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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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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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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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核爆級緊急
4名被告 - #串謀縱火 #1012九龍塘

辯方陳詞,d1代表律師指錄影會面時看過CCTV及其他被告錄影會面片段,就控方案情爭議。

d2挑戰手機信息呈堂性,法官質疑指「需要100000,被告無自制能力,點樣個妹會控制到佢」

d4投訴,指被威脅要電話密碼,如非警察指會搞佢老婆仔女

押後至2/3 2:30
d1 被拒絕,放棄8日擔保覆核權利

d2 擔保條件
保釋金10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名單7日內交付辯方

d3 條件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d4 條件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黃,鄭,王(26-40)🛑曾已還押逾92天 #提堂#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仿製火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汽油彈、氣槍等)

控罪:
D1 曾(26) -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折刀、汽油彈)、管有仿製火器(2支氣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物品🛑已還押92天
D2 黃(30) - 串謀縱火
D3 鄭 - 串謀縱火(車輛接載D1D2)
D4 黃(40) - 串謀縱火(投訴指被警方威脅索取電話密碼,揚言不給會搞佢老婆仔女)

案件背景:
去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作證, 今年1月7日拘捕5人。警方指兩名黑衣人當日於該處向站內投擲兩枚汽油彈,其後分別登上兩輛接應的車輛離開。在26歲疑犯家中搜獲胡椒噴霧、2支氣槍、5枚汽油彈、8樽汽油,以及7個防毒面具等物品。該名人士同時被控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仿製槍械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其中4人1月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除D1外,其餘3人均獲准保釋。

D1保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保釋條件更改
D2 /D3/D4改報到次數至一周2次。(備注:D2接受警誡供詞時警曾播9段cctv片予被告看,辯方去函要求提供被警方以需徵求法律意見為由拒絕。辯方敦促警方理行披露責任)

案件押後至6月4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黃,鄭,王(26-40)🛑曾已還押逾146天 #提堂#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仿製火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汽油彈、氣槍等)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D1 -D4    
D1 曾(26)
D2 黃(30)
D3 鄭
被指用車輛接載D1D2
D4 黃(40)
曾投訴指被警方威脅索取電話密碼,揚言不給會搞佢老婆仔女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折刀、5個汽油彈,在其家中檢獲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鐵筆和錘,全部在其家中檢獲

《撤回第三控罪“管有仿製火器”(兩支仿製槍)》

D1保釋申請

1月7日被捕8號上庭,至今149日,無案底的青年,目前看審期可能到下年,其他汽油彈案件也不一定不能保釋,重犯潛逃風險可以用嚴苛條件去管理。
辯方律師指無罪推論原則下如此長期的羈押對被告不公。“延誤的公義等於無公義”

‼️擔保申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官指不認為有關鍵事實改變,性質嚴重性

辯方投訴案件延誤辯方手上只有一張半紙指控,沒有政府化驗報告,沒有口供紙,警方1月7日錄影會面給被告看的10條片都沒有

D1 4月7日曾出信要求披露有關審訊文件
D3 3月27 同四月初都曾寫信要求,沒有收到回覆

控方表示證人供詞、手機仿製槍指模DNA 化驗報告一週內給到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4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次聆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黃,鄭,王(26-40)🛑曾已還押逾160天 #提堂#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仿製火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汽油彈、氣槍等)

D1 曾(26)
D2 黃(30)
D3 鄭
被指用車輛接載D1D2
D4 黃(40)
曾投訴指被警方威脅索取電話密碼,揚言不給會搞佢老婆仔女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D1 -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折刀、5個汽油彈,在其家中檢獲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鐵筆和錘,全部在其家中檢獲

《撤回第三控罪“管有仿製火器”(兩支仿製槍)》

D1無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D2一D4減少報到次數至一周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處理轉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2九龍塘 #轉介文件

D1 曾(26) 🛑曾已還押逾7個月
D2 黃(30)
D3 鄭 (33)
D4 王(40)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曾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曾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案情:
案發當日下午2時半,港鐵職員發現閘機被焚燒,現場有汽油彈碎片。閉路電視拍到有兩名蒙面、身材一肥一瘦男子作案,一人在閘機放下汽油彈,另一人點燃火頭。

