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審訊內容索引:
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及結案陳詞
————————
簡短裁決理由:
PW1證供分析:
法庭對PW1在作供時指自己150cm高感不能相信,並質疑PW1是否對距離判斷有所偏差還是説出不誠實答案,故不能肯定地採納他的證供。
PW2證供分析:
法庭對PW2不能看到事發經過感到難以理解。因若PW1的證供屬實,與PW1相差1個身位的PW2理應看到動作。除外,只有被告與警方互罵,視線理應集中在被告。法庭亦認為PW2指他看到被告情緒激動,企圖衝向警方,但為何會看不到被告踼腿的動作?
被告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被告證供直接清𥇦,有電話紀錄支持她證供,雖然有部分證供有疑點,但不能排除她證供的可能性。
總結: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審訊內容索引:
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及結案陳詞
————————
簡短裁決理由:
PW1證供分析:
法庭對PW1在作供時指自己150cm高感不能相信,並質疑PW1是否對距離判斷有所偏差還是説出不誠實答案,故不能肯定地採納他的證供。
PW2證供分析:
法庭對PW2不能看到事發經過感到難以理解。因若PW1的證供屬實,與PW1相差1個身位的PW2理應看到動作。除外,只有被告與警方互罵,視線理應集中在被告。法庭亦認為PW2指他看到被告情緒激動,企圖衝向警方,但為何會看不到被告踼腿的動作?
被告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被告證供直接清𥇦,有電話紀錄支持她證供,雖然有部分證供有疑點,但不能排除她證供的可能性。
總結: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 [4/3] #襲警 #阻差辦公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早前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兩位辯方證人。三位辯方證人在午休前已作供完畢。
1504 開庭
第三被告選擇作供,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1557 第三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9日11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詞,期間兩名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 [4/3] #襲警 #阻差辦公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早前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兩位辯方證人。三位辯方證人在午休前已作供完畢。
1504 開庭
第三被告選擇作供,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1557 第三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9日11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詞,期間兩名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5/3]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控辯雙方已遞交書面陳詞予法庭
📎控方沒有口頭陳詞補充
📎對辯方陳詞沒有進一步回應
📎第二被告大律師就控方證供有回應
-就控方陳詞證供中,PW1用手捉住被告背囊但不成功,其實實際情況係PW1追到位置後先用手拉住被告背囊
-就控方稱主問前段提到警員喺捉住之前講過「警察咪走」,但係錄影片段並沒有顯示到
-第三被告同時大叫「走啊走啊」
-控方解釋牽強:
例如提及案發當時已經訂立蒙面法,被告當時面戴口罩:但辯方並沒有就蒙面法被起訴。
以及點解轉要入咸美頓街?:辯方指被告已解說係因為有事情發生所以係彌敦道轉入咸美頓街
-即使證人嘗試接觸並大聲叫被告,但從來無講過點解要截查截停,未有提及罪名係包括非法集結及蒙面法等
-控罪係襲警警務人員
-係警員拉被告背囊個下係無可以拘捕罪行嘅情況下,控方未能證明警員正當執行職務
📎第二被告大律師口頭陳詞補充
-點解警員係落車時要揸住警棍?證人答係驚執行警務時會被人襲擊,見到警員係無任何基礎有合理懷疑係針對咩事項
-警員有用過份武力。係警員無合理懷疑嘅情況底下,佢哋嘗試追被告時嘅武力係完全不合理以及超乎合理現象
-被告喺感覺到背囊扯開。有案例指出係咪若果真誠受到襲擊而呼應係合理動作
-有關控罪,係案發時間較後警務人員都同意無襲警情況。而兩位被告整個行為都係為保護對方,非襲擊警方,係免受警方繼續襲擊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係香港成長嘅年輕人經歷一樣,工作亦可能係因為今次事件而失去
懇請法庭接納被告人證供,無論控方舉證或者辯方案情,裁定被告人無罪
📎第三被告大律師就控方陳詞沒有回應
📎有口頭陳詞補充
-被告當時係用身體阻擋係阻警棍,係俾被告離開
-當警員控制曬情況後第三被告亦都繼續講「走啊」,可以見到被告係向警方講,非向第二被告表示
-第三被告當時並唔知道第二被告同警方有爭執,當時亦都無意圖去阻礙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5/3]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控辯雙方已遞交書面陳詞予法庭
📎控方沒有口頭陳詞補充
📎對辯方陳詞沒有進一步回應
📎第二被告大律師就控方證供有回應
-就控方陳詞證供中,PW1用手捉住被告背囊但不成功,其實實際情況係PW1追到位置後先用手拉住被告背囊
