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中大遊行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D1:唐 (19) 🛑因另案服刑中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黃大律師
控罪: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好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發表煽動文字,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七星期,待向控方索取進一步文件,並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7月26日下午2時30分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中大遊行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D1:唐 (19) 🛑因另案服刑中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黃大律師
控罪: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好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發表煽動文字,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七星期,待向控方索取進一步文件,並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7月26日下午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中大遊行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非法集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唐 (1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黎大律師
控罪: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好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發表煽動文字,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修訂控罪; 非法集結
唐(D1)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指雙方磋商後更改控罪及案情,法庭批准修改
📌答辯:D1承認修訂控罪‼️
法庭裁定D1罪名成立‼️
控方今日播放案情附件20段片段包括CCTV,有線新聞、立場新聞視頻及保安所拍攝等協助法庭了解事件考慮判刑,控方指集結維持約1小時22分鐘至下午兩點人羣散去。片段內可見被告在校園內走在遊行隊伍前排,手持橫額「這場革命無人取勝,但請你留低一起見證」,遊行中亦曾持揚聲器呼叫口號,示威者跟隨。中大保安不時透過揚聲器呼籲散去。
被告有2次定罪紀錄,一為屯門非法集結另一為殘酷對待動物罪均判處更生中心,另一理大2019年11月案件9項控罪性質同本案不同仍在調查中等候法律意見。
📌D1求情
採納書面陳詞。被告過去干犯之控罪已經承擔後果,本為職訓局學生,本身有語言發展遲緩、學習障礙,另外曾受校園欺凌,2019年起誤以為干犯案件得到認同。本案規模不大,對公眾構成影響亦不大。案件中不涉及暴力,被告拘捕後合作,對修改控罪同意及一早認罪,自己撰寫信件表示慶幸得到懲教人員教導。由首宗案件判刑後禁閉至今已經有一年兩個月,主要因本案自4月14日起撒銷保釋還押。
王詩麗法官指D1在理大案件保䆁期間干犯本案有加刑因素,辯方明白,但仍希望先為D1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600看報名及聽取辯方進一步陳詞,法庭會為D1索取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報告,法官強調即時監禁仍是選項之一。法庭另訂下11月23日 1100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王詩麗法官
#中大遊行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非法集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唐 (1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黎大律師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好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發表煽動文字,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修訂控罪; 非法集結
唐(D1)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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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雙方磋商後更改控罪及案情,法庭批准修改
📌答辯:D1承認修訂控罪‼️
法庭裁定D1罪名成立‼️
控方今日播放案情附件20段片段包括CCTV,有線新聞、立場新聞視頻及保安所拍攝等協助法庭了解事件考慮判刑,控方指集結維持約1小時22分鐘至下午兩點人羣散去。片段內可見被告在校園內走在遊行隊伍前排,手持橫額「這場革命無人取勝,但請你留低一起見證」,遊行中亦曾持揚聲器呼叫口號,示威者跟隨。中大保安不時透過揚聲器呼籲散去。
被告有2次定罪紀錄,一為屯門非法集結另一為殘酷對待動物罪均判處更生中心,另一理大2019年11月案件9項控罪性質同本案不同仍在調查中等候法律意見。
📌D1求情
採納書面陳詞。被告過去干犯之控罪已經承擔後果,本為職訓局學生,本身有語言發展遲緩、學習障礙,另外曾受校園欺凌,2019年起誤以為干犯案件得到認同。本案規模不大,對公眾構成影響亦不大。案件中不涉及暴力,被告拘捕後合作,對修改控罪同意及一早認罪,自己撰寫信件表示慶幸得到懲教人員教導。由首宗案件判刑後禁閉至今已經有一年兩個月,主要因本案自4月14日起撒銷保釋還押。
王詩麗法官指D1在理大案件保䆁期間干犯本案有加刑因素,辯方明白,但仍希望先為D1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600看報名及聽取辯方進一步陳詞,法庭會為D1索取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報告,法官強調即時監禁仍是選項之一。法庭另訂下11月23日 1100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