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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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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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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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七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519 廣播
1527 開庭
1529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530 D4 有程序上的申請;D6 有保釋申請 ;D1,2,3,5,7 沒有保釋申請
1532 D4向法庭申請不公開被告姓名、年齡、學校名、或一切可辨識其資料。
1534 法庭不批准
1535 D6 保釋申請陳詞
1554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620 羅官考慮中
1625 拒絕D6保釋申請

[1625 完庭]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7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完庭後有旁聽人士大喊:「生日快樂,加油」
直播員按:庭內外都有唔少畜生逗留,大家都要小心啲啊。

完庭後有隻軍裝無啦啦喺犯人欄一下勁大力推D5入去......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2個月🛑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59 被告進入犯人欄,開始處理案件
1500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等待法援申請。
1501 辯方希望押後案件至2022年1月13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1502 D3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1509 D1,2,4 沒有保釋申請
1509 法庭批准D3 更改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13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510 本案件完結]

======
逸戰離開前大喊: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七人已還押逾2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512 被告進入犯人欄,開始處理案件
1514 D3 D6 今天未有律師代表,仍需時處理法援
1515 全部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516 D3 希望申請匿名令
1523 法庭不批准

[1523 所有案件完結]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2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7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4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有關各被告答辯意向:
D1 認罪❗️❗️
D2 已郵寄信件與律政司商討答辯
D3-D7 尚未有答辯意向

📌有關D6保釋條件更改:
1.申請豁免是日到警署報到
2.申請豁免星期六需要回校
3.申請更改擔保人

法庭要求被告母親需於被告非回校時間對被告進行監管
->全部申請獲批

📌有關D3保釋申請
由於9P 的限制,直播台無法記錄申請保釋及拒絕批准保釋的原因,特此致歉。

#郭偉健法官 指出 #李運騰法官 在2021年10月26日 拒絕了被告的保釋申請,而當時亦沒有頒下拒絕的判詞。他本人未能夠知道李法官當時決定反對保釋的原因,不能與李法官批准D6 保釋的原因相提並論。
->保釋申請被拒

📌有關D3匿名令申請:
#郭偉健法官 發現 #陳廣池法官 於2021年11月18日曾經拒絕D3的申請,指出辯方對陳法官的拒絕有上訴時,應向陳法官指出,並不是向另一法官再度申請匿名令。
->辯方撤回申請匿名令⚪️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10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D6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期餘6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16:02 本庭是日所有案件完結]

按:大家庭外庭內都要小心說話~緊記隔牆有耳👂🏻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11:34 開庭】

D1律師指被告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羅官問是否會安排她看醫生?律師答覆警方會安排。

D2有出席被押解至犯人欄,但她說代表律師12點才能到庭,羅官決定等待律師到來。

【11:36 休庭】

【11:59再開庭】
羅官問D2其代表律師為何仍未到庭,問她有否聘請代表律師,而律師是否知悉今早11:15你需要出庭?D2說有聘請律師,但不知道律師是否知悉時間。續說律師是朋友聘請的,羅官再問她那位朋友現在是否在庭上?被告回答不在。