-就控方稱主問前段提到警員喺捉住之前講過「警察咪走」,但係錄影片段並沒有顯示到
-第三被告同時大叫「走啊走啊」
-控方解釋牽強:
例如提及案發當時已經訂立蒙面法,被告當時面戴口罩:但辯方並沒有就蒙面法被起訴。
以及點解轉要入咸美頓街?:辯方指被告已解說係因為有事情發生所以係彌敦道轉入咸美頓街
-即使證人嘗試接觸並大聲叫被告,但從來無講過點解要截查截停,未有提及罪名係包括非法集結及蒙面法等
-控罪係襲警警務人員
-係警員拉被告背囊個下係無可以拘捕罪行嘅情況下,控方未能證明警員正當執行職務
📎第二被告大律師口頭陳詞補充
-點解警員係落車時要揸住警棍?證人答係驚執行警務時會被人襲擊,見到警員係無任何基礎有合理懷疑係針對咩事項
-警員有用過份武力。係警員無合理懷疑嘅情況底下,佢哋嘗試追被告時嘅武力係完全不合理以及超乎合理現象
-被告喺感覺到背囊扯開。有案例指出係咪若果真誠受到襲擊而呼應係合理動作
-有關控罪,係案發時間較後警務人員都同意無襲警情況。而兩位被告整個行為都係為保護對方,非襲擊警方,係免受警方繼續襲擊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係香港成長嘅年輕人經歷一樣,工作亦可能係因為今次事件而失去
懇請法庭接納被告人證供,無論控方舉證或者辯方案情,裁定被告人無罪
📎第三被告大律師就控方陳詞沒有回應
📎有口頭陳詞補充
-被告當時係用身體阻擋係阻警棍,係俾被告離開
-當警員控制曬情況後第三被告亦都繼續講「走啊」,可以見到被告係向警方講,非向第二被告表示
-第三被告當時並唔知道第二被告同警方有爭執,當時亦都無意圖去阻礙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裁決
#襲警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於去年10月27日,被告被控在九龍城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17781;以及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獨媒)
速報:🥳🥳兩項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被駁回❌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裁決
#襲警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於去年10月27日,被告被控在九龍城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17781;以及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獨媒)
速報:🥳🥳兩項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被駁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裁決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31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裁判官指本案主要三個爭議點
•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 d2有冇襲擊第一控方證人
• d3有冇阻撓第一控方證人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指警隊條例賦予警員截停和搜查的權力,54(2)條中列明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街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警員可截停該人。
控方第一證人稱佢當時懷疑d2 d3參與非法集結,基於佢係警車上見到約50人在登打士街 彌敦道聚集和堵路,其中有10人從馬路跑向行人路,佢當時見到d2 d3拖手全速由馬路跑上行人路。
裁判官續指證物d1和d4係警車在彌敦道 登打士街嘅影片和截圖,當中見唔到有十人由馬路跑向行人路,警車在彌敦道到登打士街落車時,都睇唔到d2 d3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而係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睇到片段後承認從片段中不能見到d2和d3在馬路上跑上行人路,裁判官形容控方第一證人係作供時支吾以對,更話自己mix up左。
裁判官在片段中觀察到d2 d3一直在行人路 裝束與一般人冇異,而係佢地身後有一人被追截,該人從馬路打斜跑上行人路 。控方第一證人之後改口話對d2d3嘅合理懷疑係基於從通訊機得知嘅信息和當時佢地有戴口罩,d2d3跑並不是搜查佢地嘅原因。
裁判官在片段中見到第一控方證人往後追截2至3名人士,質疑第一控方證人冇可能可以見到佢地有冇戴口罩,認為警員嘅供詞前後矛盾。而且現場有不少人有戴口罩,也有其他途人急步散開,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對d2 d3嘅懷疑不符合警隊條例54(2)條所講嘅合理懷疑,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
D3有冇阻撓控方第一證人
裁判官指D3當時企係d2和控方第一證人中間可以係嘗試制止控方第一證人打d2
控方第一控人作供時稱d3的行為令佢慢左一秒,裁判官表示佢對控方第一證人對於阻撓嘅標準存疑。
裁判官認為d3作供直接和坦白,與d2的口供相符,d3作供時稱當時戴口罩和跑係唔希望吸入催淚氣體,而當時講<走呀走開>係對警察講嘅,希望警察唔好再用警棍打d2,裁判官也表示在片段中,d3嘅嗰句<走呀 走開>有可能對警員講的,即使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在正當執行職務,d3也可能認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所以裁判官不能肯定被告人有意圖阻撓警員。
