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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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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審訊 [1/4]

Day 2 part 1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11日於紅磡明安街2至20號4號店舖外近必嘉街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徐家俊,並在紅磡投擲竹枝和磚頭,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以65C呈交法庭的承認事實:
1. 於10月11日,警長100以非法集結、禁蒙面法及襲警拘捕三名被告

2. 賽馬會投注站8號鏡頭錄得案發情況,馬會準確下載並燒錄到光碟,該閉路電視操作正常,沒有受到干擾,影像日期時間均準確,警員再將有關片段複製到另一光碟

3. 黃埔花園第一期第一座平台及第三座平台的A3及A4鏡頭錄得案發情況,保安準確下載並燒錄到光碟,該閉路電視操作正常,沒有受到干擾,影像日期時間均準確,警員再將有關片段複製到另一光碟

4. 鴻運閣的14及15鏡頭錄得案發情況,法團準確下載並燒錄到光碟,該閉路電視操作正常,沒有受到干擾,影像日期時間均準確,警員再將有關片段複製到另一光碟

5. 偵緝警員15050 在Facebook「 紅磡人 紅磡事」專頁見到一段案發當日的直播片段及在YouTube看到一條當日人物動作行為的片段,警員將兩段片段準確下載

6. 警方相簿 共49張

7. 警方相簿 共79張

8. 警方相簿 共13張

9. 警方相簿 共12張 (CCTV截圖)

10. 第6至9段的相片冊中的描述均真確

11. 所述證物一直由警方保管,沒有受到非法干預

12. 眾被告均沒有刑事紀錄

以65B呈交法庭的書面證據:
1. 由許鎮輝醫生於11月17日撰寫的醫療報告及其中文譯本

2. 由Ronald Lee醫生於11月18日撰寫的醫療報告及其中文譯本

3. 由區卓然醫生於12月24日撰寫的醫療報告及其中文譯本

4. PW1旅遊巴司機的供詞
案發當日,我駕駛公司車輛 TJ6055在九龍區接載觀光客,在2110時分駛到港青九龍會所附近,欲前往都會海逸酒店放下公司巴士,駛到德民街見到人群聚集堵路,約80至100名黑衣人在十字路口黃格線將磚頭及竹枝拋在黃格線上,因此不能向右轉入紅磡道,亦令自己無法前進。約20分鐘後,看見示威者四散,有防暴警員到場,一見沒有示威者,我便下車幫手清,然後駛向都會海逸酒店

*問:2022時,到達德民街及紅磡道交界,車上有沒有人
*答:本身有1名吳姓導遊,因為示威者堵路而勸喻他自行下車離去

*問:有沒有人受傷或財物受到損毀
*答:沒有,因為堵路期間一直留在車上

PW2 20956 徐家俊作供

於15年10月加入警隊,現駐守機動部隊,於當日2000時分與其他隊員在德民街以及紅磡道附近巡邏,得悉有200至300人衝出馬路在黃格線上堵路,導致車輛無法通過。

看見示威者拋雜物於十字路上,期間大嗌「香港人反抗」、「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解散警隊 刻不容緩」「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留意到3名男子以小組形式行動,與其他在場人士不斷拾起磚頭及竹枝掉出向土瓜灣方向的紅磡道,當時相距約10米觀察,現場街燈明亮,光線充足,沒有在視線範圍消失。

PW2一直跟蹤3名男子,留意到
D1身穿黑衣、黑褲、黑鞋、黑帽,戴口罩及手套,黑色斜孭袋
D2身穿淺灰上衣、黑短褲、黑鞋、黑帽,戴口罩及手套,揹斜孭袋
D3身穿黑衣、黑褲、黑鞋、黑帽,戴口罩及手套,黑色背包

期間與警長100通話保持聯絡,人群中有人大叫「有狗黎 快啲走」,示威者隨即四散,當時見到警隊車頭藍燈從尖沙咀方向駛來,D1至3向必嘉街方向跑,跑過黃埔B出口再行上紅磡道行人路,沿途警長100尾隨我,然後D1至3經樓梯上黃埔花園第一期平台至黃埔花園天橋,期後D1至3除下口罩及手套,另外D2也將口罩除下,然後經天橋穿過黃埔花園落仁孚大廈停車場後巷,一直跟隨到達必嘉街及明安街交界。