12:06見習律師郭小姐出去打電話。羅官坐著等待中。
12:09 羅官請書記再出去庭外向郭小姐了解致電狀況。
12:10 書記回覆,郭小姐仍在了解律師的位置,需兩三分鐘。
12:11 郭小姐回覆,事務律師在的士中,需15分鐘,在中環上車,已過隧道。她續指,有聘請大律師,但14:30才能到。羅官向郭小姐說,你都不知單案的時間,仍然請一個未能準時出席的大律師?要整個法庭的人在等這律師,是專業的問題。並與郭小姐確認負責事務律師是邱律師,及大律師是曾大律師。
12:22 邱律師到達,羅官隨即訓斥:(節錄)
官:當律師樓接獲本案,知否今天上庭時間?
律:不知道,昨日在警署陪同落口供時有留低電話號碼聯絡,今早11時許才接獲指示。
官:當你們收到指示後,有否任何特別原因不能儘快來到法庭?當你們收到指示又接受指示後,知道當事人正被帶上法庭,何不立即到庭與她會合?
律:我們沒有任何原因,亦已在現實可行情況下立即來到。
官:被告都已被帶上法庭、而其他律師亦已前來,點解人地可以嚟到你地嚟唔到?如果你地認為沒能力來到法庭就不應該接下案件。我地全部人11點幾開始等,知道律師12點到。我地12點就開庭,而你大約20分才到。……你地有聘請大律師?曾大狀是吧?要幾點到?
律:下午2點半。
官:你地估計法庭所有人等曾大狀下午來?你知道被告上午11點多就要上庭,何不找一位可以即刻出席的大狀?
律:我們有找過其他大律師,同時亦會考慮到底是否勝任呢類案件……
官:當然你地有你地準則,但明知該名大狀無法準時出席都照同佢聘請,讓所有人都要等佢?「專業服務」。呢啲就係「負責任嘅專業」,呢啲係操守都有問題,是misconduct(專業失德)。……(大狀下午才到庭)咁我地呢件案點?打算點處理?
律:如閣下允許,能stand down退庭至下午?
官:都無選擇嘎啦,唔係可唔可以而係無選擇,仲有咩選擇?講得嚴重啲,法庭要被脅持住去押後,仲有咩選擇?呢個係較重的言詞,我都不想用這個詞語,但情況確實如此。……
我會記錄大律師需要14:30才到。

【12:29】
D1法律代表作斗膽申請,希望先聽取D1保釋申請,因為他下午要到粉嶺代表一宗裁決案件,又指情況也是預料之外,另指已獲得D1指示縱不在場仍可為她申請保釋。羅官質問「今朝接單case,又諗住上晝即刻做哂?你就好似類似佢(D2律師)咁情況?」續解釋到是希望儘可能協調二人能押後至同一天一同應訊,以免拖慢案件。

【12:33控方陳詞】
今天無須答辯,處理同意檢控書。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有關詳情可參閱較早前新聞:
今早國安處新聞公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770
昨日(24日)香港01新聞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767

【12:39 D1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2:52】
D1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12:58 休庭至14:30】

~下午另開新帖更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D1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其律師今早已代表她完成保釋申請陳詞,被法庭拒絕保釋。案件會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上午提堂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7

【15:05 開庭】
法庭向D2 宣讀控罪,D2明白控罪。

控方需時進行案件調查,包括D1D2手機及店舖的CCTV ,因此申請押後案件。
控方亦反對D2擔保。

【15:14 D2保釋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5:32】
D2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本案將會押後至4月21日 1430 西九龍法院再訊。D1 會提前在3月3日 1200再提訊。
2名被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15:39完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提堂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3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15:22開庭】

辯方需要時間研究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100時再訊
期間二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答辯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11:00開庭】

兩名被告已準備好答辯,兩位皆認罪❗️

案件押後至本日1545同庭判刑❗️

【11:39完庭】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判刑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兩名被告於今早提堂時認罪,案件押後至下午判刑。

判刑🔥
D1 是ig 貼文的唯一發佈者,而D2並不知道當中的內容。

D1: 量刑起點10.5個月,認罪扣減1/3,判處監禁7個月
D2: 量刑起點9個月,認罪扣減1/3,判處監禁6個月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求情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已還押368日;朱 現已還押57日;黃 已還押366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D1「悔意」
控方指,D1求情陳詞裡有一封求情信,講述D1有悔意,辯方代表也有就此補充。但最近在網上報導所見,D1表示自己「係無悔的」,究竟控方會以甚麼求情為準?辯方回應會以最新的求情為本日立場,網上報導可能只是朋友轉述他的意思。
郭官指,若網上資料是由被告發出,牽涉他並無悔意,與求情會有矛盾。法庭可以考慮求情信內容是否正確,究竟是否相信他真的有悔意,不是辯方決定採納甚麼立場,而是法庭決定比重。

