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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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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一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7~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7見到一批黑衣人士但看不清各自在做甚麼,在玉蓮臺外截停D4時,沒有印象附近有否其他人被截停。他不同意自己衝去D4身邊的速度很快導致她站不穩,雖然沒有在口供紙、記事冊記下拘捕的細節但不代表沒有發生,也沒有留意當時有一個中年女士說「你拉錯人,我哋喺到住㗎」。

回到警署後,女警12616為D4搜身,pw7同時處理D4的證物,逐一放入袋,此部分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他沒有印象叫D4在證物袋上簽名,但同意在正常情況下需要這樣做,19:00,pw7把證物交給警員1659處理。中途曾離開過D4,影印文件,但不同意自己沒有檢取過口罩。辯方播放2段影片(d4a、d4b),顯示拘捕的現場,有一名中年女士出現及與警員對話,pw7表示沒有留意。

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7離開D4,影印文件只用了很短的時間,而且一直有手持證物。

—————————
傳召pw9政府化驗師伍寶琼博士,負責檢驗D2的證物打火機油。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化驗報告的中(P61b)英(P61a)版本以65B形式呈上,由警員11619把1罐液體交給化驗所,pw9先在膠瓶上貼上標籤「GPT45110」,檢驗時再倒出來,取若干樣本出來化驗,剩下的則倒回膠瓶內,再交回警員。

🟡辯方盤問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9同意溶劑可以溶解其他物資的化學劑,也可以溶解污積,俗稱「輕油」。辯方詢問pw9其瓶蓋是否很難扭開?pw9表示容易打開的,但不容易擠出來,要花點力氣才可以。

其他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9表示若然瓶子裡有很多液體,需要大力點才能擠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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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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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偵緝高級警員1659魏冠傑,負責處理D2、D4的證物。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8負責處理與本案有關的證物,18:55開始從7~8位同事手上收取證物,但不記得各警員編號。從拘捕D2、D4的同事手上收取證物後,再按每個被捕人士分開放入大袋及拍攝,以免混亂。期間,他在紙上寫下有哪些物品,製作清單表給其他同事核對,被捕人士也有簽署確認。

相片P20(8)、(9)、(10)為D2的證物;相片P20(18)、(19)、(20)為D4的證物、衣著。pw8把8袋證物袋鎖在車尾箱內,鎖匙只有他有,再放在慈雲山警署辦公室的走廊儲物櫃,其密碼只有自己知道。於2019年10月14日,pw8與其他被捕人士會面後開啟過儲物櫃;10月15日,18:00他再將所有證物交給警員11619保管及處理。

🟡辯方盤問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8當時在裝子彈區域對外(即訓示室外)的桌子上處理了約100樣證物。期間,他不清楚誰人及多少人進入了訓示室,也不肯定其他人如何稱呼被捕人士(*pw8迴避問題,表示反正最後都是用全名確認~)。他表示在口供紙上稱呼「雷xx」(同日另一名被捕人士)為AP6,AP1-7(號碼)則由案件主管安排。AP6(雷xx)、AP2(D2)的證物是緊接處理的,他不記得pw6有否為證物入袋及寫下便條,但不認同自己混淆其他人與D2的證物。他表示,之所以沒有把打火機油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是因為沒有收到指示需要,化驗所也沒有要求。

19:20~19:45,pw8找了一間房,逐一拍攝證物,期間請同事在不同的紙上寫了AP號碼及姓名。當辯方詢問,會否有人把D2稱呼為AP19時,pw8斬釘截鐵表示不會。其後,辯方呈上相片P20(13),顯示了右上角有一袋寫著「AP19林xx(D2姓名)」的證物袋,pw8雖無法解釋,但認為可能是用防干擾證物袋暫時裝著。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18:45~19:15,由值日官處理證物,pw8解釋,貴重物品袋不一定是存放價值高的物品,有時也會存放會面紀錄的光碟。他不記得相片P20(18)中的2個防干擾證物袋何時存放的,也沒有多一份手寫的證物清單表作後備。他在2020年1月8日,為交收證物事宜補錄了一份口供,當時是參考了自己的調查報告所寫下,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D4的證物。

D1、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8表示防干擾證物袋有不同的大小,相片P20(13),右上角「AP19林xx(D2姓名)」的證物袋為最大的。他表示,相片中「AP19」和「林xx」是2種顏色,前者不是自己的筆跡,後者才是,辯方律師隨即反對pw8的說法,認為他非筆跡專家。

pw8表示拘捕警員交收證物是有膠袋,於是他便用來裝著這些證物,但自己有寫下各被捕人士的名字和AP號碼所以安心些(*鍾官曾表示不明白pw8說甚麼,pw8解釋後更皺眉呢~直播員表示也不明白pw8在說甚麼~)他解釋清單表有各被捕人士的名字,而每個證物袋也有他們的名字。

