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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11深水埗

D1:李(18)
D2:黃(23)
D3:邱(16)
D4:劉(22)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及一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各交出現金1000元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提堂

D1:李(18)
D2:黃(23)
D3:邱(16)
D4:劉(22)

控罪:
(1) D1-3 參與非法集結
(2)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 D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及一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4不認罪,其案件將分拆審理。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包括雷射筆專家);沒有辯方證人(除了被告本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15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 進行一天的中文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
D1-3未準備好答辯;D2今天申請當值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7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梁雅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答辯

D1:李(18)
D2:黃(23)
D3:邱(16)

控罪:
(1) D1-3 參與非法集結
(2)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 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1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3) 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及一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

控罪 (1) D1,D2認罪‼️ D3不認罪
控罪 (2) D1認罪‼️
控罪 (3) D1不認罪
控罪 (4) D2認罪‼️
控罪
(5) D2不認罪

控方撤回控罪(3)及(5),D1及D2同意案情,法庭裁定D1,D2控罪(1)(2)(4)罪名成立‼️

案情及求情內容:https://telegra.ph/案情及求情內容-09-30

D1及D2的判刑押後至2021年9月30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為D1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為D2索取背景報告,其間D1及D2需要還押🛑

____________
D3部分:
控方只需傳召2名控方證人PW6,7及呈上2段少於30分鐘的片段,辯方或會有1名證人。辯方不爭議片段的真確性,相信3天審期已足夠。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及片段中的是否被告,但不爭議被告在現場被捕。

D3將於2021年11月19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1年12月15-17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2庭進行3天中文審訊,其間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梁官本打算為24歲的D2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只適用於14-21歲的被告),在接近完庭時才被辯方律師提醒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李,黃(18-23) #0811深水埗
🛑兩位已還押14天🛑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李(18)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黃(23)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9
=============
進一步求情:

📌針對D1:

辯方指D1明白及同意報告的內容,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更生中心,但不建議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針對D2:

辯方指D2明白及同意報告的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雖成績不佳但上進工作。此外她是顧家的人,她現時已有悔意,承諾以後不犯案。辯方希望法庭能酌量輕判。

梁雅忻裁判官向辯方詢問有關被告指有本案證物在現場派發的詳情。

辯方指當時現場所派發的是防護裝備,即是眼罩及防毒面具等,但不包括本案的雷射筆。
=============
本案判刑:

針對D1:

法庭指考慮到報告內容和被告在案發後的態度可以反映悔意,被告雖年青但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但仍會考慮合適的刑罰,以協助被告更生及平衡懲罰。

法庭在判刑時已經考慮到個人背景及本案的嚴重性,本案的非法集結有約300人聚集,有人堵路和向前方投擲磚塊及水樽,被告甚至有用丫叉發射彈珠的動作,法庭指近距離用丫叉發射彈珠可以造成嚴重傷害,被告在本案的角色並不簡單。

針對D2:

法庭指被告沒有案底,背景報告指家庭正面對困難的情況,但法庭在量刑是針對案情。

法庭認為被告有所反省,向法庭坦白自己是在現場管有雷射筆,雖然她沒有使用雷射筆,但存在風險,向人照射時可以傷害人眼睛。

法庭考慮到現場環境後,認為刑期要反映嚴重性。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對D1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法庭認為D2面對的兩項控罪合適的量刑起點分別是監禁9個月和監禁6個月,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分別監禁6個月和監禁4個月,法庭為反映案件嚴重性決定判處她監禁8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訊 [1/1]

劉(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讀出4項承認事實,呈堂為證物P1。
雷射筆為證物P3。

