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裁決
曾(47)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
4星期即時監禁‼️
批准申請上訴期間保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裁決及判詞難聽過粗口,不日後補)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裁決
曾(47)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
4星期即時監禁‼️
批准申請上訴期間保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裁決及判詞難聽過粗口,不日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屯門
D1:黃(17)
D2:鄭(19)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D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D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新墟街市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即一枝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D2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預備好答辯。 D1律師申請押後答辯,D2律師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指示及與律政司討論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 。
保釋條件如下:
(1)$3000現金
(2)不得離港
(3)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7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3樓1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另外,辯方須於下次聆訊四星期前(即12月9日)通知控方被告人的答辯意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屯門
D1:黃(17)
D2:鄭(19)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D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D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新墟街市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即一枝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D2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預備好答辯。 D1律師申請押後答辯,D2律師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指示及與律政司討論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 。
保釋條件如下:
(1)$3000現金
(2)不得離港
(3)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7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3樓1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另外,辯方須於下次聆訊四星期前(即12月9日)通知控方被告人的答辯意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王證瑜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吳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文娛中心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承認控罪。
不爭議從被告身上撿取物品,控辯雙方將爭議管有的意圖。
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另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訊一日。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將於2021年3月1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庭第六庭審訊。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吳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文娛中心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承認控罪。
不爭議從被告身上撿取物品,控辯雙方將爭議管有的意圖。
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另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訊一日。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將於2021年3月1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庭第六庭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非法集結
D1:黃(17)
D2:鄭(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非法集結
D1:
控方表示願意對第一被告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被告同意案情
法庭批准被告以$1000十二個月的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2:
辯方基於被告的過去及病歷,希望把案件押後8星期以索取被告的心理及社會報告,再與控方作出商討。
法庭認為8星期的押後並不足以讓律政司就報告作相關決定,因此決定把案件押後10星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非法集結
D1:黃(17)
D2:鄭(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非法集結
D1:
控方表示願意對第一被告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被告同意案情
法庭批准被告以$1000十二個月的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2:
辯方基於被告的過去及病歷,希望把案件押後8星期以索取被告的心理及社會報告,再與控方作出商討。
法庭認為8星期的押後並不足以讓律政司就報告作相關決定,因此決定把案件押後10星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寶琴法官 #1110屯門
👤曾(47)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曾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 及總督察5799
經審訊後在2020年9月8日被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7219
--------------------------
上訴方提出3項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處理證據時不夠仔細
原審沒有處理庭上證據(影片)與控方證人證供的出入。單單以「片段唔清晰」為由,一概而論地否定片段帶出的疑點 (被告背對?面向警員?),認為差異只是因為「被告曾經轉過身」,但沒有再進一步評估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可靠性。
即使如彭寶琴法官所講,案發是電光火石間發生。但觀察時間短亦不是證供差異的藉口,上訴人案發時穿著的T恤只有前方有白色標誌,而且馬路上的人不多,如果控方證人連上訴人是面向與背對防線都搞錯,牠們的觀察是否仍然能夠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片段清楚見到上訴人被截停前幾秒,沒有作出如控方證人所講舉高手指罵警員的動作。即使彭法官認為「片段不是從警方視覺全程記錄,即使有發生亦有可能無被拍下」。但是,如果警員對上訴人行為觀察不準確,警員又是否有合理原因截停上訴人? 退一步說,法庭又應否依賴牠們可信但不可靠的證供呢?
上訴方的立場是上訴人當時背向兩名控方證人(警員)行,直至被截停時轉身才見到警員。沒有如控方證人所講「佢指住我前方同事,並且鬧我同係我前方嘅同事」
📌轉身「逃跑」不代表有罪
上訴人被截停時現場環境混亂,有大反應掙扎、「逃跑」可以理解,不代表上訴人是指罵警員後畏罪。即使上述原因不被裁判官接納,「逃跑」亦可以有其他清白原因,不應依賴為加強控方證據的基礎。
📌不應拒納上訴人證供
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的衣飾與示威者無異,作為其中一個上訴人證供不可信的理由。但是,穿著的衣飾相似不代表他們是來自同一群組,或作出某些行為,而且上訴人並沒有戴頭盔、防毒面罩、手套,身上的衣服亦有圖案。
刑罰上訴方面,本案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亦無造成財物損壞,罪行性質在同類案件中算是輕微。
--------------------------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岑專員邀請法庭將案情整體考慮,而非獨立地局限在被捕前的5秒。當時上訴人打側身走出馬路,防暴警向前行進行掃蕩,路面無其他行人。此時上訴人走出馬路並不合理,與上訴人「趕住買戲飛」講法相違。如非希望引起警員注意,理應不會忽然走出行車路指罵警員。
上訴方不爭議上訴人有逃跑,但忽略了上訴人是反抗,推開再逃走,再掙扎,目的只可能是拉開距離,抗拒警員,此外不可能有其他清白解釋。而加強控方證據基礎是片段所示的行為,並非單單依賴上訴人逃跑與他的衣飾。
--------------------------
🛑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須即時服刑……
HCMA279/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052&QS=%28%7B%E6%BD%98%E5%AE%9A%E9%82%A6%7D+%25representation%29&TP=JU
#彭寶琴法官 #1110屯門
👤曾(47)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曾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 及總督察5799
經審訊後在2020年9月8日被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7219
--------------------------
上訴方提出3項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處理證據時不夠仔細
原審沒有處理庭上證據(影片)與控方證人證供的出入。單單以「片段唔清晰」為由,一概而論地否定片段帶出的疑點 (被告背對?面向警員?),認為差異只是因為「被告曾經轉過身」,但沒有再進一步評估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可靠性。
即使如彭寶琴法官所講,案發是電光火石間發生。但觀察時間短亦不是證供差異的藉口,上訴人案發時穿著的T恤只有前方有白色標誌,而且馬路上的人不多,如果控方證人連上訴人是面向與背對防線都搞錯,牠們的觀察是否仍然能夠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片段清楚見到上訴人被截停前幾秒,沒有作出如控方證人所講舉高手指罵警員的動作。即使彭法官認為「片段不是從警方視覺全程記錄,即使有發生亦有可能無被拍下」。但是,如果警員對上訴人行為觀察不準確,警員又是否有合理原因截停上訴人? 退一步說,法庭又應否依賴牠們可信但不可靠的證供呢?
