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20200630柴灣 #審訊 [1/11]

A1: 唐(31)
A2: 譽(24)
A3: 鄭(23) 尚有 #1112中環 案件排期至2023年中開審
A4: * (1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4)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法庭存檔】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 ===== ===== =====

0948 開庭

D4代表指0915收到被告通知早上乘巴士在中環遇上嚴重塞車,至開庭仍在車上停留移動緩慢,將在最近站下車轉乘地鐵/的士前來並向法庭致歉。

鄧官明白D3及D4去年與控方達成協議,控方將兩人暴動控罪改為 非法集結罪,D3及D4會承認非法集結控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D2 亦在較後時間協商後及控方同意將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罪,同意承認非法集結及傷人罪,而攻擊性武器罪將存檔法庭。3人代表律師指理解正確。

餘下D1代表指被告將不認罪,鄧官問代表有沒有像其他被告般同控方商討?代表指沒有,而控方則在庭上表示對D1如打算像其他被告協商需向律政司討論,但對結果是樂觀。

0955 法庭休庭讓D1代表索取指示及等待D4前來。D4在大約1013到達法庭

1028再開庭,各人正式答辯

📌答辯
D1 否認控罪 (2)及(3)
D2 承認控罪 (1)及(3)‼️控罪(4)存檔
D3 承認控罪(1)及(3)‼️
D4 承認控罪(1)及(3)‼️

控方播放數段案情附件片段,CCTV及手機拍攝到禮頓道有人堵路、破壞交通燈、D2,D3及D4襲擊受害人(PW1)情況,D2至D4同意案情,法庭裁定3人所承認之各項控罪罪名成立。

📌D2、D3及D4求情及判刑
D2至D4求情及判刑押後至10月18日 0930,到時看D1之審訊情況再處理,期間3人以原條件擔保

1109 休庭,之後再開始D1審訊

===== ===== ===== =====

📌1125 開始D1 案件審訊

🔹控方
由於只餘下D1需審訊,相信市民證人只有PW1作供,其他證人如拘捕警員、對比CCTV辨認D1警員需作供,另因口供招認案中案應辯方要求會傳召數名警員,其他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D1之辨認依賴警員及政府化驗人員從CCTV比對上門拘捕找到衣物。原來審期至10月18日,估計將大幅縮減。因仍需時處理承認事實及整理傳召證人安排,希望押後至星期三才開始審訊。

🔸辯方
D1 代表指不爭議當日有暴動發生,被告將爭議身份,D1事後在2020年6月30日被捕,同意案發當日身處銅鑼灣一帶,但沒有參與暴動及傷人,同時爭議口供及錄影會面招認自願性(有在警察記事簿簽名作實)並將以特別事項處理。

1148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 上午0930繼續,D1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2/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P63
大意為
-警方沒有收到當日銅鑼灣申請遊行,有人當日在銅鑼灣進行遊行。1215時有人集結東角道開始未經批准遊行
-警方在互聨網錄取片段P20及有2市民證人拍攝片段P45,P46呈堂
-警方在加老公連山道檢取雨傘P1及路牌P2作證物
-PW1 之3份醫療報告 P48(1-3)呈堂,警方拍攝其受傷照片P49
-案發現場地形圖P53呈堂
-DPC 7395其後在被告住所附近將其截停,D1有被拘捕,DPC13153在警署內拍攝D1外貌
-所有證物妥善處理,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傳召PW1 陳子遷 建制派事務律師 (受襲市民)
🔹主問
今年43歲,任職事務律師。當日假期,下午3時許到銅鑼灣,打算去南華會學打哥爾夫球。見到加老連山道禮頓道近Bathing Ape有黑衣人堵路。在路形圖P53圏出黑衣人及堵路位置P53a。沿路見Bathing Ape玻璃窗被打爛,店內一金色人形公仔被放路上。小弟一路行感覺好嬲,於是轉身向黑衣人2次講「你哋呢班黑暴唔好走,等差人嚟拉曬你哋」。PW1繼續行往南華會,期後一些黑衣人追上拳打腳踢,用遮打PW1頭及身體,攻擊維持幾十秒並有人邊打邊說「報警吖」,那時證人巳流血,證人在地圖畫下第一次受襲位置。
PW1 掙扎走往保良局南華會方向,一路叫救命,但冇人理會,在保良局外再被追上遇到第二次被襲擊,控方要求劃下位置,不過劃了2次也不淸楚要重畫。證人指位置在保良局閘門外,受更嚴重攻擊。施襲者有男有女,有人用遮頭插頸部,亦感到有人用硬物打頭,PW1蹲下雙手護頭,感好痛流血,抬頭望見黃色遮,受襲數十秒,自己好驚,覺得有生命危險,於是拼命起身走,視線因流血也不清,用手蓋住頭見到成手血,左手好痛發現有肉被界到甩咗(不清楚用咩物件),自己堅持逃跑上山朝南華會去。一深色衫灰口罩男子在正側用手攔阻拉扯,PW1推開該人手沿斜路到南華會,沒有向後望但感覺黑衣人沒有追上來,自己伏在入口梯級時有人協助。
🎬市民拍攝片段P45 第6段,認到白衫短褲為自己,是保障良局閘門被人追打,在斜路被人伸手攔阻後被其他人再打
🎬市民拍攝片段P46,內容同P45差唔多,PW1指受傷後意識模糊,一些襲擊情況未必記得起細節,現時看片段才知往南華會被人攔阻後再受到襲擊
🎬P20 公開片段,白衣男為自己被扯爛,頭部流血,稱幸好有一路牌扔不中自己