📌D2求情
D2生於2001年,案發時為19-20歲的大專生。家庭環境較複雜,2歲時父母離異,自此與母親、外婆相依為命,母親一直母兼父職、含辛茹苦、為口奔馳,至今仍然單親。D2自小為自己並無父親感到困擾,母親帶他到兩所教會,希望建立良好品格及正確的價值觀。家中一直只有三名成員,可惜剛過去的星期日外婆離世,D2亦沒有機會見她最後一面。
D2自小參與服務社會的工作,6歲加入基督少年軍,小四在公開場合演奏單簧管去籌款幫助國內有需要人士,中五成為學生會主席,並多次獲獎,理想、抱負不容置疑。可惜2019年因為社會事件,社會嚴重撕裂,家庭也開始嚴重撕裂,尤其D2與母親的想法南轅北轍。案發時,D2是賢學思政秘書長,媽媽一直反對、被告卻堅持,令關係進一步撕裂。
根據同意案情,D2公開作為只有4次在街站現身,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第一次11月街站發言,簡單解釋設置街站目的、展示紙牌;另一次2021年1月,整個街站長達18分鐘,D2在其中發言。串謀為2020年至2021年6月期間,即六月最後一次街站,拘捕行動在3個月零4天後。只計公開行為,D2最後一次便是2021年1月長達18分鐘的街站。在串謀停止前一段很長的時間,D2已經沒有作公開行為。希望法庭考慮此環境,作為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基礎」,因自動放棄犯罪會是減刑重要因素。
D2最初被捕,家人都隱瞞外婆,但最後紙包不住火,要向外婆坦白道出。外婆深受打擊,自此終日以淚洗臉、喃喃自語母親也不受,單親家庭、自小相依為命,兒子被捕,且基於母親不認同的行為,對她是雙重打擊。D2被捕後,母親因憂慮、缺乏幫助,患上肩周炎、兩次在家中暈倒、尾龍骨爆裂,需要接受職業、物理治療。母親、外婆承受痛楚來源是D2的作為,令破碎家庭更加破碎,D2深感愧疚。
還押期間有一個「silver lining」,母子修補關係、互相理解。D2在獄中不忘提升自己,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學位。獄中讀書著實困難,但大律師認為他也很用心去做、去學。

十封求情信中,包括被告本人的求情信。大律師在庭上讀出選段:
「本人自少立志成為社工,望能支援弱勢社群。還押期間與不少年輕囚友談話,發現好多事不能靠單一行為去論斷人人生,要留意周遭環境的影響何等深遠。希望社會上有地位、有能力的人不要放棄年輕、放棄香港的未來。
被捕後,達成志願的機會渺茫,國安法案底斷絕了通往志業之途。夢想破滅對我猶如死刑,還押期間多次因病送院,沒有家人、朋友陪伴在側,只能孤身一人面對病魔,更是雪上加霜。但這無意地填補了我舊夢破滅的空虛,以生命影響生命的人,除了社工也有生命輔導(?)。
同時十分感恩他們不離不棄。過去與母親關係疏離,還押期間修補關係。母親、舅父是我重要的兩位家人,感激他們百忙中仍然前來探望。作為成年人,不能對家人盡孝深感愧疚,更要他們為自己奔波勞碌,感到十分自責。還押期間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在獄中環境希望爭取時間,儘快出獄踏上生理上的軌道,以務實的方式幫助這片土地,回答養育之恩。」

