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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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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1409 據現場保安表示,一庭會先處理一單判刑案件,處理完再輪到審訊案件~
1439 庭內約20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0/10]

非即時內容~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上一次審訊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D1、D2、D4、D5皆不認罪

因法官表示已看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故無需逐一讀出,只需補充重點內容及協助其澄清一些問題便可。

⚪️控方結案陳詞 #徐兆華主控官🔹
非法集結的考慮因素應包括超過3人集結、意圖或相當導致別人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而本案中,可以見到當時有人聚集、叫囂,把巴士站牌放在馬路上,堵塞交通,已經構成了擾亂社會秩序的因素...(*法官表示不用重複讀出書面陳詞,控方表示自己沒有其他補充)...


⚫️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身份爭議: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控方依賴片中人手持物品、背包、鞋頭反光藉此辨認D1,但D1的衣著並沒有特別特徵或標誌,片段亦無拍攝他容貌可供法庭比對,不可能確認他身份。此外牽涉D1的就只有PW3及PW4的證供。

📌PW3證供不可信,與PW4&5不符
PW3作供時用上很多形容詞卻言之無物,口口聲聲見到大閘對面、橫跨馬路,盤問時當辯方向牠指出馬路中間有鐵欄不能跨越,隨即改口稱「畫錯咗白車位置,在前方少少橫跨馬路」。可見其不是依賴記憶,如實向法庭交代細節,而是按辯方提問的可能答案再不斷修正。

辯方一直強調,若控方沒有在控罪上列明被告的工具是有甚麼用途,參考回梁有勝一案(HCMA293/2000)關於控罪二、三中的「非法用途」應專注在必須與傷人、爆竊、束縛他人有關,而刑事損壞並不包括在內。而法官提出的兩單案例(HCMA234/2020、HCMA308/2020)中的控罪,無論在控罪字眼或是原審裁判官的判詞中,都提及了其涉案工具(麵包棍、六角匙/鐵錘)會刑事損壞所以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控方表示不會修改控罪但立場上認同以上兩案例,辯方表示若控方不會修改控罪,此階段不會有任何申請。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關於處理證物鏈:警員有可能混淆
辯方指出,從相簿P20(8)、(9)、(10)中見到,各證物旁的紙上所寫的「AP號碼」和「D2的全名」都是相似的字跡,例如一些筆畫上的共同寫法等。由此,更能證明pw8處理證物時有機會混淆了其他被捕人士(*補充,因為證物相中見到D2一時被寫作AP2,一時被寫作AP19,pw8解釋不到~)。

法官詢問,是否代表辯方立場,不同意涉案物品為D2所有?辯方同意,並解釋控方立場認為打火機油為破壞公物所用,但事實上專家證人pw9也認同其有去污之用。此外,證物中的毛巾被剪開,可以用來清潔。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是否有配戴口罩:證人口供不可靠
配戴口罩是否等於蒙面?D4是否有配戴口罩?首先,D4被截停時,不論是片段還是截圖中也見不到其配戴口罩。其次,在pw7作供時曾表示有向案件主管展示D4的口罩,其後在辯方盤問時先否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紀錄以上事宜,後翻看紀錄後才承認,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另一方面,影片中見到D4手舉高時,沒有拿著口罩。而處理證物的警員,沒有任何紀錄證明他有把裝著口罩的證物袋給予被告簽名,但其他證物卻有如此做,可見其證供不可信。

📌辯方證人可靠
辯方證人dw1(趙女士),在本案中不是突然出現的人物,片段中證明她一直在現場附近,也有當天中午用餐的收據證明。加上D4與她也是居住在附近位置,出現在案發地點也屬合理。由此可見,她的可信性十分高。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身分辨認: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除了沒有特別的衣著辨認出D5外,pw3的口供非常重要,在盤問階段中,他同意見不到D5如何配戴鴨嘴帽的樣子(*補充,辯方指女生戴帽子時,有些會綁馬尾再把辮子塞入帽子裡,有些會披著頭髮出來),一時說是披著長髮的,但D5卻不是披著。

