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裁判官特別強調包括BNO)
-居住報稱地址
-更改居住地址需要24小時前通報警方
-宵禁令2200-0600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禁足令(轉乘交通工具及搵律師除外)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3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次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裁判官特別強調包括BNO)
-居住報稱地址
-更改居住地址需要24小時前通報警方
-宵禁令2200-0600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禁足令(轉乘交通工具及搵律師除外)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3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次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梁 (23) #0908太子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案件安排在2021年6月16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最遲須在審訊前3個工作天向法庭呈交承認事實。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梁 (23) #0908太子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案件安排在2021年6月16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最遲須在審訊前3個工作天向法庭呈交承認事實。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08太子 #審訊[1/1]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梁 (23)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______
0926 現場僅一人旁聽
0935 現場僅兩人旁聽,開庭
0951 控辯雙方同意削減部份證人,休庭至1020,待控方草擬新承認事實
1207 案件審結(詳情後補),押後至17/6/2021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_____
- 辯方指出控方在15/6/2021 約1400時才舉出新證據,為中區、灣仔一帶示威片段,辯方不爭議片段源頭,惟爭議這些片段拍攝位置與本案無關。控方強調這些片段用作向法庭提供案發當日背景。 #陳慧敏裁判官 批准控方把片段呈堂,惟指這不代表被告曾出現在港島的示威現場,亦不代表被告即將前往港島。
-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如上訴庭多次表明「法官不是在象牙塔生活」,平時亦有看新聞,知道831等重大事件,但不知案發當天有何特別,指示控方不需播放過長片段。控辯雙方最終同意撰寫新的同意事實,並把證人數目由4人降至1人和觀看片段。主控在重新開庭後向法庭呈上手寫同意事實, #陳慧敏裁判官 評語為「你D字都麻麻地」
承認事實
1. 8/9/2019 在中環、灣仔、金鐘一帶發生街頭暴力示威事件等擾亂秩序行為。
2. Icable 1742-1832時在中環、金鐘灣仔等地方的新聞直播片段列為P1,P1a為片段截圖。ATV 1819-1900時在中環、金鐘灣仔等地方的新聞直播片段列為P2,P2a為片段截圖。
3. 8/9/2019 2010時 被告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被警員2907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
4.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色上衣、黑色cap帽等,褲袋有12條鎖匙和綠色T恤。
5. 被告背包內有一支雷射筆(證物P3)、一支電筒、一個防毒面具、一條小丑狀黑色面罩、一個未開封口罩、一個眼罩、一副泳鏡連盒、一個防水鞋套等。
6. DPC 16057 為本案拍攝證物相簿,列為證物P4
7. 證物P4中所列證物被警方妥當保管,無被干預
8. 證物P3在任何關鍵時刻運作正常,內有一粒電池按制便能發出綠光,根據IEC60825標準為為3B級雷射產品,在40米內直射能造成皮膚輕度燒傷或眼睛受損。
控方證物
P1 Icable 1742-1832時在中環、金鐘灣仔等地方的新聞直播片段
P1a P1截圖
P2 ATV 1819-1900時在中環、金鐘灣仔等地方的新聞直播片段
P2a P2截圖
P3 涉案雷射筆
P4 拍攝涉案證物的相簿
P5 由PW1繪製指出被告與PW1身處位置的草圖