當時,PW2身處M記的行人路,而警長100尾隨D1至3右轉至明安街,D1至3在垃圾桶位置逗留5分鐘左右,於2218時分見到D1至3打算離開,PW2便上前捉住D1及D3,知道警長100在附近,大嗌「警察!幫手」,PW2表示根據距離及自己的聲浪,相信眾被告能清楚聽到,當時D2在PW2身後,對PW2拳打腳踢,手、腳、身及背均受襲,然後D1用左拳打向PW2左眼,眼鏡亦因此爛了以及掉在地上,亦令PW2無法看清事物,不過右眼仍然清楚看見。D1至D3一路大嗌「藍絲打人」,警長100見狀趕來幫手制服D2,PW2繼續捉緊D1及D3,一至糾纏到明安街行人路中段,突然被D1用手臂鎖頸,D1捉住PW2右手,PW2控制他們至落閘店舖外,然後D3跟PW2講「我唔想對你動用武力」「係咪想腫埋另一邊面架」「你放手 我俾你走」,當時PW2仍捉緊他們,表示當時感受生命受到威脅,呼吸不能暢順,極力掙扎,用右手拿出右前褲袋的罐裝胡椒噴劑,噴D1及D3的面部,過程中誤中自己,但D3閃開,D1中椒後隨即倒地,PW2上前將D1㩒在地上,D3在PW2左後方用雙手摙PW2的頸約3秒,令PW2不能呼吸以及紅都面哂。警長58564趕到將D3拉開,D1起身反抗,不斷嘗試fing甩PW2的手,由於PW2已乏力,因此將D1推埋牆,但D1繼續反抗,只好帶D1到私家車位置,警員23053到場控制D1,然後PW2上警車到QEH就診,驗傷後得知眼部有瘀傷、左眼微血管撕裂及左手骨折,於10月12至13日留院。

明天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0958開庭

片段謄本爭議

控方:只接受分辨聲音是男或女聲
辯方:片中部份聲音警方聲稱聽唔到,惟辯方能聽到

控辯雙方達成共識,待證供齊全後,再作出決定。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ay 1
Day 2 part 2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盤問PW2撮要:
小隊指揮官訓示警員在紅磡一帶巡邏,當天不是特別任務行動,和平日一樣,正常來說應該行孖必。PW2:部分同意。
看見到堵路行為大約5至10分鐘後,打電話給警長100 (PW3) 警長回應繼續監視。
辯:現在有200-300人,為何只留意三名被告?
PW2:其中一位被告著淺色衫,身邊有兩人,行動較活躍。
辯:其他人都是全身黑色衫而且有cap帽?
PW2:同意
辯:附近有市民圍觀有人用手機拍照
PW2:相信有但我看不到
辯:有記者及攝影師
PW2:少
(PW2在圖中圈出三名被告第一次堵路的位置。)
辯:你開始尾隨三名被告時知道警長在哪?
PW2:當時不知道,後來才聯絡上
辯:口供紙上說「當時警長100在我附近,我和他保持聯絡」這一刻是何時?
PW2:再之後
辯:即是在必素街堵路時打電話,德民街堵路未發生?
PW2:不肯定
辯:你告訴警長100有三名男子在必嘉街堵路
PW2:同意
辯:當時警長100在哪?
PW2:不知道,之後才見到他。
(PW2在圖中用紅色三角標示PW2見到警長的位置)
Pw2指出,等待警長100的指示作拘捕。尾隨三人時警長100在他身後約15米,用眼神指示他繼續跟。
(辯方要求播放賽馬會外的閉路電視片段)
影片顯示PW2和三名被告相差20秒出現,警長100在PW2經過13秒後才出現。PW2同意當時和三名被告相距約50米。之後三名被告向右轉,Pw2說他們在他視線只消失了一至兩秒。
辯:你一至兩秒跑到50米?

