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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0/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下午進度

- 1433開庭 -

📌PW21 15866 高錦祥 (音)機場特警 拘捕A8作供
主問
晚上七時多以畜龍小隊身份到達尖沙咀,警方發口頭警告後示威人士沒有散去,畜龍在PTU後推進,PTU發射催淚彈後畜龍衝前向示威人士跑去拘捕,證人當日只在彌敦道Land of London (音) 店外拘捕了一名女示威者,當時追捕她懷疑參與較早前非法集結於是店外大喝「警察,咪郁,唔好走!」,被告A8身穿黑色衫褲,頭戴黃色頭盔,面部戴住呼吸器及眼罩,A8配合沒有反抗,證人除下其呼吸器及透明眼罩掛頸以便看到容貌確認身份,被捕後證人沒有告之身份如警察編號,也沒有檢查或檢取A8隨身物品作證物,約5分鐘後將A8交給前來協助女警6630處理,自己有作簡單交代。
🔹庭上曾播放數片段查問證人及A8是否在畫面來,並要求描述片段當時所屬階段
🎬P207 ON CC新聞
🎬P202 NOW 新聞
🎬P211 及P210警方拍攝片段
🔹看片後PW21指只有P202拍到自己

A8代表律師盤問
-PW21同意數段A8被捕片段只有Now新聞片段P202影到自己在金巴利道,沒有片段見到怎樣處理A8,承認二份書面口供因忘記所以沒有講將A8交予那位警員,但記事冊有寫低交6630
-同意口供記下A8衣著,但沒有留意有沒有藍色手套
-當時馬路及行人路上充斥大量示威人士,承認只見到較前排示威者
-PW21在場見對有急救員在A8隔離但不知原因,沒有留意馬路上有巴士停泊
-書面口供只寫追捕時喝令A8企喺度,沒有如庭上作供「警察,咪郁,唔好走」咁詳細
-自己除下A8眼罩、呼吸器後直至將她交予6630處理也沒有替她戴回眼罩及呼吸器
-同6630只提自己是拘捕警員後作簡單交代
-代表律師爭議當日拘捕A8的警員不是PW21,證人不同意

覆問
-同6630交代前自己有講身份是編號UI 15866後,之後才再講拘捕罪名等
-確認除下A8呼吸器及眼罩後直至將她交6630處理,A8自己沒有戴回呼吸器及眼罩,但不知道之後有沒有其他人給她戴回眼罩、呼吸器

-1620完-

明天0930再訊,預告明天可以處理A9,星期三上午處理A10,星期四如沒有意外才處理A6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811尖沙咀 #續審 [11/19]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 0939 開庭 -

📌控方傳召 PW23女警 6630 李志玲(音) (接手處理A8)

🔹控方主問PW23
當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當日在尖沙嘴當值,晚上7時25分左右到達尖沙嘴彌敦道,位置已經超越山林道(尖沙嘴方向)。當天屬於「CRP」(總區小隊),接報有示威者扔汽油彈,職責作拘捕行動,特別職責是拍片和接手處理被捕人士,並確認當天有接手處理被捕人士。

晚上7時45分,PW23當時身處彌敦道美麗華出面的Links of London, 畜龍同事向其表示較早之前制服的被捕人士(A8)為參與非法集會人士。PW23透過畜龍的制服和其表述自己的是UI15866認出該人為其畜龍同事,當時位置在美麗華出面。接手A8期間,畜龍指著A8,距離A8一至兩米。PW23 自己行向A8,對A8進行警戒:「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想講,你講嘅嘢會用筆寫低,用作呈堂證供」,A8沒有回應。當時A8情緒激動,PW23安慰她。PW23現場作快速檢查,確認A8身上沒有可疑用品作攻擊。其他在A8側邊人士均為她的同事,身分為同一隊CRP 的警長和傳令員。然而警戒時間確實沒有記錄,但A8被交給PW23後她便馬上接手。

