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繼續辯方証人 葉醫生
- 被告2015年轉介到專科, 確認病情, 情緒不穩定, 在人際關會容易令到情緒爆發, 醫生會教管控憤怒情緒, 當年大家都同意不用藥物治療, 維持覆診並有信比學校社工關注.
:辯方証人 註冊職業治療師 王先生
- 2017年6月 接轉介被告個案, 第一次見被告做評估, 知道在建立人際關係有困難。
: 辯方証人 醫管局臨床心理學家 周博士
- 因案件做了兩個報告。2022年12月開始見被告, 接見被告和被告父親時, 當時被告亦因父親一句話變得激動。
被告2017年後,有接受“服務”, 但沒有接受過治療。2023年再接見被告和母親, 理解別人能力,建立社交能力亦薄弱。對自己的想法固執, 對於別人持相反意見, 會有強烈反應。被告對自己的情況嘅理解, 都有限。被告在不自知情況下, 會自言自語, 亦會令他社交上會有困難。
亞氏保加症, 由嬰孩時代大多都有。專家報告寫被告的社交缺損是持續的,並且言語會有攻擊性, 需要特別提問和理解, 先可以確定被告的意思。
被告母親曾分享, 被告時不時都用自創詞彙, 她都不甚理解. 被告都視母親為呻/分享心事對象。
:辯方証人 醫管局 何女士
- 確認出醫管局兩份記錄 和兩封信。
:辯方証人 社會福利署, 紀律和公開資料組助理秘書 EO陳先生
- 確認自己簽署的文件。該文件是因應律師要求,披露被告的檔案記錄,該記錄是由藍田社會保障辦事署發出。
: 辯方証人 被告母親
- 被告從小到大都是母親照顧. 被告小時侯母親都發現他發脾氣, 喊叫, 等問題。小學時因說話發展遲緩, 常被同學欺負/嘲笑,投訴老師有時排解, 有時處理, 有時唔理, 因此被告情緒都不穩, 因得不到合適處理。被告有時不能理解老師指示, 被老師同學鬧。
被告大約8歲時(2002年) 一家去台灣, 因當時專家稱台灣特殊教育較香港好。 上學兩個月,老師出信叫家人帶被告去榮民醫院, 因被告上學有不正常狀況, 被告於2003年, 確診亞士保加症. 其後(2003年), 又作出評估, 確認被告亦有自閉症.
學校安排被告課堂外特殊輔和導融合教育, 持續到中學階段. 被告持有台灣"白卡" 由2003-11年。 被告全家2012年回港, 同被告上大學。
回港後, 在大學和工作上, 被告都經歷差不多情況, 行為和言語都和常人不同, 有自創語句, 表情和聲線, 有時都不協調, 這些情況祇係因年齡不同發生, 但本質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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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繼續辯方証人 葉醫生
- 被告2015年轉介到專科, 確認病情, 情緒不穩定, 在人際關會容易令到情緒爆發, 醫生會教管控憤怒情緒, 當年大家都同意不用藥物治療, 維持覆診並有信比學校社工關注.
:辯方証人 註冊職業治療師 王先生
- 2017年6月 接轉介被告個案, 第一次見被告做評估, 知道在建立人際關係有困難。
: 辯方証人 醫管局臨床心理學家 周博士
- 因案件做了兩個報告。2022年12月開始見被告, 接見被告和被告父親時, 當時被告亦因父親一句話變得激動。
被告2017年後,有接受“服務”, 但沒有接受過治療。2023年再接見被告和母親, 理解別人能力,建立社交能力亦薄弱。對自己的想法固執, 對於別人持相反意見, 會有強烈反應。被告對自己的情況嘅理解, 都有限。被告在不自知情況下, 會自言自語, 亦會令他社交上會有困難。
亞氏保加症, 由嬰孩時代大多都有。專家報告寫被告的社交缺損是持續的,並且言語會有攻擊性, 需要特別提問和理解, 先可以確定被告的意思。
被告母親曾分享, 被告時不時都用自創詞彙, 她都不甚理解. 被告都視母親為呻/分享心事對象。
:辯方証人 醫管局 何女士
- 確認出醫管局兩份記錄 和兩封信。
:辯方証人 社會福利署, 紀律和公開資料組助理秘書 EO陳先生
- 確認自己簽署的文件。該文件是因應律師要求,披露被告的檔案記錄,該記錄是由藍田社會保障辦事署發出。
: 辯方証人 被告母親
- 被告從小到大都是母親照顧. 被告小時侯母親都發現他發脾氣, 喊叫, 等問題。小學時因說話發展遲緩, 常被同學欺負/嘲笑,投訴老師有時排解, 有時處理, 有時唔理, 因此被告情緒都不穩, 因得不到合適處理。被告有時不能理解老師指示, 被老師同學鬧。
被告大約8歲時(2002年) 一家去台灣, 因當時專家稱台灣特殊教育較香港好。 上學兩個月,老師出信叫家人帶被告去榮民醫院, 因被告上學有不正常狀況, 被告於2003年, 確診亞士保加症. 其後(2003年), 又作出評估, 確認被告亦有自閉症.
學校安排被告課堂外特殊輔和導融合教育, 持續到中學階段. 被告持有台灣"白卡" 由2003-11年。 被告全家2012年回港, 同被告上大學。
回港後, 在大學和工作上, 被告都經歷差不多情況, 行為和言語都和常人不同, 有自創語句, 表情和聲線, 有時都不協調, 這些情況祇係因年齡不同發生, 但本質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上午進度]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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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續主問
巴士站被警察截查階段,被告確認係被搶去電話,當時使用中並無上鎖,不是黑屏。
🔹控方盤問
▶️案發前5年無覆診 質疑被告因案才再就醫
-2004 被告十歲被確診自閉症,曾台灣就醫。2015-16年於香港公立醫院睇。16 年12月1打後無再香港睇自閉症。雖就此,被告曾提及仍認為自己有自閉,但指醫管局醫生不能幫助自己,並告知如開藥需要留院及表示該藥物類似冰毒,所以自己拒絕接受藥物治療。直至2022年4月才再次接受自閉症治療。即約五年空窗期無就自閉睇醫生。
控:呢段時間如你想睇公立,無野阻到你
被告:確認
所以呢五年無野令你覺得需要睇醫生
被告:確認
控:呢五年屋企人有叫你睇番醫生嘛
被告:無
控:呢五年會常向媽媽發脾氣?
被告:確認
控:係點
被告:仼何形式,包括嚴重口頭暴力及輕微肢體衝突,
控:無報警?
被告:無
控:點解禁對媽
被告:通常發生咗啲事,對方冇同理心+ 責怪受害人,情緒便受影響。
控:呢五年你發脾氣你自己知?
被告:知
控:有無認為係一個問題
被告:有
控:係咩問題
被告:認為似係病態,不是正常現象
控:呢個階段有此認知
被告:係
控:點解唔睇醫生
被告:16年更早已有此問題,15年睇醫生 都係因為衝突所致,但醫生治療態度消極,無藥,無心理協助,再睇醫生只會同一結果
控:如你繼續睇醫生可問醫生然後有更進
被告:醫生想快結案 ,話幫唔到,意味個案唔會繼續
控:你自己覺得
被告:係
控:無野阻你睇醫生
被告:係….咦唔係喎,如果你話仼何野阻我,睇公立要等1-1.5年
控:禁你可以book
被告:太長時間,到睇得個問題可能無了
控:係你禁諗
被告:係
控:16年12月1你放棄(就醫)但如你book 可以睇
被告:個時醫生醫生話咩都幫唔到,所以自己認為意思指已經做盡
控:你嘅醫療報告冇醫生咁樣講,你認唔認同你將身邊嘅衝突同講法誇大咗?
被告:冇誇大。
控:2022年4月睇麥醫生,你話係親戚介紹
被告:係
控:係咪2022年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之後先介紹
被告:係
控:因為你/你屋企人詢問才介紹給你嗎?
被告:唔確認
控:如無3月8拘捕事件,你唔會睇麥醫生
被告:否定
控:你因為案件先會2022年2月就自閉症
睇醫生
被告:否定
控:你2022年4月先睇返醫生係因為想用身體狀況作為藉口
被告:否定
▶️被告當日冇白卡+無告知警方自己精神狀況
-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被告確認早上八點幾等巴士返工,獨自一人,如外出不需要其他人陪伴。
控:主問是你提到警員14278睇你電話同埋問個Telegram Account係咪你,你話你講咗啲嘢嗰啲係乜嘢
被告:我話個Telegram係我嘅,啲post係我出嘅,但違規閂咗,我唔記得(聽唔切)⋯⋯⋯
控:當日有冇白卡?
被告:沒有
控:你仲記得你被診斷為自閉症?
被告:記得。
控:你對身體狀況係有認知嘅
被告:同意
控:你話你當日冇同警員講你有自閉症?
被告:確認。
控:當日冇講自己有溝通困難同暴躁。
被告:冇。
控:同唔同意冇白卡+無同警員講身體狀況,你唔會預期有警察安排合適成年人/家人倍伴你
被告:否定,自閉症或者精精神弱能人士不需親自講,警方應要有相對認知
控:可開聲講一講
被告:我都唔知自己有呢啲權利,你想我點講?
控:講出口
被告:我講唔出口,語句不通
控:講你要有家人倍
被告:呢句說話好唔充份
控:你預期其他人會知
被告:係
控:你有五年冇睇醫生,如常喺社會生存
被告:係
控:你唔預期其他人知道
被告:係
控:咁警察都唔會知
被告:我經驗所得d人同我相處超過30秒之後,就會覺得我有問題,
控:3月8日你唔同警察講有自閉症嘅原因係你唔認為需要有成人或者屋企人陪同,同埋你唔覺得當日好受自閉症影響
被告:否定
控:你唔想其他人唔包括警察知你有自閉症
被告:否定
▶️控方指被告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及寫i see it = 確認當中內容為事實VS 被告指寫i see it屬敷衍態度 +簽名則是應警員要求後簽
控:14278作供時指你講及:tg acc係我既,並且喺巴士站階段寫記事冊,然後俾你簽署,跟住你寫咗i see it
被告:有印象
控:佢話返警署再補錄拘捕程序,俾你睇再俾你簽名,你寫i see it
被告:有印象
控:同唔同意記事冊曾經起碼簽過兩次
被告:係
控:寫過兩次i see it
被告:係
控:同唔同意呢兩次簽名+寫上i see it係喺兩個場合
被告:正確
控:第一個場合喺巴士站
被告:正確
控:14278 話叫你簽名嘅
被告:係佢個夥計叫
控:呢個係你嘅講法
被告:係
控:冇任何警員叫你寫上i seet it
被告:無
控:第二次階段係喺警署,亦都冇要求你寫上 i see it
被告:係
控:你話過寫i see it之前有警員俾你睇,你話你睇咗一部份,明白一半
被告:我講緊係警署階段
控:係咪有俾你睇
被告:淨係一至2秒
控:第一次喺巴士站你喺記事冊簽名,有一至2秒睇
被告:係
控:有冇睇到寫乜?
被告:係我對住警察講嘅嘢 ,即個句telegram戶口係我嘅,blablabla
控:就住記事冊嗰提及你話個戶口係自己嘅啲貼文係你出嘅, 你寫i see it ,你係咪真係有講
被告:係
控:你係見到呢啲內容先簽名同寫上i see it?
被告:係
控:所以你確認呢個係正確嘅
被告:係
控:第二次你簽名同埋寫i see it. 即警署階段,警察寫完後俾你睇,你話淨係明一半?
被告:0927開始明一半
控:所以0916-0926 的文字. 你寫isee it 同埋簽署係意思有俾你睇過㗎嘛,
被告:係
控:你喺理解內容嘅?
被告:唔同意
控:點解睇完但係又唔清楚。
被告:因為啲字不公,要花好多時間先理解
控:即使唔係所有字你都理解同睇到,但係你仍然知道該段內容意思係14278拘捕你嘅程序,你有呢個認知?