(有待更新)
最後裁決:🥳🥳兩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裁決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31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裁判官指本案主要三個爭議點
•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 d2有冇襲擊第一控方證人
• d3有冇阻撓第一控方證人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指警隊條例賦予警員截停和搜查的權力,54(2)條中列明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街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警員可截停該人。
控方第一證人稱佢當時懷疑d2 d3參與非法集結,基於佢係警車上見到約50人在登打士街 彌敦道聚集和堵路,其中有10人從馬路跑向行人路,佢當時見到d2 d3拖手全速由馬路跑上行人路。
裁判官續指證物d1和d4係警車在彌敦道 登打士街嘅影片和截圖,當中見唔到有十人由馬路跑向行人路,警車在彌敦道到登打士街落車時,都睇唔到d2 d3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而係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睇到片段後承認從片段中不能見到d2和d3在馬路上跑上行人路,裁判官形容控方第一證人係作供時支吾以對,更話自己mix up左。
裁判官在片段中觀察到d2 d3一直在行人路 裝束與一般人冇異,而係佢地身後有一人被追截,該人從馬路打斜跑上行人路 。控方第一證人之後改口話對d2d3嘅合理懷疑係基於從通訊機得知嘅信息和當時佢地有戴口罩,d2d3跑並不是搜查佢地嘅原因。
裁判官在片段中見到第一控方證人往後追截2至3名人士,質疑第一控方證人冇可能可以見到佢地有冇戴口罩,認為警員嘅供詞前後矛盾。而且現場有不少人有戴口罩,也有其他途人急步散開,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對d2 d3嘅懷疑不符合警隊條例54(2)條所講嘅合理懷疑,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
D3有冇阻撓控方第一證人
裁判官指D3當時企係d2和控方第一證人中間可以係嘗試制止控方第一證人打d2
控方第一控人作供時稱d3的行為令佢慢左一秒,裁判官表示佢對控方第一證人對於阻撓嘅標準存疑。
裁判官認為d3作供直接和坦白,與d2的口供相符,d3作供時稱當時戴口罩和跑係唔希望吸入催淚氣體,而當時講<走呀走開>係對警察講嘅,希望警察唔好再用警棍打d2,裁判官也表示在片段中,d3嘅嗰句<走呀 走開>有可能對警員講的,即使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在正當執行職務,d3也可能認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所以裁判官不能肯定被告人有意圖阻撓警員。
(有待更新)
最後裁決:🥳🥳兩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301旺角
莊(17)
控罪:縱火
案情:指他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於張天雁裁判官席前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
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保安指是日聆訊取消,將改期進行🟢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301旺角
莊(17)
控罪:縱火
案情:指他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於張天雁裁判官席前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
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保安指是日聆訊取消,將改期進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張天雁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少年庭 #庭外消息
D1:14歲手足
D2:15歲手足
D3: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3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控方申請加控3名被告「縱火罪」,本案中3名未成年被告將會連同另外2名成年被告合併案件,一同轉到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5月6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天雁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少年庭 #庭外消息
D1:14歲手足
D2:15歲手足
D3: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3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控方申請加控3名被告「縱火罪」,本案中3名未成年被告將會連同另外2名成年被告合併案件,一同轉到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5月6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莊(17) #20200301旺角 #831半週年
