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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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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裁決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9方(21)
D10蘇(24/F)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判詞

第七被告已經36歲,其餘被告年齡介乎17-25歲現在,案發時部分被告更只有15歲,全部初犯。求情時,很多相同求情因素,並非出於私利,案發時無證供證據顯示,暴力破壞行為,D1手持木盾,雷射筆,但沒有其他武器,無證供支持任何一位被告叫囂、以雷射光照向警務人員行為。片段拍到被告在人群之中,而個人何時參與的實質時間並不清楚。

求情信件,形形色色,家人議員老師,基本都是提及各人干犯單一事件,重犯機會不高,要求輕判。部分良好學歷正在尋求大學教育,部分被告說法家人很關心她們,本席不禁要問,「為何求情時有人關心是重點,但犯法時不考慮其他人被你們阻礙影響呢?」前途勢必因為定罪影響,但各被告都無悔意,不認罪,這是你們的選擇,接受後果不能有扣減。

18-21歲之間的被告法律規定了要為你們索取相關報告

似乎有講法求情階段同類案件中較為輕微,本席不同意,事件涉及人數非常多,數以百計,同意沒有嚴重暴力,只是堵路,没有投擲汽油彈,但如果有這種情況可能已經以暴動起訴,不是非法集結。集結行為堵塞了全港最重要道路之一,必然影響道路使用者,巴士行不到,影響多少人,難以估計,兩旁商舖大多關門。當日早有批准的遊行,如果有意見要表達,已經有足夠機會。

有部分被告受傷,提及後遺症,但執法時需要一定程度武力才能制服,本席不認為這些傷勢會有什麼重大影響。

16-21歲避免即時監禁,要強調阻嚇。沒有標準的判刑方法,但本席認為要有一定阻嚇力,阻嚇被告日後再干犯,或阻嚇其他人模仿。

多位被告大律師建議社會服務方式,但本席看不到任何被告有悔意,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重要考慮因素,因此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

考慮各被告年紀後,本席索取報告:

D1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
D2 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D3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D6勞教中心報告
D9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押後判刑:
D1 D2 D3 D9 押後至11月2日下午2:30分宣判
D6 押後至11月4日下午2:30分宣判

🛑其餘被告D4、D7、D8、D10判監四個月🛑 (註: 此4人均申請保釋侯上訴 $50000現金擔保 一調報到4次 其中一人更改報到警署 其餘條件依舊 )


(所有被告即時收押,注:由於D4D10為女性,即使年紀不足25歲亦都冇得入勞教中心,被判即時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裁決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9方(21)
D10蘇(24/F)


🛑被告D4、D7、D8、D10判監四個月🛑

四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

保釋金提升至5萬港元
警署報到次數提升至每周4次


等候報告押後判刑:
D1 D2 D3 D9 押後至11月2日下午2:30分宣判
D6 押後至11月4日下午2:30分宣判

❗️五人其間需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廖,方(17-24)🛑五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庭外約70公眾排籌旁聽
15:22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人就定罪上訴並申請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被告就定罪上訴,考慮如果上訴得直,很可能刑期已完。官批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如下:

5萬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
一周警署報到4次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1pm-6am (D9 1-6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被告就定罪上訴,考慮如果上訴得直,很可能刑期已完。官批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如下

5萬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
一周警署報到4次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1pm-6am (D9 1-6AM)

(本案其餘被告D4、D7、D8、D10上月19日被判監四個月,均保釋等候上訴中)

······································
💢裁判官判詞💢

D1 現在17歲,一名學生正在讀理髮有關的文憑課程。沒有案底,雖然本案發生後,曾因其他事件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但我不會多加考慮這個案底,因在本案案發之後。

你與父親同住,報告顯示你有過度活躍症。與其他被告不同,你被控兩項罪行,非法集結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對於年輕人來說,特別你干犯案件時尚未足16歲,現在已經17歲,一個年輕人要判你監禁必然最後選項。

我已經拿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但顯示你不適合去任何地方,因此不會判你去。考慮求情說法,希望考慮你無案底、單一事件、已經無嚴重暴力情況,但本席看法: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參與非法集結人數眾多,一起堵路,大規模非法集結。沒有證供顯示你幾時開始加入。影到的被捕前一段時間。沒有嚴重暴力,我知道,但如果有,甚至去到投擲汽油彈,那已經被控不但非法集結,可能是嚴重很多的暴動。集結發生在繁忙的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很多道路使用者受阻,公共交通需要,多少人因為集結影響?案情看到集結只看這個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兩旁商舖關門,無法營商。

