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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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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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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馬鞍山 #新案件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指於20年5月24日,在大水坑站出口的行人隧道無合法辯解而損壞黨鐵公司的閉路電視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20,000
人事擔保:20,000 (媽媽)
報到:每週3次
宵禁:22至06
禁足:大水坑站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劉(25) #提堂#20200524馬鞍山 刑事損壞)

曾於2014年9月27日雨傘運動因非法集結被捕,今年反修例運動仲有 #1111紅磡 襲警、刑毀、公阻 既案件在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740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5月25日在馬鞍山大水坑港鐵站外一條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損毀一個屬於港鐵的閉路電視。
(摘自蘋果日報)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 ,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七星期至2020年8月7日14:30沙田第一庭以便辯方索取文件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馬鞍山 #提堂

劉 (25)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馬鞍山大水坑港鐵站A出口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因爱国爱党錄得客量按年大跌四成而虧蝕3.3 的党铁聲稱在5月24日凌晨約1時,大水坑站外一條行人隧道內的一部閉路電視遭到破壞。警員到現場根本無發現,但不在現場的劉卻被拘捕。

背景:
劉遭到拘留超過一日後,案件在5月2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 首度提堂 。劉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但遭控方提出嚴格條件,包括合共$40,000現金擔保、每晚10時至次晨6時遭宵禁、每週報到達3次、並遭禁足大水坑站等。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位證人
被告在拘捕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均無任何招認,裁判官閣下認為或可減少至2位證人
辯方或會傳召1位事實證人,預計需時1天審訊

案件定於10月29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裁判官閣下下令報到減至每週1次🟢
其餘保釋條件依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1111紅磡

劉(25)

寶寶除了在雨傘運動因非法集結被捕,在本年的抗爭亦有 #20200524馬鞍山 的案件待審訊,下個月尾會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906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控罪1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丶或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比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認罪‼️‼️‼️‼️

🔑綜合求情
。25歲
。與家人同住,有家人離世
。大學畢業,工作行業是自己興趣,在事業上是領班階層,後來工作地方結業,所以轉工,僱主知道明白被告有這宗案件在身,願意給機會被告,繼續僱用被告
。在修訂控罪後認罪
。現場沒搜到其他武器或物件,亦沒對人有危險,只是搜到口罩、護目鏡等這些防禦性工具,沒預謀對他人使用暴力
。幾封求情信
--校長:認識被告13年,被告從不是會使用武力人,有禮貌、評價正面,對被告被捕覺得可惜。被告為追求興趣而開展示業,還是管理階層,明白被告出於關心社會,只是表達方式錯。
--班主任:被告是有責任感、願意承擔、願意付出的人。沒有因暴力行為而被訓導,反而是擔當和事佬的角色,反映品格。被告工作辛苦,曾經受傷,但很有毅力,品性不壞,只是用錯方法關心社會。
--家人:感到擔心被告,被告是孝順、顧家、有責任感、勇於承擔的人,沒心傷害他人。
--家人:以家庭為重心,承擔家庭責任,為家庭排憂,有錯能改,堅守原則,有毅力有目標,亦會為師弟補習,只是用錯方法關心社會。

其他求情信都是關於被告沒暴力傾向,本次事件與性格不符。

🔑案情求情
案情只是被告扔圍欄在紅隧路面,最初的控罪只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控方只指扔圍欄在片中拍到,被告行為大同小異,目的只是堵路。
雖然在橋上扔很危險,有機會傷及他人,對人對財物亦很危險,情節較嚴重,但是沒有對人使用武力,沒威脅要對人使用武力,行為是把圍欄扔去下面,但不算武力行為。被捕後發生其他事情,是有其他人做其他行為,但被捕前並沒有暴力行為,只是堵路。
明白控方改控非法集結,因橋上扔圍欄比在路面放置圍欄更嚴重。但希望明白,被告不是對人使用武力,亦沒證據證明有人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損。
有閉路電視拍到,有人扔東西下去,但被告阻止,當時紅隧口的車是全停,扔下去沒車沒人,立心不是對其他人造成危險或財物損毀。

辯方申請索取社服令報告,因被告定罪後亦準時歸押,沒有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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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法庭指,被告有悔意,一修改控罪就認罪,當中提到高院上訴庭黃之鋒的非法集結案例,判刑要考慮幾個原則,包括:

1.暴力是即時/周詳(有沒有預謀)
2.使用暴力人數(參與人數)
3.暴力程度(有沒有用武器)
4.暴力規模(地方、地點)
5.暴力行為維持性(在警告後是否持續進行)
6.後果(財物損失、人命傷亡)
7.行為(有沒有威脅性)
8.參與程度(是否帶領/號召者)

英國上訴案例顯示,就算認罪,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否則不可能判社服,要有阻嚇式刑罰,案情輕可能是社服,但嚴重是即時監禁。

本案涉及地方是來往港九主要隧道,即紅隧,令公眾感到危險,損害市民權益,影響社會安寧。被告不是普通堵路,而是從天橋扔圍欄下來,影響人身安全,破壞社會秩序。

量刑9個月,控方不反對扣足1/3,即6個月

🔴🔴🔴總刑期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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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方證供
傳召PW1警員A,事發當日紅隧被堵塞,PW1早上接到有人堵路的信息,於是到達紅隧理大A出口掃蕩。PW1當時身穿防暴裝備,有頭盔、眼鏡,但沒顯示警員身份。當時留意到有黑衫黑褲黑波鞋男子,在天橋上放膠欄,於是上去天橋。到樓梯頂時,跟一男子表示自己是警察,PW1從後箍着男子,男子爭扎,PW1裝備飛脫。指男子襲擊警員,於是其他警員幫忙拘捕。PW1眼鏡兩鏡片不見,眼角擦損,右手手指、中指擦損。
片段拍不到被告爭扎,當時警員箍着男子,裝備飛脫,庭上確認截圖是被告人手臂,反光物是警員頭盔。被告人後跌,PW1在前面,那時是電光火石間,看不到被告襲擊,只是感覺到被告用頭撞,不是100%確定。不排除被告是用手臂,不是故意,可能只是不小心。PW1不肯定眼鏡是否被告弄到飛脫,同意可能是其他警員踩爛。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辯方證人

整場審訊只有閉路電視和PW1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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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評估分析

控罪二:
PW1表示到樓梯頂從後箍着被告,被告爭扎,PW1想壓被告落地制伏,但被告爭扎所以頭盔、眼鏡飛脫。這段過程是在PW1獨力制伏及其他警員來之前發生,大約10秒內,是電光火石之間。PW1同意被告不是瞄準自己,符合閉路電視片段。但這段時間沒有拍到。
被告用頭撞PW1右眼,但辯方盤問下,同意因被告身高較高大,不能100%確定被告有意用頭撞,不排除手臂或其它部位。
PW1表示從後箍着被告,被告爭扎,再轉身,被告向後跌,當時PW1在前方,頭盔飛脫,同意被告向後跌,所以沒可能撞到自己,因為PW1在前方,被告在後方,沒可能頭撞到右眼,因被告在前方。
PW1同意被告在爭扎,不是故意襲警,只是不小心,進一步同意但可能是其他警員不小心撞到自己,同意手背傷勢不一定是被告造成,其他傷勢未必是被告造成。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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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評估分析

控罪三:
辯方質疑傷勢是否被告造成,PW1同意自己沒向後望,所以被告不能確認PW1是否有眼鏡,電光火石之間混亂,難留意有沒眼鏡,所以被告不可能是故意。PW1不肯定被告有否損毀,眼鏡有可能是其他人踩爛,當時眼鏡框已變形,要是被告在那一瞬間沒可能破壞至這程度。PW1不肯定眼鏡在咩甚麼情況下飛脫,有可能連同頭盔,同意是被告不小心或其它警員不小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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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1-2及承認事實由法庭存檔
P3-4眼鏡、醫療報告歸警方

🔴🔴🔴🔴六個月監禁🔴🔴🔴🔴
(按:劉手足離開前有做手勢)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524馬鞍山

劉 (25)🛑涉另一單案件服刑中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馬鞍山大水坑港鐵站A出口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2020年5月24日凌晨約1時,警方港鐡大水坑站內控制室,發覺站外一條行人隧道內的一部閉路電視遭到破壞,經無線電通知附近警員,有警員發現被告並跟縱回家,在屋苑樓下拘捕被告。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906

❗️被告認罪❗️

判刑:
裁判官以4星期作量刑起點,接納辯方求情,及考慮到被告開審前主動認罪節省法庭時間,給予四分之一刑期扣減,並下令其中1星期與現正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
‼️本案延長刑期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