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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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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6樓8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20) #提堂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14:35開庭

本案在2022年2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辯方提出向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後轉由當值律師在2月23日去信,但不清楚是什麼原因而溝通出錯,及後當值律師與陳大律師接觸,表示可以由陳大律師跟進,方知到律政司收唔到信件,辯方提出押後四個星期,再與律政司溝通,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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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8
2022.06.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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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10/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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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3/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2/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莫(33)🛑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6/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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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鍾(32)🛑已還押逾4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湯(20)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審訊 [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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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38) #答辯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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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20) #提堂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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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答辯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辯方向律政司提出以其他方式處理不被接納,今日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只會傳召一名證人(林姓男子),有一段約4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招認供辭,預計一日審期。

辯方對閉路電視片段不爭議,會係事實嘅爭議,現在只有警方對證人的身體檢查表格,未有證人的醫療報告,同意以醫療報告為準,相信一日審訊係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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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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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8]
2022.08.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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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16)🛑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1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49) #不服命令上訴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兼獲批訟費和私人律師費。)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5:00
👤余(19) #宣布判決 (#1031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處10星期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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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陸,蕭(20) #審訊 [5/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李,X,廖,莊,黃,羅,潘,羅(14-27)🛑李已還押逾8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21日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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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余(20) #提堂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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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4/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5)🛑已還押20日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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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區,梁,梁(21-26) #答辯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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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區嘉曼(46)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2項串謀洗黑錢 #報案被索一百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余(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
案件原訂在2022年9月2日進行為期1天的審訊,不過PW2當天不在港,再加上辯方表示需要PW2在庭上作供,因此只好另擇日子審訊。

案件現訂在2022年11月1日09:30在同庭進行為期1天的審訊。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31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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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趙家賢,袁嘉蔚,徐子見(27-53)🛑三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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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2/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18) #提訊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2項縱火)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袁(26)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15:00
👥莫,方,施,梁(21-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黃(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審訊 [1/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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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5/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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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余(20) #審訊 [1/1]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 - - - - - - - - - - - - - -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上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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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開庭

控方再次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2020年2月3日12:40時,被告與林凡(音)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
2. 2020年2月3日13:27時,警員20068拘捕被告
3. 同日15:55,林凡去基督教聯合醫院,被診斷左邊面有腫,醫療報告P2
4. 紅米電話P3
5. 九龍灣站閉路電視片段,燒錄在DVD P4
6. 以上證物無被干擾
7.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只有一名證人,四分鐘閉路電視片段,辯方無證人。

傳召PW1 林凡(音)

⚙️控方主問
PW1為現職警員,駐守赤柱;案發當日休班,一家人在九龍灣站B出口準備入閘,見到右邊有一名年約20歲男子,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戴藍色口罩孭住黑色背囊,雙手撳住閘機雙腳跳起,行向淘大花園方向,思疑佢犯罪,調轉頭跟上前,拎出手機,想用手機影男子外貌,手機係金色紅米Note 5,確認係證物P3;去到近男子一米,接近平排,問佢點解走,做乜嘢跳閘,佢突然搶手機,唔肯定係用左手定右手,印象係左手,掉咗落地下,跟住被拳頭打左邊面,感覺痛楚,印象係右手,太突然,跟住互相糾纏,捉住佢身體和手,好混亂,大家有身體接觸,當時位置在7–11對出,近八達通機。

PW1兒子跑去執電話,太太幫手捉住男子,叫佢唔好郁,持續約兩至三分鐘,後有啡色衫男子幫手控制被告,又係休班警員,後來軍裝警員到場。

當日去基督教聯合醫院睇醫生,左邊面紅腫,係比拳頭襲擊所致。

播放九龍灣站閉路電視片段,由12:40:39開始,@12:40:41 PW1捉住被告,@12:40:50 互相糾纏,見到穿藍色衫嘅PW1兒子,@12:43:02 見到啡色衫休班警員,@12:44:54 軍裝警員到場;閉路電視片段睇唔到打人。

主問完。💥裁判官詢問PW1,搶電話和拳擊事件發生在片段前或後,和事發的位置,PW1 回答12:40:39 已經搶咗電話和拳擊,位置在畫面右邊1~2米,影唔到的位置。