辯方表示無需傳召警員15510,只需傳召警員11619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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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月6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8/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一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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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偵緝警員11619黎智聰,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在毒品調查科特別組,以下簡稱pw10。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0當日18:00與pw8就著本案分別檢取證物(包括D2、D4的證物)。相簿P20(8)、(9)、(10)為D2證物;P20(18)為D4證物。2019年10月25日,pw10把1罐打火機油(P40)拿去政府化驗室檢驗(編號GPD45110),2020年1月8日化驗完畢,pw10取回證物。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10於2019年10月15日18:00,與pw8交收證物,當時只有電話和八達通放在防干擾證物袋中,其他證物放在普通證物袋中(包括打火機油)。

Pw10表示會稱呼D2為AP2,但不清楚其他人如何稱呼她,但本案中只有AP1-7,所以本案中沒有出現過AP19。Pw8當時把證物逐一交給pw10,再用一個大的證物袋裝著每一個AP的證物,然後pw10再照著清單核對。其清單為pw8所寫,pw10認得pw8的字跡。辯方分別以p20(8)的「AP2 林XX(D2)」和p20(13)的「AP19林XX(D2)的圖片詢問pw10,其筆跡是否屬於pw8?pw10卻表示不清楚,因自己不是筆跡專家(按:一時話認得一時話不清楚...)。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辯方指出,pw10相隔約一年後(14/9/2020)錄取第二份口供,此份口供才紀錄了交收證物的內容。Pw10解釋,是因案件主管要求才補錄詳細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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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詢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於庭上播放其他片段,雙方表示不需要。控方表示所有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需時處理進一步修改的承認事實,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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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中段結案陳詞
各辯方律師只會就「參與非法集結」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項控罪作出中段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3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追截前方一大群人時,沿著馬路的黑衣人士,部分進入了花園大廈。而盤問時,他表示D1、D5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但不知黑衣人士四散至哪個實際的位置;pw4作供時,清晰指出示威者跑向哪處,即走入花園大廈,當時前方的示威者靠右四散,而他們並沒有進入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而pw4當時是最接近示威者的;pw5在那批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時,一直在馬路(坐在警車內)上觀察外面,見到大多都是穿著黑衣黑褲。因此,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與非法集結的人士有關係。

證物D1(3)、(5),相的左方見到鐵欄(右轉去斜路,pw5形容示威者在此處跑過)。正常示威者被警察追捕不會選擇跑入鐵欄的位置,如法庭接納pw4、pw5的口供說法,他們清晰望到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D1一直逗留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身旁的D5穿著黑衣,所以導致pw3誤會2人是其中一份子,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1有份跑向非法集結。

如法庭接納以上構成不了非法集結的說法,那麼蒙面法也不應成立,故D1無需答辯。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7第一眼見到疑似D2的人士右轉進入停車場,另外30人則由左面的入口進入停車場。控方的影片證據也顯示了疑似D2的人士和另外30人是分開的。此外,牛頭角地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當時馬路上的車可以順暢駛過,並沒有見到人群非法集結。故此,法庭應考慮是否有足夠的表面證供成立。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控方表示非法集結的人士就是堵路人士,卻沒有一位控方證人提出針對D4的案情。即使,控方呈上的片段,鏡頭上所拍攝的人真的是D4。第一點,所聲稱的D4人士已經在玉蓮臺的中庭位置,逗留至15:18先從中庭離開,而15:18,警車才到達現場(最後一架車),中間只相隔了很短的時間,不吻合她會參加堵路的行為;第二點,警員沒有在她身上搜到任何易燃物品。正如pw4所說,黑衣人士並不代表會犯法,就算將控方案情推動至最高點,他們所稱的片段、時間正正證明了D4沒有犯案,因此被告應無需答辯。

此外,pw4在控方呈上的證物片段,15:10已進入了中庭的位置,看回片段也見到馬路上的車輛暢通無順,更不能說D4有份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根本沒有非法集結。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從來沒有一個控方證人表示,在其視線範圍內見到D5去了玉蓮臺、花園大廈。影片中也見到,花園大廈的門口也有其他居民(非黑衣人士)。pw3第一眼見到D1、D5時,是在一個居民住宅附近。所有的控方證人皆表示有向追截的示威者大叫「警察,咪郁~」,那些人士卻沒有理會繼續跑走。而pw3表示向D1、D5說完「警察,咪郁~」後,2人十分合作並停下。

