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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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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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早前被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Link: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7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速報:

首被告押後至11月2日判刑,期間進一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次被告被判處監禁7個月‼️‼️‼️
———————————————-
判刑原因:

首被告:

法庭上次索取首被告的背景報告及青年院舍報告;辯方指被告今天承認擁有涉案背囊,至於噴漆,被告雖向懲教人員表示是上學時使用,但她今天承認是意圖於案發時使用。

被告就讀小學時學業成績及紀律良好,但上中學時不適應學習環境導致成績稍微脫軌,其後社工介入,故情況有好轉。被告明年考文憑試,並立志從事醫護行業。

辯方續指,涉案噴霧上標明為防狼噴霧,它亦連著鑰匙,並非獨立噴霧。被告亦沒有於示威時使用噴霧,或以其攻擊他人等犯罪用途,故本案案情較輕微;參照英國火藥條例判刑指引,本案噴漆屬於非致命性武器,加上被告沒有使用噴漆,毋需判處阻嚇性高的刑罰。

至於控罪二,辯方引用兩宗案例,首宗案例的被告攜帶噴漆及士巴拿,第二宗案件的被告只攜帶士巴拿,惟二人均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直言望法庭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次被告:

辯方求情時指次被告深感懊悔,香官閱畢報告後連番質問,「懊悔啲咩?我喺封信睇唔到懊悔啲咩?」,辯方指被告承認一時衝動,香官又問「衝動啲咩?」,辯方指被告後悔參與社會事件,香官反問「咩事件呀?參與合法遊行依啲唔係犯法窩?喺可以窩,咁就唔需要懊悔啦!」,又強調「除口舌上話懊悔 實則上我睇唔到有咩悔意」。

香官判刑時直指,攻擊性武器罪罪行嚴重 ,要判處阻嚇性懲罰;又指當時社會事件均涉及暴力,案發時被告戴上手套手持支棍,屬隨時可使用的狀態;加上該棍棒有一定長度及重量,無庸置疑可造成嚴重傷害,終判處被告監禁7個月。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006旺角

李(20)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拒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4日被 #香淑嫻裁判官 判處8星期監禁。(裁決及判刑詳情
————-
上訴被駁回,需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葵涌 🔥#判刑

林(19)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葵涌順德聯宜總會李兆基中學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鴻業(香港)工程公司的財產,即14個水馬,15個水馬隔板,130支交通燈,25個膠圍欄,28個交通錐,8個路牌連支架,1支臨時交通燈,36支鐵通,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上次索取6份報告
案情為非法集結,但被捕地點同案發地點有距離,被告主動坦誠承認睇水角色,警誡下交出電話予警方檢查,並無同發現與他人有聯繫

📌戒毒所 / 勞教報告
不適合戒毒所 / 勞教。被告現時已無毒癮,認為更生中心較為適合。

📌社會服務令報告
不建議社會服務令,建議更生 / 教導所。

📌感化令報告
被告受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犯罪,至2020年接觸毒品。被告主動承錯誤,在警察監管期間,因涉及販毒案被判入得生團契戒毒。被告珍惜在得生的機會,基於被告有悔意,不建議社會服務,建議繼續感化令,並指被告願意接受條件。

求情
被告現時19歲,入住基督教得生團契前與家人同住,完成中六課程並已報考DSE。

報告指被告因受網上號召,被告只負責睇水角色,強調沒有再接觸示威者或同示威者有聯繫,亦再沒有參與社會事件。被告希望繼續完成感化令。

母親今天有到場支持,母親認同被告入住得生團契後有正面改善,而被告人亦對案件深感後悔。

賠償
控方申請賠償令三萬八千幾,辯方指被告剛完成中六課程,未有工作,所以無力償還。

判刑理由
#香淑嫻裁判官 指本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出手破壞,但因為有被告才得以事成,所以監禁無可避免。

🔴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同案 D2: 蔡(25) 早前被判處監禁7個月‼️, 詳情 按此 )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

-1458開庭-

控方呈交相關案例
(近期DOJ上訴案件,庭上無讀出詳情)

📌辯方補充案例

-上訴庭案例CACC 358/2006
-區域法院案例

辯方指出該案案情及被告背景不如周立佩案嚴重
(香官指出區域法院對本法院係無約束力,只會作參考)

