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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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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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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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審前覆核

👥李,李(17-20)

控方指已提交有關問卷。D3代表律師補充對問卷的答覆。後應裁判官要求,D1及D3代表律師分別就本案爭議點作出澄清。

控方預計傳召4-5名證人。預審期3天。

本案將於2021年3月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四庭作3天中文審訊。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除此外,期間被告按原條件繼續保釋。

*見本案排期較後,羅官叮囑各代表律師接受案件前,考慮自己能否消化。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李(17)

違反保釋條件的宵禁令

📌拘捕經過
李姓被告所犯的案件需遵守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規定他晚上11點後需留在家中,但12月1日晚上11:55分,李在觀塘海濱公園踩單車,被警員在公園門外截停,發現陳違反宵禁令後立即作出拘補。

📌辯方解釋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律師解釋,李昨日約朋友踩單車,晚上7點多踩單車離家,往深水埗裝尾燈,後會合朋友從太子踩到觀塘,約10點到觀塘,與朋友在公園坐下聊天,沒留意時間,承認自己疏忽。平日媽媽也會打電話提醒他,但昨晚媽媽累了睡著沒提醒。

李承認如從公園踩單車回家,需時30至45分鐘,即回到家裏時間會較宵禁令規定遲一個半小時。他對此錯誤感到抱歉,希望法庭給一次機會,考慮他只是參與健康活動和朋友踩單車,並提議更改保釋條件,把保釋金額增至1萬元。

但法庭認為宵禁令是要令被告避免再次犯罪,而保釋金額是針對被告要準時出庭,金額多或少與今日審議事情即他違反宵禁令無關。另律師也提出母親願作擔保人,簽一萬元作人事擔保,期間對李嚴加管束。最後,增加保釋金額及母親作擔保人的提議,均被法庭拒絕。

📌法庭裁決
法庭認為李違反宵禁令,雖然提出解釋,但解釋不合情理,故撤銷陳的保釋,李須交懲教拘留至3月其案件開審。

🛑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1006旺角 #申請保釋

李(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違反宵禁令,故於2020年12月2日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被撤銷保釋

詳情按此
========
背景補充:

法庭指出被告曾於19年4月獲法庭頒下12個月簽保守行為命令。

辯方回應由於本案並未審訊......

法庭明白,法庭只是指出若終被定罪,申請人有可能違反守行為命令,但現時並未有認為申請人已違反守行為命令。

❗️❗️保釋申請被拒❗️❗️

按:蔡高級檢控官講到距離審訊日期只係一個月時間,所以對申請人影響不大。直播員表示,咁不如你試下入去坐一個月,再出番黎做檢控?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1006旺角

👥D1:李(17) D3:李(20)

修訂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a)63(2)。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72號外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枝,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抗拒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

🛑D1李手足承認修訂控罪
🟢D3不認罪,11:00左右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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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在2019年10月6日凌晨00:08,警方收到線報指約20名人士打算破壞在旺角洗衣街的中旅社分店,於是到場作出掃蕩。警員到場後見被告與另外兩名男士聚集於窩打老道與染布房街交界,手足們見狀逃跑,之後被截停。

當時D1戴著手套、頭盔、黑眼罩、黑面罩、防毒面具,上身有護甲、雙手戴上手袖,手執鐵棒。 在逃跑期間將鐵棒拋掉,過程被PW2 警員34947見到。


🙇‍♂️求情🙇‍♂️
首被告今年18歲與母親相依為命,中二輟學打散工幫補家計。案發時穿著的是平日踩單車用的護甲,並非預先為參與社運而購買,鐵通只是在埸人士將執起交予被告。雖然被告承認有用鐵枝進行破壞的打算,但沒有付諸實行。

求情信指被告性格單純、有愛心、容易受人影響,據母親講被告會主動幫拾荒婆婆推車。明白要承受違法的後果,不否認被告法律意識薄弱,在守行為期間犯下本案,不過他在還押的3個月期間有深切反省意識到要為未來打算,打算重返校園學習日文、英文,將來在旅遊界發展,成為導遊及旅遊blogger。

📌D1因違反宵禁令還押至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765

本案案情並非最嚴重,可幸地亦無財物被破壞,希望法庭考慮《罪犯自新條例》判處被告3個月或以下的監禁。為求日後可以「洗底」,即使還押日子未能扣減,被告表示亦不介意判入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從此可見被告改過的決心。

👩‍⚖️香淑嫻裁判官:考慮案情及被告年齡,先索取背景報告、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到2021年3月17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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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不認罪,審訊在11:00左右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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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督察21982被認為證供不可信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66
(2)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10-31-旺角-情侶襲警阻差辦公獲判無罪-官-督察證供前後矛盾-不盡不實-誇張失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D3:李(20) #1006旺角

控罪:
(3)抗拒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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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及撿取的物品,辯方除被告外不會有其他證人亦無片段呈堂,現傳召PW1 譚健燊督察作供。

