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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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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3/3]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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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已於2021年7月7日早上完結,詳情參考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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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內容非即時,因tg字數限制,現補回「被告品格證明」一段的內容⚠️

📌被告品格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甚至有優越品格。辯方證人亦指被告極其量只是不小心照到警方,因他沿路一直興奮討論鐳射筆。證人與被告同班,指被告不犯校規,證人曾在堂上請被告食糖亦遭拒絕。

例子顯示被告怕事,亦可形容他為循規蹈矩,在招認下道歉是合理。

總結幾封師長所寫的品格求情信所講,被告曾與同學玩鬧時誤損學校牆壁,被告親自向校長道歉,提出修補牆壁即使該牆壁的損毀或因牆壁老舊而形成。

被告在課後請求老師幫忙後,會真誠的向老師道謝。依被告性格不會用鐳射筆傷人,在班上被告細心體貼,曾幫助全班同學準備文憑試所需表格。平時亦關心家人會否太勞碌,積極減輕家庭負擔。

家人所寫的品格求情信亦指被告怕麻煩別人,會因想避免誤會而主動道歉,雖然想向因本案受影響的同學道歉不成功,但亦有向替他寫求情信的人道歉,因自覺打搞到人。

僱主所寫的品格證明亦指被告尊師重道,飲水思源,就算其他餐廳人工或者更高,但因為本餐廳是被告第一間任職的餐廳,被告一直不願離開。

上班時常常留到最後,深得同事欣賞,亦時時掛念家人,會帶食物回家。若要說被告的缺點便是他處處為人設想,唔諗自己。

被告成績表亦顯示被告操行A級,評語為品格優良,勤奮好學。
或者對被告行為所做最壞的便是前一天打機至深夜,翌日上課不專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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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按:手足親人感謝旁聽人士到場💛

臨時直播員按: 被告是一個善良的人。一直以來對待別人的真誠,成為他品格的力証💛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審訊 (1/3) #裁決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噴漆)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表示被告會承認第一至三項控罪,與控方商議後,會撤銷第四項控罪,改為簽保守行為。

控方宣讀控罪:
(1)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c)條,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在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智昌路3號上水中心外的噴水池,襲擊總督察11382。❗️認罪❗️

(2) 同上,襲擊女警員25224。❗️認罪❗️

(3) 同上,襲擊警員19487。❗️認罪❗️

(4) 被控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在上述日期地點,管有一支噴漆,意圖使用並損壞他人財產。不認罪

裁判官裁定第(1) ~ (3) 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4)獲撤銷控罪,改為簽保守行為12個月。

辯方求情
被告自小父母異離,現在與母親和細佬同住,被告現在城市大學讀書,細佬讀中五,母親為銀行職員,被告有做兼職幫補家計,幫新移民補習英文,被告身體並不強壯,案件發生在短短1分鐘之內,幸好證人受傷不嚴重,第一證人無需去醫院治療,被告明白需要還押,希望法庭替被告索取更生和勞教報告,更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被告需要還押,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期間索取更生和勞教報告,不會如律師求情,考慮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裁決

陳(17)
法律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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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開庭,庭內九成滿

被告從15歲起,身兼父職工作賺錢,照顧家庭,曾申請取回保釋金應急😢

📌案件爭議點:
控方案情指當時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車軚盤,影響行車。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惟爭議被告是否管有物品意圖作傷害他人之用。

📌案件審訊程序:
控方:傳召兩名證人(司機警長及乘客督察)
辯方: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兩名證人(同學)

案件詳情可參考本台較早前直播 #1225上水

📌品格證明
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背景良好,犯罪可能性較低。

📌案件疑點:
1️⃣ 雷射光束
警車司機(警長)PW1作供,指被告以雷射筆射向警車軚盤長達5秒之久。法庭留意涉案警車照片,該警車是左邊有窗,車尾無窗,窗外有金屬網,當時車速慢駛,約30km/h。 而被告當時只是步行速度,在這情況維持要透過側面車窗以雷射筆照射長達5秒機會極微。

