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A1: 尹耀昇/傑斯 (52歲)🛑已還押逾7個月
A2: 利 (52歲)
控罪:
(1)至(4)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4項控罪作為控罪(5)的交替控罪
(5)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尹耀昇(傑斯)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至(8)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
2人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A2]
2人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案件管理
控方準備好聽取答辯,但A2利女士的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由於利女士的財產被警方凍結,以致她無法支付申請法援所需的法援分擔費。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待A2利女士處理法律援助事宜,期間A2利女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A1尹耀昇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A1: 尹耀昇/傑斯 (52歲)🛑已還押逾7個月
A2: 利 (52歲)
控罪:
(1)至(4)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4項控罪作為控罪(5)的交替控罪
(5)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尹耀昇(傑斯)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至(8)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
2人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A2]
2人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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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方準備好聽取答辯,但A2利女士的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由於利女士的財產被警方凍結,以致她無法支付申請法援所需的法援分擔費。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待A2利女士處理法律援助事宜,期間A2利女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A1尹耀昇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指定法官
#胡雅文法官 #港區國安法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黎 (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A2: 楊 (27) (因另案守行為中)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A3: 伍(2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A4: 陳(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A5: 方(26)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2個月;伍、陳、方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全部被告人]
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保釋相關事宜
控辯雙方在 16:43 陳完詞,胡雅文法官休庭10分鐘考慮雙方陳詞及一系列因素後,拒絕A1、A2、A3的保釋申請;A4、A5無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各被告保釋。
由於各被告須時處理法律援助事宜,案件押後8星期至2021年12月10日 星期五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5人須繼續還押❗
#胡雅文法官 #港區國安法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黎 (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A2: 楊 (27) (因另案守行為中)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A3: 伍(2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A4: 陳(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A5: 方(26)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2個月;伍、陳、方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全部被告人]
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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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控辯雙方在 16:43 陳完詞,胡雅文法官休庭10分鐘考慮雙方陳詞及一系列因素後,拒絕A1、A2、A3的保釋申請;A4、A5無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各被告保釋。
由於各被告須時處理法律援助事宜,案件押後8星期至2021年12月10日 星期五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5人須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807將軍澳
D1: 劉 (16)
D2: *
D3: *
D4: 劉 (17)
D5: *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D3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807將軍澳
D1: 劉 (16)
D2: *
D3: *
D4: 劉 (17)
D5: *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D3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1117理大 #1118理大
🙎🏻♂️A1:梁(24) 🙎🏻♂️A2:鍾(30)
🙎🏻♂️A3:郭(24) 🙎🏻♂️A4:許(20)
🙍🏻♀️A5:李(19) 🙍🏻♀️A6:馬(27)
🙎🏻♂️A7:嚴(28)
控罪:
①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鍾先生與A3郭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梁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管有一個士巴拿。
--------------------------
👉初步答辯意向:
A1、A4、A6、A7未決定答辯意向。A2否認暴動罪,但承認控罪③;A3否認全部控罪;A5否認全部控罪。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A1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亦批准報到的頻率由每週3次放寬至每週2次。
🟢批准A2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亦批准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2次。
🟢批准A3因工作關係將宵禁放寬03:30至06:00,要求A3一旦辭職或被解僱須48小時內通知警方。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3次。
🟢批准 A4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1次。
🟢批准 A5 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3次。
🟢批准 A6 今日毋須報到,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亦放寬至每週1次。
🟢批准 A7 今日毋須報到,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亦放寬至每週1次。
*控方不反對各被告的保釋條款更改,但要求A3承諾法庭辭職前通知警方,否則就會反對。
--------------------------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7:25 退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1117理大 #1118理大
🙎🏻♂️A1:梁(24) 🙎🏻♂️A2:鍾(30)
🙎🏻♂️A3:郭(24) 🙎🏻♂️A4:許(20)
🙍🏻♀️A5:李(19) 🙍🏻♀️A6:馬(27)
🙎🏻♂️A7:嚴(28)
控罪:
①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鍾先生與A3郭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梁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管有一個士巴拿。
--------------------------
👉初步答辯意向:
A1、A4、A6、A7未決定答辯意向。A2否認暴動罪,但承認控罪③;A3否認全部控罪;A5否認全部控罪。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A1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亦批准報到的頻率由每週3次放寬至每週2次。
🟢批准A2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亦批准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2次。
🟢批准A3因工作關係將宵禁放寬03:30至06:00,要求A3一旦辭職或被解僱須48小時內通知警方。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3次。
🟢批准 A4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1次。
🟢批准 A5 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3次。
🟢批准 A6 今日毋須報到,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亦放寬至每週1次。
🟢批准 A7 今日毋須報到,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亦放寬至每週1次。
*控方不反對各被告的保釋條款更改,但要求A3承諾法庭辭職前通知警方,否則就會反對。
--------------------------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7:25 退庭】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604維園 #續審 [9/10]
A4:黎智英🛑因另案服刑中
A13:鄒幸彤🛑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A19:何桂藍🛑因另案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A13,A19]
(2)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A4,A13,A19]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1000時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法官
#20200604維園 #續審 [9/10]
A4:黎智英🛑因另案服刑中
A13:鄒幸彤🛑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A19:何桂藍🛑因另案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A13,A19]
(2)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A4,A13,A19]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1000時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16雷動計劃 #提訊
#其他案件
👥 A1:戴耀廷 A2:葉劍青 A3:石守正
🛑戴耀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8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得在2016年8月9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5,000元。
(2)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19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8月9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9,400元。
(3)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104,500元。
(4)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95,000元。
————————————————
控辯已就下列事項取得共識:
A1 戴耀廷將就本案認罪;而若A2及A3同意案情,控方同意以不提證供起訴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5日0930於區域法院再訊,預留兩小時作聆訊。D1繼續還押🔴,D2及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胡雅文法官
#2016雷動計劃 #提訊
#其他案件
👥 A1:戴耀廷 A2:葉劍青 A3:石守正