📌背景 (可skip)
案發當日是西九龍衝鋒隊第一小隊指揮官,現逮屬警察公共關係科傳媒聯絡隊。當日由15:00當值至行動結束為止,在快速應變大隊聽候調派。當日在油麻地警署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傳來信息,有約20名黑衣蒙面示威者,部份人手持工具及孭住大型背囊,在至旺角窩打老道、奶路臣街、染布房街聚集,破壞中旅社外的鐵閘,於是派出車隊(3架警車)到上址兜截。


📌追捕過程
警員到場後,聽到有人大聲嗌「走呀」,之後人群四散逃跑。警員見狀後閂車門開車響siren追截,見示威者左轉到太平道,期間有人反方向逃跑。相隔5至8米(10米以內),見到一位孭藍色背囊,身型較健碩的男子,鎖定他之後追截了約100米,過程中曾發出多次(2至3次)大聲的口頭警告「警察咪走」「警察咪郁」,當時光線充足、環境不嘈雜,人車不多。

📌30秒的制服過程
警員從被告的右側,用左手捉住被告的右手衫袖位置。但被告不斷左右擺動身體及手臂,嘗試揈甩警員但不成功,警員雖然無跌低但失咗平衡。因為不能控制被告,所以警員右手用警棍打被告大腿右側5次。此時有另一警員再警告被告協助控制被告,之後被告放棄反抗訓在地上。

譚警員稱:【被告落地過程唔係記得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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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下警員同意使用警棍屬於武力,使用時有指引要跟從,亦要向指揮官交代在何時、為何使用武力並進行記錄。但每個警員使用武力的情況,是個人就現場環境的判斷後決定,不能一概而論。

辯方質疑,是否被告合作無反抗你亦可以用警棍?警員聲稱如果被告配合牠的口頭命令,立即停低就不會動武,如果逃跑就要考慮是否用警棍。狗隊指引有教過「為達目的可用高一級武力」。

* 就追截被告的過程,在記事册、兩份書面證供、上庭作供,先後共有4個不同版本……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D3:李(20) #1006旺角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D3]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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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譚警員在記事册中沒有提及追截時有口頭警告被告,在第一份口供中聲稱被告跌咗落地下繼續掙扎了5秒,上庭作供就話有另一同事協助制服被告。但先前的書面證供,從無提及有另一警員協助制服被告。

辯方向證人指出上述細節純粹為加強案情而捏造,並非事實。譚警員否認辯方講法,指出追截犯人時嗌「警察咪走」是理所當然,所以才不寫在書面記錄中,堅稱在接觸被告至制服期間,被告有反抗、掙扎。

控方決定不傳召其他證人,提早休庭處理同意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66
早先姓譚黑警 21982被裁定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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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10:00續審,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3]
#1006旺角 #拒捕
👤D3:李(21) #結案陳詞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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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要點
1. 控方依賴第一證人提供控方案情,不否認證人證供有瑕疵,但一個誠實的證人並非100%準確,有時100%準確的證人反而有問題,而證人對案發經過其實是十分清楚的。

a. 證人在記事冊上沒有記錄追捕被告時,發出警告「警察,咪走」。但重點是證人捉到被告,並打算使用武力前發出警告「警察,咪郁」是符合證人在法庭的證詞。

b. 雖然記事冊對被告反抗只使用了「struggle」一詞,但記事冊足以令證人記起案件的過程,控方提出警方經常執行任務,在書面中未有仔細記錄是常有的事。

2. 批評被告聲稱自己是被動。被告講「被撳住膊頭,向前趴低」,但「撳」只會向後或者向旁邊倒,推才會向前倒,供詞匪夷所思,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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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要點
1. 關鍵:證人追捕的過程,以及追捕後發生的案情非常不同,所以可靠性非常重要

2. 證人指追捕被告時捉到他右手手臂,被告左右擺動,嘗試揈甩,所以用警棍擊打他右腳大髀5下,同時有同事幫手控制被告,以及給予警告。但案情在記事冊、四日後及約半年後的兩份口供、法庭證供,分別有四個不同版本:

記事冊:沒有提及追逐過程中有警告「警察,咪走」
第一份口供:有警告「警察,咪走」
第二份口供: (法庭中指出有兩個階段的反抗,1. 捉住右手臂然後左右擺動 2. 用警棍擊打右腳大髀5下後,有另一位同事幫手制服才停)書面記錄中第一次表示 用警棍擊打後有反抗,雙方更跌落地下。主問:無跌落地下,但失去平衡,睇完口供後改口說唔記得/唔清楚。