此外,根據法律觀點,一個地點不是非法集結的話,是否足夠構成蒙面的因素呢?假如D5不是在非法集結的地點,蒙面法自然也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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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8/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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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中段結案陳詞
🔹
#徐兆華主控官🔹
不同控方證人都提及了警車未去到玉蓮臺時,距離幾十米前見到百多人聚集在馬路上叫囂、掉水樽等。pw2、pw3作供時表示,一大群人士見到警車出現就四散,因為這些人在非法集結的現場逃走,警員們便鎖定了目標追截。如果只是普通人,就如辯方所說是市民,沒有犯法為何見到警察需要逃走呢?各被告皆十分可疑,知道警員大叫「警察,咪走~」卻沒有停下來,甚至跑走。因此,控方無需證明每一位人士做過了甚麼行為,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根據從各被告身上搜到的物品,都是常見社會事件中與堵路有關的。pw4在影片中15:10進入中庭,時間相當緊湊,一連串見到的時序可以在證物的片段留意到當時的場面如何。除了這些,控方沒有個別證據證明各被告有份堵路,但會依賴片段證明他們出現在堵路、非法集結的地點附近。

關於D1、D5,片段p30(i),見到D1、D5出現在玉蓮臺外,近7-11的位置,他們向牛頭角道往九龍灣方向走,即小巴站位置;證物p31c片和p37(22)相,D1、D5出現,可以在片段15:18見到十多秒內,2人拖著小巴牌去馬路。最低限度,2人是有份參與堵路的,p31c和p37(5);並非如D1、D5辯方律師所說,2人沒有參與堵路,警員雖然望不到個別人士做甚麼,但人群四散,而2人是人群的一分子。
為何D1會跑入死胡同?我們不會知道確實的原因。有些人會跑入空地,如果鐵欄的閘鎖實了,是不可能走到的。在電光火石間,警員不會留意到這些問題,形容不到當時的狀況為何會這樣。
至於,D1、D5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根本無可能證明2人有進行堵路行為而參與非法集結。控方表示有最低程度,例如控方證人的口供表示他們當時有佩戴口罩,故違反了蒙面法。

關於D2,開源道有一名女子手持橙色筒,透過其背包、身形、衣著推斷是D2。pw6見到馬路上有人集結,有人叫囂,所以認為這群人是非法集結,他們明知道後面是警務人員追截還繼續跑。片段中也見到警車到場後這群人士四散,截圖p37(8)見到行人路上有不多的行人,但D2見到警察後卻跑走;pw3、pw6截停D2時也表示當時D2用布蒙面,有手套也有其他物品。黑衣黑褲不代表是犯法人士,但在其身上發現這麼多物品,就一定是有份參與示威的人士,所以控方認為D2有份參與非法集結,而控方證人也說出了整個案情,最低階段下,D2需要答辯。

關於D4,控方依賴p31(b),截圖p37(16),見到D4的正面,戴鴨嘴帽、口罩的樣子,當時出現在觀塘道迴旋處(較早前D4已出現),與參與示威的人士一起。如辯方律師所說,D4出現在中庭,其後在截圖p37(17)見到好多黑衣人士(有男有女)出現,其他市民也在現場觀望。警車駕駛流暢,因當時人群四散,跑向不同的位置;截圖P37(18),D4沿著入口進入中庭,有其他帶著面罩、口罩的示威者;截圖P37(17)、(19),片段的15:17:00見到D4出現,有黑衣人士指揮。15:16:24,也見到有人指揮。15:18:16,有另一名人士指揮。這些階段D4皆在場;15:17:40,見到D4與另外一名人士離開中庭;pw7於庭上作供,表示在上址拘捕戴著口罩的D4,他還沒有下車,那些人士已四散離去,pw7追截不到他們於是折返截停D4。如果D4只是市民的話,為何要跑走呢?

根據以上證供,警車未追捕D4前,她確實置身在非法集結的地點中。站在一起可展示他們的團結性(直播員表示,那麼坐在一起是否不夠團結呢?),控方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D4有參與非法集結,所以蒙面法也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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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再回應補充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追截D1、D5時,pw4、pw5可以清楚見到示威者如何進入花園大廈,清楚觀察到示威者的動作,而當時D1、D5身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

控方只依賴東網的片段,質素不夠清晰,D1也沒有特別的辨認點。當日D1穿著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如果與一大群黑衣人士出現,必然很突出。在p37(4),見到聲稱D1的人士手持灰色長傘,控方證人只交代了有人手持鐵通;P20(4),控方證人同意檢取了D1的證物,但是是綠色長傘,兩者顏色並不同;p37(5)、(6),見到聲稱D1的堵路人士手上沒有長傘。

如果法官閣下看完片段後發現質素比較低,又沒有任何獨特之處辨認出被告,控方的唯一證據就是控方證人的口供,而控方證人也說不出堵路人士跑向哪個方向,控方證人都形容D1為黑衣黑褲而非為藍色短褲。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證物p31(6),控方聲稱拍攝到的D2人士,其影片質素解像度並不高。此外,影片的背包為淺色,拘捕D2的pw6承認搜到的袋是深色的。東網的片段不足夠清晰,背包上有甚麼圖案也拍攝不到。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控方剛才所說,沒有犯法為甚麼要跑?控方不應該因為對方跑走,從而推論他有份參與非法集結。pw7追跑入花園大廈後因追截不到前面的人士所以折返(用了3分鐘)追捕相關人士。如果D4真的有份堵路為何不是被一直在原地觀察的pw6拘捕?反而是一個折返的警員拘捕她?

