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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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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所有控方證人已審問完畢。
控辯雙方中段陳詞。

法庭表示,第一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
(原因下次上庭時再讀出來)。

被告選擇不答辯,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所有細節稍後時間補回~)

押後至11月1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1/2]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案情:
控罪1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內,控告被告在上訴地點遊蕩,與不知名人士導致付賽珍,擔心安全。

控罪2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外,控告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
審訊前,陳官表示先為第一控罪,修訂文件上的字眼,即在英文版本上加回her safety,控辯雙方沒有爭議。

辯方表示觀察到兩條控罪上英文與中文版本的字眼不同,希望修訂字眼。即第一控罪,寫明在星泰真味內發生;第二控罪,寫明在星泰真味外發生。
(*陳官表示不知是自己每次碰巧遇上還是控方的問題,每次關於控罪的文件都錯漏百出,希望控方能和律政司反映認真處理控罪字眼,以節省時間,直播員表示深有同感呢~)

控方表示會播放一些閉路電視和蘋果日報的直播片段,並以承認事實呈上,辯方沒有爭議。控方將會傳召2位證人,辯方可能會傳召1位證人。

控辯雙方承認以下事實:
1.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2. 偵輯警員17171拘捕被告,當時以「行為不檢」一罪拘捕被告。
3. 警員20359的醫療報告,呈上作證物p1。
4. 在大埔警署為被告拍攝了4張照片,包括其衣著,呈上作證物p2。

以上為承認事實,即證物p3。


控方呈上醫療報告p1 和照片p2(1-4)。

——————————————————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

⚪️控方主問。
警員20359,賴浩維(音),駐守新界北區快速應變部隊,以下簡稱pw1。

案發當天,pw1的當值時間為11:00-20:36。當時pw1在大埔太和路巡視,後來收到指示大埔超級城的星泰真味,有人搗亂和滋擾食客。於是pw1和3,40個軍裝警員前往幫忙。兩點去到星泰真味門口卻見不到任何搗亂的人士。隨後小隊指揮官要求他們封鎖商場(近安泰路)的出入口,不讓任何人進入,以免阻擾警員的調查工作。

pw1表示當時的封鎖是指駐守在商場外,一共有3對玻璃門,自己駐守在接近元氣壽司外的玻璃門,即是星泰真味的對面。因為當時附近還有其他人士起哄,甚至指罵警員,為了令場面回復安全,pw1與其他警員打算進入商場幫忙。pw1嘗試由中間的玻璃門進入商場但不順利,因為有十多人站在玻璃門前(商場內),所以導致警員不能進入。(*陳官質疑警員沒有嘗試推門入去嗎?pw1回答因為覺得入不到去所以沒有…)

pw1準備推開玻璃門時,一名深色長袖衫,戴黑色眼鏡的人士出現眼前,就是被告。被告當時在玻璃門內,將門由內向外推向警員。pw1表示當時有另一位警員在前面推門,自己亦觸碰到門。
(*陳官質問為何前面有人推門,pw1還觸碰到門?pw1表示同事在自己左前方,自己不是碰到整個門,而是門的中間位置。陳官不明白,要求pw1畫圖,呈上作證物p4。陳官仍然看不明,要求pw1改變畫風,呈上第二張圖作證物p5。pw1在圖中畫了自己和同事並排,但作供時卻說同事是在自己的左前方位置,法庭對此質疑,pw1即補充自己的確站在右後方並解釋是自己畫得不清晰。)

雙方在推門之間糾纏了幾秒。幾秒後,pw1警告被告,警察要進來不要阻擾他們工作,但被告沒有理會,也沒有退後,仍然頂實那道門。之後pw1從中間的玻璃門進入商場,被告便在其面前,距離左1玻璃門位置大概70-80厘米左右。見到被告時,被告衝向自己,向自己的心口位置推撞,但不記得有否接觸到自己,隨即被告向元氣壽司方向離開,pw1和其他同事立即上前制伏被告。

庭上播放元氣壽司的閉路電視片段,即證物p5,約三分鐘。片段中出現了一群防暴警員推開玻璃門進入商場,控方呈上一張截圖p6,顯示右方的藍色衫人士,pw1表示就是推門的人士,即被告。畫面見到警員衝向被告身邊制伏他,控方再呈上另外一幅截圖,顯示被告當時坐在地下。

控方主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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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pw1由2015年加入警隊,2019年2月開始擔任防暴的工作,其後駐守機動部隊。案發當日,收到指示有人搗亂餐廳,滋擾食客所以前往大埔超級城,但到達時卻見不到任何人搗亂。辯方詢問,在玻璃門外,指揮官有否指示警員作出驅散的行動?pw1表示沒有。

當時pw1見到有5,6個軍裝同事在商場內調查及維持當時的情況(*陳官問如何維持?維持甚麼?pw1回答維持安全因為較早前有人在內搗亂所以需要調查,而當時仍有一些人在商場遊走,所以軍裝同事要確保沒有人在做違法事情。)

辯方詢問pw1,當時有否見到其他警員執行職務時遇上困難?pw1表示不清楚,當時見到商場內只有幾名軍裝同事,其他人就有好多人,所以在這個情況下,自己要確保其他同事的安全,所以打算進入商場支援。pw1認為他們首要職責就是保護同事,所以沒有和其他人商討過是否需要支援,認為大家都應該共同意識到有這個危險和風險。

pw1位於第一、二對玻璃門中間,當時左前方有另外一個警員,那名警員推開了右邊的門,但自己沒有留意左邊的門有沒有推開。因為被告站在玻璃門的右邊,所以自己只留意了右邊的玻璃門。辯方質疑pw1,為何不直接在距離比較近,即左邊的玻璃門進入商場,反而選擇繞遠些去另外一道玻璃門,pw1表示不是,自己只是發現右邊的玻璃門可以進入,所以沒有理會甚至選擇一條不清楚是否可行的門進入。(*直播員一頭霧水?同樣都是玻璃門為何一道可行一道不可行?)

辯方質問pw1執行職務時,不會留意身邊的情況嗎?pw1表示會留意,但當時他們在星泰真味外面,見不到有人搗亂所以指揮官指示他們封鎖商場(玻璃門)的出入口,而自己因為直接步行過去,所以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從商場離開。(*陳官詢問兩者的邏輯在哪?pw1解釋當時見不到有人搗亂,所以與其他警員穿過商場,回到接近安泰路的玻璃門外駐守。而pw1走時,其他同事在玻璃門附近,遮擋了自己視線,所以沒有留意是否有人從商場離開。)

pw1和左前方的同事先後推開了玻璃門嘗試進入商場,但因為被告推實了玻璃門所以無法進入。辯方質問pw1有否留意其左前方同事嘗試進入商場時用手推門?pw1表示沒有留意。辯方指出,其同事沒有進入商場的原因是當時再左手方向有一位高級警員阻止他進入,pw1不同意,也不清楚當時裡面還有另外2名市民。pw1表示進入商場後,見到有警員向被告舉起了胡椒噴霧,但看不到被告的即時反應。辯方質問pw1,當時的注意力不是在被告身上嗎?pw1表示是,但當時看不到被告是否被噴。pw1同意當警員走進被告時,被告有向後退。

