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8黃大仙
吳
修定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保釋獲批⭕️⭕️
原有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8黃大仙
吳
修定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保釋獲批⭕️⭕️
原有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提堂 #1108黃大仙
吳(29)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8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張天雁裁判官 #提堂 #1108黃大仙
吳(29)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8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繞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控方證人:
PW1 19037周展翔(音)
PW2 15564陳永慈(音)
全部完成作供。
‼️表證成立‼️
被告未決定是否作供。
休庭。1430同庭續審。
#葉啓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繞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控方證人:
PW1 19037周展翔(音)
PW2 15564陳永慈(音)
全部完成作供。
‼️表證成立‼️
被告未決定是否作供。
休庭。14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拒捕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承認事實
(1)於2019年11月9日,警員19037周展翔(音)於協和醫院就醫,醫生撰寫之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1,其中譯本呈堂為P1a。
(2)高級督察16986鄺志文(音)於11月10日作有一份證人口供,根據65b呈堂為證物P2。
(3)被告於2019年11年9日驗傷,身體檢驗表格呈堂為證物D1。
(4)被告的出院紙列為證物D2。
(5)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醫療報告
P1a 醫療報告中譯本
P2 警員16986證人口供*
P3 承認事實
辯方證物
D1 被告身體檢驗表格
D2 被告出院紙
*主控於庭上讀出P2口供,內裡提及:「本人[……]案發當日當值東九龍衝鋒第2隊,當值SD更分,即1200時至到行動結束為止,是小隊指揮官。我收到消息,指龍翔道一帶有人堵塞交通,奉命到附近巡邏。2242時,小隊到達龍翔道西行線近新光中心;2245時,龍翔道東行線近黃大仙廟有人放雜物阻礙交通,我奉命帶領小隊前往處理。到達龍翔道黃大仙廟時,三條行車線已被雜物堵塞,數名深色衣著人士從馬路跑回龍翔道,有大批人士圍觀。我指示隊員下車到東行線清理路障,部分圍觀人士向警察叫囂。2309時,小隊返回西行線,登上警車,大部分圍觀人士繼續叫囂,並用強力雷射筆指向警察。我使用警車揚聲器發出警告:『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士注意,你哋用雷射筆射向警方嘅行為已經違反社會安寧,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請你哋和平散開。』『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群,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立即和平散開,並除低蒙面物品,否則警方會將你哋拘捕。』2330時,東九龍衝鋒隊第1及3隊隊員在黃大仙廣場拘捕一批人,因為有大量人群圍觀,所以我到附近進行人群管理。被拘捕人士之後被帶回黃大仙警署。」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9037周展翔(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資料
PW1在2014年加入警隊,現駐守警犬隊。案發當日,他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防暴裝當值特別更分。
2313時,PW1乘警車巡邏,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聚集在黃大仙廟牌坊位置。2329時,高級督察郭俊希指令他協助行動,PW1的小隊在黃大仙廟外下車掃蕩。
📌追截及拘捕
下車時,PW1的60米外有60名黑衫黑褲人士聚集。他第一眼留意到離自己10米的黑衣男子,有信心追上,便跑前拘捕,期間喊出警告:「警察咪走」。追截20米後,他追上男子,用雙手箍住男子腰部。男子激烈反抗,左右搖擺,以右手手肘鋤向PW1右臉顴骨位。其時兩人面向同一方向,近乎身貼身。
PW1用警棍擊打男子右大腿骨,再口頭警告:「警察咪郁,否則使用警棍。」男子依然反抗,有警員前來支援,將他背朝天按在地上。他蹬腳,踢中PW1右膝,遭再次警告:「唔好郁,否則用胡椒噴劑。」男子未聽從,被PW1以胡椒噴劑射向臉部,漸漸停止掙扎,被鎖上手銬。警員15564對他進行搜身,在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該名男子為本案被告。
PW1後到醫院接受診治,取得2天病假。
辯方盤問
📄控方證人盤問問題稿
📌被告「批踭」情況
辯方首先釐清被告被箍住時的動作,PW1先稱忘記被告有否轉身,後稱被告「批踭」自己寫轉身,而這內容在其11月9日凌晨4點15分的口供紙上,並沒有提及。辯方進一步提出被告既然轉身,PW1左手亦鬆脫,其實被告已可逃走。PW1不同意。
📌被告踢中PW1情況
經詢問,PW1憶述自己撳低被告時蹲在被告右大腿旁,按住他大腿。辯方質疑,PW1既然蹲下,被告又如何能踢中他的膝蓋?PW1指「膝蓋觸地,不代表他蹬不到」,遂演示動作:他以右手肘貼桌,模仿膝頭;又垂直右前臂,指手肘到手腕之間仍是「膝頭哥位置」,被告正是踢中該處。辯方指出,被告大腿已被按住,沒可能靈活地水平掃中PW1膝頭,反而是PW1後來發現該部位不適,才謊稱是被被告踢中。
辯方又問及被告用哪隻腳踢PW1膝蓋,PW1在主問時稱不知,盤問時卻改口說是右腳。辯方追問,PW1解釋:被告用右腳是基於當時情況的估計。
📌PW1襲擊被告
PW1表示自己只用警棍打被告一下,沒看到其他警員有襲擊被告;記得當刻被告的右額頭、鼻樑、下唇有傷。辯方舉出「不爭事實」:醫療報告上寫明,被告身上有其他明顯傷勢,即左上胸部、右大腿、左膝蓋、右前臂有淤傷;多處頭皮有血腫;右肩、左大腿及右前臂腫脹;擦傷位置包括左膝、右腳跟、右前臂和嘴唇。他指出,警員根本不只一次擊打被告人,導致以上傷勢。
📌夾口供問題
PW1關於本案所作的第一個記錄在11月9日凌晨2時15分寫下,為警員記事冊記錄。辯方質疑,何以記錄中每一個時間點都相當清晰。PW1指自己事先與同事「夾了時間」。辯方指出:PW1的警員記事冊記錄並非在9號凌晨2點寫成,而是從醫院回到警署後,從警員陳永慈的口供抄得。這警員的口供也可能與其他人「夾」過,因而時間齊備。
📌辯方案情
案發當晚11時29分,被告在黃大仙廣場大概37號鋪外蹲下執拾眼鏡。人群四散,只有被告蹲下,PW1便走到其面前,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往後拉他的背囊,使他失重心趴在地上。PW1然後用警棍不斷擊打被告,對方沒有掙扎。PW1又用右手向後拗被告的手腕、腳腕,被告為掙脫、怕被拗斷關節,於是有掙扎行為。
雷射筆根本不屬於被告,而是警員拾得,在警車上稱為被告所有。
控方覆問
PW1確認,其他案件中,也會有同事事後協調時間和對錶的情況。他又補充,「膝蓋」的範圍為膝蓋對上位置。主控讀出他的驗傷報告(指膝蓋側邊有輕微觸痛),以澄清被被告「踢中」的位置。
PW1作供完畢。
#葉啓亮裁判官 #拒捕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承認事實
(1)於2019年11月9日,警員19037周展翔(音)於協和醫院就醫,醫生撰寫之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1,其中譯本呈堂為P1a。
(2)高級督察16986鄺志文(音)於11月10日作有一份證人口供,根據65b呈堂為證物P2。
(3)被告於2019年11年9日驗傷,身體檢驗表格呈堂為證物D1。
(4)被告的出院紙列為證物D2。
(5)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醫療報告
P1a 醫療報告中譯本
P2 警員16986證人口供*
P3 承認事實
辯方證物
D1 被告身體檢驗表格
D2 被告出院紙
*主控於庭上讀出P2口供,內裡提及:「本人[……]案發當日當值東九龍衝鋒第2隊,當值SD更分,即1200時至到行動結束為止,是小隊指揮官。我收到消息,指龍翔道一帶有人堵塞交通,奉命到附近巡邏。2242時,小隊到達龍翔道西行線近新光中心;2245時,龍翔道東行線近黃大仙廟有人放雜物阻礙交通,我奉命帶領小隊前往處理。到達龍翔道黃大仙廟時,三條行車線已被雜物堵塞,數名深色衣著人士從馬路跑回龍翔道,有大批人士圍觀。我指示隊員下車到東行線清理路障,部分圍觀人士向警察叫囂。2309時,小隊返回西行線,登上警車,大部分圍觀人士繼續叫囂,並用強力雷射筆指向警察。我使用警車揚聲器發出警告:『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士注意,你哋用雷射筆射向警方嘅行為已經違反社會安寧,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請你哋和平散開。』『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群,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立即和平散開,並除低蒙面物品,否則警方會將你哋拘捕。』2330時,東九龍衝鋒隊第1及3隊隊員在黃大仙廣場拘捕一批人,因為有大量人群圍觀,所以我到附近進行人群管理。被拘捕人士之後被帶回黃大仙警署。」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9037周展翔(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資料