晚上8時05至08分A8進行快速搜查。A8當時身上有手套,掛上口罩,警長協助進行快速檢查背囊,過程中把背囊物件拿出來。PW23不記得逐項背囊物件。搜背囊過程大概幾分鐘,之後警長把物品放回背囊,背囊交由PW23保管,並隨A8帶去新屋嶺進行檢取,自己沒有也沒有看到其他人非法干擾背囊入面物品。由A8保管的物件之中,有背囊、頭盔、眼罩、三角型防護口罩及手套(放在頭盔上)。這些物品現場沒有被檢取,但由PW23保管。

🔹播放P210 警方拍攝片段
反映PW23作供的快速搜身階段,期間PW23曾說話提到「強哥」即同一隊CRP 的警長,及自己向畜龍發問「你係咪AO(Arresting Officer)呀?」,其後有人在紙張寫低交接畜龍的資料,即UI 號碼15866和電話號碼。

🔹PW23確認背囊P138為其帶去新屋嶺的背囊及相關物件帶去新屋嶺的分別位置(背囊、頭盔)。

🔸辯方盤問PW23
(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控方覆問PW23
控辯雙方同意從unused materials KWN249-008 片段呈堂為P223。該片段反映警長「強哥」從背囊拿出物品(包括蠟筆小生銀包)的快速搜身階段。

◼️法官問題
法官向PW23發問有關15866 畜龍接收的情節,包括PW23身穿的T-shirt 、警察背心、鞋款、手戴的黑色手套、頭上的紮辮及頭上的防暴頭盔。PW23回應時指自己當日有戴頭盔,與15866交接時有揭開頭盔面罩。

辯方大律師和控方大律師沒有就新片段的跟進問題。就蠟筆小生銀包,在法官詢問下,PW23確認沒有留意警長「強哥」逐張翻閱在蠟筆小生銀包裡的卡。

— PW23作供完畢 -

控方下午1430將傳召警長「強哥」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1/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
話說尋日關於D8案情,控辯雙方主要爭議到底由女狗抑或畜聾拘捕D8.

而今午由警長林發強(音)作供[下稱林],林主要指出由畜聾同事拘捕D8, 他以畜聾所報稱的編號、其打扮和報稱部門核實畜聾身份。畜聾在D8在場下向林覆述一次拘捕D8經過。

控方播放各條片段,以助證林所稱的過程。林進一步交代案發期間,畜聾拘捕了D8後,林叫畜聾著女狗處理警誡D8以及之後的事務,但林沒有見證二人的交接過程。

D8代表律師馬維騉主要以一份聲音逐字稿,一句句說話辨認是否由畜聾、林及D8所講。林能夠認出部份對白由他所說,當中包括「畜聾拉嘅」/「有冇女警喺度」。在播放片段期間,林否認畫面中的急救員是比自己還早到場。

馬律師又比對庭上口供簿仔,指出林在記事冊準確記錄的時間是「15分鐘」,而不是庭上所講的「約數」。

馬律師繼而指出 林所稱「畜聾截停D8 」為假,實際情況是由便裝到上址見到有急救員在照顧D8, 因林懷疑D8早前參與非法集結才打算拘捕D8。 惟林反對以上說法。

在控方覆問下,林澄清在記事冊中所寫的19:30及19:45只是約數,所以在主問期間亦稱是約15分鐘。

🔻詳細作供如下:
https://telegra.ph/0811TST-D8-PW24-Lam-Fai-Koeng-11-16
🥜🥜片中,D8被捕時哭著不斷重覆「我好驚你呀,可唔可以唔好影住我」;惟隔離女狗無恥地說:「你唔駛驚,我喺度」(按:🌝🥜🥜

明日同庭續審,D8案情完結,會跳過D9先處理D10案情。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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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 PW25 前PC 12168 陳志明(音) D10拘捕人員

🔹控方主問
PW25為前警員,現時受僱於運輸署。
案發當天為速龍小隊成員。
當天1930時到達尖沙咀彌敦道及柯士甸道交界南行線馬路
不記得自己當天位於隊伍的位置。
指當天自己穿藍色衫褲,黑色鞋及黑色頭盔。
不記得警方幾時開始推進。
指開始推進時,PW25首先慢慢行,警方發射催淚煙後開始跑,當時自己位於小隊中間位置。
開始推進後見到數百名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跑,及後見到一名女子被人群阻礙,1940時PW25即上前以非法集結罪名將她拘捕。

