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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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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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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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1/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案情指,D2阮在黃大仙廣場附近甩開追捕他的警員,致對方失平衡跌倒。
———————————————

📌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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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表示明早需處理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另一案件,離席期間將由另一位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處理事務。

傳召PW1 高級警司 蔡偉琛
當日駐守黃大仙警區,為助理指揮官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1995年加入警隊,2020年11月時任將軍澳警區行動助理指揮官。

-主問PW1時,主控問及PW1當日有否收到情報因而採取行動,辯方反對指相關情報的資訊真假成疑,為傳聞證供。控方逐指相關證供(有關情報內容)能協助法庭理解當日警方出動的原因,辯方質疑相關情報的必要性,指出相關背景在相關呈堂的新聞錄影片段中已可交代當日背景。-

2019年10月7日當值時收到情報指,當日約2100時PW1從黃大仙區行動控制室收到事件報告,約2128時PW1帶領黃大仙、秀茂坪、觀塘小隊及快速應變小隊前往現場,PW1指揮觀塘小隊則駐守東頭邨道近黃大仙警察宿舍,秀茂坪小隊及快速應變小隊則駐守黃大仙警察宿舍附近,黃大仙小隊則駐守龍翔道新光中心外的行人天橋上。PW1當日負責帶領快速應變小隊。

📌展示P9黃大仙地圖供PW1確認黃大仙小隊當日位置
PW1指出黃大仙小隊在天橋上負責現場情況,有人違法時則會採取行動

當日2200-2300PW1沒有前往新光中心外的天橋,指出黃大仙小隊當晚有鄭婉雯高級督察負責指揮。其後,PW1知悉黃大仙小隊在現場已給予現場人士四次警告,因而PW1命令黃大仙小隊及快速應變小隊在龍翔道向西進行掃蕩。快速應變小隊到達現場後兵分兩路,部分人進入黃大仙廣場,部分人則沿龍翔道向東掃蕩。PW1指出據其所致當晚有十八人被捕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D1盤問PW1逐字稿

PW1指出新光橋由當晚約2130起由警方封閉,期間所有人士不得使用天橋。與此同時,當時黃大仙地鐵站的各出入口亦已封閉,PW1指出該些出入口是在2130前封閉的。

D2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盤問

PW1指出在警方進行掃蕩前除龍翔道外還有其他路徑進入黃大仙廣場。

逐字稿如下:
辯:喺掃蕩之前,除咗可以由龍翔道可以進入黃大仙廣場之外仲有冇其他路可以進入?
PW1:有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覆問

當晚地鐵站於九點半之前已經封閉,PW1指出相信是之前被襲擊所以需要封閉,但由何人封閉則不得以知。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高級督察 鄭婉雯
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黃大仙小隊),為小隊指揮官,防暴裝當值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2006年加入警隊,2015年晉升督察。2019年10月7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黃大仙小隊),為小隊指揮官。

收到指令需前往龍翔道新光中心外天橋(新光橋)執行任務,當晚2200到達新光橋。

📌播放P3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21:03:32播放至21:05:26

21:03:32 畫面可見有一輛42C巴士
控方指出影片可見期間有人把物件拋擲出馬路上,PW2指出片段中顯示的為龍翔道東行線。

21:03:48 畫面右上角可見有行人天橋,PW2指出該為新光橋

📌展示P9 黃大仙地圖供PW2確認龍翔道東行線位置

📌播放P4 東網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7:32

00:07:38 畫面顯示地鐵站大堂,有人沿著樓梯向上跑
00:09:50 PW2指出影片顯示的為地鐵站,影片顯示的為黃大仙廟外的地鐵站出入口
00:10:51 畫面顯示地鐵站出入口(已拉閘)
00:11:55 畫面右上角有一行人跳橋,PW2確認其為星光橋
00:12:32 畫面顯示有三位人士在地上拾起一塊木板
00:12:38 畫面顯示有一樓梯,PW2確認其可以前往新光橋
00:13:17 畫面所見有人拾起路上的磚頭
00:13:39 畫面所見有數人將一木板拋出龍翔道東行線
00:13:54 可見龍翔道的馬路上有磚頭、木板、雪糕筒等雜物,PW2確認
00:14:05 畫面所見有一輛42C巴士
00:14:10 PW2確認當時龍翔道上尚有車輛行駛
00:14:49 可見有人將雜物拋出馬路
00:15:48 可見有人將指示牌等雜物拋出馬路
00:17:22 可見有人將磚頭拋出龍翔道馬路
00:17:51 可見有一樓梯,PW2確認登上樓梯後可經行人天橋橫過龍翔道
00:18:51 PW2指出畫面中顯示的行人隧道應是蒲崗村到休憩處附近

控方指影片可見新光橋樓梯口有兩個膠馬攔著,PW2不清楚是何人所為。PW2指出黃大仙小隊於2200到達前,新光橋曾有警員駐守。
PW2指出情報顯示堵路人士集中在龍翔道東行線、黃大仙廣場,PW2指出到達後有人在現場聚集及叫囂。