控方案情指出,非法集結發生在牛頭角地鐵站,控方要法庭參閱10幾分鐘的觀塘迴旋處片段。16:05,見到聲稱D4的人士出現了幾秒。16:15,見到聲稱D4的人士出現在玉蓮臺。此處請法官留意,當時案發地點仍有好多市民逗留於此。控方證人說過,由牛頭角地鐵站走過去玉蓮臺需時10分鐘左右。而片段中一共用了9分鐘,即這名人士沒有在此處逗留,一直向前走。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關於影片質素、被捕時的衣著不再講述。如控方所說,他們依賴不同的片段和截圖。pw2、pw5有提及D5被捕時的衣著和服飾,但pw2只留意到D5佩戴帽子,卻不知道其頭髮顏色和樣子。就著影片中聲稱D5的人士帶了帽,pw2見不到其頭髮,可能把頭髮塞入了帽子內或綁起來了。

如果把控方案情推至最高,pw5說D5身上有腰包,但根據顯示的照片、影片中也沒有見到她有腰包。東網上的片段,該名女子有拿雨傘,但控方的案情從來沒有提及D5手持雨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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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考慮過證據、雙方理據後,表示‼️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D1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2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4不會上庭作供,但可能會傳召證人;
D5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4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讓證人考慮是否上庭作證,希望押後至明天早上處理,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5月7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9/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前一日審訊按此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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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D4將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辯方第一證人趙女士~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天,dw1與丈夫、兒子及d4在觀塘的花園餐廳午膳(收據為證物d4)。其後,丈夫出席教會活動,兒子回家完成功課,2人去逛街。她們先在東港城逗留了15分鐘,再去觀塘廣場購買充電線(逗留了半個小時),最後去了APM。Dw1發現開始有人聚集,也有人叫口號,擔心有事發生,所以決定與d4各自回家。

Dw1搭小巴,d1搭巴士,2人都在裕民坊附近的車站搭車。Dw1表示平日車的班次都比較密,多車,但當日卻沒有太多車,加上太多人等車,於是決定走路回家。因不放心一個女孩回家,所以dw1打算先送d4回家。

當時,馬路暢通,沒有甚麼異常。2人穿過裕民坊,走過牛頭角道,繼續往前走是淘大花園。當2人一走到花園大廈,玉蓮臺附近時,dw1見到一群黑衣人士急步走過,好奇之下,忍不住停下來觀望發生了甚麼事。轉身時,dw1發覺d4不見了,自己隨即致電給對方卻無人接聽。其後,有數架警車駛過,發現有人被警察包圍,dw1繼續向前走,發現那名人士坐在地上,就是d4。dw1第一反應嚇呆了,不知道發生甚麼事,她走去警員身旁表示「我同佢一齊㗎」但沒有人理會反被指責離開。在d4上手銬,帶上警車時,dw1不斷思考自己可以做甚麼,於是鼓起勇氣,再次走向警員身旁說「我頭先同佢一齊,佢咩都冇做過,佢走得慢姐」,警員指責她並喝令她返回行人路上(*以上畫面,影片d3(2)拍攝到~)。Dw1表示,整個過程中d4沒有佩戴口罩。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盤問
Dw1表示當時不知道有活動,事後看新聞才知道;至於為何帶雨傘,是為了遮擋太陽,而穿著黑色衣服也只是日常衣著打扮;控方質疑dw1,為何當天不選擇乘搭地鐵?dw1表示,因為地鐵的下車位置與d4的家距離不近;控方詢問dw1,當天為何要逛街,dw1笑言「女人係咁㗎啦,一時興起。」

Dw1當時在開源道見到有幾輛警車停泊,但沒有留意其他事物;也沒有留意馬蹄徑附近的地面有否路障;當時在馬蹄徑,尚未到玉蓮臺第四座的位置,d4不見了;發現d4被捕後,腦袋一片空白所以沒有留意附近有多少人;控方質疑影片中的dw1沒有大聲吶喊,dw1表示那一刻自己很害怕,已經用了自己的方法嘗試與警員談話;控方指出,案發當日dw1根本沒有與d4一起,dw1表示不同意,「我講嘅都是事實」。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覆問
Dw1補充,在地鐵站下車的話,需要10多分鐘才能到達d4的家,故地鐵不是最方便。而作供時,dw1所提及的時間都是大概猜測。