上訴方的立場是上訴人當時背向兩名控方證人(警員)行,直至被截停時轉身才見到警員。沒有如控方證人所講「佢指住我前方同事,並且鬧我同係我前方嘅同事」
📌轉身「逃跑」不代表有罪
上訴人被截停時現場環境混亂,有大反應掙扎、「逃跑」可以理解,不代表上訴人是指罵警員後畏罪。即使上述原因不被裁判官接納,「逃跑」亦可以有其他清白原因,不應依賴為加強控方證據的基礎。
📌不應拒納上訴人證供
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的衣飾與示威者無異,作為其中一個上訴人證供不可信的理由。但是,穿著的衣飾相似不代表他們是來自同一群組,或作出某些行為,而且上訴人並沒有戴頭盔、防毒面罩、手套,身上的衣服亦有圖案。
刑罰上訴方面,本案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亦無造成財物損壞,罪行性質在同類案件中算是輕微。
--------------------------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岑專員邀請法庭將案情整體考慮,而非獨立地局限在被捕前的5秒。當時上訴人打側身走出馬路,防暴警向前行進行掃蕩,路面無其他行人。此時上訴人走出馬路並不合理,與上訴人「趕住買戲飛」講法相違。如非希望引起警員注意,理應不會忽然走出行車路指罵警員。
上訴方不爭議上訴人有逃跑,但忽略了上訴人是反抗,推開再逃走,再掙扎,目的只可能是拉開距離,抗拒警員,此外不可能有其他清白解釋。而加強控方證據基礎是片段所示的行為,並非單單依賴上訴人逃跑與他的衣飾。
--------------------------
🛑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須即時服刑……
HCMA279/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052&QS=%28%7B%E6%BD%98%E5%AE%9A%E9%82%A6%7D+%25representation%29&TP=JU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 [1/1]
吳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警方相關人員未到,因警方以為審訊下午開始,休庭至1015等待有關人員到達法院...
1018開庭
控方指可以簽保守行為處理,被告同意控方讀出的案情。
🌟自簽$1000 守行為24個月,撤銷控罪🌟
需付$500堂費,從擔保金扣除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 [1/1]
吳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警方相關人員未到,因警方以為審訊下午開始,休庭至1015等待有關人員到達法院...
1018開庭
控方指可以簽保守行為處理,被告同意控方讀出的案情。
🌟自簽$1000 守行為24個月,撤銷控罪🌟
需付$500堂費,從擔保金扣除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D2: 鄭(19)
(D1較早前撤控,自簽保守行為)
控罪:
(2)D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D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2)D2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案情摘要:
被告在2019年11月10日5:45pm於屯門鄉事路及河塘路交界,在人群中向警方豎立中指,其後被警方查身份證,因未能出示身份證被捕,其後再被控一項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罪。
‼️答辯‼️
控罪(2)認罪,罪名成立。
控罪(3)不認罪。
裁判官指第二控罪只需罰款處理,問辯方會否於今天辦妥。辯方提出在控罪(3)審訊後才一併處理。
控方將傳召四位警員,第四位警員會因應審訊過程有機會不需傳召。控方沒有片段播放,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段約十分鐘的片段播放,並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安排於2021年8月2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D2: 鄭(19)
(D1較早前撤控,自簽保守行為)
控罪:
(2)D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D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2)D2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案情摘要:
被告在2019年11月10日5:45pm於屯門鄉事路及河塘路交界,在人群中向警方豎立中指,其後被警方查身份證,因未能出示身份證被捕,其後再被控一項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罪。
‼️答辯‼️
控罪(2)認罪,罪名成立。
控罪(3)不認罪。
裁判官指第二控罪只需罰款處理,問辯方會否於今天辦妥。辯方提出在控罪(3)審訊後才一併處理。
控方將傳召四位警員,第四位警員會因應審訊過程有機會不需傳召。控方沒有片段播放,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段約十分鐘的片段播放,並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安排於2021年8月2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陳(17) #1110屯門
🛑服刑中,已服刑9個多月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共557mL)、3個內含甲基環己烷的膠樽(共1.88 L)、2把扳手、1個載有白電油的容器、1包(409g)內含次氯酸鈣的白色粉狀顆、14塊白布、1個漏斗、4個打火機、1把剪刀。
陳手足於2020年6月12日在胡雅文法官席前認罪,6月29日被判監2年8個月,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488
--------------------------
上訴理據 #伍頴珊大律師
上訴方同意改判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未必能反映罪行嚴重性,但原審法官以4年作量刑起點依然過重,即使攜帶1.88L燃料亦不表示被告會用來制作更多汽油彈,因為無其他容器。本案被告只是管有可用作縱火的物品而未有實質使用,對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未有如縱火或企圖縱火般嚴重,因此應在量刑中反映。
上訴方邀請法庭參考以下案情類似的案例:DCCC278/2020 陳俊暉案。該案陳手足管有的物品可製作更多汽油彈、亦有實質使用汽油彈(燒警署)、聯同他人犯案、被捕時蒙面。在缺乏上述加刑因素的情況下,上訴方不解胡雅文法官為何該案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量刑起點只是3年半而本案卻是4年。
👨🏼⚖️麥副庭長認為陳俊暉案是在他住所搜出汽油彈,而本案被告則更進一步,將帶汽油彈出街。
--------------------------
👨⚖️答辯方回應
上訴方提及DCCC278/2020案中的加刑因素,胡雅文法官該案判刑時已經在縱火罪中考慮,控罪的量刑獨立考慮,因此不會應用這些加刑因素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中。上訴方卻混淆兩項控罪的判刑理由,誤以為本案被告罪責未如該案被告重而不應判處4年監禁。