📌PW2在P9地圖指出人士聚集的地方,為新光橋和黃大仙廣場中間的行人路

PW2指出人群有叫囂、用藍及綠色的鐳射筆照射新光橋上的警察,現場人士叫「解散警隊」、「五大訴求」、「黑警死全家」等字句。PW2指出現場人士有部分人身穿黑衣黑褲、街坊裝,亦有人帶外科口罩、豬嘴。

PW2指出女偵緝警員15845是小隊的隊員,PW2確認該警員當日有在現場拍攝片段。

📌播放P?警方片段 檔案00000

22:19:35 畫面可見行人天橋的樓梯口被白色強光照射中

控方指出放大P9供證人指出位置會更方便,放大版本為P10

📌展示P10供PW2用交叉標示片段中被強光照射的位置

PW2指出當日2210時左右使用擴音器對在龍翔道東行線聚集的人士發出口頭警告,內容為警告現場人士現場為非法集結,警告他們離開,否則警方會進行拘捕及驅散;同時亦命令一警員舉起藍旗,PW2指出在安靜的環境下,現場的一百米內理應能聽到。

PW2表示現場有部分人聽畢警告後散去,但亦有部分人其後越發大聲叫囂,PW2指出逗留的人佔大多數。

📌播放P?警方片段 檔案00000
由新光橋攝向對面馬路

22:19:43 PW2指出畫面中的樓梯口有強光照射,相信是警員射出強光的。
控方指出畫面所見被警方照射的群眾中,有其中一位右手手持鐳射筆。當晚PW2的小隊約有三十多人,隊員均分佈在新光橋不同位置。

22:20:16 控方指出黃大仙廣場外的欄杆旁的植物後有一隻手手持發出藍色光束的鐳射筆,PW2指出其照射的方向為新光橋。
22:20:25-8 畫面所見有一女子手持藍色鐳射筆,射向新光橋位置
22:20:50 該兩名男/女子的旁邊有一名身穿印有Adidas標誌白色T shirt的男子,沒有爭議為D1
22:22:17 畫面所見龍翔道東行線行人路上有人群聚集
22:22:52 畫面所見有一身穿黑衣的男子手持鐳射筆,向新光橋照射鐳射光
22:23:42 鏡頭由樓梯移向左邊,可見黃大仙廣場圍欄,有藍色光束射向新光橋方向
22:24:?? 畫面可見一名撐著雨傘的男子向新光橋方向折射雷射光束,PW2表示當時現場沒有下雨
22:24:?? 畫面可見D1已離開樓梯口,共有五人坐在樓梯上,沒爭議樓梯下(右下角)身穿白衣的人是D1
22:24:39 控方指出剛才D1向身後轉身,其後一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男子遞了某些東西給D1
22:24:??控方指出D1上方有一名女子手持藍色鐳射筆並照向新光橋方向
控方指出片段中可聽得出現場很嘈雜,有一女子說類似「返屋企」的話。

22:25:?? 畫面可見D1旁邊身穿白衣的人士已離開,可見D1右手手持一個白光電筒,PW2形容D1手持的電筒發出的光刺眼
22:25:38 可見D1依然坐了在樓梯上面,向身後轉身,伸直了右手
22:26:30 可見有人在一輛小巴後面透過窗戶向新光橋方向照鐳射光

休庭,1430續審

第一天審訊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7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2/4)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3
================
PW2繼續作供: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PW2同意現場曾有出現堵路,現場的人也向蒲崗村道休憇處的方向散去。

PW2同意她在約22:00到達現場,當時交通正常,因路障已被清理;附近小巴總站也正常運作。

PW2同意她當時向數位市民發出警告,要求被她用電筒正面照着的他們離開。但她不認為這會令這些市民視力受傷,最多只會造成心理傷害,因她認為這只是代表這些市民被警員識別,以及有一定距離。

PW2不同意D1用電筒照向她的方向不會造成視力傷害,因為這些光束相對刺眼,而且燈光也不弱;她亦表示這些燈光會使警員心理有影響;也不一定所有警員有佩戴保護裝備,即護目鏡,而因為當時燈光暗,所以當時她們沒有佩戴護目鏡,避免影響觀察。

D2法律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盤問

PW2同意當時有市民在「沙田㘭道」往觀塘方向的巴士站下車。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覆問

PW2指出市民發出的燈光也會影響她們對現場的觀察。

莫子聰裁判官的疑問

PW2不知道她使用的電筒是否LED電筒,也不知道電筒的規格。

-PW2作供完畢-

PW3為男警長51553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PW3在1991年10月加入警隊。在案發當天,他是PW2的下屬,在約22:00時,他與PW2和下屬到新光橋執行任務。

他與同事其後封鎖了新光橋。之後PW2通知他有市民想過橋,於是指示他協助有需要的市民過橋,例如老人和殘疾人士,因為要保障橋上警員的安全。

所以他走到橋底向市民表示若市民們有需要,他可帶領他們過橋。他之後看到有名看似60歲的男子手持拐杖,於是他有問該男子是否需要過橋,而該男子表示不需要過橋。他亦表示其他在場不是老弱婦孺的人則不停叫他重開新光橋。