而當日已經有合法批准的遊行,意見表達可以有合法方式。本案單非法集結已經有嚴重性,你還面臨管有攻擊性武器,3B級別,沒有證據拿出來用,但已經嚴重性。我記得有案例說帶辣椒噴劑到現場以9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你干犯罪行時很年輕但現在已經17歲,需要為行為負責。判刑對學業和前途都有影響,你選擇了犯罪,就要承擔刑罰。這是我對你背景和控罪想到的,你們這個年紀我盡量不想判監,但三個中心都說不合適,案件一定嚴重性,法庭判刑不是單單考慮 被告自己更生,適當情況下,縱使年輕都要考慮懲處,以及阻嚇因素,這些考慮不可以無。不認罪,無悔意,我不認為,社會服務或者感化令適當。

雖然你干犯罪行時15歲,無證供顯示當時用雷射筆射過人,但只有即時入獄,非法集結判監4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6個月,同時執行
🛑六個月監禁🛑沒任何減刑因素


D2 17歲,讀書,資訊科技有關的文憑課程,父母同住,需要定期看醫生。可能有強逼症焦慮症,今天清楚正式叫做亞氏保加症。勞教更生報告,判刑考慮過案情。非法集結嚴重性我剛說過了,不再重複,報告中有一定悔意,接納。
🛑判入更生中心🛑

D3 20歲,修讀副學士,與母親同住,求情信包括老師同學媽媽,本性不壞,今次事件嚴重行剛剛說過,認為報告中提及勞教中心更生都適合,勞教更適合。綜合考慮更生、阻嚇元素

🛑判入勞教中心🛑

D6 23歲,大學畢業,正在修讀碩士課徵,兼職區議員辦事處助理,不同人求情,家人上司區議員,評價正面,但本案一定嚴重性,集結規模等等,我不再重複,年紀我拿報告有選擇的情況下我不希望你去監房。但報告顯示你體重問題,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我不接納感化、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此案。上次講過,今次重複,你選擇不認罪,毫無悔意,我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案件一定嚴重性,我必須判處監禁。

🛑四個月監禁🛑看不到任何減刑因素

D9 現在21歲,大學生,在讀書,你的代表律師多次強調好的成績,好的操行。與媽媽同住,不同人士撰寫求情信, 大學教授中學老師,對你高度讚賞。對你年紀有得選擇我不希望判監,但必須在懲處阻嚇平衡,你不認罪,我不會選擇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說你不適合勞教,我無其他選項。

🛑四個月監禁🛑我看不見任何減刑理由。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0803旺角

D1 蕭 D2 鄧 D3 陳 D4 韓
D6 廖 D7 陳 D8 伍 D9 方 D10 蘇

控罪詳情: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人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

裁決理由書

⭕️D9放棄上訴,須即時服刑

🧷定罪上訴

答辯人:
1. 警方與前排示威者的距離近,拘捕時一定是捉到前排示威者,可謂在非法集結現場「斷正」。

2. 警方衝前時,現場十分多人,情況非常混亂,原審裁判官考慮時是否需要就著每項細節均十分執著。

👨D1:
1. 有否參與集結或作出規限行為
上訴方不爭議在現場被捕,但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份參與,席前的證據僅僅證明在現場出現。

張慧玲法官:如果(片段中的人)肯定係佢,就一定係一早出現啦。

上訴方認為裁判官辨認出紅色手套及木盾是非常武斷,被告認為片段質素差,無法足夠證明片段中的人就是D1。

張法官:特別證人唔認識被告,佢用咗24小時睇呢啲片而認到被告,裁判官就裁定佢有特別知識,但又冇講佢睇咗咩相去辨認。不過按常理,佢唔係睇過呢啲又點認人。

答辯人指裁判官沒有對特別證人的證供給予任何比重,唯張法官反駁指特別證人把被告辨認出來,裁判官再自行辨認,必定是部分依賴特別證人的辨認。

2. 是否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方認為單純佔據路面未必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而大聲喝罵並不會令執法人員害怕,片段可見現場有路人橫過馬路,亦無路人加入破壞社會安寧。張法官反駁指示威者令人、車均不能使用馬路。

答辯人指現場示威者堵路、大聲喝罵警方及向警方照射鐳射光束,現場已發生非法集結,加上被告在現場被捕,他們身穿的裝備,已有充足的證據讓法庭推論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認為辨認證供只是「錦上添花」,即使沒有亦不會令定罪不安全或不穩妥。

答辯人指警方已多次警告在場示威者盡快離開,引用SJ v Tong Wai Hung,守法市民在警方警告下必定會聽從指示而離開現場,認為可以排除被告是無辜的路人。

控罪元素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個別的規限行為,但被告連同他人一同堵路,意圖激使他破壞社會安寧,參與者亦必定知悉他們的行為會令人害怕。