- 辯方對控方案情無爭議,惟一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播放證物P2,片段大部份示威者穿黑衫褲、部份人戴豬咀、黃/白色頭盔、手持長棍。現場亦有穿「傳媒」字樣反光衣的人士。
⏺️傳召 PW1 2907 林浩然(音)
控方主問
PW1 現時駐守西九龍總區交通部,8/9/2019 駐守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隊,當天當值,裝束為藍帽子軍裝。
1955時 PW1與隊員巡邏至太子站美心餅店外,當PW1望向收費區內一通向月台的樓梯時,發現一名身穿綠色T恤的男子(即被告)在梯間站著。男子背向樓梯面向牆,放下背包,舉高雙手作除衫動作,吸引PW1注意。PW1遂伙同同僚進入收費區調查,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與他相距十米。被告繼續除衫,拿出一黑色T恤着上身並戴上黑色cap帽。PW1步落梯間至被告身邊,表露身份作出調查。質問被告為何換衫,被告回答「有朋友同佢講:換衫會安全啲」。PW1認為被告行為怪異,思疑他身上有違禁品,遂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並向他作出搜查。
PW1在被告右褲袋搜出一綠色T恤、一串13條的鎖匙,其中一條鎖匙尖端可打開露出鋸齒狀刀鋒。PW1檢取T恤和鎖匙刀,繼續檢查被告背包,發現一支能發出綠光雷射筆、一個灰色3M呼吸過濾器連粉紅色濾芯等。主控此時向PW1展示證物P4,請他繼續確認在被告背包搜出的物品。
證物相片包括:背包、豬咀、小丑圖案面罩(黑色為主,直播員認為是圍頸)、手套、眼罩、泳鏡連盒(泳鏡眼睛連接位已斷裂)、未開封口罩、防水鞋套、電筒、綠色T恤、黑色cap帽、鎖匙、鎖匙型摺刀、黑色遮(PW1只能指出案發時在被告身邊)、百達通、手提電話、證物P3(涉案雷射筆),上有
「ELJV Safety
Avoid exposure laser
Light is emitted from this aperture
(紅色字)danger laser radiation - 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
Power output < 500mw
Wave length 532nm class 3b product」的字樣。 #陳慧敏裁判官 請控方助理讀出在雷射筆上的標籤時指自己「隻眼愈來愈差睇唔到」,並向主控笑言「你都差唔多」,證物相片亦包括被告換衫後的模樣。
PW1問被告上述物品屬於誰及為何有這些物品,被告回答上述物品於3日前由一名叫Kobe男子在長沙灣黃克競學校交他保管,案發當日欲交回他(Kobe)。被告無法證明此說法,PW1遂向他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被告在警誡下無出聲。PW1指示同僚安排車輛押送被告離開太子站到旺角警署。
- PW1強調,被告在港鐵站換衫不古怪,但「換衫安全啲」的說法則古怪。PW1指被告回答問題時態度「閃縮」,行為態度有可疑,遂向他作搜查。
- PW1指拿起綠色T恤時不覺它臭或骯髒,狀態為「揸埋一舊」在褲袋內。PW1指自己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正雙肩揹背包在背部,然後除下背包舉手換衫。PW1不記得被告在哪拿出黑色T恤,亦不肯定黑色cap帽在哪拿出。
- PW1補充綠色T恤放在被告右褲袋,案發時被告只有一人,並在裁判官指示下繪製自己與被告案發時身處位置的草圖,列為證物P5,草圖顯示案發時PW1在被告的上方向下望到被告。
- 主控向PW1展示涉案背包(按直播員觀察與迪卡儂黑色小型背包極度相似),PW1指涉案證物全在背包大格搜出。PW1指出被告百達通和手提電話在被告身上搜出,被告沒有其他袋。
辯方盤問
- 辯方指出,被告在被拘捕後有向警員透露住址,搜查期間合作無反抗,PW1指被告答問題想了一會才給答案。
- 對於被告「閃縮」的描述,PW1同意為主觀判斷,但稱自己有20年當警員經驗,指被告被問問題時頭會「另向另一邊」不會「正眼」望警員答問題,而且答問題是「擠牙膏式」斷斷續續,只講一部份,要追問才會繼續回答。
- 對於辯方指常人會想清楚才回答問題是正常的,PW1同意
- 辯方詢問PW1知否2019年有社會事件,並示威者許多時會作黑衫褲打扮,會否見被告裝備已先入為主認為他是抗爭者,PW1指被告答案「匪夷所思」,至於涉案裝備是死物,要看如何使用,他不會先入為主,PW1指自己是以被告態度來決定對他作出搜查。
- 辯方指出:
1. PW1先入為主,對被告以不友善態度查問
2. PW1不友善態度令被告回答問題時因恐懼感而不敢正眼望他,PW1全不同意。
PW1作供完畢。
#陳慧敏裁判官 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不排除當日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雷射筆本身有其他用途,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控方需作出被告意圖把雷射筆用作傷人的推論。
被告指涉案物品是一名叫Kobe的朋友交給他,九龍區當天無任何示威遊行,被告被捕地點附近亦無任何示威遊行、無黑衣人聚集。本案單憑PW1搜出雷射筆便推論被告擁有雷射筆的目的有不妥。當發當天示威現場在港島,控方大可以檢查被告百達通記錄支持其推論,但控方無這樣做。