辯方指出其實左前方同事推門時,因為推得很用力,所以門的位置有很大的空間進入商場。當時的指令只是叫他們駐守於此,並沒有叫他們驅散群眾,之所以用力推門的原因是再之前有市民從玻璃門離開,阻擋了警員的封鎖線所以警員大力推門意圖恐嚇市民。其實在星泰真味附近的警員根本不需要pw1他們的支援,那些警員只是打算通過玻璃門走出馬路的方向並沒有任何行動,pw1對以上全部不同意。

辯方繼續指出其實根本沒有發生被告推他的事情,pw1不同意,並解釋因為被告衝向自己,當時感覺到心口位置被人碰了一下,未有望清楚被告的動作時他已經轉身向元氣壽司方向離開,所以覺得是被告推向自己。辯方指出,pw1的口供不盡不實 ,被告根本沒有推向他,pw1不同意。辯方表示當時警員衝向被告制伏他,為了控告被告所以作假口供,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時十幾個警員用盾牌將被告推來推去,但沒有一個人打算拘捕被告,pw1不同意。當被告向著元氣壽司離開時,pw1就與其他同事一同制伏被告。其後,pw1和另一名警員說,被告推向自己的心口位置。辯方詢問所以當時沒有打算用阻差辦公拘捕被告?pw1解釋因為當時被告有阻擾警員進入商場,當自己成功進入商場時,被告就有一個襲擊自己的動作。在整個過程入面,自己判斷被告已經犯了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陳官疑惑pw1答非所問~pw1解釋當時環境比較混亂,不是一個安全,合適的地方所以沒有詳細形容給同事知道。)

辯方讀出pw1在2019年12月26日8點50分寫下的口供:「隨後於同日1429時將ap交給反黑警員17371處理。」辯方律師指出口供中沒有寫明甚麼控罪,pw1只是希望去到一個安全的地方,即是大埔警署,再仔細形容當時的情況。pw1表示制伏被告後發現自己心口位置和左手疼痛,而右腳膝蓋亦破損了,所以前往大埔那打素醫院治療。

辯方播放片段p7,見到畫面正上方是星泰真味,有防暴警員從右邊走向左邊,pw1表示無法辨認片段中的自己,但自己的步向路線是這樣。辯方指出畫面中沒有見到被告衝向前。

——————————————————
關於呈上的片段將會用承認事實處理,明天開庭前處理。

押後至10月15日10點繼續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續審
[2/2]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Part1 Part2
——————————————————
⚫️辯方盤問
辯方播放片段,詢問pw1是否認得出片段中的出現警員,就是當時需要協助的警員?pw1表示不肯定,只記得當時在星泰真味門口經過外那幾位同事需要協助。辯方繼續指出片段中,有一位警員由星泰真味走向左一的玻璃門,那位警員視乎無需其他人的協助,pw1同意。

辯方播放不同片段,嘗試指出畫面中,右手持長槍,右肩膀有紅色的反光標誌的警員是否就是pw1,pw1表示因為當時太多人,情況比較混亂,所以無法辨認出自己。其後,辯方繼續呈上不同截圖d1(1-11),詢問pw1是否就是圖中圈住的人,包括走去被告身邊,拿水給其他警員協助被告清洗身上藍色水的警員和手持長雷鳴燈長槍但沒有紅色的反光標誌警員等,pw1表示不清楚不記得不肯定。

繼續播放一段由市民提供的片段,約54秒。畫面顯示玻璃門外有一個總督察,pw1表示不確定其是否總督察,但應是督察級。辯方呈上截圖d2,指出這位總督察在左1玻璃門的時候嘗試阻止其他警察進入商場,pw1表示不肯定。辯方繼續呈上截圖 d3和播放光碟d4的片段,指出見到有一位警員嘗試推門進入商場,但有一對手從後拉著這名警員,pw1表示見到這個動作,但不肯定他是否打算阻止警員進入商場。

繼續播放另外一段大紀元的直播片段(記憶棒d5),pw1繼續認不出自己,但表示一個小隊中手持雷鳴燈長槍沒有反光標誌的大約有6個。辯方詢問pw1,片段接近玻璃門的位置是否吻合他當時逗留的位置,pw1表示差不多,接近玻璃門的有機會就是自己(*陳官問了pw1 4次有機會即是有幾大機會?pw1回答就是有很大的機會,陳官繼續問為何還有很少的機會觸碰玻璃門不是pw1?pw1沒有回應。直播員表示,嗯,當時整個庭靜止了......)

辯方繼續指出,當時見到有一群警員衝去玻璃門,而當中沒有一個手持雷明燈長槍和紅色反光標誌的警員,pw1表示不清楚。辯方呈上截圖d6 ,指出圈出的人就是pw1,而整個過程pw1都沒有向被告發出指示「不要阻止警方執行職務」,也沒有打算進入商場,更沒有嘗試推開玻璃門,pw1不同意。

辯方盤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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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覆問

第一證人審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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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處理新增的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依賴65c承認以下事實:
5. 大埔超級城保安馬浩輝(音)下載了案發當日的7個閉路電視片段,呈上記憶棒作證物p7和截圖 p7(1-6)。
6. 偵輯警員從蘋果日報下載了一段3分鐘的直播片段,呈上光碟 p8和截圖 p8(1-6) 。
以上承認事實呈作證物p9

7. 被告於2019年8月12日從網絡下載了一段片段,沒有剪輯過,也沒有受到任何干擾,呈上作證物d5。
8. 被告於2019年8月12日從網絡下載了一段片段,存在記憶棒裡,期間沒有受到任何干擾,呈上作證物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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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辯方要求,傳召第二證人~

⚫️辯方盤問
偵輯警員17371,陳xx(證人聲音過小,聽不到名字sorry~),駐守大埔警署重案組第三隊,當日駐守反黑組第一隊,負責拘捕被告,以下簡稱pw2。

pw2表示當日以行為不檢、阻礙警員職務和襲警拘捕被告。pw2表示當時pw1只是向自己說被告嘗試阻礙他進入商場,並用手推了自己,就著這一部分,pw2認為被告就是干犯了襲警和阻礙警務人員職責二罪。

⚪️控方沒有覆問

第二證人審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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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三證人~

⚪️控方主問
付賽珍,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的老闆,68歲,以下簡稱pw3。

星泰真味店面約145平方米,能容納90人 ,一共有10個員工。事發當天店鋪有營業,營業時間是為07:00-22:00。約13:30,pw3回到店鋪,兩點時見到大約50人來到鋪前,全部人都配戴口罩,有些人穿黑色衣服,有些人穿其他顏色衣服,大多數是年輕 人。pw3表示那些人一來到店鋪便大聲叫囂,問她有否羅宋湯賣。當時不知道發生甚麼事,因為店裡夜晚才有羅宋湯賣。

