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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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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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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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1102中環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張(22) 🛑服刑中

控罪:
(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保釋申請被拒絕,等候上訴期間需繼續服刑

--------------------------
原審鄭紀航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控罪(1)判處45天即時監禁(其中30天分期執行),控罪(2)判處4個月15天即時監禁

兩項控罪總刑期為5個月15天即時監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新案件

D1 馬(19)
D2 郭(27)

控罪:
1.非法集結(D1)
2.非法集結(D2)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五百元現金
居住在報稱地址上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同年4月1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D1 馬(19)
D2 郭(27)

控罪:
1.非法集結(D1)
2.非法集結(D2)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此為之前案情,今日控方指有少少修訂但沒有讀出)

案件押後至同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向控方索取未經使用材料。除D1更改報到時間及警署,其他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D1 馬(19)
D2 郭(27)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D1)
(2) 參與非法集結(D2)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 申請押後答辯以便與控方商討。
D2 打算認罪,今日會放棄保釋,但需時和控方就同意案情再作討論,因此同樣需要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 7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1現有條件保釋  D2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D1 馬(19)
D2 郭(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D1)
(2) 參與非法集結(D2)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已準備好答辯,D1已向律政司出信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但被拒絕,需要更多時間考慮答辯,希望申請押後3星期,D1下次可以答辯,控方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押後。

D2已準備好答辯,答辯為:認罪‼️

(在宣讀案情途中D1代表律師突然打斷,要求案情內D1變為「男子A」,否則若D1不認罪而D2同意案情,將對D1不利,律政司在休庭15分鐘索取指示後申請獲批)

📌案情
在2019年的10月尾網上有人呼籲在11月2日在維園進行美國人權法案大會,當時在灣仔、銅鑼灣、中環一帶均有暴力行為。於17:38時,PW1,2收到召喚前往龍和道西行,當時見到15-20人穿黑衣及蒙面,當時龍和道西行已被雜物阻礙。PW觀看情況10-20秒後,PW1看見男子A正在推膠馬,而PW2看見D2穿黑衫戴着外科口罩推膠馬。其後2人逃走,D2打算推開PW2不果被制服,而其他示威者則被驅散。狗在男子A身上撿取證物P1-P9,而在D2身上撿取證物P10-P13,證物P14-P16則拍攝到當時示威者的行為。
D2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播片
控方於庭上播放影片協助法庭判刑,PW3身上的狗cam約13分鐘,立場新聞片段約19分鐘,有線新聞約5分鐘,另有一段未知那媒體的直播。恕直播員未能將影片內容化為文字,內容大約為該批示威者逃跑及2人被捕的情況,其中一隻速龍對同僚說:「再嘈拉埋佢(旁觀者)過嚟,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求情
D2現年27歲,姐姐是一名文員,他的父母即將退休,他過往沒有任何案底。從父母的求情信中得出,被告是個孝順的人,從中學起便希望能成為專業人士。中學校長的求情信指出,他的學業非常有成就,任教他的5名老師認同他是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他曾在2間保險公司工作,上司及同事皆稱讚被告有團隊精神,為人謙虛,亦時常通宵達旦工作。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提及,他明白本罪行的嚴重性,相識多年的女友本計劃移民到加拿大,後來因本案而取消計劃。他知道未來未必能再度獲聘為精算師,亦於上次提堂自動放棄保釋。

案情方面,D2被搜身時沒有任何裝備,而控方提供的片段亦無顯示D2當時的行為,只有顯示他被捕的情況。在龍和道一帶並沒有發生暴力事件,D2並不認識其他示威者,只是單獨行動。他在被捕時與警方合作,環境有很多人只是圍觀,並非示威者,而龍和道起火時D2已被捕,希望法庭接納D2並沒有作出縱火行為。

📌鄧官關注
當天的集會有不反對通知書,儘管新聞說不反對時間至5時半,但只是傳聞,法庭不會給予考慮,法庭亦須知道非法集結的時間,控方需於下次聆訊時提供這些資料。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其間D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及下次到一庭提堂,D2繼續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及下次到八庭判刑。

直播員按:控方一直播唔關事嘅片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馬(19) #提堂 (#1102中環 非法集結)

❗️轉庭審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判刑

D1 馬(19)
D2 郭(27) 🛑已還押2個月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D1)
(2) 參與非法集結(D2)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先處理的D2判刑 #非法集結

