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3月31日,在沙田大涌橋行人隧道NS23,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2) 抗拒警務人員
同日同地點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押後至11月1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陸(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3月31日,在沙田大涌橋行人隧道NS23,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2) 抗拒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辯方申請再次押後6星期,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及醫療報告,控方無反對。溫官言,若控方欲修改控罪(「呢啲案件通常會有變」),需盡快提出。

==============

本案押後至12月2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陸(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在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刑事損壞政府財產。
2) 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
控方表示準備好聽取被告答辯。辯方指於上周五收齊本案文件,並已於今周一向控方作回應,希望商討可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故希望把案件及答辯押後,以給予時間雙方商討。

溫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1430再訊,屆時將會聽取答辯。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陸(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政府財產

不認罪

2) 抗拒警務人員
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不認罪

控方2位證人
辯方除了被告可能有1名證人,沒會面紀錄
預審期一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0930沙田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仲有馬手足的判刑案,唔好走晒🟥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1/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上午進度

陸(38) #郭憬憲大律師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審訊過程:

控辯雙方未能達至共識,無承認事實,
傳召兩名控方證人PW1 警員13455(傷者) 和 PW2 警員13557(拘捕被告),講述事發和拘捕過程,作供定畢。

13:10 午飯休庭,14:30再訊,將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

= = = = = = = = = =
7/6/2021 後補資料

10:18 傳召PW1 警員13455 趟X偉(音)

⚙️控方主問
在2020年3月20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一隊,無特別任務,在凌晨時分落班,返屋企換衫跑,步去城門河跑,31/3 01:05在沙角邨銀鷗樓下面熱身,沿沙角邨經大涌橋底、沙燕橋底,01:10 到行人隧道,見到隧道入面有三個年約20至30歲,身高1.7米,着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戴口罩,三人拎住紙張企在隧道內的行人路,另一個黑衫黑褲,年約20至30歲,身高1.7米男子,企在隧道內的單車徑,當時男子拎住罐裝深色物體,面向牆壁噴咗黑色字句,行人路貼滿文宣海報,經過時四個人停晒手無動作,只係望住我,去到隧道出邊,城門河行人路,再觀察,當時位置距離隧道約10米,見到四個人聚在行人路,其中一男子攞起油掃,掃向行人路牆壁,另外三男子貼文宣,然後四人走到單車徑牆壁,一男子攞起地上深色鐵罐,在隧道口的牆上噴上「抗疫不忘抗爭」,跟住有一男聲講「走啦」,四個男人蒼茫執起地上嘅嘢,三個人跑出隧道,沿城門河向第一城方向逃跑走,最尾一個男子當時右手拎住半透明藍色膠樽,內有白色液體,左手拎住印有花紋嘅環保袋,沿城門河往大圍方向跑走,同嗰個人講,警察,企喺度咪走,佢將右手拎住嘅藍色樽掉落地,向大圍方向跑,追咗約15米,去到近燈柱DE0399,用手將男子拉住,叫唔好再走,男子不斷將我推開,一邊講唔好拉我,糾纏間推咗我落地,而我唔放手,拉埋男子落地,佢背向地面向天,我在上面壓住佢,叫男子唔好再郁,取電話報案,佢見到我攞電話,用腳踢左三吓,講唔好再踢,再踢我使用武力,壓住男子大叫有無人幫手,之後糾纏左約半分鐘,有兩個軍裝一個便衣聽到叫聲過嚟幫手,處理警長8923,警員19007,便衣13557,扶起PW1,發現右手手背、手踭、右腳膝頭擦損流血,個肚好痛,有軍裝人員看守男子,向便衣講述案情經過,帶便裝警員去事發位置,指出被刑事毁壞嘅地方,交俾佢哋處理,PW1留在現場等候救護車去威爾斯,02:23到急症室。

當時企在距離隧道口約10米,有人話走,四個人擦身而過,追其中一個人,佢有跑過我身邊,我大叫警察咪走,距離大約一米多啲好近,佢即刻掉咗右手嘅膠樽逃跑,又開始追到捉住,追咗大約15米,一條大直路,嗰時無其他人,所追嘅人係四名男子其中一個,唔知係邊一個,因為得一個人,能力有限,只可以追一個。

該男子當時着黑色風褸、白恤衫、黑色長褲,戴3M手套,今日唔係好認得佢,被捕時有戴住口罩,制服佢出地時都係戴口罩,無除過口罩,交俾其他警員都無見過除口罩,01:15交畀13557。

