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魚蛋革命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8)

控罪:
暴動

案情:
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九龍旺角豉油街,連同他人參與暴動。

‼️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NOW新聞在2016年2月9日0618拍攝的新聞片段
00:00起播放
00:06時可見有示威者把路牌拋向馬路中心
02:10時可見身穿白衣的被告出現在鏡頭左邊

🌟被告背景,已省略相關資料🌟
被告現年二十九歲,犯案時二十四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於2017年8月確診淋巴癌,2018年接受骨髓移植手術。

🌟證物處理🌟
P3-12,即被告的個人財物將交換被告。呈堂的影片等則交由法庭存檔及交予警方。

⭐️辯方代表 #關唐利大律師 表示求情大綱已交予法庭,表示「唔想喺庭上讀出」,惟法官表示其仍然需要作出陳詞。

🌟辯方求情🌟
雖然被告的學歷只到中五,但之後一直努力工作,並非遊手好閒。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在被捕後態度合作,坦白招認犯案細節。其犯案時受現場氣氛及傳媒報導影響,事後感到後悔。案發後感到後悔及擔心會被捕。被告一直明白自己犯了錯,表示當時是被慫恿犯案,明白應用和平方式表達訴求。2016年後再沒有參與任何抗爭活動。本案比較特別的因素就是被告本身的健康,被告在2017年確診急性淋巴癌,接受手術後出現排斥反應,表示接受一連串的治療對年輕人而言絕非好受。

⭐️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表示辯方在求情大綱裏希望法庭基於被告的身體狀況作出減刑,甚至以緩刑的方式處理案件,惟辯方並沒有提供任何案例。#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多番追問辯方有否就這相關減刑或判處緩刑的原則的案例,惟辯方表示相關的一宗案例也只是基於人道理由減刑數個月,除此以外就沒有其他案例了。

法官表示案件情節嚴重,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監禁式的刑罰是無可避免的。

🌟就著人道理由方面的減刑🌟
法官表示已參照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撰寫的就這暴動罪的量刑原則”Sentencing in Hong Kong” 457頁開始就著基於人道理由減刑的案例,惟辯方就這方面沒有陳詞。表示希望法庭可以作出 act of mercy 去減刑而已。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 10:00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 #關唐利大律師 是為721元朗白衣暴徒暴動案A1王志榮的代表律師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魚蛋革命 #判刑 #暴動

陳(28)🛑已還押7日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九龍旺角豉油街,連同他人參與暴動。

早前答辯之詳情請按此

判刑速報:三年監禁

判刑理由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759&QS=%28Dccc%7C680%2F2020%29&TP=RS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A1、6早於2021年12月3日審訊前覆核時認罪,至今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

📌A1、6答辯

控方播出針對A1、6案情的Stand News、Now TV、HK Free Press、Police Video等片段。

片段可見A1用水淋熄催淚彈,A6推倒4米高台阻止警方推進,是以主犯身分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行動 人多勢眾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不同行為。警方嘗試驅散但不果,對峙期間警員Y被汽油彈燒傷。

A1、6同意案情並承認控罪(1)。求情保留至審訊完畢才處理。

📌其餘被告之答辯/其他事宜

D5已離開香港,保釋金事宜容後處理。

其餘被告否認兩項控罪。

📌開案陳詞

控方指稱各被告以主犯身份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從犯身份,增加集結人士人多勢眾互相支持以達致破壞社會安寧。各被告黑色衣著及防護裝備,與參與暴動人士衣裝一致
警方曾展示黑旗和「速離否則開槍」旗幟,並用揚聲器警告示威者離開。示威者可以隨時離開但未有離開。D2-4, D7-11 在暴動區域內被捕。

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

控方呈上證物,包括頭盔,衣物,背囊,防毒面具等,各被告確認。此外,控方播放約十三段新聞片段及展示截圖,片段分別來自Now新聞、HK Free Press、立場新聞、香港電台、Free News,以及東網等。