控罪:縱火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26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後,於同年9月16日被張天雁裁判官判處18個月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刑罰。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
申請方理據:
📌案發環境及潛在風險:
播放片段:可反映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情況,也顯示答辯人犯案的經過
-有人在馬路上縱火
-有人叫「死黑警,有報應呀你哋」「黑警死全家」「樓上閂窗」等
-警方防線向前推進
-示威者再在馬路上縱火
-警方驅散並拘捕示威者,期間有發射胡椒球槍
-答辯人走到火堆面前徘徊
-答辯人走到火堆前放下一把傘
-答辯人在火堆附近戴上防火手套
申請方形容上述環境氣氛高漲,彌敦道路面被堵塞;在火堆附近有民居及商舖,潛在風險大。答辯人的行為也會鼓勵他人做出縱火行為。
📌量刑:
申請方指原審時並沒有播放這些片段,令法庭未能得知完整情況。上訴法庭也在CAAR1/2020及CAAR12/2020等少年犯案例訂下相應的判刑原則,即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更生...等。
申請方指縱火是嚴重的罪行,但若是路過的人犯案,感化令是合適。但本案性質不同,例如案件特殊的背景,案發地點。此外也沒有強大求情的理由令法庭可以輕判。申請方也舉出CAAR4/2020及CAAR2/2021案,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特別日子,時間,場合及高風險地點,在這時間的犯罪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集體犯法的機會和風險增加。
📌悔意及預謀犯案: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向感化官表示指他曾在2019年6月起有參與數次和平示威。他在案發時只逗留一會兒,目的是支持及協助示威者,但後來被各人包圍而不能離開現場,加上眼睛被催淚煙傷害,在一時憤怒下檢起街上的傘放在火堆。
但答辯人在被捕後錄取的口供表示他響應號召到太子集合和湊熱鬧,後來警察驅散,故他隨示威者走到花園街及豉油街一帶。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當時是非路過該地。加上片段顯示出市民可自由往來,警方沒有圍捕,答辯人眼睛沒有受傷且可在火堆徘徊。
而且縱然本案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但答辯人認為自己行為沒有影響大眾及社會,可見有重犯風險。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在當時有帶證物P2-12,即防護裝備,手袖,口罩,手襪,手套,圍巾等。答辯方認為是有預謀犯案,因沒有資料指出答辯人有急救證書,而且為何要帶三對手套而且是防抗熱手套。
📌立場:
雖然18個月感化令中已完成9個月。但申請方仍希望法庭能索取所有報告才考慮判刑。
==============
答辯方回應:
📌環境:
答辯方同意片段內容。但強調沒有證據指答辯人有參與彌敦道的場景中。此外,對比案發和彌敦道環境,案發環境如參加人數等,程度也較彌敦道的輕。
📌行為:
答辯方強調答辯人大部分時間是旁觀者,沒有與其他人交談;比起紙皮,答辯人放下的雨傘非助燃物品;而且即使火堆燃燒了9分鐘,但沒有人受傷。
📌潛在風險:
答辯方認為這是以答辯人的參與度和案件情況來決定。答辯人沒有挑釁的行為,潛在的風險較低。即使答辯人承認以往有參與和平示威,但當天裝備大多是防護裝備等為主。
📌背景特殊:
本案的案情非太嚴重。而且答辯人的背景有可作特別處理的地方。還有他也沒有品格問題,本身有參與義工服務等。此外他曾因本案還押了一段時間。若再把答辯人還押或許會對他不公。
==============
本案會在2021年6月24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宣佈裁決,期間法庭會為以原有條件保釋的答辯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醫療報告及社會福利署報告。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莊(17) #20200301旺角 #831半週年
控罪:縱火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26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後,於同年9月16日被張天雁裁判官判處18個月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刑罰。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
申請方理據:
📌案發環境及潛在風險:
播放片段:可反映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情況,也顯示答辯人犯案的經過
-有人在馬路上縱火
-有人叫「死黑警,有報應呀你哋」「黑警死全家」「樓上閂窗」等
-警方防線向前推進
-示威者再在馬路上縱火
-警方驅散並拘捕示威者,期間有發射胡椒球槍
-答辯人走到火堆面前徘徊
-答辯人走到火堆前放下一把傘
-答辯人在火堆附近戴上防火手套
申請方形容上述環境氣氛高漲,彌敦道路面被堵塞;在火堆附近有民居及商舖,潛在風險大。答辯人的行為也會鼓勵他人做出縱火行為。
📌量刑:
申請方指原審時並沒有播放這些片段,令法庭未能得知完整情況。上訴法庭也在CAAR1/2020及CAAR12/2020等少年犯案例訂下相應的判刑原則,即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更生...等。