傳召PW1警員16147

🔹控方主問PW1

📌背景
1755時同隊員收到訊息於深水埗南昌街要增緩。到達時間約1756。是坐警察車輛去到交匯處。

控方先提出概念如長沙灣道是打橫,即南昌街是打直。(其後控方花了不少時間與證人重組該處街道位置)
PW1指於交界處落車,落車前收到訊息。但冇親眼見到事件。只知是關於牽涉堵路之事。
落車時所見:南昌街與鴨寮街交界有示威者聚集。
落車時望向基隆街方向見到人群。起初PW1指人群位於南昌街南行線。其後控方協助指出如長沙灣道在上,該班人群於南昌街右邊行車線。PW1指因當時堵塞了,所以不知車輛行走方向。PW1指自己身處長沙灣道。
其後控方再次協助PW1搞清鴨寮街位置。
PW1指當時約50至100人。

📌追捕過程
PW1指當他落車後,有表明身份,叫「警察咪郁」,然後自己開始跑,進行掃蕩及拘捕。當時亦有速龍小隊隊員開始往相同方向跑。此時人群開始向荔枝角道方向,亦即基隆街方向四散,即警方反方向,簡單來說亦即調頭走。PW1留意到被捕人於人群中,是最近他的人。

控方指該被捕人冇爭議身份就是本案被告人。

PW1指被告距離基隆街30米內,從人群轉入基隆街。(此時控方提議證人要戒掉自己口頭蟬:不要說我地,是要說你自己)

📌截停及拘捕
PW1指第一眼看見被告時,她在南昌街上,轉往基隆街口。PW1與她距離約20米。當時沒有人阻擋可清楚觀察。之後PW1截停被告,表明身份,隨即宣布拘捕。當時他們距離基隆街街口約10至20米。PW1指被告當時衣着有防塵口罩,長髮,黑短衣,黑長褲,紫色背囊,眼冇帶任何野。

證物P2相片集,相片(1)-(3)沒有爭議是被告。

PW1指截停被告時,是從後捉住她,想「撳低佢」,由放被告當時起身,PW1覺得被告想逃走,所以使用膠手銬防止被告逃走。
被告人處於跑的動作,PW1相信其速度已經是最盡。
拘捕後,稍後將她交給其他同事處理,而自己繼續作拘捕拘散行動。

PW1指於截停被告後,視線沒有離開過她,其間周遭環境光線充足,沒影響觀察,亦冇任何人/物阻礙觀察。

- PW1未完成作供 -
1133早休至1200

休庭後控方修訂案發時間為8月11號。

🔸辯方盤問PW1

PW1於當天11:15時已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獲告知周圍有人堵路。PW1指知道有人集結,但不知道實際位置於深水埗警署附近。

📌關於截停/制服被告時間
PW1同意自己不熟悉該處街道/位置,不知大南街與基隆街平行,亦不知道兩條路中間的建築物為南昌中心。PW1指出制服位置於基隆街裡面,但同意口供紙內沒有提到10至20米距離。
辯方指出拘捕位置其實是大南街與南昌街交界,PW1不同意。

📌制服過程
PW1指當時大概10數名隊員一齊追黑衫黑褲人士。
辯方指出當時PW1是從後加速撲跌被告,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PW1是「撳」住被告背脊將她按在地上,PW1指有叫被告「唔好郁」。
辯方問PW1或隊員有大叫被告「唔好郁」及表明自己為「差人」,PW1同意。
辯方指出PW1是「撳」住被告背脊趴在地上,PW1不同意。
辯方問PW1是否不清楚為何被告想起身,PW1同意指「係,估計是想逃走」。

📌不清楚離開現場原因
PW1指被告當時最近他自己,所以制服她,同一時間亦有其他隊員制服其他人中。PW1指不清楚為何他們會走,亦不知被告甚麼原因走。當時距離亦沒有用大聲公。
辯方總結指「所以其實你亦唔清楚被告會唔會係見人走所以走」,PW1同意。

🔹控方覆問PW1
剛才同意辯方問你或你隊員有大聲叫警察唔好郁,是同意你定係其他隊員?PW1指自己及隊員亦有。

- PW1作供完畢 -

辯方指因較早前欽州街有其他集結,提議先休庭以讓其與控方商討。
休庭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訊 [1/1]