📌求情

被告反省帶噴漆行為,坦白承認自已過錯, 願意承擔法律後果,望給予被告一次改過機會
社會服務令報告指160-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係合適

📌判刑理由

考慮因素:

1)槍械類型
案中槍械是一枝防身噴霧,化驗報告亦指出此噴霧不會對他人生命危險造成危險

2)有否被使用
未有證據被使用。

3)有否意圖使用
沒有證明被告人有意圖用防身噴霧對他人作出攻擊,但自衛使用亦是犯法。

4)被告案底
被告以往沒有被定罪紀錄。

控罪性質嚴重,必需判阻嚇性。 但面對年輕的罪犯, 也必須考慮被告人的更生, 即使比重不高,但亦應考慮。
加上被告已還柙28天, 對年紀輕輕的被告,相信都係一個懲罰。

📌判刑

第一項控罪判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第二項控罪判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兩項命令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612旺角 #答辯

陳 (27)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被告認罪❗️
直播員出錯,僅此致歉,被告無正式在庭上認罪,只係控方建議簽保守行為,裁判官問被告同唔同意,被告回答同意。

宣讀案情:
於2020年6月12日約22:30時,在旺角奶路臣街有過百人聚集,西九龍機動部隊進行掃蕩,PW1在砵蘭街與奶路臣街交界截查被告,在背囊內搜出一部對講機,拘捕被告,警誡之下被告承認管有對講機,用作和急救員通訊,在2020年8月12日PW3測試對講機,功能正常,2020年11月3日電訊管理局證實被告和該部對講機均屬無牌。

判決:
裁判官判處自簽$1,000,守行為18個月,撤銷控罪。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提堂 #答辯

D1:鄒 / D2:葉 / D3:吳 / D4:鄧 / D5:李
D6:陳 / D7:張 / D8:梁 / D9:朱 / D10:林
D11:鄭 /D12:黃 / D13:李 / D14:李 / D15:鍾
(14-31)

控罪:
(1)刑事毀壞 》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
14:50 開庭,除咗D10 & D14,其他被告可以答辯。

控方宣讀控罪(1),(在9月14日由損壞修訂為毁壞)
各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商業中心天橋,意圖毁壞房委會的牆壁和欄杆。
D1, D2 不認罪
D3, D4 認罪❗️
D5, D6, D7, D8, D9 不認罪
D10 明白控罪
D11, D12, D13 不認罪
D14 不用回答
D15 不認罪

控罪(3),指控D8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商業中心天橋,管有白膠漿,可以張貼物品
D8 不認罪

控罪(4),指控D11~D15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商業中心天橋,管有由油漆制的白膠漿,可以張貼物品
D14 明白控罪
D11, D12, D13, D15 不認罪

D2 & D11 申請豁免宵禁被拒

D1, D2, D5, D6, D7, D8, D9, D11, D12, D13, D15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9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做審前覆核,D10 & D14 在同日同庭作答辯。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5:20 裁判官休庭考慮D3 & D4 的求情信

15:59 開庭,法庭宣讀案情:
2020年2月,因為逃犯條例各區設置連儂牆,在2月24日下午5點幾,警方收到報告在葵涌邨商業中心天橋有人貼連儂牆,警方去到見到100米牆身貼滿海報,海報與D3和另外兩名被告身上搜到的海報一樣,D3正在張貼海報,D4企在D3隔離,手持膠筒有白膠漿和油掃,附近仲有被捕人士,另外有五個被捕人圍住一張枱,整理幾百張海報,枱面有油掃和膠水,正在整理紙箱內文宣海報。

共有15人被捕,後來發現天橋屬於房屋署物品,房屋署聘用外判員工清理,時薪由$37.5至$200不等,費用為$2,351。

D3 & D4 同意案情,裁判官宣布罪名成立;控方表示兩人犯案時14歲,現年16歲,被告初犯,房署要求每名被告賠償$156.7清理費,對D4的控罪(2)不需處理。

