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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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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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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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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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文浩正律師

[09:56]開庭

各被告答辯:不認罪

將有12名證人,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證物鏈雙方沒有爭議;兩被告人沒有證人。

[10:01]完畢

案件已排期本年6月27-28及7月2日
早上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號法庭(庭號有機會更改)以中文進行三天審訊,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按:法庭職員:「court」,鄒家成才進入犯人欄,他有多位親友到庭,精神不錯,有與親友揮手及散庭向親友道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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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144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補充交上附件,當中以1宗案例HCMA 760/2009回應辯方陳詞引用監獄條例第18條條例,任何人士將未受權物品帶離監獄便干犯控罪。辯方也指條例抬頭只是「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不是帶出,條文內已經寫上抬頭只是作參考,第二被告爭議不知道信件是要受權物品,控方依賴門口有通告及當日有2次交換文件也在職員要求下簽署,D2是知悉。重申所有出入物品檢查是必需,否則造成保安漏洞,舉例投訴表格內容可以不是投訴而是污蔑,侮辱內容。

🔸辯方
D1 代表指根據監獄條例第20條及47(4)[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條例英文用字是shall,沒有強制需要批准,D1在4月28日獲得表格一刻已經是獲得署長批准。希望法庭也注意公務探訪的房間有一位置可交換文件同家人探訪不同,法例對法律人員處理文件有較大彈性空間。如法例條文有2種演繹,法庭需以平衡言論自由去考慮。
D2代表指法庭只需考慮表格P6是否授權物品,監獄條例47C寫得很清楚懲教不可以去看此份文件,如控方所言這可能是法律漏洞,但只能以立法程序修正,並非由法庭自己改動/演繹,辯方曾尋找案例協助,不幸地目前案例全部只是帶物品入監獄,沒有如本案般帶出。盤問中證人同意要批准是部門指引/規則,只是內部人員知悉,是屬於傳聞證供。

1537 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 1430 作裁決。期間🛑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投訴信 🔥#判刑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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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求情:
D1
補充背景被告是在囚人士,所作是認真投訴,之前有經驗投訴信寄出予律師收不到。.呈上同類案件帶入物品以罸款處理,今呈上被告親筆求情信,提及自己令D2可能面對失去律師牌過意不去。
D2
涉及監獄條例是關於攜入/帶出物品,相對帶出物品量刑應該較輕。帶出物品可分三類,第一是一定不批(如危險品)、第二是需要考慮可批可不批,第三是案中投訴信經查閱正常必然批准帶出。被告案發時只做了七個月事務律師,初出茅廬,可能因本案會吊銷律師牌照,律師公會聆訊定必參考本案判刑,希望考慮判以有條件釋放,即罸款處理。審訊中D2沒有有爭議控方證據,對監獄條例全不知情。呈上2宗案例(包括D1代表所交)均是由懲教職員引入物品,知法犯法,都比本案嚴重也是罸款。

📌判刑:
D1: 即時監禁3天
D2: 罰款$1800

無論帶入或帶出物品同是觸犯同一條例,一般處以一級罰款,同意帶出物品案情較輕,也理解D1 有權利向申訴專員投訴,自己看過表格相信如懲教署看完必然批准。同時知道D1 因過去經驗擔心寄出信件去不到專員而犯案,考慮所有因素後,D1 服刑時犯案判以即時監禁是合適,刑期同現時服刑分開執行。D2是共同犯法罪責理應相同,主要協助被告繞過懲教署送出信件,但非始作俑者,投訴信件也完全沒有涉及不當,法庭認為D2判以罰款可反映刑責。

D1 代表申請以現金$1000保釋以作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背景:
兩人經審訊後被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裁定兩人罪名成立。於同年8月14日,判處D1禁監3日,D2罰款$1800。D1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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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申請方陳詞:

▶️定罪上訴:

上訴理由1 :

- 申訴表格已獲署長授權。
- 另有規則指在監督批准後囚犯「可」以公費發信。就法例指如表格屬寄予指名的人,「需」予犯人發出。上訴方指由此可見立法使用「需」字眼。上訴方同時表示知悉答辯方指有案例指「需」可意指「可」。
- 上訴方指不需做多一層保安檢查讓懲教以公費支付郵費。
- 上訴方指無保安漏洞問題,即使經D2寄出也好。上訴方舉例:1. 不會出現不是寄予申訴專員情況,因表格係獲批後所得 2. 不會出現有粗言穢語在表格內,因屬與指名人士通訊,內容為認真。

🗣️法官問如懲教不能睇信件,誰會知寄予誰。上訴方回答無論如何如懲教不能睇內容,不包信封地址。法官查看表格實物,指表格一早印好格式指明寄予何人,不可能會寄去其他地方。就住表格中有冇粗口,官表示懲教唔會知。指上訴方上述所舉例的2例子無關。上訴方表示例子是回應答辯方。

- 上訴方續指條例是予犯人和指名人士通訊。條例47c 指懲教不能看指明人士信件內容,如需檢查需要在犯人面前開/獲犯人同意不需親自在場。上訴方指但這不代表一定要作此搜查行為。