辯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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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 #判刑

D3:賴(17) 🛑已還押13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牛頭角道港鐵牛頭角站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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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
控方就控罪(4)與控罪(9)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其餘被告 D1,2,4,5 的主問及盤問經已完成。案件將會於 521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721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裁決
--------------------------
📌求情陳詞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及更生中心報告內容,被告清楚同意。

2份內容非常正面,感化官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報告中提及被告聽話乖巧,是一名孝順的女兒。與家人相處和睦融洽。
她亦承諾不會再犯,希望盡快完成本港的學業,到日本修讀產品設計及進修。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現時18歲IVE 學生。案發時17歲。過往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從家人、校監、校長的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有良好背景,亦有充分的悔意。

本案中,約有100-200名示威者從觀塘裕民坊開始向牛頭角道方向前進。於1513時這些示威者在牛頭角道設置路障。警員作出追截,示威者向牛頭角站方向逃跑。被告於現場被警員拘捕,當時用了1塊黑布蒙面,背囊中亦搜出一枝15 cm長的螺絲批、一頂黑色頭盔、一個防毒面罩及一個口罩。

法庭引用2宗案例
[1] 黃之鋒案 CAAR 4/2016 段135
根據上訴法庭,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刑罰時,需要考慮干犯涉案罪行的相關情節。
(1) 暴力行為
(2) 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
(3) 暴力的程度
(4) 暴力的規模
(5) 暴力行為維時多久
(6)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
(7) 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予程度
詳情可參閱本文最底的連結

[2] 袁志成案 CAAR 6/2020 段35
法庭引述以下最關鍵及/或對本案有直接幫助的幾項:

(1)判罰非法集結,必須顧及此罪所針對的公害,及何謂此罪的控訴要旨(gravamen)和這要旨可如何引致甚至加劇有關的公害。
(2)法庭在量刑時須緊記,非法集結罪的訂立,是要把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在萌芽階段,亦即不能單看事情的後果如具體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
(4)蒙面有助隱藏身份,令參與非法集結者更易變得沒有顧忌,造成壯膽效應,以致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6)參與非法集結者的人數,若遠超警方的人數,而且現場情緒極度高漲,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也會大增。
詳情可參閱本文最底的連結

本案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有約100至200人,有示威者利用垃圾桶、垃圾以及小巴站路牌設置路障。
雖然被告於本案中並沒有領導的角色亦沒有參與暴力,但現場有其他示威者破壞公共設施以及揮動鐵棒。這些行為造成交通擠塞,必定影響公眾人士,當中受影響的市民人數無法估計。

本案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不少,而被告亦有事前計劃及準備,從被告的背囊中搜出螺絲批、頭盔、防毒面罩及口罩。

上訴庭強調,處理非法集結的案件時必須以阻嚇性為先。非監禁式的刑罰,例如社會服務令是不適合的。

因此,法庭決定根據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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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案件2016年第4

[2]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案件2020年第6 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 YUEN Chi shing (袁志成)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0/10]

非即時內容~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上一次審訊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D1、D2、D4、D5皆不認罪

因法官表示已看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故無需逐一讀出,只需補充重點內容及協助其澄清一些問題便可。

⚪️控方結案陳詞 #徐兆華主控官🔹
非法集結的考慮因素應包括超過3人集結、意圖或相當導致別人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而本案中,可以見到當時有人聚集、叫囂,把巴士站牌放在馬路上,堵塞交通,已經構成了擾亂社會秩序的因素...(*法官表示不用重複讀出書面陳詞,控方表示自己沒有其他補充)...


⚫️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身份爭議: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控方依賴片中人手持物品、背包、鞋頭反光藉此辨認D1,但D1的衣著並沒有特別特徵或標誌,片段亦無拍攝他容貌可供法庭比對,不可能確認他身份。此外牽涉D1的就只有PW3及PW4的證供。

📌PW3證供不可信,與PW4&5不符
PW3作供時用上很多形容詞卻言之無物,口口聲聲見到大閘對面、橫跨馬路,盤問時當辯方向牠指出馬路中間有鐵欄不能跨越,隨即改口稱「畫錯咗白車位置,在前方少少橫跨馬路」。可見其不是依賴記憶,如實向法庭交代細節,而是按辯方提問的可能答案再不斷修正。