他指蒲崗村道有一條行人天橋可以橫過龍翔道。

📌PW3在P9中指出該天橋的位置

他指他與其他警員均有向在場人士表示前方有一條行人天橋可以橫過龍翔道。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播放片段P5

PW3在片段中表示「你又唔係踎嘅,如果你係踎嘅...可以照顧你」

PW3不同意他的說法令民眾反感及具侮辱性。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覆問

PW3指若果有市民有需要的話,他可以協助市民過橋。

莫子聰裁判官的疑問

PW3指當時警方有考慮到有非老弱婦孺市民需使用新光橋。當時PW3亦有就此詢問這些非老弱婦孺市民,此後有市民表示想使用新光橋,但他最後不允許市民使用新光橋。因為市民可以使用前方蒲崗村道的一條行人天橋,以及要保護橋上的警員。

-PW3作供完畢-

PW5為女警15845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她在2013年加入警隊。本案片段P2是由她所拍攝。

📌播放P2:

22:22:00開始播放

22:23:36
小巴站往黃大仙廣場的入口中有兩男一女坐在樓梯用雷射筆照向警員

PW5指其中一名男子為杜XX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PW5指她向該名拘捕杜XX的警員查詢杜XX的全名

-PW5作供完畢-

第三天審訊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3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判刑

D1: 容 (19) 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莫彥婷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審訊過程,🔖裁決判辭 按此

10:07 開庭,辯方已經解釋咗報告內容給被告知道。明白和同意內容,兩位律師再次求情,裁判官要考慮,10:27 休庭,11:15判刑。

判刑速報:
D1 判監 10個月
D2 判監 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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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判辭

10:07 開庭
D1律師求情,已經解釋咗報告內容給被告知道,明白和同意內容;要向法庭致歉,上次指投訴檢控程序有延誤,有和控方相討,考慮過之後,撤回指控。

被告嘅背景報告正面,無不良嗜好,只係受社會氣氛影響的單一事件。勞教報告與背景報告大同小異,因為被告體質,報告指不適合勞教,希望法庭接納,上訴庭有案例,明白法庭要考慮阻嚇多過更生,接納監禁。

被告無刑事案底,在2019年10月13日被捕,15日直接上庭,還押至10月28日才獲准保釋,2021年10月25日裁決,再次還押至今,總共還押咗多過一個月,兩次嘅還押對被告嘅衝擊好大,拘捕至今超過兩年,期間有宵禁令,被告有反醒,有繼續學業,有整理自己,無再做不法行為,檢控延誤未必係減刑因素,考慮被告有自力更生。

被告母親在2017年過身,當時被告尚年輕,但有成熟心智,作了沉重決定,決定捐贈器官,遺愛人間。

控罪(3), (4) 係襲警,(3) 情節較輕,打手令到有觸痛,但法庭亦未能裁決是否由打做成。胸口有流血,醫療報告指同一日出院,雖然有兩日假期,但證人當晚已經返工做紀錄,根據P75 第16, 17號相,傷口大小細過乳頭;感化官接納係一時衝動,不是刻意。

控罪(3), (4)發生時間短,電光火石之間,希望法庭考慮兩個量刑整體性,同期執行。

被告就讀大學最後一年,有同學校溝通,如果判刑在半年以下,學業不太受影響,請盡量寬大處理。

裁判官提出兩個案例,CAAR14/2020 李炳希,案中兩名被告襲警,警員失去意識1~2分鐘,嚴重好多,量刑起點係15個月,另一單HCMA575/2016,陳柏洋向警員掉水樽,由張慧玲法官審訊,量刑起點9個月,法庭有紀錄求情,但要跟指引。

律師指上訴庭無綑綁式指引,接納監禁模式,不會以日、月計算,今次有傷口,比掉水樽嚴重,但不是科學計算,案例有空間,但難於建議量刑起點,不希望過份寬大,以免引起控方有跟進。

D2律師求情
先表示唔會倚賴延遲檢控,被告嘅背景報告係正面,唔敢話品行好好,但起碼循規蹈矩,獲公司信賴,同事嘅求情信指樂於助人。

刑期方面,同意社運案件阻嚇重於更生,唔方便建議量刑起點,但唔應該太長,暴力唔太嚴重,被告嘅工程師前途,關係到刑期長短。

11:33 開庭
裁判官簡短講述襲擊事件,PW1 向D1 & D2表露身份,PW1講咗警察兩個字,D2即回應:「你話係就係呀」,加句粗口,D2連出3拳打PW1右眼,呢個係控罪(5);PW1用左手捉住D2左手,右手跨過D2頸部搭住膊頭,D1打PW1 右手,呢個係控罪(3),其後有其他警員協助,PW1/2控制D2,PW3/4控制D1,D1掙扎,打咗PW3一吓,和咬胸口一吓,呢個係控罪(4)。

D1案發時20歲,今年22歲;D2案發時26歲,今年28歲;兩人均無刑事紀錄。

根據兩案例CAAR8/2020 & CAAR14/2020,上級法院就襲警罪無量刑指引,控罪根據第212章第36(b)條,不可以判援刑,襲警無硬性量刑指引,案例要跟量刑原則,要考慮拘留式刑罰,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只適合21歲以下,所以為D1索取勞教和背景報告。D2 28歲,只有判即時監禁,還押期間有索取背景報告。