其後,有一些人衝入店裡,pw3當時很害怕不知道有幾多人衝入鋪內。她見到有幾個人把調味品倒在桌上,而有幾個人站在外面,大概5分鐘左右就離開了。在這幾分鐘當中,pw3感覺害怕,害怕他們會傷害客人和員工。而大部分客人在食物未來之前,沒有付款就離開了,因為有人搗亂,導致店裡有損失。(注:一時說見到50人,一時說見到幾個人進入店鋪,幾個人在店鋪外,一時說不知道有幾多人,直播員表示很混亂啊~)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p7,pw3表示畫面出現的就是星泰真味的門口,而當時見到門口有很多記者,但卻不知道發生甚麼事,只知道他們是針對著店鋪。

播放蘋果日報的直播片段p8,pw3表示片段顯示的情況就是當日發生,見到有人士在店內搗亂,把調味料倒在桌上。

控方主問結束。

——————————————————
⚫️辯方盤問
pw3事發之後問回同事才知道發生甚麼事。
(*pw3的版本:在2019年12月24日晚上9點半,有一男一女前往星泰真味進食。店員只給了一碗羅宋湯,他們質問店員為何只有一碗,店員簡單解釋。後來於網上見到有人質疑店鋪歧視黑色衣著的人士,所以那些人才前往搗亂。)

辯方律師質問,剛才作供時pw3明明說事發時並不知道原因,為何在直播片段中,記者採訪時她卻解釋到原因?pw3表示不是,因為記者問及羅宋湯自己才解釋。(注:pw3長期問非所答答非所問~)辯方再質問pw3,為何片段中沒有露出任何受驚的表情,pw3表示不是哭泣才代表害怕。

pw3表示等待警察來了才落閘,片段中見到那些人搗亂了幾分鐘後就離開,只是搗亂了那一張桌子。當時整群人衝入店鋪,自己十分害怕,也擔心客人和員工的安全。辯方詢問,片段中見到有些人從遠鏡頭的門口進入店鋪,那些人只是看餐牌,並沒有搗亂,pw3同意。pw3表示自己也有和其中一桌客人聊天,雖然自己站在收銀處,但沒有被遮擋視線,很清楚地看到被搗亂的桌子,自己當時雖然很害怕但沒有報警。

控方沒有覆問。
第三證人審問完畢~
——————————————————
⚫️辯方中段陳詞
就著第二控罪:阻礙警務人員職責控罪:
認為pw1的口供不可靠,從客觀的證據中見不到警員描述的事發經過,片段中也看不到有手持雷鳴燈長槍的警員出現在pw1形容的位置,也看不見被告衝向任何警員並推撞他們。在呈上的截圖中,也見到被告和pw1的中間還有其他警員,所以這些證據並不客觀。

⚪️控方中段陳詞
首先就著警員的證供,對被告的身分並沒有爭議。辯方律師展示了很多片段和截圖詢問pw1哪個是他哪個不是他,但這些都是他的主觀想法。其次,pw1的證據是否可靠,應交由陪審團的裁定,並不是這一個階段思考。

就著第一控罪,遊蕩:
客觀情況上已經見到有人在店鋪裡搗亂,可見有表面證據。(*法庭詢問控方是否有被告進入商場和其他人結伴的證據?)
控方呈上截圖 ,證物p6(1)
第一張截圖:顯示被告站在門外,未進入星泰真味。
第二張截圖:顯示被告進入星泰真味內。
第三張截圖:顯示被告離開星泰真味。
因此可以看見被告有進入店裡,也有和其他人結伴。此外,根據蘋果日報的直播片段,也吻合了第三張截圖,被告的確在附近,雖然拍攝不到被告進入的過程,但有表面證供的基礎。

——————————————————
法庭表示,第一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原因下次上庭時再讀出來)。

被告選擇不答辯,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續審
[2/2]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Part1 Part2
——————————————————⚫️辯方結案陳詞
遊蕩罪
,第一點是遊蕩,第二點是是否構成別人擔心安全。即是不論站還是坐在那都有機會引起別人的擔心,但時間上來說,短暫不算是遊蕩,長時間的遊蕩才會導致別人擔心。

辯方列出幾個案例,如下:
案例一
,高嘉樂法官,2003年發生。與本案一樣,都是涉及遊蕩罪。
案件地點發生在中環站的列車內,證人與一名短裙女士一起乘搭地鐵,被告上車時站在女士後面,企圖用電話拍攝其裙底,證人要求被告交出電話但被告拒絕。於是他們決定在銅鑼灣站下車,再尋找車長處理。
遊蕩罪的元素,正如第一點所講,根據本身的行為而決定當事人是否有作出遊蕩的行為。而律政司當時請法庭考慮整個環境因素,達至一個合理的疑點懷疑被告是否在車站裡遊蕩。然而,法庭表示這不是一個合理的推論,所以有利於上訴人的推論。推論是指被告當時搭乘地鐵是否有目的,還只是純粹站還在那裡沒有任何目的。
辯方律師想指出,時間的短暫並不能構成遊蕩的行為。(*陳官質疑兩單案情完全不相同無法參考,辯方解釋乘搭三個站的時間多過本案逗留在星泰真味的時間,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被告逗留在星泰真味少過2分鐘,參考截圖p6 (2-3),即只有1分40秒,因此認為這不是一個合理的推論。)

本案,亦沒有一個合法推論被告是與其他人一起進入星泰真味遊蕩,反而有其他合理推論就是有人進入餐廳看餐牌。pw3作供時也確認了 從遠門進入店裡的那群人並沒有搗亂,自己也有和櫃員機後面的人交談,即是從遠門進入星泰真味的人們只是打算消費,是合理的目的。正如上述案件一樣,搭地鐵也可以是合理目的。
此外,在蘋果日報的片段p8,可以看見一個類似被告的深綠色衣服人士,從左向右步行向收銀處。那一桌客人不一定只有被告。(*陳官質疑這部分的論點,為何要考慮這部分的證據?即是pw3和收銀處的人聊天?辯方表示想指出,有一堆人進入星泰真味,有些人只是打算消費。而被告可能坐在收銀前的那一桌,並有和pw3談天。)

案例二,李睿(聽不清sorry~)
案情與本案不同,又是發生在地鐵的偷拍裙底案件。在當時的裁決中,裁判官表示證據不足以構成遊蕩的行為,因為在扶手電梯上只有10秒的時間。辯方律師想指出時間的長短不能構成遊蕩的行為。

案例三,吳俊諺(音),與本案更相似,發生在1985年,高等法院的原訟案例,因為當年沒有人權法生效,故採納了一個英國的法例。
案件都是在店鋪內搗亂的,兩者的不同之處是,此案的7個上訴人,2名受害人和其他人,是否有證據顯示別人感到擔憂。當時一個團體進入店內,有人購物,有人坐在冰箱上,有人在滋擾客人,亦有人把蜻蜓放在微波爐,導致客人離開。老闆嘗試勸被告們離開但不成功,其後報警。老闆當時感到害怕,店鋪助理也害怕得躲在士多店內。