劉(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進度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母親居住在深水埗,母親家中打開窗可望到深水埗警署。

辯方律師呈上證物D1 出世紙及D2 2017年至今母親家的租單。

辯方律師呈上深水埗一帶地圖,為google map的地圖,並指出深水埗警署。

被告中四開始行山,約2016年至今觀星約十多次,亦會在instagram account日常打卡、影相和分享吃喝玩樂。

在被告instagram擷圖顯示被告後2014年起不少行山和觀星紀錄,於2014年4月12日去完活動後一天上傳照片,「觀星之旅」、「導師教我們用觀星筆」,並用觀星筆指着天空上的星星來告訴導師,於2019年4月6日和7日,有圖講到觀星活動
以上呈堂為證物D3。

被告表示案中所涉的雷射筆是日常觀星所用的,一枝紅色一枝綠色,會視乎天氣狀況,天氣良好時盡量會用紅色筆,因紅色比綠色弱,亦可以減低光害,而綠色可以指向較遠的星星。

被告於8月11日相約了一男一女於1930行夜山,馬鞍山昂坪大草地,順道看英仙座流星雨。

被告指該女性朋友住在美孚新邨,當天1500-1600左右去了她的家聊天,男性朋友則不在。

在聊天期間,約1600-1700,母親致電給自己,表示她的家樓下很多人聚集,被告叫其回家便可以了。

相隔一會,母親再次致電,表示警方以大聲公警告即將施放催淚煙,要關上門窗,被告叫母親快點關上門窗。

再隔了一會,母親再次致電,表示聞到刺鼻的味道,相信是催淚煙,於是被告去母親的家打算幫她以生理鹽水及利用手套為她洗眼。

被告曾於2018年9月考獲St. John的急救症書,為期三年。

呈上急救症書,為證物D5。

接着,被告於通話中表示現在前往母親的家找她。

第八張相為證物急救用品的相片,包括生理鹽水和急救用品,被告從女性朋友的家所取,並放在灰色背囊。

由於女性朋友的姊姊是護士,所以家中有急救用品。

被告從美孚乘搭地鐵到深水埗,於C2出口離開。

被告在地圖上畫出三角形,表示被捕位置。

被告以急步行到南昌街附近看到約20至30人跑,聽到有人大叫「走啊,危險啊」,當時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情,被告感到害怕,所以一起跑,然後突然有人從後撲低被告,再趴在地上,面部向下,然後有三四人上前,表明自己是警察。

當時被告的頸部和手部被按壓,所以看不到後方。被告指當時沒有戴上眼罩,但有戴上口罩,因為聞到刺鼻的味道。而眼罩和其他口罩則是從朋友家拿給母親用的。

被告當天身穿黑衣黑褲是行山的裝束,袋中有一件白色衫,是行山後更換所用的。
當天所穿的衣物亦曾於行山時穿着,於2019年4月6日行山時,亦曾穿着此衣服拍照。
當時沒想過利用雷射筆照向警察。

由於時間關係,控方預計需要1-1.5小時進行盤問。案件暫定押後至2021年10月2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預計半天完成,若有所更改,書記會再與兩位律師聯絡,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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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11深水埗 #續審 [2/1]

劉(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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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案發當日當晚原定與兩位朋友約1930-2000一起行夜山。
當天大約1500到女性朋友的家,打算傾陣偈再出發,所以帶同了觀星筆、更換的衣物等物品,並放在背囊中。
在朋友的家,至少兩次與媽媽傾電話,當媽媽說隻眼痛同唔舒服,就決定咗過去媽媽的家,因此從朋友的家拿走紗布、消毒藥水等物品。
那些物品由朋友執拾,再一起放在背囊中,大概知道有生理鹽水和手套。