3. 管有鐳射筆的意圖
上訴方同意HKSAR v 袁國強,「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人把管有的物品視為傷人器具,當刻該物品便是攻擊性武器,毋須證明被告人必然可以成功透過涉案物品傷害他人」,被告認為法庭必須考慮物品是否能傷人以及主觀地意欲傷人。

答辯人引用HKSAR v SHY反駁,已有充足的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的傷人意圖。

👨D2/D6:
1.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懷有共同目的作出規限行為
控方證人於衝出防線10秒後才鎖定被告,席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逃跑前的行為,他亦不肯定是否有市民混入示威人群。總括而言,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方認為被告身穿的裝備並非激進示威者的裝備,引述區域法院的案例指被告預料演變成衝突而攜帶這些裝備,用來保護自己。

答辯人指出被告於幾時出現並不重要,速龍衝出防線時與示威者非常接近,而示威者一直進行非法集結,被告於非法集結現場被捕,加上被告的裝備,有足夠證據讓法庭推論被告參與非法集結。針對D6,答辯人指被告管有3對手套,身穿的衣服有「生於亂世,有種責任」的標語,更加肯定被告是非法集結的一分子。

2.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方質疑裁判官沒有詳細解釋被告的意圖,單憑被告在現場被捕而推論被告的意圖,在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幾時參與及規限行為,上訴方認為「跳咗少少」。

3. 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定罪

👨D3:
1.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D3在速龍衝出防線前已身處現場

裁判官處理PW7的證供時://控方第七證人當時正在嘗試拘捕第三被告...自己也跌在地上,但仍然專注集中亦在地上的第三被告,在此情況下,控方第七證人當時沒有留意到還有其他經過的速龍小隊成員協助控制第三被告,甚至揮動警棍,打向仍未受控的第三被告,屬合情合理,與當時環境吻合//。上訴方質疑倘若PW7如此專注於D3,而沒有留意其他人接近或襲擊D3,這是有違邏輯及常理,裁判官輕率處理矛盾之處。

裁判官沒有妥善處理PW7與片段及截圖之間的衝突,片段中男子一直戴的鴨舌帽並沒有任何標誌以辨識,亦看不見他有戴上連著外衣的帽,裁判官只是裁定D3於被捕前兩、三分鐘戴上連著外衣的帽。片段中的男子亦曾脫下手套,但PW7的證供提及D3一直戴上手套,張法官亦指出片段中男子的手套看來較被告的手套闊大。

2.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懷有共同目的
上訴方指出醫療人士會有共同目的進入集結現場,而被告人管有醫療用品,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沒有妥善分析證物,張法官指出裁判官的看法是即使管有醫療物品作救人之用,不代表被告不會參與非法集結,兩者沒有衝突。

答辯人指被告人除了管有防𠝹手套,亦管有另外的手套,片段中的男子亦有換手套的情境,裁判官於審訊時指出戴上連著外衣的帽子不用幾秒。答辯人認為裁判官已充份考慮所有證據裁定片段中的男子就是D3,即使辨認證供有缺失,亦不影響定罪的穩妥性及安全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不早於11:30繼續聆訊,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直至判決。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1]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經審訊後所有罪名成立,韓,陳,伍,蘇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蕭,鄧,陳,廖,方於2020年11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4-6個月監禁。各人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速報:

今日D4 韓,D10 蘇代表律師陳述上訴理由及對陳詞加以補充。

下午D2 鄧 到庭,代表律師表示收指示取消保釋即時入更生中心‼️但D2會維持上訴申請。

法庭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8日上午1030高等法院第七庭繼續聆訊處理餘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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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旺角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10蘇(24/F)

控罪詳情: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人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

經審訊後所有罪名成立。韓,陳,伍,蘇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蕭,鄧,陳,廖,方於2020年11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4-6個月監禁。各人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370&currpage=T

同案D9方(21) 於2021年6月23日放棄上訴,即時服刑。
D2鄧於2021年6月24日取消保釋即時入更生中心,但維持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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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代表大律師陳詞
原審裁判官 #鄭念慈裁判官 指出他從片段中辯認出D7,並解釋片中被指是D7的人的雨傘和D7被搜獲的雨傘不同的原因可能是,D7可能有兩把兩傘,片中的那把在速龍警員衝出來拘捕他的7秒間被丟掉。上訴方認為此說法與拘捕D7的速龍警員的證供不吻合,因他指出拘捕D7時D7持有雨傘。此外,原審時沒任何證據支持原審裁判官的說法。