而本案所謂的搗亂,只是在一張桌子上發生,其他不關事的人士並沒有加入搗亂。從遠門進入星泰真味的人只是在看餐牌,可見他們不是一個團體。當時星泰真味仍然在營業,從蘋果日報的片段見到,店鋪內還有客人沒有離開。而店主還能冷靜接受訪問,(*陳官質疑,pw3冷靜受訪是事後的冷靜,當時兩群人都離開了,辯方會否扭曲了意思。辯方解釋,pw3冷靜受訪與發生搗亂的時間很接近)
因此,本案證據不足以顯示被告和其他人士有共同目的,甚至一同作伴。

(*當時的裁判官依賴一單1985年英國的裁決案例,英文環節未能一一盡錄,大概就是表達當時裁判官參考英國的條例不合理,不應該用同一個定義去考慮被告有否構成遊蕩,令人擔心。就算一大群人一起進入同一處,有部分人作出搗亂的行為,但其他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共同目的,都不應該判其有罪。)

最後,關於事實的環境證據。
的確在蘋果日報的片段中看到有人搗亂那張桌子,但也看見有部分人從遠門進入星泰真味。並沒有任何證據見到被告有份參與搗亂,被告好可能根本不知道有人搗亂的事情,pw3也承認從遠門進入的人沒有搗亂。基於沒有基礎證明被告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希望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其次,被告沒有導致pw3有合理原因去擔憂。
陳官表示,關於盤問pw3的口供可靠性,有否質疑?辯方表示有,當時pw3口說不知道發生甚麼事,但記者採訪時卻能解釋得出來,質疑其口供不可靠,但不算不誠實。

陳官疑惑案例一二和本案不一樣,如何參考?而關於案例三,辯方希望想法庭參考甚麼?
辯方表示,因為案例三,客人走了所以店鋪不能繼續做生意。當時的裁判官表示沒有辦法做生意導致店主擔憂。究竟不能做生意的利益,是否與其擔憂安全有關聯呢?如果一個人損失了生意額,就代表不開心不滿足,是否代表他就是擔憂其安全?所謂的安全應涵蓋精神上,甚至精神創傷,例如偷拍裙底案,受到侵犯的私人部分。如果只是令其生意損失就代表被告參與遊蕩違反了基本法和人權法。
辯方再指出,例如疫情前的遊行活動,很多人經過某一處時,導致別人擔心安全,構成遊蕩都明白。但如果說一個人出現在某一處,導致其店鋪生意有所損失,就是構成遊蕩,便違反了基本法和人權法。又例如,一個露宿者,身上有異味,經過店鋪時是不會導致店內的人擔心其安全。pw3如果只是擔心其生意受損,並不是遊蕩罪包含的內容,所以希望法庭判處罪名不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
如果辯方認為遊蕩罪會違反人權法和基本法,為何不在開庭前提出,反而在結案陳詞階段才提出?

押後至11月1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楊手足一直感謝各位旁聽師前往聲援,審訊的案件越來越多,有時不止審一天~各法院的旁聽人數也不斷減少,請各位不要吝嗇自己的力量,有時你的陪伴對手足而言真的很重要呢~深夜打擾了,感謝閱讀,晚安。)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裁決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控罪2,早前法庭表示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

快報
控罪1,法庭宣布罪成‼️


押後至1430再判刑。
(詳情稍後補回)

按:陳官剛才表示暫時只考慮即時監禁‼️各位旁聽師下午可以前往聲援楊手足🥺🥺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判刑
#遊蕩罪 #阻差辦公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控罪2早前法庭已宣判表證不成立並撤銷控罪

快報
控罪1,法庭宣布罪成‼️


判刑理由。
(詳情稍後補回)

法庭表示案情嚴重,以監禁10個月作量刑起點,基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故減刑一個月。
‼️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法庭拒絕上訴期間保釋。

(按:楊手足聽畢結果,向旁聽席每位人士用力點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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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大埔 #裁決
#遊蕩罪 #阻差辦公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案情:
控罪1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內,控告被告在上訴地點遊蕩,與不知名人士導致付賽珍,擔心安全。

早前審訊內容 審訊1 審訊2
控罪2,法庭表示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原因如下: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內,有一堆不知名人士進入搗亂。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防暴警員進入商場後,當時被告用身體擋著玻璃門,一名警員(pw1)聲稱被告襲擊自己並阻擾其進入商場。

辯方審訊過程中表示不否認被告有伸出右手的動作但沒有證據顯示pw1有推開玻璃門,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襲擊pw1。

本案有5個爭議性:
1. 2名投訴人(pw1,pw3)證供的可靠性?
2. 被告的行為有否構成遊蕩?
3. 被告與其他人士是否有共同目的?
4. 被告或其他人士的行為有否導致客人擔憂其安全?
5. 被告有否襲擊pw1?

證據的分析
在審訊中途,裁定被告第二控罪不成立。原因如下(*直播員表示陳官說了數次原因如下但還不是原因...)

辯方陳詞
1. 證物
片段中看不見手持雷鳴燈槍的防暴警員推開玻璃門。
2. 證物
所有片段中沒有顯示被告推向pw1的胸口位置。

pw1證供的可信性
pw1一開始表示自己左前方位置有另一名警員,但他畫的圖中,另一名警員卻是平排在自己身邊。作為一個正常人,理應分得清平排和左前方的位置,不會混淆。

Pw1說見到被告襲擊自己,但卻不記得有否用手推向自己。這不是一場拳擊比賽,不是每一刻都有拳頭打向自己,為何會不記得?如果只是那一刻被襲擊,感到有痛楚,為何會不記得呢?根據醫療報告,pw3在接受治療後,曾表示自己的胸口位置十分痛,並被推跌至地下。但在整個審訊過程中,pw1為何沒有提及自己被襲擊繼而跌倒至地?若然真的被人推跌,當時的動作一定很慢,pw1一定不會忘記。

p7的片段中,防暴警員進入商場,進行驅趕行動,其後被告被制伏。當中看不到任何一刻,被告有推向pw1或其他警員的畫面。法庭翻查了所有片段後,也沒有發現任何證據。控方之所以沒有起訴被告襲擊警員,明顯地控方也知道沒有充足的證據控告。pw1理應知道,所以才會在庭上表示不記得被告有否推向自己,對其口供法庭不予置評。

對於辯方多次要求pw1辨認片段中的截圖,指出自己。若然pw1清晰記得自己當時的位置,理應腦海中會有印象哪一名警員就是自己。但pw1卻說,這一個有很大機會是自己,那一個有很少機會不是自己。當本席質問他為何有很少機會不是自己時,pw1卻回答不上來。

此外,pw1其後的供詞有所更改,正常人不會隨意更改供詞。本席推論,pw1見到證物的片段後發現自己根本沒有推開過玻璃門,為免泥足深陷,所以臨時更改供詞,不再虛構內容。而片段中出現的那名督察不會在當時警民衝突下,貿然和pw1打招呼,明顯是打算阻止pw1進入商場。

由此可見,pw1的口供前後不一致,差到無人能相信,法庭也無法依賴其證據。此外,控方舉證薄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阻擾pw1的行為,所以控罪2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