相若時間,閉路電視拍到4名被告在歌和老街集合。兩人曾拉下面罩,被拍到容貌;有被告以私家車接載對方。根據警方檢取的八達通交易紀錄,有被告曾乘搭港鐵到九龍塘站,及經過城門隧道拍卡繳費。


背景:
去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作證, 今年1月7日拘捕5人。

D1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D2-4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轉介到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曾,黃,鄭,王(26-40)🛑曾已被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曾(26) 🛑曾已還押逾7個月
D2 黃(30)
D3 鄭 (33)
被指用車輛接載D1D2
D4 王(40)
曾投訴指被警方威脅索取電話密碼,揚言不給會搞佢老婆仔女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D1-4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曾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D1曾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案情:
案發當日下午2時半,港鐵職員發現閘機被焚燒,現場有汽油彈碎片。閉路電視拍到有兩名蒙面、身材一肥一瘦男子作案,一人在閘機放下汽油彈,另一人點燃火頭。

相若時間,閉路電視拍到4名被告在歌和老街集合。兩人曾拉下面罩,被拍到容貌;有被告以私家車接載對方。根據警方檢取的八達通交易紀錄,有被告曾乘搭港鐵到九龍塘站,及經過城門隧道拍卡繳費。

背景:
去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作證, 今年1月7日拘捕5人。

D1,2,4正申請法援,申請案件押後
D3將申請法援,申請案件押後

D2-4保釋條件更改:
。10/8開始每星期報到一次改為每兩星期報到一次

D1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曾手足精神不好😞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2九龍塘 #提訊

A1:曾(26) 🛑已還押逾11個月
A2:黃(30)
A3:鄭 (33)
A4:王(40)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A1-4]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2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及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案情:
案發當日下午2時半,港鐵職員發現九龍塘站G1出口閘機被焚燒,現場有汽油彈碎片。閉路電視拍到有兩名蒙面、身材一肥一瘦男子作案,一人在閘機放下汽油彈,另一人點燃火頭。
相若時間,閉路電視拍到4名被告在歌和老街集合。兩人曾拉下面罩,被拍到容貌;有人以私家車接載二人。根據警方檢取的八達通交易紀錄,有人曾乘搭港鐵到九龍塘站,及經過城門隧道拍卡繳費。

背景:
去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並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 在今年1月7日拘捕四人。
各人在1月8日首次上庭,A1曾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其餘被告獲准以1萬至10萬元現金保釋。A1曾原另被控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獲撤回。8月6日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A1 正與控方就控罪商討,申請押後讓控辯雙方繼續討論
其他辯方律師反對押後,A2代表律師指或有相似討論,保留答辯意向,法庭促請其他辯方代表善用時間,勿等待A1完成與律政司相討再展開討論
A4已有答辯意向: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A1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其他人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012九龍塘

A1:曾,A2:黃,A3:鄭,A4:王(26-40)
🛑A1:曾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及案情:
(1)串謀縱火罪 [A1-4]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2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及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A1: 承認控罪(1)(3)(4)(5),控罪(2)是交替控罪,不用處理;將在審訊第一天進行答辯

🙅A2-A4控罪(1)不認罪,預計審訊十天,由2021年11月15日至26日期間於區域法院以中文進行審訊

*根據本台紀錄,控罪三原本是管有仿製火器(針對第一被告),其後獲撤回;紀錄中均沒有出現過第五項控罪,惟今日庭上辯方大律師陳詞中確有提及以上控罪。

A1沒有保釋申請
A2及A3有一項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10月11日0930進行審前覆核(非公開)
#區域法院庭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 [1/10]
#1012九龍塘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
D2:黃(30)
D3:鄭 (33)
D4:王(40)

🔷控方外聘代表 #梅松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交替控罪) D1-4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3)D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D1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保管或控制5個汽油彈、11瓶汽油及一包白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5支鐵筆、3把錘子、一把摺刀及一把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 無牌管有槍械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D1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即一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

案情:
案發當日下午2時半,港鐵職員發現九龍塘站G1出口閘機被焚燒,現場有汽油彈碎片。閉路電視拍到有兩名蒙面、身材一肥一瘦男子作案,一人在閘機放下汽油彈,另一人點燃火頭。
相若時間,閉路電視拍到4名被告在歌和老街集合。兩人曾拉下面罩,被拍到容貌;有人以私家車接載二人。根據警方檢取的八達通交易紀錄,有人曾乘搭港鐵到九龍塘站,及經過城門隧道拍卡繳費。

