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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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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0/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已認罪)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審訊進度
09:46 開庭
10:01 控方傳召PW13警員4728
11:24 D1代表大律師盤問PW13完畢,崔官宣佈休庭10至15分鐘
11:59 開庭 D3代表大律師正盤問PW13
12:45 D3代表大律師及D5代表大律師盤問PW13完畢
12:45 正商議有關案件管理事宜
12:58 宣佈休庭 14:30同庭續審
14:28 廣播
14:37 開庭 再傳召PW13 D7代表大律師正盤問PW13
15:40 D7代表大律師盤問PW13完畢,控方覆問完畢,PW13作供完畢。
15:43 控方傳召天主教徒尹佩怡(音)總督察PW14,控方現主問PW14
16:26 控方、D1、D3、D5代表大律師主問或盤問PW14完畢,PW14作供完畢
16:27 D2代表大律師就控方突然轉換控罪基礎一事作出補充陳詞,法庭聽取控辯雙方理據後,指示D2另作出書面陳詞
16:41 完

📌關於案件管理的事宜
控辯雙方道出預計主問或盤問餘下的控方證人所需的時間後,法庭經粗略評估後預計2天方可完成控方案情。

經商議後,法庭將預留2021年8月23日及24日作續審;裁判官同時指示控辯雙方保留2021年8月25日及26日作辯方案情需要。裁判官亦言未能在本來預計的2021年9月作裁決。

由於D3代表大律師於本月23號及24號需處理其他案件,無法出席當天的審訊,故向法庭申請為D3更換法律代表,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3日早上0930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判刑

D4: 楊(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控罪和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被告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52

16:08 辯方求情完畢,裁判官休庭考慮15分鐘

16:35 速報:量刑起點為監禁六個月,有1/4扣減,入獄四個月兩星期

================
後補資料

辯方求情:
呈上兩宗案例,
(一)黃之鋒非法集結,終審法院判詞作出八點考慮:1. 案件是即興發生抑或有預謀,2. 參與的人數,3~5. 暴力的程度,6~7. 有無人受傷或財物損毀,8. 被告的參與程度。終院指如果案情輕微,可以比重在更生,減少阻嚇性。

(二)鍾嘉豪覆核案,被告同樣承認非法集結罪,在Halloween當日中環擺花街有人非法集結、堵路、指罵警員、照射雷射筆,被告有戴cap帽,遮住口鼻,企在前排,曾向路中心掉麻包袋,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改判六個月監禁。

根據本案嘅案情撮要,被告被控於在2019年8月12日01:22時與10多人在沙田警署外聚集,被發現時與警員距離三至四米,向警員照射藍光,令到警員視力模糊,01:24時被拘捕,電筒只係普通嘅嘢,不是實際暴力,無身體接觸,不是嚴重,維時只係約3分鐘,被告身邊只有十多人,規模唔大,附近嘅人無暴力行為,希望法庭比重著重更生,少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不同意案件是短暫性,事件發生在前一晚11點幾,雖然無證據證明被告在什麼時間出現,但最少警方在01:18時開始驅散,被告不是從天而降,當時已經在場,不是獨立事件,要作整體考慮。

案發時被告24歲,今年26歲,與父母同住,被告有兩項高級文憑,現職助理工程師,正修讀澳洲遙距課程,希望日後成為註冊工程師,呈上文件夾共13封求情信。

鍾嘉豪一案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當時有4-500人非法集結,行為有掉麻包袋,比此案嚴重得多,被告只係照射電筒3分鐘,宏觀來講,鐘案人數多、時間長,有實際行為,象徵意味嚴重,相類比,希望法庭考慮比六個月低啲嘅量刑起點,例如三至四個月,被告在答辯後,審訊前認罪,應該可以有五份一至四分一扣減。