📌關於證物鏈:其背包可能是其他人
辯方認為,當日除了有一個肥胖的男子棄袋離開外,也有可能有其他人士棄袋,不排除D1、D5出現前,地下已有其他背包,警員可能因此混淆。

—————————
法官播放一些片段,希望控辯雙方能夠協助法庭澄清當中出現的內容,如下:
📌P31(b),觀塘迴旋處走出來的女子是否就是控方(聲稱)認為的D4?
D4辯方表示沒有回應,因拍攝不到正面。
📌P31(c),是否反映D1、D5的拘捕狀況?
D1、D5辯方回應是,包括被捕、搜身的位置。
📌P31(i),是否見到左上角有人搬動雜物,正正是P31(c)的片段,即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搬動雜物?
D1、D5辯方回應不同意,因兩段片段時間不完全一致;控方認為時間差不多;D2、D4辯方沒有意見。
📌P31(a),是否見到最上面的行人路上,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跑過?
D1、D5辯方回應兩名人士均手持長傘,而D1、D5從來沒有手持長傘。此外,片中兩名人士分開兩個方向逃跑(*補充,因D1、D5是同時被截停拘捕)。
📌P30(b),是否見到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2人士跑過?
D2辯方回應,因看不清樣子,衣著也沒有特別特徵,故不肯定。

D1辯方律師補充,若有陪審團時,會留意影片是否有足夠的質素才會被視為證物。而本案中的片段都不足夠清晰,例如與D1相似衣著的人已經有4-5個,故難以辨別出各被告。(*律師說「冇諗過法官閣下咁仔細睇」,法官笑說「我都唔明點解警方無cap多D圖?」)

—————————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所有審訊詳情已補回~)
(按:這10天的審訊,見到被告的親友努力抄錄重點,辛苦各位了,在兩個月後的裁決來之前,請好好休息吧~「靈魂內有信仰 搶不去」、「信最後善良留在世界」這兩句歌詞送給各位,共勉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裁決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D1、D2、D4、D5皆不認罪

判詞重點
📎裁定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接納其證供(片段顯示的內容與庭上作供符合,口供清晰,證物鏈有妥善處理)
📎拒絕接納辯方證人證供,認為她沒有如實道出(片段顯示她非與D4全程在一起,迴避口供)
📎所有片段足夠清晰,畫面人士與部分被告衣著接近,故接納為證物
📎畫面中:見到有過百名黑衣裝束示威者出現在牛頭角地鐵站、觀塘迴旋處一帶,有人把障礙物推出馬路;警方出現,示威者逃跑(D4為其中一位);示威者有默契地互相合作,D1&D5、D2其後被拘捕

控罪一(非法集結)
經反覆、放慢速度觀看影片,由各人衣著打扮,法庭裁定畫面人士為各被告。這些人士有共同目的逗留在現場,且各人擔當不同的角色:D1&D5有份拆除欄杆,推跌小巴站牌堵塞馬路;D2將橙色的垃圾桶推出馬路,而身上的物品也用來堵路,例如索帶;雖沒有片段拍攝到D4做了甚麼實際行為,但她與其他人士逗留在現場且沒有離開,有鼓勵他人作用。4人見到警員後也有逃跑,必然有份參與非法集結。
故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七至十一(蒙面)
因控罪一罪成
故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二、三(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D1、D2所涉案的物品(扳手、索帶/打火機油、鐵線、索帶)正常人不會隨身攜帶。D2將垃圾桶推出馬路明顯可見其積極參與。雖然沒有實際證據證明2人曾使用過涉案物品,但認為有其意圖,相信需要時2人必然會使用。法庭唯一推論,這些物品用來堵路。
故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五(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的衣著打扮已證明她有其意圖。
故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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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控方表示,4人皆沒有刑事紀錄。

D1
辯方律師呈上3封求情信及一些文件,被告21歲,為大學四年級學生,與父母居住。父母表示,被告重視家庭,是一個孝順乖巧的兒子;大學老師表示被告成績優異,熱心幫助其他同學,也參與了不少義工活動;被告希望未來能成為一名精神科護士,照顧有需要人士。法庭表示會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辯方律師解釋,被告因身體因素,故不適合勞教中心。