展示相片8 證物P2手套
相片中展示有10+5隻手套,被告表示當時一堆物品放在背囊中。
而紗布、方形消毒濕紙巾和4個口罩也是被告與朋友一同放在背囊中。
護且鏡也是朋友給予被告,但忘了是誰放在背囊中。
被告於2018年,獲得急救證書。
由於需要更換手套,以供自己更換,或讓媽媽在晚上使用。
被告把手套放在背囊時,沒有檢查過清淨程度。
在出了地鐵站後,被告聞到刺鼻的味道,所以拿了兩個口罩用。
由美孚站乘坐地鐵到深水埗站,在C2出口出,亦是最近媽媽的家的出口,當出去後,是鴨寮街和桂林街的十字路口,本來要向右行,即欽州街,平時探媽媽也是這樣行,但當日有亂象,所以向反方向行,沿鴨寮街前往南昌街。
被告要到媽媽的家需向右前方行才到媽媽的家,當時見到前方的桂林街,控方表示當時桂林街相當靜,問為何不向前後,被告表示不清楚當時狀況。
當時被告急步行,得知身旁有人在跑,但沒有留意他們是否穿着黑色衣服。
當時聽到有人叫「危險」,亦有人開始跑,所以跟從那些人一起跑。
被告在跑的過程中,被撳低咗,被告對街上的人不認識。
被告同意於兩年前的社會狀況,會有一群身穿黑衣黑褲的人聚集,從而出現混亂。
控方表示當時被告為現場最黑衫黑褲的人,被告表示沒有留意。
在警署中,被告被警方指示戴上眼罩。當時沒有留意眼罩四角的窿被貼上膠紙。
被告看相片後,確定有貼上膠紙。

控方呈堂護目鏡,並列作控方證物P5
控方表示雖然是辯方案情,但相信辯方不反對。

被告朋友把護目鏡給予被告,被告認為朋友有考慮過用途,因此拿了再算。

若沒有被拘捕,被告會如常行夜山。
被告身上沒有水,會到耀安村附近購買。
而紅光電筒(行夜山用)和頭燈都是問女性朋友借,因為身上沒有。被告自己沒有紅光電筒和頭燈。
被告2014年有行夜山的嗜好,2016年有觀星的嗜好,由於每次也有女性朋友一同前行,也會相約在女性朋友的家出發,
控方表示2019年8月11日天氣不佳,因剛打完風冇耐。被告表示會在出發前了解天文台資訊。

被告不同意急救用品的用途是為了脫罪而編造出來、被警方拘捕的位置為內街入少少、自己為南昌街上黑衣黑褲人群中的其中一人。

女性朋友的家中頭燈的數量,能借給三至四位朋友。
被告在開始行山時,導師或同行朋友會借觀星筆給被告。
由於紅光電筒和頭燈價錢較貴,所以自己未購買。
在未購買觀星筆時,會問女性朋友借,朋友會把一set兩支的觀星筆中的其中一支借給被告。
自己則在約2016年購買觀星筆。
控方問為何女性朋友能提供價錢較貴的頭燈和紅光電筒,而不能提供價錢較便宜的觀星筆?被告表示不清楚。
被告不同意涉案的兩支雷射光束筆,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傷人用途,亦不同意用作照向人。

辯方覆問
被告表示在放急救用品在背囊中,是與朋友急急手放在背囊。
被告確認在現場沒有戴上眼罩,PW1證供亦表示被告在現場沒有戴上眼罩。
被告被拘捕時只戴上口罩。

鄭念慈裁判官表示因沒太大的法律爭議點,預計結案陳詞只需半小時至一小時,亦有機會於當天即日作裁決。

控辯雙方於11月5日或之前呈上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2日 12:00 進行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11深水埗 #續審 [3/1]

劉(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詞,均沒有補充。

裁判官指案件沒有重大爭議。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14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2:11完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前覆核

D3:邱(16)
法律代表:霍大律師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 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上次答辯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9