判辭:
(案情不作重複)….,案發在2019年,沙田警署被包圍,01:18時警方警告叫人離開,但10多人仍然留在現場不肯離開,破壞公眾秩序,令情況惡化,01:22時警員發現被告,01:25時拘捕被告,發現有電筒和三支生理鹽水,被告無其他控罪,只係照射藍光,但會鼓吹他人仿效,法庭認為情況嚴重,阻嚇性刑罰係必要嘅,考慮辯方案例內容,鐘案比較嚴重,考慮到被告嘅背景,家庭、同事和老師的求情信,被告初犯,在審訊前認罪,給予四分一扣減,無進一步減刑理由,以判處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
直播員按,今日有兩件事相講:
1)手足好有禮貌,開庭前已經向兩邊旁聽席上人士點頭,還押時再向親友打招呼;
2)相信好多法院都有類似情況,在裁判官判刑後都會有微言,散庭後會叫手足撐住,但今日嘅判刑可以話意料之外,令到旁聽人士反應好大,散庭後可以話震耳欲聾。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1/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已判刑)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傳召PW15 DPC 12053 趙志明(音) 證物員,負責處理所有被告的證物,主問完成,辯方盤問去到尾聲。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1/9] 

下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已判刑)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PW15 DPC 12053 趙志明(音) 證物員,負責處理所有被告的證物,被質疑沒有妥善看管證物,和處理證物程序混亂,辯方盤問完畢,控方覆問時問及另一名警員,被辯方反對。

傳召PW16 高級督察唐凱儀(音),證人負責協調警隊內部,將檢取到的雷射筆交給專家處理和呈堂的程序,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24/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2/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裁判官在內庭閱讀控方就D2 & D6反對證供的陳詞,延至10:07開庭。

主控補充,在開始審訊的第一日,嘗試交一份證人供詞給當時代表D2的黃大律師,她閱讀後表示拒絕接收文件,今日的梁大律師稱無聽過黃大律師提過此事,裁判官要求梁大律師去確認。

法庭裁定不批准控方播方片段(拍攝D6在被拘捕前的10分鐘,沙田警署外的情況)給證人觀看,從中辨認被告,因當時證人還未到場。

傳召PW17 警員 2340X 胡X君(音) 作供,證人當日為防暴,拘捕D6,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

D2梁大律師回覆法庭已經聯絡黃大律師,表示從沒有控方所講的事情發生;裁判官暫不處理前因,指示控方先給予辯方證物。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2/9] 

下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大律師

PW17 警員 23400 胡X君(音) 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
午飯前辯方想呈遞當日PW17的指揮官的記事冊和口供紙,遭控方反對,裁判官表示辯方可以繼續。

辯方指出疑點:(1) PW17寫口供紙的時間和指揮官寫記事冊的時間,同為2019年8月12日05:30;(2) 口供紙和記事冊的内容有多達三處,對D6的描述有極相似之處,其中一段係一模一樣,連白字都相同。被質疑為抄襲,證人當然否認,但承認有「對證」。作供完畢。

傳召PW18 警員 110??,現隸屬國安處,案發後被指派為案件調查員,反覆觀看5段由警方拍攝的片段,和3段公開媒體的片段,共超過70小時,從片段中找尋和辨認各被告,在2021年4月9日從片段中截圖和造成口供,庭上證詞只針對D6,作供完畢。

辯方因應PW18的口供,要求傳召指揮官曾督察上庭作供,控方聯絡後表示可以安排明日上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5/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
直播員按:旁聽人士收到D3女友轉達的訊息,琴日D3見到大家送車,多謝支持,佢會飲多啲水!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3/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大律師

PW18 警員 110?? 吳展浩(音)再被傳召上庭,作供完畢。

10:34 傳召PW19 督察 24186 曾文龍(音),證人在2019年8月11日為PTU C大隊第四小隊指揮官,被質疑與PW17的口供抄襲,證人當然否認,但承認寫記事冊之前有和同事做「記憶匯集」,問助手有關時間、地點和人物等資料。

到D2案情,裁判官裁定不容許控方使用影片。
再次傳召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作供,控方主問完,辯方質疑證人對追捕D2的描述,出現三個版本:
記事冊:由豐和樓跑向順和樓;
口供紙:由和悅樓跑向順和樓;
庭上證供:跑向豐和樓,在和悅樓截停佢。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3/9] 