拘捕過程
指自己在開始推進時位於古物古蹟辦事處,期間有上過行人路,發射催淚煙後則在馬路跑,前方有其他警員。
稱當時至金巴利道近美麗華廣場位置見到前方約10至20米外有一名女子被阻礙,她當時背向PW25,戴住黃色帽、穿黑衫黑褲及揹黑背囊。PW25指她「隻腳有郁,唔係好快」,因此認為她在跑,指她當時轉左「唔係好快」跑入金巴利道,PW25從後追上,該名女子(後知D10)被人群阻礙後即叫她「跪低」並拘捕她。

指自己在叫D10跪低前有表明身份:「警察咪郁」,拘捕時亦有說出警員編號。
指自己當天沒有制服及拘捕其他人士。
指由第一眼見到D10至拘捕她時,現場燈光充足,這期間PW25認為現場其他人士有阻礙PW25對D10的觀察,但指自己視線沒有離開過D10。
向D10宣佈拘捕後,PW25面對D10,指她當時戴黃色頭盔及穿黑衫黑褲,背部揹住黑色背囊。
當時PW25沒有對D10進行搜查及證物檢取,指其後由女警 19505協助及接手,此前PW25一直看守D10,確認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過D10的證物。

📌播放 P210 警方片段
00:07:43
確認畫面見到D10

00:07:34 截圖P224_PW25_1
PW25以紅圈標記PW25本人及D10。

指片段顯示此階段為拘捕D10後的情況。
截停及拘捕D10的位置與畫面所示位置即金巴利道符合,並於此位置交由PC 19505接手。
指開始推進時因馬路有障礙物,因此曾走上行人路,指初見D10時,PW25位於行人路,D10則位於馬路,其後即見到她轉入金巴利道。

📌P202 Now TV 直播片段
06:08:34 截圖P224_PW25_2
PW25以紅圈標記PW25本人。

指片段顯示為拘捕D10後將她交予女警 19505接手。
同意片段中其他穿藍色制服的警員為PW25的隊員,指他們一直於PW25附近「隔離左右」。
指由PW25獨自一人拘捕D10,速龍隊員並沒有協助。
稱叫D10跪低並宣佈拘捕時,不肯定速龍隊員當時是否在附近。
指拘捕D10後至1941交予1950接手時,速龍隊員在PW25附近。

06:08:01 - 06:08:46
PW25未能辨認女警19505是否出現在片段中。

- 主問完畢 -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D10 #朱寶田大律師 盤問

- 1130 盤問未完 早休至1200 -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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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5 開庭 -

🔸D10 #朱寶田大律師 繼續盤問

🔹控方覆問
📌播放 P210 警方片段
00:06:35
確認畫面中有白色波鞋。

00:06:36
確認畫面中有黃色頭盔。

00:07:02
確認D10在畫面右方首次出現。

00:07:38
確認D10在畫面中。

確認當天速龍小隊衣著均為深藍色制服、黑色背心及黑色鞋。
不肯定截停D10的位置是否金巴利道行人路邊近燈箱位置。
同意截停D10的位置與片段00:07:02中顯示D10的位置是同一位置。

00:07:41
PW25在片段中首次辨認出自己。

同意當時在00:07:41顯示的同一位置(金巴利道)對D10說「警察咪郁」並數次喝令她跪下。
不知道PW25轉入金巴利道時,其他速龍隊員的位置。
指當時因D10正在跑而對其說「警察咪郁」,D10停下後PW25喝令她跪下,數次喝令後D10才跪下。
不肯定PW25對D10說「警察咪郁」時、首次喝令D10跪下時、D10跪下時,有沒有其他速龍在D10身邊。

- PW25 作供完畢 -

- 1250 午休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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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2 開庭 -