D1, 2已認罪及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38
—————————
14:38開庭

控方呈遞問卷及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更正了案件編號、背囊顏色及牛仔褲顏色)

原打算傳召5名證人,現基於承認事實,只需傳召3名,而辯方沒有證人。

案件沒有招認或會面記錄,控方將呈遞兩段從網上下載的蘋果及now影片(列於承認事實第三段),分別為1小時及50分鐘,而控方依賴片段則不超過20分鐘,辯方不爭議片段的真確性。

本案沒有涉及專家證人,估計審期兩天,原訂安排的三天是已包括陳詞。

問卷透露辯方只爭議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但不爭議現場有非法集結存在,雙方同意「是否參與」以「最近嗰個案例」為依歸。(注:相信是高院上訴的案例)

控方指除衣物外,亦依賴片段中顯示被告有作出干擾催淚彈的行為,辯方對被告作出片段中的行為不爭議,但仍認為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14:47完庭。

案件將於2021年12月15-17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3天審訊,期間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11深水埗 #裁決
#雷射筆

劉(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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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本案只傳召了一名控方證人,被告出庭作供。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其說法與被告亦沒有重大出入,沒有牽涉主要爭議。
本案爭議是被告持有鐳射筆的意圖,PW1的證供亦沒能說出。法庭需要考慮被告的說法是否有可能為真。

被告的說法是案發當日原本是去行夜山,首先到達朋友的居所集合,但準備出發時接到母親的來電指她居所受到催淚煙波及,感到呼吸困難,被告因為擔心而前往母親在深水埗的居所。

因有租單為證,法庭接納母親的居所在深水埗區,位置接近深水埗警署,有可能被催淚煙波及。

被告的作供雖有奇怪的地方,但仍有可能是真。
-母親求助可以致電醫院或報警,但向被告求助亦有可能
-被告持有急救證書,有能力協助母親
-朋友的家人是在診所工作,所以他的家中有很多急救用品
-被告背包內的急救用品遠超所需,但有可能是因為情況危急,被告心急前往協助母親,朋友只是隨心將一些急救用品放進被告背包,不會刻意去點算或斤斤計較
-控方指出被告背包中的護目鏡明顯有加工,加大保護性,適合於示威當中使用。但被告指出護目鏡不是她的,法庭認為被告當時根本沒有時間去檢視背包有沒有護目鏡,被捕當刻她亦沒有戴上
-被告說去行夜山但她身上沒有行山的裝備,有可能是她的朋友家中已有裝備,被告因要前往母親居所以沒有攜帶
-被告提供一些instagram相片證明她有行夜山觀星的習慣,相片文字亦有提及觀星、觀星筆等。雖然相片是在2014年拍攝,但控方亦沒有推翻這說法,被告的確有可能持續行夜山的習慣。
-被告從黨鐵站前往母親居所的路線不是平時的路線,但當天情況與往常不同,不能說被告選擇的路線是錯誤的

因此法庭接納被告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是行山觀星用,裁定🌟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訊[1/3]

D3: 邱(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2已認罪及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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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開審前認罪‼️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人士在深水埗欽州街聚集及堵塞道路。警方在荔枝角道與欽州街交界,面向西九龍中心方向築起防線,當時有300人在西九龍中心外聚集及堵塞欽州街行車線。警方作出4次警告,但人群依然叫囂、衝擊警方防線,向警方照射雷射光束、投擲物品,如水樽及磚頭。有示威者用鉗、士巴拿拆除金屬圍欄,堵塞欽州街行車線,或用噴漆塗污及損壞財產。作出第四次警告之後,警方釋放催淚煙、向人群推進。人群於是開始散開。

以下為D3拘捕過程

當日下午,控方證人PW6的1名警員到達欽州街,組成防線,防止示威者進一步推進。在5時28分,警方的其中一次驅散行動中,PW6看見被告著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藍色鞋、戴灰色呼吸器連過濾器、黑色手套,及背灰色背囊;當時2人相距40米。