PW1指事後被送律敦治,頭頸手有缝針,翌日下午再到養和醫院,數個月才康復。

🔸盤問
同意施襲人容貌、人數不清楚,襲擊者有否女士也不清楚,但記得有女子開遮掩護,承認警方也一直設有作認人手續。

沒覆問

1107 作供完畢

今日餘下先處理其他證人PW2-10 65b口供呈堂

📌PW2市民證人何翠玲(音)口供 P64
住現場附近大廈七樓,案發聴到好嘈聲響,影響做手工藝,於是往窗口看發現有年約30-40白衫人在禮頓道被襲,於是用手機拍攝現場情況,有人開遮掩護

📌PW3 市民證人 李德華 (音)P65
案發時到PW2 學習手工藝,前去時見路面被堵路。3時許到何家中目睹白衫男人被打及突圍情況,文筆敍述同PW2差唔多

📌PW4 市民證人 梁榮國 P66
小巴司機,當日車行到禮頓道受阻,黑衣人堵路,乘客下車。目睹受害人在車頭被5、6人打,一個黃色路牌扔出,之後受害人走向車後。

📌PW5 市民證人 南華會客人P67
放假前往南華會打哥爾夫球,在禮頓道見白衫男子被一批黑衣男女打,有一約16-17男子拿黃色路牌扔向白衫人

📌PW6 市民證人 南華會職員P68
下午3:30有人話門外受傷,出門外認得是客人受傷,神情恐慌叫唔好打。

案件管理
PW7-10 之口供仍以65b處理,知悉辯方也沒有盤問,由於需時整理文件控方要求押後明早再開庭

之後PW11 為拘捕被告警長7395上庭作供,其口供涉及辯方爭議招認自願及準確性會以特別事項處理。

辯方指特別事項除被告會有一證人作供。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

1200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6日 上午0930繼續,D1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3/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7 市民證人 徐靜(音) IT店經理 P69
當日收到銅鑼灣門市2店通知受遊行示威人士破壞,其後安排關店及維修,視察後報警,再通知保險公司找公正行評估2店損失,包括多個櫃窗,廣告燈飾,人型公仔,陳列櫃等約一百五十萬,工程及清潔約十二萬

📌PW8市民證人 沈龍輝(音) IT 店經理P70
負責銅鑼灣店,當日下午因示威關店,同其他人上4樓等候,稍後場面平靜後點算損毀程度及查看CCTV,看到CCTV見一1.7米黑衣人破壞櫥窗

📌PW9市民證人 任偉婷 (音)IT 職員P71
負責之店當日1525 玻璃被示威者破壞,同職員走入貨倉躲避。平靜之後看到CCTV見一1.7米黑衣人破壞櫥窗,玻璃散落地令貨物受損