而作為警車乘客的督察PW2作供,指自己留意不到有任何光束。因PW1(司機警長)指他見到有光,所以駛警車到迴旋處,以找尋光點來源,此時PW2必然會留意車內外環境,若果曾有雷射光點照射呔盤5秒,PW2更不可能留意不到。

因此本席認為被告的雷射筆可能只是極短時間照射警車軚盤,光束亦只是略過軚盤,多達5秒明顯不準確。

2️⃣辱警字句
PW1(司機警長)聽到「死黑警,仲未撞車死?」當時包括被告在內的4名人士位於4米外,PW1在主問下提及只聽到一次,盤問下改稱為重覆聽到4次。

而在旁的PW2督察則完全聽不到有關字句,甚至連部分詞語「黑警」「撞車」都聽唔到。

法官認為兩名證人的證供有相當大的矛盾,對PW1可信性有極大保留。

3️⃣被告招認
被告稱聽到有人大叫,認為是警員,加上自己有看新聞,當時因怕事而丟掉雷射筆,法官認為這是合理的。

當時被告在現場有道歉,指自己一時貪玩,已知錯,因被告亦有照到樹木和路牌,所以法官認為被告當時道歉是合理的。

📌簡易裁決理由:
進一步考慮證供、證物、背景,被告學業成績良好(特別是電腦科),勤奮工作,小小年紀已供養家庭,與那些無所事事挑釁警方的年輕人不同。

案情顯示雷射筆早於2016年購入,案發當日沒有示威集會,警車只是恰巧經過上述地點。

本席認為被告是在照射樹木、路牌時不小心射到警車,時間亦短短一瞬,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

裁定: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留在法庭。
P4雷射筆辯方要取回,獲批。

📌訟費申請
辯方理由是被告沒有自招嫌疑,當時已解釋只是貪玩。

黃官:你唔小心射到人唔係自招嫌疑咩?

辯方:控罪具意圖元素,但被告沒有意圖犯罪

控方:被告之前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當時有律師在場,被告有選擇性回應,控方認為即等於被告招認

黃官:法庭被判無罪一般可批准訟費,唯自招嫌疑是例外。法庭認為你有意外地照射到警車,及在會議紀錄有回應。

不批准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臨時直播員註:
接近滿座,部份公眾人士帶同子女旁聽👍
宣佈罪名不成立後法庭響起掌聲👏
旁聽人士在散庭後圍住手足送禮物💛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續審 [4/3]

陳,鄭,陳(26-54)

上午進度

控罪:2項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控辯雙方就控方証物(案發當日影片pp2、pp3及p18) 可作呈堂的關聯性有爭議。

~另外,D1、D2、D3律師作了中段陳段。主控需要時間準備,故提早於12:15休庭,2:45pm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判刑 #拒捕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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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 #求情
被告品學兼優,待人有禮,他身體不太好有濕疹問題,懲教醫生亦指出體重輕而不適合勞教,報告提議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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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陳詞
針對1-3控罪,又是一項嚴重控罪。被告紀錄良好及有即時認罪,法官已閱過學校獎項及求情信件。由於年紀細及各方面情況,法官認為更生短期課程較適合,故判處更生中心。

(按:手足有向公眾席點頭)
🔆此案後尚有今早續審,歡迎留下)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續審 [4/3]

下午進度

陳,鄭,陳(26-54)

~主控作出中段陳詞。

~黃官稱需要時間考慮表面証供是否成立。

~辯方有「無需答辯」申請。

~現定於2021年8月3日(二)2:30pm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續審。

~D1~D3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5/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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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各辯方律師表示,D1、D2、D3都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準備結案陳詞,希望能夠押後,法庭批准。法庭詢問控方能否針對各被告的身分認證作出一份簡單的書面陳詞,例如歸納在某個時間內見到哪一位指稱的相關人士。控方表示會做一個列表,列出哪一個閉路電視片段出現了指稱的相關人士。

法庭表示需要知道控方的基礎,要求控方在18/8之前呈交給法庭及辯方,而辯方則需在審訊前兩三日前呈交給法庭。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105上水

江(19)🛑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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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李大律師已呈上書面陳詞, 回應控方陳詞如下:

1. 控方對案情理解與審訊時有出入, PW2及PW3均指途人一直有叫囂, 並非聽到被告叫才叫囂, 控方指途人響應被告沒有事實根據

2. 控方指判更生中心並非明顯過重, 辯方指覆核基礎不需明顯過重, 而反修例案件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非不可能的做法

3. 控方表示法庭判刑時需考慮反修例背景, 辯方同意, 所以認為上次的案例未能協助法庭, 今次呈上新的案例都是有反修例背景

4. 控方認為在嚴重案情中不應只考慮年輕人的更生, 而應考慮阻嚇及懲罰, 辯方指社會服務令也可以達到同樣效果, 被告至今共已拘禁50天, 相等於監禁75天的判刑, 如再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可以同時達到阻嚇及更生的效果, 亦可對社會有補償

5. 控方主要依賴非法集結的案例, 比本案嚴重許多, 量刑起點較重, 於本案沒有參考價值, 雖然有反修例背景, 但不適用本案。 非法集結因參與人數眾多, 以人多勢眾達到共同目的, 因此量刑較重。 控方案例包括:
-400-500人集結及堵路, 而本案沒有集結元素
-近千人集結, 堵塞所有行車線, 被告為成年人
-facebook群組煽動包圍新屋嶺, 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

6. 辯方呈交反修例背景的案例
-16歲被告扔水樽, 雖然報告指被告沒有悔意, 法庭因被告已還柙21天, 最後判社會服務令
-成年人辱罵警方, 認罪後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60歲被告與警方對峙, 判40天監禁
其他社會運動案例
-被告文職, 是社運活躍參加者, 參與遊行時認為空間不足, 引起其他人情緒高漲, 衝破警方防線, 並咬傷警員, 但法庭認為被告並非因個人利益而犯案, 不應判監禁式刑罰, 因該被告不願意進行社會服務令而判監, 但本案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7. 兩份報告均指被告人際相處上無問題, 一早已投身社會, 有穩定工作, 更生中心對被告幫助不大, 被告已有目標於建築界發展, 因此判刑上不需要協助個人發展的元素

辯方希望如不能改判社會服務令, 可以改判一個能令被告於今天獲釋的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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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回應:

1. 案情有反修例背景, 縱使是少年犯, 判刑亦應考慮阻嚇因素, 不只阻嚇被告一人, 亦應同時阻嚇社會大眾

2. 被告不只是叫囂, 而是叫人一起衝擊警方

3. 辯方提出的案例只是新聞報導, 沒有判刑理由, 難以理解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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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母親聽到控方回應時情緒激動於庭上叫喊, 需短暫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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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回應:

4. 被告判刑時20歲, 21歲以下罪犯如有其他處理方法不應判監, 更生中心已是比較輕的拘禁式刑罰, 而更生中心對反修例案件的犯案者有幫助, 因此更生中心為合適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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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回應:

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 但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對懲教人員表現出悔意, 希望改過自新, 做一個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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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 案件押後至15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覆核聆訊

江(21)🛑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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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

法庭已考慮控辯雙方陳述, 呈上的案例, 案情及關於被告的報告, 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本案必須判禁閉式刑罰。 被告判刑當天尚有3天滿21歲, 現已滿21歲, 考慮被告背景後, 法庭認為監禁刑罰合適, 本案控罪最高年期為12個月, 法庭以3個半月為量刑起點, 因經審訊後定罪, 沒有扣減, 裁定改判3個半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6/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控辯雙方早前已經遞呈上書面陳詞予法庭,辯方口頭陳詞補充完畢

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D1 #李煒鍵大律師
辯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和之前的中段陳詞以及其餘辯方代表大律師陳詞中對D1有利的部份,沒有口頭補充。

📍D2 #黃立煒大律師
辯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內容,第二版至第三版中間引述PW1的證供,辯方強調PW1的證供從沒有說過因為被雜物掟中而令牠受驚,關於控罪的襲擊元素,假設有人向PW1掟雜物,而物品掟唔中PW1,PW1也不知道物品是向牠投擲,那麼這樣並不構成襲擊元素。首先,物件沒掟中PW1,其次,PW1見不到也不知道物品是掟向牠,不會令PW1驚被掟中甚至即時構成傷害,因此不構成襲擊。