事實上,上訴人在被捕時手中有 (沒有證據證明可正常運作的) 對講機,攜帶3枚已完成的汽油彈在腰間可輕易地使用,亦有漏斗及1.88L易燃物品,身穿黑衣明顯為了匿藏行蹤。上訴人認罪的基礎,是承認會使用上述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相當可能是透過縱火達致目的,可見有縱火意圖。
--------------------------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認為本案判刑沒有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稍後會以書面形式頒佈理由。
CACC97/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793&currpage=T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陳(17) #1110屯門
🛑服刑中,已服刑9個多月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共557mL)、3個內含甲基環己烷的膠樽(共1.88 L)、2把扳手、1個載有白電油的容器、1包(409g)內含次氯酸鈣的白色粉狀顆、14塊白布、1個漏斗、4個打火機、1把剪刀。
陳手足於2020年6月12日在胡雅文法官席前認罪,6月29日被判監2年8個月,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488
--------------------------
上訴理據 #伍頴珊大律師
上訴方同意改判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未必能反映罪行嚴重性,但原審法官以4年作量刑起點依然過重,即使攜帶1.88L燃料亦不表示被告會用來制作更多汽油彈,因為無其他容器。本案被告只是管有可用作縱火的物品而未有實質使用,對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未有如縱火或企圖縱火般嚴重,因此應在量刑中反映。
上訴方邀請法庭參考以下案情類似的案例:DCCC278/2020 陳俊暉案。該案陳手足管有的物品可製作更多汽油彈、亦有實質使用汽油彈(燒警署)、聯同他人犯案、被捕時蒙面。在缺乏上述加刑因素的情況下,上訴方不解胡雅文法官為何該案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量刑起點只是3年半而本案卻是4年。
👨🏼⚖️麥副庭長認為陳俊暉案是在他住所搜出汽油彈,而本案被告則更進一步,將帶汽油彈出街。
--------------------------
👨⚖️答辯方回應
上訴方提及DCCC278/2020案中的加刑因素,胡雅文法官該案判刑時已經在縱火罪中考慮,控罪的量刑獨立考慮,因此不會應用這些加刑因素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中。上訴方卻混淆兩項控罪的判刑理由,誤以為本案被告罪責未如該案被告重而不應判處4年監禁。
事實上,上訴人在被捕時手中有 (沒有證據證明可正常運作的) 對講機,攜帶3枚已完成的汽油彈在腰間可輕易地使用,亦有漏斗及1.88L易燃物品,身穿黑衣明顯為了匿藏行蹤。上訴人認罪的基礎,是承認會使用上述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相當可能是透過縱火達致目的,可見有縱火意圖。
--------------------------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認為本案判刑沒有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稍後會以書面形式頒佈理由。
CACC97/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793&currpage=T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0939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吳大律師
辯方:林大律師
📌 答辯前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休庭15至20分鐘,以讓雙方處理事宜。
0941 休庭
1012 開庭
📌 辯方申請
辯方有時間上押後申請,以讓控辯商討事項。
辯方上星期收到新文件,並於上星期四(29號)將文件寄給律政署,事情到了今早有新發展,認為雖然控方考慮需時,但也是有空間亦有機會。辯方表示於28號還是未考慮的,到了29號才將文件寄出。
裁判官問申請與本案證供有否關係。辯方回答都有關係。
🧷 控方回應
控方收到指示,表示對這次申請表示中立。控方表示他也是這個早上才收到文件,原因是因為辯方的文件是寄往律政署,而非控方律師,因此他要今早才得知這新文件。
裁判官多次問控方律師自己對文件的立場,例如相關文件是否毫無瓜葛?或是以控方律師的看法,這次申請有沒有空間成功?控方也只回答「抱歉,要睇律政司指示」「我都係聽取指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20分鐘,以讓他考慮雙方情況。
(按:控辯雙方由頭到尾,都無提過個申請究竟係乜嘢)
約1023 休庭
1050 開庭
📌 決定
鑑於控方立場中立,即律政署對於申請仍在考慮中,故此裁判官批准押後。接着雙方討論押後是作為審訊還是提訊。經討論後,決定押後作審訊用。案件押後以讓案件到一庭排期。
約1055 休庭
1137 開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7日至18日0930時作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38 休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0939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吳大律師
辯方:林大律師
📌 答辯前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休庭15至20分鐘,以讓雙方處理事宜。
0941 休庭
1012 開庭
📌 辯方申請
辯方有時間上押後申請,以讓控辯商討事項。
辯方上星期收到新文件,並於上星期四(29號)將文件寄給律政署,事情到了今早有新發展,認為雖然控方考慮需時,但也是有空間亦有機會。辯方表示於28號還是未考慮的,到了29號才將文件寄出。
裁判官問申請與本案證供有否關係。辯方回答都有關係。
🧷 控方回應
控方收到指示,表示對這次申請表示中立。控方表示他也是這個早上才收到文件,原因是因為辯方的文件是寄往律政署,而非控方律師,因此他要今早才得知這新文件。
裁判官多次問控方律師自己對文件的立場,例如相關文件是否毫無瓜葛?或是以控方律師的看法,這次申請有沒有空間成功?控方也只回答「抱歉,要睇律政司指示」「我都係聽取指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20分鐘,以讓他考慮雙方情況。
(按:控辯雙方由頭到尾,都無提過個申請究竟係乜嘢)
約1023 休庭
1050 開庭
📌 決定
鑑於控方立場中立,即律政署對於申請仍在考慮中,故此裁判官批准押後。接着雙方討論押後是作為審訊還是提訊。經討論後,決定押後作審訊用。案件押後以讓案件到一庭排期。
約1055 休庭
1137 開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7日至18日0930時作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38 休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 辯方代表 鄧大律師 申請
辯方申請將審訊押後,以索取醫療報告。 11月4日終審法院就「赴湯杜火」上訴案頒下判詞,其中提到參與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包括被告明知現場有非法集結正在進行仍然參與其中。 辯方早前已呈交一份醫療報告,而此次索取的另一份醫療報告將由被告於案發前的主診醫生所寫,與上述爭議有關。 辯方已於11月8日以書信及電話聯絡醫生,11月9日得到電話回覆指需要一個月準備醫療報告,因此辯方申請另定一個審期,待12月8日收到新的醫療報告。 裁判官希望今日可以先開控方案情,另預留一天處理醫療報告,但辯方指控方立場是希望整個審訊押後。