D1有15封求情信,7份證書/獎狀,D2有4封求情信,已經全部閱讀。

相關嘅報告,D1不適合勞教中心,獨子,2017年母親去世,中小學操行A級,考入大學讀雙學士學位,因案件曾經停學,無不良嗜好,D1父親嘅求情信雖然短,但鏗鏘有聲。

D2與父母和妺妺同住,大學機械工程畢業,由見習工程師晉升成為正式工程師,2021年辭職,因為擔心影響工作,3位同事和班主任寫求情信,指有良好品格,事件係out of character 。

D1, D2 良好品格,D1求學中,D2做工程師前途一片光明。D1撤回投訴,不會因此有不良觀感。上訴庭指襲警罪案嚴重,阻嚇重於更生,參考三個案例:CAAR4/2019, CAAR8/2020 & CAAR14/2020。

根據案情證供,有以下加刑因素:
(1) 案發在2019年10月13日,蒙面法在10月5日生效,係社運高峰期,荃灣有示威集會行為;
(2) 案發在髮型屋後門,警員由西樓角公園開始跟蹤,經過多個商場去到上址,不能夠話有預謀,但被告穿黑衣,去髮型屋更衣,有部署;
(3) 在後門有超過10人圍觀,有人叫囂,阻止警察執法,有女士試圖搶背囊;
(4) 有人叫幫手打狗,被制服之後仲叫,呢句係侮辱性說話,煽動他人;
(5) 根據醫療報告,PW1上下眼蓋有紅腫,眼鏡飛脫;PW3右邊面有一個$5硬幣大小嘅紅印,胸口有裂傷

考慮以上因素、求情陳辭、D1, D2背景,理解希望寬大處理,李炳希一案有指導價值,平衝之後,量刑如下:

控罪(5),有一系列因素,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無得扣減,D2有良好品格,特別扣減一個月,刑期為11個月。

控罪(3),向PW1打一拳,PW1 無受傷,不緊襲警,幫D2掙脫,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無得扣減,良好品格扣減一個月,D1年輕,心智未成熟,再扣減一個月,即刑期為4個月。

控罪(4),擺脫PW3,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兩個月,刑期為10個月,考慮控罪(3) (4)同一時間發生,頒令同期執行。

(直播員按:雖然係低調案件,但都多人嚟支持手足,超過半庭坐滿人,散庭後即有人大叫撑住呀啊熙,D2入羈留室前向友人舉起 V 字手勢,多人揮手回應。)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1/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
⚙️辯方盤問PW1 ,後知為警員12907,上午已經開始咗盤問,是該證人拘捕被告,和做會面紀錄。【括號內是PW回應】。

律師引述PW1在主問時聲稱,在案發時聽到隊員大叫「你做咩呀」,分唔到係男聲定女聲,但口供寫「你喺度做乜嘢」,PW1同意現在可能有偏差。肯定沒有與隊員夾口無,唔知另一女警員寫咩,她亦不知道PW1寫咩。

PW1指被告燒橙帶,上午在庭上檢查證物橙帶後,首次稱「輕微」變形;PW1解釋事後有在現場檢查橙帶,因環境偏暗,靠光線折射(反射)見到有少少變形,與其他位置唔同,PW1有睇過,但無用手接觸過,唔知道質感係點,不能確認嗰個位置。律師指出橙帶無受破壞【唔同意】。

PW1與女警和警長三人穿便服,一見到被告就急步行過去,行到距離被告約兩米,被告就跑走,到兩米之前無表露身份,隨後警長就有;唔同意被告唔知警員身份,因為三人有着戰術背心,左邊胸前有藍色行動代號,右邊膊頭有警察字樣,唔同意被告睇唔到背心,但同意口供紙無寫,主問時亦無提着戰術背心。

開始追截時,各人跑的前後次序是:警長、女警員、PW1,警長拎起條橙帶,女警和PW1穿過;同意在口供紙無提過呢一個動作,同意橙帶係重要證物,嗰刻無寫,問起就記得。

主問時PW1稱追到去始創中心勞力士店舖門口(已經落閘) 按住被告,警長和女警有協助,律師指出不是按,係撞被告埋閘門【唔同意】,撞唔止一次,使用不必要武力【唔同意】,警長和女警都有好大力撞被告【唔同意】。

[15:00] 被告不停咁喊,裁判官指示小休。
[15:12] 律師引述PW1口供:到勞力士門外,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有招認,「我見到啲伯伯入唔到公園,我解繩又唔叻,所以咪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PW1解釋現時版本未必係口供上版本,時間耐咗有啲模糊,事發後三天做嘅口供先係準確。