被告:同意。
控:既然係咁,同唔同意你有相關認知,及簽署同寫上i see it係代表相關內容正確同係事實
被捕:唔係,佢叫我簽我咪簽名,我原先係想寫i see it敷衍,但係佢要我補返個簽名
控:冇叫你寫i see it ,淨係叫你簽名?
被告:係
控:i see it即係代表你有睇?
被告:係。
控:同埋代表你係同意嘅
被告:否定
控:如果冇睇,你可以寫i didnt see it
被告:會實i dont see it
控:所以你可以咁樣寫i dont see it
被告:係。
控:或者你可以寫disagree
被告:否定,因為事實證明事後我係咪都要簽名,意思上無分別
控:冇人要求任何嘢
被告:係
控:所以你可以寫 i do not see it /disagree/ not true
被告:否定,因為自己寫 i see it係代表拒絕簽名的態度
控:咁你可以選擇唔簽
被告:可以既咩?
控:你可以話a sir我唔簽
被告:我未必有呢個選擇
控:係你既認知
被告:確認
控:你兩次(記事冊)簽名係代表内容為正確
被告:否定
▶️有否宣布拘捕事宜
被告確認2022年3月8冇警員無聲稱作出拘捕。控:係咪意思包括巴士站(截停被告)及警署階段。被告:係
控:你話你係靠自己推定來認知被拘捕
被告:係
▶️ 有否宣佈拘捕之爭議+質疑被告清楚權利
控:你喺錄影會面清楚表達你知警察拉你係因為指控Telegram四則貼文並干犯控罪
報告:同意。
控:你同意你知道係因為14278有宣佈過拘捕,並且話你知涉嫌干犯嘅控罪
被告:否定
控:所以你錄影會面先會知道警察懷疑你啲乜嘢嘅行為
被告:否定
控:如果14278冇宣佈拘捕,你唔會知道警察懷疑你嘅四則貼文犯法
被告:你咁講咩意思
控:因為有宣佈拘捕講及其原因
被告:否定
控:錄影會面你有選擇自由去作答
被告:否定
控:你有運用呢個權利
被告:肯定
控:所以你唔知道有呢個權利,但係你有用呢個權利?
被告:可以咁講
控:你有權利去決定是否在警方展示文件上簽名
被告:否定
控:但你有用到呢個權利。
被告:確定。
控:你基於啲乜去用呢個權利?
被告:猜測。
控:唔係啵,你有問14278先至唔簽
被告:有印象
控:你撤回或者劃去咗你已經簽署嘅名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清楚知道警方所指控的四則涉案違法留言
你個:你意思係展示(該四則留言截圖)之前定後?
控:兩者都係
被告:之後先知
控:你意思係留言嘅截圖?
被告:確定。
控:我哋控方立場係喺巴士站階段由14278拘捕你的時候,你已經清楚知道。但係你而家意思係咪錄影會面時警方向你展示截圖後你先知道警察所懷疑自己干犯嘅事?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多次表示不會回答
被告:確定。
控:你亦都曾經喺會面中講及與你無關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認為與案無關嘅,你會話唔會回答
被告:確定。
控:即使你知道與指控有關嘅問題,例如打狗,你都選擇唔回答
even u kn yu 指控有關問題eg 打狗u choose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有問警察澄清一些方面及發問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上午進度]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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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續主問
巴士站被警察截查階段,被告確認係被搶去電話,當時使用中並無上鎖,不是黑屏。
🔹控方盤問
▶️案發前5年無覆診 質疑被告因案才再就醫
-2004 被告十歲被確診自閉症,曾台灣就醫。2015-16年於香港公立醫院睇。16 年12月1打後無再香港睇自閉症。雖就此,被告曾提及仍認為自己有自閉,但指醫管局醫生不能幫助自己,並告知如開藥需要留院及表示該藥物類似冰毒,所以自己拒絕接受藥物治療。直至2022年4月才再次接受自閉症治療。即約五年空窗期無就自閉睇醫生。
控:呢段時間如你想睇公立,無野阻到你
被告:確認
所以呢五年無野令你覺得需要睇醫生
被告:確認
控:呢五年屋企人有叫你睇番醫生嘛
被告:無
控:呢五年會常向媽媽發脾氣?
被告:確認
控:係點
被告:仼何形式,包括嚴重口頭暴力及輕微肢體衝突,
控:無報警?
被告:無
控:點解禁對媽
被告:通常發生咗啲事,對方冇同理心+ 責怪受害人,情緒便受影響。
控:呢五年你發脾氣你自己知?
被告:知
控:有無認為係一個問題
被告:有
控:係咩問題
被告:認為似係病態,不是正常現象
控:呢個階段有此認知
被告:係
控:點解唔睇醫生
被告:16年更早已有此問題,15年睇醫生 都係因為衝突所致,但醫生治療態度消極,無藥,無心理協助,再睇醫生只會同一結果
控:如你繼續睇醫生可問醫生然後有更進
被告:醫生想快結案 ,話幫唔到,意味個案唔會繼續
控:你自己覺得
被告:係
控:無野阻你睇醫生
被告:係….咦唔係喎,如果你話仼何野阻我,睇公立要等1-1.5年
控:禁你可以book
被告:太長時間,到睇得個問題可能無了
控:係你禁諗
被告:係
控:16年12月1你放棄(就醫)但如你book 可以睇
被告:個時醫生醫生話咩都幫唔到,所以自己認為意思指已經做盡
控:你嘅醫療報告冇醫生咁樣講,你認唔認同你將身邊嘅衝突同講法誇大咗?
被告:冇誇大。
控:2022年4月睇麥醫生,你話係親戚介紹
被告:係
控:係咪2022年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之後先介紹
被告:係
控:因為你/你屋企人詢問才介紹給你嗎?
被告:唔確認
控:如無3月8拘捕事件,你唔會睇麥醫生
被告:否定
控:你因為案件先會2022年2月就自閉症
睇醫生
被告:否定
控:你2022年4月先睇返醫生係因為想用身體狀況作為藉口
被告:否定
▶️被告當日冇白卡+無告知警方自己精神狀況
-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被告確認早上八點幾等巴士返工,獨自一人,如外出不需要其他人陪伴。
控:主問是你提到警員14278睇你電話同埋問個Telegram Account係咪你,你話你講咗啲嘢嗰啲係乜嘢
被告:我話個Telegram係我嘅,啲post係我出嘅,但違規閂咗,我唔記得(聽唔切)⋯⋯⋯
控:當日有冇白卡?
被告:沒有
控:你仲記得你被診斷為自閉症?
被告:記得。
控:你對身體狀況係有認知嘅
被告:同意
控:你話你當日冇同警員講你有自閉症?
被告:確認。
控:當日冇講自己有溝通困難同暴躁。
被告:冇。
控:同唔同意冇白卡+無同警員講身體狀況,你唔會預期有警察安排合適成年人/家人倍伴你
被告:否定,自閉症或者精精神弱能人士不需親自講,警方應要有相對認知
控:可開聲講一講
被告:我都唔知自己有呢啲權利,你想我點講?
控:講出口
被告:我講唔出口,語句不通
控:講你要有家人倍
被告:呢句說話好唔充份
控:你預期其他人會知
被告:係
控:你有五年冇睇醫生,如常喺社會生存
被告:係
控:你唔預期其他人知道
被告:係
控:咁警察都唔會知
被告:我經驗所得d人同我相處超過30秒之後,就會覺得我有問題,
控:3月8日你唔同警察講有自閉症嘅原因係你唔認為需要有成人或者屋企人陪同,同埋你唔覺得當日好受自閉症影響
被告:否定
控:你唔想其他人唔包括警察知你有自閉症
被告:否定
▶️控方指被告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及寫i see it = 確認當中內容為事實VS 被告指寫i see it屬敷衍態度 +簽名則是應警員要求後簽
控:14278作供時指你講及:tg acc係我既,並且喺巴士站階段寫記事冊,然後俾你簽署,跟住你寫咗i see it
被告:有印象
控:佢話返警署再補錄拘捕程序,俾你睇再俾你簽名,你寫i see it
被告:有印象
控:同唔同意記事冊曾經起碼簽過兩次
被告:係
控:寫過兩次i see it
被告:係
控:同唔同意呢兩次簽名+寫上i see it係喺兩個場合
被告:正確
控:第一個場合喺巴士站
被告:正確
控:14278 話叫你簽名嘅
被告:係佢個夥計叫
控:呢個係你嘅講法
被告:係
控:冇任何警員叫你寫上i seet it
被告:無
控:第二次階段係喺警署,亦都冇要求你寫上 i see it
被告:係
控:你話過寫i see it之前有警員俾你睇,你話你睇咗一部份,明白一半
被告:我講緊係警署階段
控:係咪有俾你睇
被告:淨係一至2秒
控:第一次喺巴士站你喺記事冊簽名,有一至2秒睇
被告:係
控:有冇睇到寫乜?
被告:係我對住警察講嘅嘢 ,即個句telegram戶口係我嘅,blablabla
控:就住記事冊嗰提及你話個戶口係自己嘅啲貼文係你出嘅, 你寫i see it ,你係咪真係有講
被告:係
控:你係見到呢啲內容先簽名同寫上i see it?
被告:係
控:所以你確認呢個係正確嘅
被告:係
控:第二次你簽名同埋寫i see it. 即警署階段,警察寫完後俾你睇,你話淨係明一半?
被告:0927開始明一半
控:所以0916-0926 的文字. 你寫isee it 同埋簽署係意思有俾你睇過㗎嘛,
被告:係
控:你喺理解內容嘅?
被告:唔同意
控:點解睇完但係又唔清楚。
被告:因為啲字不公,要花好多時間先理解
控:即使唔係所有字你都理解同睇到,但係你仍然知道該段內容意思係14278拘捕你嘅程序,你有呢個認知?
被告:同意。
控:既然係咁,同唔同意你有相關認知,及簽署同寫上i see it係代表相關內容正確同係事實
被捕:唔係,佢叫我簽我咪簽名,我原先係想寫i see it敷衍,但係佢要我補返個簽名
控:冇叫你寫i see it ,淨係叫你簽名?
被告:係
控:i see it即係代表你有睇?
被告:係。
控:同埋代表你係同意嘅
被告:否定
控:如果冇睇,你可以寫i didnt see it
被告:會實i dont see it
控:所以你可以咁樣寫i dont see it
被告:係。
控:或者你可以寫disagree
被告:否定,因為事實證明事後我係咪都要簽名,意思上無分別
控:冇人要求任何嘢
被告:係
控:所以你可以寫 i do not see it /disagree/ not true
被告:否定,因為自己寫 i see it係代表拒絕簽名的態度
控:咁你可以選擇唔簽
被告:可以既咩?
控:你可以話a sir我唔簽
被告:我未必有呢個選擇
控:係你既認知
被告:確認
控:你兩次(記事冊)簽名係代表内容為正確
被告:否定
▶️有否宣布拘捕事宜
被告確認2022年3月8冇警員無聲稱作出拘捕。控:係咪意思包括巴士站(截停被告)及警署階段。被告:係
控:你話你係靠自己推定來認知被拘捕
被告:係
▶️ 有否宣佈拘捕之爭議+質疑被告清楚權利
控:你喺錄影會面清楚表達你知警察拉你係因為指控Telegram四則貼文並干犯控罪
報告:同意。
控:你同意你知道係因為14278有宣佈過拘捕,並且話你知涉嫌干犯嘅控罪
被告:否定
控:所以你錄影會面先會知道警察懷疑你啲乜嘢嘅行為
被告:否定
控:如果14278冇宣佈拘捕,你唔會知道警察懷疑你嘅四則貼文犯法
被告:你咁講咩意思
控:因為有宣佈拘捕講及其原因
被告:否定
控:錄影會面你有選擇自由去作答
被告:否定
控:你有運用呢個權利
被告:肯定
控:所以你唔知道有呢個權利,但係你有用呢個權利?