🛑戴耀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8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得在2016年8月9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5,000元。
(2)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19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8月9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9,400元。
(3)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104,500元。
(4)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95,000元。
————————————————
控辯已就下列事項取得共識:
A1 戴耀廷將就本案認罪;而若A2及A3同意案情,控方同意以不提證供起訴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5日0930於區域法院再訊,預留兩小時作聆訊。D1繼續還押🔴,D2及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807將軍澳
D1: 劉 (16)
D2: *
D3: *
D4: 劉 (17)
D5: *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控辯就D1及D2的認罪達成協議,D1及D2將就控罪(2)縱火認罪,而控罪(1)刑事損壞則留法庭存檔。
D3、D4、D5答辯方向為不認罪。
D3辯方大律師未能出席預定審訊日,惟她同意該審訊日期對其代表人較有利,承諾將與新的法律代表作交接。
控方指審訊將傳召1名市民證人、5名警方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有關手提電話);D4有一段23分鐘的錄影會面片段,得知D4法律代表將就此爭議。
因D1及D2將於明年分別達18歲及16歲,辯方提議優先處理D1及D2的判刑,而控方反對;胡官同意分拆處理,亦指此不會破壞案件判刑的一致性及公平。
⏺D1、D2
認罪及判刑將於2022年3月3日0930,中文聆訊。
⏺D3、D4、D5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9 日0930 作審前覆核;
審訊將於2022年6月13日0930開始,六天的中文審訊。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申請獲批。🟢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807將軍澳
D1: 劉 (16)
D2: *
D3: *
D4: 劉 (17)
D5: *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控辯就D1及D2的認罪達成協議,D1及D2將就控罪(2)縱火認罪,而控罪(1)刑事損壞則留法庭存檔。
D3、D4、D5答辯方向為不認罪。
D3辯方大律師未能出席預定審訊日,惟她同意該審訊日期對其代表人較有利,承諾將與新的法律代表作交接。
控方指審訊將傳召1名市民證人、5名警方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有關手提電話);D4有一段23分鐘的錄影會面片段,得知D4法律代表將就此爭議。
因D1及D2將於明年分別達18歲及16歲,辯方提議優先處理D1及D2的判刑,而控方反對;胡官同意分拆處理,亦指此不會破壞案件判刑的一致性及公平。
⏺D1、D2
認罪及判刑將於2022年3月3日0930,中文聆訊。
⏺D3、D4、D5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9 日0930 作審前覆核;
審訊將於2022年6月13日0930開始,六天的中文審訊。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申請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10505將軍澳 #光城者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賴(19)
D2:阮(16) 🛑阮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D3:陳(18)
D4:蔡(20) 🛑蔡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D1-4)
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D1於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康公園路交界的行人隧道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5)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306張照片和1段影片。
背景:
4 名中學生於2021年5月5日被指潛入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當場被保安發現報警。警方其後發現部分人是組織「光城者」的成員,並於搜屋時發現有人藏有「香港獨立」旗幟,與另一涉事女生交由國安處跟進。
(摘自立場)
————————————————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5) 詳情,修改案情指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306張 274張照片和1段影片。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以便辯方索取更多文件及法律意見。
除A4申請取消本案保䆁外🔴,各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A2 因另案繼續還押🔴)
#胡雅文法官
#20210505將軍澳 #光城者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賴(19)
D2:阮(16) 🛑阮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D3:陳(18)
D4:蔡(20) 🛑蔡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D1-4)
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D1於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康公園路交界的行人隧道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5)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306張照片和1段影片。
背景:
4 名中學生於2021年5月5日被指潛入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當場被保安發現報警。警方其後發現部分人是組織「光城者」的成員,並於搜屋時發現有人藏有「香港獨立」旗幟,與另一涉事女生交由國安處跟進。
(摘自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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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修改控罪(5) 詳情,修改案情指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以便辯方索取更多文件及法律意見。