至於原審裁判官指出D7與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但他身上有急救物品,參與非法集結並不是無可抗拒的唯一目的。

拘捕D7的PW13表示在一段距離外留意到D7,當時D7在郁動,PW13表示他用一秒時間留意到D7的褲上有破洞。D7在被拘捕後,在警署被要求把裝備穿上身拍照,裝備包括毛巾、眼罩、口罩和帽,但相片中看不見D7的褲子有破洞。上訴方指出PW13不可能在一秒內留意到D7的褲子有破洞,必然是回到警署後才看見,D7的證供應受質疑。

張官觀察該條褲子後,質疑為何破洞不算太小,但相中拍攝不到。D7代表大律師回應指因為郁動時褲子會摺。(此破洞是設計,不是意外或受傷弄到的。)

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考慮證據時把不牽涉本案的證據一併考慮,他把較早時間發生的事考慮到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的事。原審裁判官認定當時有非法集結並不適宜。

張官質疑如D7欲參與救護工作,為何站在人群中間對著警員,而非站在旁邊減少受傷風險,認為這不合常理。而D7沒作供解釋此不合常理之處,不能就此疑點給予他任何利益。

上訴方回應指現場沒激烈行為,警方沒發射催淚彈,站在人群中間未必不合理。此外,雖然D7沒作供,但在原審時有呈上證物,包括
1. D7在2017年7月考取的急救證書;
2. D7上司撰寫的信件,指出D7雖然在公司不是擔任急救的崗位,但有需要時會提供協助,關注別人的安危;
3. 在D7身上搜獲的四瓶生理鹽水和急救用品包。

上訴方補充說,站在中間的話,如有人受傷可即時協助,這是合理疑點說明他不一定與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

最後,聲稱在片中辨認出D7的PW21指出片中持雨傘人士的背包是深色的,但拘捕D7的PW13卻表示被告的背包是淺色的。此處不吻合。

📌答辯方回應
依賴書面陳詞,並有以下補充。

D7在現場被捕,裝束和裝備與示威者相同,並不是穿著街坊裝。現場有人叫囂、堵路、用鐳射筆發出光束和敲打路牌,現場一定有非法集結,而警方亦多番警告。

上訴方對PW21的批評無關痛癢,因為PW21花費大量時間辨認D7,法庭不可能花費如此多的時間作辨認。此外,原審裁判官亦有對辨認作獨立評估。

片中有戴豬嘴人士用鐳射筆,而D7在片中與他站得接近。拘捕D7時情況混亂,因此即使找不到片中的雨傘,不影響辨認D7。此外,即使沒此片段,答辯方亦肯定D7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按:答辯方理由十分牽強。而上訴方早前亦爭議片中的不是D7。)

至於上訴方對PW13的批評,PW13對D7的觀察質素並不重要,因為D7在現場被捕。而D7的褲子確實有破洞,此與PW13的證供吻合。

上訴方表示原審裁判官不應考慮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外的事,但非法集結的性質是流動的,可維持半日、甚至一日,案中的非法集結只十數分鐘,但警方由太子始創中心推動開始,示威者已經不斷退,因此不應不考慮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外的事。

上訴方指出警方給予的警告不足,但從片段可見警方已給予足夠警告。

上訴方指出D7是急救員,但D7身上帶有急救用品,可以是示威時帶作在衝突後協助自己的物品,正如兩軍打仗亦有人帶急救用品。急救用品更顯示D7是示威者,因他預計現場會有衝突。原審時指出D7沒穿急救衣物,正確地拒絕接納D7是急救員的可能性。

📌D7代表大律師回應
控方認為PW13的觀察質素不重要,但其實PW13的證供可信性重要,因為他的證供與片段相關。

答辯方認為D7全副武裝,但D7沒任何攻擊性的用品,只是戴上豬嘴等防護性用具。

張官指出片中不是人人都戴豬嘴,而戴豬嘴亦即預料警方會施放催淚氣體,D7的裝備顯示他不會在現場逗留短時間。

上訴方指出片中很多人都有戴上豬嘴。

📌D8辯方大律師陳詞
D8辯方大律師 #詹俊祺大律師 指出D8被拘捕的地點不是示威的前排,D8當時已想離開,但愚蠢地選擇了不適當的道路,然後被PW15速龍警員按在地上。

PW15表示他在15米外留意到D8,而且他視線沒離開D8,此處不可信,因為他表示他留意到的人身高5呎7,而且戴有頭盔,但D8身高只有5呎2,而且沒戴頭盔,PW15所留意的人根本不是他拘捕的人。