被告:可以咁講
控:你有權利去決定是否在警方展示文件上簽名
被告:否定
控:但你有用到呢個權利。
被告:確定。
控:你基於啲乜去用呢個權利?
被告:猜測。
控:唔係啵,你有問14278先至唔簽
被告:有印象
控:你撤回或者劃去咗你已經簽署嘅名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清楚知道警方所指控的四則涉案違法留言
你個:你意思係展示(該四則留言截圖)之前定後?
控:兩者都係
被告:之後先知
控:你意思係留言嘅截圖?
被告:確定。
控:我哋控方立場係喺巴士站階段由14278拘捕你的時候,你已經清楚知道。但係你而家意思係咪錄影會面時警方向你展示截圖後你先知道警察所懷疑自己干犯嘅事?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多次表示不會回答
被告:確定。
控:你亦都曾經喺會面中講及與你無關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認為與案無關嘅,你會話唔會回答
被告:確定。
控:即使你知道與指控有關嘅問題,例如打狗,你都選擇唔回答
even u kn yu 指控有關問題eg 打狗u choose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有問警察澄清一些方面及發問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上午進度] part 2
----------------------------
被告:確定。
控:你有要求飲水
被告:確認
控:錄影會面最初嘅時候警察指住壁報上的被捕人士權利。
被告:同意。
控:錄影會面前警察有俾你睇權利表格。
被告:同意。但冇解釋清楚。
控:所以你知道被拘捕有咩權利
被告:否定
控:你除咗有用不回答的權利外,亦都運用咗選擇不在展示的文件上簽署之權利
被告:同意。
控:在警展示文件時你有要求予以 副本
被告:我想向對方確認係咪有野比我
控:你係問佢攞法庭文件副本
被告:係佢話俾我,我再確認意思 ,唔係意思叫佢俾我
▶️以被告病情特點去推敲表達用意
控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用特定詞語及堅持特定講法,所以被告的答案便是其真確意思。被告確認自己有類似的堅持
▶️控指被告有運用被捕權利
被告否定控方所指會面中不是盲目附和警方要求。控指出錄影會面被告等待警員給水的時候,警察曾表示隔籬房處理緊拎水俾被告問被告介唔介意繼續,但被告表示要飲水先,此可顯示被告不是盲目跟從,並且有運用權利。被告回答只有某一部份可以,否認所謂某部份係基於自己的認為。控則指出但被告堅持不簽署文件,並指出冇人施壓要簽名,被告確認
▶️拒絕被告接觸律師要求之爭議
警在錄影會面開始時有指壁報板(上的被捕人士需知)並叫被告讀出,而其中有項是尋求法律協助。當時也有警問是否需要律師在場,但被告稱現階段不必要。控方問就住被告所指不只一次要求律師,但如果此為真實,被告理應可以在錄影會面中講自己已經要求過搵律師。被告不同意。
自己解釋如果對方問是否需要律師,但自己答有要求過,此對答不符合邏輯,加上自己已經要求過好多次認為結果不會有變。控方質疑只係被告所認為,被告回答自己習慣係咁。控方質疑被告可以在錄影會面中請需要律師,被告回答已經問過三次,自己性格係唔會比第四次。官方質疑錄影會面係錄低,既然俾機會被告被告都唔講。被告回答自己被阻撓四次,認為會被阻撓係合理期望,確認係自己性格咁樣諗。控方繼續再次質疑錄影會面會影住個喎。被告回答:但我都係對住警察講架嘛,房內都係警察。控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之前冇要求搵律師亦冇人反對該要求。被人否定
▶️控方立場
被告不同意2022年3.8被指自願將手機及密碼给予警14278,讓警14278查閱手機內容。以及不同意就予警方檢查電話內容時被指在巴士站至警署階段保持同意意向。
被告不同意以下:警員14278話無法庭手令下開電話,你話同意(開電話/有講過?),所以你係保持住同意警察睇你電話內容
控方指出在警署階段提及要密碼開機,被告冇講有警察搶自己電話及同意對方查閱內容,所以在錄影會面由頭至尾被告都係同意警察查閱電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在巴士站階段警員14278有宣佈拘捕同講原因,有警介。被告否定。控方續指警員14278宣佈拘捕同警介之後被告先講:個Telegram戶口係自己,啲貼文係自己出嘅…。被告不同意,確認自己意思係警察冇宣佈拘捕及警介。被告確認冇人迫自己講呢番話。
控方指出在警署階段被告願意做錄影會面冇人逼佢,並在會面當中自願自主回答警察問題。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有選擇性拒絕回答問題,被告同意,但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的答案是基於自主意願。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自己在巴士站至到保釋階段都冇人阻止接觸家人的講法。不同意在巴士站階段已經知道自己比警方懷疑違法,不同意控指黎警長冇講過只係調查。
就住被告昨天睇錄影會面藤本搵出不公平的地方,指某些對話字面不是該意思,控指係被告事後改變主意先咁講。被告不同意。亦不同意該些對答對自己不利,所以想反口。
🔸辯方覆問
辯問就住錄影會面被告曾選擇不在警方展示的文件上簽名,並表示無壓力的。續但早期有簽個d有感壓力嘛。被告回答壓力源自簽警方記事册時假定了錄影會面個d需要簽,確認此係自己所認為。辯方關關注和自身精神病有關係嘛,被告確認,並指會思想固執不變通
📌傳周兆章(音)醫生 - 事實證人
- 聯合醫院容凰書精神病科副顧問醫生
- 由2022至今 為被告主診醫生
見2份報告分別於23年5月及24年:
2022.5.24 為被告主診醫生,確認被告有(聽唔明精神病名),即難以從別人角度理解件事,理解社會規範有困。2024 4月有睇被告。
排板顯示2015 年11 月 - 2016 年7 月被告不斷求診。辯方問被告會否會在自己世界中,證人表示見面當中就冇呢個情況。另一報告顯示被告有可能不理會他人想法。
2024.9.5之報告證人確認有予被告藥物,m。辯方關注劑量屬於高/小。
證人表示2023年3月22日被告休息藥,但因為測試身體(如血氧)有改變後便減藥。該藥可穩定情緒,抗暴力自殺及衝動之功能。指藥物劑量高或少有好多因素影響,
2022.5.24報告內容包括予被告藥物之劑量,指需2022.7月覆診。當中有藥物為減低副作用,亦有藥物控制衝動暴力。2022.7.19亦有睇被告。證人確認每次見面約10分鐘。
就住被告抗抑鬱藥物,是因為情緒低落,工作家庭有問題,亦可以幫助重複性行為,雖然對方冇告知自己有重複性行為,但使用此藥是為了讓被告心情改善。2022.10.18 係第三次見報告,予之藥物上有和之前重複。
2023.3.23 有見被告,辯方問為何減藥,證人回答很多可能性,例如身體狀況,要抽血,及安全關注。
3.31 係第六次見被告6th
2023.4.17 第七次見被告
2023.5.29第八次見被告
被告有服食血清素,因為被告情緒低落並睡很多覺血清素
2023.8.7第九次見被告
2023.11.27第10次見被告
有持續比藥被告食
有時被告睇醫生會有社工陪同
2024.5.9 第一次見被告
辯方問證人被告有否certified殘疾人士登記卡(白卡),證人表示白卡呢個認知已經冇咗,用複診紙取替,並表示申請資格其實好寬鬆,白卡去康文署有折,都會有鼓勵病人去做運動的性質
證人確認有批核被告社會福利署的殘疾津貼。證人表示原先2022年5月被告不符合資格因為有全職工作,但後來合資格因為俾人炒咗加上心情有壓力,都希望佢多啲錢出多啲去。
辯方問證人係咪10月最近見過被告,證人回答有印象最近見過。證人確認轉介被告給周嘉惠 (音)-臨床心理學家
🔹無盤問
📌 傳麥啟樂(音)醫生 事實證人
- 私人執業精神科專科醫生
2022 4月8有睇被告。證人指被告有亞斯伯格症候群,診斷基於家人提及被告在台灣有睇精神科醫生,在香港醫管局也被確診, 2018年醫健通有診斷記錄。
關於被告的間歇性暴怒症( IEd ),證人解釋屬於精神病一種,會不期然有好多言語及肢體上辱罵別人,會影響社交,更甚有例子會涉法律後果。
根據診症及家人所講,證人懷疑被告之前已經有病。辯方問如果睇醫健通會否知道被告15至16年有冇食藥,回答唔知道。
證人指被告的狀況都一定要食藥,不能治瘉但可以改善。辯問如果唔食藥所指的影響是什麼,證人回答例如失業,人際家庭關係,行為誘發法律問題。
證人確認轉介被告往社會福利署時的病未好返, 4月8日見被告時有比藥,該藥能控制被告脾氣和激烈行為,即間歇暴怒症症狀,亦有幫助睡眠的藥物。證人確認有轉介去傷殘津貼及公立醫院,因為公立醫院對被告較經濟。確認被告於4.8-5.14中間有覆診。證人回答之前周醫生處方藥物較高劑量是因為調藥當中。證人4月13再睇被告,下一次係2022年4月27。證人表示有一次被告和父親一同前來診症,並有問自己關於本案的意見。辯方指出證人4月8號的報告提及被告不適合工作和返學, 27號的報告也有寫此情況。
🔹無盤問
📌傳葉健威 (音)醫生 - 精神科專科醫生
🔸辯方主問
2015月11月3日有睇被告,當時為新症。當時和學校黃主仼有一同面診。證人確認處理被告個案兩次,確認被告有(病名),辯方關注相關病自幾時開始有 。證人回答相信之前已經有,因為有問之前嘅診斷,知道被告有狹窄和重複的興趣。
證人確認見被告時懷疑對方有ADHD,但冇比相關藥物是因為要繼續評估,2015年12月30日是第二次見被告,一路都冇比藥。辯方問證人被告有沒有需要食藥,證人回答被告是轉介過來的,原因有情緒不穩情緒爆發。11月3日第一次見被告會觀察言語和非言語溝通的問題,並指被告表達能力弱,會用書寫語及以單向溝通方式。
主問未完,下午14:30續
下午部分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上午進度]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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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確定。
控:你有要求飲水
被告:確認
控:錄影會面最初嘅時候警察指住壁報上的被捕人士權利。
被告:同意。
控:錄影會面前警察有俾你睇權利表格。
被告:同意。但冇解釋清楚。
控:所以你知道被拘捕有咩權利
被告:否定
控:你除咗有用不回答的權利外,亦都運用咗選擇不在展示的文件上簽署之權利
被告:同意。
控:在警展示文件時你有要求予以 副本
被告:我想向對方確認係咪有野比我
控:你係問佢攞法庭文件副本
被告:係佢話俾我,我再確認意思 ,唔係意思叫佢俾我
▶️以被告病情特點去推敲表達用意
控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用特定詞語及堅持特定講法,所以被告的答案便是其真確意思。被告確認自己有類似的堅持
▶️控指被告有運用被捕權利
被告否定控方所指會面中不是盲目附和警方要求。控指出錄影會面被告等待警員給水的時候,警察曾表示隔籬房處理緊拎水俾被告問被告介唔介意繼續,但被告表示要飲水先,此可顯示被告不是盲目跟從,並且有運用權利。被告回答只有某一部份可以,否認所謂某部份係基於自己的認為。控則指出但被告堅持不簽署文件,並指出冇人施壓要簽名,被告確認
▶️拒絕被告接觸律師要求之爭議
警在錄影會面開始時有指壁報板(上的被捕人士需知)並叫被告讀出,而其中有項是尋求法律協助。當時也有警問是否需要律師在場,但被告稱現階段不必要。控方問就住被告所指不只一次要求律師,但如果此為真實,被告理應可以在錄影會面中講自己已經要求過搵律師。被告不同意。
自己解釋如果對方問是否需要律師,但自己答有要求過,此對答不符合邏輯,加上自己已經要求過好多次認為結果不會有變。控方質疑只係被告所認為,被告回答自己習慣係咁。控方質疑被告可以在錄影會面中請需要律師,被告回答已經問過三次,自己性格係唔會比第四次。官方質疑錄影會面係錄低,既然俾機會被告被告都唔講。被告回答自己被阻撓四次,認為會被阻撓係合理期望,確認係自己性格咁樣諗。控方繼續再次質疑錄影會面會影住個喎。被告回答:但我都係對住警察講架嘛,房內都係警察。控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之前冇要求搵律師亦冇人反對該要求。被人否定
▶️控方立場
被告不同意2022年3.8被指自願將手機及密碼给予警14278,讓警14278查閱手機內容。以及不同意就予警方檢查電話內容時被指在巴士站至警署階段保持同意意向。
被告不同意以下:警員14278話無法庭手令下開電話,你話同意(開電話/有講過?),所以你係保持住同意警察睇你電話內容