下午進度(非即時🙇‍♂️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4:41 開庭
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繼續作供,證人在2021年4月29日在庭上稱D2被捕時係戴住菱形淺灰色有濾罐的口罩,但今日指為藍色口罩;辯方指出證人記憶混亂,錯漏百出。

14:47 覆問
在主控再三引導下,PW5稱無駐守過沙田,對禾輋邨位置唔熟悉,第一眼見到D2係在和悅樓出面逃跑,跑向順和樓或豐和樓,都係跑離開警署,所以有咁嘅描述。

主控希望證人能解釋何謂掉頭走,但似乎不得要領,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呈上七本相簿,P14(1~3, & 5~8)
(2) 處理高級警司撰寫的專家報告,其專家身份不受爭議
(3) 由威爾斯醫院替警員21280在2019年9月3日所撰寫的醫療報告

控方以65B形式呈上多份證人口供,並在庭上讀出,總結如下:
(1) ICAC技術支援組首席主任郭漢文(音)先生,在2019年11月14日就案中雷射筆所撰寫的報告
(2) 警察刑事部技術支援訊號分析組吳長春(音)先生,在2021年4月12日所撰寫的口供,和對案中雷射筆所做的詳細檢驗結果
(3) OFCA條例執行科林亮弘(音)先生在2020年4月20日,為案中的兩部對講機初撰寫的口供,和技術測試報告
(4)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余順廣(音)先生為OFCA的無線電測試器材,所做的檢查報告
(5) 余順廣先生的上司黎華輝(音)先生所撰寫的口供,證明余順廣(音)先生為科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師
(6) OFCA條例執行科牌照組李玉娥(音)女士所撰寫的口供,證明D1 & D3 並沒持有無線電執照,可以管有對講機
(7) OFCA無線電監察組黎玉龍(音)先生的口供,與警方交收兩部對講機,並交予林亮弘(音)先生測試

控方最後呈上P14(1)相部,表示控方案情完結。

時間已接近16:30,裁判官示意繼續,辯方D5 & D7有中段陳辭,之後裁判官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休庭15分鐘後,律師表示D1不會出庭作供,但會傳召一名醫生證人,其他被告的律師均表示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26/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在醫生證人作供後休庭,辯方需要交書面陳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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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次收到D3的訊息,多謝街坊支持,話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4/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法庭因處理另一案件,延遲至10:00開庭。

傳召DW1 趙稀姛(音)醫生作供,辯方先作簡單介紹,即由控方盤問,趙醫生是根據急症室醫生、放射科醫生和其他駐院醫生所做的記錄,而撰寫份關於D1的醫療報告。

控方盤問(括弧內是證人回應)
D1右邊面部、手踭、膝頭哥又多處擦傷,郁動會痛,左前腿有1cm裂傷,size唔大但要聯針,肚部腹部按落去冇發炎症狀冇痛楚;控方想了解關於被告在面部和手腳有擦傷和瘀傷,是否因為病人曾經趴在地下,身體受壓,期間身體有強烈郁動,而導致有擦傷和瘀傷,(唔能夠評論,因為唔係專家,唔知”銀”到啲咩而導致)。

照X光發現鼻樑骨有輕微變形、移位,有骨裂,如果病人未去到醫院前,面部側埋一邊受壓,而導致面部鼻樑有觸痛(有呢個可能性,分辨唔到),報告嘅觀察會唔會吻合病人曾經面部貼地,受壓力移動所導致(唔清楚)。

做第一次電腦掃描,發覺脾臟有一條陰影線,估計可能係受到外物撞擊受傷,或者係先天嘅,在做第二次電腦掃描後,診斷為先天嘅;另外驗血和驗小便的指數,加上病歷,診斷胰臟受到撞擊,因人體內臟會自動修復,住院期間指數已回復正常水平。