🧷 控方回應
控方表明希望將整個審訊押後,律政司指示是希望收到新的醫療報告後,先研究是否需要傳召控方專家反駁,對事實證人作供亦可能有影響。 控方現階段打算傳召3名證人,包括兩名督察及拘捕警員,該兩名督察為目擊證人,辯方將會爭議其觀察,證物鏈則沒有爭議。
裁判官休庭考慮前,詢問控方立場是認為被告在非法集結中是constituent還是participant,如是constituent,則不需考慮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意願,只需證明控罪的四個元素。 控方沒有就此表明立場。
休庭後,裁判官批准辯方押後申請,控辯雙方經討論後希望定一個較後的日期,予時間控方閱讀醫療報告後考慮是否傳召控方專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8日提堂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 辯方代表 鄧大律師 申請
辯方申請將審訊押後,以索取醫療報告。 11月4日終審法院就「赴湯杜火」上訴案頒下判詞,其中提到參與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包括被告明知現場有非法集結正在進行仍然參與其中。 辯方早前已呈交一份醫療報告,而此次索取的另一份醫療報告將由被告於案發前的主診醫生所寫,與上述爭議有關。 辯方已於11月8日以書信及電話聯絡醫生,11月9日得到電話回覆指需要一個月準備醫療報告,因此辯方申請另定一個審期,待12月8日收到新的醫療報告。 裁判官希望今日可以先開控方案情,另預留一天處理醫療報告,但辯方指控方立場是希望整個審訊押後。
🧷 控方回應
控方表明希望將整個審訊押後,律政司指示是希望收到新的醫療報告後,先研究是否需要傳召控方專家反駁,對事實證人作供亦可能有影響。 控方現階段打算傳召3名證人,包括兩名督察及拘捕警員,該兩名督察為目擊證人,辯方將會爭議其觀察,證物鏈則沒有爭議。
裁判官休庭考慮前,詢問控方立場是認為被告在非法集結中是constituent還是participant,如是constituent,則不需考慮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意願,只需證明控罪的四個元素。 控方沒有就此表明立場。
休庭後,裁判官批准辯方押後申請,控辯雙方經討論後希望定一個較後的日期,予時間控方閱讀醫療報告後考慮是否傳召控方專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8日提堂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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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申請押後12星期。
由於2021年11月24日收到陳醫生的醫療報告後,2021年12月14日收到屯門醫院的醫療紀錄,經指示,醫療報告中有項目要再向陳醫生詢問。同日,辯方已發信予陳醫生。辯方有向陳醫生表示2022年1月28日前希望可收到回覆,而辯方會於2022年2月14日或之前把報告交予控方。控方表示需要4星期索取指示。
關於控罪2的判刑將會同樣押後處理
施祖堯批准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2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申請押後12星期。
由於2021年11月24日收到陳醫生的醫療報告後,2021年12月14日收到屯門醫院的醫療紀錄,經指示,醫療報告中有項目要再向陳醫生詢問。同日,辯方已發信予陳醫生。辯方有向陳醫生表示2022年1月28日前希望可收到回覆,而辯方會於2022年2月14日或之前把報告交予控方。控方表示需要4星期索取指示。
關於控罪2的判刑將會同樣押後處理
施祖堯批准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2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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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2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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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1]
[2022.03.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0
👤張(25) #續審 [7/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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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提堂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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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控方於本年2月14日已收到並看過辯方的專家報告,不會傳召控方專家證人,但保留對辯方專家證人的盤問權利,如有需要傳召,最遲會於5月25日前通知法庭及辯方。辯方希望將審期定於8星期後的星期四、五,因為辯方專家證人是公立醫院醫生,已有一些診症預約,星期一至三都需要診症。
控方有3名證人,庭上提交新的證人列表,3名證人為列表上的1-3,全都是警員,沒有警誡供詞或招認,預計審期需時兩天。辯方呈上一份本年1月19日撰寫的醫療報告。辯方會爭議證人現場觀察。
法庭為案件預留3天審期,將於6月15-17日進行中文審訊,因控方7月初至8月中有其他案件要處理,預計本案要到8月中裁決。如有新的同意事實,需於6月1日前存檔於法庭。 今天沒有處理控罪(2)的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5至17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提堂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控方於本年2月14日已收到並看過辯方的專家報告,不會傳召控方專家證人,但保留對辯方專家證人的盤問權利,如有需要傳召,最遲會於5月25日前通知法庭及辯方。辯方希望將審期定於8星期後的星期四、五,因為辯方專家證人是公立醫院醫生,已有一些診症預約,星期一至三都需要診症。
控方有3名證人,庭上提交新的證人列表,3名證人為列表上的1-3,全都是警員,沒有警誡供詞或招認,預計審期需時兩天。辯方呈上一份本年1月19日撰寫的醫療報告。辯方會爭議證人現場觀察。
法庭為案件預留3天審期,將於6月15-17日進行中文審訊,因控方7月初至8月中有其他案件要處理,預計本案要到8月中裁決。如有新的同意事實,需於6月1日前存檔於法庭。 今天沒有處理控罪(2)的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5至17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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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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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4]