📌控方申請重複傳召PW12、25

控方申請於審訊期間重覆傳召PW25 (警員8710 Master Exhibit Officer) 及 PW12,因為證物列表上有不同被告人爭議不同證物、何時檢取該些證物等。由於證物由不同警員檢取後再交由警員8710處理,控方指警員8710一次過作供的話「聽起上嚟好混亂」。

辯方反對控方申請,認為容許一名證人多番作供有不公,該證人有數次機會被重召,重召後的證供無可避免地可能牽涉其他被告。

法庭最後駁回控方申請,認為無需要不斷地傳召PW12、25出庭。控方證人出庭作供可以透過主問清晰了解做了什麼,或者可以向法庭申請重溫書面供詞或者記事冊,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

0935 開庭,繼續播NowTV

0957 播放完NowTV 現正播放RTHK

播RTHK片段期間播到女FA右眼中布袋彈後畫面,畫面見到地上有藍色頭盔、卡住了布袋彈的染血3M眼罩,旁述記者話「佢右眼不停流血」。

11:18休庭

11:37 開庭

播放Hong Kong Free Press片段,顯示傘陣示威者有人手持棒狀物品及懷疑氣槍。

現在播放各被告個別行為和被捕片段。

下午時段留待各辯方律師團隊檢視證物,不開庭。明天0930起開始傳召證人。

1241 押後至明天(1月5日)0930時。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3/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0930 廣播,預備開庭。

0933 開庭

【按:今日開始傳召控方證人】

控方完成主問PW27女督察申文燕(音),各辯方大律師開始盤問。期間PW27話1830-2030發出過百粒TG,過5粒布袋彈。

【PW27女督察 #申文燕 (音)已完成主問、盤問、覆問,詳細內容後補】

1139休庭20分鐘

1204 開庭 控方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開始主問 PW28 女督察 #黃綺寧 (音)

就係PW28呢個防暴落命令「CHARGE」,示意叫所有防暴向前衝~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4/4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0933 開庭
傳召PW3董俊輝,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開始主問

0948 完成主問,辯方大律師開始盤問

盤問期間 #董俊輝督察 在證人台作供稱當時推進時見到人群有2人手持木棍。其後辯方大狀指出證人份2021年10月用英文撰寫的警察口供Pol154寫100人手持木棍,董督察承認「法官大人對唔住,我份口供寫錯咗」。

1138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4/4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1446開庭,開始傳召 PW5 警員9516,當日係速龍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5/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0930 A3 因身體不適遲到,休庭

1045 再開庭,開始傳召 PW5 警員9516,當日係速龍,A2, A3, A4, A8 代表律法再問當日嘅情況,但警員連當日自己嘅上司在唔在場都唔清楚。再問PW5當日拘捕被告人A2,被告人A2跌咗一個藍色背囊時,有人從地上執翻比PW5時,PW5亦唔清楚該人係邊個。

1143 PW5作證完畢。

1145 傳召 PW8 警員。控方律師開始查問拘捕A2當日PW8同PW5交接證物同到新屋嶺扣留過程

1205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6/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0940 開庭,傳召PW7,辯方盤問PW7當日環境及情況,PW7話自己推進時與機動部隊第一排平排,播片後證明口供事實不乎。

1100 PW7作證完畢。

1105 傳召警員12665,控方查問交接證物詳情。從33541接收證物(手套、黃色頭盔)的證據完整性

1120 警員12665作證完畢。

1121 休庭20分鐘。

大概1145再開庭
PW9(警員58579)指當時駐守機動部隊B大隊第3小隊,大概七點半到達現場(彌敦道柯士甸道),設立防線(北行線馬路),身處第二排。推進期間指揮官有發出警告,見到有舉旗幟,其他警員向前方使催淚煙,聽到charge口號後向前衝,右前方出現頭戴黃色頭盔,紅色面罩(定眼罩?聽唔清楚),上半身似著護甲,揹住背包嘅人士,其跑到PW9正前方,向梳士巴利道跑,PW9根據衣著打扮,相信為示威者,之後右手捉到其背包,講”警察咪郁”,但其無理會,扭動上身想掙脫,之後向前跌致PW9一齊跌,其他狗合力制服佢。