背景:
2019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並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 在2020年1月7日拘捕四人。
各人在1月8日首次上庭,D1曾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其餘被告獲准以1萬至10萬元現金保釋。D1曾原另被控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獲撤回。8月6日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D1於2021年2月2日透露將會 認罪 繼續還押。

——————
‼️D1承認控罪(1)、(3)-(5)‼️

🔷控方讀出案情摘要如下:

案情摘要要項

案件押後至明天同庭續審;D1還押至12月28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3/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D3:鄭 (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

繼續傳召PW1 港鐵職員洪先生

🔹控方主問 (續)

🎥星展銀行提款機閉路電視片段
PW1確認,畫面可見D1 由根德道方向進入九龍塘站G1出口的非付款區域,在閘機前方蹲下;另外也確認片中D2「應該」同樣從根德道方向經君蘭餅店通道走到G1出口的非付款區域。畫面出現火光後,D2經君蘭餅店往根德道方向跑。

📌P55閉路電視截圖
📎第58頁:位置在真光里,另有一橫街為根德道;截圖右上角之藍色建築物是港鐵站
📎第59頁:沿真光里行入根德道會行到截圖左上角位置
📎第57頁:同樣位於真光里,與第58頁的鏡頭相反方向;有一黑衣人(主控稱為D2)在真光里沿路行,會去到第58頁所顯示位置
📎第55頁:真光中學對出行人路,直路可行到第57頁所顯示位置

🌟 #李慶年法官 介入:「主控官牙,你有冇玩過劃鬼腳呀?」李官表示,如主控想指出路線,可利用草圖。

應主控要求,PW1在P56草圖上標記出P55截圖的相關鏡頭所在位置 (後呈堂為P56(PW1-1))

🔸辯方沒有盤問
- PW1作供完畢-

📌辯方確認有4名控方證人不需要盤問,其證供以65B呈堂

港鐵職員供詞P83
現場發現火種及負責救火,形容火種為1米高x3米長x1米闊,現場留有酒樽及酒樽碎片。沒有接報有任何人受傷。
乘客供詞P84
現場突然聞到天拿水味,然後發現閘機著火,途人四散 唯獨有一黑衫人與眾不同,向沙福道方向跑走。證人過程中沒有受傷或財物損失。證人距離火種約3米,留意到兩部閘機被燻黑。上述黑衫人肥身材,身高約1.65-1.7米,穿黑衫,戴黑巾蒙面,孭背囊,見唔到樣。
乘客供詞P85
證人在G2入閘,聽到G1「POM」一聲,似有人掟玻璃樽,然後見到G1著火。途人四散,唯獨有一人,戴鴨嘴帽,黑衫、黑巾、黑背囊,向沙福道跑走。證人看不到縱火行為,不久後見到有職員帶滅火筒救火。由於上述人士背向證人,證人只見其背面特徵。該人瘦身材,見唔到樣,看不到手上有冇物件,與證人相距約5米。
7-11職員供詞P86
便利店剛開業已申請兩部八達通機,一直在店內使用。

🎥播放D3錄影會面紀錄
會面紀錄2020年1月7日早上進行
辯方對謄本內容有爭議

1649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4/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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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D4兩份錄影會面紀錄
2020年1月7日下午1254-1334及1900-1930錄取

📌D2身分爭議
D2代表陳大律師就昨天審訊播放的銀行提款機閉路電視片段及相關截圖提出爭議,指畫面中被主控指稱為D2的男子甲,並非第二被告。

🌟對於控辯雙方的身分辨認爭議, #李慶年法官 即席教授各大律師「網購思維」,並指其需要提升描寫文描述能力。

📌案件管理
下午播完閉路電視片段後,可能再就截圖描述稍作討論,然後控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4/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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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身分爭議
跟進今早討論,主控 #梅松大律師 修改截圖描述的部分字眼,庭上讀出,但承認無法與D2代表陳大律師達成共識。