[2022.06.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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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7/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9/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鄺,余,黃(19-20)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3/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2/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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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阻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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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審訊 [1/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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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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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4]
[2022.06.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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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7/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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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9/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鄺,余,黃(19-20)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3/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2/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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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阻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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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審訊 [1/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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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1/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由新案提堂至今作審訊歷時超過一年半,時間線如下。
2020年11月5日:新案提堂,押後八星期
2021年1月7日:再提堂,押後十星期作答辯
2021年3月18日:答辯,承認控罪二,不承認控罪三。排期同年8月2日作2天審訊。
2021年8月2日:審訊,辯方提出新文件,希望能押後審訊。再排期至同年11月17日作2天審訊。
2021年11月17日:雙方商討後希望再次押後審訊,押後六星期
2021年12月28日:辯方需要就文件再索取意見,押後十二星期
2022年3月22日:案件再次排期於今天起作三天審訊。
0942 開庭
今天已完成控方案情,包括傳召三名控方證人。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明天將開啟辯方案情,並傳召DW1,而被告明日或會作供。
控方詳細案情,包括主問盤問內容,將於一週內補上。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23 完庭
按:控方今天表現突出,在 PW3 主問時未能掌握重點,招致裁判官動真火,「點抄啊啲證供!主控!你有責任啊!」。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1/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由新案提堂至今作審訊歷時超過一年半,時間線如下。
2020年11月5日:新案提堂,押後八星期
2021年1月7日:再提堂,押後十星期作答辯
2021年3月18日:答辯,承認控罪二,不承認控罪三。排期同年8月2日作2天審訊。
2021年8月2日:審訊,辯方提出新文件,希望能押後審訊。再排期至同年11月17日作2天審訊。
2021年11月17日:雙方商討後希望再次押後審訊,押後六星期
2021年12月28日:辯方需要就文件再索取意見,押後十二星期
2022年3月22日:案件再次排期於今天起作三天審訊。
0942 開庭
今天已完成控方案情,包括傳召三名控方證人。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明天將開啟辯方案情,並傳召DW1,而被告明日或會作供。
控方詳細案情,包括主問盤問內容,將於一週內補上。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23 完庭
按:控方今天表現突出,在 PW3 主問時未能掌握重點,招致裁判官動真火,「點抄啊啲證供!主控!你有責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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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5]
