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楊綺娜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傳票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1013觀塘 #其他案件
原告人:梁兆祥
被告人:許(案發時18歲)
背景: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許因該次事件被刑事檢控,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於2022年1月17日被判處7年9個月監禁,現正服刑中。
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
09:48開庭
⏺抗辯書尚未提交
今年2月聆訊時法庭已發出命令,被告人需於指定期限內存檔及送達抗辯書與證人供詞等文件,惟他至今尚未能完成抗辯書,主因是原告方的英文申索陳述書和損害賠償陳述書使用了大量法律用詞,以其一般中學畢業英文程度無法理解;他曾在5月至6月寄信予原告方,要求提供中文譯本但遭拒。他要求的聆訊語言是中文。
原告人代表解釋, 因牽涉公帑翻譯文件需要獲得審批,而且被告人提出此要求時已超過7日時限,沒有法庭命令不能回應其要求。
縱使被告人的申請已過了時限,法庭今次酌情頒令,原告方需於2023年10月19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申索陳述書與損害賠償陳述書的中文翻譯本予被告人,而且以後存檔的文件都要以中文作出。被告人明白,以英文書寫的醫療報告不可能獲得翻譯。
被告人表示需要3個月時間去準備抗辯書,法庭指時間太長,只可給予8個星期,若然真的不足夠再申請延期。法庭指示被告人需於2023年12月14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抗辯書。
⏺法律責任與賠償金額取態
法庭關注,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人就事件之法律責任及賠償金額取態。被告人解釋,曾兩次申請法援均被拒絕,因此自己只能向懲教署內部負責法援的職員(不是律師)詢問法律意見。法庭重複上次聆訊已講過,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已有判決,若然已判定他有法律責任,仍需爭議賠償金額;現在他首要考慮是否爭議法律責任。如果不爭議法律責任就不需準備抗辯書,並可集中資源處理金額問題。事實上,訴訟各方均不抗拒以調解方式處理案件,但被告人表示,以其個人財政狀況連調解費用也負擔不起。
⏺專家報告
今天聆訊同時處理原告方就引入專家醫學報告的申請,原告方提名一位耳鼻喉科醫生及一位骨科醫生為其證明傷勢;即使之前的刑事案件中已有醫療報告,該份報告只是醫治原告人的醫生所寫,不屬於為人身傷害申索證案之專家報告。法庭指示被告人需於2024年3月14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證人供詞和就原告方提名專家的回覆(是否同意或自行建議其他專家),如沒有書面通知即等同他同意委任單一共聘專家。
法庭最後向被告人建議,可嘗試透過親友接觸坊間提供的免費法律咨詢服務,看看能否就本案取得法律意見。就今天頒下的命令,如他有困難處理相關文件可寫信向法庭申請延期。
10:23完庭
下次聆訊訂於2024年5月6日10: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楊綺娜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傳票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1013觀塘 #其他案件
原告人:梁兆祥
被告人:許(案發時18歲)
背景: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許因該次事件被刑事檢控,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於2022年1月17日被判處7年9個月監禁,現正服刑中。
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
09:48開庭
⏺抗辯書尚未提交
今年2月聆訊時法庭已發出命令,被告人需於指定期限內存檔及送達抗辯書與證人供詞等文件,惟他至今尚未能完成抗辯書,主因是原告方的英文申索陳述書和損害賠償陳述書使用了大量法律用詞,以其一般中學畢業英文程度無法理解;他曾在5月至6月寄信予原告方,要求提供中文譯本但遭拒。他要求的聆訊語言是中文。
原告人代表解釋, 因牽涉公帑翻譯文件需要獲得審批,而且被告人提出此要求時已超過7日時限,沒有法庭命令不能回應其要求。
縱使被告人的申請已過了時限,法庭今次酌情頒令,原告方需於2023年10月19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申索陳述書與損害賠償陳述書的中文翻譯本予被告人,而且以後存檔的文件都要以中文作出。被告人明白,以英文書寫的醫療報告不可能獲得翻譯。
被告人表示需要3個月時間去準備抗辯書,法庭指時間太長,只可給予8個星期,若然真的不足夠再申請延期。法庭指示被告人需於2023年12月14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抗辯書。
⏺法律責任與賠償金額取態
法庭關注,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人就事件之法律責任及賠償金額取態。被告人解釋,曾兩次申請法援均被拒絕,因此自己只能向懲教署內部負責法援的職員(不是律師)詢問法律意見。法庭重複上次聆訊已講過,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已有判決,若然已判定他有法律責任,仍需爭議賠償金額;現在他首要考慮是否爭議法律責任。如果不爭議法律責任就不需準備抗辯書,並可集中資源處理金額問題。事實上,訴訟各方均不抗拒以調解方式處理案件,但被告人表示,以其個人財政狀況連調解費用也負擔不起。
⏺專家報告
今天聆訊同時處理原告方就引入專家醫學報告的申請,原告方提名一位耳鼻喉科醫生及一位骨科醫生為其證明傷勢;即使之前的刑事案件中已有醫療報告,該份報告只是醫治原告人的醫生所寫,不屬於為人身傷害申索證案之專家報告。法庭指示被告人需於2024年3月14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證人供詞和就原告方提名專家的回覆(是否同意或自行建議其他專家),如沒有書面通知即等同他同意委任單一共聘專家。
法庭最後向被告人建議,可嘗試透過親友接觸坊間提供的免費法律咨詢服務,看看能否就本案取得法律意見。就今天頒下的命令,如他有困難處理相關文件可寫信向法庭申請延期。
10:23完庭
下次聆訊訂於2024年5月6日10: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