律師指句子頗長,唔係即時做記錄唔會準確記得,PW1解釋無即時在記錄冊做紀錄,因為被告反抗,唔容許即時記錄,23:00時返去檢查橙帶,23:06時與女警帶同被告上警方私家車,車內好窄唔方便做記錄,23:14時返到旺角警署,當時好繁忙,安置被告嘅地方都無,23:48~23:50 女警15206做搜身,到00:10才做補錄,隔咗一個半小時,指出隔咗咁耐仲記得咁長嘅口頭招認【唔同意】,指出無宣布拘捕【唔同意】,無做警誡【唔同意】,被告無向任何人作口頭招認【唔同意】。

指出PW1帶被告去到「禾之家」嘅凹位,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女警和警長有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有多於一名在場的PTU警員,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

[15:28] 裁判官叫PW1離席,要辯方講清楚指控,讓控方考慮是否需要傳召其他證人。

[15:41] 辯方指在禾之家的凹位,有三名隊員和PTU,PW1在場之下,有PTU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押解被告上車,PW1和女警在車上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裁判官表示唔明白點樣在車上拳打腳踢,叫律師再攞指示。

[15:55] 律師指出PW1在車上坐在後排左邊【唔記得】,最右邊係女警15206,中間係被告,警長58970坐在司機位隔離【唔記得】,指出私家車去旺角警署途中,PW1和女警有用膝頭哥和手踭襲擊被告,被告雙手扣在後面【唔同意】。

PW1看守着被告,唔記得幾時搜過佢個袋,在差館時肯定有,無望過入邊有乜嘢,同意無可疑物品,同意入邊有香煙,因為PW1戴咗口罩,聞唔到被告有無酒味,唔同意被告飲醉咗。

00:05 帶被告去到5號接見室做會面紀錄,印象中警長58970好似不在場,女警在場,律師指出做會面記錄時無問被告嘅精神狀態【同意】,被告係趴在枱面【唔同意】,被告要求休息【唔同意】,此時被告在庭上叫出「擘大眼講大話」,裁判官制止,會面紀錄係證人自己捏造【唔同意】,無復讀畀被告聽【唔同意】,被告無睇過【唔同意】,女警15206同被告講,除非被告簽名同寫聲明,唔係唔俾佢瞓覺【唔同意】,警長亦叫被告寫聲明和簽名先有得瞓覺【唔同意】。

PW1同意做會面紀錄時女警在場,但會面紀錄中無寫到女警在場。

[16:07] 控方覆問
同意在PP8會面紀錄中,其他人士一欄叉咗,而女警15206在場,意思係佢坐在房內,近門口的位置,基於被告係女性,有需要時可以幫手。

同意警長拎起橙帶呢一段係重要資料,無在口供中記載,嗰刻無諗住寫。

[16:12] 證人作供完畢。

因盤問過程牽涉其他警員,裁判官關注審訊進度,控方表示考慮傳召其他證人,辯方表示被告可能會作供,同意明天好大機會未能完成審訊。裁判官稱法庭排期非常之密,擔心要排到好後。

案件押後至明日(26/5) 09:30 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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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在審訊過程中,被告情緒激動流淚,指稱證人講大話,需要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2/2]

上午進度

李(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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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傳召PW2 女偵緝警員 15206 陳X恩(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2當日隸屬新界南總區情報組第二小隊,與PW1警員12907,和警長58970同隊,連同PTU E大隊第四小隊,當晚在案發地點(公園)駐守,便裝當值,有著警察背心。

約22:51,與兩隊員在公園入面駐守,當時警方用橙色帶圍封咗公園,唔俾市民進入,街上好少行人,PW2行到公園中間位置面向彌敦道,見到一名女子手上發出火光,燒緊橙帶,當刻佢自己一個人,距離PW2約15~20米,手部在腰間位置有火光,PW2大叫「你喺度做乜嘢」,三人跑向女子,去到5~10米,佢轉身走向彌敦道,向勞力士舖頭方向,三人追,唔記得58970用邊隻手拉起橙帶,PW2穿過,12907在後面,兩男警跑得比較快,PW2去到勞力士門口,見到58970 & 12907 已經從背後推女子埋閘門。

第一眼見到被告好高大,佢不停郁好大力,要幫手制服,58970有講警察唔好郁,有警告,12907將被告雙手鎖在後面,同時檢查被告右手的打火機,12907拘捕被告,但被告繼續郁,因為被告是女子,PW2一直在被告身邊保障雙方。

佢真係好大力,附近又有市民圍觀,帶被告到另一個凹位,call支援,睇P5(3)相片,PW2表示唔係禾之家個位,係光大財務個位,被告一路郁,支援到咗之後,有PTU嘅女沙展,和另一位女同事一齊看守,

23:06 帶被告上警方私家車,返旺角警署見值日官,PW2參與搜身,在5號房做會面紀錄,PW2坐在房內近門口位置,無參與Pol 857的內容。

主控叫PW2確認由第一眼見到被告,到做完會要紀錄,PW2一直在場,整個時段,無做過襲擊性行為,無武力行為,無作出威嚇,無進行誘使;亦無見過其他警員做過以上任何一種行為。

✂️[10:05] 辯方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PW2同意當晚公共交通正常運作,唔知道附近巴士站有無人上落。第一眼見到被告估計距離係15~20米,律師指PW2在2020年9月9日20:05時做的口供,寫第一眼見到被告估計距離係20米,庭上修定為15~20米,要求PW2 以法庭的大小作為比喻,之後修正為約距離8米。