[11:00] 辯方盤問
🔍觀察
第一眼見到被告係在閘口位置,佢雙手撳住跳閘,睇唔到佢之前有無拍咭,懷疑佢犯法,無畀錢,所以跟住佢拍攝【唔係,問佢佢點解,帶佢去票務處,之前試過帶人去票務處,亦有人跑走】。

律師指片段見到PW1拎住手機,PW1睇唔到,重播三次後【係,如果佢唔合作,打算影佢外貎】。再播片,@12:40:39 見到PW1手拎著電話影向被告,舉高至膊頭位置,問係咪已經假設被告唔會合作【唔同意,如果佢跑先再拎手機,就趕唔切影,當時只係準備,手機內無拍攝過被告的影像】。

PW1確認事情經過嘅次序係:搶手機、掉落地、拳打,動作係緊接發生,在一秒之內,即時反應係捉佢,因為佢搶手機和拳打。

🔍片段關鍵
律師指在12:40:39見到準備拍攝,片段理應見到搶手機和拳打【同意】,質疑這證供與回答早前裁判官的答案不同【攪錯咗】,位置又係錯【同意】。PW1 確認在2021年11月4日回第二份口供前有睇過片段,剛才答錯係用自己印象回答,無睇清楚片段,在庭上只係着重片段後半部,所以答錯。

PW1同意攪錯咗片段有無影到搶手機和拳打;辯方再播片,請證人指出在邊一刻發生搶和打的情節,由12:40:39播到12:40:42【過咗喇】,辯方要求控方慢鏡逐格播放,12:40:39 第一格(frame)見到PW1舉起手機,12:40:40第一格已經掉咗手機,第三格被告開始走,【好快,不是呢一秒搶手機,下一秒打,可能影唔到】。

律師呈上由12:40:39~12:40:42,共4秒的截圖,每秒之間細分為6格(frame I~VI),共24張截圖D1(1~24),向證人確認以下情況:
12:40:39 frame I~III,PW1揸住手機嘅階段【同意】,12:40:39 frame V,被告令側身向着PW1,伸手阻擋拍攝【唔同意】,frame V 見到PW1頭部和口罩無被遮擋【同意】,frame VI 被告伸手向電話,未去到出拳【同意】,12:40:40 frame I 電話已經掉走,frame II~III PW1從左後方捉住被告,已經過咗拳打嘅情節【同意】,啫係最關鍵嘅行為(搶和打),應該在39秒frame V~VI 出現【可能在40秒frame I,frame II 已經打咗,所以伸手捉佢】。

律師總結搶手機和拳打情節,辯方講法係發生在第39秒frame V~VI,PW1講法係加上第40秒frame I 【同意】,指出唔可能在2/6秒~3/6秒內發生搶手機和拳打【唔同意】。

🔍👮🏾‍♀️身份
PW1由頭到尾都無表露警察身份,直至控制咗被告之後【無錯】,攞手機近距離拍攝,好容易引起反感【唔同意】,近距離拍攝,正常人都會阻止【唔同意,無犯法,唔會阻止】,當刻可以表露身份【係】,休班可以名正言順做調查【係】,拍攝時有無諗過表露身份【因為當時社會氣氛,自己係休班,無裝備無支援,擔心遇到武力對待,無諗過表露身份】。

PW1同意律師說法,當時係想將被告繩之於法,制止唔俾佢走,搶手機係刑事罪行,糾纏期間無諗過表露身份,同意警方制服可疑人士要表露身份,對可疑人士要公平,使可疑人士知被警員制服,要合作,有叫被告唔好郁,但無表露身份,當時旁邊有市民圍觀,都無人幫手,所以唔想表露身份。律師指這些情節在口供無講,主問時無講【同意,被問起時先諗到,無諗過對事情有幫助】。

播片段12:40:47~12:40:56,被告被抬起離地【唔同意】,@12:41:22 PW1箍實被告條頸【同意箍頸,只因情況需要】,@12:41:22 開始有市民圍觀,之前兩人十分接近,證人可以向被告表露身份【無諗,因為唔知是否有利】,指出如果被告有搶手機和拳打,唔可以唔表露身份【唔同意】,根據警方訓練方式,應該表露身份先使用武力【唔同意】。