🗣️法官質疑如何搜查但唔睇內容。上訴方回答實際運作有難度。官問答辯方,根據46C何時需作出檢查。答辯方回答要睇有冇其他嘢混在內。官續問,這樣是否代表每一封都要睇,並指此情況不是常態,向答辯方確認是否有需要睇,並指內部指引要封封睇的做法與47c所指有需要便檢查不同。

答辯方回應如不清楚寄給誰可以睇信件內容的。上訴方指即使要睇入面有冇其他物件,例如金錢,亦不會影響此表格是獲申訴專員公署授權的事實。

上訴理由2:

上訴方指由2023.4.2x當日被告獲得投訴表格時是已獲署長授權,無條例指填完要再獲授權。

▶️判刑上訴:採納書面陳詞

🔸D2申請方陳詞:(D2代表為外籍律師,以英語陳詞,記錄內容如錯漏可補充)

上訴方質疑從CCTV中未能確定該文件性質,法官表示在承認事實中已提及,不需探討。上訴方續講及於CCTV中的觀察,d1問d2拎文件後把該文件對摺,當中攝了一些紙,並交回d2。質疑控方就cctv的文件交接描述及被告有否點頭。

📹播CCTV(片段無聲)

🗣️法官表示D1對摺文件並攝了一些紙張在內的行為很明顯,片段中亦見到D2接回文件後與D1對話後有點頭,質疑上訴方為何指被告沒有點頭。上訴方回答可以是對話中的點頭,法官質疑如何得知,並指出D1問D2拿回文件後對摺並攝了一些紙張在內的情況不正常,行為似在隱藏一些事。上訴方表示此不是唯一的推論,而且CCTV其他時間亦可見被告有點頭的行為。法官指但點頭行為是在交接文件後出現,認為上訴方表示被告沒有點頭是誤導法庭。

🗣️法官質疑D2是否真的睇唔到D1問自己拎回文件時加了一些紙張在內的情況,並指出CCTV未能見到D2低頭,不同意D2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一說,續指d2唔止點咗一下頭 。法官並指出該行為有明顯隱藏的意圖,認為D2接回該對摺文件後把該些文件放在Notebook下面,是知悉這些文件的存在。

🔹答辯方陳詞

答辯方請法庭睇規例47(2)及47(4)。當中提及四頁內包郵費,如超出需要自付,但如是向指名人士通訊,監督需准許並以公費支付,即使超出四張紙也包括在內在。

答辯方表示就住「監督需准許」部分,指要先知道才能准許,續指懲教有權作出檢查,而本案是寫信給申訴專員,D1把表格交給第三者的情況有風險。

🗣️法官向答辯方確認條例是否沒有講及第三者,以及表格是否封口後放在信箱內。答辯方確認,但如果經第三者的話需要懲教判斷。法官問如果可以由犯人自己為表格封口,便不能作檢查。答辯方回答都會望下。

🗣️法官問,懲教內部指引是否和條例所說明的不同,即內部指引提及不能封口,需要比懲教睇咗才能封口放入信箱,而條例則冇講表格封口前要安檢。答辯方確認,並表示被告冇通知懲教,行為鬼鼠。

🗣️法官問是否在犯人填完表格後有東西讓犯人為信件作封口,答辯方確認(以水作黏糊封口)。法官追問如果犯人把信件封了便豈不是不能安檢,續問如果犯人表示想自己放入信箱作保障是否也可以。答辯方回答每封信有編碼。法官表示明白答辯方指被告有鬼鼠舉動,但此並不代表有犯法。

🗣️問如果犯人已把信件封口是否會為檢查再次打開。但辯方表示不會再開番。法官表示既然如此便不代表一定要進行安檢,如果出現此重開信件的情況,是否懷疑有問題,然後喺犯人前面打開信件,續表示:「唔係掛?」 。法官並問如果犯人把信件封口並放進郵箱冇安全檢查會點。答辯方回答由高級主任決定

🗣️法官問是否由高級主任指不能把信件封口嗎。答辯方回答該相關證人提及需要在填寫完表格後讓他先作檢查,同意內部指引係要進行安檢。

答辯方表示就住D2上訴方提出在CCTV的推論問題,認為cctv已有客觀睇到的情況,不作多說 。

🌟就住懲教內部指引是否傳聞證供,答辯方表示無論懲教各部門指引如何/不一,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否合法。即使冇跟足,但如(內部指引行為)合法仍然可支持,並視之為對的。

🔸D1 申請方回覆
就住有冇通知懲教,申情方表示被告在拿取表格當刻已通知咗。法官表示填寫了的表格才是寄予指名人士的信,不是收到表格當刻為予指名人士的信。申請方同意,並確認上述意思是指寫了表格後已獲授權

就住表格的編碼,申請方表示犯人收到該表格時已經有編碼。

申請方指懲教表示申訴表格需安檢係「內部指引」,而囚犯要跟既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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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需時考慮,會於三個月內頒布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