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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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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審訊 [3/2]

👤鄒幸彤(36)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控方完成盤問被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取雙方結案陳詞,期間鄒幸彤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續審 [4/2]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背景: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09:38 開庭,鄒幸彤拿著超過一呎厚文件出庭,在女警陪伴吓步出犯人欄,坐在律師席。開始結案陳辭。

法庭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辭,裁判官希望雙方可以作最後總結(因為牽涉到法律原則和案例,直播員只能記下大概內容)。

鄒:不爭議法例17A 嘅合憲性,爭議執行:拘捕、檢控 和定罪;
控:警方對文章有合理懷疑,拘捕係阻止繼續煽惑。

鄒:六四當日被補,無辦法去悼念六四,對我權利有限制,六四集會已經取消咗,限制我去參與,拘捕係限制個人悼念,限制文章言論自由;呢度係三個層次,當日未有集會就拘捕,係咪合乎比例?不單只警方嘅行為,係政府嘅行為。

辯方提出一宗歐洲法院嘅堵路案例,和另一宗蘇聯的案例,裁判官指案件發生時無疫情,外國道路寬闊,堵路影響不大,案例只對香港案件有說服力、無約束力。

鄒:無要求法庭推翻控罪,只係處理定罪,本案不是獨立事件,對六四集會有一連串限制,希望法庭參考”希慎”案例,對限制作四部曲測試:目的、理性關連、必要手段、平衡個人/社會權利。拘捕、檢控、定罪如何防疫?拉我就可以防疫?完全行使唔到個人權利,唔需要呢啲手段已經達到目的,拘捕只係政治目的,打壓六四。

控:市民去集會係憲法嘅權利,同被告人嘅權利係兩回事,警方拘捕嘅目的係enforce the law,根據基本法第63條檢控(有人問仲有基本法?),香港無呢四部曲測試,無話如果無合適性就不定罪。

鄒:控方講法係有法例就可以執行,完全係違反人權,唔使考慮比例係違反原則。

控:警方只係拘捕,無限制佢行駛之後嘅權力,只係在拘捕呢個層面上唔適用。

官:文章中有無一句「在任何地方點起燭光」。
鄒:無,只係有類似字句「遍地開花」。
官:「陣地」係咩意思。
鄒:係悼念六四,燭光無罪。

📌如何理解「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官:「明知」,如果市民唔知到集會被禁止而去無罪,去到現場,如果有警方通知,跟隨指示離去亦無罪。
鄒:集會已經不存在,點樣去參與,如何構成煽惑?即使同意煽惑,成功叫人去到,如何達成集會的定義?逗留維園不是參與集會。
控:煽惑他人集會呢個罪行,在文章出咗已經係罪行,有無集會不重要(旁聽席又起哄),有無人出現唔重要,警方要防止繼續煽惑他人出現。

控:請法庭考慮警務署長係咪有理由,因為基於公共衛生。

鄒:文章係政治性論述,支聯會被禁,因疫情唔畀集會,唔係唔畀悼念六四,文章係測試在重重禁制之下,尋找空間,行使憲法可以行使嘅權利;解釋點解個人去維園,呼籲大家行出嚟悼念六四。明白控方指控capable of 叫人去維園,法律上唔應該咁定義。唐英傑審訊八個字,呢編文章二千字,下次十萬字嘅書,從中挖掘,對言論自由好大影響;法庭唔應該陷入文字獄,法庭應該考慮言論自由。

11:40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4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按:散庭後,旁聽人士站立鼓掌超過一分鐘,直至鄒幸彤步入犯人欄再入內,大叫多謝鄒幸彤為港人發聲,鄒有揮手致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新案件 ⭐️
#提堂

梁/書法伯伯(64)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表示自己親自處理,要求申請押後答辯查閲控方文件,同時指律政司花了差不多6個月時間,但不知道自己該押後多久,裁判官指控方已完成搜證及分析,被告押後2個月應該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7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事發為今年6月4日晚上,位置為維園4號閘口對出(即中央圖書館對面出口),被告在警察截查後被捕,現正徵求相關片段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裁決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判詞要點

