階段,跑轉頭,控方指出D3在跑到凹位時手部有動作,D3解釋當時係除手套,因為跑緊嘅時候見到身邊有人裝束同自己有啲相似,唔想俾人誤會,所以除手套,控方指在入凹位之前,手部揸住黑色嘢,就係手套,情況好混亂,隨手掉埋一邊,估計係德輔道中路邊,除咗頭巾進入凹位,主要係怕人誤會,同埋吸咗催淚煙,唔舒服,想唞氣。

🎥P141(9) 15:25:50,有位白衣男子左手揞鼻;在逃生口個位,頭巾和口罩一齊掉落地。

證物P84 ,偵緝警員12691在緊急出口位置,搵到有兩條頭巾,其中一條係D3嘅;P82 六個灰色口罩和一個黑色口罩,其中一個灰色口罩係D3嘅。

D3解釋因為驚俾人誤會,所以除頭巾口罩,較早之前有戴着係因為嗰時在行人路上等女朋友,唔覺得係一份子,15:15時無人跑,無持長槍嘅警員。

到凹位,拉低背囊嘅動作,因為聞到催淚煙,跑咗一陣,想攞水樽飲水,最後拎唔到,因為地方比較窄,背囊在前邊先拎到。

🎥P123搜身片段,15:48:09,回答同女朋友去食飯,夜晚去太古城打拳。

當日無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無以任何形式支持任何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無意圖通過出現壯大非法集結或暴動嘅聲勢。

其他律師無盤問。

[10:57~11:34] 休庭

🔹控方盤問
D3在11月13日生日,但放唔到假,改在12日,約女友去Cafe Crepe,女友在2019年年頭識,成為男女朋友,女友在8月生日,有去staycation 慶祝。

11月13日第一次與女友過生日,約咗在中環等,去Cafe Crepe食嘢,去堅尼地城西環行街,預計行到六點,7:00去打拳,與女朋友平時有收工食飯,當日無諗過食晚飯。打拳係7~8點,有時會即興做健身,會再耐啲,無諗過叫女朋友睇打拳,無諗過八點後食飯,因為佢住得遠交通唔方便。女友當日唔係放假要攞假。主控質疑點解約咁晏,點解咁快走,唔想見佢耐啲咩…?

有聽過三罷,詳情唔熟,知道關於罷工嘅事,6~11月大部份時間在香港,有留意示威活動,知道五大訴求,同示威有關,唔知有和lunch,有聽過,知係集會示威,唔知詳情,字面上係同食晏有關,唔知在邊度發生,唔知道中環有和你lunch,等女友時無睇新聞,無用手機睇,平時係用電腦在公司睇,有用手機睇過交通,睇交通app,有報突發事件,無理中環以外嘅事。控方指出有用手機睇新聞,在中環一帶,警方有行動(唔同意)。

D3職業係做小型酒店嘅櫃檯員工,有接觸遊客,講及香港嘅示威活動,主要係講交通,提遊客邊度塞車,控方指工作有需要了解將會發生示威嘅地點(唔同意)。

當晚7點打拳,大概係三日前約,唔記得係約女友先定約打拳先,打拳係駱先生用WhatsApp預約,自己好少約。

返工時間係08:00~20:00,11月11日一樣,女友返13:00~1900,無諗過當日早啲見面。12:30起身,13:20出門,需要執背囊,一對手套,一件黑色T恤,一條短褲,外套,黑色圍巾兩條,一個口罩放在褲袋;13:15女友打電話畀D3,話佢就嚟上車,由粉嶺出發,聽電話時無留意手機有無電;搭巴士由柴灣去中環,用咗25分鐘,途中無打電話俾女友。主控又質疑點解在車上唔傾電話,唔關心女友?

落巴士想打電話俾女朋友,發覺電話無電,即時攞叉電器叉電,部機由熄機到著機,需約10分鐘,控方指無可能咁耐(唔同意),由干諾道行去皇后像廣場,在遮打道過斑馬線,到太子大廈地鐵站出口,控方用D3-7相,指相中左邊喺地鐵站,右邊係太子大廈,有PCCW電話亭,點解唔用嗰個電話亭?D3解釋係去到德輔道中先知電話無電,唔係一落車就用電話。

指在主問時講未去過餐廳,要用Google Map,正常一落車就用,D3解釋有睇過大概位置,行經電話亭,但未需要用,去到德輔道中先知電話無電;控方睇P141(11),13:57時,片段見D3在置地廣場外,#372相,見到有電話亭,D3解釋當時未知無電。

盤問未完,14: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