辯方求情:
案件只係貼連儂牆,無永久破壞,被捕時無拘捕無逃走,D3與D4係同學,今日有家庭和學校社工嚟支持,兩名被告操行良好,老師嘅求情信評語良好,有強大家庭、學校和社工嘅支援,無參與其他事件,不會重犯,兩人心情大受影響,但仍能保持學業,希望法庭考慮心智不成熟,為他們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表示案情嚴重,係伙同作案,有準備犯案,有大量海報、漿糊和油掃,亦會考慮年幼,容易被煽動唆擺,會索取多方面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被告需要還押,期間為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及青少年罪犯教導委員會報告。

==========
直播員按:除咗家屬,旁聽人仕唔夠廿人,法庭小休時,又有一批被告和家屬走咗,大家都係同路人,互相支持吓喇!又一痛心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825荃灣
#審前覆核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將於兩星期內把未被使用材料給予辯方。

辯方對以下事項有爭議:
3名被告不是身處現場
雷射筆的證物鍊

無爭議事項:
現場有非法集結、專家身份、專家報告、片段可呈納性及雷射筆在被告身上搜出。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D1及D3各自有1名事實證人,D2有機會有1名事實證人。
D1有機會有1段約3分鐘的片段呈堂,由現場人士錄取,若控方不同意呈堂,將有機會另傳召1名證人。
預計審訊需時七天。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24日 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為期七天的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915城大 #提堂

蔡 (33) 🛑還押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9月15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3樓邵逸夫圖書館襲擊中国籍女子曾慧昭。

案情:
被告與事主均在城大就讀,互不相識。事發時事主正在廁格內,被告疑突然從高處把水淋向事主,事主離開廁格後,被告指事主「Come from China」。

=================
法庭就被告2021年3月26日缺席聆訊,充公其500元保釋金,並反對被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8日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825荃灣 #提堂

D1:何(23)
D2: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3:牛(21)
D4:郭(21)
D5:楊(25)
D6:張(24)
D7:李(28)

控罪:
(1)D1-7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D1-7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3)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49-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6)D5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
‼️D5認罪 ‼️
D5申請撤銷擔保,被拒絕,押後至1月7日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7日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答辯,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判刑

D3:吳
D4:鄧

控罪:刑事毀壞(D3,4)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石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
量刑起點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被還押扣減20小時,判處1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0825荃灣

D1:何(23)
D2: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3:牛(21)
D4:郭(21)
D5:楊(25)
D6:張(24)
D7:李(28)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7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49-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6)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控方指今天會進行答辯,D5早於2021年1月26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1)及(6),當日被告對控方案情已表明白及同意,押後求情及判刑至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93

羅官特提醒眾被告答辯時應以較清晰的「不」取代「唔」,以免誤會或不必要的重複。

答辯:
(1)D1, 2, 4, 6, 7不認罪,D3認罪‼️
(2)D1不認罪
(3)D2不認罪
(4)D2不認罪
(5)由於D3承認控罪(1),控方申請撤回控罪(5),法庭批准。辯方申請保留求情陳詞,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羅官關注案件審訊需時冗長,若D2繼續還押或會造成不公;故提醒由於控方不反對本案所有人擔保,如D2有意申請擔保應儘早提出。

控方就眾不認罪被告審訊擬訂一列18名證人之列表,其列表中第二名證人申請使用特別通道及作供時設有屏風獲批。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及開過會。

D1, 2, 4, 6, 7案件押後六星期至2月1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審期待定,5人維持保釋候訊。控辯雙方須做妥聯合問卷及同意案情,並於下次少於三天前呈交法庭。

D3 因認罪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兩星期至1月20日0930時求情及判刑。

D5明白及同意較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呈上多份文件包括多封求情信、成績單、證書及履歷等。羅官需時細閱,押後案件至今日下午1430時同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十八庭
#梁少玲聆案官 #民事訴訟
原告人:彭(19)|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背景:原告人入稟向被告人索償2.1萬訟費及50萬懲罰性賠償,指某案件主管在案件中(#1111旺角,由 #香淑嫻裁判官 審理)未曾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明報)

是次聆訊處理三張傳票,分別為剔除傳訊令狀(Striking out Writ Of Summons)、同意傳票(Consent Summons)、及寬延期限傳票(For time Summons)。

就剔除傳訊令狀而言,被告方沒有需要進一步提交其他文件,雙方就此的爭議亦不大。雙方亦希望將案件押後,作更多文件提交及回應,原告人希望押後14天,被告人則希望押後21天,聆案官則建議押後28天。