除A4申請取消本案保䆁外🔴,各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A2 因另案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604維園 #求情
D1 李卓人🛑因另案服刑中
D3 蔡耀昌
D7 梁耀忠
D10 梁錦威🛑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D17 胡志偉🛑因另案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 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
D1 李卓人另涉及3單類似案件
D3 蔡耀昌 1993曾非法集結
D7 梁耀忠 涉18/8案件
D10 梁錦威
D17 胡志偉 相似非法集結案件
D1 法庭就此案批准保釋
D3 2021曾公開表示六四集會必須在合法情況下進行,正面人格,過往社會貢獻。法庭就此案批准保釋,集會在和平地進行。
D7 被動角色,沒有公開呼籲,沒有策劃。即使不出席,集會仍會進行。葵芳地鐵站電子蠟燭,關注衞生環境下集會,曾阻止年輕人衝入立法局,立法會其中一個年資久的議員,為人低調,沒有走向政治明星道路。
承諾不會再非集等。
官:白頭佬個頭易認,加上白衫,後到,在後排仍能見到。
D10 過往沒有刑事背景
D17 外國教育背景高,為貢獻社會放棄進修碩士,服務社會多年。
1238 D1自白,嗚咽,在場旁聽人士感動
李卓人以中文於庭上為自己求情,大約十分鐘,讀完後,正庭和視像庭的人拍手。
押後至2021年12月13日 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法官
#20200604維園 #求情
D1 李卓人🛑因另案服刑中
D3 蔡耀昌
D7 梁耀忠
D10 梁錦威🛑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D17 胡志偉🛑因另案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 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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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李卓人另涉及3單類似案件
D3 蔡耀昌 1993曾非法集結
D7 梁耀忠 涉18/8案件
D10 梁錦威
D17 胡志偉 相似非法集結案件
D1 法庭就此案批准保釋
D3 2021曾公開表示六四集會必須在合法情況下進行,正面人格,過往社會貢獻。法庭就此案批准保釋,集會在和平地進行。
D7 被動角色,沒有公開呼籲,沒有策劃。即使不出席,集會仍會進行。葵芳地鐵站電子蠟燭,關注衞生環境下集會,曾阻止年輕人衝入立法局,立法會其中一個年資久的議員,為人低調,沒有走向政治明星道路。
承諾不會再非集等。
官:白頭佬個頭易認,加上白衫,後到,在後排仍能見到。
D10 過往沒有刑事背景
D17 外國教育背景高,為貢獻社會放棄進修碩士,服務社會多年。
1238 D1自白,嗚咽,在場旁聽人士感動
李卓人以中文於庭上為自己求情,大約十分鐘,讀完後,正庭和視像庭的人拍手。
押後至2021年12月13日 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20紅磡 #提訊
A1:葉(27) / A2:何(28)
A3鄭錦滿(32) / A4:陳(33)
A5:黃(25) / A6:馮(30)
A7:林(31) / A8:梁(23)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A8]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搜集更多文件,不要求被告於今天進行答辯。另外,A1辯方代表亦於昨天以書信向控方索取更多文件,控方需時準備。
保釋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申請獲批
A2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取消宵禁令
✅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拒絕取消更改宵禁令,惟延後其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2年2月8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胡雅文法官
#1120紅磡 #提訊
A1:葉(27) / A2:何(28)
A3鄭錦滿(32) / A4:陳(33)
A5:黃(25) / A6:馮(30)
A7:林(31) / A8:梁(23)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A8]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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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搜集更多文件,不要求被告於今天進行答辯。另外,A1辯方代表亦於昨天以書信向控方索取更多文件,控方需時準備。
保釋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申請獲批
A2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取消宵禁令
✅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拒絕取消更改宵禁令,惟延後其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2年2月8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法律爭議 #保釋申請 (A1)
A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A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A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A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A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A1,A2已還押逾4個月,A3-A5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A1,A3,A4及A5律師代表均表示在本星期才由法援委派代表被告,要求申請押後以便檢視文件。A2沿用之前代表律師表示同意押後一次過處理法律爭議。各人陳詞均表示本案是刑事案件,有別國安法案件,爭議不應由指定法官(designated judge)去處理。胡官同意押後處理,除A2表示未決定審訊語言,其他被告代表同意以中文審訊。
最尾A1代表指希望申請保釋,胡官考慮一會拒絕A1申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4日 1000再訊。並指示辯方及控方如有補充陳詞需在1月10及17日前交法庭,而A2代表需在12月31前通知審訊語言。五人繼續還押🛑
📍各人離開前同旁聽親友揮手,A3將雙手放頭做出大❤️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法律爭議 #保釋申請 (A1)