主控表示在新影片中發現有關於D10的「Footage」,並已告知及將影片交予辯方,惟未知辯方對此立場。

🌟游官認同辯方應細閱有關案情的新材料,同意押後至明午。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8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3/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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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希望將在Unused material(不被使用材料)的四段閉路電視片段呈堂,指有關片段拍攝到被告D10逃跑,能證其曾參與暴動。

辯方反對,指片段與案無關,其質素亦不能識別D10。

游官指他未能看到有文獻支持他有權力在此階段阻止片段呈堂,惟需考慮片段有否關連(relevance)。

控方提議休庭予她考慮需傳召的證人、證人次序及處理19505證供的部分。


— 將休庭至1520

— 1528開庭

🔹傳召PW26 女警員19505 劉佩君(音)

劉現為PTU D大隊,案發時為觀塘警署特警隊特別執行小隊,曾協助處理一名被捕人士,A10。

1930時到達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1940時得知警員12168拘捕一人而上前協,當時金巴利道近彌敦道位置。當時女子已被截停,劉協助看管及在其外套和褲袋作初步搜身,搜查有否可疑或危險品。劉在A10外套袋搜出白色iPhone(P176),而黑背囊(P175)內有衣物、身分證、生理鹽水。劉並無將所有物品取出,只打開作初步查看。

1950時,刑事警員2024到場,劉將A10物品(黑背囊及白色電話)交給2024。劉沒有檢取八達通,八達通是2024在A10背囊搜到,所以由他檢取。

劉指她無非法干擾證物,沒有看到他人非法干擾證物

📺播放片段 P210 (00:07:31-00:08:11)
劉沒見到她本人出現在片段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27 警員2024 張竟成(音)

現駐守紅磡警署的行政支援小組,當時為九龍城情報組。案發當日曾協助警員19505處理被捕人。

1950時接管被捕人(A10),有檢查她身分證,當時被捕人正揹住背囊。之後他與警員19505一同搜查背囊,由於現場混亂,19505離開並繼續作驅散行動,他叫A10揹住其背囊。當時只為搜尋有否攻擊性物品,有需要會於警署再搜查,將大部分嘅嘢有放回背囊,而在A10外套找到的電話及背囊中的八達通均有即時檢取。張不記得每一項物品是在背囊中哪個位置。稍後把A10送到新屋嶺。

張警員指「基本上係無非法干擾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9日0930時續審,屆時將傳召有關D9的證人。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4/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0939開庭】
控方將呈上承認事實(3)為P1B並將其讀出,以解釋MFI8-MFI-11用途。

播放P226美麗華商場多個CCTV鏡頭所錄取的片段。

【傳召PW28】
WPC7729現駐守機場警區,案發時駐守機場警區兼任速龍...即特別戰術小隊。

【D9作出盤問】

【覆問】
確認PW28截停D9時只見到其背囊及過濾口罩,無留意身上其他物品。

【傳召PW29】
PC16265現駐守新界北行駛總部,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4B隊,做CRT工作。

【D9作出盤問】

【沒有覆問】
由於與D6相關的證人未嚟到,控方解釋並申請押後至星期一再處理,及交代目前進度:已處理好多證人,預計需要多一兩天便可完成控方案情。

【1115休庭】
押後至11月22日星期一續審,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5/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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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會續審】

因D6的拘捕警員昨日入咗院,而家等緊醫生巡房。原本想傳招擬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Y,唯該證人今天放假休班。

押後至明天(11月23日)不早於上午11時開庭,因為游官有宗審前覆核要處理。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6/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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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開庭】
傳召PW30 警員Y,現駐守西九PTU,案發時號當時係軍裝巡邏,尖沙咀軍裝巡邏小隊第1隊。