📌背景
2021年5月27日警務處處長已向支聯會發出有關維園六四集會的禁止令,其後上訴委員會在處理支聯會上訴時,在5月29日確認了該禁止令。

📌證人
PW1(簽發禁止令的警員)是完全誠實的證人,完全接納其供詞,發出集會禁止令是合理的。

📌禁止令
警務處處長就禁止令的理據只應由上訴委員會檢視,而不應由刑事法院去審理,故法庭認為該禁止令是合理的。被告人亦沒法理理據去質疑該禁令,法庭亦不同意被告人指禁止令的原因並非因公共衞生緣故。
故此,法庭裁定支聯會申請的六四維園集會是未經批准集結。

📌拘捕
被告人5月29日至6月4日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言論後才被捕,並非預防性拘捕。
法庭認為警方的拘捕是合理的,能將煽惑行為制止於其萌芽階段。

📌「燭光無罪,堅守陣地」兩篇貼文及報章撰文
法庭裁定貼文及文章中的不同字詞和內容,分別有鼓勵、說服、提議、拖壓公眾去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具煽惑的效果,是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意圖
在警方已作新聞公報申明禁止六四維園集會後,被告人隨即發表「燭光無罪,堅守陣地」等言論。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經計算和策劃,目的是召集群眾參與,具犯罪意圖。

裁決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名成立🛑

求情要點
在公眾平台,悼念六四的空間將完全消失,恰恰證明我那貼文的內容。
法庭今日的判決正在參與洗刷歷史的工程。
無論法庭的判刑如何,我會繼續講我應講嘅說話。

🌟鄒幸彤發言期間,贏取旁聽席人士熱烈掌聲, #陳慧敏裁判官 嚴詞斥責行為可被控以藐視法庭,並指示警員抄下拍掌人士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其後要獲裁判官批准方可入庭。

- 10:50案件押後至11:15判刑 -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蓄意和有預謀的,自以為是,完全目無法紀。

#陳慧敏裁判官 指被告人是在保釋期間再犯案,判刑監禁10個月,跟現時正在服的刑期分開執行。

🌟鄒幸彤馬上反駁指因早前另一單案件只是傳票出庭,毋須保釋,所以2021年5月底至6月初她並非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詫異,控方則表示需時翻查資料。

- 11:33 休庭 -

控方確認2020年對被告人的兩項控罪皆以傳票形式,並沒有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被告犯此案時雖不是處於保釋期間,但卻是處在等候另一宗案件審訊中,性質類近。仍以10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加因在等待期間犯案,加刑5個月,共判監15個月。

裁判官重申最後判刑:
判刑15個月,其中10個月同之前刑期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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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0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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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05
2022.02.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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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林,黃(17-21) #審訊前覆核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3/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2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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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王(24)🛑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陸(57) #提堂 (#電話滋擾 2項不斷打電話)
👤梁/書法伯伯(64) #答辯 (#20210604維園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阻差辦公)
👤梁/書法伯伯(64) #答辯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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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彭(23) #答辯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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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審前覆核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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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答辯

梁/書法伯伯(64)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
承認控罪(1)及(2)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今日1430 作判刑,控方會播放片段協助,期間取消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20210701銅鑼灣
#答辯

梁/書法伯伯(64)

案件一
#20210604維園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案件二 #20210701銅鑼灣

控罪:

(1)阻撓公職人員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詳情:
控罪指2021年7月1日於香港灣仔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
(2)同日同地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

————————————
沒有法律代表

🔸下午進度

案件一
控方播放3段警方片段分別長31分鐘34秒、8分鐘及1分鐘18秒,被告不同角度下拍得出現維園門外高舉2標語及叫口號,手中持基本法冊子,多名警員包圍截停,被告指根據基本法容許不被任意拘捕,被告稍後被鎖上手扣。