📍指出辯方案情:
- 被告無搶手機和拳打【唔同意】
- 開始捉被告,佢有不停叫放手【唔同意】
- 除咗鎖頸,仲有屈被告手腕【唔同意】

佢一搶咗電話就fing咗出去,掉咗去好遠,在鏡頭左下方,出咗畫面好遠,距離大約八米,片段睇唔到
- 手機嘅損壞係糾纏期間造成,不是掉出去造成【唔同意】

醫療報告中一張相顯示左邊顴骨紅腫,唔肯定在邊度影,時間無印象,邊個影到唔記得
- 只係輕微紅腫【同意】
- 喺糾纏期間造成【唔同意】

- 當時社會氣氛,有留意新聞【係】,思疑有人跳閘,如果表露身份對自己造成不利【係】,跳閘同社會事件有關?【係】,所以特別留意【係】,跳閘人士會與警方對立,所以有偏見【唔同意】

[12:31] ⚙️控方覆問
辯方問到制服應該係表露身份之後才使用武力,點解當時答係同意?【阻止佢襲擊我,有權制止佢逃走】

控辯雙方無需再傳召證人,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指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
🎯辯方結案陳辭

PW1手機損壞,身體有傷,這是客觀證據,但無助法庭推論案發情況,有三四個人在糾纏,互相擺脫對方。

只有PW1口述證供,奇怪對片段之中睇唔睇到案發情況,PW1有不同說法,對搶手機、拳打嘅時間和位置都有錯,好明顯PW1係迴避片段睇唔睇到嘅問題,後來從片段中見到PW1嘗試拍攝被告,才在庭上改口供,上庭前睇過片段,無理由唔記得,逐格睇片段,在2/6秒~3/6秒內已經完成咗搶手機和拳打,掉手機到8米外,係無可能再咁短時間內發生。

被告有舉手阻擋嘅動作係合理嘅,無施襲情況發生,如果有,無可能咁恰巧避到閉路電視。

唔可能唔表露身份就使用武力,案件無社運嘅情節,證人認為被告與社運有關,不可能排除證人對被告有偏見,純粹係一對一案件,被告話無做,證人話有做,刑事案件係要達致好高嘅標準,疑點利益應歸被告。

15:30 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裁決

下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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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35

速報:兩項罪名不成立🎉

💾 後補資料
[15:37] 開庭
裁判官簡單重複案情。辯方指PW1嘅傷勢係因為糾纏組成,本案是一對一案件,被告選擇不作供,呢個係佢嘅權利。

PW1作供係關鍵,辯方指PW1對被告有偏見,有人跳閘,當時社會氣氛,聯想到同社運,係人之常情,PW1休班時見到有人跳閘而作出嘅反應,都係正常,不代表有偏見。

辯方質疑PW1無表露身份,唔係關鍵。PW1指被告搶手機和拳打,究竟有無發生,PW1作供前後不一,口供與控方提供閉路電視片段P4有差異,在12:40:41捉到被告,無見到搶手機和拳打,法庭曾詢問PW1 12:40:39的片段是在搶手機之後,位置在畫面右手邊一至兩米;盤問下改變講法,12:40:39~12:40:40拍攝到PW1舉起手機的經過,PW1指記錯咗,好奇怪,作供前睇過片段,咁重要嘅事實不應忘記,庭上主問時再看片段,都未能記起,指片段無拍攝到搶手機,PW1作供時冇猶豫,不肯定嘅情況會講,例如唔肯定用左手定右手搶手機,但睇片段是冇話記憶混亂,究竟有無搞錯,好有疑問。

片段理應拍攝到經過,在12:40:39第五格搶手機,在12:40:40第一格掉咗,無打人情況,PW1質疑片段格數唔夠,雖然閉路電視片段質素唔高,但可以見到面貌,由PW1舉起手機到糾纏,片段係承認事實,雙方同意無被干擾,播放時流暢,無合理原因未能拍下襲擊情況。

被告搶手機,掉在8米外,並不是掉在身旁地下,相關片段睇唔到跡象搶手機、拳打發生,被告係有舉手阻擋PW1拍攝,PW1無清晰合理解釋,法庭不能理解疑點,疑點利益應歸被告,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舉證,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