辯方表示,書面陳詞第七段是回應控方的中段陳詞,當時控方表示依賴共同犯罪原則針對D2,控方的說法為D2跑向PW1方向,之後再投擲物件,因此D2的行為構成與D1和D3的共同犯罪基礎。陳詞第八段,證物P18畫面時間191407時顯示在商場大屏幕近短樓梯位置,相信是PW1被人群包圍的情況,根據控方結案陳詞,截圖時間191409控方指被紅圈圈住的人是D2,但於191407時控方指稱是D2的人,之前PW1已經被人群包圍,所以被指稱是D2的人士出現,即使該人是D2,而該人的視線望向PW1,視線有可能被人群阻隔,無法看見PW1是否正在制服人或有沒有人被PW1制服,於191407時都只會看見一群人,無法看見有襲擊和拘捕的情況,因此控方沒有基礎指稱該人防止合法拘捕而襲擊。辯方表示該人根本望唔到人,故根本無法看見該人與D1及D3有協議存在,因此不符合控罪的襲擊元素。辯方指出嗰段時段有好多人跑,不過跑有很多理由,在PW1出現前和出現後都有很多人從C出口位置跑,辯方反問,既然PW1出現前後都有人跑,又如何用「跑」這個動作證明該人與其他人有共同犯罪協議襲擊任何人?直言控方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辯方表示,至於PW2,PW2是就住觀察證供中控方唯一依賴的證人,但PW2的觀察基礎沒辦法令法庭裁定該人是D2。PW2盤問下回答,當時牠在星泰餐廳,望住中庭一分鐘,第一眼見到女子1時,見到女子1雙手舉高,與女子1相隔5至8米,之後改稱是23米,牠說與她之間有約20人,盤問下,PW2稱第一眼見到女子1時,只見到雙手,目堵雙手的時間只得1秒,但單手或是雙手就不知道,物件的長度厚度都唔知不過顏色是淺色,在PW2第一份口供中指,有人用雙手高舉一件黑色物件。PW2同意觀看錄影片段後,在第二份口供指物件顏色為白色或淺色。至於該隻手的主人誰屬?盤問時PW2表示「捉住先知」。而PW2帶嗰名女子回到大埔超級城時才有機會看見她的衣着,拘捕過程中有向兩名女警解釋案情,之後於20:05至20:09分告知兩名女警當時的案發經過,PW2表示印象中當時只有他與兩名女警在場。

辯方批評PW2一開始說與女子1相隔5至8米,後改稱是23米,兩者距離相差太遠,根本沒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而且在聲稱掟雜物的時間,PW2供稱看到雙手,但不知道手的主人是男性抑或女性,PW2無法講出該雙手所揸住的物品的顏色,也無法交代物品落地的位置,PW2說之後捉住左隻手,那麼PW2之後捉住的那隻手是否該雙手的主人呢?其後,PW2供稱當時由於左邊被另一人拉扯,所以PW2要將雙手.......PW2已經放開了一開始想要拘捕的人,之後有軍裝警察前來協助,PW2就指認D2是牠剛剛捉住的人。但PW2根本沒有看見D2的衣着,在前住警署的時候PW2才知道D2的衣着。

至於P18的影像質素,辯方表示,控方提供的截圖中圈住一個指稱是D2的人士,但影像模糊、鏡頭位置距離案發現場遠、角度是由高處影向低處,所以根本無法看見該人的容貌、上衣有甚麼花紋,可能見到該人穿着短褲,但根本不會看見上面有甚麼花紋,再者,控方指稱掟嘢的時間,鏡頭是沒有拍攝到動作,只看見有嘢掟左落黎,物件可能是由上層被擲下。根據案例,法庭不應依賴該段片段作身份辯認,懇請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D3 #朱寶田大律師
辯方表示,採納本案其他辯方大律師陳詞裏對D3有利和適用的部份,沒有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星期六)早上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前覆核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於2020年11月21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資料來源:明報/2021年5月20日)