辯方一直強調,若控方沒有在控罪上列明被告的工具是有甚麼用途,參考回梁有勝一案(HCMA293/2000)關於控罪二、三中的「非法用途」應專注在必須與傷人、爆竊、束縛他人有關,而刑事損壞並不包括在內。而法官提出的兩單案例(HCMA234/2020、HCMA308/2020)中的控罪,無論在控罪字眼或是原審裁判官的判詞中,都提及了其涉案工具(麵包棍、六角匙/鐵錘)會刑事損壞所以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控方表示不會修改控罪但立場上認同以上兩案例,辯方表示若控方不會修改控罪,此階段不會有任何申請。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關於處理證物鏈:警員有可能混淆
辯方指出,從相簿P20(8)、(9)、(10)中見到,各證物旁的紙上所寫的「AP號碼」和「D2的全名」都是相似的字跡,例如一些筆畫上的共同寫法等。由此,更能證明pw8處理證物時有機會混淆了其他被捕人士(*補充,因為證物相中見到D2一時被寫作AP2,一時被寫作AP19,pw8解釋不到~)。

法官詢問,是否代表辯方立場,不同意涉案物品為D2所有?辯方同意,並解釋控方立場認為打火機油為破壞公物所用,但事實上專家證人pw9也認同其有去污之用。此外,證物中的毛巾被剪開,可以用來清潔。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是否有配戴口罩:證人口供不可靠
配戴口罩是否等於蒙面?D4是否有配戴口罩?首先,D4被截停時,不論是片段還是截圖中也見不到其配戴口罩。其次,在pw7作供時曾表示有向案件主管展示D4的口罩,其後在辯方盤問時先否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紀錄以上事宜,後翻看紀錄後才承認,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另一方面,影片中見到D4手舉高時,沒有拿著口罩。而處理證物的警員,沒有任何紀錄證明他有把裝著口罩的證物袋給予被告簽名,但其他證物卻有如此做,可見其證供不可信。

📌辯方證人可靠
辯方證人dw1(趙女士),在本案中不是突然出現的人物,片段中證明她一直在現場附近,也有當天中午用餐的收據證明。加上D4與她也是居住在附近位置,出現在案發地點也屬合理。由此可見,她的可信性十分高。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身分辨認: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除了沒有特別的衣著辨認出D5外,pw3的口供非常重要,在盤問階段中,他同意見不到D5如何配戴鴨嘴帽的樣子(*補充,辯方指女生戴帽子時,有些會綁馬尾再把辮子塞入帽子裡,有些會披著頭髮出來),一時說是披著長髮的,但D5卻不是披著。

📌關於證物鏈:其背包可能是其他人
辯方認為,當日除了有一個肥胖的男子棄袋離開外,也有可能有其他人士棄袋,不排除D1、D5出現前,地下已有其他背包,警員可能因此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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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播放一些片段,希望控辯雙方能夠協助法庭澄清當中出現的內容,如下:
📌P31(b),觀塘迴旋處走出來的女子是否就是控方(聲稱)認為的D4?
D4辯方表示沒有回應,因拍攝不到正面。
📌P31(c),是否反映D1、D5的拘捕狀況?
D1、D5辯方回應是,包括被捕、搜身的位置。
📌P31(i),是否見到左上角有人搬動雜物,正正是P31(c)的片段,即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搬動雜物?
D1、D5辯方回應不同意,因兩段片段時間不完全一致;控方認為時間差不多;D2、D4辯方沒有意見。
📌P31(a),是否見到最上面的行人路上,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跑過?
D1、D5辯方回應兩名人士均手持長傘,而D1、D5從來沒有手持長傘。此外,片中兩名人士分開兩個方向逃跑(*補充,因D1、D5是同時被截停拘捕)。
📌P30(b),是否見到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2人士跑過?
D2辯方回應,因看不清樣子,衣著也沒有特別特徵,故不肯定。

D1辯方律師補充,若有陪審團時,會留意影片是否有足夠的質素才會被視為證物。而本案中的片段都不足夠清晰,例如與D1相似衣著的人已經有4-5個,故難以辨別出各被告。(*律師說「冇諗過法官閣下咁仔細睇」,法官笑說「我都唔明點解警方無cap多D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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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所有審訊詳情已補回~)
(按:這10天的審訊,見到被告的親友努力抄錄重點,辛苦各位了,在兩個月後的裁決來之前,請好好休息吧~「靈魂內有信仰 搶不去」、「信最後善良留在世界」這兩句歌詞送給各位,共勉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裁決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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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D4、D5皆不認罪

判詞重點
📎裁定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接納其證供(片段顯示的內容與庭上作供符合,口供清晰,證物鏈有妥善處理)
📎拒絕接納辯方證人證供,認為她沒有如實道出(片段顯示她非與D4全程在一起,迴避口供)
📎所有片段足夠清晰,畫面人士與部分被告衣著接近,故接納為證物
📎畫面中:見到有過百名黑衣裝束示威者出現在牛頭角地鐵站、觀塘迴旋處一帶,有人把障礙物推出馬路;警方出現,示威者逃跑(D4為其中一位);示威者有默契地互相合作,D1&D5、D2其後被拘捕