PW1在2014年加入警隊,現駐守警犬隊。案發當日,他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防暴裝當值特別更分。
2313時,PW1乘警車巡邏,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聚集在黃大仙廟牌坊位置。2329時,高級督察郭俊希指令他協助行動,PW1的小隊在黃大仙廟外下車掃蕩。
📌追截及拘捕
下車時,PW1的60米外有60名黑衫黑褲人士聚集。他第一眼留意到離自己10米的黑衣男子,有信心追上,便跑前拘捕,期間喊出警告:「警察咪走」。追截20米後,他追上男子,用雙手箍住男子腰部。男子激烈反抗,左右搖擺,以右手手肘鋤向PW1右臉顴骨位。其時兩人面向同一方向,近乎身貼身。
PW1用警棍擊打男子右大腿骨,再口頭警告:「警察咪郁,否則使用警棍。」男子依然反抗,有警員前來支援,將他背朝天按在地上。他蹬腳,踢中PW1右膝,遭再次警告:「唔好郁,否則用胡椒噴劑。」男子未聽從,被PW1以胡椒噴劑射向臉部,漸漸停止掙扎,被鎖上手銬。警員15564對他進行搜身,在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該名男子為本案被告。
PW1後到醫院接受診治,取得2天病假。
辯方盤問
📄控方證人盤問問題稿
📌被告「批踭」情況
辯方首先釐清被告被箍住時的動作,PW1先稱忘記被告有否轉身,後稱被告「批踭」自己寫轉身,而這內容在其11月9日凌晨4點15分的口供紙上,並沒有提及。辯方進一步提出被告既然轉身,PW1左手亦鬆脫,其實被告已可逃走。PW1不同意。
📌被告踢中PW1情況
經詢問,PW1憶述自己撳低被告時蹲在被告右大腿旁,按住他大腿。辯方質疑,PW1既然蹲下,被告又如何能踢中他的膝蓋?PW1指「膝蓋觸地,不代表他蹬不到」,遂演示動作:他以右手肘貼桌,模仿膝頭;又垂直右前臂,指手肘到手腕之間仍是「膝頭哥位置」,被告正是踢中該處。辯方指出,被告大腿已被按住,沒可能靈活地水平掃中PW1膝頭,反而是PW1後來發現該部位不適,才謊稱是被被告踢中。
辯方又問及被告用哪隻腳踢PW1膝蓋,PW1在主問時稱不知,盤問時卻改口說是右腳。辯方追問,PW1解釋:被告用右腳是基於當時情況的估計。
📌PW1襲擊被告
PW1表示自己只用警棍打被告一下,沒看到其他警員有襲擊被告;記得當刻被告的右額頭、鼻樑、下唇有傷。辯方舉出「不爭事實」:醫療報告上寫明,被告身上有其他明顯傷勢,即左上胸部、右大腿、左膝蓋、右前臂有淤傷;多處頭皮有血腫;右肩、左大腿及右前臂腫脹;擦傷位置包括左膝、右腳跟、右前臂和嘴唇。他指出,警員根本不只一次擊打被告人,導致以上傷勢。
📌夾口供問題
PW1關於本案所作的第一個記錄在11月9日凌晨2時15分寫下,為警員記事冊記錄。辯方質疑,何以記錄中每一個時間點都相當清晰。PW1指自己事先與同事「夾了時間」。辯方指出:PW1的警員記事冊記錄並非在9號凌晨2點寫成,而是從醫院回到警署後,從警員陳永慈的口供抄得。這警員的口供也可能與其他人「夾」過,因而時間齊備。
📌辯方案情
案發當晚11時29分,被告在黃大仙廣場大概37號鋪外蹲下執拾眼鏡。人群四散,只有被告蹲下,PW1便走到其面前,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往後拉他的背囊,使他失重心趴在地上。PW1然後用警棍不斷擊打被告,對方沒有掙扎。PW1又用右手向後拗被告的手腕、腳腕,被告為掙脫、怕被拗斷關節,於是有掙扎行為。
雷射筆根本不屬於被告,而是警員拾得,在警車上稱為被告所有。
控方覆問
PW1確認,其他案件中,也會有同事事後協調時間和對錶的情況。他又補充,「膝蓋」的範圍為膝蓋對上位置。主控讀出他的驗傷報告(指膝蓋側邊有輕微觸痛),以澄清被被告「踢中」的位置。
PW1作供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裁決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
1. 是否有反抗行為
2. 警方有否使用過度武力
3. 被告反抗是否出於自衛
1.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不接納被告人證供,認為被告人邊作供邊砌詞,不能令人信服。
被告指當時沒戴眼鏡,被噴胡椒噴霧,所以看不清眼前情況,後來是因為用紙巾清潔一下,才稍微看到警車,擰轉頭看到警員要搜他。但在車上,稍微快看一下,就憑那一眼見到警員搜他背包。
關於手套,被告稱用作防止自己咬手指,但忘記是誰送、何時送,明顯選擇性作供,用不重要的事作辯護理由。
涉案手套有別一般手套,五隻手指有較厚的保護,用批發手套作一般保護用途是不合理。
被告不顧安危,冒着引起警察注意的風險,穿着黑衣黑褲黑鞋面罩手套,明顯不是放工路過。
2. 無法確認被告人之傷勢如何造成。
關於警員是否使用適當武力,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不能作比較,亦沒證據證明被告傷勢如何造成,在盤問中亦未確認到。被告是因為爭扎,警員才打他,並非辯方所指警員初期就用警棍打他。
因此警員是使用合理武力。
3. 沒有証據基礎顯示被告出於自衞。
當時被告不知有多少人襲擊自己,所以曲身保護自己。當時警員用警棍打他,有大叫「咪郁!」被告與警員身貼身,必定知對方是警察。當時亦有同伙幫手按着被告,但被告一直反抗,繼續踢,在警告後仍繼續踢,必定知道對方是警察,但被告仍然爭扎。因此被告不屬自衞。
求情:
現在30歲,香港出生,有大學學位,與家人同住,有家人有身體疾病,需要被告照顧。
目前有穩定工作,月入不高。
此案是單一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被告希望日後攻讀博士學位。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以家庭背景作為求情。
呈上僱主、大學講師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責任感、勤奮好學。
辯方希望讓被告盡快重新做人。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被告沒有悔意,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申請保釋等侯上訴,因時間性因素批准以一萬元保釋 (需於下午四點前繳交),其間不得離開香港。
下星期一四點前要將上訴通知書交予法庭。
證物處理:會留在法庭存檔。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啟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裁決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
1. 是否有反抗行為
2. 警方有否使用過度武力
3. 被告反抗是否出於自衛
1.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不接納被告人證供,認為被告人邊作供邊砌詞,不能令人信服。
被告指當時沒戴眼鏡,被噴胡椒噴霧,所以看不清眼前情況,後來是因為用紙巾清潔一下,才稍微看到警車,擰轉頭看到警員要搜他。但在車上,稍微快看一下,就憑那一眼見到警員搜他背包。
關於手套,被告稱用作防止自己咬手指,但忘記是誰送、何時送,明顯選擇性作供,用不重要的事作辯護理由。
涉案手套有別一般手套,五隻手指有較厚的保護,用批發手套作一般保護用途是不合理。
被告不顧安危,冒着引起警察注意的風險,穿着黑衣黑褲黑鞋面罩手套,明顯不是放工路過。
2. 無法確認被告人之傷勢如何造成。
關於警員是否使用適當武力,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不能作比較,亦沒證據證明被告傷勢如何造成,在盤問中亦未確認到。被告是因為爭扎,警員才打他,並非辯方所指警員初期就用警棍打他。
因此警員是使用合理武力。
3. 沒有証據基礎顯示被告出於自衞。
當時被告不知有多少人襲擊自己,所以曲身保護自己。當時警員用警棍打他,有大叫「咪郁!」被告與警員身貼身,必定知對方是警察。當時亦有同伙幫手按着被告,但被告一直反抗,繼續踢,在警告後仍繼續踢,必定知道對方是警察,但被告仍然爭扎。因此被告不屬自衞。
求情:
現在30歲,香港出生,有大學學位,與家人同住,有家人有身體疾病,需要被告照顧。
目前有穩定工作,月入不高。
此案是單一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被告希望日後攻讀博士學位。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以家庭背景作為求情。
呈上僱主、大學講師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責任感、勤奮好學。
辯方希望讓被告盡快重新做人。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被告沒有悔意,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申請保釋等侯上訴,因時間性因素批准以一萬元保釋 (需於下午四點前繳交),其間不得離開香港。
下星期一四點前要將上訴通知書交予法庭。
證物處理:會留在法庭存檔。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8黃大仙 #提堂
#新案件☀️
👤黃(25)
控罪: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張志光。