D2
辯方律師呈上8封求情信及一些文件,被告24歲,與父母、哥哥居住。父母及其他長輩表示被告自小名列前茅,深受師長讚賞,是一個有禮善良的女生;前、現任上司皆高度稱讚被告的工作能力及對攝影有熱誠;男朋友及被告表示,自被捕以來一直感到十分大的壓力,深深感到悔意,對未來有目標,希望能夠給予機會讓她改過。

D4
辯方律師呈上7封求情信及一些文件,被告22歲,與父親居住,正在修讀大學碩士課程。父親表示被告孝順,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機會被告;教會朋友表示,被告一直照顧父親,守禮好學,尊重長輩;大學教授表示被告有正面的學習態度,也有積極參與義工活動。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本案參與程度不高,非領導角色;期間沒有任何警員、市民受傷;也沒有在警方勸喻下不願離開,希望法庭判刑時能夠考慮此因素。此外,被告在會計上也獲得不少獎項,
相信日後無法再從事相關工作,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D5
辯方律師呈上10封求情信,被告22歲,為大學四年級學生,與父母、姐姐居住。本案規模不大,被告也沒有使用任何武器,她已感到悔意,明白讓家人擔心,希望可以繼續服務社會;家人表示被告自小尊敬長輩,夢想成為一名護士照顧病人;大學教授、社工表示被告品性純良,認真對待學業,實習期間有耐性地照顧精神病患者,相信已得到教訓,希望法庭能夠判處非監禁式處罰;相識多年的朋友表示被告認真積極,關心社會,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繼續服務有需要人士。
—————————

法庭表示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8月9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判刑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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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詳情

D1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報告中表示,被告與家人關係和睦,自小成績優異,也活躍於不同的課外活動。對於本案,他已有深切反思,十分後悔自己的行為讓家人擔心。報告整體正面,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服刑完畢後,希望能繼續學業。雖然本案讓被告想成為註冊護士的夢想有所影響,但他不會放棄,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機會被告。

D2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報告中可見,被告沒有任何不良習慣,也沒有刑事紀錄。因一時衝動令身邊的人為自己擔心,深感悔意(*鍾官質疑哪一段見到被告深感悔意?認為見不到被告有承認做錯,只是因為家人擔心所以才內疚。辯方解釋,被告因失去自由明白應用合法方式表達訴求~)。報告總結被告已有深刻反省,更生機會高,辯方律師補充,被告的4項控罪為同一系列,因同一事件而衍生,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全部同期執行。

D4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被告的父親在整個審訊也有陪伴她,被告初嘗牢獄之苦,已經得到教訓,希望服刑完畢後能重新開始,好好照顧父親。本案規模小,案情相對輕微,沒有與任何警員發生衝突,而被告在本案也沒有實際的行為,希望法庭能夠因而輕判。

D5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辯方律師呈上4封新的求情信,分別為本人,父母、姐姐及社工所寫:被告深感悔意,了解自己的過失,對家人感到內疚。在還押期間,希望能夠完成final year project,明白自己或需延期畢業,但願意承擔自己的責任。希望服刑完畢後再繼續學業,成為精神科護士;父母和姐姐在其還押期間,每次探望也感受到她的悔意,相信不會再魯莽行事;社工表示被告感到十分內疚,日後會三思而後行,不會再做出違法的行為。

辯方律師呈上一單區域法院,關於蒙面法的案例(DCCC362/2020),其量刑起點為6星期,本案為非法集結非暴動,希望用更輕的量刑起點。

法庭表示考慮了整體因素(求情信、背景報告、辯方求情及上訴庭的指示),不會有任何減刑因素(*鍾官說了一堆上訴庭的指示,恕不逐一道出~結論就是,上訴庭表示要針對是否對公眾造成影響,必須判處阻嚇性懲罰,不應考慮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等等~而本案非法集結規模大,人數多過警方,有人破壞小巴站牌,影響交通,已破壞社會秩序。而D1、D2、D5有參與堵路的行為,D4在現場出現已有鼓勵他人的作用~)。

法庭判刑:
D1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3個月
頭兩項同期執行,第三項分期執行
‼️總刑期7個月‼️

D2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6個月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個月
頭兩項同期執行,後兩項同期執行
‼️總刑期10個月‼️