又指出口供寫「本隊人員大喝」,今日又改為我嗌?PW2唔肯定佢哋有無嗌,我一定有嗌,覺得係一齊嗌,我寫得唔好,無夾過,無睇過其他人口供。PW2同意口供紙有提及追截過程,今日在庭上講58970拉起橙帶,口供紙係無提過,可能我遺留咗。律師質疑今日又記得?回憶起就記得,當時可能太攰。

PW2稱因為跑得慢,去到勞力士門口,已經見到12907 & 58970 將被告按在閘門,睇唔到之前嘅過程,20:28 12907拘捕被告,帶到光大地下,律師問點解口供紙無寫【寫漏咗,無補充】。

喺公園PW2係要對要望到被告揼低頭,手在腰平位置,橙帶亦在被告腰間位置,被告揼低頭右手有火光,因為被火光吸引,睇唔到左手,因為係正面面向被告,同意唔能夠確定橙帶佢嚟被告有幾遠,當時光線比較暗,唔清楚係燒緊定準備燒橙帶,因為有一段距離,見到火光係再橙帶下面,大約距離橙帶15cm,同意睇到上下距離,唔知前後距離,律師指出見唔到橙帶燒着咗【同意】,事發之前無檢查過,事後都無檢查橙帶【同意】,指出被告係搵緊煙【唔同意】,佢向右揼低頭【唔同意】,右手係慣性打着火機【唔同意】,並唔係燒橙帶【唔同意】。

在始創中心地下,PW2大力撞PW向閘門【唔同意】,隊員12907 & 58970 大力撞PW向閘門【唔同意】,撞咗多次【唔同意】,其後帶到去凹位,12907 & 58970 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上私家車去警署途中,用膝頭哥和手踭襲擊被告【唔同意】,12907用膝頭哥襲擊被告【絕對唔同意,12907唔係坐在側邊】。

指出被告身上有酒味【唔同意】,係醉酒情況【唔同意】,00:10做會面記錄,除咗PW2 和 12907之外,58970都在場【唔同意】。被告在做會面記錄時係趴在枱面瞓覺【唔同意】,被告多次要求休息瞓覺【唔同意】,PW2講除非簽咗名和寫聲明,唔係唔畀休息【唔同意】,58970亦有講要寫聲名和簽名【唔同意】。

[10:47]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05] 傳召 PW3 警長 58907 陳力豪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與PW1 & PW2同隸屬新界南總區情報組第二小隊,便裝當值,有著警察背心,22:51 一同追截被告,由公園追到勞力士店舖門口,有份參與制服,帶到始創中心凹位,PW3有陪同,等待一段時間PW1 & PW2 先帶被告返警署,PW3 坐第二轉車返警署。

主控叫PW3確認由第一眼見到被告,直至到上咗警車,整個時段,PW3無做過襲擊性行為,除咗要控制被告,無用武力行為,無作出威嚇,無進行誘使;亦無見過其他警員做過以上任何一種行為。

返到警署有了解進度,知道被告等見值日官,之後無接觸,在警署内見唔到有警員做出襲擊行為。

✂️[11:12] 辯方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在始創中心勞力士門口,被告被警員推向閘門【同意】,當時被告已經被制服【唔同意,撳住被告期間,被告反抗,唔肯將雙手放在身後邊】,指出三人將被告制服嘅過程係非常之快【唔同意,被告一直大力反抗,所以用咗比較長時間和要大力制服】,指出被告無力反抗【唔同意】,好快已經將佢推咗向閘門,被告無力反抗【唔同意】,反鎖之後12907宣布拘捕,在被告右手檢取打火機作證物,之後將佢反轉面向我哋,被告向想向前衝,想逃走,於是將佢帶去凹位,嗰度容易防守,睇吓佢有無受傷,知道無受傷,同時要求支援,律師指出市民係睇唔到凹位入邊發生緊咩事【同意】。亦指派12907返去睇吓橙帶,23:00 PTU到場支援,有PTU女沙展協助看守。

律師向PW3指出PW3 在凹位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有其他警員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PW3一齊上私家車返警署【唔係】,PW3坐司機位隔離【唔係】,12907坐被告左邊女警坐右邊【唔清楚】,12907 與女警在車上用膝頭哥和手踭襲擊被告【不在場,唔清楚】。

根據PW3的記事冊,23:20到咗警署,01:55離開,內容只寫被告等見值日官、向上司匯報和協助做文件,質疑約在兩個半小時內無見過被告,PW3解釋做文件只係替隊員取相關表格,其餘時間在警署吸煙區和向上司匯報。

指出00:10被告做會面紀錄時,PW3 在場【唔同意】,被告飲醉酒【唔知】,被告在醉酒狀態【唔同意】,被告趴在枱面【唔清楚】,PW3同被告講除非佢簽名同寫聲明,唔係唔俾佢瞓覺【唔同意】,被告有要求瞓覺【唔清楚】。