控方就D2身分辨認的描述中,辯方爭議的是背囊(非證物)、藍色短袖T恤P12、短褲P14、波鞋(非證物)與cap帽P16。陳大律師表示,目前爭議控方指稱是D2的男子以上衣物與被告「一樣」;若然控方改用「吻合」字眼,則會留待陳詞才處理。

🌟較早前曾明確指出控方有責任證明男子甲就是D2的 #李慶年法官 表示,根據常見判詞,控方只需證明是「吻合」就足夠。

除了以上辯方所爭議的衣物,控方亦會依賴黑色短袖T恤P13、D2被捕時衣著照片P69(1)-(3)及路線中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的男子樣貌作身分辨認。D2被住所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的樣貌則不受爭議。

歸納控方依賴作D2身分辨認的元素:衣著、樣貌、行蹤,另外包括WhatsApp訊息與八達通紀錄的環境證供。經李官引用 #李運騰法官 在高等法院「釘書機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 [2020] HKCFI 562)所考慮的步姿辨認,主控補充,D2的步姿及其與D1之互動,控方也會依賴。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就身分爭議再作討論後,主控讀文件亦花了不少時間,原定今天下午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一段也沒播放過,明天才開始播片

1612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5/10]

D2:黃(30)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

控方播放片段

播放多段關於D2的閉路電視片段,包括商場、升降機等,並截取多張圖片。控方指片中顯示D2步姿呈內八字。

播放九龍塘紫蘭臺影向旁邊小公園的閉路電視片段,控方指在30分鐘的片段內,4名被告均曾出現在公園內,D1及D2有交談,D2及D3 各自的車也有在現場出現。

- 1115 小休至1152重開 -

重大課題
D2代表陳大律師表示因收到指示,涉及重大課題及決定,希望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繼續。控方沒反對。其他被告沒反對。

法官批准押後至2021年11月22日上午10點繼續,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特別提醒D2切勿棄保潛逃,控方指被告on watch list,應不可能逃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6/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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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申請重新答辯,指D2將會認罪

❗️D2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

D2同意案情,控方確認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李官正式定罪 🛑D2需要還押

李官批准 #陳永豪大律師 離席,準備明早進行減刑陳詞

休庭至1100,D3、D4將繼續接受審訊

再開庭

🎥P44b 紫蘭臺閉路電視片段 (續)
畫面顯示旁邊小公園,4名被告皆曾在公園出現,辯方不爭議身分

片段可見D4一度將黑色物體遞入其停泊在公園旁白色貨van的乘客位車窗內(截圖為P44b_D4_6),隨後返回公園內D1、D2身處位置。

14:24:19 (畫面顯示時間,下同):D2脫去上衣,然後穿上一件深色衫;附近有一人走過,辯方不爭議為D3
14:26:50:黑色私家車駛走
14:30:00:D4在其白色貨van與前面貨車之間出現
14:30:39:白色貨van駛走

🎥P42 星展銀行提款機閉路電視片段
由畫面顯示時間14:20:00開始播放,主控請法庭留意片段裡顯示的火種面積、燃燒時長及現場人流

📌李官邀請控辯雙方各自計算片段所見人流,最終得出由開始播放至14:24:49火光出現時,4分多鐘內約有66至70人出入(不包括D1與D2);著火後,火種直徑2米範圍內有3名途人經過。

📌就火種面積,控方採納港鐵職員供詞(P83)的描述,即1米高x3米長x1米闊。火種於14:25:35被救熄,燃燒了約46秒,期間有黑色濃煙向天花散布。

📌李官指出,事件對公眾人士所產生不便也是需要考慮的範圍:港鐵站在14:26:31落閘,封閉G出口。

主控讀出D2與D4 WhatsApp對話謄本(P71)

1247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首先處理D2求情,期間D3 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求情 #審訊 [7/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審訊期間承認控罪(1) 現還押候判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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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處理D2求情

D2昨天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 串謀縱火,即時還柙;其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今呈上12封求情信及9宗案例,但未有時間閱畢求情信並抽出可採納部分,申請容後再向法庭補充書面陳詞。

📌量刑起點
#陳永豪大律師 表示,其建議量刑起點與較早前已認罪的D1代表陳大律師有所不同,因D2承認的案情顯示縱火者為他本人,他負責任地承認,而且本案只是其一時三刻衝動所為。(李官指出,代表D1的陳大律師求情時未得到有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作參考。)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原則上傷及市民比傷害警方較嚴重,可幸本案無人受傷。他建議法庭判處4-6年監禁。