總括而言,被告身上有雷射筆,港島有示威,被告必然把雷射筆用作非法用途非唯一合理推論,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被搜查時合作,因警員態度而閃縮可以理解,控方未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而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按:是日旁聽人士不足十人,希望手足勿因案情簡單而忽略聲援無名手足)
#陳慧敏裁判官 #0908太子 #審訊[1/1]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梁 (23)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______
0926 現場僅一人旁聽
0935 現場僅兩人旁聽,開庭
0951 控辯雙方同意削減部份證人,休庭至1020,待控方草擬新承認事實
1207 案件審結(詳情後補),押後至17/6/2021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_____
- 辯方指出控方在15/6/2021 約1400時才舉出新證據,為中區、灣仔一帶示威片段,辯方不爭議片段源頭,惟爭議這些片段拍攝位置與本案無關。控方強調這些片段用作向法庭提供案發當日背景。 #陳慧敏裁判官 批准控方把片段呈堂,惟指這不代表被告曾出現在港島的示威現場,亦不代表被告即將前往港島。
-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如上訴庭多次表明「法官不是在象牙塔生活」,平時亦有看新聞,知道831等重大事件,但不知案發當天有何特別,指示控方不需播放過長片段。控辯雙方最終同意撰寫新的同意事實,並把證人數目由4人降至1人和觀看片段。主控在重新開庭後向法庭呈上手寫同意事實, #陳慧敏裁判官 評語為「你D字都麻麻地」
承認事實
1. 8/9/2019 在中環、灣仔、金鐘一帶發生街頭暴力示威事件等擾亂秩序行為。
2. Icable 1742-1832時在中環、金鐘灣仔等地方的新聞直播片段列為P1,P1a為片段截圖。ATV 1819-1900時在中環、金鐘灣仔等地方的新聞直播片段列為P2,P2a為片段截圖。
3. 8/9/2019 2010時 被告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被警員2907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
4.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色上衣、黑色cap帽等,褲袋有12條鎖匙和綠色T恤。
5. 被告背包內有一支雷射筆(證物P3)、一支電筒、一個防毒面具、一條小丑狀黑色面罩、一個未開封口罩、一個眼罩、一副泳鏡連盒、一個防水鞋套等。
6. DPC 16057 為本案拍攝證物相簿,列為證物P4
7. 證物P4中所列證物被警方妥當保管,無被干預
8. 證物P3在任何關鍵時刻運作正常,內有一粒電池按制便能發出綠光,根據IEC60825標準為為3B級雷射產品,在40米內直射能造成皮膚輕度燒傷或眼睛受損。
控方證物
P1 Icable 1742-1832時在中環、金鐘灣仔等地方的新聞直播片段
P1a P1截圖
P2 ATV 1819-1900時在中環、金鐘灣仔等地方的新聞直播片段
P2a P2截圖
P3 涉案雷射筆
P4 拍攝涉案證物的相簿
P5 由PW1繪製指出被告與PW1身處位置的草圖
- 辯方對控方案情無爭議,惟一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播放證物P2,片段大部份示威者穿黑衫褲、部份人戴豬咀、黃/白色頭盔、手持長棍。現場亦有穿「傳媒」字樣反光衣的人士。
⏺️傳召 PW1 2907 林浩然(音)
控方主問
PW1 現時駐守西九龍總區交通部,8/9/2019 駐守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隊,當天當值,裝束為藍帽子軍裝。
1955時 PW1與隊員巡邏至太子站美心餅店外,當PW1望向收費區內一通向月台的樓梯時,發現一名身穿綠色T恤的男子(即被告)在梯間站著。男子背向樓梯面向牆,放下背包,舉高雙手作除衫動作,吸引PW1注意。PW1遂伙同同僚進入收費區調查,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與他相距十米。被告繼續除衫,拿出一黑色T恤着上身並戴上黑色cap帽。PW1步落梯間至被告身邊,表露身份作出調查。質問被告為何換衫,被告回答「有朋友同佢講:換衫會安全啲」。PW1認為被告行為怪異,思疑他身上有違禁品,遂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並向他作出搜查。
PW1在被告右褲袋搜出一綠色T恤、一串13條的鎖匙,其中一條鎖匙尖端可打開露出鋸齒狀刀鋒。PW1檢取T恤和鎖匙刀,繼續檢查被告背包,發現一支能發出綠光雷射筆、一個灰色3M呼吸過濾器連粉紅色濾芯等。主控此時向PW1展示證物P4,請他繼續確認在被告背包搜出的物品。
證物相片包括:背包、豬咀、小丑圖案面罩(黑色為主,直播員認為是圍頸)、手套、眼罩、泳鏡連盒(泳鏡眼睛連接位已斷裂)、未開封口罩、防水鞋套、電筒、綠色T恤、黑色cap帽、鎖匙、鎖匙型摺刀、黑色遮(PW1只能指出案發時在被告身邊)、百達通、手提電話、證物P3(涉案雷射筆),上有
「ELJV Safety