[2022.06.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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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8/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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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7/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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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鄧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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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6)🛑已還押15日 🔥#判刑 (#網上言論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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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續審 [2/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5]
[2022.06.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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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8/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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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7/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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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鄧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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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6)🛑已還押15日 🔥#判刑 (#網上言論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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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續審 [2/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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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2/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呈上額外兩段片段,分別來自iCable 及RTHK。其後裁判官與辯方一邊播放片段,一邊就片段作出討論。
辯方表示這些片段今早才能交予控方,因此需要時間與控方決定這些片段有否爭議。裁判官約於10時休庭讓他們作出討論。
約12時再開庭後,控方表示對這些片段並不爭議,新片段被呈為D4 及D5。
今天原本會傳召一名醫管局辯方證人,但經控辯雙方討論後,選擇以呈堂兩份醫療報告代替。該兩份醫療報告分別於2021年11月17日及2022年1月19日撰寫,均符合65B條的要求。兩份報告被列作D6 及D7。
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自己的權利,並選擇不作供。
裁判官另外要求辯方製作一張列表,列出片段中的重要時刻,例如疑似PW3 或疑似被告的時刻,讓法庭參考。辯方明白,並表示會在書面結案陳詞前遞交。
由於另一名私家醫生辯方證人需要明日才能作供,今天已沒有其他事務需要處理。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時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2/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呈上額外兩段片段,分別來自iCable 及RTHK。其後裁判官與辯方一邊播放片段,一邊就片段作出討論。
辯方表示這些片段今早才能交予控方,因此需要時間與控方決定這些片段有否爭議。裁判官約於10時休庭讓他們作出討論。
約12時再開庭後,控方表示對這些片段並不爭議,新片段被呈為D4 及D5。
今天原本會傳召一名醫管局辯方證人,但經控辯雙方討論後,選擇以呈堂兩份醫療報告代替。該兩份醫療報告分別於2021年11月17日及2022年1月19日撰寫,均符合65B條的要求。兩份報告被列作D6 及D7。
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自己的權利,並選擇不作供。
裁判官另外要求辯方製作一張列表,列出片段中的重要時刻,例如疑似PW3 或疑似被告的時刻,讓法庭參考。辯方明白,並表示會在書面結案陳詞前遞交。
由於另一名私家醫生辯方證人需要明日才能作供,今天已沒有其他事務需要處理。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時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6]
[2022.06.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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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終審上訴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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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蘇(24)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4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及$10,000賠償。)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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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9/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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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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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4/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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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鄭(19)🔥#判刑 #續審 [3/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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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終審上訴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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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蘇(24)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4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及$10,000賠償。)