轉右後是通往黃埔花園一期平台的樓梯。
PW2說他到達樓梯口時已見到三名被告在樓梯頂,轉右走。
辯:但為什麼你上到樓梯頂時向左行?
PW2:因上到去見到和被告很接近,為免被發現先向左行。
辯:之後他們在天橋逗留,你亦行入天橋,不怕被發現?
PW2:當時冇預計他們會停下,唯有繼續行,行過了他們。不久之後掉頭時見到警長100,他用手勢示意我繼續跟蹤。
辯:什麼當時不兩個人一起跟蹤?又不作拘捕?有沒有問警長100?
PW2:沒有,當時只跟隨警長指示。

跟蹤到必嘉街明安街路口,三名被告逗留。PW2在M記門口,即距離十米外監視,亦見到警長100的位置,但不知道其他同事的位置。逗留了五分鐘,等待警長的指示。
辯: 這五分鐘冇同任何人聯絡或溝通?
PW2:冇
辯:警長見到你在什麼位置?
PW2:不知道
辯:沒有想過以任何方式與警長溝通?
PW2:冇,唔記得有冇溝通
辯:如果有,你應該有寫落記事冊,因為這是拘捕前的關鍵事件。「你冇寫落記事冊即係冇(溝通)啦」PW2看了一會記事冊,只能同意。

辯方質疑,D1D3行開逗留位置兩步,PW2就決定拘捕,之前跟蹤了20分鐘卻沒有考慮拘捕。在準備拘捕時又沒有先聯絡警長100。
PW2:這是我當時的判斷

辯方盤問PW2未完結,下午待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ay 2 part 1
Day 3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繼續盤問PW2
辯:口供紙描述,你想前捉住D1D3時,知道有警員在附近,大叫「幫手」但你在庭上作供時是「警察!幫手 」你知道口供可以作增補?
PW2:當時冇寫,冇察覺
辯:你大叫「幫手」十分響亮,相信在場人士都聽到
PW2:同意

PW2描述從後捉住兩人膊頭後,D1用左拳打了他左眼,身體被人打了一下,但不知道是誰打,背脊和臀部被踢,相信是D2,PW2見到D2被警長100拉開。D1D3繼續行,到了影片內顯示他們有肢體衝突的地方相距約15米。PW2說這段距離內有糾纏拉扯,「畀人打住咁過去 」。

影片內,D3有以下說話:多次重複「藍絲打人」、「我唔想用武力 」,PW2同意。
辯:為什麼當時你不說你是警察?
PW2:當時已耗盡體力,說不出
辯:但你之後又說感到生命受威脅,拿出胡椒噴霧又把D1壓在牆上,又會有體力?
PW2:當時表明警察身份可能會被打得更勁

辯方指出:影片內D1捉住PW2的手,D3說「我唔想用武力 」,片段中沒有人大叫自己是警務人員 (PW2:同意),反映被告以為他是藍絲,已準備放他走。
3名被告沒有堵路,出現現場只是湊熱鬧,你跟隨他們是因為裝束,想截停他們但同事久久未到所以先跟蹤。你在明安街搭住他們,但沒有表露警察身份,你大叫幫手但沒有說是警察,D1D3以為你是藍絲想私了他們,所以想控制你的動作,但沒有襲擊你。(PW2:不同意,當時覺得生命受威脅)

(控方覆問沒有重點,省略)

PW2作供完成,傳召PW3 SGT100 喬文龍(音)

PW3供詞
2155在德民街看見三名被告
D1黑衫黑褲黑鞋
D2灰衫黑短褲黑波鞋斜孭袋
D3黑衫黑牛仔褲黑鞋黑背囊
三人亦帶住cap帽、口罩及手套,所以在行人路上跟蹤他們。

到了必嘉街看見他們把行人路邊的磚頭掟出馬路,繼續跟隨他們到德民街,三人從黃埔站A出口拿竹支及磚頭掟出德民街,與現場二三百人叫囂及嗌口號。收到PW2電話,說他在附近亦見到此情況,監視此三人。我亦用電話聯絡主管龍督察報告此情況,她叫我繼續監視。2205人群四散,我和PW2有眼神接觸,示意他立即跟住三人。

行至黃埔花園一期平台的樓梯底. 看見三人上到樓梯頂後右轉,PW2亦跟著右轉, 上到平台後看見三名被告迎面而來,已除下口罩和手套。為免揭露身份,我越過了三人,亦看見PW2,和他有眼神接觸,行了一段距離才掉頭。此時亦用電話聯絡了PW2和龍督察,報告被告位置及要求增援。