10:45 辯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06 小休後,法庭宣布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15:45;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辯方作口頭結案陳辭,控方在9月16日先作書面陳辭,交給法庭和辯方,辯方在9月30日或之前作詳盡的書面陳述和回應,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
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再次收到D3的手寫信(字體整潔,畫美國隊長的公仔好靚),多謝街坊默默在庭上支持,忍受着主控令人昏昏欲睡的聲音,叫大家賞花杏仁露,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5/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5:57 開庭
根據辯方律師的陳辭,崔官提出問題,邀請控方就著案發的時間和地點出作回應,因為有證人指案件係分兩階段,中間有人離開咗;有被告在距離警署70米外被捕,不是在非法集結現場。

控方確認案發時間為8月11日23:10 至 8月12日01:19。關於集結範圍,控方認為好難用尺數去講,係警署對出,主要係豐順街,警車到場,人群四散,好難講到實質數字,範圍要加上時間性。

崔官再提出證物鏈的議題,主控明白辯方會盡量搵錯漏,但大致完整,除咗有關D7嘅,PW15係本案第二名證物警員,負責處理D7的證物,主控指辯方嘅盤問,係向證人確認D7嘅證物係由警員5600交俾佢,而無向PW15指出本案中有另一名警員曾經作供,將證物交俾PW15,而不是5600。

D7律師回應
PW15在證人台講由5600交畀佢,辯方無責任講出12053有錯,無責任同控方修補證供,兩個證人有唔同,當然有疑點,若控方知道12053搞錯咗,控方應該作出修訂,而不是指辯方無盤問,不是在陳詞階段指PW15有錯漏。仲有PW15講由5600收到一支雷射筆,確認係證物P7(2),嗰支係唔超標,跟住PW15交畀PW13,PW13話收到兩支雷射筆,供詞大相逕庭。

D1律師回應
關於D1嘅證物:案情指PW2制服D1,搜身搜背囊,搵到啲嘢,交俾PW3,PW3再從背囊搵到其他嘢,道理上應該係PW2先搵到,控方無問PW2搵到啲乜嘢,好似突然間由PW3發現啲嘢。

關於共同原則:似乎係包括幾種,譬如:(1)謀殺案,(2)打劫,(3)協助與教唆;本案應該唔係第一種,控方無講係第二定第三種,第三種不是直接參與者,如果係第三種,無證據證明D1有直接參與,只係關乎PW2嘅觀察。

對控方陳辭嘅回應
(1) 時間:控罪詳情指明係在8月12日,PW1嘅講法好明確分開兩段時間,對控方提出質疑「一個控罪兩個罪行」這觀點,反對控罪。

(2) 範圍:控方要搞清楚,係控方定義範圍,抑或控方邀請法庭作推論,控方係模糊咗法庭嘅查問,D1被截停搜查並非在非法集結現場,控方無證據指在案發時,D1位置有非法集結。

(3) 控方話警署無人出嚟,如果控方講係因為示威者阻塞,但無提出證據。

(4) 證物鏈:D1從來無承認證物,控方應該明白辯方嘅挑戰,PW3 & PW15如何封存證物,有不同版本,辯方已經帶出合理懷疑,正正係D7呈現左出嚟。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6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D1律師要在10月22日前就新觀點交陳詞,控方要在11月5日或之前作出回應。各被告依然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另案還押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4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1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1.13
2022.01.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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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6/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原訴傳票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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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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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7/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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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區,李,葉,蔡,何,林(19-26) #裁決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 #審訊 [2/2]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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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 #裁決 (#20200413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崔(26) #提堂(#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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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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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毀壞 #毀壞議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裁決

D1: 區(25) / D2: 李(26)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 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控罪 (1):
D1, D3, D5, D6 罪名成立
D2, 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2):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3):D3罪名不成立
控罪 (4):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5):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6):D1罪名不成立

詳細裁決內容:
https://telegra.ph/0812沙田-詳細裁決內容-01-28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5:30至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其間將會為所有罪名成立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其間D1, D3, D5, D6須還押候判🛑