📌PW10 彭翠玲博士P72及中文版72a
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曾修讀交通意外調查重組化驗,法政視像及對比分析。收到警方交來片段有一可疑人物及交來物品(T shirt,一條褲及一個袋)作比對包括找警察穿戴物品做同一姿勢,疑人特徵黑色Tee上左面胸口有一多色口袋,一條黑色褲,一個袋上有銀色拉鏈頂有一鐵片,一對黑色鞋子。分析結果影像疑人物品其中衫及袋相似,但沒結論百份百是同一物品。控方指雖然分析沒肯定結論,但配合其他如證人如PW11口供及住所CCTV當日穿同樣衣物出入可以作推論。

控方先行播放一些拍攝現場片段包括
🎬P45 市民拍攝片段
🎬P44:CCTV案發日1455約3分鐘
🎬P44 CCTV 下午3時多段

——————————

【案中案 特別事項】
辯方讀出反對招認口供呈堂理由才傳召以下證人

📌PW11 警員7395 作供 (拘捕) 詳情後補

1250 休庭,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3/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中案)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繼續作供 (拘捕)
🔹主問
-主要播放第二段錄影會面紀錄CD,確認被告回應警方索取CCTV見到D1當日行走途徑
~詳情後補~

1635今日完畢

明天最早10:00繼續,但不遲於11:00。(因證人PW11有工作可能11:00才能到達)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4/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 繼續作供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續)

被告於1230至1300吃過午餐後,由警員13153協助拍攝了9張照片,在1335至1400亦處理了APS(先進攝影系統)和打了手指模。1425封存證物和檢視完畢後,把證物交给警員34608。1435被告押解前往住所搜查,在住所內搜到3件物品,包括斜孭袋、T恤和黑色Nike運動褲,是被告人當日穿在身上的衣物,在覆讀及簽署確認後於1535離開住所前往跑馬地警署。

🔶️辯方盤問

🔗拘捕過程
到達被告住所下了車後由兩名高級督察向在場警員作出訓示,拘捕警員從訓示得知被告人的個人資料及相片,通過被告除下口罩核對身份証後確認為被告。就住傷人罪行被告原先是沒有被指控,而初時被告只是被指控為非法集結,直至被告錄取口供時承認有傷人,其後才被指控。

辯方律師向作供警員指出他當時沒有警誡被告,而事發當時警員13153正面捉住被告雙手,反鎖被告並捉住被告後頸;另一警員34165並說揾咗被告好耐、合作D,否則連佢女朋友都拉埋。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辯方再指出,在被告住所内警員當時沒有以任何罪名拘捕被告;警員問被告電話在哪兒、叫他拎出來,然後按住被告在其左邊褲袋拎出電話,並說如果唔合作說出解鎖密碼,「轉頭去攪埋你條女」。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警署內
辯方向證人指出以下辯方案情:拘捕警員在警署報案室與值日官交接後,帶了被告入另一房間,該房間的對出就是報案室,人來人往,補錄口供和記事册都是在這房間進行,開關門是要拍卡的,因為是外來的隊伍,所以沒有門卡,因此門沒有完全被關上。被告曾要求完全關上房門,警員17767說「外面D人睇唔到你,你快D除晒D衫褲咪得囉」,之後被告除晒身上衣服全身赤祼被搜身,其間有警員用源源不絕的言語去侮辱被告。證人否認。

辯方再指出,拘捕警員其後在房間內展示一份文件,沒有向被告人解釋及複讀文件內容,亦沒給被告人看文件的內容 。證人否認。辯方又指出,警員亦沒有向被告人發出Pol. 153副本及補錄記事册,被告曾要求打電話給女友,請女友代為通知家人他正在警署及代為找律師,而以上請求均被拒絕。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辯方接續指,證人當時攞記事册出來埋頭書寫,並用手遮住不讓被告人看見,然後叫被告在尾段寫出聲明並簽署;其後被告再次要求打電話,並再次遭拒絕。

[1258 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4/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下午進度]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 繼續作供
-拘捕警員

🔶️辯方盤問(續)

🔗灣仔警察總部
警員在灣仔警察總部毒品調查科17433室為被告錄取口供,時間為1010。

以下為辯方律師向證人指出的辯方案情:

錄口供時,坐在證人旁邊的警員13767拍枱責罵被告,指他非常不合作,被告詢問警員檢控他什麼罪?警員答「非法集結」和「傷人」。 證人續說如果被告合作D,佢會試下同阿sir講告佢輕D罪,之後被告交出電話並告知警員17767其電話密碼。被告再次要求致電家人,警員回話說「嗱嗱聲認咗佢」,攪掂D嘢就畀被告打電話;被告再次要求要律師陪同落口供但被拒。

警員問被告知唔知IT店舖?該店舖被整到爛晒,問被告有冇份整爛?警員之後調大冷氣,被告說凍要求調細冷氣温度,證人說如果被告承認,熄晒冷氣都得,叫被告照著劇本認:參加遊行,行到IT見到爛晒又唔知去邊就企在那邊;以上是沙展34162講的。

之後證人帶被告去洗手間,並說:「攪咁多嘢,日日出街攪事好開心嗎?有冇諗過同女友結婚?」被告答有。證人說一陣會開兩次機,第一次是有關非法集結的錄影,第二次是有關傷人控罪的錄影。跟住帶著被告人進行二次會面記錄。

辯方指出在住宅搜出的物品的時候,在警誡下被告冇講過任何嘢,亦沒有作出過任何招認,是作供警員講大話。

證人否認所有以上辯方指出的案情。

🔷️控方覆問

證人覆述當天就傷人罪警誡被告的警誡詞。

1522 證人作供完畢

1535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5/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

📌 PW12 警長 34162 作供參與拘捕

📌PW13 PC13153 葉偉勳(音) 參與拘捕

證人所有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1246休庭,下午1430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5/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PW14 DPC 15945 馮家明(音)作供 從片段分析辨認D1
(辯方立場證人認出目標人物不是被告,盤問不多。控方指加上招認,家中搜出衣物認為目標人物就是被告)
🔹主問
-案發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笫2A隊,
透過現場CCTV、市民拍攝及網上片段分析行兇者,總共看超過二百個單位(拍攝者,地點、建築物),花了300小時看五六百段片接近一千小時,在十多段片內終找到一個姓唐疑犯。
🎬P45 灰白色頭髪、黑色tee左胸心口有花紋,紥起髻孭斜孭袋男子用腳踢受害人三次。
🎬P46 灰白色頭髪、黑色tee, 梳起似紥髻孭斜孭袋男子跟住受害人
控方要求在4張截圖圈出目標人物TP。證人指案發時間位置連貫,依賴髪式,Tee心口圖案,廋削身型、高度約1.7米辨認。自己沒有參與其他調查
-案發前🎬P26乍甸街京華中心亦見到目標人物及一男(男子A)一女(女子A)並在截圖圈出,男比目標人物高較肥,女較矮中等身材,3人在其他案發前後街道、便利店、找換店等片段如🎬P16、P28、P38、P40、P44、P36、P37、P34、P35、P33也一齊出現。其中P35片段拍到目標人物在許氏找換店外除下口罩吃東西。而P39被告住所大廈電梯及出入口CCTV也辨認到目標人物早上及晚上出門及回家,目標人物回家電梯內曾除下口罩飲水。