———————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今日辯方申請不需答辯及押後以便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被吿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8黃大仙 #提堂
#新案件☀️
👤黃(25)
控罪: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張志光。
———————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今日辯方申請不需答辯及押後以便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被吿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張志光。
=============
因沒有人向書記表示已準備好,直至書記詢問控方,控方才表示已準備好,所以全部人坐至15:15時才開庭,深感無奈。
答辯:不認罪
控方會在審訊傳召1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而辯方則會傳召1名證人。
案件會在2022年3月15日09:30在7庭開始1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提供資訊💛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張志光。
=============
因沒有人向書記表示已準備好,直至書記詢問控方,控方才表示已準備好,所以全部人坐至15:15時才開庭,深感無奈。
答辯:不認罪
控方會在審訊傳召1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而辯方則會傳召1名證人。
案件會在2022年3月15日09:30在7庭開始1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提供資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上庭總結2022.05.31]
[2022.05.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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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戴,陳,彭,林,林,梁,梁(16-41) #審訊前覆核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7/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前覆核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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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提堂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 #審訊 [1/1] (#1108黃大仙 拒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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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45
👤周(51)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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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47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外,余慧明已還押逾2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4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梁/網媒記者(34) #答辯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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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已還押15天🔥#判刑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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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上庭總結2022.05.31]
[2022.05.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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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戴,陳,彭,林,林,梁,梁(16-41) #審訊前覆核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7/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前覆核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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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提堂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 #審訊 [1/1] (#1108黃大仙 拒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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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45
👤周(51)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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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47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外,余慧明已還押逾2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4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梁/網媒記者(34) #答辯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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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已還押15天🔥#判刑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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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PW1警員20078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和覆問 🟢=辯方盤問
📌制服被告:
🟡簡單來說,PW1(下稱”他”)在案發時見被告急步走,於是他上次叫被告「警察咪郁!」,並從後捉著被告膊頭,使被告向前跌落地,面向地,其後他嘗試用雙手按著被告的上半身。
🟢在盤問下,他沒有特別留意被告有沒有戴眼鏡;被制服時雙手向前及眼鏡飛脫;被告曾對他說「透唔到氣」和「鬆一鬆開」。
📌被告拒捕:
🟡當被告之後被他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罪大聲宣布拘捕被告,可是當他為被告雙手在背後上膠手扣時後者作出反抗,即想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那時他在被告身旁,也不肯定被告後方有沒有人,所以他不可為被告上手扣。那時警長5275在他的旁邊,但他看不到警長5275的動作。此外,他當時與被告的距離近。
🟢在盤問下,他同意應在被告聽得見下宣布拘捕和施行警誡,但他沒有問被告是否聽見他向被告宣布拘捕;他不記得在制服被告時,附近是否吵雜(因有約50人在附近聚集),也不知道當時同事是否作出驅散行動;他同意他不是面對面向被告宣布拘捕,以及他為被告上手扣時,被告是背向他,所以被告看不見他被上手扣。在期間,他不認為被告有失去知覺。
🟡他見狀於所以大聲請求其他同事協助,期間被告仍有不斷反抗,所以他仍然不可為被告上手扣,於是他對被告警告2次「警察唔好郁!」和嘗試控制他,即捉著他。其後有同事用胡椒噴霧噴向被告的臉,使被告靜止和不再反抗,那時警長5285與他並排。他見狀後為被告上手扣並拘捕他,並與同事扶起被告前往牆邊坐下,他亦有用清水為被告洗臉。