各被告申請保釋候判被拒
D2, D7均沒有訟費申請

(按:崔官一直讀得好細聲,連律師亦不太聽到,後來更不斷咳嗽須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7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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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8日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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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12名被告(16-24)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前覆核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續審 [6/5]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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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張(25)🛑已還押4日 #提堂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陳(62) #裁決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盧(60)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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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30
👥區,葉,蔡,何(22-25)🛑已還押15日 🔥#判刑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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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提堂(#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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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新案件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5: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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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湯,梁,鄧,簡,羅已還押逾1個月 #轉介文件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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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判刑

D1: 區(25)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各人已被還押1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詳細控罪和裁決內容(歡迎補充):
https://telegra.ph/0812沙田-詳細裁決內容-01-28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
16:16 開庭

D1律師呈上多封由父母家人和朋友撰寫的求情信,只被告性格溫文爾雅,願意助人,犯案與過去性格不符,重犯機會低,希望法庭以同案D4的量刑起點(6個月)作參考,並酌情考慮以下兩個原因作減刑:1. 被告沒有用任何燈光照射警員,只係逃走時被拘捕,證供沒有指被告做其他行為;2. 案發在2019年8月12日,13日以襲警罪名被帶上法庭,當時並未有非法集結的控罪,控方因案件安排,到2020年頭將本案與其他案件合併,因而延遲半年。

D3律師呈上8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但堅決指出無做過侮辱性行為,無毁壞過公共物品,被裁定有罪之後有悔意希望法庭接納,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年少時與家人情況不理想,有不愉快經歷,雖然有刑事定罪紀錄,但亦有好市民獎,希望與女朋友做小生意,亦希望重返校園。

D5律師呈上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被告年少時喪父,自少養成承擔家庭責任,性格獨立,雇主所撰寫的求情信評價好高,有責任感,感化官未能聯絡雇主,因為給予的電話是直接上司,而非雇主。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D6律師呈上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被告的父親在其年少時失蹤,中六畢業之後,因經濟問題未能繼續升學,要工作成為家庭經濟支柱;辯方接納非法集結有滋擾行為,比較其它案件,無傷人、堵路、衝擊警方防線,不是最嚴重案情,被告對事件表示後悔,在審訊過程中,明白事件對社會帶來影響,深感後悔,明白應該用其他方法表達意見,奉公守法。

16:45~17:11 裁判官休庭考慮

📌判刑:

不接納D1, D3 & D5 的求情或表達有悔意,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減刑空間,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接納 D6 的求情信有大篇幅講述悔意,同樣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酌情扣減3個星期,判處5個月1星期即時監禁

D1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以現金一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居住在現址,每星期向警方報到兩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0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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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區,蔡,何(23-25)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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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梁(27) #提訊 (#0612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4/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劉,林,盧,吳,雷,*(13-29)🛑*已還押逾14個月;劉,林,吳已還押逾5個月;盧,雷已還押20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審訊 [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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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朱(38) #審訊 [1/2]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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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50)和另一人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D1區,D5蔡, D6何(23-25)

控罪: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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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經聽取D1及D5雙方陳詞,惟午飯前預計D6代表未能完成,法庭押後1430 再處理D6。

1243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D1區,D5蔡, D6何(23-25)

控罪: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於崔美霞裁判官席前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D1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D5及D6已服刑完畢。

--------------------------

法庭已看完雙方陳詞,答辯方(律政司代表)邀請法庭先觀看數段片段約共長約50分鐘,但部份可作快播。

▪️P8(1) 有線新聞
1)沙田警署外順豐街初時二三十示威者集結叫駡口號,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途人通知防暴在商場武裝戒備後離開
2)十多示威者再集結,叫口號包括「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及用多支雷射筆照射警署。防暴趕至拘捕,拍到D6被截停制服地上作拘捕,圍觀市民不停叫罵而警員則叫不好用電筒照射。
▪️P8(2) 片段
1)示威人士警署外叫囂
2)示威者警署外繼續集結,叫喊「黑社會」、「黑警死全家」及「以眼還眼」等,有人不停用手敲打已落閘門,D6被拍到身處其中。之後防暴在馬路上衝出並將D6制服地上拘捕