申請方指縱火是嚴重的罪行,但若是路過的人犯案,感化令是合適。但本案性質不同,例如案件特殊的背景,案發地點。此外也沒有強大求情的理由令法庭可以輕判。申請方也舉出CAAR4/2020及CAAR2/2021案,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特別日子,時間,場合及高風險地點,在這時間的犯罪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集體犯法的機會和風險增加。
📌悔意及預謀犯案: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向感化官表示指他曾在2019年6月起有參與數次和平示威。他在案發時只逗留一會兒,目的是支持及協助示威者,但後來被各人包圍而不能離開現場,加上眼睛被催淚煙傷害,在一時憤怒下檢起街上的傘放在火堆。
但答辯人在被捕後錄取的口供表示他響應號召到太子集合和湊熱鬧,後來警察驅散,故他隨示威者走到花園街及豉油街一帶。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當時是非路過該地。加上片段顯示出市民可自由往來,警方沒有圍捕,答辯人眼睛沒有受傷且可在火堆徘徊。
而且縱然本案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但答辯人認為自己行為沒有影響大眾及社會,可見有重犯風險。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在當時有帶證物P2-12,即防護裝備,手袖,口罩,手襪,手套,圍巾等。答辯方認為是有預謀犯案,因沒有資料指出答辯人有急救證書,而且為何要帶三對手套而且是防抗熱手套。
📌立場:
雖然18個月感化令中已完成9個月。但申請方仍希望法庭能索取所有報告才考慮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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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環境:
答辯方同意片段內容。但強調沒有證據指答辯人有參與彌敦道的場景中。此外,對比案發和彌敦道環境,案發環境如參加人數等,程度也較彌敦道的輕。
📌行為:
答辯方強調答辯人大部分時間是旁觀者,沒有與其他人交談;比起紙皮,答辯人放下的雨傘非助燃物品;而且即使火堆燃燒了9分鐘,但沒有人受傷。
📌潛在風險:
答辯方認為這是以答辯人的參與度和案件情況來決定。答辯人沒有挑釁的行為,潛在的風險較低。即使答辯人承認以往有參與和平示威,但當天裝備大多是防護裝備等為主。
📌背景特殊:
本案的案情非太嚴重。而且答辯人的背景有可作特別處理的地方。還有他也沒有品格問題,本身有參與義工服務等。此外他曾因本案還押了一段時間。若再把答辯人還押或許會對他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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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1年6月24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宣佈裁決,期間法庭會為以原有條件保釋的答辯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醫療報告及社會福利署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301旺角
莊(17)
控罪:縱火
背景:
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6日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
=========
雙方理據
=========
(屬私隱部分已被隱藏)
裁決理由
裁判官原判刑時已考慮各項報告,包括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等報告。申請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
裁判官覆讀案情。
判刑建議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均顯示合適
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指出被告有意減輕其罪責,認為監禁式刑罰較合適。
相反,感化官報告則指出被告人有充足反省,18個月感化令是適當刑罰
原判刑考量
罪行嚴重性在同類型事件中屬輕微,事件亦無人受傷,被告人有悔意及其特殊背景,並已還押40日。雖然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指出其悔意有限,卻沒有詳細指出為何得出此結論,遂接納感化官報告,判處18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覆讀申請人覆核理據
感化令進度報告
自2020年9月16日接受感化令以來,表現穩定及令人滿意,在25次宵禁檢查均在家,亦有嚴謹遵守感化令內容,有不斷準時地向感化官報告。有定時規律的學校生活。沒有發現有不良同伴或惡習。學校成續雖然未必是最好,但學校認同其性格忠誠,樂於助人,樂於為學校服務。學校社工觀察到答辯人已盡己所能去改善自己及,也有勸勉同學不要和他一樣做錯事,可見其十分珍惜是次法庭的機會。
感化官最新建議
行為有改善,有深切悔意,已意識到守法的重要,過去9個月亦顯示出有積極變化
儘管其行為令人滿意,看出有紀律的生活,但感化官也同時認為社會服務令是有助其更生及懲罰的判決。
裁判官覆讀上訴庭對青少年罪犯所需考慮因素的指引,並指出懲罰,阻嚇與青少年更生都是法庭須衡量的因素。
本案判刑
首次判刑已強調罪行及案情是嚴重,在申請人提出覆核申請時,已主動提出重看當時其他未播放的片段,以更了解當時情況。