📌刑期扣減
就減刑因素,陳大律師指出上訴庭曾確立在開審第一天認罪可獲1/5刑期扣減,而且主審法官有酌情權,考慮被告真誠悔改、刑罰阻嚇性、案件嚴重性等因素,就本案不要求多於1/5扣減。陳大律師補充,D2至審訊中途才認罪有其原委。

🌟 #李慶年法官 要求控方回應,若然他採納辯方以上陳詞作判刑考慮,有否「原則性犯錯」,並要求控方記錄在案(錄左音都冇用嫁 你記得寫返落report 到 如果到時真係要上訴 邊個黎保護返原審法官)。

主控 #梅松大律師 認為5年至5年半量刑基準恰當,但不應有1/5扣減。他同意,就身分辨認,D2只有部分有爭議。控方認同 D2從沒有對案情有爭議,只係有法律觀點上爭議。

李官指出,根據同級法官「主流意見」,刑期逾18個月的案件經審訊後定罪都會有扣減,但減不多於3個月。高等法院則有一宗案例,超過8年的刑期可減刑1年。陳大律師補充,印象中有案件減刑1/10,大概2-3個月。共識:量刑基準愈高減刑幅度可愈大

D2將與D1同在12月28日1000判刑,而陳大律師會在7天內向法庭提交更詳盡補充書面陳詞。

主控讀出部分文件內容修訂後,控方案情完結
D3、D4皆沒有中段陳詞

D3、D4皆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需於明天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翌日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同日下午開庭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本周四) 1430進行口頭補充陳詞,D3 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8/10]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D3:鄭(33)
D4:王(40)

完整控罪及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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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陳詞

#梅松大律師 較早前呈交法庭的書面陳詞沒有特別在相關控罪的法律原則著墨,閱畢辯方陳詞現作口頭補充。就控罪所指的串謀定義,以下將分別針對兩被告(D3、D4)再詳述。首先,案中大部分證供已用承認事實處理,而紫蘭臺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各被告案發當日身處小公園,以及他們的舉動。

📌針對D3串謀犯案證供
D3曾在警誡下作口頭招認,稍後亦有在錄影會面錄口供。根據口頭招認,D3明顯在知道D2將會去縱火的情況下用車接載D2到九龍塘,會面紀錄則承認案發後D1與D2乘坐其車離開九龍塘,兩項證供皆不受爭議。

控辯雙方就上述事件有不同說法,其中辯方提出的辯解是,D3在車程中曾勸D2不要做。主控指出,如D3本身對縱火不知情,並非合謀或縱火計劃成員之一,D2根本不需要告訴他要去縱火。既然二人是深交,若D3只是無辜的局外人,D2大可只要求他接送,無需讓他知道內情。D3供稱在車上已多次作出勸告,那為何他仍要送D2去九龍塘,並一起與陌生人談話,再在附近等候近半小時?D3曾指他只是「順路」車D2去九龍塘,即是D2到達他就已完成任務,根本無需在現場逗留、等候。

控方希望法庭接納,D3對縱火知情並且是其中一分子,角色為提供交通運輸,載其他同黨離開。

📌針對D4串謀犯案證供
除紫蘭臺閉路電視片段外,D4亦有錄影會面紀錄,以及他和D2的WhatsApp通訊紀錄,明顯可見二人對是次縱火行動有預謀。

D2曾向D4傳送「今晚有行動,你一唔一齊玩」的訊息,D4回覆「而家先講,去邊」後,D2再回「945,快閃黨鐵」等訊息。對於D4代表何大律師指,控方就「快閃黨鐵」意思欠缺證人解釋,主控稱一般人皆可知其意思,不如黑社會內部術語般需要黑社會專家。WhatsApp紀錄亦包括「同埋我哋要火」的內容。主控指出,訊息提到要針對地鐵站,要火,而且有未用完的東西要一次過用完,當時由D4保管,推論上述「未用完」東西為本案所用的汽油彈。

