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香港島 #提堂
陳皓桓(25)🛑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條,屬未經批准集結。
——————
由 #黃宇逸大律師 代表陳皓桓
認罪‼️
2019年9月15日之遊行被告預先向警方申請但不批准,上訴亦失敗(銅鑼灣遊行經灣仔到金鐘遮打花園),被告在警方不批准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自己遊行。控方播出陳在路上接受D100記者李慧玲訪問的片段,亦呼籲市民出來遊行。被告沒有干犯暴力,亦強調是和平非暴力的公民抗命的遊行(同行有梁國雄,起初有卅幾個市民)。
📌量刑考慮
1⃣️被告遊行佔了部份馬路,導致97條巴士線路停駛
2⃣️港島主要馬路封路逾3小時(雖然辯方強調被告自己的遊行時間從起始到完結是少於1小時)
3⃣️期間有22組交通燈被破壞(被告於遊行期間不斷強調市民出嚟行是和平非暴力嘅公民抗命遊行;當場雖然未有暴力事件,但有22組交通燈被人毁壞)
📌判刑
法庭考慮到被告在本案中未有涉及任何暴力行為,因此予以減刑。
以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獲扣減三份之一,即4個月。
另因律政司延遲檢控,再減刑1個月。
考慮刑期整體性,其中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即共判處1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香港島 #提堂
陳皓桓(25)🛑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條,屬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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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黃宇逸大律師 代表陳皓桓
認罪‼️
2019年9月15日之遊行被告預先向警方申請但不批准,上訴亦失敗(銅鑼灣遊行經灣仔到金鐘遮打花園),被告在警方不批准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自己遊行。控方播出陳在路上接受D100記者李慧玲訪問的片段,亦呼籲市民出來遊行。被告沒有干犯暴力,亦強調是和平非暴力的公民抗命的遊行(同行有梁國雄,起初有卅幾個市民)。
📌量刑考慮
1⃣️被告遊行佔了部份馬路,導致97條巴士線路停駛
2⃣️港島主要馬路封路逾3小時(雖然辯方強調被告自己的遊行時間從起始到完結是少於1小時)
3⃣️期間有22組交通燈被破壞(被告於遊行期間不斷強調市民出嚟行是和平非暴力嘅公民抗命遊行;當場雖然未有暴力事件,但有22組交通燈被人毁壞)
📌判刑
法庭考慮到被告在本案中未有涉及任何暴力行為,因此予以減刑。
以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獲扣減三份之一,即4個月。
另因律政司延遲檢控,再減刑1個月。
考慮刑期整體性,其中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即共判處1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