A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A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A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A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A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A1,A2已還押逾4個月,A3-A5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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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A3,A4及A5律師代表均表示在本星期才由法援委派代表被告,要求申請押後以便檢視文件。A2沿用之前代表律師表示同意押後一次過處理法律爭議。各人陳詞均表示本案是刑事案件,有別國安法案件,爭議不應由指定法官(designated judge)去處理。胡官同意押後處理,除A2表示未決定審訊語言,其他被告代表同意以中文審訊。
最尾A1代表指希望申請保釋,胡官考慮一會拒絕A1申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4日 1000再訊。並指示辯方及控方如有補充陳詞需在1月10及17日前交法庭,而A2代表需在12月31前通知審訊語言。五人繼續還押🛑
📍各人離開前同旁聽親友揮手,A3將雙手放頭做出大❤️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透露A2現正申請第三次法援,需要押後案件。
法官詢問下,被告指首兩次法援被拒是因為未依時提交所有財務狀況資料。
法官指示被告這次申請需盡力盡早提交所有資料,如再次被拒請考慮聘請私人律師,再押後案件對A1不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胡雅文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透露A2現正申請第三次法援,需要押後案件。
法官詢問下,被告指首兩次法援被拒是因為未依時提交所有財務狀況資料。
法官指示被告這次申請需盡力盡早提交所有資料,如再次被拒請考慮聘請私人律師,再押後案件對A1不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被告承認第一控罪,不承認第二控罪
第二控罪與律政司達成協議不作起訴,由法庭存檔
控方播放多段當日片段,包括遊行佔據馬路,包圍警署及警車,被告與警方對話及接受傳媒訪問等。
1240休庭,下午1415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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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第一控罪,不承認第二控罪
第二控罪與律政司達成協議不作起訴,由法庭存檔
控方播放多段當日片段,包括遊行佔據馬路,包圍警署及警車,被告與警方對話及接受傳媒訪問等。
1240休庭,下午1415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下午進度:
1420 開庭
辯方代表作求情,引用周庭及其他案例判刑。被告是首次申請遊行,不是政治明星只預計三百多人參加,控方所指暴力事件是因有人不按照其申請路線而行,不可全部歸咎被告,而且所指暴力事件發生主要是在警察到場後群眾對721處理不滿發洩才出現。律師亦提到被告指發現向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之對話沒有被記錄。
被告事後到警署報到,離開後被襲擊使身體受傷害,至今仍需接受治療,創傷可能一直維持,而警方至今沒有拘捕任何人。被告還押至今有7個月3星期,發生本案後也沒有再參與任何集會遊行活動,同時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由拘捕到起訴相隔兩年,以上種種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
1553 完庭
案件押後至本星期三4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25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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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20 開庭
辯方代表作求情,引用周庭及其他案例判刑。被告是首次申請遊行,不是政治明星只預計三百多人參加,控方所指暴力事件是因有人不按照其申請路線而行,不可全部歸咎被告,而且所指暴力事件發生主要是在警察到場後群眾對721處理不滿發洩才出現。律師亦提到被告指發現向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之對話沒有被記錄。
被告事後到警署報到,離開後被襲擊使身體受傷害,至今仍需接受治療,創傷可能一直維持,而警方至今沒有拘捕任何人。被告還押至今有7個月3星期,發生本案後也沒有再參與任何集會遊行活動,同時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由拘捕到起訴相隔兩年,以上種種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
1553 完庭
案件押後至本星期三4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25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英語聆訊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
答辯:
在認罪協議下,由於被告承認控罪2和3,所以控罪1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及呈堂照片和片段:
有關整體情況,在2019年9月22日約21:00時,有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旺角警署外一帶聚集,當中有部份示威者在現場叫喊,以噴漆塗污警署外牆,並向在警署內執行職務的警員照射雷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警署。在約22:00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燃燒紙皮及路障。雖然警方後來到場驅散人群,但示威者在約23:00時再度聚集並準備設置路障。從片段可見,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警員亦有高舉藍旗以作警告。
在稍後時間,有人曾站在太子站出口頂部展示火槍威力,其後有人起哄,當時有不少人在附近,而隨著有更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及作出不同破壞安寧的作為,當時警員曾作出會發射布袋彈的警告。
在約23:30時,有部份示威者再度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及燃燒雜物,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