D8身上沒示威的裝備,穿著「香港人」字樣的上衣,但片中被指為D8的人衣物上的字根本看不清楚。

PW15的證供錯漏百出,原審裁判官根本不可能接納PW15的的證供。(張官表示詹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上有提及此點,著詹大律師不用重複,語氣看似同意詹大律師。)

D8的身形和案發當日的衣物沒任何特徵,原審裁判官不可能接納PW15看到的就是D8。

D8被捕時袋裏有62項文件正本,包括幼兒園畢業證書、出世紙、DSE成績表、義工服務證書、報稅文件、護照和車牌等,若然要參與非法集結,不可能帶有這些物品,但原審裁判官沒認真考慮這點,在裁判理由書中根本沒回應這點。

原審裁判官在裁判理由書指出D8在旺角買完遊戲用品後不用到尖沙嘴影印,因為旺角亦有影印舖,但原審時主控和裁判官都沒問及此點,沒給予機會D8回應。D8到尖沙嘴影印,可以是因為該處有優惠、對該處的服務有信心和熟悉該處的店員。

原審裁判官表示從片中見到D8,從而排除D8先前到旺角買遊戲用品,但片中被指為D8的人戴眼罩和口罩,根本見不到他的容貌。

現場有不少人睇熱鬧,途人亦可進入示威人群,D8在現場被捕不代表他身處集結人士的前排。案發地點有不少橫街,可能前排集結人士見勢色不對,從兩邊走去,因D8較矮看不見前方,不知發生何事,他想從人群後方離去,卻被捕。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指出D8「香港人」字樣的上衣和手套與示威人士吻合,而片中亦有人「睇嚟係D8」。

張官即打斷,表示PW21觀察了片段很長時間,但亦沒指出片中該人是D8,原審裁判官沒作比較,證人亦沒作辯認,答辯方不可此時要求法庭裁定片中該人是D8。

至於D8不在旺角影印而要去尖沙嘴,答辯方邀請法庭考慮D8的裝備除眼罩和豬嘴外有手套,為何D8帶備手套?此外,D8更有燒烤夾。

張官觀看證物後,表示該物品是金屬長夾,夾的英文是thongs,該證物不一定作燒烤用途。

答辯方指出示威者可用此夾來夾催淚彈,而D8的證供與他的裝備不相乎。如法庭確認片中的人是D8,可否決D8的證供。

答辯方指出現場不是平靜的集會,有堵路行為、有人罵警察、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察、警方多次警告,馬路上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是非法集結。況且,被告不用做出實質的事破壞社會安寧,只須讓途人合理地害怕即可,D8在該處出現的唯一原因是參與非法集結。

📌D8代表大律師回應
手套和夾的相關證供在原審沒被提出,而其他裝備可以是用作在當合法遊行變成暴力衝突時保護自己。

黑色的「香港人」字樣上衣在遊行示威中經常出現,不是特別的事。

--------------------------------------------------
已完成所有上訴人和答辯方的陳詞,押後裁決。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蘇(15-34)🛑鄧服刑中 #宣讀判詞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所有罪名成立,韓,陳,伍,蘇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蕭,鄧,陳,廖於2020年11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4-6個月監禁。各人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鄧於2021年6月24日申請取消保釋並即時服刑,期間維持上訴申請。)
💛D8、D10上訴得直定罪判刑撤銷💛

D1、D2、D3、D4、D6、D7駁回定罪上訴還押

(D9早前放棄定罪判刑上訴)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624&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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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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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1
2022.07.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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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113上水 暴動)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岑(25)🛑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626警總 暴動 普通襲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9月25日被判處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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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5/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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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0)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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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10/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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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葉(34)🛑已還押6日 #提堂 (#四人藏匿案 作出一項或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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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五庭 👤蕭(51) #審訊 [2/3] #傷亡訴訟 (#0803旺角 蕭(51)指警方於2019年8月3日在旺角執勤期間,對他使用非法武力,使他受傷,故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1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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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1
2022.08.10-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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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113上水 暴動)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何(18) #不服定罪上訴 (#1013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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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9/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李(1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10: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9/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8)🛑已還押30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余(20-2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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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18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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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黃,岑(25-30)🛑黃已還押14日;岑因另案服刑中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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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0
👤戴(19) #提堂 (#0924沙田 刑事毀壞;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11月3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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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蕭(51) #審訊 [3/3] #傷亡訴訟 (#0803旺角 蕭(51)指警方於2019年8月3日在旺角執勤期間,對他使用非法武力,使他受傷,故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164萬元。)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區嘉曼(46)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2項串謀洗黑錢 #報案被索一百萬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F.S.L(45)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