控罪一(非法集結)
經反覆、放慢速度觀看影片,由各人衣著打扮,法庭裁定畫面人士為各被告。這些人士有共同目的逗留在現場,且各人擔當不同的角色:D1&D5有份拆除欄杆,推跌小巴站牌堵塞馬路;D2將橙色的垃圾桶推出馬路,而身上的物品也用來堵路,例如索帶;雖沒有片段拍攝到D4做了甚麼實際行為,但她與其他人士逗留在現場且沒有離開,有鼓勵他人作用。4人見到警員後也有逃跑,必然有份參與非法集結。
故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七至十一(蒙面)
因控罪一罪成
故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二、三(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D1、D2所涉案的物品(扳手、索帶/打火機油、鐵線、索帶)正常人不會隨身攜帶。D2將垃圾桶推出馬路明顯可見其積極參與。雖然沒有實際證據證明2人曾使用過涉案物品,但認為有其意圖,相信需要時2人必然會使用。法庭唯一推論,這些物品用來堵路。
故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五(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的衣著打扮已證明她有其意圖。
故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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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控方表示,4人皆沒有刑事紀錄。

D1
辯方律師呈上3封求情信及一些文件,被告21歲,為大學四年級學生,與父母居住。父母表示,被告重視家庭,是一個孝順乖巧的兒子;大學老師表示被告成績優異,熱心幫助其他同學,也參與了不少義工活動;被告希望未來能成為一名精神科護士,照顧有需要人士。法庭表示會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辯方律師解釋,被告因身體因素,故不適合勞教中心。

D2
辯方律師呈上8封求情信及一些文件,被告24歲,與父母、哥哥居住。父母及其他長輩表示被告自小名列前茅,深受師長讚賞,是一個有禮善良的女生;前、現任上司皆高度稱讚被告的工作能力及對攝影有熱誠;男朋友及被告表示,自被捕以來一直感到十分大的壓力,深深感到悔意,對未來有目標,希望能夠給予機會讓她改過。

D4
辯方律師呈上7封求情信及一些文件,被告22歲,與父親居住,正在修讀大學碩士課程。父親表示被告孝順,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機會被告;教會朋友表示,被告一直照顧父親,守禮好學,尊重長輩;大學教授表示被告有正面的學習態度,也有積極參與義工活動。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本案參與程度不高,非領導角色;期間沒有任何警員、市民受傷;也沒有在警方勸喻下不願離開,希望法庭判刑時能夠考慮此因素。此外,被告在會計上也獲得不少獎項,
相信日後無法再從事相關工作,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D5
辯方律師呈上10封求情信,被告22歲,為大學四年級學生,與父母、姐姐居住。本案規模不大,被告也沒有使用任何武器,她已感到悔意,明白讓家人擔心,希望可以繼續服務社會;家人表示被告自小尊敬長輩,夢想成為一名護士照顧病人;大學教授、社工表示被告品性純良,認真對待學業,實習期間有耐性地照顧精神病患者,相信已得到教訓,希望法庭能夠判處非監禁式處罰;相識多年的朋友表示被告認真積極,關心社會,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繼續服務有需要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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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8月9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判刑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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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詳情

D1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報告中表示,被告與家人關係和睦,自小成績優異,也活躍於不同的課外活動。對於本案,他已有深切反思,十分後悔自己的行為讓家人擔心。報告整體正面,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服刑完畢後,希望能繼續學業。雖然本案讓被告想成為註冊護士的夢想有所影響,但他不會放棄,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機會被告。

D2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報告中可見,被告沒有任何不良習慣,也沒有刑事紀錄。因一時衝動令身邊的人為自己擔心,深感悔意(*鍾官質疑哪一段見到被告深感悔意?認為見不到被告有承認做錯,只是因為家人擔心所以才內疚。辯方解釋,被告因失去自由明白應用合法方式表達訴求~)。報告總結被告已有深刻反省,更生機會高,辯方律師補充,被告的4項控罪為同一系列,因同一事件而衍生,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全部同期執行。

D4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被告的父親在整個審訊也有陪伴她,被告初嘗牢獄之苦,已經得到教訓,希望服刑完畢後能重新開始,好好照顧父親。本案規模小,案情相對輕微,沒有與任何警員發生衝突,而被告在本案也沒有實際的行為,希望法庭能夠因而輕判。

D5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辯方律師呈上4封新的求情信,分別為本人,父母、姐姐及社工所寫:被告深感悔意,了解自己的過失,對家人感到內疚。在還押期間,希望能夠完成final year project,明白自己或需延期畢業,但願意承擔自己的責任。希望服刑完畢後再繼續學業,成為精神科護士;父母和姐姐在其還押期間,每次探望也感受到她的悔意,相信不會再魯莽行事;社工表示被告感到十分內疚,日後會三思而後行,不會再做出違法的行為。

