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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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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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蔡(29)🛑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1111青衣 管有攻擊性武器:電槍、伸縮棍)#答辯

案情:#1111葵涌 貨櫃碼頭路被搜查,搜查時於背囊、斜孭袋及膊頭內袋發現1支電棍、1把刀、1把接刀、1支鐳射筆。警戒下被告曾指「我係藍絲,呢啲係用嚟打曱甴嘅」,亦指證物用以自衛。

是日控方要求答辯。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指搜出的鐳射筆為3B級,聲稱專家報告指可於10米內造成嚴重傷害。

證物1-6充公,辯方不反對。

求情時,辯方呈上求情信,裁判官需時仔細閱讀。辯方另外呈上被告年少時的記錄,顯示被告具有「先天性嘅狀況」,但因年代久遠未能從瑪麗醫院取得詳細醫療報告。

辯方亦指被告生於單親家庭,現職甜品廚師,被告亦沒有使用及外露指稱武器,亦沒有任何威嚇性行為。

辯方指警戒下的言詞沒有對判決的參考性,亦指出由此可見被告具有「社交問題」,「思考與常人不同」。辯方亦稱被告當時的言論為天真及愚蠢行為,認為「咁講警察就會放人」。當日案發時附近沒有示威,辯方希望裁判官判刑時撇除本案與示威的關係。

辯方提出4個上訴庭案例,(音譯)分別為
葉志宏案:公安條例33條,藏有3把刀,認罪判處9個月監禁
何偉龍案:公安條例33條,藏有1把刀,認罪判處9個月監禁
楊飛?:簡易治罪條例17條,藏有1.5尺武術刀,審訊後判處9個月監禁
李芷晴:簡易治罪條例17條,藏有伸縮警棍,認罪被判6個月

惟裁判官指上訴駁回案例不代表可作參考,只代表沒有重大問題。

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扣減1/3,之外沒有任何扣減原因。

被告被判處8個月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1葵涌 #提堂 #新案件

林(19)

控罪:
刑事毀壞
違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葵涌順德聯宜總會李兆基中學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鴻業(香港)工程公司的財產,即14個水馬,15個水馬隔板,130支交通燈,25個膠圍欄,28個交通錐,8個路牌連支架,1支臨時交通燈,36支鐵通,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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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獲批,條件包括:
1. 現金$5000
2. 不得離開香港
3. 沒收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地址
5. 更改地址要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押後至2021年9月2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葵涌 🔥#判刑

林(19)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葵涌順德聯宜總會李兆基中學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鴻業(香港)工程公司的財產,即14個水馬,15個水馬隔板,130支交通燈,25個膠圍欄,28個交通錐,8個路牌連支架,1支臨時交通燈,36支鐵通,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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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索取6份報告
案情為非法集結,但被捕地點同案發地點有距離,被告主動坦誠承認睇水角色,警誡下交出電話予警方檢查,並無同發現與他人有聯繫

📌戒毒所 / 勞教報告
不適合戒毒所 / 勞教。被告現時已無毒癮,認為更生中心較為適合。

📌社會服務令報告
不建議社會服務令,建議更生 / 教導所。

📌感化令報告
被告受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犯罪,至2020年接觸毒品。被告主動承錯誤,在警察監管期間,因涉及販毒案被判入得生團契戒毒。被告珍惜在得生的機會,基於被告有悔意,不建議社會服務,建議繼續感化令,並指被告願意接受條件。

求情
被告現時19歲,入住基督教得生團契前與家人同住,完成中六課程並已報考DSE。

報告指被告因受網上號召,被告只負責睇水角色,強調沒有再接觸示威者或同示威者有聯繫,亦再沒有參與社會事件。被告希望繼續完成感化令。

母親今天有到場支持,母親認同被告入住得生團契後有正面改善,而被告人亦對案件深感後悔。

賠償
控方申請賠償令三萬八千幾,辯方指被告剛完成中六課程,未有工作,所以無力償還。

判刑理由
#香淑嫻裁判官 指本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出手破壞,但因為有被告才得以事成,所以監禁無可避免。

🔴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