Avoid exposure laser
Light is emitted from this aperture
(紅色字)danger laser radiation - 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
Power output < 500mw
Wave length 532nm class 3b product」的字樣。 #陳慧敏裁判官 請控方助理讀出在雷射筆上的標籤時指自己「隻眼愈來愈差睇唔到」,並向主控笑言「你都差唔多」,證物相片亦包括被告換衫後的模樣。
PW1問被告上述物品屬於誰及為何有這些物品,被告回答上述物品於3日前由一名叫Kobe男子在長沙灣黃克競學校交他保管,案發當日欲交回他(Kobe)。被告無法證明此說法,PW1遂向他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被告在警誡下無出聲。PW1指示同僚安排車輛押送被告離開太子站到旺角警署。
- PW1強調,被告在港鐵站換衫不古怪,但「換衫安全啲」的說法則古怪。PW1指被告回答問題時態度「閃縮」,行為態度有可疑,遂向他作搜查。
- PW1指拿起綠色T恤時不覺它臭或骯髒,狀態為「揸埋一舊」在褲袋內。PW1指自己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正雙肩揹背包在背部,然後除下背包舉手換衫。PW1不記得被告在哪拿出黑色T恤,亦不肯定黑色cap帽在哪拿出。
- PW1補充綠色T恤放在被告右褲袋,案發時被告只有一人,並在裁判官指示下繪製自己與被告案發時身處位置的草圖,列為證物P5,草圖顯示案發時PW1在被告的上方向下望到被告。
- 主控向PW1展示涉案背包(按直播員觀察與迪卡儂黑色小型背包極度相似),PW1指涉案證物全在背包大格搜出。PW1指出被告百達通和手提電話在被告身上搜出,被告沒有其他袋。
辯方盤問
- 辯方指出,被告在被拘捕後有向警員透露住址,搜查期間合作無反抗,PW1指被告答問題想了一會才給答案。
- 對於被告「閃縮」的描述,PW1同意為主觀判斷,但稱自己有20年當警員經驗,指被告被問問題時頭會「另向另一邊」不會「正眼」望警員答問題,而且答問題是「擠牙膏式」斷斷續續,只講一部份,要追問才會繼續回答。
- 對於辯方指常人會想清楚才回答問題是正常的,PW1同意
- 辯方詢問PW1知否2019年有社會事件,並示威者許多時會作黑衫褲打扮,會否見被告裝備已先入為主認為他是抗爭者,PW1指被告答案「匪夷所思」,至於涉案裝備是死物,要看如何使用,他不會先入為主,PW1指自己是以被告態度來決定對他作出搜查。
- 辯方指出:
1. PW1先入為主,對被告以不友善態度查問
2. PW1不友善態度令被告回答問題時因恐懼感而不敢正眼望他,PW1全不同意。
PW1作供完畢。
#陳慧敏裁判官 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不排除當日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雷射筆本身有其他用途,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控方需作出被告意圖把雷射筆用作傷人的推論。
被告指涉案物品是一名叫Kobe的朋友交給他,九龍區當天無任何示威遊行,被告被捕地點附近亦無任何示威遊行、無黑衣人聚集。本案單憑PW1搜出雷射筆便推論被告擁有雷射筆的目的有不妥。當發當天示威現場在港島,控方大可以檢查被告百達通記錄支持其推論,但控方無這樣做。
總括而言,被告身上有雷射筆,港島有示威,被告必然把雷射筆用作非法用途非唯一合理推論,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被搜查時合作,因警員態度而閃縮可以理解,控方未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而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按:是日旁聽人士不足十人,希望手足勿因案情簡單而忽略聲援無名手足)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2019 年9月8日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88
——————————————————
證供分析: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鐳射筆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
雖然沒證據指出被告不知輸出頻率,但鐳射筆上有「Danger」等危險標誌,因此被告一定知道是危險物品。
被告被截查時,不是身處在示威現場,沒證據顯示被告打算或曾經參與示威。但從被告身上搜出的裝備可知,被告不可能沒預謀,他的物品不是隨手可置,一定是事先籌謀 過。被告亦把綠TSHIRT換成黑TSHIRT,有需要時使用武力心意是不少。被告帶有防毒面具、雨傘、面罩等,是典型示威者的物品,雖然沒證據指被告曾經使用,但必然是有預謀參與。
鐳射筆傷害性大,當時是發生在四通八達的太子站,可以準確射向目標,被告沒作供,不能推翻這推測。
因此罪名成立
——————————————————
求情:
案發時是學生,案發至今有一年九,現已畢業。
👵🏻官:被告讀咩科?
👦🏻辯:ERRR我唔記得咗
(索取指示後)
👦🏻辯:被告讀會計!