🟢在盤問下,他表示知道當人被噴胡椒噴霧時的反應,包括刺痛、咳嗽、流鼻水等,但因人而異;他同意當他宣布拘捕至上手拘時是電光火石之間,歷時一分鐘多;他不知道被告被按至地上的期間曾向後望(即被PW1第一次準備為被告上手扣前),但已經早被噴胡椒噴霧,或是因為被他壓著所以透不到氣,所以身體有郁動;他不知道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後暈了;他同意他再向被告宣布拘捕時,被告沒有郁動,但不知道是因被告已失去知覺。
📌被告被捕後:
🟡在23:00時多近00:00時,由於被告表達不適,他亦看見被告有不適,所以他們叫了救護車,他亦有陪同被告上救護車。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因被告有向他表達不適。
🟡在救護車上,他搜查被告的背包,當中發現背包內有透明盒,內有雷射筆和電芯。最後他亦有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被告,當中亦有以「非法集結」、「蒙面法」和「拒捕」罪警誡被告,那時被告沒有失去知覺。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所以沒有警誡供詞;他同意沒有讓被告確認和簽署補錄供詞,因被告沒話說(辯方立場是被告那時仍沒意識,PW1指已不記得)。
=============
表證裁決: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會作供。
13:08休庭,14:30續審。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PW1警員20078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和覆問 🟢=辯方盤問
📌制服被告:
🟡簡單來說,PW1(下稱”他”)在案發時見被告急步走,於是他上次叫被告「警察咪郁!」,並從後捉著被告膊頭,使被告向前跌落地,面向地,其後他嘗試用雙手按著被告的上半身。
🟢在盤問下,他沒有特別留意被告有沒有戴眼鏡;被制服時雙手向前及眼鏡飛脫;被告曾對他說「透唔到氣」和「鬆一鬆開」。
📌被告拒捕:
🟡當被告之後被他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罪大聲宣布拘捕被告,可是當他為被告雙手在背後上膠手扣時後者作出反抗,即想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那時他在被告身旁,也不肯定被告後方有沒有人,所以他不可為被告上手扣。那時警長5275在他的旁邊,但他看不到警長5275的動作。此外,他當時與被告的距離近。
🟢在盤問下,他同意應在被告聽得見下宣布拘捕和施行警誡,但他沒有問被告是否聽見他向被告宣布拘捕;他不記得在制服被告時,附近是否吵雜(因有約50人在附近聚集),也不知道當時同事是否作出驅散行動;他同意他不是面對面向被告宣布拘捕,以及他為被告上手扣時,被告是背向他,所以被告看不見他被上手扣。在期間,他不認為被告有失去知覺。
🟡他見狀於所以大聲請求其他同事協助,期間被告仍有不斷反抗,所以他仍然不可為被告上手扣,於是他對被告警告2次「警察唔好郁!」和嘗試控制他,即捉著他。其後有同事用胡椒噴霧噴向被告的臉,使被告靜止和不再反抗,那時警長5285與他並排。他見狀後為被告上手扣並拘捕他,並與同事扶起被告前往牆邊坐下,他亦有用清水為被告洗臉。
🟢在盤問下,他表示知道當人被噴胡椒噴霧時的反應,包括刺痛、咳嗽、流鼻水等,但因人而異;他同意當他宣布拘捕至上手拘時是電光火石之間,歷時一分鐘多;他不知道被告被按至地上的期間曾向後望(即被PW1第一次準備為被告上手扣前),但已經早被噴胡椒噴霧,或是因為被他壓著所以透不到氣,所以身體有郁動;他不知道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後暈了;他同意他再向被告宣布拘捕時,被告沒有郁動,但不知道是因被告已失去知覺。
📌被告被捕後:
🟡在23:00時多近00:00時,由於被告表達不適,他亦看見被告有不適,所以他們叫了救護車,他亦有陪同被告上救護車。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因被告有向他表達不適。
🟡在救護車上,他搜查被告的背包,當中發現背包內有透明盒,內有雷射筆和電芯。最後他亦有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被告,當中亦有以「非法集結」、「蒙面法」和「拒捕」罪警誡被告,那時被告沒有失去知覺。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所以沒有警誡供詞;他同意沒有讓被告確認和簽署補錄供詞,因被告沒話說(辯方立場是被告那時仍沒意識,PW1指已不記得)。
=============
表證裁決: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會作供。
13:08休庭,14: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下稱”他”)指案發日有上班,並在晚上下班。在工作時會用到電批、手套、電鑽和口罩(用以防塵),因為他的工作包括有小型工程,例如在假天花「拉線」。當中電批和電鑽是由公司提供,而手套和口罩則由他自備,公司亦有給予補貼。即使公司有提供手套,但較不乾淨。而在案發日,他上班時需要安裝伺服器和拆器具,故需要使用手套和口罩。
📌為何前往黃大仙:
🟢他在當日下班後吃飯玩手機時,得悉黃大仙有悼念周梓樂之集會,故打算在完成上門補習後前往黃大仙看看活動是否已結束。他在完成補習後走到黃大仙。在23:25時,他到達沙田㘭道的U型小巴站(即為18,37M和38M等小巴路線之總站),並打算走入黃大仙廣場,期間他看見有悼念活動,人們正低頭和手拿花,而現場還算平靜。
📌為何戴口罩和手套:
🟢他當時戴上口罩和手套,因其他人亦有如此穿戴,他亦認為這是悼念方式之一。不久,他見警察開擴音器,叫人們離開,否則驅散。他見其後人們和平地從四方八面離開黃大仙廣場,那時廣場內沒有警員。
🟡在盤問下,由於有些人有戴口罩和手套,故他認為這是悼念的衣著。他認為這是因為網上資料指當天有不同人在不同地點用不同方法悼念周梓樂,包括當中有人戴口罩和手套獻花。他不同意他當時戴口罩是想掩飾身份,和戴手套是另有原因。
🟡 在盤問下,他知道「蒙面法」在2019年10月5日實施,但他當時沒有擔心當時戴口罩會違法;他當時估計活動已結束,故沒預備花束,但沒花不代表不能悼念,因仍可以默哀等。
🟡在盤問下,他指出當時附近有幅周梓樂的照片,而照片附近有些花。而他是在這照片旁戴口罩和手套。
📌離開現場及被制服時:
🟢當他聽到警方警告時,打算從黃大仙上邨的方向走回家。同時,他看見有警察從龍翔道沿樓梯衝上黃大仙廟嘗試驅散人群,而他則沿原有路線走,當他走著時有人在身邊跑往黃大仙廣場(即反方向),後來他見有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他不知道是否警察,但肯定不是制服他的人)衝向他面前,所以他向右後方閃/跳約1米並轉身以穩定自己身子,同時有人從後方叫「警察咪郁!」(他不知道這是否由警員口中叫出),隨後他被推跌,眼鏡飛脫,面向地,雙手向前以保護頭部。
🟡在盤問下,他指當時沒有脫下手套和口罩是因當時他預期在回家洗澡時才脫下。
🟡在盤問下,他指在迴避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後才聽到「警察咪郁!」;他指第一眼看見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時,3人相距約2米;他指當時向右後方閃的舉動是當時的臨場決定。
🟢當時他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力度由小變大,後來大力至令他難以呼吸,所以大叫「我透唔到氣」,然後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再之後他的手被屈後,所以他嘗試轉頭望是何人在其之上,但在這時他被噴胡椒噴霧,使他感到刺痛和刺鼻,所以他有再講「我透唔到氣」,同時間身體抽搐。由於他吸入胡椒噴霧,致他咳嗽和流鼻水,同時時他被壓的力度漸大,上方的人亦再說「快啲搵人嚟幫我」。
🟡在盤問下,他同意叫「救命!」可以吸引更多人協助;他同意當時他可能被「藍絲」襲擊;他同意當時他沒有叫「救命!」和「打人!」等。
🟡在盤問下,他同意第一次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後,沒有再嘗試爬起身找眼鏡;他表示當時不清楚為何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但不是因為反抗;他同意當時亦沒有叫「邊個!」和「放手!」之類的話,只有嘗試轉頭望後;他不清楚那位不明人士是如何向他噴胡椒噴霧(這是指第一次)。
🟡在盤問下,他指他雙手感覺不到被上手扣,而這時他的手已被人屈後,但未被噴胡椒噴霧。
🟢他指聽不到警察宣布拘捕,只想吸一口氣。隨後他的腳亦被壓,而上身被壓的力度更大,更被多噴一次胡椒噴霧,最後咳多2下後眼前一黑,醒時已在醫院,但他不知道何時醒來。他最後在醫院留了3日2夜。
🟢在上述事件期間,他從未聽見自己被宣布拘捕,而他借自己在醫院雙手被鎖上手扣,和與律師見面下,得知自己被捕。
🟡在盤問下,他指自己是借醫生的被噴胡椒噴霧之說得知自己暈了,他亦從醫生口中得知他何時入院和胡椒噴霧對他身邊有沒有影響,但同意他沒有問為何中胡椒噴霧會使他暈倒。
🟢有關雷射筆,他指曾在案發前數個月某次集會中使用,當時他照向牆身。之後他將雷射筆一直放在背包。
=============
DW1被告僱主(下稱”她”)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在案發當日,她指被告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被告在她眼中是負責任的人。