🔸沒有盤問

鄧官庭上要求被告除下口罩觀察被告身型及容貌。

1650今日完,明天PW15 警員將11767參與拘捕行動作供,為控方特別事項最後一位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6/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15 DPC 11767 劉啓聲(音)作供
🔹主問
🧷拘捕
-案發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笫3D隊,案發日0500上班,0615-0625上司現場訓示在黃大仙出動拘捕一疑犯並展示該人CCTV截圖。0630沙展34162、DPC 7395,13153及自己參與埋伏,自己在正門同7395同一位置。之後7395首先見到並成功截停及控制疑犯,PW15隨即上前協助看守。控制是指用手掌捉住被告手腕,約捉住幾秒,疑人沒有掙扎,沒有上手扣,警誡及拘捕沒有身體接觸被告。7395警誡後以非集及傷人罪拘捕,被告有回應。內容是「我去果度係為咗參加反國安法遊行,但我係唔知警察事前冇批准」「個律師屌鳩我,我一時衝動見人打所以跟住一齊打,我冇用硬物只係用手腳打」。記得咁詳細是因自己即場即刻在記事冊紀錄。沙展34162及同事13153在截停一兩分鐘內到達。
🧷黃大仙警署
-之後用便裝客貨車WE6437押解到黃大仙警署,證人負責駕駛,沙展34162在副駕駛位。車內7395有對被告說嚟緊程序,被告沒有提出打電話或見律師要求。見值日官過程唔記得,7395後來帶被告到報案室內接見室,門虛掩因新式門要用該署員工卡才能開,只有一罅隙,並不見到裡面,自己也聽不到對話內容
🧷警總毒品調查科接見室
-車程往總部中7395再講程序,被告也沒任何要求。被告被帶到西冀1743室(接見室),只有7395及被告,自己沒有入去在門外候命,防止逃走及協助,聽不到房內對話。
🧷被告住所搜屋
1435時同隊友帶被告到黃大仙住所搜屋,車程中只有7395解釋程序,被告沒有提出要求。在單位大門內外位置負責看守,7395負責全屋搜屋,不記得有沒有搜到物品,也不記得警察同被告對話
🧷跑馬地警署
-之後帶被告到跑馬地警署作羈留,不記得7395同被告有冇對話。到達後被告沒有作出投訴或要求
-所有過程沒有武力行為,利誘被告招認

🔸盤問
🧷拘捕行動
-當日0500-0615在總部準備文件工作及楂車往被告住所
-自己身上有手扣,因出動拘捕相信其他出動同事也有帶
-主問說埋伏未必企同一位置是指會行來行去但在附近兩三米
-13153在附近但沒目睹截停。他位置看不到,是一兩分鐘後才到
-記不起7395捉住手是正面定反手
-7395以非法集結及傷人罪拘捕被告,不記得是否兩罪也作警誡。
-不同意自已用手扣反鎖被告雙手,7395警告合作啲否則拉埋女朋友,沙展34162曾對被告說「搵咗你好耐,打律師」,7395現場沒作拘捕或警誡
-不同意車上7395取去被告電話,及威脅說出密碼否則拘捕女友
-否認車上曾問沙展34162是否去黃大仙警署,指拘捕位置是黃大仙警區,各人經驗非淺這是共識
-不同意車上7395對被告說「唔通你唔係去示威去行街,咪講大話」
-車上34162曾説「合作啲,大家好過喲,快啲見到屋企人」
🧷黃大仙警署
~不同意自己及13153也在接見室,不同意自己吩咐被除曬衫褲搜身,不同意被告要求關門自己說不使咁麻煩,出面睇唔到。被告說有女警,PW15快啲除曬,出去示威又唔怕醜。不同意用侮辱言語
🧷警察總部
-錄影會面前有冇入過接見室?我冇曾經同被告一齊入內,自己曾入去取嘢寫嘢
-不同意6月30日早上1010多34162、7395、13153及自己同被告一同在青品調查科接見室,34162只逗留5分鐘
-不同意被告答唔記得案發日活動,PW15自己曾拍枱「你會記得,你去咗搞事,係銅鑼灣同班死o靚仔打人」
-不同意7395同被告說比個劇本佢,認咗佢咁就判輕啲
-不同意同7395講快啲開咗個電話
-不同意被告曾問可唔可以打電話比屋企人,7395叫嗱拿聲認咗咪可以打
-不同意被告話想搵律師,自己話我哋夠曬料,搵咩嘢律師,7395對PW15說唔好咁勞氣,呢條儍仔嚟,一陣會認㗎喇!
-不同意自已較大冷氣,被告說可唔可以唔較大冷氣,自己答你認咗我熄埋冷氣都得
-不同意沙展34162之後入房利誘被告認罪大家都舒服啲,否則被告好多年都見唔到屋企人,不同意34162指一陣開機錄影招認就告較輕傷人罪,比5分鐘你考慮
-不同意7395對被告說比5分鐘諗諗,跟住帶被告去廁所
🧷被告住所搜屋
-自己守在大門,同睡房有幾米距離,不記得該睡房門是否關上
-知道搜到物件詳情不知,被告有同7395但不記得。
🔹覆問
6月30日被告做錄影會面時沒有入過毒品調查科1743室即接見室