聆案官不接受被告人一方未有按照協議交上抗辯理由的解釋,並將雙方提交文件的限期延遲至2022年7月4日1600時,屆時被告人應存檔抗辯理由。被告人需向原告人支付是次聆訊合共港幣200元的訟費。

聆案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日0930時於區域法院第十二庭作聆訊,聆訊時間預留三小時,期間原告人需要聆訊前七天提交陳詞綱要。

按:庭內沒有擴音器,聆案官及律政司代表之間的對答難以被記錄。本直播部分內容取錄於明報報導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30旺角

👤梁(17)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上訴人:由 #謝延豐律師行 轉聘 #黎匡晉大律師 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 #林宜養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和(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背景:
2021年6月29日經審訊後由 #香淑嫻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裁決理由指辯方無法證明被告合法辯解自己擁有彈簧鋼棒的原因,被告作供指該物品是從網上購買伸縮棒的說法亦不被法庭接納 。及後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
2022年5月17即日作出裁決:
駁回定罪上訴

今頒下理由:
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並非毫無道理。梁(17)購‍得的旗桿與被搜出的旗幟長度不相符,故所謂的旗桿根本不能用作支撐 / 懸掛搜得的旗‍幟。再者,上訴人明顯更改購得的地點,推算理由為若從網上購得,也定必拆開過,看過貨物和其附有的說明書,而旗桿和旗幟定必是他攜帶至被截停的地方。當晚在旺角一帶發生些事情,梁(17)當時當刻出現在旺角,相信與紀念「8.31」不無關係。

至於第二項上訴理據指裁判官沒有又或忽略了上‍訴‍人真誠及合理的信念。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不單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更信納上訴人是知道涉案的物品屬一攻擊性武器,裁判官實無須考慮上訴人是否有「真誠及合理」的理念。無論如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處理了這一爭議:

「39. 進一步而言,儘管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知悉該彈簧鋼棒的操作,但本席認為案中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是知悉的。不爭議的事實是當時證物P3彈簧鋼棒就放在證物P2盒子內,盒子內還附有證物P4產品使用手冊。手冊內列明上述(第14段)安全提示及使用時要注意的事項,而且,證物P3操作簡易,棒上有明顯按鈕,一按按鈕棒頭便彈出。本席相信事發時被告人把證物P3帶到街上時,必然知悉控方證物P3的性質、大小、用途及使用方法,一如產品使用手冊證物P4所述。本席確信被告人於事發時明知自己「攜有」證物P3及完全知悉其材質及操作。」

故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是次宣布定罪上訴判決理由書以書面形式處理,裁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62_2021/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進度報告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政府藉詞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6月11日答辯時認罪,7月21日被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
被告表示明白和接受報告內容(按:估計係未能如期在指定時間完成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庭批准延長限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初試啼聲,希望繼續努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提堂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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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要求答辯。
~由於案件與之前另一單案件有高度關係,辯方要求先取得該案件的錄音,在取得文件及聽取法律意見後才開始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
~現定於2022年9月7日 9:30am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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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02旺角 #判刑

吳(21)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吳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26號外沒有電訊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求情
呈上被告本人、學校老師及校長求情信,指案件已影響被告三年。被告同時兼顧三份工作。過往並沒有案底。

📌判刑
香官指出報告內容理想,並接受報告建議,判處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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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裁判官
#安心出行 #提堂 #答辯

蕭(18)

控罪: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
蕭被控於2021年12月10日在旺角鼓油街「Smart Game」提供虛假資料,即虛假「安心出行」應用程式編製出的一項虛假到訪紀錄,看來已遵守第599F章9AA(1)條,而實情是沒有遵守相關條例,以企圖誤導警員。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求情
被告指犯案因受朋輩壓力,怕與人重複或被排斥。現正準備參與單車比賽,希望日後參加港隊。今天家人在場,並承諾往後會監督被告。被告過往並沒有案底,及已繳交無用安心出行定額罰款。案發時亦即時承認,沒有浪費警方時間。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8月5日同庭判刑,期間將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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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審前覆核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2-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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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點:
(1) 現場是否非法集結
(2) 各被告當時是否參與其中

本案排期於10月10-14日、24-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審訊。D3、D4原有法律代表檔期比較滿,而法庭不想拖延案件太久,或需更換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開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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