三人行到必嘉街明安街交界停下逗留,PW2在對面行人路監視,我在三人後約15米,當時光線充足視野清晰。

到了2218,D1D3轉入明安街並離開了我視線。見到PW2急步過馬路並越過了D2追入明安街,相信他要截停及作拘捕,D2亦跑明安街。我聽到PW2說了一句「警察」,追入明安街看見三名被告不停揮拳毆打PW2,我上前大叫「警察!唔好打」用左手捉住D3右手捉住D2,期間和D2發生糾纏,為了制服D2所以放開了D3。

龍督察上前支援,因未能完全控制D2,於是用右手掌擊打D2右肩兩下,成功將他右手抽上來並用膠手銬鎖住。2235以襲擊及非法集結拘捕3人。

PW2送院,由其他警員處理3名被告,2323到達警署向值日官報告,D1額頭左膝擦損,D2右手腕右肩扭傷,右臂流血,D3額頭右膝擦損,但三人向值日官表示不用看醫生。傷勢相信是拘捕過程造成。

明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3/4]

Day 2 part 2
Day 4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辯方盤問PW3。

得知PW3當天在蕪湖街處理其他案件後前往到紅磡道。沒有想過當日會處理集會事件,沒收到特別指示,前往現場是出於自願。

辯:為何PW3指有二三百人衝入黃格,但口供卻沒有提及,又稱不記得二三百人衝入黃格的時間?
PW3:當時只留意D1-3,故沒有留意周圍。
辯:為何特別留意D1-3?
PW3:D1-3由德民街行至必嘉街,吸引了注意力。
辯:(口供内沒有提及何時何地見到D1-3) PW3有20年經驗,理應明白口供之重要性,亦明知本次事件涉及警員受襲,口供會成為呈堂證據,為何不準確記錄事件時間點?
辯:當時D1有冇背囊?
PW3:有
辯:口供沒有記錄
辯:口供中所指和隊員一同巡邏,但你作供一直是一人行動,真的有一同巡邏?
PW3:沒有...
辯:2000前有向兩名警員(包括PW2) 作簡單訓示,用什麼方式,在什麼地方訓示?
PW3:面談,蕪湖街
辯:訓示後準備前往現場,為何不和兩人一同前住現埸?
PW3:因各人有各自心水去不同地方巡邏,只可肯定兩人在附近

PW3的口供附上地圖,PW3表示沒有,辯方質疑,PW3其後表示應該是準備時遺忘了地圖的存在。

辯方要求PW3用地圖描述事件經過。地圖主要標示PW3及PW2跟蹤D1-3之經過。

辯:你是否認同口供所述「PC20956亦在旁邊看到D1-3...」是指PW2在你身旁?
PW3:不同意
辯:即「旁邊」是指「附近」?
PW3:是
辯:為何不一起跟蹤D1-3?
PW3:避免被發現
辯:你在何時主動致電PW2,為何致電?
PW3:發現D1-3堵路(於紅磡道掟磚及竹支)後,確認兩人所見情況是否真確
辯:是否看見PW2?
PW3:只留意D1-3,沒有看見
辯:何時看見PW2?
PW3:有人大叫「有狗到」時
辯:電話有冇提及D1-3衣著外形?
PW3:記憶中只有講及D2
辯:口供中「繼續保持聯絡」是否指你們一直在保持通話?
PW3:不是

辯:你何時向龍督察要求增援?
PW3:PW2在黃埔花園跟蹤D1-3時
辯:知道龍督察位置?有冇問支援預計到達時間?
PW3:不知,但相信好快到
辯:「好快到」的定義?不同警察對此有不同的定義,可以是十多分鐘或一至兩分鐘。
在必嘉街明安街時,你有否了解其他隊員位置?
PW3:沒有
辯:是否認同D1-3在該處停留時是拘捕的「大好時機」?
PW3:是
辯:是否認同2人可在當時以和平方式(如截查)應對D1-3?
PW3:不同意,要3-4人方可