控方指出在警署階段提及要密碼開機,被告冇講有警察搶自己電話及同意對方查閱內容,所以在錄影會面由頭至尾被告都係同意警察查閱電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在巴士站階段警員14278有宣佈拘捕同講原因,有警介。被告否定。控方續指警員14278宣佈拘捕同警介之後被告先講:個Telegram戶口係自己,啲貼文係自己出嘅…。被告不同意,確認自己意思係警察冇宣佈拘捕及警介。被告確認冇人迫自己講呢番話。
控方指出在警署階段被告願意做錄影會面冇人逼佢,並在會面當中自願自主回答警察問題。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有選擇性拒絕回答問題,被告同意,但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的答案是基於自主意願。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自己在巴士站至到保釋階段都冇人阻止接觸家人的講法。不同意在巴士站階段已經知道自己比警方懷疑違法,不同意控指黎警長冇講過只係調查。
就住被告昨天睇錄影會面藤本搵出不公平的地方,指某些對話字面不是該意思,控指係被告事後改變主意先咁講。被告不同意。亦不同意該些對答對自己不利,所以想反口。
🔸辯方覆問
辯問就住錄影會面被告曾選擇不在警方展示的文件上簽名,並表示無壓力的。續但早期有簽個d有感壓力嘛。被告回答壓力源自簽警方記事册時假定了錄影會面個d需要簽,確認此係自己所認為。辯方關關注和自身精神病有關係嘛,被告確認,並指會思想固執不變通
📌傳周兆章(音)醫生 - 事實證人
- 聯合醫院容凰書精神病科副顧問醫生
- 由2022至今 為被告主診醫生
見2份報告分別於23年5月及24年:
2022.5.24 為被告主診醫生,確認被告有(聽唔明精神病名),即難以從別人角度理解件事,理解社會規範有困。2024 4月有睇被告。
排板顯示2015 年11 月 - 2016 年7 月被告不斷求診。辯方問被告會否會在自己世界中,證人表示見面當中就冇呢個情況。另一報告顯示被告有可能不理會他人想法。
2024.9.5之報告證人確認有予被告藥物,m。辯方關注劑量屬於高/小。
證人表示2023年3月22日被告休息藥,但因為測試身體(如血氧)有改變後便減藥。該藥可穩定情緒,抗暴力自殺及衝動之功能。指藥物劑量高或少有好多因素影響,
2022.5.24報告內容包括予被告藥物之劑量,指需2022.7月覆診。當中有藥物為減低副作用,亦有藥物控制衝動暴力。2022.7.19亦有睇被告。證人確認每次見面約10分鐘。
就住被告抗抑鬱藥物,是因為情緒低落,工作家庭有問題,亦可以幫助重複性行為,雖然對方冇告知自己有重複性行為,但使用此藥是為了讓被告心情改善。2022.10.18 係第三次見報告,予之藥物上有和之前重複。
2023.3.23 有見被告,辯方問為何減藥,證人回答很多可能性,例如身體狀況,要抽血,及安全關注。
3.31 係第六次見被告6th
2023.4.17 第七次見被告
2023.5.29第八次見被告
被告有服食血清素,因為被告情緒低落並睡很多覺血清素
2023.8.7第九次見被告
2023.11.27第10次見被告
有持續比藥被告食
有時被告睇醫生會有社工陪同
2024.5.9 第一次見被告
辯方問證人被告有否certified殘疾人士登記卡(白卡),證人表示白卡呢個認知已經冇咗,用複診紙取替,並表示申請資格其實好寬鬆,白卡去康文署有折,都會有鼓勵病人去做運動的性質
證人確認有批核被告社會福利署的殘疾津貼。證人表示原先2022年5月被告不符合資格因為有全職工作,但後來合資格因為俾人炒咗加上心情有壓力,都希望佢多啲錢出多啲去。
辯方問證人係咪10月最近見過被告,證人回答有印象最近見過。證人確認轉介被告給周嘉惠 (音)-臨床心理學家
🔹無盤問
📌 傳麥啟樂(音)醫生 事實證人
- 私人執業精神科專科醫生
2022 4月8有睇被告。證人指被告有亞斯伯格症候群,診斷基於家人提及被告在台灣有睇精神科醫生,在香港醫管局也被確診, 2018年醫健通有診斷記錄。
關於被告的間歇性暴怒症( IEd ),證人解釋屬於精神病一種,會不期然有好多言語及肢體上辱罵別人,會影響社交,更甚有例子會涉法律後果。
根據診症及家人所講,證人懷疑被告之前已經有病。辯方問如果睇醫健通會否知道被告15至16年有冇食藥,回答唔知道。
證人指被告的狀況都一定要食藥,不能治瘉但可以改善。辯問如果唔食藥所指的影響是什麼,證人回答例如失業,人際家庭關係,行為誘發法律問題。
證人確認轉介被告往社會福利署時的病未好返, 4月8日見被告時有比藥,該藥能控制被告脾氣和激烈行為,即間歇暴怒症症狀,亦有幫助睡眠的藥物。證人確認有轉介去傷殘津貼及公立醫院,因為公立醫院對被告較經濟。確認被告於4.8-5.14中間有覆診。證人回答之前周醫生處方藥物較高劑量是因為調藥當中。證人4月13再睇被告,下一次係2022年4月27。證人表示有一次被告和父親一同前來診症,並有問自己關於本案的意見。辯方指出證人4月8號的報告提及被告不適合工作和返學, 27號的報告也有寫此情況。
🔹無盤問
📌傳葉健威 (音)醫生 - 精神科專科醫生
🔸辯方主問
2015月11月3日有睇被告,當時為新症。當時和學校黃主仼有一同面診。證人確認處理被告個案兩次,確認被告有(病名),辯方關注相關病自幾時開始有 。證人回答相信之前已經有,因為有問之前嘅診斷,知道被告有狹窄和重複的興趣。
證人確認見被告時懷疑對方有ADHD,但冇比相關藥物是因為要繼續評估,2015年12月30日是第二次見被告,一路都冇比藥。辯方問證人被告有沒有需要食藥,證人回答被告是轉介過來的,原因有情緒不穩情緒爆發。11月3日第一次見被告會觀察言語和非言語溝通的問題,並指被告表達能力弱,會用書寫語及以單向溝通方式。
主問未完,下午14:30續
下午部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7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26]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馮,歐陽,邱,林,謝(21-41)🛑五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1] (#0929金鐘 暴動;馮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林,謝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何(33)🛑已還押逾11個月 #申請保釋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8/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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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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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馮,歐陽,邱,林,謝(21-41)🛑五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1] (#0929金鐘 暴動;馮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林,謝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何(33)🛑已還押逾11個月 #申請保釋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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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8/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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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8/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續傳被告母親
🔸辯方主問
▶️ 時序背景:
自小台灣確診自閉 >2012年返香港(無惡化冇繼續就醫) > 2015年於大學因爭執送院 > 2015-16 聯合醫院就醫 > 2016年尾拒絕再就醫 > 2022年3月被拘捕 > 2022年4月再次就醫至今 (即案發前有5年無就醫)
—————————
- 呈上文件確認被告9歲確診亞斯伯格症。被告後來9-10歲有食concerta藥物1個月。被告有告知聯合醫院有食此藥。2003年於台灣醫院曾作評估。
- 台灣階段:媽媽表示被告在台灣讀書時精神狀態不定時出現問題。說話有時會模仿、重複、克板、固定,對方要思考及確認後才能理解。2012回港,至現在情況持續。
- 媽媽指疫情牽動被告情緒好利害,指被告擔心家人+圍封致未能上班受罰等,致不停打轉感焦慮,會亂鬧。
- 指被告說話方式自小奇怪-越大越明顯顯。
- 證人指2015.9月被告在大學有爭執,老師要求叫白車送醫院。續指被告當時有告知聯合醫院自己以往病情,但對方持不信任態度,質疑adhd入唔到大學,亦無開藥。
- 後來被告2015-16年睇聯合醫生,2016.12.1便無再睇。
- 2016-案發無就醫。期間2017年有接受其他職業治療/心理方面,但無藥食。至2022年4月睇私家麥醫生,證人認為被告有需要去睇。麥醫生是首次診斷被告有間歇暴怒症。
- 案發前(2016-22)無睇醫生原因:證人指被告完成台灣高中課程後問主診醫生回港就學是否合適,對方確認。回港後被告平靜,無睇醫生,但相關病症情況持續,唯無變差,至2014入了大學後開始差
- 家中經濟情況普通。證人自被告小時候已全職照顧。被告入大學後認為需要繼續照顧,因被告情緒持續波動。去新環境會驚,回港要長時間適應。指被告搵工有大困難,亦是自己預期內之事。
- 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早上不知被告被截停至晚22:00後才知
- 每次都陪睇醫生,有藥食,改善好明顯。22年4月至今持續食藥,並複診(周兆章&周嘉偉 醫生)
🔹控方盤問
▶️關注2016年12月無再就醫原因
證人解釋被告唔相信當時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的醫生,並指對方唔相信被告ADHD讀到大學。確認被告有同當時醫生傾食藥事宜,自己認為被告要食。
(早前證供有提及更多其他原因)
▶️控指當時醫生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關注不繼續就醫原因
- 控方指醫生有提及可以提供其他非藥物支援,證人不同意,確認可以係唔記得。
- 控指醫生無話拒絕唔醫被告。證人指最後一次睇時,係對方親口講「我冇嘢可以幫到你哋」,並指該名為女醫生
- 控指冇相關紀錄。證人問會唔會係佢口頭講無記錄,並指有宣誓,係實話實說
- 控指其實如果想睇係可以繼續睇醫生。證人同意,表示有供覆診但對方令被告當下情緒好差
- 控追問有否勸被告繼續睇醫生。證人答有但當時被告認為對方唔信自己,消化唔到,唔明點解政府醫生可如此處理。
- 控質疑既然當時醫生表明可供其他非藥物支援,仍堅持不就醫的情況。證人答當時肯定無講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控追問心理負導呢,證人答無提及。
- 控質疑證人記錯因醫院有提到。證人問:唔通我地兩個都聽唔到?控指當時院方有提及可供心理治療等藥物以外協助,證人答唔記得
- 證人確認2016.12.1後無再睇醫生,17年有睇職業治療 - 非精神科治療。2022.4月先再睇精神科
▶️關注被告於 無再就醫至案發期間 精神狀態+質疑惡化為何不就醫(2016-2022期間)
2017 :證人答認為2017年被告大致平穩,但都有奇怪。控問有否曾過警戒線,答間唔中會。控問會否叫被告睇醫生,證人解釋情況不密,為可控範圍,無睇精神醫生無食藥,並指當時被告未上學。
2018 :情況差唔多
2019 :證人指被告工作中有衝突,確認係被告吿知自己。控關注二人爭執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次數多左因被告工作致情緒差
2020 :確認被告此時繼續有上班。控關注二人相處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嚴重左,因covid 及圍封,至工作等範疇上有不確定性因素,並致自言自語,混亂。
2021 :證人指被告持續有起伏
- 證人確認被告1819年工作後情緒不平穩。控問見轉差有無睇醫生。證人答大家都有此想法,但離開香港太耐,要搵方法,covid亦令好多事停擺。
- 控質疑證人思考左年幾要否就醫。證人答被告中途換上司,情況又出現,加上脾氣好快消失,致自己又想睇多陣,確認係有失控嘅情況,但係好快冇咗,所以難以判斷。