特別事項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控方就一般事項傳召最後一名證人PW10解釋以65b呈堂報告

📌PW10 譚博士 專家身份作供
影片衣物及實物比對辨認
🔹主問
-現為政府高級化驗師,確認P72及P72a 為其撰寫中英文口供,專家作供超過50次,其中3次是衣物辨認。
-初步檢測衣物同片段沒明顯分別作進一步分析
-揀選影像找人模擬動作再拍攝觀察特徵,結果是本案證物tee恤口袋圖案、䄂上標誌吻合,因衣服是工廠大量生產,不知道市面有多少件,不能量化結果,結論證物tee 恤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相片中衣物,然而斜孭袋也是相似情況(3樣特徵相似),同意鄧官所理解如有多件相片所顯示衣物同時出現,由同一個人擁有的機率便會收窄。便有更強指向所化驗的是相同的袋及衣服機會較高。

問及有否百份百肯定例子,證人指要有個別特徵如 污漬,破損等,才會考慮送檢之衣物與片段相同。而此結論不常見。

證人同意自己沒有特別知識及受過訓練關於舉證責任

🔸沒有盤問

🔺控方就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所有舉證完畢

特別事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指被告及一證人將會作供

📌被告作供
🔹主問
-今年33歲,現在是自僱客貨車司機,與女友同住,案發時也是。
🧷被捕情況
-2020年6月30日0730離家開工,打算去停車場取車去官塘上貨。但行出去正門往停車場途中兩男擦身而過後被從後箍頸(7395)、一人捉住手,另一人以手扣反鎖,之後7395說現在拉你,跟住上一貨車才表露警察身份。7395問電話放那邊,答左邊褲後,右邊警察13153推自己向左方面坐左邊7395取走電話,7395再問密碼,自己沒有回應他說唔合作的話我宜家上去拘捕埋你女朋友,於是講出密碼。司機11767問宜家去邊,34162答黃大仙警署,曾對被告說唔好搞咁多嘢。11767亦說唔好唔認,夠曬資料告你。7395問5月24日下午去邊,被告答不記得,7395便說果日去咗遊行你仲打人唔需要扮唔記得。13153說其實你都唔使扮嘢,都成隊人拉你。
🧷黃大仙警署
-在黃大仙警署笫一時間被押解到一房內坐低,似在報案室內。11767 叫除衫褲赤裸搜身,門沒關上,13153 亦在場說仲咩震曬,怕醜?我話有女警關門,11767話睇唔到後關多少少,13153話你快手就快啲完,比人睇都係睇一陣!被告當時沒有同意如此搜身。之後7395拿一疊文件入房後,13153及11767走出門外,7395拿出文件沒有給予時間看或讀出便要求簽名,現在知道是羈留人士通知書,庭上認出P58,雖然早上8時簽,副本在警察總部錄影前才收到副本。黃大仙警署內簽文件後要求7395比打電話給女朋友想找律師及通知家人,但被拒絕。

1300 午休至1430 繼續主問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6/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黃大仙警署
-7395同我講冇權咁做(打電話),佢在一本簿上寫字,期間沒說話,之後按要求在幾個位簽名,自己沒有看內容因7395說是正常文件做返紀錄,庭上確認證物記事冊上簽名。尾段聲明確認明白口供屬實,是按7395給予之紙條內容照抄,當時很驚,怕不合作不知何時才能回家。記事冊寫2次口頭招認實際沒有作出。