播放P201 CCTV,從片段可反映到尖沙咀警署被汽油彈掟中;而P198相冊為PW30 傷勢相片。PW30在8月27日出院,之後需約時間洗傷口及做物理治療。

【D1/2盤問】

【D3-10無盤問】

【無覆問】

【1133】
傳召PW31譚榮亮警司,現駐守投訴警察科、署任 CAPO 高級警司,案發當時係尖沙咀分區既指揮官。

【D1/2盤問】

【D3-6無盤問】

【D7盤問】

【D9-10無盤問】

【覆問】

【1146休庭】
審訊押後至11月25日0930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7/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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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8開庭】
傳召PW32,PC23351現駐守打鼓嶺香園圍口岸,案發時駐守新界北機動部隊。當日執勤時身穿防暴裝,有呢個頭盔防暴槍、豬咀,配置有左輪手槍,OC foam(即係胡椒噴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8/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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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開庭】
控方確定控方案情完結

除D5外所有被告沒有中段陳詞

D5代表律師中段陳詞指出控方沒有足夠証據証明警方檢取之背包(連同內裏的裝備)是屬於D5, 因此只是單靠穿黑衣及逃跑不足以干犯暴動罪

聽畢中段陳詞後,游官裁定所有被告表面証據成立,所有被告均答辯。

辯方案情:
⁃ D1, D2, D5, D6及D10將於11月29日(週一)確定是否作供及傳召証人
⁃ 其餘被告均確認不作供及傳召証人

游官預計除週一外,建議預留下週三及週四處理辯方案情。各方亦預留12月11日9: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

【1520散庭】
審訊押後至11月29日0930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8/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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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庭回顧:D1, D2, D5, D6及D10今日將會決定是否出庭作供及傳召證人。

D1-2 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證人,代表律師就D1 案情會以65B形式呈堂一份醫療報告,D1由新屋嶺送到北區醫院的檢驗及診斷,報告提及D1右邊身體有腫及觸碰,右邊膞頭有腫及擦傷

D5,D10亦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D6不作供但傳召一辯方證人作供,下文稱梁先生。

梁先生是D6哥哥,在事發當日一直在D6身旁,直至D6在Giordano門外被警方截停及拘捕。二人當日本來外出到銅鑼灣參加集會「湊熱鬧」,但在搭黨鐵期間知悉銅鑼灣的集會已成「未經批准的集會」,故二人打消念頭。

因二人已出門故在尖沙咀出閘,他們先用膳及後到了太空館榕樹下逗留一會,期間從新聞上見到尖沙咀區的示威已回復平靜,故沿彌敦道往佐敦方向行。當走至匯豐銀行時,他們見到警方拉上封鎖線及有堆市民圍觀。梁先生上前靠近防線「八卦」再回到D6身旁,經商討後二人決定折返往堪富利士道離開。

‼️此時,二人行近Giordano,見到一批防暴突然從十字路口出現,梁先生回頭望向HSBC防線,見該批警察往前推進,在被夾逼下,梁先生開始往前跑走及越過本在前方的D6,梁先生回頭往弟弟大叫「行呢邊!」。此時十字路口的警察推進及行近Giordano,拉近同梁先生距離,而梁先保持回頭及揮手,向D6大叫「我喺呢度!」。

隨後梁先生聽到身後有人大叫,見到警察逼近本來狹窄的路面空間,場面混亂。梁先生雖然最後成功zip走,但在防線外見到弟弟被人㩒在地上。梁有向警方大叫「我細佬喺入面,佢路過㗎咋!😞」;「嗰個我細佬嚟㗎!」。梁先生左方有身材高挑及著黃色反光的人,指住D6 及向警方投訴:「佢冇戴頭盔、冇口罩,畀你哋咁樣㩒低咗!」。此時有警察著梁先生「你企喺度唔好走,我會返嚟處理」,又稱會登記梁先生資料,但其狗之後沒有再回來為梁先生處理。

庭上梁先生從HSBC的CCTV、某媒直播、HKU Campus TV片段中認出自己和D6, 亦聽到自己向警察大叫「佢路過㗎咋!」及指認出當時走數的警員。

辯方主問後,休庭近一小時,主控盤問至13:00未完,下午再續,此部分後補。

🔻梁先生作供細節及影片詳情見下:
https://telegra.ph/0811TST-Day18-D6-MrLeung-11-29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8/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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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主控盤問不着邊際,漫無目的,先問及梁先生詳細背景,又問及他本人出門時不穿黑衣不帶任何防具之原因,在游官介入打斷,質詢林主控「證人嘅嘢如何影響D6認知?」,又著林主控直接盤問跟D6相關事宜後,其盤問內容才稍進直路。😌