🟡她指被告是因為她想「加堂」,所以被告在案發當天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她在2019年11月11日得知被告牽涉在本案,因為他在當天有上門向她交代緣故;她同意她私底下沒有與被告接觸,她與被告的相處只侷限在她家中;她亦同意她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當天離開她家中後的去向。
=============
本案會在2022年6月24日09:30續審,處理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的法律爭議。
上午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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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下稱”他”)指案發日有上班,並在晚上下班。在工作時會用到電批、手套、電鑽和口罩(用以防塵),因為他的工作包括有小型工程,例如在假天花「拉線」。當中電批和電鑽是由公司提供,而手套和口罩則由他自備,公司亦有給予補貼。即使公司有提供手套,但較不乾淨。而在案發日,他上班時需要安裝伺服器和拆器具,故需要使用手套和口罩。
📌為何前往黃大仙:
🟢他在當日下班後吃飯玩手機時,得悉黃大仙有悼念周梓樂之集會,故打算在完成上門補習後前往黃大仙看看活動是否已結束。他在完成補習後走到黃大仙。在23:25時,他到達沙田㘭道的U型小巴站(即為18,37M和38M等小巴路線之總站),並打算走入黃大仙廣場,期間他看見有悼念活動,人們正低頭和手拿花,而現場還算平靜。
📌為何戴口罩和手套:
🟢他當時戴上口罩和手套,因其他人亦有如此穿戴,他亦認為這是悼念方式之一。不久,他見警察開擴音器,叫人們離開,否則驅散。他見其後人們和平地從四方八面離開黃大仙廣場,那時廣場內沒有警員。
🟡在盤問下,由於有些人有戴口罩和手套,故他認為這是悼念的衣著。他認為這是因為網上資料指當天有不同人在不同地點用不同方法悼念周梓樂,包括當中有人戴口罩和手套獻花。他不同意他當時戴口罩是想掩飾身份,和戴手套是另有原因。
🟡 在盤問下,他知道「蒙面法」在2019年10月5日實施,但他當時沒有擔心當時戴口罩會違法;他當時估計活動已結束,故沒預備花束,但沒花不代表不能悼念,因仍可以默哀等。
🟡在盤問下,他指出當時附近有幅周梓樂的照片,而照片附近有些花。而他是在這照片旁戴口罩和手套。
📌離開現場及被制服時:
🟢當他聽到警方警告時,打算從黃大仙上邨的方向走回家。同時,他看見有警察從龍翔道沿樓梯衝上黃大仙廟嘗試驅散人群,而他則沿原有路線走,當他走著時有人在身邊跑往黃大仙廣場(即反方向),後來他見有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他不知道是否警察,但肯定不是制服他的人)衝向他面前,所以他向右後方閃/跳約1米並轉身以穩定自己身子,同時有人從後方叫「警察咪郁!」(他不知道這是否由警員口中叫出),隨後他被推跌,眼鏡飛脫,面向地,雙手向前以保護頭部。
🟡在盤問下,他指當時沒有脫下手套和口罩是因當時他預期在回家洗澡時才脫下。
🟡在盤問下,他指在迴避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後才聽到「警察咪郁!」;他指第一眼看見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時,3人相距約2米;他指當時向右後方閃的舉動是當時的臨場決定。
🟢當時他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力度由小變大,後來大力至令他難以呼吸,所以大叫「我透唔到氣」,然後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再之後他的手被屈後,所以他嘗試轉頭望是何人在其之上,但在這時他被噴胡椒噴霧,使他感到刺痛和刺鼻,所以他有再講「我透唔到氣」,同時間身體抽搐。由於他吸入胡椒噴霧,致他咳嗽和流鼻水,同時時他被壓的力度漸大,上方的人亦再說「快啲搵人嚟幫我」。
🟡在盤問下,他同意叫「救命!」可以吸引更多人協助;他同意當時他可能被「藍絲」襲擊;他同意當時他沒有叫「救命!」和「打人!」等。
🟡在盤問下,他同意第一次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後,沒有再嘗試爬起身找眼鏡;他表示當時不清楚為何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但不是因為反抗;他同意當時亦沒有叫「邊個!」和「放手!」之類的話,只有嘗試轉頭望後;他不清楚那位不明人士是如何向他噴胡椒噴霧(這是指第一次)。
🟡在盤問下,他指他雙手感覺不到被上手扣,而這時他的手已被人屈後,但未被噴胡椒噴霧。
🟢他指聽不到警察宣布拘捕,只想吸一口氣。隨後他的腳亦被壓,而上身被壓的力度更大,更被多噴一次胡椒噴霧,最後咳多2下後眼前一黑,醒時已在醫院,但他不知道何時醒來。他最後在醫院留了3日2夜。
🟢在上述事件期間,他從未聽見自己被宣布拘捕,而他借自己在醫院雙手被鎖上手扣,和與律師見面下,得知自己被捕。
🟡在盤問下,他指自己是借醫生的被噴胡椒噴霧之說得知自己暈了,他亦從醫生口中得知他何時入院和胡椒噴霧對他身邊有沒有影響,但同意他沒有問為何中胡椒噴霧會使他暈倒。
🟢有關雷射筆,他指曾在案發前數個月某次集會中使用,當時他照向牆身。之後他將雷射筆一直放在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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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僱主(下稱”她”)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在案發當日,她指被告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被告在她眼中是負責任的人。
🟡她指被告是因為她想「加堂」,所以被告在案發當天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她在2019年11月11日得知被告牽涉在本案,因為他在當天有上門向她交代緣故;她同意她私底下沒有與被告接觸,她與被告的相處只侷限在她家中;她亦同意她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當天離開她家中後的去向。
=============
本案會在2022年6月24日09:30續審,處理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的法律爭議。
上午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3]
[2022.06.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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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7/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游德康法官
🕒15:00
👤方(43)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3/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5/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 #續審 [2/1] (#1108黃大仙 拒捕)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2名男子(28-30)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6: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李卓人和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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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10: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尹載道(49) 普通襲擊 #20200529深水埗
[23:0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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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3]
[2022.06.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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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7/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游德康法官
🕒15:00