D1
🔸申請方
片段可見警署外馬路並沒圍封,環境四通八達有途人及車經過,無辜途人見到示威場面未必會擔心而不逗留,對於法官質疑D1 有戴口罩但沒作供解釋,代表律師指2003後市民戴口罩非罕見,同意當時防毒面具及眼罩放在被告背囊內,但被捕位置非示威現場。P8(2)片段可見警察作逮捕前8分鐘D1 在另一遠離警署位置,控方舉證累積效應未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而本案口頭裁決同書面裁決書相差一年,而且有分歧指D1揮手示意聚集。
🔹答辯方回應引用盧健民案之參與意圖,警署附近為平靜屋邨,任何人在場必然相信已有非法集結發生。控方證人口供D1當時有手持雷射筆及有揮手示意其他人離開,雷射筆控罪脫罪只因證物鏈問題,而被告袋內還有面巾、手袖及對講機等

D5
🔸申請方
PW8所指拘捕之D5是否就是使用錄色雷射筆之灰衣人,當時照射30至40米外警方,控方檢驗後專家證實雷射筆光線非常弱,弱至相機也拍不到段面圖,代表指其實警方拉錯人。不同意裁判官指因晚上黑暗仍可照到30至40米。D5被捕在厚德街/源禾路位置也只是流動性推論非法集結延續位置。
🔹答辯方回應
雷射筆專家報告指能發射出錄色激光,是3R級。PW8追截D5是連貫,只中間有數秒視線消失。法庭可參考終審法院李永華案例對被捕位置同案發位置不同之判決

D6
🔸申請方
D6上訴理據同其他2人不同,裁決書對D6罪責追朔至午夜前,但D6在01:18 才被捕,反對利用午夜前所發生事項同D6扯上關係。同時爭議裁判官指驅散前警方發多次警告人羣也沒有離開。法官指如知悉有非法集結發生,有沒有警告只是較次要考慮。代表指D6停留警署閘門時沒有同其他人對話交流、也沒叫口號。法官再質疑如想逗留觀察可企對面街,也可在審訊時作供解釋,但了解D6選擇不作供。法官進一步指片段可見現場充斥挑釁,侮辱性漫罵警方,在場人士不用警方警告也應該離開,隨後問到D6身上物品,代表律師指D6穿黑色T恤、黑色短褲,有迷彩背囊及戴上黑色口罩,補充2019年8月雖未有疫情但也未有蒙面法,戴上口罩並非不尋常至法庭可推論參與非法活動。對於被告不作供解釋認為如非特別行為至有強烈證據被告有權不作供。最後代表指Pw17及pw19是同隊,當日紀錄相似疑是互相抄襲,法庭應不接納2人證供。
🔹答辯方回應
補充D6案發時身穿黑色衫,褲及鞋,戴上黑色口罩逗留現場外,袋內也有白色頭盔、防毒面具等。見到現場人士不停辱罵、拍打閘門等理應發現已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盧健民案上述衣著裝備逗留已構成鼓勵現場人士。而Pw17及pw19紀錄相似不能排除平日警察用字來來去去都是那些字眼,裁判官又作考慮。
🔸申請方補充背囊內物品當時並非穿戴身上,立場是不可推論作鼓勵在場人士。

法官指需時考慮及撰寫判詞,案件押後擇日宣佈結果,到時再通知雙方代表出庭,D1批准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8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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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張(29)🛑已還押逾48個月 #申請保釋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6:00
👥區,蔡,何(23-25) #宣讀判詞 (#0812沙田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09: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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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5: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裁決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蔡,丁(39-54)🛑二人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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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鄧懷琛(60), 吳偉南(57), 鄧英斌(61), 蔡立基(40) 3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812沙田 #宣讀判詞

D1: 區(25) / D5: 蔡(23) / D6: 何(25)

控罪:非法集結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2022年1月28日於崔美霞裁判官席前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D1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D5及D6已服刑完畢。

相關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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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 開庭

上訴被駁回,D1 即時服刑。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3/HCMA000090_202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