控方呈上拍攝行人隧道的相片給證人辨認,證明有文宣和噴字「五大訴求 決一不可」「抗疫不忘抗爭」,和PW1在威爾斯醫院影嘅相片,顯示被被告踢嘅位置,但無明顯傷勢。

📍辯方盤問
在2020年3月31日03:30,在威爾斯醫院回第一份口供,有六頁紙,事後補錄記事冊,口供在前記事冊在後,口供紙無講述男子戴3M手套。

呈上證人的醫生報告,02:23到急症室,醫生無寫腹部受傷,只係寫右手受傷、和肌肉骨骼傷勢,一日病假,證人話有同醫生講,但唔知點解無寫;醫生仲有兩份報告,第一份Medical examination form寫有關受傷狀況,有寫擦傷無講觸痛,另一份表格係警務處嘅檢查報告,有寫右手踭、右手掌、和右膝頭,無寫肚。

律師向證人指出以下情況(括弧內為證人回答)
被你制服嘅男子從來無掙扎(唔同意),無踢肚(唔同意),擦傷主要在右邊身,因為你用左邊膝頭壓住被告腹部(唔同意),指出右手叉住被告條頸,左手壓佢落地,男子有叫唞唔到氣(唔同意),在制服期間的任何階段,無表明係警察(唔同意),DE0399近NS23,

在NS23隧道見唔到噴牆(唔同意),你跑步到沙燕橋,失驚無神推低被告(唔同意),當時被告在城門河行人路散步,手持3M手套(唔同意),在瀝源橋附近有另一行人隧道NS24,事發時經過, 見到有人想貼文宣(唔同意),佢哋無貼就走咗(唔同意),跑出NS24在瀝源橋中間位,唔知向邊邊跑,就向右跑,因現場無其他人,見到被告着黑衫,跑左300米之後制服佢(唔同意),制服佢之後作到佢同NS23有關(唔同意),NS24本來無文宣無噴字,只係有人想貼文宣,你係後來知道NS23有文宣有噴字,但從來無見過(唔同意),所講嘅全部都係大話(唔同意)。

12:20 顯示被告嘅醫療報告寫住C5-C7有疼痛,係新創傷患。

呈上辯方相簿D9(1-7):#1 銀鷗樓入隧道,#2 隧道內貌,#3 DE0400燈柱,#4 在燈柱附近望入隧道,#5 隧道內欄杆的缺口位,#6 另一隧道,#7 在沙燕橋望向NS23

PW1繼續供稱,四個男子徘徊在缺口位,好近出口,證人距離出口約10米,企在行人路徘徊,唔近DE0400但對正NS23出口,有人嗌走啦,四人走向PW1,向左邊大圍走嘅男子就係被告,左手揸住環保袋,右手揸住藍色樽,後來掉咗落城門河,無睇個樽,唔知掉去邊,無同現場警員講,唔知佢哋有無處理,唔覺向左走嘅男子有油白色油上牆,但佢有帶手套,一直都記得,只係口供紙寫漏咗,不確定油油嘅男子有無帶手套,唔確定噴字嘅男子有無帶手套。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證人回答)
根本無目擊,係你作出嚟嘅(唔同意)。制服是男子冇講過唔好拉我(唔同意)。嗌唔好差頸唞唔到氣(唔同意)。唔大聲叫途人幫手(唔同意)。嘗試攞手機報警被踢冇發生過(唔同意)。冇大聲對話(唔同意)。冇三個男子離開NS23跑向第一城(唔同意)

12:51 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傳召 PW2 警員 13557

⚙️控方主問
在2020年3月11日01:13時,在大涌橋路聽到有人大叫,01:15去到沙燕橋底了解,見到13455正在制服被告,證人在庭上認出被告,當時見到制服緊係用身體上身壓住被告,有上前協助,被告穿深色外套、白色衫、深色褲,左手揸住環保袋,內有文宣,一個油漆掃,證人確認證物油掃,和文宣的相片,PW2拘捕被告,罪名刑事毁壞、襲警,有警誡,佢無嘢講。

13:05 📍辯方盤問
PW2話睇唔到PW1 有用左膝壓住被告,因為PW1背向PW2,睇唔到身體各部份,同意分唔到邊個叫,唔同意被告無帶手套,佢左手係攞住環保袋,第27號相中所有嘢文宣都係在環保袋內,係有重量,但又唔同意攞住跑唔方便,相中一個油掃有白色油嘅痕跡,證人在相中畫出白色油嘅位置。

13:11 休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1/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下午進度

陸(38) #郭憬憲大律師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審訊過程:
被告和DW2(跑步青年)出庭作供,講出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4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 = = = = = = = =
7/6/2021 後補資料

14:41 開庭
PW2繼續作供,辯方呈上一張相片,據稱是在2020年3月11日01:23時拍攝,影到被告長坐在花槽,證人對時間唔肯定,確認相中人係8923和19007,律師指呢個位置係近DE0400,01:15 PW2見到PW1在行人路旁制服被告,從P9(7)相,見到右邊係城門河,左邊有光嘅係NS23隧道,被告被制服在右邊行人路上,如果被告從NS23跑出嚟,點樣上行人路?