[11:31]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就特別事項(控方稱被告曾經招認) 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1:52] 被告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在2020年8月仍在西灣河一間泰國餐廳做侍應,31日要返工,係last day,晚上八點放工,放工後留在舖頭與同事farewell ,飲咗超過一支威士忌,約九點至十點離開,搭102巴士返男朋友屋企,因為男朋友有病,要去照顧佢,正常在山東街落車,因為瞓着咗,去到太子先落車。

裁判官指示直接去到截停部份;被告解釋當時因為欠債,突然有幾個人走埋咪走囉,跑到勞力士門口畀人好大力推落閘門,無警員宣布拘捕,頭部撞先,成個人被壓在閘度,無反抗無力反抗,有人用膝頭哥頂咗幾吓,跟住被帶到個凹位,頸鏈被整斷咗,女警用膝頭哥和手踭鋤落嚟,凹位入面都係嗰幾個,出面有軍裝警員圍住,入咗凹位都係被撳住在門,以認知感覺,係用膝頭哥撞大髀,用手踭哽落嚟,在勞力士閘外和凹位都無人宣佈拘捕,只係叫唔好郁,無警誡。

無同12907講過「我見到啲伯伯入唔到公園,我解繩又唔叻,所以咪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被帶上私家車,坐在後排中間位,右邊係女警左邊係男警,都係用膝頭哥撞和批踭,中咗幾嘢;醉醒之後要求去驗傷,去咗廣華醫院。

到咗旺角警署,被帶去接見室,入到去趴咗喺枱面,趴咗一段時間;睇PP8(會面紀錄),隊呢份嘢畀我,講簽咗咪可以瞓囉,女警和男警都有講。

簽名之前有無睇過會面紀錄【一心只係想瞓覺,無人讀過內容】;當時點解肯寫聲明【因為要瞓覺,女警員叫我照抄,唔明白內容】;點解肯簽【名因為想瞓覺咪簽囉,唔想俾人打多兩獲】。簽完就入臭格。

⚙️[12:23] 控方盤問
在勞力士門口係三個變裝警員推向閘門在背後推唔知係邊個推只知有三個人,現在知道係PW1 & PW2有撞,見唔到PW3撞,PW1撞背脊,撞咗幾次,跟住壓落閘度,PW2有幫手壓向閘,PW3 無肢體行為。

去到凹位,女警捉住被告隻手撳落閘門度,被告面部貼住度門企喺度,有人用膝頭哥撞被告大髀,有人撞被告膝頭哥後面關節位,另其膝頭哥撞向門,有人用手踭鋤背脊左邊雞翼骨位置,有人拗雙手向後,但睇唔到係邊個,主控變臉問妳畀人壓住面向門,點見到後面,被告解釋係畀人壓住,但頭部向左,右邊面貼門,令轉頭見到。

裁判官向被告澄清:入到凹位,一直被壓着,右邊面貼門,直至被帶離開;在私家車內,警員擘開隻腳用膝頭哥落大髀,用手踭壓落手臂。

第二朝約6點見醫生,向醫生講被襲擊位置,有話邊度痛,醫生有撳吓檢查;主控指出有瘀傷嘅地方係有一半地方無痛嘅感覺建議係舊傷【唔同意】。

14:30 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2/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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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反到旺角警署,因為眼瞓,一路趴在面,回應主控第一次提出眼瞓係在報案室,係自己在發牢騷,但無人理,入咗房就解開手銬,趴咗係枱面,無人阻止,亦無問警員,未瞓着,唔記得趴咗幾耐,後來PW1 & PW2 叫醒起身,佢哋話你簽咗份嘢咪瞓囉。

被告稱唔係怕警方係怕被再打,認同控方指警署唔係隨便可以瞓覺嘅地方,但因為身體支持唔到,所以趴咗喺度。

睇PP8 (Pol 857) 其中嘅聲名係跟警方樣板抄,睇字係朦朦地,但無困難係睇到,「我已閱讀過這份口供」一句,當日情況係唔理解,「已閱讀」「自願」「這份口供內容全部屬實」等字眼,當時係唔知點解,四行聲明係搬字過紙,唔明白嘅。

指出抄寫係完全明白【唔同意】,指出你在旺角現場曾向PW1在警誡之下講出第二至第三頁嘅口頭回應【唔同意】,指出在旺角不同地方無警察暴力對待【唔同意】,指出無警員誘使妳叫簽名而可以休息【唔同意】。

✂️[14:57] 辯方覆問
抄寫聲明時唔知個意思,係因為當時精神狀態,啱啱返完工,又飲咗酒,醉酒狀態。
在私家車內嘅情況,襲擊動作係用膝頭哥壓大脾,手踭壓手臂幾吓,令到我痛。

[15:02] 傳召辯方專家證人DW1 陳醫生

✂️辯方主問
2020年9月1日凌晨證人為廣華醫院急症室醫生,約05:30為被告應診,辯方呈上證人對被告撰寫的醫療報告和護士的紀錄(D1),主要證明被告當時的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GCS)為15分滿分,但不能反映有無飲醉;和大腿多處有瘀傷,在報告的人形公仔標示出來。