D4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

D5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
—————————
直播員按:
審訊至今感受到親友們對各被告的支持,相信有著你們的陪伴,對他們也是一種力量,在此願各位平安順利~
「留低的與重生的 也在這邊~即使費時一點 即使快樂不輕易~最後仍可遇見」這段歌詞送給你們❤️
共勉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809觀塘 #審訊 [1/2]

D1:文
D2:梁/網媒記者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8月9日,在港鐵觀塘站A出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答辯
D1認罪及同意案情摘要‼️
D2不認罪

D1判刑
法庭裁定D1罪名成立,罰款$4,500,分9個月繳交

D2主要爭議點
(1)D2有否参與群組聚集與現場人士一起唱歌;
(2)如有参與,會倚賴條例下附表1第4項豁免(工作)抗辯

傳召PW1 PC20610陳士亭(音)
當日負責拍攝警員

主問結束但未完成盤問
- 休庭至143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809觀塘 #審訊 [1/2]

D2:梁/網媒記者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8月9日,在港鐵觀塘站A出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繼續傳召PW1警員20610陳士亭(音)
當日負責拍攝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警員23982 劉浩至 (音)
當日負責現場觀察,便裝當值

控方代表主問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PW2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D2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將會有三張截圖及兩段由被告拍攝的片段呈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4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809觀塘 #審訊 [2/2]

D2:梁/網媒記者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8月9日,在港鐵觀塘站A出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 D2作供完畢 -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 今 天 16:00於同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判刑
👤梁(40) #20200809觀塘 (原案D2)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限聚令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9日在約16:00時至17:30時之間,在港鐵觀塘站A出口對出行人路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裁決理由:

事實裁決撮要:

辯方在本案的爭議是被告沒有參與聚集,即使她有參與聚集但受法律豁免,因為她當時是進行網上直播。

法庭認為控方證人證供可靠,明確,合乎邏輯,沒有受盤問動搖。法庭會接納他們的證供並給予比重。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因有違常理。例如她同意在直播時有違記者原則,例如不中立,責罵異見人士,沒有如實報道等;她同意當時沒有記者證,也沒有專業資格,她工作的專頁也沒有商業登記;她同意她只直播了大半小時,而且當她電話未能拍攝時自己仍站在人群中;她的證供也與自己提供的片段內容不符;她在庭上的證供也有不同版本,也曾迴避問題。

法庭裁定當時是受禁群組聚集,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庭亦指當時的群組聚集也不是以防疫為目的,是以政治目的為主,例如唱政治歌等。
=============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辯方指被告現時是自由工作者,可說是沒有工作,目前依賴綜援為生。

辯方指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加上家庭狀況不理想下,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被告罰款。
=============
判刑: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被告$5000罰款,分10個月繳交。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1/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

辯方:馮當值大律師

控辯雙方先要求15分鐘修改文件(修定控罪)

🔹控方將有兩名證人
1) 前警員24077 莊天銳(音)
2) 彈藥專家證人 葉浩明(音)督察(已呈交65B口供,但辯方可能會盤問)

🔸辯方證人只有被告(可能會作供)
讀出承認事實並確認

傳召PW1 前警員24077 莊天銳(音)

🔹控方主問
他於2019年8月5日當時為證物警員,於2021年9月27日離職,因將轉換新工作。

📌行動背景
PW1於2019年8月5日零晨時份需要當值,於0316 時已抵達於鯉魚門道觀塘游泳池內進行掃蕩,以確保警署安全。PW1收到通知指有群眾於鯉魚門道將軍澳道交界位置,距離觀塘警署好近。他們當時與群眾距離不相近。群眾約10數人。

📌看到被告身穿記者反光衣
其後他去將軍澳道鯉魚門道交界,近燈柱AA8732-1位置,見到被告。被告當時有記者字樣反光衣。PW1指雙方亦在該位置,相距約2-3米,身處交通安全島。

📌被告眼神閃縮、談話吞吐
證人指被告神情緊張、眼神閃縮、答話吞吐。思疑他記者身份及有參與非法集結,於是對被告進行搜身。他在被告左側褲袋發現透明膠袋,袋內有海棉子彈彈殼。