👤方(43)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3/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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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5/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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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 #續審 [2/1]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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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2名男子(28-30)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6: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李卓人和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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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10: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尹載道(49) 普通襲擊 #20200529深水埗
[23:05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續審 [2/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前言:
作為背景,辯方在2022年6月1日的審訊時表明會爭議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因此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即2022年6月24日,處理有關「合法拘捕」的議題*。
*同時也會處理結案陳詞
陳詞補充:
針對陳詞中的內容,控方沒有補充,而辯方則有數點補充。
1:PW1的證供有不清晰和籠統之處,在關鍵部份的記憶模糊,當中包括被告在案發時的反抗程度。 此外PW1亦沒有排除有關被告反抗行為的可能性(可能因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和被警員壓致難以呼吸),故法庭未必能肯定被告當時作出所謂反抗動作的原因。
2:被告在作供時承認有意圖參與悼念活動,但這與後來被告逃離和作出反抗未必有關。此外,當時的一羣人在聽到警方警告後已聽話乖乖離開,而被告當時走的方向亦與回家之路相同,加上黃大仙廣場離他的家相近,故他作供時對當時仍戴著口罩與手套的解釋是合理的(想在返到家中洗澡時才脫下)。
*由於有關證供內容的澄清並不重要,故不在本文寫出
=============
本案訂在2022年7月21日15:00裁決。
附錄:
1:警員20078的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2:被告和DW1的證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6
#崔美霞裁判官 #續審 [2/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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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為背景,辯方在2022年6月1日的審訊時表明會爭議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因此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即2022年6月24日,處理有關「合法拘捕」的議題*。
*同時也會處理結案陳詞
陳詞補充:
針對陳詞中的內容,控方沒有補充,而辯方則有數點補充。
1:PW1的證供有不清晰和籠統之處,在關鍵部份的記憶模糊,當中包括被告在案發時的反抗程度。 此外PW1亦沒有排除有關被告反抗行為的可能性(可能因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和被警員壓致難以呼吸),故法庭未必能肯定被告當時作出所謂反抗動作的原因。
2:被告在作供時承認有意圖參與悼念活動,但這與後來被告逃離和作出反抗未必有關。此外,當時的一羣人在聽到警方警告後已聽話乖乖離開,而被告當時走的方向亦與回家之路相同,加上黃大仙廣場離他的家相近,故他作供時對當時仍戴著口罩與手套的解釋是合理的(想在返到家中洗澡時才脫下)。
*由於有關證供內容的澄清並不重要,故不在本文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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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訂在2022年7月21日15:00裁決。
附錄:
1:警員20078的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2:被告和DW1的證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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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21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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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0]
[2022.07.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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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鄭(34)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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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4/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20212大圍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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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黃(25) #裁決 (#1108黃大仙 拒捕)
- - - - - - - - - - - - - - - -
(21:43更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0]
[2022.07.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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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鄭(34)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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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4/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20212大圍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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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黃(25) #裁決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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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前言: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
被告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
在刑事審訊上,控方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清白;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PW1(警員20087)是本案唯一的控方證人,故法庭會特別小心處理他的證供;若果法庭要作出推論,該推論需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的。