14:58 無覆問,PW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會出庭作供,亦會傳召一名證人。

DW1 陸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陸案發時37歲,已婚。
在2020年3月30日22:20,放工返到屋企,住沙田,換咗一對黑色波鞋,攞咗一對3M手套,拎住兩隻手套出街,因為手套唔係新嘅,平日用嚟處理花槽,好污糟,所以唔放入衫袋,離開屋企去家人新田圍邨寫字樓,着住黑色風褸、白恤衫、黑色西褲、黑波鞋,因為家人在31日last day,所以在前一日去佢寫字樓,打算搬私人物件返屋企,大約2300時去到,佢話未執完嘢,叫被告返屋企等電話,唔返屋企因為疫情關係,唔想返去再出嚟,所以在沙田周圍散步,落去秦石邨,大概01:10行到NS23,過隧道時無人,出咗隧道轉左向大圍,行城門河行人路,在隧道內行行人路,經過黃色柱直上去城門河行人路,如果在單車徑行出去轉左,一定係行咗單車徑,行唔到去行人路,出咗隧道向左行,行咗約50米左右,到DE0399附近(從控方文件得知後,去現場睇過),一名迎面跑步嘅男人(PW1),忽然攝在被告前面,被告在欄杆邊行,男子在左邊行人路跑過嚟,好大力推被告兩邊膊頭,失平衡向後跌,佢壓上嚟,左手撳右邊膝頭,右手叉頸,左腳膝頭跪在被告肚上,右膝跪喺地面,無表明身份,叫被告唔好郁,期間無見過三名男子高速跑過,佢攝埋嚟先係第一眼見到佢,當其時好驚,唔知發生咩事,頸俾佢叉住好痛,(被告130磅,PW1 1.75~1.8米高,身型健碩),被告叫咩事呀,唔好叉頸,唞唔到氣,PW1鬆一鬆手,撳一下左手手環,再叉頸,好大力,PW1話「你唔好諗住走」,「走咩啊」,「你唔走我就唔差頸」,「我點走啊?你放手啦,我好辛苦啊!」再次鬆開右手,再按手環,佢右手唔差頸,撳左變膊頭,左手撳右邊,左腳壓在肚上,大概過咗一分鐘之後,有幾個軍裝到場,一個扶起被告坐低另一個反手上手扣,無表示係警員。
無踢個警員個肚,無講過唔好拉我,無試過打電話,PW1亦無大叫搵人幫手,直至被上手銬,PW1無大叫等人留意,對話係平時嘅聲線,無管有P1白色環保袋、白色油掃、文宣等物品,睇P11相,確認係被告坐在花槽位置,拍攝時間係當日01:23,被告估計相片來源係有途人影到。
呈上被告驗身報告,在3月31日05:49時去咗威爾斯醫院急症室,頸痛因為被叉頸,肚痛係因為PW1跪在被告肚上。

15:30 ⚙️控方盤問
被告去醫院唔係自己去,係有警員押送去,向醫生講述身體狀況,頸痛和肚痛,主控指醫生報告描述身體情況為脊柱痛,但無寫頸痛,辯方指出寫着C5~C7痛,主控唯有收回問題;隨後主控指出以下情況,被告全部不同意:被告帶着手套在NS23隧道內做咗刑毀行為,見到PW1就停低,跟住逃走,被告左手揸住環保袋,右手揸住樽,逃跑時候掉咗個樽落城門河,好快被PW1追到,環保袋內有文宣和油漆,你或者你嘅同黨用嚟塗污隧道牆壁。

被告任職經理,主要做招標工作,平日返朝九晚六,星期六日放假,着恤衫西褲和風褸返工,3月30日唔係假期要返工,因為疫情關係,工作量大咗好多,當晚九點先收工返到屋企,家人第二日last day,所以去搬嘢,因為佢工作左一段長時間,有好多私人物品,當日叫被告夜晚去幫手搬嘢返屋企,行咗個幾鐘頭無電話話走得,主控指出係信口開河,被告唔同意,唔識PW1,無仇無怨,唔評論控方講法,當日被警員扶去石壆坐低,有警員攞環保袋擺在單車徑欄杆,睇P3第13張相,有兩個罐,無人攞俾被告睇,不是在環保袋內。