📌關於控罪一:
法庭觀看了所有片段,接受所有片段的真實性,此部分會給予十足的比重。

關於控方證人的供詞
pw1的證詞不可信,與控罪1無關,所以不考慮。
pw2因辯方需要而傳召,也與控罪1無關,所以不考慮。
pw3的可信性受辯方質疑,辯方質疑pw3表示當時並不清楚發生甚麼事,但在採訪中卻回答到記者的問題。法庭表示採訪片段只可反映pw3當時知道大概發生甚麼事但不知道細節,如果只用這個原因判定其供詞不可信未免太過武斷。(*下刪長篇概論)

本席認為pw3沒有任何動機隱瞞事實,她只是一個68歲的老人家,並非能言善辯之徒,所以其證供可信。(*被記者採訪時卻能言善辯,佩服~)辯方指出pw3在片段中的表現不太驚恐,pw3表示難道要自己哭泣才算驚恐嗎?本席認為有些人驚恐會大叫崩潰有些人只會心跳加速,所以不能單憑著40秒的片段定義。雖然pw3表示那批人士逗留了4,5分鐘但不代表pw3有誇大或失實的成份,因為被搗亂的時間對她而言都是度日如年,感到害怕,她已儘量告知法庭真相,所以是一個誠實的證人。

本席反覆觀看了所有片段後,從其衣服、髮型、特徵辨認出被告。從不同角度看見被告出現、進入和離開星泰真味。當時有2名黑色裝束少女和一大批人士聚集,大約30人。2名少女進入搗亂,將調味料倒在餐桌上,也有人拋擲物件,其後離開店鋪,而被告也在當中,並配戴口罩。當防暴警員出現時,所有人士四處散開,被告也除掉了口罩,被告在店鋪內逗留了1分42秒。片段也顯示了有人士進入店鋪安靜坐下。

辯方依賴2宗偷拍裙底的案例(*不詳細講述,可參考上回審訊),但與本案案情完全不同,出現的時間也不同,所以對法庭沒有參考價值。

被告逗留的1分42秒會否構成遊蕩?本席認為陪審團應考慮其他證據。當時不是疫情,正常人不會戴口罩(*正常人皮膚過敏會戴,素顏會戴,感冒也會戴呢~),被告配戴口罩,與其他人士聚集並進入搗亂,包括大聲叫囂,亂拋雜物,把調味料倒在桌上等。被告逗留了1分42秒後便離開,沒有光顧的意圖。被告從遠門進入再逗留在店鋪內徘徊,接著與其他人陸續離開,逗留在店鋪外面不願離去,直到防暴警員的出現,各人才散開。雖然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搗亂,但本席認為被告的逗留,憑著自己出現在店鋪內相對鼓勵了其他人士進行搗亂,包括2名少女和拋擲物件的人士。餐廳空間不大,客人一定知道有人搗亂,如果被告說不知情,或者在發呆實屬癡人說夢。被告當時與所有人士逗留,徘徊,離開的行為,唯一的合理推論就是被告故意參與搗亂。本席肯定被告與那些人士有默契,共同目的就是為店鋪製造混亂。

辯方指出被告可能進入餐廳進食,但本席不同意。假若被告打算進食,不會和其他戴口罩的人士一起出現,逗留和離開!他們帶口罩就是不想給人辨認身分,是有目的性地出現。被告心知肚明,知道自己的行為不當,為了不想其身份被人辨認,所以見到防暴警員出現後便摘掉口罩打算離開。

對於辯方呈上ngchunyip(音)案例
1985年7名人士搗亂便利店,店員和老闆感到害怕,當時裁判官裁定罪成。本案被告出現及徘徊在店鋪內,和上案7人一樣,故此本席裁定被告有遊蕩的行為。

對於被告有否導致pw3擔憂其安全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店內的實際情況,但他需要為其他人士的行為負上責任。這些行為對任何一位正常的客人都會造成滋擾。本席肯定當時客人是因為其他人士與被告的滋擾才離開。店鋪失去了利潤和浪費食材,損失了金錢上的利益。搗亂前,pw3本來正常做生意,那些人和被告當時的滋擾影響了她愉快的心情。

辯方提出遊蕩會對人權造成侵犯卻沒有列出理據,可見辯方詞窮,沒有任何證據印證其說法,虛張聲勢。辯方指出遊行人士經過店鋪是否會構成遊蕩?本席認為遊行是從一個地點去到另一個地點,不是在同一處逗留。而且遊行是由警方作出不反對通知書,警員也知道遊行路線,否則就是構成非法集結。而對於露宿者的行為會否構成遊蕩,導致別人對安全和利益的擔憂?本席表示絕對會構成遊蕩,難道辯方願意讓露宿者在其辦事處逗留嗎?

法庭認為正正就是遊蕩罪的出現,才不會構成侵犯人權。辯方認為利益一詞並不包括生意的利益,本席卻認為利益不僅包括生意上的利益,還有精神心理上的權益。而愉快的心態就是精神心理上的權益,所以辯方的說法十分矛盾。辯方要求法庭不要參考上案的判決理據,但其理據未能說服本席。

考慮所有證供,本席宣布被告罪名成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判刑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求情
被告36歲,是一名市場推廣經理。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有正直的良好品格。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2名上司,分別稱讚被告在工作上負責任,有承擔,可靠。也表示被告性格樂觀,樂於助人,醉心於工作,從不質疑其誠信;相識多年的朋友表示相信被告一直以來的為人,本案案情也與被告平時的行為不一樣,希望法庭能輕判。

參考ngchunyip(音)的案例裁決
辯方表示本案與上案雷同之處都是有人搗亂和構成對方生意上的損失。雖然法庭認為被告的出現有鼓勵其他人進行搗亂但被告卻從沒有這個想法,也認同2名少女的行為幼稚。上案最後都是象徵性式罰款懲罰上訴人,希望法庭能判處非監禁式懲罰,例如索取社會服務令等。

當時在一個環境的情況,因為現場多人聚集,情緒高漲,才影響了被告一時衝動。片段也顯示了進入星泰真味前有很多聲音,如「睇下餐牌都唔得咩」等,所以影響了當時被告的想法。

法庭先處理證物,控方表示所有證物都是文件所以留予法庭存檔,控辯雙方沒有反對。辯方表示關於撤銷的控罪2並沒有訟費的申請。

判決:
被告否認控罪一,經審訊後,法庭宣布罪成。案發時,被告與其他人士聚集在星泰真味內,被告當時佩戴口罩,部分人進入店鋪內搗亂,例如無故佔有餐桌,大聲喧嘩和將調味料倒瀉等,約2分鐘,有些客人沒有付款便離開。其後,這批人士仍然在店鋪外逗留,直至防暴警員的出現,才四處散開。 他們的行為導致店鋪浪費了食物,也失去了應得的報酬。

被告36歲,過去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有良好品格。三封求情信中,對被告都加以稱讚。辯方表示被告當時因為受到現場氣氛的影響才一時衝動。