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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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9/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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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2/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1/2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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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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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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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鄭(19)🔥#判刑 #續審 [3/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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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續審 [3/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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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先呈上手寫的D3-D5片段播放時間及實時列表, 正式版會於6月24日呈交, 辯方並將D7陳醫生的醫生報告中提及的文件列為MFI1。
控辯雙方商討後決定將私人精神科周醫生於本年5月27日撰寫的報告用65b方式呈堂, 三個部分分別列為D8(1-3), D8(1)為周醫生撰寫10頁的醫療報告, D8(2)為周醫生的CV, D8(3)為一些參考資料。
傳召周醫生
主問
辯方申請出示D8予周醫生。 周醫生曾多於20次作為精神科醫生出庭作供, 供詞都為法庭接納。
D8(3)為DSM-V (2013年英國精神科醫學院出版的國際認可的診斷書籍第5版)
當中提到社交溝通障礙的病徵:
A) 患者會對一般社會上的人的溝通和情感上認知出現困難, 影響與人交往及溝通, 亦可能對明白社交暗示出現困難
B) 社交障礙會影響患者日常與人的溝通與關係, 影響社交能力, 學業或工作表現
C) 患者會在早年發育初期出現徵狀
D) 以上徵狀不是因為其他身體或精神問題引致
患者符合以上4個條件才可以診斷為社交溝通障礙
被告符合以上4項條件。
自閉症譜系障礙:
A) 患者出現社交及溝通的困難, 可能表現冷漠, 被動, 不能領會其他人的表情和行為, 與人溝通和建立關係出現困難, 很多時亦會在身體語言方面出現困難, 例如眼神接觸
B) 患者會在小時有重覆的行為, 有固定的興趣, 固執, 堅持每一樣東西一樣, 堅持己見, 對周圍環境產生過低或過敏的反應
C) 患者的徵狀都是開始於年幼發起時, 但有些徵狀可能要到青少年或成人才發起
D) 以上徵狀影響患者社交及工作表現
E) 以上精神狀況不是因為其他精神病的問題引起
被告被診斷患上自閉症譜系障礙。
以上症狀是先天性與生俱來的, 兩者共通點是社交溝通困難, 自閉症譜系障礙會多了重覆的行為, 固定的興趣, 固執, 以及對周圍環境有過低或過敏的反應。
D8(1)第7段提及被告的家庭背景, 第8段提及被告的發展背景, 資料由被告的表姐, 姑媽及媽媽提供, 5.2-5.4有提到周醫生通過電話聯絡以上3位人士得出有關資料。 第12及13段提及被告精神狀況的歷史, 第12段的資料是由被告敍述的。 第13段的資料從D7取得。 第15段的資料是由屯門醫院的報告取得。 撰寫報告前周醫生見過被告2次, 第3段提及的會面日期為2022年4月1日及5月10日。
施祖堯請周醫生出去庭外, 提醒控方爭議辯方專家證供是否可以呈堂。 辯方指將此專家的證供呈堂是為了爭議被告的意圖, 控方表示不爭議專家資格, 但認為專家的證供不影響有關意圖的考量。 施祖堯提醒辯方先問問題建立專家的背景與資格。
辯方出示D8(2)周醫生的CV, 顯示她由2010年至2019年於青山醫院擔任法醫精神科副顧問醫生, 包括評估和治療患精神病的犯人和被告。 周醫生1998年由中文大學醫學院畢業, 2003年取得英國皇家醫學院精神科院士, 1999年開始在精神科工作, 工作包括評估和治療住院的精神科病人, 當時已開始對於自閉症譜系障礙及社交溝通障礙作出評估。 2006-2007年周醫生在澳洲墨爾本大學讀了一個full time的犯罪學課程碩士, 幫助她理解精神病患者與犯罪的關係。 自閉症譜系障礙及社交溝通障礙均為精神病的一種。 周醫生由兩次與被告的會面, 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及屯門醫院的醫療記錄去診斷和作出評估。
施祖堯認為專家證供與本案有關, 批准呈堂及接納其專家身份。
周醫生的評估記錄在專家報告內第19段。 就本案的相關證供列在19.6及19.7段。
盤問
控方提到報告D8(3)內的DSM-V節錄, 評估自閉症譜系障礙需要符合D8(3)50a-e。 周醫生以DSM-V作為參考, 在兩次與被告會面後作評估。 周醫生就2022年4月1日之前被告是否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評估需要以前的醫療報告作其中一個參考, 周醫生撰寫報告時有看過陳醫生2022年1月19日撰寫的報告。 周醫生報告第4段提到被告2017年已經開始看陳醫生, 案發前最後一次看是2019年11月7日, 當時陳醫生的評估也是參考了DSM-V, 陳醫生診斷被告是沒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周醫生不同意陳醫生的說法。
控方指周醫生在報告中沒有提及為何不同意陳醫生的報告, 並指當時陳醫生的資料是唯一可以看到的。 周醫生表示診斷自閉症譜系障礙不是一時之間可以作出, 而是要視乎患者由小到成長的歷史來作出診斷。 控方質疑周醫生有何基礎作出被告自閉症譜系障礙的診斷, 周醫生指參考了被告的陳述及被告家人所講被告由小到成長的情況, 而沒有參考被告就案發時的描述。
第19.7段評估了被告案發時的情況是否受到精神病影響, 參考了第16段被告對周醫生說的案發情況。 陳醫生的結論是被告案發時作出的行為與精神病無關, 控方指陳醫生的結論才是正確, 周醫生不同意。 周醫生同意如果被告說出的事發經過不正確, 第19.7段的結論也會不同。 控方指被告由2017年至2019年11月都是由屯門醫院陳醫生跟進。