案件二
控方播放一片段長約2分鐘協助判刑。片段由警方拍攝被告在SOGO附近被截停,高舉2標語牌及叫口號,爭議根據基本法容許不被任意拘捕後被警察帶上警車。

📌求情
以老子「善者不辯,辯者不善」表示不會同法庭爭論。指一直以為自己捍衞基本法下權利,稱可能睇錯基本法或基本法有錯,要求取回已經充公之基本法冊子。在裁判官問到為何犯案件一,被告回答公安條例容許30人以下遊行不用申請,而基本法也賦予遊行示威自由,因此拒絕警方搜查及出示身分證。

被告指案件二犯案有不同原因,短短2分鐘警方沒有指示會帶往那裏故拒絕合作。

📌裁判官指難以理解被告求情時之答問,不知是否真的如所講犯案,先索取背景及精神科報告再作判刑。

案件押後至2月2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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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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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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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30
👥黃之鋒,梁凱晴🛑黃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人於2021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4個月,黃於1月19日就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8個月,梁之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鄭(3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西灣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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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葉,林,林,林,韓,黃,唐,龔,盧(17-36) #裁決 (#0825深水埗 2項非法集結)
👤吳(20)🛑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黎智英,周,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10:15(不設旁聽)
👥黎智英,周,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覆核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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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梁/書法伯伯(64)🛑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10604維園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阻差辦公)
👤梁/書法伯伯(64)🛑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14:30
👤葉(20)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趙(34)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蘇,彭,蔡,陳,李,賴,鍾,許(18-33)🛑黃,吳,蘇已還押逾26個月,張,張,嚴還押11個月,彭,陳還押25個月,蔡還押21個月,李還押20個月,賴還押17個月,鍾還押16個月,許還押10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製造或管有爆藥 3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拒捕時管有槍械或彈藥 教唆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 串謀管有槍械或彈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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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張(25) #續審 [5/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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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20210701銅鑼灣
#判刑

梁/書法伯伯(64)

案件一 #20210604維園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案件二 #20210701銅鑼灣

控罪:

(1)阻撓公職人員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詳情:
控罪指2021年7月1日於香港灣仔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
(2)同日同地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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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代表

法庭上次替被告索取背景及精神科報告等待今天作判刑,由於懲教上星期鎖倉替所有人檢測肺炎被告未能出庭,控方申請押後8天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8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上庭總結2021.02.25
2022.02.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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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提訊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13日 #審訊前覆核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黃,廖,李,易,李,朱,潘,區(19-61) #審訊 [1/30] (#1118佐敦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4/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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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梁/書法伯伯(64)🛑已還押22日 #提堂 (#20210604維園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阻差辦公);#提堂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14:30
👥林,黎,文,陳,謝,余,戴,陳(18-30)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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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譚文豪,胡志偉,尹兆堅,郭家麒,楊岳橋🛑9人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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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20210701銅鑼灣
#判刑

梁/書法伯伯(64) 🔴已還押22日

🔹案件一 #20210604維園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案件二 #20210701銅鑼灣

控罪:
(1)阻撓公職人員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詳情:
控罪指2021年7月1日於香港灣仔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
(2)同日同地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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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官提醒到庭律師因疫情關係,如一早知被告未能按時上庭可以書面通知雙方同意押後日子於內庭處理,省卻律師代表上庭改期。

被告沒有法律代表

法庭替被告索取背景及精神科報告已向被告解䆁作判刑,被告同意報告內容,重申可能對基本法不理解,今後會向專業人士如法官請教。

📌判刑速報
總罰款$1000,由保釋金扣除
總刑期監禁三星期,由於已經還押22日可即時釋放

📌判刑理由
法庭從報告知悉被告背景是有家人及朋友支援,而兩件事件後被告認知嚴重性要配合警員執法,有醒悟,不出示身分證會以罰款處理,而阻差辦公即作短期監禁,詳情如下:

案件一
1)不出示身分證 :罰款$500
2)阻差辦公 :以3星期作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2星期監禁

案件二
1)阻差辦公 :以3星期作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2星期監禁,其中一星期同案件一分期執行
2)不出示身分證 :罰款$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