- 同意如果此階段超出可控範圍會帶佢睇醫生,續指被告公時很長。控方質疑有病都唔睇。證人表示自己未完全對症狀熟悉承認自己有忽略。控方質疑證人表示自己是全職照顧者。證人回答被告的自閉症會隨着年紀而有症狀改變,長大後的荷爾蒙也是其中一個因素。控方總括證人呢個階段冇帶被告睇醫生。
▶️媽媽對被告案發當日情緒的認知
控問回港後被告返工返學是否能獨自一人,證人回答如果被告情緒差會陪同被告,同意2022年3月8日(案發)冇陪同被告上班。控方向證人再次確認是否被告心情差會陪伴他上班或上學。證人確認。
▶️質疑案發後搵醫生的目的
- 控方問麥醫生是如何搵到的。證人回答唔計公立要排好耐,見到中電大廈有好多專科睇所以喺嗰度揀,加上朋友有推介嗰度+嗰度平啲。
- 確認搵麥醫生時清楚被告有案在身,否認目的係想對方就案件提供意見,澄清係想食藥。
🔸辯方覆問
向證人確認時序為:2015.9月因學校衝突去見聯合醫院醫生,後續2015-16 年於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續就診。
📌傳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法官提出有證人- 如言語治療師,就被告於錄影會面的用字(eg.狗)作解釋,質疑其專家報告包含此類意見是否合適,會否涉及開脫。控方同意,指專家解說超越範籌,原本打算在盤問/陳詞提出。
- 小休討論 -
控指dr wong 精神科專家報告及鄧先生言語治療師報告內均有超越範疇的意見,在特別/一般事項均反對採納,指辯方可選擇在陳詞才提出。
辯方反對,指現時特別事項不是採納整份報告+被反對採納的報告內容無超越專家範疇,部分更為事實陳述。認為控方可在陳詞才反對。如現時一刀切,問都唔俾問,情況不理想。
官指不可待一般事項階段才處理+要一併整體計,不能如辯所指只採納部分報告內容。
-未能達成共識,未開始傳召證人 -
📌14:30 續,需要報料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8/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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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續傳被告母親
🔸辯方主問
▶️ 時序背景:
自小台灣確診自閉 >2012年返香港(無惡化冇繼續就醫) > 2015年於大學因爭執送院 > 2015-16 聯合醫院就醫 > 2016年尾拒絕再就醫 > 2022年3月被拘捕 > 2022年4月再次就醫至今 (即案發前有5年無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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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上文件確認被告9歲確診亞斯伯格症。被告後來9-10歲有食concerta藥物1個月。被告有告知聯合醫院有食此藥。2003年於台灣醫院曾作評估。
- 台灣階段:媽媽表示被告在台灣讀書時精神狀態不定時出現問題。說話有時會模仿、重複、克板、固定,對方要思考及確認後才能理解。2012回港,至現在情況持續。
- 媽媽指疫情牽動被告情緒好利害,指被告擔心家人+圍封致未能上班受罰等,致不停打轉感焦慮,會亂鬧。
- 指被告說話方式自小奇怪-越大越明顯顯。
- 證人指2015.9月被告在大學有爭執,老師要求叫白車送醫院。續指被告當時有告知聯合醫院自己以往病情,但對方持不信任態度,質疑adhd入唔到大學,亦無開藥。
- 後來被告2015-16年睇聯合醫生,2016.12.1便無再睇。
- 2016-案發無就醫。期間2017年有接受其他職業治療/心理方面,但無藥食。至2022年4月睇私家麥醫生,證人認為被告有需要去睇。麥醫生是首次診斷被告有間歇暴怒症。
- 案發前(2016-22)無睇醫生原因:證人指被告完成台灣高中課程後問主診醫生回港就學是否合適,對方確認。回港後被告平靜,無睇醫生,但相關病症情況持續,唯無變差,至2014入了大學後開始差
- 家中經濟情況普通。證人自被告小時候已全職照顧。被告入大學後認為需要繼續照顧,因被告情緒持續波動。去新環境會驚,回港要長時間適應。指被告搵工有大困難,亦是自己預期內之事。
- 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早上不知被告被截停至晚22:00後才知
- 每次都陪睇醫生,有藥食,改善好明顯。22年4月至今持續食藥,並複診(周兆章&周嘉偉 醫生)
🔹控方盤問
▶️關注2016年12月無再就醫原因
證人解釋被告唔相信當時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的醫生,並指對方唔相信被告ADHD讀到大學。確認被告有同當時醫生傾食藥事宜,自己認為被告要食。
(早前證供有提及更多其他原因)
▶️控指當時醫生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關注不繼續就醫原因
- 控方指醫生有提及可以提供其他非藥物支援,證人不同意,確認可以係唔記得。
- 控指醫生無話拒絕唔醫被告。證人指最後一次睇時,係對方親口講「我冇嘢可以幫到你哋」,並指該名為女醫生
- 控指冇相關紀錄。證人問會唔會係佢口頭講無記錄,並指有宣誓,係實話實說
- 控指其實如果想睇係可以繼續睇醫生。證人同意,表示有供覆診但對方令被告當下情緒好差
- 控追問有否勸被告繼續睇醫生。證人答有但當時被告認為對方唔信自己,消化唔到,唔明點解政府醫生可如此處理。
- 控質疑既然當時醫生表明可供其他非藥物支援,仍堅持不就醫的情況。證人答當時肯定無講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控追問心理負導呢,證人答無提及。
- 控質疑證人記錯因醫院有提到。證人問:唔通我地兩個都聽唔到?控指當時院方有提及可供心理治療等藥物以外協助,證人答唔記得
- 證人確認2016.12.1後無再睇醫生,17年有睇職業治療 - 非精神科治療。2022.4月先再睇精神科
▶️關注被告於 無再就醫至案發期間 精神狀態+質疑惡化為何不就醫(2016-2022期間)
2017 :證人答認為2017年被告大致平穩,但都有奇怪。控問有否曾過警戒線,答間唔中會。控問會否叫被告睇醫生,證人解釋情況不密,為可控範圍,無睇精神醫生無食藥,並指當時被告未上學。
2018 :情況差唔多
2019 :證人指被告工作中有衝突,確認係被告吿知自己。控關注二人爭執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次數多左因被告工作致情緒差
2020 :確認被告此時繼續有上班。控關注二人相處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嚴重左,因covid 及圍封,至工作等範疇上有不確定性因素,並致自言自語,混亂。
2021 :證人指被告持續有起伏
- 證人確認被告1819年工作後情緒不平穩。控問見轉差有無睇醫生。證人答大家都有此想法,但離開香港太耐,要搵方法,covid亦令好多事停擺。
- 控質疑證人思考左年幾要否就醫。證人答被告中途換上司,情況又出現,加上脾氣好快消失,致自己又想睇多陣,確認係有失控嘅情況,但係好快冇咗,所以難以判斷。
- 同意如果此階段超出可控範圍會帶佢睇醫生,續指被告公時很長。控方質疑有病都唔睇。證人表示自己未完全對症狀熟悉承認自己有忽略。控方質疑證人表示自己是全職照顧者。證人回答被告的自閉症會隨着年紀而有症狀改變,長大後的荷爾蒙也是其中一個因素。控方總括證人呢個階段冇帶被告睇醫生。
▶️媽媽對被告案發當日情緒的認知
控問回港後被告返工返學是否能獨自一人,證人回答如果被告情緒差會陪同被告,同意2022年3月8日(案發)冇陪同被告上班。控方向證人再次確認是否被告心情差會陪伴他上班或上學。證人確認。
▶️質疑案發後搵醫生的目的
- 控方問麥醫生是如何搵到的。證人回答唔計公立要排好耐,見到中電大廈有好多專科睇所以喺嗰度揀,加上朋友有推介嗰度+嗰度平啲。
- 確認搵麥醫生時清楚被告有案在身,否認目的係想對方就案件提供意見,澄清係想食藥。
🔸辯方覆問
向證人確認時序為:2015.9月因學校衝突去見聯合醫院醫生,後續2015-16 年於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續就診。
📌傳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法官提出有證人- 如言語治療師,就被告於錄影會面的用字(eg.狗)作解釋,質疑其專家報告包含此類意見是否合適,會否涉及開脫。控方同意,指專家解說超越範籌,原本打算在盤問/陳詞提出。
- 小休討論 -
控指dr wong 精神科專家報告及鄧先生言語治療師報告內均有超越範疇的意見,在特別/一般事項均反對採納,指辯方可選擇在陳詞才提出。
辯方反對,指現時特別事項不是採納整份報告+被反對採納的報告內容無超越專家範疇,部分更為事實陳述。認為控方可在陳詞才反對。如現時一刀切,問都唔俾問,情況不理想。
官指不可待一般事項階段才處理+要一併整體計,不能如辯所指只採納部分報告內容。
-未能達成共識,未開始傳召證人 -
📌14:30 續,需要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8/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專家報告爭議:
官就上午提出專家報告解說有否超越範籌之問題讀出決定 - 把專家報告部分内容剔除,適用於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
📌傳 PW10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辯方主問
曾以專家身份出庭作證,專家身份未被挑戰,證供部分被採納。證人表示在發展障礙有相當經驗,即小朋友在ADHD、自閉、智能障礙下的發展。
▶️證人的專家報告:
會面模式:獨立處理,有見被告及其父母。分別於2024.4.24 及2024.9.17做。主要用開放式發問,除非被告不明白才澄清。
🧷被告背景:
- 因父親工作關係及其自閉症醫療需要,6-7歲往台灣就學。
- 2012回港讀政治及公共行政,2015讀社會學。曾做文職及freelance 。2022年.9失業一年。
- 無刑事紀錄,無參與仼何政黨
🧷傷殘津貼
- 2023.8.4家庭申請綜援,社福署指被告殘疾類別屬亞士保加症。
- 2022.11.4評定乎合傷殘津貼,不屬高額,批6個月
- 2023.3.8評定一般傷殘津貼 12個月
- 2024.2.29 評定百分百喪失工作能力1-2年
- 2022開始有殘疾人士登記證:類別包括精神病及自閉症
🧷醫療及精神病史:
- 父母從小察覺被告發展異想
- 言語發展遲緩
- 幼稚園會對老師表示憤怒
- 2000.8月接受早期訓練
- 小學有問題行為,媽媽知在台灣有相關良好的照顧後帶去台灣。在台灣被欺凌
- 有脾氣爆炸
- 台灣確診自閉症譜系障礙
- 台灣診斷被告之精神病起源自幼兒階段,有亞士保加症
- 2016年醫療報告:語言及行為智商顯示難理解他人,有自己解讀方式,有差的心智理論。證人表示除了不同意被告被診斷有精神病外,自己的評核與台灣評估一致。
- 因學校爭執被送往醫院,2015-16 有醫生跟進,有覆診
- 葉健威醫生報告:2015.11.3聯合醫院有臨時診斷被告有亞士保加症。被告十歲有食concerta
- 證人指被告早前曾提及有一藥物似冰毒,不欲服藥。解釋concerta 屬同類興奮劑,為中輸神經藥物
- 根據2023.5.29周兆章醫生報:2015.11.3-16 年7 月27 被告不停複診,因為憤怒和大聲罵粗口
- 臨床心理學家於2016年6月和九月進行評估,評定有自閉症,但冇衝動和專注力不足的問題
- 根據2013年11月台灣的醫療報告:被告2011年有刻板行為,享受講4字詞語
- 聯合醫院醫療報告(15年? ):被告承認不斷在不合適場合講自己喜好題目,感言語不被明白,知自己用不常見的詞語,對火車同語言,如希伯來文及中文古文有興趣
- 2015年(10/11月?)門診顯示被告詞彙過分表面
- 2015 -16 年多日無處方精神科藥物
- 臨床心理學家報告2016.4.14 顯示被告言語不暢順,講一d表面意思,2016年6月及9月的報告有相同觀察
- 2023.5.23 周嘉偉醫生報告指被告第一次接觸精神科服務是2015年,會面隨後要轉去心理科,因懷疑有亞視保加症
- 16年4月至九月被告前往接受臨床輔導,診斷有亞視保加症
- 2016.12.1無再覆診,但有繼續更進,證人表示查閱醫健通後發現被告至2016年7月27日開始至到2022年5月24日期間冇再就精神科複診,原本2016年10月19日有預約複診,但被告冇出席
-接近六年無睇精神科
- 被告曾提及會情緒核爆,想減低頻繁次數