此外,D2曾推薦D4加入一個組織,訊息亦顯示二人較早前曾一起與其他人開會。10月11日的對話內容還包括 「聽日先至行動」,明顯是早前所提及針對地鐵站的行動,而本案就在10月12日發生。D4亦同D2講過,他的外甥女「都想去」(參與行動),而D2說她可以負責睇水。案發當日1048時,D4主動向D2發出訊息,問「幾點出嚟」。之後D4似乎找不到目的地,D2向其傳送地圖,亦提及「要溝啲嘢落個樽度」。主控強調,睇完上文下理,訊息的意思更加清晰。

根據呈堂影片,D4車一到小公園,D2就行過去。主控推論,D4帶來的必然是D1和D2在等的東西,否則他們不需要等D4到。而他們等的東西,就是WhatsApp訊息所指未用完、本案縱火所用的汽油彈,或與製造汽油彈有關。片段顯示較早時分D2從D4車上取出一個黑色袋,再帶到小公園內D1身處位置,稍後則見到D4將該黑色袋放回車內。主控指,原本在袋裡的東西,當刻已不在內。

主控指出,D4對縱火行動知情並有參與,甚至是缺少他就不能成事。事實上,D4曾在小公園內多次與其他被告互動,其中一次更超過5分鐘。至於D4車頭乘客位的長髮女子,就是睇水的外甥女。D4在會面紀錄供稱當日是照Telegram校巴群組安排義載一男一女陌生人,是站不住腳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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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要求控辯雙方提供小公園與港鐵站G出口之間的距離及步行時間,主控表示,按照政府地圖兩者相距750米,步行時間則依個人經驗估計要7分鐘左右。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即場上網搜尋相關資料後表示,結果顯示由紫蘭臺到鴻福堂有兩條不同路線選擇,其中途經根德道的路線距離為600米,步行時間8分鐘;經真光中學及幼稚園後巷穿過去的路線距離則是700米,步行時間9分鐘。李官綜合以上資料,提出共識為大概距離700米,正常步速9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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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內容

吳大律師首先指出,沒有證據顯示D3與其他被告有協議去一起干犯本案罪行。D3沒有意圖協助其他被告作出縱火行為,控方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其犯罪意圖。D3在交通運輸的參與過程中,最多是有疏忽,沒仔細研究現場發生咩事,或輕信D2的承諾,但沒有串謀犯案。

📌回應控方指D3在知情情況下接載被告(從馬鞍山車D2去九龍塘,在九龍塘車D1與D2去紅磡)
他如何知情?未上車前已知D2要去掟汽油彈?據D3說法,唔係。D3在上車後才從D2口中得知有人會去掟汽油彈,當時車已在前往九龍塘途中。當時一聽到,D3已當作是D2要去掟,並立即勸阻,故D2當時應承唔會做。至於案發後離開現場,D3同樣在車離開現場後、車行駛期間,才得知被告真的有去掟,並在睇到新聞片段後確定。

D3被捕時所作口頭招認為mixed statement,即是招認加辯解,而會面紀錄中有詳細解釋,兩份供詞一致,沒有矛盾。回應控方批評,D3知道D2要掟汽油彈而他已承諾唔掟,點解仲要去九龍塘?吳大律師指,書面陳詞已作回應。根據D3的會面紀錄,D2已答應他不參與縱火,他仍去九龍塘是要搵認識的人,而沒有證據該人是否與縱火有關。因此D3才繼續車D2去九龍塘。

在李官詢問下,吳大律師確認,辯方立場是D3被D2欺騙、利用了。D2也有車卻唔揸自己車而找D3;D3如果對縱火知情,亦唔會如此「戇居」用其兄長的車來載他。(李官指吳大律師以上說法等同話「有錢人唔會盜竊」。)D3警誡下供稱「我都係接咗[D2]上車之後先知佢哋去九龍塘」,李官想知「佢哋」指的是何人,惟吳大律師也不知,只稱D3當時是如此回答。

🌟日前聽取D2求情時非常關注控方會否認為其判刑考慮「原則性犯錯」的 #李慶年法官 ,希望與律師討論,根據陪審團指引,當被告不就一般事項出庭作供以確認會面紀錄內容,比重(weight)有沒有分別?