🧷警察總部會面錄影室(1743)
-7395、11767及13153均在房內。沙展34162原本也在,但說處理文件所以行開。
-7395 問5月24日是否去銅鑼灣遊行,被告答不記得,11767拍檯話唔好扮嘢,你係去咗銅鑼灣示威同打人。11767再講唔通去行街咩。7396將電話解鎖密碼交13153用作查閲手機。
被告問告咩同認咩,7395答非法集結及傷人。被告再要求打電話,7395叫先認曬罪,話去參加反國安法同傷人,做好手續便走得。13153也講合作啲,唔係好大鑊。
-房內向7395要求搵律師,他說我冇咁嘅權利,加上已經簽署同意不用找律師。7395問「不如我比個劇本或者故事比你,你照住去講,咁樣會唔會好啲?」,此外也查問5月24日被告行蹤,有冇去禮頓道,知唔知邊間係IT,去到有冇堵路及破壞,被告全部答設有。7395拿著一疊相說一定去過搞事,11767補充有哂相影你去過,被告話唔似。7395再說跟住做錄影會面會涉及相片,你只要跟住做圈出嚟。7395從被告口中知沒有用架生打人說一陣兩次錄影會面將分開非集及傷人。34162再入房接著問7395咩環境,知道未得爭小小後再看7395之記事冊,之後對被告說「我再講一次劇本你聽,你一陣錄影跟住講,我同上級講告你輕啲」,34162望住7395之記事冊照說一遍「劇本」,7395稍後說比5分鐘被告考慮,然後再帶去廁所,期間問被告是否有女朋友,有問諗過結婚,被告答有諗住呢2年。7395話如果一陣唔搞事,合作啲,一切唔會太衰,我哋都唔使做咁多嘢,你喺聰明人一陣應該知道要合作,考慮清楚未,被告沒回答。
-約十時許開始錄影前被告説凍想著多件衫,7395說你合作就比件衫你,考慮清楚合作啲未?被告答「哦」。錄影前被告收到早上8點簽名之羈留人士通知書副本,內容沒讀出,吩咐自己睇。記事冊副本PP59也在開機錄影前收到,但記事冊內容指08;51副本已經交被告並非事實,被告指簽名因當時7395遮住內容,只看到收件人簽署。
🧷錄影會面紀錄
同意2次錄影也有招認遊行及打人,因當日很驚,唔合作怕女朋友也會被拘捕,及唔知幾耐才見到家人及會否改控罪。合作啲理解是按警察意思去做不會被打,控罪會輕啲。
🧷住所搜屋
-指睡房搜到證物後沒有警誡,也沒有招認,睡房門是全打開,得7395同自己,搜屋過程十分鐘多少少完成
🔹盤問
-住所樓下拘捕後,只得7395在車上表露身份說出警員編號及名字,到黃大仙警署聴到7395叫其他人才知幾時位警員編號,34162也要求其他人對時間做紀錄時叫名字及編號才知其他警員身份。
-回答沙展34162要求跟劇本內容是「2020年5月24日約一時到達銅鑼灣,準備參加一個同反國安法有關遊行,上網看到資料知道有這個遊行,但不知警方沒有批準。到達銅鑼灣後見到超過200人聚集,出於好奇見到人行便跟住一齊行,去到禮頓道IT時見到其他人堵路及破壞,自己冇參與只企附近行人路目睹事件發生,之後跟住一班人在禮頓道一帶四圍兜,因環境開始混亂,不知走去邊所以跟住其他人冇離開現場。至於傷人係跟人行嘅途中有一位男士上前辱駡我,因此好嬲,那位男士再鬧埋身邊一齊行黑衣人,其他人起哄圉住打該男子,你嬲見人打便跟住打,但只係踢幾腳打咗幾拳,冇用硬物打,你錄影時照呢個劇本答7395,7395會出示相冊,你圈出似你果個,可以圈啲唔圈啲」。
-控方指反對理由書沒有提及叫圈出似你果個及可以圈啲唔圈啲,被告同意,因庭上讀出反對理由時不知可改,而週末同律師開會也沒有提出因要組織所以冇要求加埋落反對理由內容,控方指今日自己庭上講出因早前審訊看過片段主問才加插情節到「劇本」,被告不同意
-被告被問錄影前有冇看過本案片段,回答前往黃大仙警署時在車內13153有用手機播放高空片段一段,是庭上播放過,同意是市民拍攝保良局外那段。主控再指會面紀錄文字騰本被告錄影答到受害人衣服非黑色及該人逃到安全島但劇本沒説,被告説因看過警察車上提供片段及從新聞或網上看過事件知,同意自己主問時沒提過。主控再問為何知受害人逃往大球埸方向,被告指從網上新聞片段知,被告不同意上述3項為虛構。

1640 今日完,被告盤問未完成

案件管理
控方盤問被告估計仍需半天。辯方指另一證人(女朋友)主問約半小時。

案件明天09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