關於國安法23條實質罪行,如果以串謀形式控告,法庭認為情節嚴重,5年最少刑期是否適用?控方書面陳詞重點為國安法53條的法律詮釋問題,以及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之間如何接軌。希望提交書面陳詞,包括案例處理。立法機關立法時會知道現存法例,如果認為串謀干犯23條也需要5年監禁最低刑期,一定會講清楚,希望援引終審法院案例處理。希望根據33條,D2被捕前5-6個月也沒有作任何公開行為,希望考慮情節輕微。
加上本案公開煽動行為在街站發生,而非網上Facebook等社交媒體,可以被煽動的最主要是當時當刻出現在該處市民,實際或潛在傷害均有限。此外,沒有證據證明有人被四名被告煽動,繼而策劃、參與任何顛覆國安行為。任何心智成熟的人見到或者聽到四位年青人的言論,受到煽動機會其實不大,繼而策劃、參與任何顛覆國安行為機會更小。他們的行為其實係徒勞無功。判刑要考慮probability(機率)及harm(傷害),傷害並非最嚴重。他們並非使用或管有刀槍來煽動他人,只是在街站演說。組織也非常鬆散,成員不多,知名度比過往許多學生組織低,似乎組織的名稱也是參考過往組織的結構。
七個多月來共有七個街站,D2參與不多,也在很早放棄公開行為。串謀底下,若有審訊,可以呈堂指證不在場的被告人,以代理人身分代理。即使考慮其他被告人發言,也算輕微至中等。D2並非召集人、發言人,四次出現也是「打雜」角色、搬搬抬抬,只在一次18分鐘街站中發表煽動性言論。言論的煽動性無可爭議,D2亦因此認罪,但拘捕前很早已放棄行為,希望法庭可以以他角色相對輕微,從輕、減輕處罰。

補充D3的聲明:
「退出賢學思政之聲明
由於本人正籌備參選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周年大選(補選),幾經商討後決定辭任賢學思政發言人一職,並退出賢學思政,專心投入學生會競選事務及工作。
在此衷心感謝賢學思政的體諒,祝賢學思政未來一切順利。」


📌D3求情
辯方已經呈遞6封求情信,包括D3的祖母。
D3背景良好,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現年19歲,犯案時只有18歲,在香港出生、長大,教育程度高。直至還押一刻她仍一直讀書,就讀浸會大學二年級,主修宗教哲學同埋倫理。D3一直品學兼優,與大學的各師長、教授關係都十分良好,一直在校內、外擔任許多義務工作。此外D3有一份穩定的兼職工作,在一名補習社替中小學生補習功課,每週工作12小時,十分勤奮,已經工作了一年多。
D3父母早年離異,在一個破碎家庭長大,雙親離婚後各自有自己家庭,因此一直與祖母同住。祖母現年75歲,有不同的老人病。D3非常孝順,會抽空陪她複診。爸爸、祖母都有到法庭支持她改過,媽媽的求情信也支持D3。
2020年升讀大學後,由於2019社會事件及學習上的專業、興趣,她很關心社會當時發生的事。在所以九月開學後不久就加入賢學思政,希望為香港作出貢獻、令香港變得更好。後來她也發現問題,此方法未必很好。加上之後D3參選浸大學生會,認為透過學生會可能更加易令香港、年青人變得更好,亦都要照顧祖母、專心學業、專心學生會,在2021年3月2日公開宣布退出組織,在Facebook發表貼文,新聞報道或直播也有轉述此消息。希望依賴33條作為求情因素。
她在警誡下認罪,講述自己跟其他被告人時組織的代表,在多個不同地點設置街站。七次中只參與兩次,當中有講話,但沒有予以施行。退出組織後,D3只屬於其他參加者,而非主要人物、主要成立者、主要參加者。搜屋期間也沒有武器、裝備,令她把組織宣講付諸武力。
呈上馬俊文案,本案時香港已無暴動或非法集結發生,社會漸趨和平。犯案手法只屬一班青少年宣講,沒有證供顯示會付諸實行,次數也不多。規模不大,只有沙田、旺角、銅鑼灣。而且也沒有預謀,組織只成立了數月,缺乏精密的組織架構,只有三個同案。涉及的也指示路過街站的社會大眾,並非針對任何特定受眾。沒有證據證明有人已經成功被組織言論煽動,或有相關迫切性。D3持續在社會各界影響力不高,只是學生,也沒有在學生會宣揚組織所言。希望採納情節輕微類別。而且D3一直有保釋,保釋期間沒再犯案或棄保潛逃,希望從輕判刑。同時欲索取背景報告,但D3指示不需要索取其他中心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