有關被告,簡單來說,在約23:15時開始,當時身穿黑色裝束,面戴面罩,及帶同不同物品(護甲、面巾、防毒面具、手套、伸縮棍和空玻璃樽等)的被告被拍攝到從他人手中接過兩個玻璃樽及放入自己背包。。他亦連同蕭(26) 和其他人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建立路障,其後有示威者後來用打火機和火槍點燃路障中的雜物,在雜物起火後起哄,後來包括被告的示威者繼續向火堆投擲紙皮、盆栽(此為蕭(26)投擲)及玻璃樽(此為被告投擲)等物品助燃甚至使其出現小型爆炸,即使消防車在稍後時間到達,被告一直身處在火堆附近,甚至助燃火堆。
而在被捕及被落案起訴後,被告未有在2020年4月27日如期上庭,處理與蕭(26)案件的合併及轉介程序,而警方在2021年5月10日在秀茂坪一住所尋獲被告及執行拘捕令。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是沒有案底。
有關案情,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與23:15時前的暴動有關;他與蕭(26)並沒有任何關係,只是同日被捕;案發時沒有警民衝突;示威者主要身在行人路;暴力行為只集中在縱火;沒有商舖和港鐵站受損;被告沒有在現場大叫或向警署射雷射光。
有關背景,辯方指被告是年青犯案者,現時已還押近1年;雖然曾經不如期歸押,但只是因為害怕,現時已決定面對後果;不同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現時有家人支持,雖然他的家境不理想,成長缺乏監督,但自己具正面品格,可惜在一時衝動和朋輩影響下犯下本案;被告現時浪費了2年時間,期間近乎沒有聯繫親友,孤獨渡過,現時期望完成DSE 並可以進入大學。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胡雅文法官聽畢後指教導所的拘留期未必是3年,而她在量刑時也會考慮更生和公眾利益的比重。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14:30判刑,並會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在侯判期間需還押看管。
胡雅文法官向被告表示本案涉及嚴重的控罪,法庭針對這些案件而言一般會判處長時間的刑期以反映嚴重性,唯考慮求情後決定先索取報告,但不代表會判處被告進入一中心,法庭的量刑仍會考慮於阻嚇,公眾利益,及被告的更生。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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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在認罪協議下,由於被告承認控罪2和3,所以控罪1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及呈堂照片和片段:
有關整體情況,在2019年9月22日約21:00時,有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旺角警署外一帶聚集,當中有部份示威者在現場叫喊,以噴漆塗污警署外牆,並向在警署內執行職務的警員照射雷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警署。在約22:00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燃燒紙皮及路障。雖然警方後來到場驅散人群,但示威者在約23:00時再度聚集並準備設置路障。從片段可見,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警員亦有高舉藍旗以作警告。
在稍後時間,有人曾站在太子站出口頂部展示火槍威力,其後有人起哄,當時有不少人在附近,而隨著有更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及作出不同破壞安寧的作為,當時警員曾作出會發射布袋彈的警告。
在約23:30時,有部份示威者再度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及燃燒雜物,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
有關被告,簡單來說,在約23:15時開始,當時身穿黑色裝束,面戴面罩,及帶同不同物品(護甲、面巾、防毒面具、手套、伸縮棍和空玻璃樽等)的被告被拍攝到從他人手中接過兩個玻璃樽及放入自己背包。。他亦連同蕭(26) 和其他人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建立路障,其後有示威者後來用打火機和火槍點燃路障中的雜物,在雜物起火後起哄,後來包括被告的示威者繼續向火堆投擲紙皮、盆栽(此為蕭(26)投擲)及玻璃樽(此為被告投擲)等物品助燃甚至使其出現小型爆炸,即使消防車在稍後時間到達,被告一直身處在火堆附近,甚至助燃火堆。
而在被捕及被落案起訴後,被告未有在2020年4月27日如期上庭,處理與蕭(26)案件的合併及轉介程序,而警方在2021年5月10日在秀茂坪一住所尋獲被告及執行拘捕令。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是沒有案底。
有關案情,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與23:15時前的暴動有關;他與蕭(26)並沒有任何關係,只是同日被捕;案發時沒有警民衝突;示威者主要身在行人路;暴力行為只集中在縱火;沒有商舖和港鐵站受損;被告沒有在現場大叫或向警署射雷射光。
有關背景,辯方指被告是年青犯案者,現時已還押近1年;雖然曾經不如期歸押,但只是因為害怕,現時已決定面對後果;不同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現時有家人支持,雖然他的家境不理想,成長缺乏監督,但自己具正面品格,可惜在一時衝動和朋輩影響下犯下本案;被告現時浪費了2年時間,期間近乎沒有聯繫親友,孤獨渡過,現時期望完成DSE 並可以進入大學。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胡雅文法官聽畢後指教導所的拘留期未必是3年,而她在量刑時也會考慮更生和公眾利益的比重。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14:30判刑,並會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在侯判期間需還押看管。
胡雅文法官向被告表示本案涉及嚴重的控罪,法庭針對這些案件而言一般會判處長時間的刑期以反映嚴重性,唯考慮求情後決定先索取報告,但不代表會判處被告進入一中心,法庭的量刑仍會考慮於阻嚇,公眾利益,及被告的更生。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 #判刑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庭存檔】
---------- ---------- ----------
被告於4月11日答辯承認控罪一,控方同意不作起訴控罪二並存檔法庭,同日已經作求情,法庭押後至今日作判刑。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16個月‼️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 #判刑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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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4月11日答辯承認控罪一,控方同意不作起訴控罪二並存檔法庭,同日已經作求情,法庭押後至今日作判刑。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16個月‼️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英語聆訊