- 整體印象被告有亞視保加症,社交技巧有缺損,換位思考弱,想法固執,對相反意見會有情緒上反應
- 根據報告記錄2017年顯示被告社交健立關係自小有困擾,喜歡以不清晰口吻表達,自視為聰明,可滿足表達意思,及避免和他人衝突
- 16-22年冇睇精神科。2022年4月6日麥醫生會診被告三次。醫生表示被告有間歇暴怒症及亞視保加症。
- 證人於2024.4.27首次睇被告,同意麥醫生的診斷。
- 辯方關注被告何時有間歇暴怒症,證人回覆就徵狀可追溯至2015,被告曾提及一個禮拜有三次情緒爆炸,曾令物件變形,被告更提出情況至少五年前甚至更早已發生,即2019年或更早
- 2015-16 容鳳書精神科對被告的亞視保加症沒有主動介入治療,被告會診三次後個案關了。
- 指出被告和他父親有見自己,被告有亞視保加症及間歇暴怒症,間歇暴怒症需要食藥否則會有災難性效果,被告同意未來會依從治療及複診,被告被處方藥物,後來因為經濟問題被轉介往公立醫院醫
- 根據2023.5.29 聯合醫院周兆章報告,被告溝通有缺損,理解社交提示不足,被安排去見臨床心理學家
- 現在被告往周兆章複診次數為每半年一次,臨床心理學家複診則是2-4個月一次
- 2017年被告有往職業治療
-醫健通見被告在容鳳書精神科獲處方情緒穩定劑,及後有調節藥物,最後的處方為情緒穩定劑及抗精神病藥物,並於2024年5月9日處方被告
- 被告有受藥物副作用影響,有手震耳鳴,專注力差等副作用
- 2022年(?)(聽唔到幾多月)停止服藥,因為工作被欺凌,被告認為因為藥物令工作表現欠佳。直至失業後便重新食藥
- 母親為主要照顧者,指出被告經常自言自語講粗口,發明新粗口,會有重複動作,脾氣突然爆發但快舒緩,對被告言語嚴重性忽略,無精神病家族史
- 主問未完 -
📌案件管理:
就住特別階段(自願性及呈堂性等爭議)傳辯方證人,辯方律師表示正式做法而言,現時特別事項的證供不能應用於一般事項(犯罪意圖等),所以有機會在一般事項階段重新召回特別事項作過供的證人,表示如果控方不反對可以不需要再重召該些證人。
官指無呢方面認知,留待控方決定,控方話決定權不在佢。控指不會要求召該些證人,概念上決定權不在佢。
法官質疑特別事項中的證人證供在一般事項階段的價值,表示一般事項要講犯罪意圖。辯方表示希望醫生證人能夠在一般事項再次出庭作供講及被告在案發有否受自閉症及間歇暴怒症影響,引申被告的行動與否會否影響其意圖。辯方表示最保障的方法是重新召回於特別事項階段作供的證人在及後(如果有)的一般事項階段重新作供,認為此是正統做法。
法官表示此部份傳證人的決定權在於辯方,明天待結束特別事項的最後兩名專家證人後便完庭。由於特別事項中很多地方需要處理,例如呈堂性,自願性和公平性,官要求控辯雙方在星期五早上就特別事項提交書面陳詞,當日下午會開庭並視乎情況就特別事項裁決。法庭表示案件可能未能如期完成,因為控方將會有一宗高院案件要處理。
📌18:13完,明09:15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8/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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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專家報告爭議:
官就上午提出專家報告解說有否超越範籌之問題讀出決定 - 把專家報告部分内容剔除,適用於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
📌傳 PW10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辯方主問
曾以專家身份出庭作證,專家身份未被挑戰,證供部分被採納。證人表示在發展障礙有相當經驗,即小朋友在ADHD、自閉、智能障礙下的發展。
▶️證人的專家報告:
會面模式:獨立處理,有見被告及其父母。分別於2024.4.24 及2024.9.17做。主要用開放式發問,除非被告不明白才澄清。
🧷被告背景:
- 因父親工作關係及其自閉症醫療需要,6-7歲往台灣就學。
- 2012回港讀政治及公共行政,2015讀社會學。曾做文職及freelance 。2022年.9失業一年。
- 無刑事紀錄,無參與仼何政黨
🧷傷殘津貼
- 2023.8.4家庭申請綜援,社福署指被告殘疾類別屬亞士保加症。
- 2022.11.4評定乎合傷殘津貼,不屬高額,批6個月
- 2023.3.8評定一般傷殘津貼 12個月
- 2024.2.29 評定百分百喪失工作能力1-2年
- 2022開始有殘疾人士登記證:類別包括精神病及自閉症
🧷醫療及精神病史:
- 父母從小察覺被告發展異想
- 言語發展遲緩
- 幼稚園會對老師表示憤怒
- 2000.8月接受早期訓練
- 小學有問題行為,媽媽知在台灣有相關良好的照顧後帶去台灣。在台灣被欺凌
- 有脾氣爆炸
- 台灣確診自閉症譜系障礙
- 台灣診斷被告之精神病起源自幼兒階段,有亞士保加症
- 2016年醫療報告:語言及行為智商顯示難理解他人,有自己解讀方式,有差的心智理論。證人表示除了不同意被告被診斷有精神病外,自己的評核與台灣評估一致。
- 因學校爭執被送往醫院,2015-16 有醫生跟進,有覆診
- 葉健威醫生報告:2015.11.3聯合醫院有臨時診斷被告有亞士保加症。被告十歲有食concerta
- 證人指被告早前曾提及有一藥物似冰毒,不欲服藥。解釋concerta 屬同類興奮劑,為中輸神經藥物
- 根據2023.5.29周兆章醫生報:2015.11.3-16 年7 月27 被告不停複診,因為憤怒和大聲罵粗口
- 臨床心理學家於2016年6月和九月進行評估,評定有自閉症,但冇衝動和專注力不足的問題
- 根據2013年11月台灣的醫療報告:被告2011年有刻板行為,享受講4字詞語
- 聯合醫院醫療報告(15年? ):被告承認不斷在不合適場合講自己喜好題目,感言語不被明白,知自己用不常見的詞語,對火車同語言,如希伯來文及中文古文有興趣
- 2015年(10/11月?)門診顯示被告詞彙過分表面
- 2015 -16 年多日無處方精神科藥物
- 臨床心理學家報告2016.4.14 顯示被告言語不暢順,講一d表面意思,2016年6月及9月的報告有相同觀察
- 2023.5.23 周嘉偉醫生報告指被告第一次接觸精神科服務是2015年,會面隨後要轉去心理科,因懷疑有亞視保加症
- 16年4月至九月被告前往接受臨床輔導,診斷有亞視保加症
- 2016.12.1無再覆診,但有繼續更進,證人表示查閱醫健通後發現被告至2016年7月27日開始至到2022年5月24日期間冇再就精神科複診,原本2016年10月19日有預約複診,但被告冇出席
-接近六年無睇精神科
- 被告曾提及會情緒核爆,想減低頻繁次數
- 整體印象被告有亞視保加症,社交技巧有缺損,換位思考弱,想法固執,對相反意見會有情緒上反應
- 根據報告記錄2017年顯示被告社交健立關係自小有困擾,喜歡以不清晰口吻表達,自視為聰明,可滿足表達意思,及避免和他人衝突
- 16-22年冇睇精神科。2022年4月6日麥醫生會診被告三次。醫生表示被告有間歇暴怒症及亞視保加症。
- 證人於2024.4.27首次睇被告,同意麥醫生的診斷。
- 辯方關注被告何時有間歇暴怒症,證人回覆就徵狀可追溯至2015,被告曾提及一個禮拜有三次情緒爆炸,曾令物件變形,被告更提出情況至少五年前甚至更早已發生,即2019年或更早
- 2015-16 容鳳書精神科對被告的亞視保加症沒有主動介入治療,被告會診三次後個案關了。
- 指出被告和他父親有見自己,被告有亞視保加症及間歇暴怒症,間歇暴怒症需要食藥否則會有災難性效果,被告同意未來會依從治療及複診,被告被處方藥物,後來因為經濟問題被轉介往公立醫院醫
- 根據2023.5.29 聯合醫院周兆章報告,被告溝通有缺損,理解社交提示不足,被安排去見臨床心理學家
- 現在被告往周兆章複診次數為每半年一次,臨床心理學家複診則是2-4個月一次
- 2017年被告有往職業治療
-醫健通見被告在容鳳書精神科獲處方情緒穩定劑,及後有調節藥物,最後的處方為情緒穩定劑及抗精神病藥物,並於2024年5月9日處方被告
- 被告有受藥物副作用影響,有手震耳鳴,專注力差等副作用
- 2022年(?)(聽唔到幾多月)停止服藥,因為工作被欺凌,被告認為因為藥物令工作表現欠佳。直至失業後便重新食藥
- 母親為主要照顧者,指出被告經常自言自語講粗口,發明新粗口,會有重複動作,脾氣突然爆發但快舒緩,對被告言語嚴重性忽略,無精神病家族史
- 主問未完 -
📌案件管理:
就住特別階段(自願性及呈堂性等爭議)傳辯方證人,辯方律師表示正式做法而言,現時特別事項的證供不能應用於一般事項(犯罪意圖等),所以有機會在一般事項階段重新召回特別事項作過供的證人,表示如果控方不反對可以不需要再重召該些證人。
官指無呢方面認知,留待控方決定,控方話決定權不在佢。控指不會要求召該些證人,概念上決定權不在佢。
法官質疑特別事項中的證人證供在一般事項階段的價值,表示一般事項要講犯罪意圖。辯方表示希望醫生證人能夠在一般事項再次出庭作供講及被告在案發有否受自閉症及間歇暴怒症影響,引申被告的行動與否會否影響其意圖。辯方表示最保障的方法是重新召回於特別事項階段作供的證人在及後(如果有)的一般事項階段重新作供,認為此是正統做法。
法官表示此部份傳證人的決定權在於辯方,明天待結束特別事項的最後兩名專家證人後便完庭。由於特別事項中很多地方需要處理,例如呈堂性,自願性和公平性,官要求控辯雙方在星期五早上就特別事項提交書面陳詞,當日下午會開庭並視乎情況就特別事項裁決。法庭表示案件可能未能如期完成,因為控方將會有一宗高院案件要處理。
📌18:13完,明09:15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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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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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湯(20)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9/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郭兆恒 與 👥梁,龔(24,51)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傳票 (申請許可將證人陳述書存檔 / 送達) (#0714沙田 暴動;梁,龔在本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造成損失,故郭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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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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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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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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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湯(20)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9/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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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郭兆恒 與 👥梁,龔(24,51)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傳票 (申請許可將證人陳述書存檔 / 送達) (#0714沙田 暴動;梁,龔在本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造成損失,故郭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9/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傳 PW10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續辯方主問
▶️證人之專家報告:
🧷報告內容是否適用於早期
(報告:2024年 & 案發2022年)
- 被告無自殘想法/精神病病症
- 2024.5.1 被告去了評估自閉症成人智商,得分46/50,越高分為越顯著自閉症譜系障礙。分數分布:
社交10/10 + 專注力轉移10/10
細節專8/10 + 溝通技巧8/10 + 想像力10/10
- 此評估事隔案發2年,辯方關注評估能適用於多久前。證人答此病可有新症狀,但變化不會太大,目前無根治方法,所以可適用於早前階段。
辯方另指早前證供可見被告自小確診 + 15-16年聯合醫院 及2022年4月麥醫生同指被告有此病。
- 官指認知中有些自閉人士係完全溝通不能,但被告此情況(能對答)已接近滿分,那再嚴重d點評分。證人答此評估為臨床,病歷一併睇,而自閉症人士常見有其他病,如智商問題,亦可在此評估得到高分。而被告情況有專注力不足+ adhd徵狀,有機會影響(拉高)此評估分數。
🧷傷殘人士登記證(俗稱白卡)事宜
(不等於傷殘津貼)
- 問為何被告白卡效期為永久,答如未能短期治癒便會。確認被告2015年- 2022.8也符合白卡條件。
- 證人不同意早前周兆章醫生話白卡發放標準好鬆手,確認白卡包肢體傷殘如視力。
🧷被告的自閉症於2015-16年無食藥之影響
證人指15-16年當時醫生有同被告傾藥物方案,唯共識不食藥。現時無藥物可根絕單純自閉症。至到2022.4月被告睇麥醫生先食藥。
辯方關注食藥與否之幫助,證人指各報告見食藥後症狀有影響,可見有幫助
🧷專注力不足+ 過度活躍+衝動 之評估
- 於2024.5.1之評估得分(分數越高越嚴重)
專注力不足:31/36
過度活躍衝動:31/36
🧷被告有能力答辯及審訊
- 被告明白控罪意思,認罪與否之不同,證據對自己的權益,保持靜默及作證供之權利。審訊中有心智能力作決,能予指示律師,有心智能力明程序
🧷錄影會面(VRI)
證人睇完vri後再問被告後得出:
- VRI有警員驚介,被告話佢明白
- 被告表現合作
- VRI第一倍分被告應警員要求簽文件,但小休後無簽,被告指突然意會到可以唔簽
- 語調控制差,不自然,快速大聲
- 被告承認戶口係自己同埋訊息係自己出
- 被問字面解釋時,被告話冇嘢講,但係等二d時間又會提番一d 意思
- 被告用字使用奇怪
- 被告話係一時衝動post
證人同意辯方盤問14278 講及對被告在vri的奇怪語調用字等觀察,唯當時14278不同意辯方。
🧷證人診斷
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
有專注力及ADHD癥狀
無智商問題
- 確認此評估係食左兩年藥(2022睇麥醫生)後才做。證人確認藥物有幫助 ,確認有相關癥狀不能排除有病
被告小學二年被診自閉症譜系障礙 中的- 亞士保加症。雖間歇性暴怒症在2022被診斷,但是其症狀可追溯至2015年。而自閉症譜系障礙好大機會自出生已有。
🧷涉案期間+錄影會面 有否受病情影響
- 基於過往醫療紀錄及自己的診斷,被告有好高可能性在據稱罪行及錄影會面中受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下發生。以及伴隨有專注力不足及ADHD癥狀。
- 病情下的癥狀會有語言上功擊,每月三次上會行為爆發 - 無預謀及基於衝動,不屬為得到物質回報。
- 被告自小有有專注力不足及ADHD癥狀
- 就住案發後才被確診有間歇性暴怒症,證人表示可以根據醫療紀錄追溯至2015年已出現相關症狀
- 間歇性暴怒症在未被診斷之前能夠預期沒有藥物協助下,精神狀態處理會差
- 自閉症譜系障礙下被告溝通有顯注困難,無給予清晰訊息,日常可導致誤解。如錄影裏面中被告不停話無野講係重復性,似自閉症癥狀。官指被告選擇無野講係權利。
- 證人亦指出錄影會面中第一部份被告很配合一併簽名。但之後突然唔簽署任何文件,可見行為偏向機械式,質疑其決定有否思考過
- 同意如果有成人陪同會面是更加好及需要的,最好是能理解被告溝通方法的人
🧷截停行動如何影響被告精神狀態
- 被告有複診,食藥及父母照顧,冇其他不法行為,除非日常習慣突然轉變,便會令情緒爆發
- 辯方問及2022年3月8日截停行動算是對被告日常生活情況有變嗎,證人確認,並解釋病人既定咗嘅日程係咁就係咁
- 就住有爭議指有工作能力和精神病的抵觸。證人解釋被告係返兼職而且簡單及機械性,與其精神狀況遇上突發會爆 不同,續指正常人遇見截停行動都會有壓力更何況是被告。
🧷被告在警署不斷要求打電話與其精神狀態的關聯
- 就住被告被拒絕致電家人後仍然不斷要求是屬於自閉症譜系障礙的病徵
- 因為自閉症譜系障礙病人有很強偏執性,要跟隨所有嘢
- 病者工作是日常的Routine,會認為唔可以有任何偏差(當日被告等巴士上班,在警署要求警員打俾上司。)
🧷被告病情支援+庭上觀察被告
- 被告只睇精神科不足夠,臨床心理學家,心理學家,社工,言語治療師的好重要
- 證人指出被告在庭上的狀態笑笑口,用手指住空氣,自言自語都是奇怪的行為
————————-
▶️證人總括被告有自閉譜系障礙以及間歇暴怒症,亦有專注力不足及ADHD症狀,在聯合醫院有被處方藥物。
案發當日很大機會在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下發生,雖然間歇暴怒症是在案發(2022)後才被確診,但其相關症狀能夠追溯至2015年。加上其間歇暴怒症是在案發後才被確診食藥接受治療的,可見未食藥之前情況會更嚴重,而自閉症是不能治瘉的需要長時間follow。
▶️第二份報告
詳情後補,未完
📌14:30續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9/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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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傳 PW10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續辯方主問
▶️證人之專家報告:
🧷報告內容是否適用於早期
(報告:2024年 & 案發2022年)
- 被告無自殘想法/精神病病症
- 2024.5.1 被告去了評估自閉症成人智商,得分46/50,越高分為越顯著自閉症譜系障礙。分數分布:
社交10/10 + 專注力轉移10/10
細節專8/10 + 溝通技巧8/10 + 想像力10/10
- 此評估事隔案發2年,辯方關注評估能適用於多久前。證人答此病可有新症狀,但變化不會太大,目前無根治方法,所以可適用於早前階段。
辯方另指早前證供可見被告自小確診 + 15-16年聯合醫院 及2022年4月麥醫生同指被告有此病。
- 官指認知中有些自閉人士係完全溝通不能,但被告此情況(能對答)已接近滿分,那再嚴重d點評分。證人答此評估為臨床,病歷一併睇,而自閉症人士常見有其他病,如智商問題,亦可在此評估得到高分。而被告情況有專注力不足+ adhd徵狀,有機會影響(拉高)此評估分數。
🧷傷殘人士登記證(俗稱白卡)事宜
(不等於傷殘津貼)
- 問為何被告白卡效期為永久,答如未能短期治癒便會。確認被告2015年- 2022.8也符合白卡條件。
- 證人不同意早前周兆章醫生話白卡發放標準好鬆手,確認白卡包肢體傷殘如視力。
🧷被告的自閉症於2015-16年無食藥之影響
證人指15-16年當時醫生有同被告傾藥物方案,唯共識不食藥。現時無藥物可根絕單純自閉症。至到2022.4月被告睇麥醫生先食藥。
辯方關注食藥與否之幫助,證人指各報告見食藥後症狀有影響,可見有幫助
🧷專注力不足+ 過度活躍+衝動 之評估
- 於2024.5.1之評估得分(分數越高越嚴重)
專注力不足:31/36
過度活躍衝動:31/36
🧷被告有能力答辯及審訊
- 被告明白控罪意思,認罪與否之不同,證據對自己的權益,保持靜默及作證供之權利。審訊中有心智能力作決,能予指示律師,有心智能力明程序
🧷錄影會面(VRI)
證人睇完vri後再問被告後得出:
- VRI有警員驚介,被告話佢明白
- 被告表現合作
- VRI第一倍分被告應警員要求簽文件,但小休後無簽,被告指突然意會到可以唔簽
- 語調控制差,不自然,快速大聲
- 被告承認戶口係自己同埋訊息係自己出
- 被問字面解釋時,被告話冇嘢講,但係等二d時間又會提番一d 意思
- 被告用字使用奇怪
- 被告話係一時衝動post
證人同意辯方盤問14278 講及對被告在vri的奇怪語調用字等觀察,唯當時14278不同意辯方。
🧷證人診斷
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
有專注力及ADHD癥狀
無智商問題
- 確認此評估係食左兩年藥(2022睇麥醫生)後才做。證人確認藥物有幫助 ,確認有相關癥狀不能排除有病
被告小學二年被診自閉症譜系障礙 中的- 亞士保加症。雖間歇性暴怒症在2022被診斷,但是其症狀可追溯至2015年。而自閉症譜系障礙好大機會自出生已有。
🧷涉案期間+錄影會面 有否受病情影響
- 基於過往醫療紀錄及自己的診斷,被告有好高可能性在據稱罪行及錄影會面中受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下發生。以及伴隨有專注力不足及ADHD癥狀。
- 病情下的癥狀會有語言上功擊,每月三次上會行為爆發 - 無預謀及基於衝動,不屬為得到物質回報。
- 被告自小有有專注力不足及ADHD癥狀
- 就住案發後才被確診有間歇性暴怒症,證人表示可以根據醫療紀錄追溯至2015年已出現相關症狀
- 間歇性暴怒症在未被診斷之前能夠預期沒有藥物協助下,精神狀態處理會差
- 自閉症譜系障礙下被告溝通有顯注困難,無給予清晰訊息,日常可導致誤解。如錄影裏面中被告不停話無野講係重復性,似自閉症癥狀。官指被告選擇無野講係權利。
- 證人亦指出錄影會面中第一部份被告很配合一併簽名。但之後突然唔簽署任何文件,可見行為偏向機械式,質疑其決定有否思考過
- 同意如果有成人陪同會面是更加好及需要的,最好是能理解被告溝通方法的人
🧷截停行動如何影響被告精神狀態
- 被告有複診,食藥及父母照顧,冇其他不法行為,除非日常習慣突然轉變,便會令情緒爆發
- 辯方問及2022年3月8日截停行動算是對被告日常生活情況有變嗎,證人確認,並解釋病人既定咗嘅日程係咁就係咁
- 就住有爭議指有工作能力和精神病的抵觸。證人解釋被告係返兼職而且簡單及機械性,與其精神狀況遇上突發會爆 不同,續指正常人遇見截停行動都會有壓力更何況是被告。
🧷被告在警署不斷要求打電話與其精神狀態的關聯
- 就住被告被拒絕致電家人後仍然不斷要求是屬於自閉症譜系障礙的病徵
- 因為自閉症譜系障礙病人有很強偏執性,要跟隨所有嘢
- 病者工作是日常的Routine,會認為唔可以有任何偏差(當日被告等巴士上班,在警署要求警員打俾上司。)
🧷被告病情支援+庭上觀察被告
- 被告只睇精神科不足夠,臨床心理學家,心理學家,社工,言語治療師的好重要
- 證人指出被告在庭上的狀態笑笑口,用手指住空氣,自言自語都是奇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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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總括被告有自閉譜系障礙以及間歇暴怒症,亦有專注力不足及ADHD症狀,在聯合醫院有被處方藥物。
案發當日很大機會在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下發生,雖然間歇暴怒症是在案發(2022)後才被確診,但其相關症狀能夠追溯至2015年。加上其間歇暴怒症是在案發後才被確診食藥接受治療的,可見未食藥之前情況會更嚴重,而自閉症是不能治瘉的需要長時間follow。
▶️第二份報告
詳情後補,未完
📌14:30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9/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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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早上內容從缺,大致如下,歡迎補上
- 控方指證人以往的專家證供曾被質疑偏頗
- 就被告錄影會面表現,爭議專家的觀察
📌爭議 傳召言語治療師
🔸辯方🔹控方🗣️法官
🔸辯方認為自2016-17年被告無再覆診至2022(案發),言語治療師 能夠講出被告在沒有言語治療下的溝通既情況。
🗣️官指之前精神病專家有予被告應診,證供可作比較線。但被告之前無做過言語治療測試,證人身為言語治療師如何講被告在2015-16年狀況。
🔸辯方指此專家(2024)評估過被告,可以有標準化評核。
🗣️🔹(官/控講?)專家對被告有2報告,但內容展述和現階段議題無關,內容空泛無講意見,如讓專家證人先作供再聽係不當的。
🔸辯指雖然專家證人的報告入面冇提及特別事項事宜,但有講及被告的非語言溝通等的問題,此可應用於特別及一般事項,如果連聽都唔聽證供會否不當。續指亦可睇被告在錄影會面有無相關非言語溝通問題。