播放片段 (明安街D1-3和各警員糾纏) 辯方質問片段事實。

1. PW3不是用掌根打向D2肩部
而是用拳頭以拉弓打向D2右面/頭部
PW3:不同意,認為係角度問題
(惟片中可見D2穿淺色衫,在片中PW3卻打向黑色部份(頭部),非淺色部份)
(影片多次放慢,PW3仍堅稱打向D2肩部,以便作反手扣)

2. 當中有人邊打邊粗口問候D2母親,聲音來自龍督察?
PW3:不同意

3. PW3扯D2頭髮致其在地
PW3:不同意,是按其頭部

4. PW3用膝壓D2頸部
PW3:不同意,是用膝壓D2背部

5. D2投訴手部被壓,一把女聲叫「你唔好撚嘈」出自龍督察?
PW3:當時和龍督察不足1呎距離,但因當時已「筋疲力盡」故無聽清

6. 片中有人叫「藍絲打人」,認同一場誤會? (黃絲被藍絲攻擊)
PW3:不同意

7. 你制服D2時,片中由頭到尾沒向D2表示警察身份
PW3:同意,惟片段後有表示自己是警察

8. 表示警察身份後,D2已沒有反抗
PW3:同意

9. 拘捕D2期間為何不表示警察身份,卻以粗口問侯D2?
PW3:不同意

辯:能否記得D1-3攻擊PW2過程?
PW3:D1D3在PW2 面前用連環拳攻擊PW2兩邊頭,D2在PW2背後打背部
辯:PW2曾大叫「幫手」
PW3:不同意

上午庭結束,下午庭先處理另一案件,約1615再開庭,繼續盤問。

辯方質疑,為何被告兩次堵路PW3都沒有拍照,PW3稱怕被發現身份,但辯方指現場有很多街坊亦在拍照,PW3亦是裝作路人,應不怕被發現。
辯:在黃埔花園樓梯的底部,你說你看到PW2向右轉,那你不可能見到三名被告向右轉,因他們一早走了。
PW3:同意
辯:即是你證供內說三人轉右是一派胡言
PW3:不同意
辯:看賽馬會的閉路電視,你距離PW2超過30米以上, PW2又距離被告50米以上,即你和三名被告距離80米以上。
PW3:我不知道PW2和三名被告距離多遠。
辯:在黃埔花園平台的閉路電視,看到你一路行一路講電話,同一時間PW2亦拿著一些東西在左耳,是不是PW2告知你三人的行蹤?
PW3:不同意
辯:你在樓梯底望上去時見到PW2沒有左轉,但又見到三人向右轉,即三名被告和PW2距離只有一米?
PW3:可能該三人不是被告
辯:但你主問時又好肯定,又說視線沒有離開過被告,光線充足。根本你沒有目擊到三人在平台轉右。
PW3:同意
辯:即是你在庭上說謊,直到剛剛被拆穿時才反口?
PW3:不同意
辯:你上樓梯時揸住電話其實是問PW2去咗邊
PW3:當時只是拿著電話掩飾身份。上到平台後就聯絡龍督察要求增援。

播放鴻運樓閉路電視。
辯:見到三名被告出現,十數秒後PW3出現,右手拿著電話,左手在掃,一直低頭望住電話屏幕。
PW3:其實我眼尾睄緊,有兩次抬高頭,掃電話是掩飾身份。
辯:片段中亦見到D1孭斜孭袋。你聲稱跟蹤了一段長時間,卻說不出D1孭斜孭袋,其實你根本連眼尾都冇睄,進行跟蹤的是PW2,他向你報告你才寫落口供。
PW3:不同意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你說看見被告用磚頭堵路亦是虛構,其實是PW2向你匯報,你把他看到的事情當成是自己見到,你在樓梯底根本連PW2都看不到,因為你跟不上,如果你有跟上你不可能見不到他轉左。閉路電視內亦能清晰見到PW2先轉左。如你在必嘉街有專心跟蹤,不可能沒察覺D1是孭斜孭袋。D1D3進入明安街,PW2尾隨,你說聽到PW2嗌「警察」是虛構,如有此事你不可能聽不到他大嗌「幫手」。你說見到D2用拳頭打PW2後面,你嗌「警察!咪打」亦是虛構,沒有同事聽到你嗌。實情是PW2無端按低被告,並不是因為他們堵路。你們沒表露身份,被告以為你們是藍絲,因此抗拒你們的武力。你見到的是PW2向三名被告施襲,你對D2用武力按他在地上,扭他手臂,用膝壓他後頸,期間沒宣佈過你是警察。
PW3:不同意

控方覆問
控:為何要拉住D2的手臂?
PW3:因要將他控制,反鎖手扣。
控:為何要用手按他的頸?
PW3:因他當時激烈反抗,為了不讓雙方受傷而控制他。
控:在黃埔花園平台樓梯的情況,主問階段,你說見到PW2緊隨三人轉右,為什麼盤問時卻說見不到三人轉右?
PW3:可能因為見到PW2轉右,就意識到三人亦已轉右。