——————

~控方稱星期一已經準備案情予辯方,但由於有超過200小時錄影片段,需要商討將哪些相關片段呈堂,以節省法庭時間。另一方面,辯方亦有事需要與控方商討。現在建議暫時不定聆訊日子,而是做多一次審前覆核。辯方同意及確認。

~裁判官就控方新版本控罪(即由5月20日改為6月10日那一版本)提出疑問 :
1. 有關session 13條文第三項
「被告在元朗警署外被截停及搜查」這句是否有需要寫於控罪?
裁判官質疑這是否「控罪元素」。

2. 有關63條控罪的字眼及次序不跟控罪。裁判官要求控官考慮,要跟足63條字眼。

~本案押後於2021年12月14日(二)上午10:0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期間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判刑

D1: 陳(49) #李煒鍵大律師
D2: 鄭(54) #黃立煒大律師
D3: 陳(26) #朱寶田大律師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控罪按此

裁決理由

=============
10:12 開庭
D1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聽,被告明及同意內容,被告係家庭主婦,一直照顧家庭,與家人關係密切,今次只係一時衝動,無組織無預謀,希望法庭考慮初犯,予以輕判,早日回歸家庭。

D2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聽,被告明及同意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願意承擔責任,被告係單親母親,任職保安,公司叫佢辭職,今次事件對佢已經係好大懲罰。

D3 律師呈上新求情信,由上司何小姐撰寫,形容被告熱衷於工作,態度良好,同事與顧客關係和諧,僱主願意留崗位等待被告;明白背景報告內容,評價正面,有真誠悔意,不同意以暴力成為前線抗爭者,今次犯事係因為低估咗冷靜嘅能耐,無預謀,初犯,在同類案件中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可以從投社會,今日父母與親友有到庭支持。

10:20 判刑理由
經過審訊,法庭了解咗案情,事件嚴重,要判處監禁模式,只係考慮刑期長短,考慮咗求情,背景報告,和所有因素,就控罪(1),控告三名被告,刑責相同,最高刑期係監禁兩年,考慮各人紀錄良好,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經過審訊裁定罪成,無減刑空間,判處監禁4個月。

就控罪(2),指控第三被告,同樣最高刑期係監禁兩年,考慮紀錄良好,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其中一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判處監禁5個月

D2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休庭考慮。

10:44 批准D2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現金一萬元,每週到警署報到,不准離港,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改變,24小時前通知警方。

(直播員控:好多親友到庭支持,坐滿第六庭,法庭要開設延伸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前覆核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妨礙及拖延達到公正目的,即聲稱於同月21日,在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查,企圖誤導警長文嘉明。

——————

~控方申請將修訂控罪更改(修訂如上),辯方不反對。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將傳召三名證人,其中兩人為警察,一人為港鐵職員。有十三段沒有爭議的錄影片段,大概一小時 ; 每段會播放一分鐘。無專家證人,預計兩天審訊已足夠。

~案件定於 2022年2月24及25日 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被告以相同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訊 [2/2]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速報 :
~罪名成立
~定於2022年3月18日上午9:30粉嶺第六庭判刑
~期間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排除即時監禁
~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判刑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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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書面陳詞及求情信。

~社會服務令報告提及被告有良好品格,孝順父母,對家庭盡責。中學老師對他有正面評價 。在教會,被告有做兒童及老人的支援服務 ; 亦有服務社區。

~被告感到愧疚、知錯,承認犯案時缺乏深思熟慮,已經得到深刻教訓及反省。

~基於被告有家人支持,有悔意,冇犯罪記錄,品格良好,因此報告建議判他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另外有四封求情信,三封來自街坊,一封來自教會機構。街坊的求情信提及被告在疫情肆虐期間,有協助街坊抗疫。教會的求情信則指出被告辭任區議員後,沒有放棄服務社區,仍有教街坊健康方面知識。

~辯方稱被告今次行為屬個別事件,與他的性格不符,希望裁判官判他社會服務令。就算判即時監禁,亦希望考慮判處緩刑。

~裁判官深切考慮,案情嚴重,法庭厭惡被告嘅偽善同唔誠實,本應判處即時監禁,被告本身背景良好,是否應該畀機會被告,最終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