主控向被告指出:PW1無推跌你,有嗌警察唔好走,而且在拘捕之後,有叫你唔好郁,當佢撳你在地下時,有同你講係警察,叫你唔好郁,但你見PW1攞電話,你就踢佢個肚三吓,PW1叫唔好再踢,否則會使用武力;被告全部不同意。

15:56 辯方無覆問

傳召DW2 江先生

📍辯方主問
2020年3月31日00:30時,沿城門河跑步向大圍,P11相係DW2影嘅 (被捕人士關注組 #EVI109 ),時間大概係一點幾,放上群組問朋友有無人知道係咩事,相片無加工,無改變,位置在DE0399,當時證人跑緊步,去到沙燕橋底,見到被告被一男子撳低咗。佢着運動服短衫短褲。被撳低時位置在DE0399附近。在行人路之前冇發生奇怪嘅事。當時距離約60米左右,睇P9相冊,#2係NS23隧道#5在城門河望向NS23,DW2就在#7相中右上方垃圾桶前,在城門河行人路,在#6相拍攝者位置,向前方行,期間無見過三名男子衝過嚟,當晚好靜,得一兩個人跑步,如果有人跑過嚟會見到,向前行時,無乜特別大聲,見有六至七名警員上手銬,扶被告去單車徑石壆位坐低,期間見PW1和警員行入隧道,當去到被告附近時,影咗張相,被查身份證,當時無抄資料,畀證人離開。

PW1撳低被告,PW1無大聲叫,被告無掙扎,見到時已經被撳在地上,一隻腳跪在上半身,PW1用右手叉頸,左腳跪,距離若60米,行過去影相,DW2唔識被告。

16:15 ⚙️控方盤問
當晚一個人跑步,因為疫情嚴重,揀咗無咁多人時間跑步,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證人位置係在第6號相後方約10米,見到被告被撳低,佢瞓在地下,警員壓在佢身上,兩隻手撳住被告,左手撳住上半身膊頭位置,右手叉住條頸,左腳壓在被告身上,被告背脊貼地,呢個畫面係第一眼見到佢哋嘅畫面,之前撳咗幾耐確認唔到,之後維持約1分鐘內,被告無反抗,肯定無郁,見唔到被告被PW1推跌;初頭見到有兩個人行緊,約在70至80米外,見到被告行緊,唔肯定PW1係行定跑,PW1在前,被告在後,下1秒已經見到瞓咗在地下,因為期間有四圍望,中間無見到佢哋約10至20秒,見到嘅時候停低咗,觀察緊咩事。

主控向證人指出案情(括弧內是證人回答),你所講嘅情況無發生(唔同意),係你作出黎嘅(唔同意),被告無被差頸(唔同意),被告有掙扎(唔同意),PW1有大聲叫(唔同意),當時知唔知被告被拘捕(唔知),警員有問點解影相,喺邊度跑過嚟,跑去邊度,住邊度(如實作答),警員無問見到乜嘢(無講),無問電話,無抄寫資料,跟住放行,唔識被告,證人傳相俾朋友,擺上群組,幾個月前被告搵證人,答應上庭。

就呢件案有同律師傾過,無影響記憶,可以肯定,清晰用邏輯諗返嚟,不是記憶,唔同意主控話有人畀資料,無向警方提供資料,無寫日期,嗰一幕好清晰。

裁判官詢問:DW2間唔中會去跑步,在6號相10米前見到事發情況,未進入6號想範圍,距離中度遠,正在諗緊要點做,就有警員從隧道行出嚟,繼續行咗約1分鐘,去到被告為止,PW1就無跪住被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2/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陸(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有關「五大訴求」的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09:53開庭

被告今日由另一位律師代表上庭,會傳召DW3作供,裁判官(包括直播員)以為今日會由辯方作結案陳辭,詢問如何安排,辯方表示今日會傳召DW3作供,日後 #郭憬憲大律師 會先呈上書面結案陳辭,再上庭作口頭補充;裁判官稱未遇過如此安排,與被告確認明白安排,控方亦不反對。

傳召DW3 (被告親人)作供,證明被告當日到該區協助DW3清理辦公室。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3/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陸(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主控: #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有關「五大訴求」的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10:03 開庭

辯方已經遞交書面陳辭,郭大狀只補充了PW1在主問時的證言,沒有其他補充。

裁判官詢問辯方對被告的年齡的描述,郭大狀表示因為PW1指隧道內的四人均為年齡20至30歲,但被告已經37歲,20-30歲係哥哥,接近40歲係叔叔,有經驗嘅警員唔會搞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
直播員按:今日多人撐手足,五庭又細,有朋友入唔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裁決

陸 (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主控:#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
———————
‼️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申請保釋候判,獲批
除了原有保釋條件外,增加一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