#胡雅文法官 #判刑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不如期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蕭(26)的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15
=============
進一步求情:
簡單來說,辯方指一系列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是有禮合作的人,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已還押近一年和內容正面的報告,可以採納報告建議判刑,讓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準備文憑試,繼續向前;而被告的親人和教師亦盼望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拾學業。
=============
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承認控罪2和3,即暴動和不依期歸押,基於認罪協議下,控罪1,即縱火,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批准下不能再控告被告此罪。
案情:
案情可參見本案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4
求情:
被告現時18歲,被捕時16歲,他過往沒有案底。
被告出身不理想,使他缺乏監管,易受人影響,而事實上他亦是因受社交媒體和朋輩影響而參與暴動;一系列的求情信指他為人是友善、善良、和孝順等,他亦有參與些義工服務。
雖然他因為在犯案後怕面對法律後果和不敢面對親人朋友而選擇逃避,放棄學業,但現在希望能完成文憑試,並前往台灣升學。
判刑原則: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簡單而言,法庭針對此罪是處以阻嚇性的刑罰,以避免被告重犯、警剔他人避免犯下這類罪行,以保障公眾。因此其實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在量刑時所佔的比重很少。(見 CACC164/2018 和 CAAR4/2016 )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量刑時已顧及到本案對居民、公共交通和社會(包括警民關係)等的傷害和影響。
法庭對本案的暴動情節有這些觀察:一,示範者是有預謀地設置路障和點火;二,規模不算很大,但發生在公眾地方;三,持續時間長;四,有人在馬路中心縱火,但火堆沒有波及附近建築物;五,被告和其他人沒有阻礙消防員滅火,他們遇上驅散行動時亦沒有與警方對峙
法庭指出雖然被告現在已還押近1年,但事實上被告本身獲批保釋,是因不如期歸押而還押。
法庭指出懲教院所的報告只是意見,沒有約束力。法庭指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至於教導所,這個刑罰的拘留期最長3年,被告完成服刑後需要接受監禁令3年,而被告在拘留期間會接受紀律訓練,亦可以上一些課程和職業技能訓練,教導所內亦有一些計劃協助被告發展,因此法庭認為這符合被告更生和公眾利益、同時間亦可以反映控罪嚴重性。
基於以上內容,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因此教導所是被告被判處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146&currpage=T
#胡雅文法官 #判刑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不如期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蕭(26)的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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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簡單來說,辯方指一系列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是有禮合作的人,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已還押近一年和內容正面的報告,可以採納報告建議判刑,讓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準備文憑試,繼續向前;而被告的親人和教師亦盼望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拾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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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承認控罪2和3,即暴動和不依期歸押,基於認罪協議下,控罪1,即縱火,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批准下不能再控告被告此罪。
案情:
案情可參見本案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4
求情:
被告現時18歲,被捕時16歲,他過往沒有案底。
被告出身不理想,使他缺乏監管,易受人影響,而事實上他亦是因受社交媒體和朋輩影響而參與暴動;一系列的求情信指他為人是友善、善良、和孝順等,他亦有參與些義工服務。
雖然他因為在犯案後怕面對法律後果和不敢面對親人朋友而選擇逃避,放棄學業,但現在希望能完成文憑試,並前往台灣升學。
判刑原則: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簡單而言,法庭針對此罪是處以阻嚇性的刑罰,以避免被告重犯、警剔他人避免犯下這類罪行,以保障公眾。因此其實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在量刑時所佔的比重很少。(見 CACC164/2018 和 CAAR4/2016 )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量刑時已顧及到本案對居民、公共交通和社會(包括警民關係)等的傷害和影響。
法庭對本案的暴動情節有這些觀察:一,示範者是有預謀地設置路障和點火;二,規模不算很大,但發生在公眾地方;三,持續時間長;四,有人在馬路中心縱火,但火堆沒有波及附近建築物;五,被告和其他人沒有阻礙消防員滅火,他們遇上驅散行動時亦沒有與警方對峙
法庭指出雖然被告現在已還押近1年,但事實上被告本身獲批保釋,是因不如期歸押而還押。
法庭指出懲教院所的報告只是意見,沒有約束力。法庭指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至於教導所,這個刑罰的拘留期最長3年,被告完成服刑後需要接受監禁令3年,而被告在拘留期間會接受紀律訓練,亦可以上一些課程和職業技能訓練,教導所內亦有一些計劃協助被告發展,因此法庭認為這符合被告更生和公眾利益、同時間亦可以反映控罪嚴重性。
基於以上內容,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因此教導所是被告被判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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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146&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