主控想要推論梁先生及D6出現在尖沙咀以及不肯離開的原因,乃想要參與發生在柏麗大道的「暴動」;另主控亦推論梁先生見到警員想要離開以及「舉手zip住靠牆走」是因為早前他們曾參與暴動。

惟梁先生回應見到警方就離開乃因「正如有人衝向我都會離開,衝過嚟就驚,驚被波及」;以及指自己「舉手zip住走」乃「怕警員衝向自己,同想表示自己同現場的人無關係」。

其餘內容同今早辯方主問無大出入,亦無特別。關於上段盤問內容。辯方律師沒有覆問。惟主控有一項資料需要向梁先生核實,但不知要等到何時~_~ 她希望能在16:30 前處理好文件。

15:00 休庭

15:41 開庭

主控有一項資料需要核實,而資料不能於今天內準備好,案件押後星期三10:30am 處理,梁先生需於當天到庭,如控方核實資料後沒有進一步盤問,則D6的案情正式結束。

D4 及D6 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1550休庭至12月1日早上10:30 續審

🔻梁先生詳細作供見:
https://telegra.ph/0811TST-Day18-D6-MrLeung-11-29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9/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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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開庭

D6案情完結
控方表示毋需盤問被告證人。辯方律師無問題。

D2案情
D2律師表示D2案情未完結,因為還有一份醫生報告。律師表示預計18日前會有報告,可在18日以口頭形式呈遞。法官表示所有文件需於12月17日下午4時呈交。

保釋條件更改
D9律師申請報到日子,控方無反對,法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上午9:30作結案陳詞,法官表示會在2022年1月初有判決。

10:50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8/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A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早前審訊內容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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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本案在終審法院湯偉雄案未有判決結果前進行審訊,但事實上控方在本案立場並不是運用夥同犯罪原則去要求法庭就A1的暴動及A2、A3的非法集結定罪,沒有違反相關法律原則。控方邀請法庭考慮,各被告分別如何參與本案的暴動及非法集結,亦可靠被告身處現場的情況、衣著裝備等作推論。

就A2與A3爭議各自的拘捕警員(PW3及PW2) 第一眼見到他們之動作,控方希望法庭接納警員證供,並指兩名被告當刻的動作只是控方依賴因素之一;其他因素包括他們在短時間內被捕及衣著等。

就A1暴動罪,控方指出,當警方進行驅散時,現場人士不離開之餘更襲擊警員,現場已是暴動。被證人指認為A1的「紅圈人士 (審訊時辯方以A君代稱)」,在暴動開始後一段時間向警方衝前,毫無疑問在破壞社會安寧。對於其身分爭議,控方提供了相關截圖證明,加上拘捕警員的證供,若法庭接納A1就是上述人士,可裁定他有參與暴動。

🔸 A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任何補充

🔸 A2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書面陳詞提供了4張關鍵截圖,其一是PW3無法認出自己及A2的畫面;一張可見紅衣人(辯方案情中A2想扶起的男子);另一張可見穿防暴裝的PW3,以及當時背對圖書館的A2。此外,呈堂影片亦可看到,A2有沒有做出證人指稱他舉遮及衝向警員的行為。

🔸 A3代表 #陳姵妏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正如主控剛才口頭補充陳詞,據終審法院就湯案判決,單純身處現場不會招致刑責;A3就正正是單純在場。PW2證供本身不合理,在盤問下其供詞亦不可信,不是可靠的證人。

控方依賴A3身上物品,並不能指向他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此外,根據PW1的現場觀察,警方衝出去驅散人群之前,現場也有其他途人;A3在場可能有其他原因。

1503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9日(星期六) 1000同庭裁決,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