裁判官對報告不大了解,叫證人再作解釋。

⚙️[15:19] 控方盤問
同意控方指出報告無紀錄被告身體有觸痛,但有紀錄被告自己提出的痛楚,身體無骨折。24小時內被襲擊,有機會出現瘀傷,有無觸痛係因人而異,被告背部無瘀傷、無觸痛、無擦傷。

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證供,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3日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雙方要在6月9日或之前交結案陳辭,23日再作口頭補充,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3/2]

上午進度

李(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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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咗陳辭,無口頭補充,法庭已經睇咗文件。

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舉證被告在警誡下作供嘅自願性,無任何理由行使酌情權剔除證供,接納成為控方證物。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09:50]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案發時任職侍應,在西灣河街一間泰國餐廳工作,制服係黑色衫褲,當日係last day,八點收工後留在舖頭farewell ,一個人飲咗一支半威士忌,約九點幾走,要返去照顧有傷殘嘅男朋友和寵物,搭102巴士返屋企,正常會在奶路臣街山東街落車,但因為飲咗酒瞓着咗,在太子附近落車,唔記得落車站距離公園有幾遠,因為煙癮大,煙齡約20年,落車就想食煙,左手在褲袋攞咗打火機出嚟,右手在手袋中搵煙,被告在庭上示範當時的動作,搵到咁上下,見到有三個人走埋嚟,因為當時欠人錢,唔知係咪嚟打我,我咪走囉,一路跑,直至去到勞力士門口。

[10:02] 控方盤問
被告確認當時住在通菜街,在太子落車,要向尖沙咀方向行六個街口。未能確認控方提出落車嘅巴士站、旺角警署、和案發嘅公園的地理位置;於是控方呈上7張街景圖,係落車嘅巴士站和公園附近的街景,被告同意落車後要在班馬線橫過彌敦道,往相反方向行去公園,係因為想去附近嘅7–11買酒飲,唔同意控方指出在兩次作供中無提過買酒,只係控方無問。

被告表示因為想食煙,一落車就攞打火機出嚟,左手揸住,右手揾煙,但一直未揾到,在正常狀態之下,係唔會打著火機,但當晚飲咗酒,可能會打著火機,已經唔記得打著咗幾多次、在途中邊個位置打著。

唔記得當晚有無行近過橙帶位置,唔同意當晚打着火機時非常接近橙帶,唔同意當時嘅行為係燒橙帶。

[10:32] 控方盤問完,辯方無覆問。

控方無結案陳辭,辯方希望在下午呈交書面陳辭。

14:30 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3/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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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 裁判官閲讀辯方陳辭之後開庭,與辯方確認內容。

辯方重點指出:
1. 希望法庭不接納PW1 & PW2的證供,因為兩名證人的書面證供話燒咗橙帶,但庭上證供話距離遠,係估計燒橙帶。(裁判官回應:如果燒咗就唔係告企圖縱火)

2. 如果法庭接納證供,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specific intent(特定意圖),因為被告當時係醉酒,控方無提出證據反駁。

3. 至於招認,法庭已經接納呈堂,但辯方指亦有內在不可能,招認話「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口供指公園内外都無人。(裁判官詢問:如果法庭接納,是否足以構成控罪?)律師回應不會反駁。

控方對辯方陳辭的回應:被告嘅招認已經足以證明有特別意圖。

辯方作最後回應:招認和醉酒係兩回事。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證供,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裁決 #企圖縱火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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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結果
🔴‼️ 罪名成立‼️🔴


📌 裁決理由
法庭不接納被告關於特別事項的所有說法,李官認為即使被告辯稱「回到警署已經很累」,但不會不問不聞所簽的文件。同時李官亦不接納被告指「自己只是搬字過紙」,因為一如被告所稱,若曾遭到警員毆打及被拒睡覺,被告不可能不弄清楚這兩位「來者不善」的警員要她簽署文件的原因。

另外法庭亦不接納被告的作供。被告指事發日晚上用膳後乘巴士回家,下車後尋找香煙和火機想抽煙,亦想到便利店買酒,所以手持火機走到公園。李官指出上述說法有不少疑點,若然被告慣性下車抽煙,必會停在巴士站找煙,即使買酒亦無需走往居所的相反方向,因為便利店無處不在。

李官接納被告被捕後的口頭招認:「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所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陳詞
(部份內容因涉及私隱,已省略)
李氏因身體問題,須經常出入醫院

法庭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及醫學報告。



案件押後至本年七月廿七日上午九時半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懲教監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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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29) 🛑已還押14日

控罪:企圖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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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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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收到其指示有幾點需要澄清,關於與家人關係、另一半的工作及自己的狀況等(基於其私隱恕不在此道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爸爸身體因素及本案沒有實際的人或事物收到損毀,也希望考慮被告的身體問題而減刑。

法庭詢問關於證物處理表,辯方表示不反對。法庭表示知道被告的身體狀況和其背景資料等,但本案沒有特別的求情因素可言,企圖縱火同縱火無分別,同樣為嚴重的控罪,加上當時的社會氣氛等,考慮完被告的個人背景及爸爸的身體因素,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李手足離開前,向著親友飛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