李官再問吳大律師,D3因為相信D2已撤回縱火行動,所以在小公園逗留,之後再車去紅磡,意義不大,可以忽略?吳大律師強調D3相信D2,隨後在李官查問下確認,D3 33歲,心智正常,有工作。吳大律師再指出,二人為相識很久的朋友,彼此有信任,亦是生意伙伴,故此D3相信D2的承諾並非不合理。李官再問,即使小公園有其他人、其他車,D3亦從冇懷疑過?「只要信不要問?」吳大律師指,根據庭上播放片段,D3在小公園的過程中與其他被告劃清界線,只是坐在「最邊皮位」,而影片沒有聲音,不知他們有否交談。

🌟 #李慶年法官 對於身體語言如何「劃清界線」有疑問,稱陪審團指引要運用邏輯和常理。

對於D3供稱順路載D2,李官質疑,「順路」到會在小公園等候40分鐘?吳大律師表示,沒有證據顯示事前有計劃。李官則指,按法律原則,串謀不需有口頭或書面合約,亦可以靠推論。吳大律師同意。

🌟 #李慶年法官 再三提到陪審團指引,在被告作出mixed statement情況下,應如何考慮證供比重,並指示吳大律師上司法機構網頁下載陪審團指引,讀出相關內容。

吳大律師指,辯解比重較招認低,但確實比重由法官判斷。
_

🔸 D4代表 何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內容

沒有直接證據指D4有去港鐵站G1;就其串謀控罪,控方「大力倚賴」環境證供:會面紀錄、紫蘭臺閉路電視片段、D2與D4WhatsApp紀錄。

📌會面紀錄
錄取會面紀錄時,警方已檢取D4電話,亦知道密碼,但沒有就訊息內容查問,所以現時不知道D4對訊息有何辯解......李官打斷何大律師陳詞,問他是否覺得警員當時有充足時間即時消化訊息內容並與案件主管討論後再作查問?李官又指,被告在庭上也有權解釋--當然被告沒責任,但此權利沒被剝奪。

辯方案情指D4當日只是響應校巴群組義載,控方指片段中坐在其貨van司機位旁的乘客為其外甥女,純屬推測......李官表示此部分並非本案審訊主題。

📌小公園
何大律師指片段聽不到眾人對話,證據價值不太高。D4將黑色袋放入貨van,至今仍不知內裡是什麼--控方指為汽油彈,與本案有關,純屬Conjecture。

📌WhatsApp
由於書面陳詞已就此作分析,庭上只作補充。何大律師指,WhatsApp紀錄反映D2角色主動,他邀請D4加入的群組可能涉及暴力,但未必與縱火有關。與此同時,大部分訊息都由D2提出,D4非常被動,並沒有回應;就算答「好」,是否就足以推論他要參與本案縱火行為?何大律師續指,有部分訊息D4在一天後才回覆,甚至沒有回覆;他答「好」是回應哪則訊息並不清晰,亦冇答應過做非法行為。

對於李官指,要帶火去九龍塘,不會是去燒烤,何大律師只問,這是否足以作唯一不可抗拒推論D4有協議會去做非法行為?何大律師在書面陳詞引用了一個終審法院案例,但沒有在庭上讀出。
_

暫定裁決日期
由於李官接下來另有案件尚未進行審前覆核,未確定審期,故就本案裁決暫時預留兩個日子,先定於12月3日1000宣布裁決,若當天未能進行,將會在原訂作D1 D2判刑的12月28日1000同時就D3 D4控罪作裁決。

D3 D4期間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裁決

D3:鄭(33)
D4:王(40)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D1-4]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交替控罪) [D1-4]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速報】
D3: 控罪(1)及其交替控罪(2)不成立🟢
D4: 控罪(1) 罪名成立🔴

10:12 休庭半小時予各律師細讀書面裁決理由書,D4在休庭期間亦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判刑

D1:曾(26)🛑已還押逾23個月
D2:黃(30)🛑已還押逾1個月
D4:王(40)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D1-4]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保管或控制5個汽油彈、11瓶汽油及一包白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5支鐵筆、3把錘子、一把摺刀及一把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即一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

背景:2019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並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 在2020年1月7日拘捕四人。
D1於 開審當日 承認控罪(1)、(3)至(5);D2在 審訊期間 承認控罪(1);D4在 今早 被裁定控罪(1)罪名成立