申請人同意本案是相對輕微,投入雨傘後火種沒有變得明顯猛烈,雨傘並非有效的助燃物。本案與SWS案件是大相徑庭,SWS案被告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投擲易燃物品是大大的加刑因素。同時,於保釋期間犯案。
另,與CWC案件也是南轅北轍,CWC案件明顯是有預謀的夥同犯罪。
本案若是有預謀或以汽油彈縱火,將毫無懸念會是禁閉式刑罰。
裁判官同意申請人所述應考慮其案情背景,然而,申請人也同意被告人是遠離案情背景所述的犯罪現場,約1000米外。
被告人亦由於受催淚煙所刺激,一怒之下,才把路上撿到的雨傘投到起火中的垃圾筒。其背囊中的急救用品亦與其參與紅十字會的背景相吻合。
控方並無提出證據撞翻被告人的說法。事實上,被告人在現場逗留的一段時間內,也沒有做出其他更嚴重的行為,也沒有與其他人交談。
法庭明白對判刑的一致性對社會是重要,但法庭判刑並非千篇一律,本案被告人背景正符合法例中的例外情況,法庭認同適當時釋出憐憫是公義的彰顯。
根據SHY案,上訴庭認為感化令是不合適,原審裁判官應以阻嚇性刑罰為判刑考量,故上訴庭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詳情不再詳述)
若非本次是覆核申請,及被告人已完成一半感化令,法庭認同非禁閉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判刑
裁判官批准申請人的覆核刑期申請❗️
改判較長時間的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滿足更生及懲罰的平衡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301旺角
莊(17)
控罪:縱火
背景:
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6日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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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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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私隱部分已被隱藏)
裁決理由
裁判官原判刑時已考慮各項報告,包括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等報告。申請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
裁判官覆讀案情。
判刑建議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均顯示合適
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指出被告有意減輕其罪責,認為監禁式刑罰較合適。
相反,感化官報告則指出被告人有充足反省,18個月感化令是適當刑罰
原判刑考量
罪行嚴重性在同類型事件中屬輕微,事件亦無人受傷,被告人有悔意及其特殊背景,並已還押40日。雖然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指出其悔意有限,卻沒有詳細指出為何得出此結論,遂接納感化官報告,判處18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覆讀申請人覆核理據
感化令進度報告
自2020年9月16日接受感化令以來,表現穩定及令人滿意,在25次宵禁檢查均在家,亦有嚴謹遵守感化令內容,有不斷準時地向感化官報告。有定時規律的學校生活。沒有發現有不良同伴或惡習。學校成續雖然未必是最好,但學校認同其性格忠誠,樂於助人,樂於為學校服務。學校社工觀察到答辯人已盡己所能去改善自己及,也有勸勉同學不要和他一樣做錯事,可見其十分珍惜是次法庭的機會。
感化官最新建議
行為有改善,有深切悔意,已意識到守法的重要,過去9個月亦顯示出有積極變化
儘管其行為令人滿意,看出有紀律的生活,但感化官也同時認為社會服務令是有助其更生及懲罰的判決。
裁判官覆讀上訴庭對青少年罪犯所需考慮因素的指引,並指出懲罰,阻嚇與青少年更生都是法庭須衡量的因素。
本案判刑
首次判刑已強調罪行及案情是嚴重,在申請人提出覆核申請時,已主動提出重看當時其他未播放的片段,以更了解當時情況。
申請人同意本案是相對輕微,投入雨傘後火種沒有變得明顯猛烈,雨傘並非有效的助燃物。本案與SWS案件是大相徑庭,SWS案被告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投擲易燃物品是大大的加刑因素。同時,於保釋期間犯案。
另,與CWC案件也是南轅北轍,CWC案件明顯是有預謀的夥同犯罪。
本案若是有預謀或以汽油彈縱火,將毫無懸念會是禁閉式刑罰。
裁判官同意申請人所述應考慮其案情背景,然而,申請人也同意被告人是遠離案情背景所述的犯罪現場,約1000米外。
被告人亦由於受催淚煙所刺激,一怒之下,才把路上撿到的雨傘投到起火中的垃圾筒。其背囊中的急救用品亦與其參與紅十字會的背景相吻合。
控方並無提出證據撞翻被告人的說法。事實上,被告人在現場逗留的一段時間內,也沒有做出其他更嚴重的行為,也沒有與其他人交談。
法庭明白對判刑的一致性對社會是重要,但法庭判刑並非千篇一律,本案被告人背景正符合法例中的例外情況,法庭認同適當時釋出憐憫是公義的彰顯。
根據SHY案,上訴庭認為感化令是不合適,原審裁判官應以阻嚇性刑罰為判刑考量,故上訴庭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詳情不再詳述)
若非本次是覆核申請,及被告人已完成一半感化令,法庭認同非禁閉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判刑
裁判官批准申請人的覆核刑期申請❗️
改判較長時間的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滿足更生及懲罰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