證人確認P3是剛才提到的膠袋、P4是剛才提到海棉子彈彈殼。

📌被告:啲子彈我喺地下執㗎咋
證人以非法集結及無牌管有槍械彈藥拘捕被告,指被告當時說「呀sir我冇參加非法集結,d子彈我喺地下執㗎咋」。其後證人帶被告上警車AM7731往長沙灣犯人臨時羈留區。

PW1於庭上認出被告,有印象被告身上有腰包。

🔸辯方盤問
(候補)

🔹控方覆問
(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1/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
傳召PW2彈藥專家證人 葉浩明(音)
職責之一:研發對近年案件槍械及彈藥

🔹控方主問
控方申請將證人列為火器及彈藥專家證人,辯方無反對。
(候補)

🔸辯方盤問
(候補)

🔹控方覆問
(候補)

🔸辯方覆問
(候補)

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1430於本庭作結案陳詞。

減少報到次數至每2星期一次,獲批
被告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2/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方:葉大律師
辯方:馮大律師

—————

控辯雙方補充陳詞
- 休庭至10:30 -

裁決
🛑罪名成立🛑

法庭指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指判處即時監禁可能性極高。

案件押後至1月2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判刑
👤鄭 (35) #0805觀塘

控罪:無牌管有 #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簡單背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在審訊時,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海綿子彈彈殼,但爭議被告管有海綿彈殼的目的,即他作供自稱「擔心拍攝時會踩到,遂拾起垃圾袋,裝起兩粒海綿彈並放入褲袋,打算拍攝完畢走到警署交還」的情況,能否令海綿子彈彈殼豁免條文下「彈藥」的定義*。最後,法庭經考慮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參考自立場新聞報導
=============
辯方進一步求情:

📌案例:

辯方指若以控方提交的CACC222/1992案作比較,本案與該案的情節是「天同地比」,除彈藥不能再使用外,牽涉數目也較少,希望法庭能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本案。

📌報告: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亦願意接受較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重申被告犯案是因為無知,日後會小心行事。

📌案底:

鍾明新裁判官指法庭留意到被告過往有同類案件的刑事紀錄,而且情節比本案更嚴重。

辯方指該案是涉及煙霧彈,而被告亦在18年服畢刑期後已重獲新生,離開一切問題。
=============
判刑:

背景:

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聽畢初步求情後,決定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量刑考慮:

法庭指本案牽涉的是嚴重的控罪,當中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0及監禁14年,但嚴重性較管有火器低。

法庭指在考慮本案判刑時,已參考一系列案例,詳情如下:

案例1:CACC222/1992
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監禁4年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案例2:CACC656/1982
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監禁6個月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案例3:DCCC926/2019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經考慮後,認為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法庭指考慮過案件情節、辯方求情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認為本案需要處以阻嚇性刑罰。雖然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適合社會服務令,但法庭指被告沒有悔意,他亦非是初犯者,過往有同類案底,故本案不適合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法庭指考慮到本案的海綿彈彈殻是已被使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意圖將海綿彈彈殻作非法使用,認為本案的情節並非是同類案件中最惡劣的。

本案判刑:

法庭以監禁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沒有減刑因素,被告被判處監禁3個月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新案件

D1: 盧(50)
D2: 盧(33)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案件背景 (摘自2021年10月15日警方記者會):
警方於去年10月初接獲報案,於黃大仙橫頭磡邨發現有20枝中國國旗被人惡意拋到地上,部分有被燒毀痕跡。在翌日,警方於慈雲山毓華街亦發現有11枝中國國旗被人割破及拋到地上。

重案組翻查大量閉路電視紀錄及根據市民資料,相信有2名男子一同犯案。暫時調查得知2名男子相識,而警方會繼續追緝另一名年約30歲涉案男子下落,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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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本無律師代表,裁判官建議被告委派當值律師代表。D2有律師代表。

控方透露除侮辱國旗罪外,不排除加控D1其他控罪。

🛑D2認罪🛑 庭上讀出承認案情。

D1今日有保釋申請,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拒絕其保釋。

二人需還押至4月28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將處理D1答辯及D2判刑。

D1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4月1日1430時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