法庭表示一個無辜被檢控的人士有權要求法庭還他清白,但一個有罪的人理應受到懲罰。本案中,被告毫無悔意,浪費了法庭時間,不適合判處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雖然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份搗亂,但當時因為有這些戴口罩的人士,包括被告,鼓勵了另外2名少女胡作非為。作為一個成年人,被告的行為更可恥。他配戴了口罩絕非偶然,是有預謀參與搗亂。這2分鐘的愚昧行為,導致了pw3和客人擔憂其安全。被告與同夥的行為,與黑社會人士無異,甚至更差,因為他們不志在錢,而是滋擾店鋪。長遠來說,會令店鋪永遠流失了一些客人,本港施行資本主義,所有商家理應在不受到任何滋擾下安心做生意。被告的行為衝擊了基本法的權利和核心價值,無論被告的意圖是甚麼,也不恰當,必須嚴懲。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1)(2)條,可監禁6個月,而(3)條最高刑罰為2年。法庭表示6個月的監禁未必反映到案情的嚴重,本案被告與其他同謀明顯地有預謀,因此必須嚴懲犯法分子,以保護營商的環境,也能讓社會動盪回復正常,市民安居樂業。基因於此,即使求情信如何高度稱讚被告,也不代表被告沒有犯錯。過去一年,社會上有人破壞安寧的同時,也有很多人奉公守法,維護社會秩序,作為成年人本不應犯法。

法庭考慮了求情信及各方面因素後,以監禁10個月作量刑起點,並減刑1個月,判處即時監禁9個月‼️

辯方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並表示會就定罪和刑期作出上訴。法庭聽取辯方理據後,拒絕批出保釋‼️

(按:楊手足聽畢結果後,向旁聽席人士逐一用力點頭。)
(*已盡力刪減重複的內容,深夜打擾了,感謝閱讀,晚安~)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1226大埔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楊(36)🛑服刑中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背景:經審訊後,控罪二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一於11月10日被 #陳炳宙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9個月,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詳情:審訊審訊2裁決判刑

法庭批准上訴人上訴期間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在提供地址居住。
宵禁(11pm-7am)。
每週兩次報到警署。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楊(36) #1226大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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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的申請 (r.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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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上訴人當時申請等侯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直到2020年11月25日獲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等侯上訴期間保釋。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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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會在今天處理案件上訴及法援申請,需重新排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的申請 (r.12(3))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 「星泰真味」餐廳被指對身穿黑衣的食客態度冷淡,因此被標為「藍店」

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當時申請等侯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直到2020年11月25日獲時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等侯上訴期間保釋。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本案原本安排在2021年10月14日處理法援申請和針對定罪和刑罰的上訴申請,但恰巧因颱風「圓規」襲港而延後至今天,即2021年11月24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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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申請方是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2)條作出申請,希望法庭考慮到公義及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批出法援申請。

黃崇厚法官觀看法援署相關文件後指法援署是因為認為本案上訴沒有理據下拒絕批出法援。

因此黃崇厚法官認為此申請應該聽取雙方陳詞後才處理,因為可能本案其實是有理據的,即使是最後結果是判處上訴得直或者駁回也好。

申請方和答辯方(香港特區)均同意黃崇厚法官的觀察及意見。

申請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申請人曾經獲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保釋,當時定必考慮過本案成功上訴的機會及等候聆訊的時間,而且當時提出的論點實際上與現在的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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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在聽取答辯方和申請方後...)

法援處葉律師出庭解釋法援證書的手續問題,不論是刑事法援、民事法援,法庭都不需要就法援處的判斷作決定,只需根據主審法官本人決定是否批准便可,不用向任何人解釋,只要法庭批出證書,法援處便會安排律師處理。

黃崇厚法官問到如果法庭需要時間考慮的話會否有影響。

葉律師指訟費的計算是由法庭批出證書那一天才開始有正式手續,若遲了的話可能有技術上的問題。

黃崇厚法官表示若申請方有新的上訴理據可以折衷處理,法庭會先考慮目前上訴理據,如果涉及法律議題的話,就需要再安排時間聆聽雙方意見,因此在公義的前提下發出證書較為妥當,因為法庭現階段傾向發出法律援助證書,書記會在今天將證書發予法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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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的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1/1)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遊蕩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背景和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和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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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片段:

📌片段1:位於星泰餐廳門口的鏡頭

片段時間:14:26:10
片段顯示帶着口罩的申請人步出星泰餐廳,他約在2分鐘前曾進入星泰餐廳

📌片段2:蘋果日報

片段顯示當時有人參與和你shop,在星泰餐廳門外聚集並叫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721唔見人,831打死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之後有人進入餐廳搗亂,即玩弄調味料等。

*片段顯示不到申請人有實質參與堵亂,也不知道他在餐廳甚麼位置,兩段片段只能顯示申請人跟隨人群進入餐廳,然後當人群離開餐廳時跟隨離開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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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理據:(定罪上訴)

申請人由田奇睿大律師及羅大律師代表。(書面陳詞則由何大律師撰寫)

📌理據1:原審裁判官在裁決引用基本及延伸「共同犯罪」原則,但未有給予辯方陳詞的機會

黃崇厚法官指本案重點是否原審裁判官應在原審時提出這關注讓控辯雙方陳詞。

申請方指原審裁判官將上述兩個犯罪原則納入裁決,但未有在原審時提出,而他們認為原審裁判官在程序上應要提出,確保審訊公平。

黃崇厚法官指有時控方都不會明確指他們認為共同犯罪原則對本案合適,那原審裁判官是否有必要開宗明義指出。

申請方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申請人與堵亂的人共同行事,並非明顯的「共同犯罪」的情節。

黃崇厚法官以毒品案作例子,若果有2人被控販毒,其中一人只是陪另一人行,相信法官會知道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包括共同犯罪,本案的情況是否與這例子相似。

申請方認為申請人與當時搗亂的人相差一段距離,難稱相似。

黃崇厚法官指即使被告沒有犯事,但仍被檢控,法官是必定從「共同犯罪」的方向考慮,那控方是否仍需要開宗明義指出?但黃崇厚法官同意認為在沒有開案陳詞下,也沒有人開宗明義指出本案涉及「共同犯罪」下存在風險,但一名稱職的辯護律師理應可以察覺這種情況下理應涉及「共同犯罪」。

此外,黃崇厚法官指有些案件明顯涉及「共同犯罪」原則,而且當有辯方律師在陳詞中有提及的話,那控方和原審裁判官是否仍要提出。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本案理應要提及延伸共同犯罪的基礎,作為一個補救措施,讓辯方有機會正面回應。

📌定罪上訴主要理據2:本案證據是否足以將申請人定罪

申請方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將申請人定罪,即基本,延伸及從犯的「共同犯罪」原則未必能支持定罪推論。

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指由於申請人在涉案時間逗留及出現在餐廳,會鼓勵和支持犯案的人犯案,申請方認為這與FACC6/2021案提及的「共同犯罪」原則有關係。

黃崇厚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是運用「共同協議」來將申請人定罪。

申請方認為遊蕩罪最重要的元素是讓人「擔心」自身安全,而不單止製造麻煩,申請方認為本案是需要證明申請人意圖(犯意)令人擔心,情況與FACC2/2021有分別,因為非法集結條文的結構是包括”likely”的字眼。

黃崇厚法官觀看遊蕩罪的條文後認為令人擔心是遊蕩的結果;此外,若果申請方的立場是對的,原審裁判官可能未有處理犯意的問題。

答辯方指未有機會準備回應,因為今天才聽到這個理據。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用「可以預見」的字眼可反映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是有運用延伸共同犯罪的原則,即申請人即使看不到有人搗亂,但可以預見有人搗亂,因為申請人在進入餐廳時與搗亂的人有「共同協議」,這似乎與「共同目的」有自相矛盾之處。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仔細處理在FACC5/2016提及針對不同共同犯罪原則的分析,因此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定罪推論。

📌定罪上訴主要理據3:「利益」

申請方認為當初遊蕩罪的修改是針對(1)條,未有就(2)和(3)條針對利益的議題作進一步修改,因此未能協助控方舉證。

簡單來說,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是針對「利益」的解讀錯誤。舉例來說,若果有人在餐廳吃完飯後仍不離開,這會影響餐廳生意,有損餐廳利益,那是否這些人就干犯遊蕩罪?