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接納PW1的證供:其一,若果有其他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與被告距離甚近的PW1必定可以看到;其二,PW1有向被告大聲警告,被告必可聽到;其三,PW1的證供在重要議題上不存矛盾。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其一,被告戴上手套和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二,在當時「蒙面法」已實施下,被告無視法律,為迎合他人戴上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三,被告就自己右後方跳約1米並轉身的解釋有違常理。再者,被告的描述是集會人士聽到警方警告後立即乖乖離開;其三,被告當時是知道有警員在場,故「警察咪郁!」明顯是由警員口中說出;其四,被告就自己當時被推跌在地上後找眼鏡的動作的解釋不合理,他明顯是知道自己已被警員制服。
法庭指被告僱主的證供不是太重要,因她並不知道被告離開她的家後的去向。
法庭裁定PW1有對被告警告、被告只被噴1次胡椒噴霧、被告知悉自己被警員制服、被告的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控方已就控罪完成舉證,控罪成立。
初步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與家人同住。他母親指他是聰明、顧家、善良、誠實、和樂於助人的人。他為減輕家庭負擔,自己上班並支付自己大學學費,亦有送電腦予妹妹和支持她的大學學費,和給予不少的家用,故他現時無疑已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之一。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僱主和客人不約而同指被告是謙虛、誠實、可靠、勤奮、低調、對工作有熱誠、和有交代的人。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過往的班主任形容被告在數理上是資優學生,曾在奧林匹克數學的比賽中奪獎。此外,被告的人際關係不差、內心正直、心地善良、有才能,未來定必有能力貢獻社會。
📌案情: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情節較同類案件輕微,被告只是郁動身體,PW1也同意當時被告可能不知道會被鎖上膠手扣。此外,本案並不涉及這些情節:一,有人在多次掙扎後逃脫,卻再被制服;二,有人推開警員;和三,有警員受傷。
📌總結: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案發至今已相距約2年半,被告已由大學生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現時亦已得到客人和僱主的賞識,再加上本案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
判刑訂在2022年8月4日09:30。由於案情嚴重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只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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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
被告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
在刑事審訊上,控方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清白;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PW1(警員20087)是本案唯一的控方證人,故法庭會特別小心處理他的證供;若果法庭要作出推論,該推論需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的。
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接納PW1的證供:其一,若果有其他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與被告距離甚近的PW1必定可以看到;其二,PW1有向被告大聲警告,被告必可聽到;其三,PW1的證供在重要議題上不存矛盾。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其一,被告戴上手套和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二,在當時「蒙面法」已實施下,被告無視法律,為迎合他人戴上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三,被告就自己右後方跳約1米並轉身的解釋有違常理。再者,被告的描述是集會人士聽到警方警告後立即乖乖離開;其三,被告當時是知道有警員在場,故「警察咪郁!」明顯是由警員口中說出;其四,被告就自己當時被推跌在地上後找眼鏡的動作的解釋不合理,他明顯是知道自己已被警員制服。
法庭指被告僱主的證供不是太重要,因她並不知道被告離開她的家後的去向。
法庭裁定PW1有對被告警告、被告只被噴1次胡椒噴霧、被告知悉自己被警員制服、被告的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控方已就控罪完成舉證,控罪成立。
初步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與家人同住。他母親指他是聰明、顧家、善良、誠實、和樂於助人的人。他為減輕家庭負擔,自己上班並支付自己大學學費,亦有送電腦予妹妹和支持她的大學學費,和給予不少的家用,故他現時無疑已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之一。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僱主和客人不約而同指被告是謙虛、誠實、可靠、勤奮、低調、對工作有熱誠、和有交代的人。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過往的班主任形容被告在數理上是資優學生,曾在奧林匹克數學的比賽中奪獎。此外,被告的人際關係不差、內心正直、心地善良、有才能,未來定必有能力貢獻社會。
📌案情: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情節較同類案件輕微,被告只是郁動身體,PW1也同意當時被告可能不知道會被鎖上膠手扣。此外,本案並不涉及這些情節:一,有人在多次掙扎後逃脫,卻再被制服;二,有人推開警員;和三,有警員受傷。
📌總結: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案發至今已相距約2年半,被告已由大學生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現時亦已得到客人和僱主的賞識,再加上本案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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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訂在2022年8月4日09:30。由於案情嚴重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只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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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3]
[2022.08.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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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林(27) #案件呈述上訴 (#0825荃灣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葉(24)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日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勞(20) #宣讀判詞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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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11/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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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黃(27) 🔥#判刑 (#0915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00