被告現職保險公司,辯方呈上卡片。
👵🏻官:被告現在滿24歳?
👦🏻辯:ERRR..Errrr係!
👵🏻官:因為佢X月生日啊嘛!
呈上一些求情信,講被告品行良好。
案發後被告精神焦慮,要看精神科,有焦慮症。
被告沒挑戰控方證供,十分合作,沒作供挑戰控方證供。
當日港島有示威活動,但被告所在地沒活動。
👵🏻官:你有無案例係關於一枝鐳射筆㗎?我就揾到翁XX案例,判監八個月。
( #0727元朗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31 )
👦🏻辯:我揾到李運騰法官的案例,亦是在示威地隔一條街搜出。有一個是李XX案例。
(#0816上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11 )
👵🏻官:你可唔可以呈俾我睇?
👦🏻辯:ERR我無印出嚟。不過如無證據顯示當天有參與示威活動,er如果無社活動,無用相關武器 errrrrr可以考慮輕判,當時判七個月。Errr呢單案係被告有打網球的工具。
辯方指本案被告年輕,有正常工作,希望輕判。
👵🏻官:你揾唔揾到案例係1枝鐳射筆?
👦🏻辯:揾過但揾唔到,通常都係2樣物品,無單一鐳射筆。
👵🏻官:我揾翁XX案例,不過係加埋伸縮棍。
—————————————————
判刑:
本案嚴重,必須監禁,要考慮到社會安全。
六個月量刑起點,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
‼️‼️‼️總刑期五個月‼️‼️‼️
(手足離開時無回頭😔)
(據稱辯方律師是男性姓李)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2019 年9月8日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88
——————————————————
證供分析: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鐳射筆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
雖然沒證據指出被告不知輸出頻率,但鐳射筆上有「Danger」等危險標誌,因此被告一定知道是危險物品。
被告被截查時,不是身處在示威現場,沒證據顯示被告打算或曾經參與示威。但從被告身上搜出的裝備可知,被告不可能沒預謀,他的物品不是隨手可置,一定是事先籌謀 過。被告亦把綠TSHIRT換成黑TSHIRT,有需要時使用武力心意是不少。被告帶有防毒面具、雨傘、面罩等,是典型示威者的物品,雖然沒證據指被告曾經使用,但必然是有預謀參與。
鐳射筆傷害性大,當時是發生在四通八達的太子站,可以準確射向目標,被告沒作供,不能推翻這推測。
因此罪名成立
——————————————————
求情:
案發時是學生,案發至今有一年九,現已畢業。
👵🏻官:被告讀咩科?
👦🏻辯:ERRR我唔記得咗
(索取指示後)
👦🏻辯:被告讀會計!
被告現職保險公司,辯方呈上卡片。
👵🏻官:被告現在滿24歳?
👦🏻辯:ERRR..Errrr係!
👵🏻官:因為佢X月生日啊嘛!
呈上一些求情信,講被告品行良好。
案發後被告精神焦慮,要看精神科,有焦慮症。
被告沒挑戰控方證供,十分合作,沒作供挑戰控方證供。
當日港島有示威活動,但被告所在地沒活動。
👵🏻官:你有無案例係關於一枝鐳射筆㗎?我就揾到翁XX案例,判監八個月。
( #0727元朗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31 )
👦🏻辯:我揾到李運騰法官的案例,亦是在示威地隔一條街搜出。有一個是李XX案例。
(#0816上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11 )
👵🏻官:你可唔可以呈俾我睇?
👦🏻辯:ERR我無印出嚟。不過如無證據顯示當天有參與示威活動,er如果無社活動,無用相關武器 errrrrr可以考慮輕判,當時判七個月。Errr呢單案係被告有打網球的工具。
辯方指本案被告年輕,有正常工作,希望輕判。
👵🏻官:你揾唔揾到案例係1枝鐳射筆?
👦🏻辯:揾過但揾唔到,通常都係2樣物品,無單一鐳射筆。
👵🏻官:我揾翁XX案例,不過係加埋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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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本案嚴重,必須監禁,要考慮到社會安全。
六個月量刑起點,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
‼️‼️‼️總刑期五個月‼️‼️‼️
(手足離開時無回頭😔)
(據稱辯方律師是男性姓李)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非法集結 #0908太子
#判刑
D2:鍾(29) 🔴已還押21日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非法集結罪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2於答辯時承認控罪(1),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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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感謝報料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非法集結 #0908太子
#判刑
D2:鍾(29) 🔴已還押21日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非法集結罪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2於答辯時承認控罪(1),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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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