*申請方其他的上訴理由,會採納書面陳詞

📌回應片段:

申請方認為原審時控方並非針對餐廳外的情況;原審時也沒有處理這情況,並指出符賽珍女士在原審作供時指她當時是較擔心員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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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理據:(刑罰上訴)

申請方認為本案也不應與非法集結作比較,因為刑罰上也有分別。

申請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過往沒有案底,申請人也已服畢一段刑期及還押一段時間,相信這段時間已經可以對他及社會構成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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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新理據:

答辯方(香港特區)由李專員代表。

答辯方指會反對申請方加入針對「共同犯罪」的論點,因為原審時未有提出,是直到現時才提出,但田大律師並非今天才代表被告;再者,證據上也能支持原審裁判官的裁斷。

申請方同意處理上有不佳之處,但指出這議題有重要之處,而且也可以與其他上訴理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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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之簡單回應:

📌針對法律觀點:

答辯方指申請方使用的是洗黑錢案件,當時是由於原審法官針對爭議點交代不清,所以上訴庭後來針對控罪裁定上訴得直。答辯方認為有不少案件都有足夠和清楚的理據,而本案則是申請人有否進入餐廳搗亂的意圖和作出相關行為等,故上述洗黑錢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

答辯方指本案在原審時,申請人原本的法律代表已經表示當時上訴人在餐廳的柱後,所以並看不到其他人搗亂的行為,控方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共同犯案的計劃。由此可見,當時辯方已有陳述「共同目的」的基礎。

答辯方指申請方在本次聆訊中列出了一些共同犯罪目的之列表,本案的原審裁判官裁定申請人有搗亂的共同意圖,當中的「共同目的」是基本還是延伸?目的應該是製造麻煩還是搗亂?答辯方以FACC6/2021一案和一些縱火案件為例,這些案件都是共同搗亂。在本案中,有人倒出調味料就是製造混亂的例子。

答辯方以FACC5/2016一案為例,共同犯罪原則雖與從犯罪行有重疊之處,但在本案上其不構成問題,因為被告以協助及教唆原因出現時「共同目的」可以是為了對餐廳製造麻煩。因此另一議題是根據本案的事實,申請人是否有作出搗亂的行為呢?答辯方認為申請人在餐廳逗留兩分鐘,可見單純進餐並不是申請人進入餐廳的理由。

📌針對法律條文:

答辯方對遊蕩的定義沒有爭議,雖然《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3)中條文的中沒有分析「利益」一詞導致解釋比較流於表面,但本案在這方面的證據非常明顯,餐廳東主在涉案審訊過程中已指出好害怕自己員工及客人的安全,這已經不只是涉及純粹利益或失去金錢,因此申請方的討論是流於學術性。

黃崇厚法官法官詢問店鋪內的錄影片段是否拍攝不到申請人。

答辯方指錄影片段只能反映申請人出入餐廳的時間,原審時辯方並沒有爭議申請人出現在餐廳中,他們當時的立場是申請人在餐廳其中一個座位坐下,他有可能當時不知道發生了甚麼事 。

📌針對刑罰上訴:

答辯方指上訴法庭已經在CAAR4/2019、CAAR8/2020一案中表示法庭應在判刑時除了考慮案發時間和參與人數外,案發氛圍亦需包括在內,例如本案中有人與其他食客出現衝突的風險。雖然答辯方同意本案的判刑略為嚴厲,但不代表需要改變,因為法庭不能忽略懲罰性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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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的簡單回應:

📌針對法律觀點:

申請方認為即使片段中見到申請人進出餐廳,但他的動作和神態與幾位搗亂人士是完全不同,因此在證據上不能見到申請人有共同犯罪的意圖。

針對延伸的共同犯罪,申請方認為通常控罪元素上是先涉及傷人,再牽涉其他控罪,所以這並不適用於本案,原審裁判官正是錯誤解讀延伸共同犯罪,預期申請人也會如其他人士一起搗亂,所以需要負上關鍵的責任,那就是說由於上訴人和其他人士有作出輕微的共同犯罪行為,所以他後來就算沒有作出搗亂,也是共同犯罪,其後才加上遊蕩罪。申請方指出本案連輕微的犯罪行為都沒有,所以如何出現遊蕩?因此延伸的共同犯罪原則不能應用在本案中。

針對基本的共同犯罪計劃,申請方認為這與鼓勵的行為沒有衝突,他們認同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中的解釋,如果上訴人知道其他人的搗亂行為,但他沒有同意這個行為,又怎能算為共同搗亂的目的?而且原審裁判官也沒有證明到他有共同犯罪的行為 (搗亂) ,因此即使法庭決定發還重審,也不會處理到這個問題。

此外,即使符賽珍女士擔心員工和客人的安全,是否代表她擔心自己的安危?申請方指不論原審裁判官和控方也沒有這個推論。

申請方指任何片段也拍攝不到被告在餐廳有任何行為,只看到他進出店鋪的畫面,因此即使有跟著人群進出的時間,法庭也不能在無合理疑點指申請人與其他人一起參與搗亂,甚至鼓勵他人作出搗亂的行為,因此申請方對答辯方的推論有好大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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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需要在2021年12月15日之前呈交書面陳詞;答辯方需要在2022年1月5日前呈交回應陳詞;若申請方有進一步回應,需要在2022年1月19日前呈交回應。

法庭暫訂於2022年2月18日10:30作法律觀點爭議的聆訊,期間申請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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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援申請的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7
2022.0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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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17) #不服刑罰上訴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楊(3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郭(24)🛑已還押逾1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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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3/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16) #裁決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譚,鄧,方,郭,戴(16-21)🛑已還押22日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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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6:0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9/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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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王,梁,侯(15-17) #裁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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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續審 [4/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30
👥梁,洪(21-22) #續審 [4/2]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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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00
👤陳(22)🛑已還押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14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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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2/1)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 「星泰真味」餐廳被指對身穿黑衣的食客態度冷淡,因此被標為「藍店」

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 (阻差辦公) 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當時申請等侯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直到2020年11月25日獲時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等侯上訴期間保釋。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第一次上訴聆訊(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法援申請聆訊 (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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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已經處理好法律爭議的聆訊。

📌上訴方的補充:

上訴方指本案是渉及「犯意」。在控罪歷史中,立法會也沒有刻意排除「犯意」這元素,故遊蕩罪是需要犯意來特顯該3條的特點,因此控方在本案中需要「犯意」來證明其行為是妄顧他人的人身安全,這同時不會增加控方的舉證責任。

上訴方指控方需要證明被告需要知悉有人因為被告的行為而擔心。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特區)認為「犯意」在本案並不重要,因為原審裁判官是以「共同犯罪」作為定罪基礎,上訴人的意圖亦是明顯。

至於立法原意,答辯方認為即使是「被動」行為,也是包含在控罪範圍之中,同時間也不會使控罪太闊和太窄。若果要證明「犯意」,這似乎不包括在控罪元素。此外,如果要證明「犯意」,似乎也是依賴環境證據來作出評估。

答辯方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控罪作例,控方也不需要證明被告的「犯意」。

答辯方認為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需要知悉有人因為被告的行為而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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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押後至2022年3月7日11:00宣判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7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5
2022.03.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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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鄭(30) #宣讀判詞 (#1111西灣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黃崇厚法官
🕚11:00
👤楊(36) #宣讀判詞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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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0]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葉,吳,唐,龔,盧(17-23)🛑吳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4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0825深水埗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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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庭第八庭 🐶劉潔兒(48) 2項盜竊 #偷朱古力 ;2項盜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暴露陰部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 「星泰真味」餐廳被指對身穿黑衣的食客態度冷淡,因此被標為「藍店」

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 (阻差辦公) 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當時申請等侯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直到2020年11月25日獲時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等侯上訴期間保釋。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第一次上訴聆訊(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法援申請聆訊 (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法律爭議聆訊 (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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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疫情最新安排,今日聆訊將會取消,法庭會另定日子宣讀判詞,請留意法庭日誌更新排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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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4
2022.03.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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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楊(36) #宣讀判詞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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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張,張,張,林,馮,鄭,*,謝,李,蘇(14-26)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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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17日 #提堂 (#20220228鑽石山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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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36)🛑已還押逾5個月 #被告出庭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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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遊蕩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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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引言:

申請人(下稱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 (遊蕩和阻差辦公) 受審,裁判官陳炳宙(下稱原審裁判官)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不服控罪1的定罪裁決和刑罰提出上訴。

定罪上訴:

正如直播員在稍早聆訊時指出,上訴方的論點主要關乎三點,即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共同犯罪計劃的法則裁定上訴人罪成;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本案有足夠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和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一罪中「利益」一詞的定義等同愉快及滿意的狀態。

針對遊蕩罪第(3)款罪行的罪行元素,法庭認為這罪的重點是被控人的行為引致的後果,不是在於被控人作出涉案行為的人是否有相關意圖,或是否對行為的可能後果有所認知。事實上,這罪的被控人並非是在無意間做出足以令人有合理擔心這社會不容的後果的行為;法庭亦引用 R v Savage 和 R v A 的案例,指出一些被控人的行為的後果是一項罪行元素的罪行,例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以往法庭的裁定是控方只須證明因果關係,毋須就相關後果證明被控人的犯意。事實上,法庭認為要控方證明上訴方所指的犯意,對訂立這項控罪的目的有礙。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控人意圖令人有條例所述的擔心、或具犯意地令人有所擔心;控方只須證明被控人故意遊蕩,而這行為令人有理由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針對「利益」一詞的討論,法庭指這詞的英文為"Well-being",包含愉快、滿意、安好這些狀況的含義,事實裁斷者應以這詞的一般意思以考慮被控人是否遊蕩;這行為是否令人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和這擔心於當時情況而言是否有合理理由。返回本案,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導致事主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是合理有據和有充份證據支持。

針對「共同犯罪計劃」的理據,法庭認為控方在本案對上訴人的檢控明顯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加上原審時辯方在結案陳詞時已提及這方面的論述下,原審裁判官沒有在審訊時提及將會考慮「共同犯罪計劃」的法則沒有不當地方,程序也沒有不當不公。事實上,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是針對上訴人是否於「基本共同犯罪原則」下干犯了罪行,而原審裁判官最後的裁決是上訴人與那批人的共同目的是在餐廳內搗亂,即使可以有很多種搗亂手法,但不超越上訴人預期的搗亂手法或搗亂程度。

針對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本案有足夠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的理據,法庭在審視本案證據後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上訴人當時的出現支持及鼓勵了他人搗亂,他本人亦有個意圖,因此與案發餐廳內搗亂的其他人有默契及共同目的,構成共同犯罪計劃。法庭亦認為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出庭作證,原審裁判官沒有來自他本人當時為何進入餐廳,和他於相關時段的心思意念的證據下,原審裁判官以他席前的整體證據作出本案的裁決難稱有誤,法庭亦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是本案唯一合理推論。

基於上訴理據不足,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

刑罰上訴: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曾表達「上訴人否認控罪而浪費了法庭時間」,和「上訴人無權要求法官像社工一樣,對犯罪的人百般呵護」,會令人產生原審裁判官是否考慮不善的疑慮。特別是前者,法庭指出若因法庭要進行審訊而令原審裁判官認為是加刑因素的話,是有違被控人的權利和無罪推定的原則,但當然上訴人沒有承認控罪是判刑的重要考慮因素,可顯示他沒有悔意。

法庭認同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出,本案對該餐廳的業務的影響不限於當天,亦會對香港的整體聲譽有不良影響,本案判刑要具阻嚇性。不過若原審裁判官因本案罪行的最高罰則是2年監禁,比兩項遊蕩罪最高罰則是的6個月監禁為高的話而認為要判處一個高於6個月的監禁刑期,這是毋須的。法庭的責任是要考慮案中整體情況和被控人的個人情況,顧及判刑原則和案例,以考慮最恰當的判刑,而現時法庭的責任是判斷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是否有違原則或明顯過重。

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都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此外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承認控罪,現時更就定罪上訴,他不具社會服務令所需的充份悔意這條件,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方法。

法庭認為在評估案件的嚴重性時必須顧及當時的社會狀況和案件性質,不能只著眼實際上發生了的搗亂行為。本案發生於當時社會事件正烈的時候,暴力行為時有出現;本案涉及多人一起行事,雖然各人在店內逗留的時間不長,但眾人戴著面罩擾亂多時,情況必會令事主合理地擔心,而且整體情況是會令人相當擔心的;事件因警察到場而結束,必令事主鬆一口氣,但之前的擔心除了源自實際發生了的事之外,還有不知會不會發生嚴重事故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在本案而言是要必須顧及。

法庭認為在評估案件的嚴重性時必須顧及實際上發生了的事情的嚴重程度,和須顧及事件的後果,而在本案,後果是不限於案發當時的,事主有日後不知會不會發生嚴重事故的擔心。

法庭在慎重考慮本案的整體情況、案件性質和情節,上訴人的個人背景、和原審裁判官在處理上有些令人顧慮之處後,認為刑期有的下調空間。故裁定上訴人的刑罰上訴得直,刑期由9個月監禁下調至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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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2020/11/1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2020/11/1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第一次上訴聆訊(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法援申請聆訊 (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法律爭議聆訊 (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50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135&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