👥關,*(15-17) #續審 [3/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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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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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龐(29) #提堂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陳(2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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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3]
[2022.08.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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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林(27) #案件呈述上訴 (#0825荃灣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葉(24)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日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勞(20) #宣讀判詞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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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11/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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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黃(27) 🔥#判刑 (#0915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00
👥關,*(15-17) #續審 [3/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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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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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龐(29) #提堂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陳(2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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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黃(25) #1108黃大仙
🛑已還押14日🛑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拒捕
=============
背景: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即「抗拒行為」),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被告事後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而該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同時間被告是知道自己被警員制服,故此罪名成立。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䆁背景報告,而被告是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
辯方大律師形容報告的內容正面。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是位年青人,有穩定生活,他過往受家人的關愛、照顧和教導。一直以來,被告的品行良好,成績卓越,家人、師長和僱主均形容被告具正面品格,由此可見,被告作為一個兒子是良好和優秀;(2)被告尊重裁決,會有所反省;(3)案發距今已有3年。在此期間,被告一直努力工作和照顧家庭。
總結以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品格正面和有家人支持,再加上本案案情不是最嚴重的程度,可以對被告予以輕判。
崔美霞裁判官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是重申他在原審時的辯解(大意可見上文的「背景」部分)。辯方大律師同意。
口頭判刑理由:
黃大仙在案發當日有集會,被告在逃跑時被PW1截停後嘗試撐起身體和踢腳,使PW1不能為被告鎖上手扣。即使被告在被警告後仍然反抗,最後警員向被告噴胡椒噴霧後,後者才冷靜下來。
如前所述,案發當日有群眾聚集,被告行為鼓吹他人反抗警員,煽動他人的情緒,引起暴力行為。被告在當時有帶備口罩、手套和雷射筆,而口罩是為了讓被告掩飾身份。
拒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此控罪沒有量刑指引。即使被告初犯,判刑需具阻嚇性。以被告的背景和其背景報告而言,也沒有減刑因素。法庭予以監禁14星期作量刑起點,考慮到案件影響被告甚久(近3年),法庭酌量下調至監禁12星期,這是被告的刑期。
保釋等候上訴:
考慮過辯方的陳詞後,法庭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1:保釋金$10000
2:每星期2天到警署報到
3: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住所有改變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在報稱地址居住
6:不得離港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黃(25) #1108黃大仙
🛑已還押14日🛑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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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即「抗拒行為」),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被告事後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而該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同時間被告是知道自己被警員制服,故此罪名成立。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䆁背景報告,而被告是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
辯方大律師形容報告的內容正面。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是位年青人,有穩定生活,他過往受家人的關愛、照顧和教導。一直以來,被告的品行良好,成績卓越,家人、師長和僱主均形容被告具正面品格,由此可見,被告作為一個兒子是良好和優秀;(2)被告尊重裁決,會有所反省;(3)案發距今已有3年。在此期間,被告一直努力工作和照顧家庭。
總結以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品格正面和有家人支持,再加上本案案情不是最嚴重的程度,可以對被告予以輕判。
崔美霞裁判官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是重申他在原審時的辯解(大意可見上文的「背景」部分)。辯方大律師同意。
口頭判刑理由:
黃大仙在案發當日有集會,被告在逃跑時被PW1截停後嘗試撐起身體和踢腳,使PW1不能為被告鎖上手扣。即使被告在被警告後仍然反抗,最後警員向被告噴胡椒噴霧後,後者才冷靜下來。
如前所述,案發當日有群眾聚集,被告行為鼓吹他人反抗警員,煽動他人的情緒,引起暴力行為。被告在當時有帶備口罩、手套和雷射筆,而口罩是為了讓被告掩飾身份。
拒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此控罪沒有量刑指引。即使被告初犯,判刑需具阻嚇性。以被告的背景和其背景報告而言,也沒有減刑因素。法庭予以監禁14星期作量刑起點,考慮到案件影響被告甚久(近3年),法庭酌量下調至監禁12星期,這是被告的刑期。
保釋等候上訴:
考慮過辯方的陳詞後,法庭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1:保釋金$10000
2:每星期2天到警署報到
3: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住所有改變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在報稱地址居住
6:不得離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