PW6見到被告跑走,追趕被告、將他制服。5時30分,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他被帶到深水埗警署,從灰色背囊中,搜出灰色呼吸器連過濾器、藍色護目鏡、1樽開水、7個手術用口罩、10包敷料、2卷繃帶、13塊膠布、1個鎖匙扣(上寫:「唔好搞我後面」)、5包無菌液及1樽氯化鈉。8月11號,被告錄取3份警誡口供,期間保持緘默。

有錄影片段顯示,D1-3從案發當日5時26分起參與非法集結,D3被拍攝到走近和干擾一個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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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提出,被告為節省法庭時間,已主動於開審前認罪。犯案一刻,被告15歲,正處於中三升中四的暑假。他以前曾參與遊行,但完全不認識其他被告,參與是次集結為一時幼稚;因想幫助他人,才存起急救物資,亦誤解警方意圖,不想他人受傷才干擾催淚彈。

被告家人多數到庭,以示支持。學業方面,被告在學校不同範疇亦見成功:他參與學校單車隊,也是數學拔尖。2年之間,他一直沒有放棄學生的職責,甚至參與學生會競選。

辯方提到被告熱愛寫作,被科幻小說啟發,走上寫作之途。辯方大律師呈上一文件夾,介紹被告曾參加並入圍的寫作比賽。其中一頁文件提及被告在海選中成為9位獲選的參加者之一,更是最年輕的入圍者,獲得比大專學生更高的分數;另有文件證明被告進入第二輪比賽後,為免同隊隊友被淘汰,犧牲了自己的出線機會,與出版機會擦肩而過。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第一封來自被告本人,當中述及社會事件引起被告的憐憫之心,案發當天他應號召,攜急救物資走上深水埗街頭。他指,自己把私人情緒與複雜的社會事件串連,導致自己惹上嚴重官非。第二封來自被告親戚,他們形容被告為陽光樂天、有些戇直的男孩。這2年間,被告承受很大打擊,十分自責。第三封來自被告老師,強調被告積極,乃因缺乏判斷力才犯下此案。第四封來自被告德育科老師,描述被告無私、真誠有禮,擅與長者溝通。第五封來自流行小說作家何先生,他與被告在上述文學比賽中認識,為他的小組導師。何先生讚揚被告的寫作技巧,又詳述被告在第二輪比賽中分明為最高分者,卻見隊友因獲得最低分而自卑,決定代其出賽,終被淘汰的經過。

*為顧及被告私隱,部份求情因素已隱去。


裁判官表示,本案案情嚴重性「毋須多講」,「呢類型嘅案件,大家都好清楚,監禁式懲罰係普通」。不過,考慮到被告年紀,裁判官決定索取所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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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1月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期間索取所有報告。
🛑被告需還押

(直播員按:文人要鬥長命,願你平安QQ)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判刑

D3: 邱(16) 🛑已還柙20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2已認罪及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38

D3在開審前認罪,參考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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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採納青少年犯罪評估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辯方陳詞:
辯方律師已解釋報告,親友亦有到場陪伴,根據YOAP(青少年犯罪評估報告),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均適合被告,而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律師採納上次求情陳詞,報告正面,反映被告有重大反省,而社會服務令報告亦指被告雖成績平平,但學校表現良好。事後被告已感後悔,規劃未來於海外升學並已作申請。

律師明白社會服務令於同類型案件刑罰較輕,望法庭考慮更生或勞教,令被告可以趕及九月開學。

判刑考量:
綜合各方面,法庭指更生/勞教服刑時間相約但性質不同,向被告解釋兩者分別。

被告沒有壞習慣或損友,惟守法意識薄,雖較遲認罪但本案是初犯。考慮案情嚴重、現場環境及被告角色,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終決定判處更生中心。

按:手足及親友好有禮貌,祝各位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