——————

11:01 開庭

法官問及D1及D2辯方律師在案情上有否補充,以決定其控罪嚴重性。辯方同意以下李官所述:5分鐘內有66至70人經過,涉案火球約闊1米高6米,火災範圍約3米,燃燒了46秒。縱火位置遠離民居,但在交通要點。

#李慶年法官 決定聽取D4求情再作判刑。

📌求情
D2:
辯方指D2在未下賠償令前,早已打算獨力承擔賠償金額。同時辯方又指D2決定認罪時,已有更生打算。

D4:
辯方簡述D4背景:已婚及育有兩名子女。辯方指審訊期間同控方做了大量承認事實,同時不爭議D4身份,省卻法庭時間,希望減刑三個月。辯方引述上訴庭案例指縱火罪沒有量刑指引。又提及本案中火場面積及燃燒範圍小,其犯案位置不是密封,危險性不大。辯方又強調D4角色僅是協助或運輸角色。

辯方呈上求情信件,雖沒在庭上讀出,但總結各信是由親戚朋友、社工等人所寫,當中皆指出D4勤奮、樂於助人、易親近及乃一位好爸爸。辯方指其妻子沒有工作所以D4是家庭支柱,望能輕判。

李官問及要不要下令找社會福利處跟進D4的家庭情況,辯方回應指不用因為已有社工處理。

📌關於賠償金額
控方為MTR申請28,104元的賠償,三位被告同意賠償9,368元。李官發現此金額跟早期於承認事實所提及的約8萬不同,又著控方需在文件上備註解釋。李官給予各被告14天限期繳交金額。D2及D4的賠償金額會在保釋金中扣除。

11:21 休庭至11:45
李官要時間寫判刑理由書

12:05 開庭

📌求情
D1:
現年28歲,未婚,同父母共住,D1及早認罪;本性善良,當時受負面社會氣氛而犯案;總合各求情信,他是良善之人;縱火位置是非密封及人流不多,危險性低。辯方主張總刑期4年。

D2:
辯方指D2在未下賠償令前,早已打算獨力承擔賠償金額。同時辯方又指D2決定認罪時,已有更生打算。現職公司合伙人,同母親及哥哥同住。辯方指被告在審訊期間認罪,亦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省卻法庭時間,望有25%扣減。辯方主張總刑期為5-5年半,及減16-20%刑期。

📌判刑理由
法官先引述CACC287/2001,指有別於金額較大的賠償案件,本案的賠償金額不足以為各被告減刑。

李官指涉案地點是不同轉車站路線之一,量刑上要考慮4點:一、上訴庭沒有基準;二、上訴庭的主流判決是,即使沒有造成傷亡,但量刑起點是4年;三、案發時間是在示威熱烈期間;四、考慮物品的損失。

另外,李官考慮Sws、cwc 2021、林少雄(音)、鄺民俊(音)、黎俊雄(音)等各案例,指出縱火主要考慮香港人煙稠密的地方,縱火行為嚴重,判刑時要考慮被告的動機、現場損失、事件後果、涉案行為是單一或多次事件。

李官總合以上案例,指縱火罪以4-6年作量刑基準。李官考慮D1-2是伙同犯案,一人放火種,另一人燃點,而D4則提供支援。由於犯案多於一人,D2事前有預謀;現場有60-70名途人經過,對人身產生直接傷害,也有間接封站影響,本案屬中度嚴重,所以控罪1為5年作量刑起點。

D1:
及早認罪所以在控罪1上減了1/3刑期,故由五年判為40個月,關於控罪3-5,因汽油彈及刀屬危險,但由於不是在現場撿獲,所以控罪3量刑起點是是2年半,控罪4-5的量刑起點是1年,因認罪而獲1/3扣減,所以控罪3-5的實際刑期分別是20、8、8個月,此三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李官又考慮到避免總刑期過長,控罪3-5中有8個月刑期跟控罪1作同期執行,所以D1總刑期為52個月🛑

D2:
以5年作量刑起點,獲16.67%扣減,實判50個月🔴

D4:
同以5年作量刑起點,因是伙同犯案,但考慮其角色比D2較次要,亦考慮D4有年幼子女,所以減刑半年,刑期為54個月🔴

📌官方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553_2020.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