🗣️官指證人又不在場,唔係睇片就可裁定被告有乜問題同情況,不認為能協助法庭 。
🔹控亦指會同黃醫生(前一位專家證人)證供重疊。
🔸辯方指可從言語治療範疇去睇錄影會面中被告有無相關缺損。
🗣️就住前一位專家證人黃醫生表示被告有重複,怪動作等病徵,法官指係法庭決定有無的,專家證人係協助法庭理解。
如果現在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只是想解釋黃醫生所講的情況,禁黃醫生已經講咗一次,加上睇唔到言語治療師能就特別事項幫到咩,盡其量只係講到就住同被告見面觀察到所牽涉嘅專業範疇。
如果要追溯返早期症狀,此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不能做到,但黃醫生(前一名精神科專家證人)可以,因為有以往同科(精神科)的評估作比較,相反被告早期冇接受過言語治療的評估所以現在的專家證人不能夠作出追溯。
🔸辯指言語治療師處理自閉症經驗多,熟悉當中獨特的表達方法,
🗣️官指就住被告用字意思,不接受仼何人作解釋。
- 就着特別事項,此專家證不能幫助增加法庭認知
- 就特別事項,如果想睇住錄影會面再作評估,唔認為此言語治療師講到啲咩
- 如果要佢推算2015-16年 / 2022年案發時既情況不合適,報告只能講評估當天, 但王醫生(前一位專家精神科證人)可以,因為有相關精神科報告曆史記錄。但現時此專家證人不能用不同專業範疇(即精神科及言語治療)的醫療報告作比較去評估被告狀況。除非之前被告有過言語治療評估讓此證人可以用來作相同範疇上比較
- 就住2024年對被告的言語治療評估,辯方則可以採納並傳證人出庭作供
- 小休討論 -
🔸辯方表示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皆會傳此名言語治療師並倚賴其專家報告。控方表示現階段反對。
🗣️法官向辯方確認傳此名言語治療師的目的:
1. 錄影會面中的觀察
2. 以2024報告推算番2015-16年被告狀態
3. 就2024年9月13日觀察被告之評估推斷之前有冇同樣症狀及程度如何
🔸就住第三點,辯方認為當中的標準及非標準性評核能協助法庭。從這報告的診斷印象及以往醫療紀錄,被告有證據顯示自細已經有社交溝通缺陷問題,mono tone及固執模式,在沒有言語治療的介入,被告的缺陷持續至成年人並帶來負面影響。
🔹控方聽完以上繼續反對。
🗣️官就辯方申請言語治療師於特別事項作供之以上目的作出裁決:
- 批准就着為被告於2024.9.13的評核作供
- 但不能就住此評核報告以專家身份推斷被告在2015-16年的情況
- 由於證人的報告內容沒有與錄影會面相關,不准就此評論
- 加上證人無資格診斷被告有否自閉症,如何在錄影裏面中就被告的行動診斷為受自閉症影響
- 只能就住2024年9,10,11月的三份報告評核作供,但不能藉此推論其他可能性
法官批准傳證人以專家身份就以上的裁定作供。
📌傳言語治療師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辯方主問
證人為本案撰寫2份報告內容:
🧷等一份內容:
被告於2024.9.13 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標準化評估內,適用年紀為5-12.1歲,如未能高份,則心智解讀末到12歲。評估內見被告情緒詞彙有困難;說話動機上不能評估對方說話正確與否;說話技巧上傾向簡單籍口,以自己角角度出發
非標準化評估內則指被告不能維持眼神交流,有怪異臉部表情,重覆正式語言,遲緩式鸚鵡學舌令人感機械式,另有韻調誇張,會落重音。
診斷印象:被確診中度社交溝通障礙,包非語言困難,重覆正式語言,不當的抑揚頓挫,怪詞語,固執模式,缺乏心智解讀能力
證人建議被告接受言語治療服務/轉介自閉人士支援中心,
🧷等2份報告內容:
被告於2024.10.16 & 2024.11.6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診斷印象:部份內容被法庭拒絕讀出,因包含證人根據以往醫療紀錄對被告的評估。
證人另指出被告難以保持正當眼神聯繫以及固執。
🧷證人確認由自己印出青山醫院文件,辯方希望證人講及被告用字異常問題,以及自閉有咩障礙。控方反對指證人不是自閉症的專家,解說會超過其專家身份。
法官指被告是由醫生轉介給此專家證人 -言語治療師,以協助被告自閉症情況,其範疇並不能作自閉症診斷。證人同意自己身份不能作診斷,但是不一定需轉介,因如見有相關症狀的病人也會轉介給精神科醫生。
🔹控方無覆問
-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需交陳詞 -
—————————
📌17:35完庭
由於控方有另一案處理,案件押後至 :
明年2025年1月20日 09:30續
屆時早上會就特別事項裁決,下午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9/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早上內容從缺,大致如下,歡迎補上
- 控方指證人以往的專家證供曾被質疑偏頗
- 就被告錄影會面表現,爭議專家的觀察
📌爭議 傳召言語治療師
🔸辯方🔹控方🗣️法官
🔸辯方認為自2016-17年被告無再覆診至2022(案發),言語治療師 能夠講出被告在沒有言語治療下的溝通既情況。
🗣️官指之前精神病專家有予被告應診,證供可作比較線。但被告之前無做過言語治療測試,證人身為言語治療師如何講被告在2015-16年狀況。
🔸辯方指此專家(2024)評估過被告,可以有標準化評核。
🗣️🔹(官/控講?)專家對被告有2報告,但內容展述和現階段議題無關,內容空泛無講意見,如讓專家證人先作供再聽係不當的。
🔸辯指雖然專家證人的報告入面冇提及特別事項事宜,但有講及被告的非語言溝通等的問題,此可應用於特別及一般事項,如果連聽都唔聽證供會否不當。續指亦可睇被告在錄影會面有無相關非言語溝通問題。
🗣️官指證人又不在場,唔係睇片就可裁定被告有乜問題同情況,不認為能協助法庭 。
🔹控亦指會同黃醫生(前一位專家證人)證供重疊。
🔸辯方指可從言語治療範疇去睇錄影會面中被告有無相關缺損。
🗣️就住前一位專家證人黃醫生表示被告有重複,怪動作等病徵,法官指係法庭決定有無的,專家證人係協助法庭理解。
如果現在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只是想解釋黃醫生所講的情況,禁黃醫生已經講咗一次,加上睇唔到言語治療師能就特別事項幫到咩,盡其量只係講到就住同被告見面觀察到所牽涉嘅專業範疇。
如果要追溯返早期症狀,此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不能做到,但黃醫生(前一名精神科專家證人)可以,因為有以往同科(精神科)的評估作比較,相反被告早期冇接受過言語治療的評估所以現在的專家證人不能夠作出追溯。
🔸辯指言語治療師處理自閉症經驗多,熟悉當中獨特的表達方法,
🗣️官指就住被告用字意思,不接受仼何人作解釋。
- 就着特別事項,此專家證不能幫助增加法庭認知
- 就特別事項,如果想睇住錄影會面再作評估,唔認為此言語治療師講到啲咩
- 如果要佢推算2015-16年 / 2022年案發時既情況不合適,報告只能講評估當天, 但王醫生(前一位專家精神科證人)可以,因為有相關精神科報告曆史記錄。但現時此專家證人不能用不同專業範疇(即精神科及言語治療)的醫療報告作比較去評估被告狀況。除非之前被告有過言語治療評估讓此證人可以用來作相同範疇上比較
- 就住2024年對被告的言語治療評估,辯方則可以採納並傳證人出庭作供
- 小休討論 -
🔸辯方表示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皆會傳此名言語治療師並倚賴其專家報告。控方表示現階段反對。
🗣️法官向辯方確認傳此名言語治療師的目的:
1. 錄影會面中的觀察
2. 以2024報告推算番2015-16年被告狀態
3. 就2024年9月13日觀察被告之評估推斷之前有冇同樣症狀及程度如何
🔸就住第三點,辯方認為當中的標準及非標準性評核能協助法庭。從這報告的診斷印象及以往醫療紀錄,被告有證據顯示自細已經有社交溝通缺陷問題,mono tone及固執模式,在沒有言語治療的介入,被告的缺陷持續至成年人並帶來負面影響。
🔹控方聽完以上繼續反對。
🗣️官就辯方申請言語治療師於特別事項作供之以上目的作出裁決:
- 批准就着為被告於2024.9.13的評核作供
- 但不能就住此評核報告以專家身份推斷被告在2015-16年的情況
- 由於證人的報告內容沒有與錄影會面相關,不准就此評論
- 加上證人無資格診斷被告有否自閉症,如何在錄影裏面中就被告的行動診斷為受自閉症影響
- 只能就住2024年9,10,11月的三份報告評核作供,但不能藉此推論其他可能性
法官批准傳證人以專家身份就以上的裁定作供。
📌傳言語治療師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辯方主問
證人為本案撰寫2份報告內容:
🧷等一份內容:
被告於2024.9.13 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標準化評估內,適用年紀為5-12.1歲,如未能高份,則心智解讀末到12歲。評估內見被告情緒詞彙有困難;說話動機上不能評估對方說話正確與否;說話技巧上傾向簡單籍口,以自己角角度出發
非標準化評估內則指被告不能維持眼神交流,有怪異臉部表情,重覆正式語言,遲緩式鸚鵡學舌令人感機械式,另有韻調誇張,會落重音。
診斷印象:被確診中度社交溝通障礙,包非語言困難,重覆正式語言,不當的抑揚頓挫,怪詞語,固執模式,缺乏心智解讀能力
證人建議被告接受言語治療服務/轉介自閉人士支援中心,
🧷等2份報告內容:
被告於2024.10.16 & 2024.11.6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診斷印象:部份內容被法庭拒絕讀出,因包含證人根據以往醫療紀錄對被告的評估。
證人另指出被告難以保持正當眼神聯繫以及固執。
🧷證人確認由自己印出青山醫院文件,辯方希望證人講及被告用字異常問題,以及自閉有咩障礙。控方反對指證人不是自閉症的專家,解說會超過其專家身份。
法官指被告是由醫生轉介給此專家證人 -言語治療師,以協助被告自閉症情況,其範疇並不能作自閉症診斷。證人同意自己身份不能作診斷,但是不一定需轉介,因如見有相關症狀的病人也會轉介給精神科醫生。
🔹控方無覆問
-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需交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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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9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1:30
👤周(57)🛑已還押16日 #申請保釋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9/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28) #續審 [10/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新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 🐶馬偉昌(47) 欺詐 #借錢瞞債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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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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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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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周(57)🛑已還押16日 #申請保釋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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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運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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