控方應裁判官上一庭要求提供不反對通知書資料。
警方資料指當天集會1700腰斬,而D2約1720被捕,即D2約參與了20分鐘非法集結。但案情撮要指 1738 警方才有行動,即D2參與非集約40分鐘 。

辯方補充:
- 辯方講法係警方拘捕D2後,現場才發生縱火行為。
(控方認同不能以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有參與縱火。)

- 雖然控方資料指集會於1700腰斬,但其實召集人約10分鐘後才於現場公佈集會腰斬。另外,警方要求召集人公佈參與者需於1730前離開。
(控方確認有給予參與者緩衝時間,即1730前離開。)

- 由龍和道有非法集結至D2被捕,相關片段其實只得2分鐘。

被告認罪後所撰寫的求請信:
雖然被告一人犯事,但其實不只一人受罰,亦連累到家人為他擔憂及奔波。
另外,被告的爺爺7月尾離世,案件亦令被告未必能出席月尾的喪禮。


判刑:
判刑以周庭案*作參考,本案犯案時長、範圍及參與人數都遠低於周庭案。
因此法庭以4個月(16星期)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再基於被告背景及上司對的良好評價,再扣減2星期,總刑期為8星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庭HCMA 374/20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判刑 D1 馬(19) D2 郭(27) 🛑已還押2個月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D1) (2) 參與非法集結(D2)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先處理的D2判刑 #非法集結 控方應裁判官上一庭要求提供不反對通知書資料。 警方資料指當天集會1700腰斬,而D2約1720被捕,即D2約參與了20分鐘非法集結。但案情撮要指 1738 警方才有行動,即D2參與非集約40分鐘…
#1102中環
法庭再處理 D1 馬(19) 的答辯。

‼️被告承認 #非法集結 控罪‼️

案情與D2相同。

求情
被告20歲,是一名紋身學徒。與母親及女友同住,今天兩人及多名朋友在場支持。辯方律師呈上七封求情信,包括由被告本人撰寫、雇主(紋身師傅)、母親、女友、契家姐、校友會校董及朋友的信件。求情信可見被告有真誠的悔意,因案件對自己及關心自己的人有很大影響。被告的成長並非一帆風順,於中五畢業,前期工作亦不穩定,直到遇到紋身師傅成為其伯樂,紋身將成為長遠事業。母親信件指,被告把家庭及母親放在第一位,平日很有交代。服刑期間將繼續學習知識,上進修課程。

法庭表示,基於被告年紀,索取報告是無可避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判刑

D1 馬(19) 🛑已還押21日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上庭認罪,已還押21天,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7

同案D2於早前承認罪,判處8星期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6

被告明白及同意大部分內容,惟獨報告中指他有吸毒習慣的部分並不同意。被告只承認曾於約19年8月時誤交損友而試過吸食大麻。
辯方希望法院接納被告人沒有吸食大麻習慣,加上3份報告均表示不適合,希望法庭參考同案被告判刑,判處被告一個短期監禁。
鄧官指3份報告都表不合適是因為被告的吸毒習慣,因此法庭認為應先為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再作判刑。

案件押後至 9月24日 1430 期間還押索取戒毒所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判刑

D1 馬(19) 🛑已還押42日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早前認罪,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上次9月3日判刑時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大部分內容,惟獨報告中指他有吸毒習慣的部分並不同意。被告只承認曾於約19年8月時誤交損友而試過吸食大麻。

上庭辯方希望法院接納被告人沒有吸食大麻習慣,加上3份報告均表示不適合,希望法庭參考同案D2被告判刑(8星期監禁),判處被告一個短期監禁。鄧官指3份報告都表不合適是因為被告的吸毒習慣,因此法庭認為應先為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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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 #蕭錦濤大律師

📌判刑速報:‼️戒毒所‼️

判刑理由:
雖然辯方律師指戒毒報告正面,希望法庭考慮短期監禁,被告家人會配合監管。鄧官重申判刑並非純粹懲罰,戒毒所是希望在社工及心理專家協助下戒除毒癮令被告重生,無論將來是否如求情指投身纹身工作,定在其他方面發展。鄧官慨嘆見過不少人沒有接受適當戒毒輔導,一生沉迷毒品三四十年浪費人生多次出入監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