同事幫手控制被告,則所有書面記錄中都冇提及,證人講法指記事冊中有指及「一齊行動」。

3. 證人證詞並非瑕疵,反而半年後有更多細節記起是不合常理,更是無可能記起,證人亦同意當時示威事件屬「高峰」,每星期當值2-3日,無可能突然對細節進行到補充。

4. 記事冊無詳細解釋「struggle」字眼,但法庭上證供又指有左右擺動,雖然證人解釋是典型的動作,所以冇在書面上解釋。辯方提出反抗動作有很多種,沒有所謂典型反抗動作。辯方指證人只不過在合理化使用武力,因為使用武力要交報告,所以「作」細節。

5. 被告講「被撳住膊頭,向前趴低」,在主問中被告有答方向:向前,只是字眼問題。

6. 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控方證人不可信亦不可靠。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5日15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李(20) #1006旺角

控罪:
(3) 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拒捕

承上,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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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綱
控方證人收到指示到洗衣街一帶掃蕩示威者。辯方指被告沒有參與示威,因現場混亂聽到警笛聲,自己身穿黑衣怕被警員誤會是示威者,所以在警員掃蕩時才跟著其他人跑。沒有作出任何反抗警員的行為,只是跑速不夠其他人快所以被捕,期間亦沒有警員作出口頭警告叫被告「咪走」

📌警員證供可信
就辯方質疑控方證人在書面證供只用"struggle"形容被告反抗,卻能在庭上詳細地描述被告反抗,並不可信。但香官信納控方證人所講「因被告沒有任何特別、非一般的反抗行為要詳加記錄」

📌香官批評被告的說法不合常理
被告作供稱自己跟住示威者跑,沿途沒有見到警車或警員,那又怎知自己被警察追捕?又怎知需要逃跑?而且被告跑得較慢,卻硬要跟貼逃跑中的示威者,說法與被告「怕被誤會是示威者」的講法相違。

被告又稱自己被警員㩒住肩膊、用警棍打也從不作聲、無同警員講自己是路過、亦無問警員為何捉他打他。做法對一個中五畢業生、有工作經驗、懂得為預防催淚彈襲擊而遠離彌敦道的人來說,說法並不合情理。

🛑罪名成立.....講住最閪嗰d先,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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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情 🙇‍♂️
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承諾不會再犯。現職滅蟲專員、月入萬餘元的他,志願是成為咖啡師,希望可以儲錢到日本修讀咖啡課程。

被告母親在求情信中指被告考順、尊敬媽媽,承諾會好好教育被告走回正軌。畫畫老師表示被告有藝術天份,已學畫17年,亦有學琴。中學老師認為被告是尊師重道的好學生。

辯方求情重申,此案非同類案最嚴重,只在十幾秒內發生。被告腿部被警棍打五下,已是嘗過苦果。而事件中無(警員)證人受傷,對警方執法阻礙不大。

另外,被告的上司亦有意繼續聘請被告,不過未必能長時間保留其職位。被告無案底,會反省、有夢想、有家人支持,希望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

#判刑
法庭同意本案情節較輕微,但由於本案發生在暴力示威活動中,有疑犯正在逃跑,法庭認為被告人行為會激發他人情緒,而且上訴庭已就高偉傑案中要求就此類型案件中判處阻嚇性判刑,但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故判處
🛑8星期即時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1006旺角

D1:李(17) 🛑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及相關案情: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a)63(2)。
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72號外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枝,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李手足較早前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按此,並因違反宵禁令還押至今,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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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庭外連家屬不足十人
0926 庭內連家屬不足十人(四庭面積龐大,庭內超過9成空位😭😭😭
0944 庭內連家屬記者近20人,廣播,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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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簡短理由

背景報告: 被告強調鐵通只是在場人士執起交予他。被告在他人把鐵通交給他之前沒有想過以其進行破壞。雖然被告在收到鐵枝後有用其進行破壞的打算,但沒有付諸實行。

勞教中心報告:被告在15/1/2021羈押期間有「行為不好」的記錄(“table manner during food drill training”)。事件大致為被告與對面枱另一囚友大聲講嘢被嚴重警告。

- 辯方律師強調報告內容整體正面,勞教中心並不適合而更生中心適合。被告少不更事,還押後深切反省有悔意,感化官和社工亦觀察被告有重拾學業打算,母親亦支持被告。被告希望將來在旅遊界發展。

🌟- 辯方律師強調近105日的羈押對被告而言已是「hard lesson」希望法庭考慮《罪犯自新條例》判處被告3個月或以下的監禁而不是更生中心,因還押日子未能扣減。辯方律師亦強調被告不介意判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的回應

裁判官強調被告手持「十分長,達115cm」的鐵通,加上被告被捕時身穿「一身武力示威者衣著」、被捕地點情況等,認為被告顯然是有備而來,指案情嚴重,最高能處監禁十年。考慮到被告年齡、無刑事定罪記錄、認罪等,不接納辯方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證物P1-13充公,辯方無反對。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006旺角

李(20)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拒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4日被 #香淑嫻裁判官 判處8星期監禁。(裁決及判刑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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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被駁回,需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