PW3盤問完成,作供完畢。
是日亦將近1730才休庭,控辯雙方經商討決定不用傳召PW5,明天傳召PW4。

明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4/4]

傳召PW4 SGT58564 龍加琪(音)作供。
(其實直播員遲到入唔到庭... 但似乎供詞及盤問對案情幫助亦不大,恕省略)
全部控方證人已完成作供,休庭中,預計將作結案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4/4]

Day 3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證據主要依賴PW2 PW3的可靠性,影片拍不到PW2和D1-3的第一接觸。PW2聲稱自己大叫「警察!幫手」後用兩手抱著D1 D3之際,D1-D3對他拳打腳踢。PW2描述襲擊時有三下印象深刻:第一下是D1用左拳打他左眼,眼鏡損壞;然後有兩下是從後方打背脊及踢臀部,但沒有如PW3說從後方被用拳頭打頭。PW2聲稱和D1 D3糾纏了一段距離到影片內位置,但所有證人均沒提及糾纏之間發生了什麼事,有什麼動作。

PW2 PW3不約而同地講到2218 (時間) D1 D3開始離開。但根據鴻運閣閉路電視,PW3在2218時只是剛剛經過,離開鏡頭時已是2219,之後在現場等了D1-D3最少五分鐘。PW4亦不約而同地提出2218時PW3要求龍督察支援,但一分鐘後已和D1-D3有糾纏。

PW2說自己有大叫「警察!幫手」但PW3證供內只聽到PW2大嗌「警察」。PW2承認影片內D3有說「藍絲打人」「冇打你我冇打」「我唔想用武力呀下,我放你走」但PW2主問作供時指出D3說「你唔想腫埋果邊面」在影片內聽不到。D3這些對白不是砌詞而是即時反應,可以反映當時說話者心態,即是D3真誠覺得藍絲打人,仲想「畀你走」。

向PW2質問為什麼在D3說「藍絲打人」時不再一次表露身份,當時已有幾個隊員到了現場。PW2聲稱自己筋竭力疲、「抖唔到氣」、又說怕自己表露身份後會「被打得更勁」,相信法庭亦難以接受此等說法。PW3聲稱自己有大聲說「警察!咪打」在場的其他證人卻沒有聽到。

在黃埔花園平台天橋樓梯底所見的事,在主問時PW3說看見三個被告在樓梯頂轉右,在看完cctv後又改口說只是見到衫尾,再被質問時又說他可能認錯人,說因為見到PW2轉右而意會到三名被告亦是轉右。供詞完全是兩碼子事,不能磨合。再者PW2描述在樓梯頂部望兩邊後首先轉左是因為不想暴露行蹤,辯方認為PW2的即時反應反映心內想法,他上到樓梯頂後在左邊行了一會見不到人,才行回去右邊。理由呼之欲出,是因為證人想法庭接受三名被告從來沒有在他們眼前消失過。PW3將PW2所見到的事當成是自己見到的事,根本PW3自己沒看到三名被告。

PW3看著辯方提供的youtube片段下仍不承認自己壓向D2頸項;不承認對他扯頭髮、按頭;也不承認自己粗言穢語。影片內只有一把女性聲音,沒有一位證人接受聲音是龍幫辦;沒有一位證人接受被告誤解他們是藍絲。PW2 PW3是否盡力坦白向裁判官作供,及真誠講出事實真相?

新增的堵路控罪亦全靠PW2 PW3的可信性。為何PW2 PW3看見三名被告堵路仍不影相作證,他們是便衣甚至喬裝成示威者混入其中,亦有很多途人在旁邊用相機影相。未能影相是他們聲稱的不是事實。

如PW3的證供不能依賴,因他聲稱的事實和PW2聲稱的一致,PW2的證供亦不能照單全收。懇請法庭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被告無罪。

💥控方提出法律觀點,指條文內不需要證實被告知道受襲者是警察,也不需要證實警察是在執行職務。被告即使真誠相信PW2不是警察,亦要考慮mistake of facts在當時環境是否合理。

💥辯方補充,控方案情是建基於PW2有說「警察!幫手」而辯方案情是說被告沒有襲擊,只是受襲時反抗,合理保護自己,而且只是制衡、控制、並沒有打。

審訊完結,押後至9月2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審訊

(補回10-13/8的審訊內容)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Day 1
Day 2 part 1
Day 2 part 2
Day 3
Day 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裁決