辯方律師呈上一單區域法院,關於蒙面法的案例(DCCC362/2020),其量刑起點為6星期,本案為非法集結非暴動,希望用更輕的量刑起點。

法庭表示考慮了整體因素(求情信、背景報告、辯方求情及上訴庭的指示),不會有任何減刑因素(*鍾官說了一堆上訴庭的指示,恕不逐一道出~結論就是,上訴庭表示要針對是否對公眾造成影響,必須判處阻嚇性懲罰,不應考慮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等等~而本案非法集結規模大,人數多過警方,有人破壞小巴站牌,影響交通,已破壞社會秩序。而D1、D2、D5有參與堵路的行為,D4在現場出現已有鼓勵他人的作用~)。

法庭判刑:
D1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3個月
頭兩項同期執行,第三項分期執行
‼️總刑期7個月‼️

D2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6個月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個月
頭兩項同期執行,後兩項同期執行
‼️總刑期10個月‼️

D4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

D5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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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審訊至今感受到親友們對各被告的支持,相信有著你們的陪伴,對他們也是一種力量,在此願各位平安順利~
「留低的與重生的 也在這邊~即使費時一點 即使快樂不輕易~最後仍可遇見」這段歌詞送給你們❤️
共勉之~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1013牛頭角 #不服定罪上訴

👤雷(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後被 #屈麗雯裁判官 裁定罪成,於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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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原審裁判官是否有合理基礎裁定被告的傷人意圖?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時皆確認,堵路現場沒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即使假設被告與附近示威有關,沒有證據證明他是暴力示威者,有意圖用雷射筆來傷人。

原審裁判官不信納被告稱雷射筆為工作所用的供詞,但雷射筆沒有工作用途是否就等於被告必然有傷人意圖?

📌答辯方回應

控方不需證明被告有用過雷射筆,或者現場曾經有人用過;被告視之為傷人工具便已足夠。

被告承認在觀塘官立小學已在逃跑,該位置離地鐵站不遠,亦在警方的驅散路線之中。根據被告出現的時間與地點,加上他供稱在當日下午已知該位置有示威仍選擇前往,而且其容量不大的斜孭袋內有黑手袖、面巾和口罩,原審裁判官有足夠基礎作出被告意圖以雷射筆傷人的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0930宣判,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1013牛頭角

雷(33)
🔴曾還押10日以索取報告🔴

上訴人:#蔡穎德律師事務所 #崔浩泉大律師
答辯人:律政司檢控官 #黃恩寧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經審訊後被 #屈麗雯裁判官 裁定罪成,於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定罪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3

本年11月15日上訴申請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647

上訴理據有二:
(1)裁判官錯誤地拒納上訴人指涉案鐳射筆為他日常工作所用的工具;
(2)裁判官錯誤地指上訴人攜有涉案鐳射筆具意圖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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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沒有宣讀判詞,判案要項如下: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在法律上沒有犯錯的地方,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就上訴理據(1):
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決,除非她邏輯上犯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

就上訴理據(2):
就此項控罪,控方只需要證明上訴人將管有的鐳射筆用作傷人的工具,實際上他有否使用,並非控罪的元素。裁判官信納上訴人存心攜帶鐳射筆前往現場,而事前他亦知道警員有機會出現,他所擁有的<物品>,明顯地是在有需要時用作應付警員的追捕、辨認和反抗的工具。在考慮所有情況後,裁判官表示事發時,上訴人所攜帶的鐳射筆不是作正當用途的,信納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涉案的鐳射筆是供他本人或他人作傷害其他人的用途,這也非不合邏輯。

判詞全文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5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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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5
2022.08.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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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吳(21) #不服定罪上訴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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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7/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提訊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周(5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廖,杜(21-27) #提訊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陸,蕭(20) #審訊 [2/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張(20)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14:45 (不設旁聽)
👥梁,鍾,郭,許,馬,嚴(20-28) #審訊前覆核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15-20) #審訊 [16/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陳(25)🛑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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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王(19)🛑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違反感化令 (#0621警總 刑事損壞;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6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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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提堂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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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13名被告(15-31) #審訊 [1/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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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3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8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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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45
👤吳(21) #宣佈判決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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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1/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11/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羅(17)🛑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拒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除謝,*,曾外其餘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裁決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3項襲警)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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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蔡(19) #提堂 (#20200701灣仔 違反公安條例 違反警隊條例)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何慧嫻裁判官
🕝14:30
👤朱(19) #續審 [2/1]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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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譚(27) #續審 [3/2]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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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4/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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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824大圍 2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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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廿六庭 💩律政司司長 訴 黃學禮/前沙田區議員(29) (#證案 律政司向黃學禮申索移除未經許可宣傳品的費用,工作費和過期附加費共$41433。)

#不是聲援
12: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14: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非公開)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0109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