辯方請證人出去, 指出控方問的問題關乎事實上的記錄, 並非周醫生的作供範疇。 控方指是在2020年之後的報告才診斷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施祖堯認為可以讓控方建立此點。 周醫生同意2020年才有報告指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覆問
周醫生參考DSM-V, 就被告敍述的徵狀和其家人的觀察對被告作出診斷, 兩次會面中周醫生的觀察與診斷的關係有記錄在報告第8頁17-18段。 前兩份醫生報告都有敍述被告由小到成長的症狀。 第19.7段與案相關的結論是因為被告患自閉症譜系障礙, 而影響他對社交暗示的認知, 所以引致他做出不適當的行為。
周醫生作供完畢, 申請半天證人費。
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雙方不需要在庭上播片。 控方不需要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則會在7月4日前準備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如需回應, 需在7月18日前提交書面回應, 辯方如需回應, 需在7月22日前提交書面回應。
案件押後至8月1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就陳詞作最後補充, 當日將會作出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續審 [3/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先呈上手寫的D3-D5片段播放時間及實時列表, 正式版會於6月24日呈交, 辯方並將D7陳醫生的醫生報告中提及的文件列為MFI1。
控辯雙方商討後決定將私人精神科周醫生於本年5月27日撰寫的報告用65b方式呈堂, 三個部分分別列為D8(1-3), D8(1)為周醫生撰寫10頁的醫療報告, D8(2)為周醫生的CV, D8(3)為一些參考資料。
傳召周醫生
主問
辯方申請出示D8予周醫生。 周醫生曾多於20次作為精神科醫生出庭作供, 供詞都為法庭接納。
D8(3)為DSM-V (2013年英國精神科醫學院出版的國際認可的診斷書籍第5版)
當中提到社交溝通障礙的病徵:
A) 患者會對一般社會上的人的溝通和情感上認知出現困難, 影響與人交往及溝通, 亦可能對明白社交暗示出現困難
B) 社交障礙會影響患者日常與人的溝通與關係, 影響社交能力, 學業或工作表現
C) 患者會在早年發育初期出現徵狀
D) 以上徵狀不是因為其他身體或精神問題引致
患者符合以上4個條件才可以診斷為社交溝通障礙
被告符合以上4項條件。
自閉症譜系障礙:
A) 患者出現社交及溝通的困難, 可能表現冷漠, 被動, 不能領會其他人的表情和行為, 與人溝通和建立關係出現困難, 很多時亦會在身體語言方面出現困難, 例如眼神接觸
B) 患者會在小時有重覆的行為, 有固定的興趣, 固執, 堅持每一樣東西一樣, 堅持己見, 對周圍環境產生過低或過敏的反應
C) 患者的徵狀都是開始於年幼發起時, 但有些徵狀可能要到青少年或成人才發起
D) 以上徵狀影響患者社交及工作表現
E) 以上精神狀況不是因為其他精神病的問題引起
被告被診斷患上自閉症譜系障礙。
以上症狀是先天性與生俱來的, 兩者共通點是社交溝通困難, 自閉症譜系障礙會多了重覆的行為, 固定的興趣, 固執, 以及對周圍環境有過低或過敏的反應。
D8(1)第7段提及被告的家庭背景, 第8段提及被告的發展背景, 資料由被告的表姐, 姑媽及媽媽提供, 5.2-5.4有提到周醫生通過電話聯絡以上3位人士得出有關資料。 第12及13段提及被告精神狀況的歷史, 第12段的資料是由被告敍述的。 第13段的資料從D7取得。 第15段的資料是由屯門醫院的報告取得。 撰寫報告前周醫生見過被告2次, 第3段提及的會面日期為2022年4月1日及5月10日。
施祖堯請周醫生出去庭外, 提醒控方爭議辯方專家證供是否可以呈堂。 辯方指將此專家的證供呈堂是為了爭議被告的意圖, 控方表示不爭議專家資格, 但認為專家的證供不影響有關意圖的考量。 施祖堯提醒辯方先問問題建立專家的背景與資格。
辯方出示D8(2)周醫生的CV, 顯示她由2010年至2019年於青山醫院擔任法醫精神科副顧問醫生, 包括評估和治療患精神病的犯人和被告。 周醫生1998年由中文大學醫學院畢業, 2003年取得英國皇家醫學院精神科院士, 1999年開始在精神科工作, 工作包括評估和治療住院的精神科病人, 當時已開始對於自閉症譜系障礙及社交溝通障礙作出評估。 2006-2007年周醫生在澳洲墨爾本大學讀了一個full time的犯罪學課程碩士, 幫助她理解精神病患者與犯罪的關係。 自閉症譜系障礙及社交溝通障礙均為精神病的一種。 周醫生由兩次與被告的會面, 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及屯門醫院的醫療記錄去診斷和作出評估。
施祖堯認為專家證供與本案有關, 批准呈堂及接納其專家身份。
周醫生的評估記錄在專家報告內第19段。 就本案的相關證供列在19.6及19.7段。
盤問
控方提到報告D8(3)內的DSM-V節錄, 評估自閉症譜系障礙需要符合D8(3)50a-e。 周醫生以DSM-V作為參考, 在兩次與被告會面後作評估。 周醫生就2022年4月1日之前被告是否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評估需要以前的醫療報告作其中一個參考, 周醫生撰寫報告時有看過陳醫生2022年1月19日撰寫的報告。 周醫生報告第4段提到被告2017年已經開始看陳醫生, 案發前最後一次看是2019年11月7日, 當時陳醫生的評估也是參考了DSM-V, 陳醫生診斷被告是沒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周醫生不同意陳醫生的說法。
控方指周醫生在報告中沒有提及為何不同意陳醫生的報告, 並指當時陳醫生的資料是唯一可以看到的。 周醫生表示診斷自閉症譜系障礙不是一時之間可以作出, 而是要視乎患者由小到成長的歷史來作出診斷。 控方質疑周醫生有何基礎作出被告自閉症譜系障礙的診斷, 周醫生指參考了被告的陳述及被告家人所講被告由小到成長的情況, 而沒有參考被告就案發時的描述。
第19.7段評估了被告案發時的情況是否受到精神病影響, 參考了第16段被告對周醫生說的案發情況。 陳醫生的結論是被告案發時作出的行為與精神病無關, 控方指陳醫生的結論才是正確, 周醫生不同意。 周醫生同意如果被告說出的事發經過不正確, 第19.7段的結論也會不同。 控方指被告由2017年至2019年11月都是由屯門醫院陳醫生跟進。
辯方請證人出去, 指出控方問的問題關乎事實上的記錄, 並非周醫生的作供範疇。 控方指是在2020年之後的報告才診斷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施祖堯認為可以讓控方建立此點。 周醫生同意2020年才有報告指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覆問
周醫生參考DSM-V, 就被告敍述的徵狀和其家人的觀察對被告作出診斷, 兩次會面中周醫生的觀察與診斷的關係有記錄在報告第8頁17-18段。 前兩份醫生報告都有敍述被告由小到成長的症狀。 第19.7段與案相關的結論是因為被告患自閉症譜系障礙, 而影響他對社交暗示的認知, 所以引致他做出不適當的行為。
周醫生作供完畢, 申請半天證人費。
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雙方不需要在庭上播片。 控方不需要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則會在7月4日前準備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如需回應, 需在7月18日前提交書面回應, 辯方如需回應, 需在7月22日前提交書面回應。
案件押後至8月1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就陳詞作最後補充, 當日將會作出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