D1鄧
D2伍
D3鄧

速報...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罪名成立🛑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罪名成立🛑


*法庭接納所有證人證供可靠誠實
*本案不涉及法律觀點是否知道警察身分,就辯方觀點稱第二證人襲擊D1-D3,沒有表明身份令他們以為是藍絲打人而自衛。法庭認為辯方說法矛盾。不認為D1-D3是一個控制的行為

裁定三人兩項罪名成立

🛑押後至10月16日兩點半九龍城第四庭C4判刑🛑

為D1D2拿勞教、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兒童少年判罪評估報告,
為D3拿背景、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期間三人需要還押🛑

//辯方求情

三人無案底,D1 D2 如今19歲,D3 21歲。

就第二罪名,堵路時間30分鐘,引起不便一個小時多些,並非很嚴重罪行;

就第一罪名,雖然就藍絲打人的說法法庭做了裁決,片段拍到PW3制服D2的情況,不論動作,或者所說的話,PW2都說不想動用武力,我給你走。明顯武力制服PW2後被告們很快收手,D1 D3於PW2糾纏時沒有進一步武力,有機會控制PW2都沒有進一步施以襲擊

考慮報告希望考慮更生、勞教丶背景報告,希望考慮社會服務令

求情信:
D1與D2中學校長求情信,校內好學生, 有紀律,第一被告做過足球隊隊長,D2做過資訊科技風紀。
D1專上教育學院的2名講師,正面評價,
D1 D3兩兄弟父母聯名信,乖仔,家庭學校都覺得他們乖。

此前都有法官講過,基於任何政治意念,對社會不滿不能構成對犯法的求情因素,我無意圖這樣做。但明顯看到他們因為社會情況,作出與他們本身性格違背的事情,如非因為社會氣氛,很多年輕人不會夜晚出來做一些平常家庭不允許他們做的事。

希望考慮行使武力時間短,雖然證人受傷不輕微,但因為其戴眼鏡,並不直接反映武力的嚴重性。無意說證人輕傷,只是戴眼鏡可能加重受傷程度

希望閣下拿背景報告之餘拿社會服務令報告,D1D2希望拿勞教、更生中心報告;D3年紀勞教中心依然可收,不如D3拿背景、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判刑

D1鄧(20)
D2伍(20)
D3鄧(22)
(已經還押三星期)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早前罪名成立🛑

法官今不接受感化報告建議判社會服務令,考慮年齡判處:
❗️D1 更生中心❗️
❗️D2 更生中心❗️
D3 罪1三個月監禁,罪2四星期監禁,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其中一星期同期執行,即‼️D3總刑期三個月三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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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裁判官解釋量刑考量:
三位被告一同面對兩項控罪,今天判刑。控罪一性質嚴重的罪行,刑罰必須嚴格阻嚇,即時監禁不可避免。

第二項控罪,醫療報告反映被告全身多處受傷需後續職業治療物理治療。

第一證人也證實車輛無法向前,交通受到影響,因為交通受阻,他的工作受阻,不只他自己,也令大眾受阻,考慮到案情,三位背景年紀,超過16未到21歲需先考慮非監禁。

聽取各方面報告後,感化官建議社會服務令高度時段,以反映到嚴重性質。

法庭也曾向你們解釋,免不適合的期望。考慮接納聽取報告,但整體考慮,感化報告附頁大家對案件的態度,看到今天求情陳詞文件內容,另外兒童少年評估報告的態度,你們反省程度低。

經審訊被定罪,悔意是要點,雖然文件中有該字眼,但真實內容和方向,法庭看不到你們面對控罪達到悔意的情況,莫說真誠悔意的程度。青少年犯罪評估報告,也已經解釋,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內容大家知道

D1 D2建議更生中心
D3基於年紀建議監禁

結論是更生考慮拘留作用:對青少年犯阻嚇、改造、培育人際關係,協助之後融入社會

D3因年齡不適合更生中心,考慮到判刑原則,沒有其他可行方式,判刑反映案件嚴重性,因此

D1 兩項罪行判入更生中心
D2 兩項罪行判入更生中心
D3 罪1三個月監禁,罪2⃣️四星期監禁,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其中一星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三個月三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