控方主問:
問黃色頭盔人士(D4)的位置,PW9答栢麗大道對出。其後控方澄清問PW9自己係咩位置,而PW9答在附近,即五米內,見到D的左半邊身體,D4及PW9都係馬路上。控方問D4向梳士巴利道跑的速度,PW9答需要加速上前捉的速度。

控方問及掙脫力度,PW9答即係想掙脫嘅力度,但佢唔成功。控方叫PW9解釋為何PW9都一同向前跌低,PW9答因為捉住背包,失重心而跌低。因有警長2261,警長54869及其他警員幫手而制服到D4。其後2261向D4嘅背包作出搜查,發現無即時傷害他人嘅物品,將D4由馬路帶到栢麗大道行人路,之後有同事(警員22120)拘捕D4。PW9指出大概7點30幾分拘捕D4,之後離開。PW9當晚無截停亦無見證其他人被拘捕。控方問由截停到拘捕幾耐同有無街燈,PW9答大概10-20秒,有街燈,無其他野阻礙觀察,拘捕前無離開過D4。

1210 播片
反映D4及PW9跌低而其他警員上去幫手。PW9稱當時扶D4起身,而頭盔及紅色面罩(定眼罩?聽唔清楚)應該係戴住。

1219 播RTHK live, 05:24:30-05:25:03
PW9確定自己在場(兩條馬路中間),制服D4之後及扶起身之前上手扣。控方問期間有無留意D4嘅衣著,PW9稱有。辯方要求對證物,並且叫佢形容背包,PW9指係黑色背包但唔記得大細,之後攞出證物就話認唔到。控方要求形容護甲,PW9稱係黑色嘅,上臂位置有圖案,對認證物後話係一致嘅。控方問D4期間有無換過衣服,PW9指無。

05:24:41 截停D4時嘅畫面
將D4交俾警員22120時,個衣著同畫面一致。PW9無檢取D4身上嘅物件,全由22120處理。控方叫PW9留意D4頸上嘅白色物件(畫面05:24:52),控方問當時有無留意,PW9答唔記得。控方問第一次同D4有接觸至將佢交俾22120期間有無作出非法干擾,PW9答無。

辯方盤問:
問PW9係咪第一次睇片,佢答係。有無係記事册記低,PW9答有作紀錄。辯方期後指紀錄如下: “係彌敦道作掃蕩,有拘捕及作出紀錄。”

辯方問佢有無同警員22120傾過,PW9答無。有無同兩位警長傾過件事,PW9答當然有。但唔知警長有無係記事册紀錄或者落口供。辯方指出2261沒有紀錄。

其後再指出PW9之後作出多次掃蕩行動有機會混淆,法官要求澄清咩會混淆,辯方指同其他截停嘅人有混淆,而PW9稱有機會但跌低嘅人士只得一個。

辯方律師指出2021年12月13日PW9先作證人口供,代表案件主管嘅人係12月頭叫PW9落口供,即係預審前都未有口供。
辯方問有無向兩位警長同警員22120去回憶件事,PW9指無問佢地。法官問PW9知唔知道警員22120係拘捕前有無干涉過D4,PW9答唔記得。辯方問過左兩年半,PW9憑乜野知道畫面背住鏡頭係自己,PW9指憑記憶。

1253 休庭至兩點半同庭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A1-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A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上午進度

PW19警員10101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PW19
當晚由PW18處接手D10,在現場作警誡,A10表示無嘢講。PW19將A10帶上警車去新屋嶺,車上幫他除下黑黄頭盔,頭盔及藍包背囊由PW18保管。

📌在新屋嶺檢取物品
2019年8月12日0010時在新屋嶺檢取黑黃頭盔及背囊內物品,包括2條頭盔帶、1個黑色眼罩、1包白色索帶、1包黑色索帶、2排分別為3支及4支的生理鹽水、1卷黑色膠紙、1支防霞噴霧、1個防毒面具、1對灰黑色3M手套、1張有A10照片的八達通咭、1部iPhone、1個黑色頸套、1黑色手袖、1件灰色衫、1包口罩、1包纱布。

0443將以上證物經放地上點算後放入大袋交PC8710。

0621至0628帶A10見律師,0630交A10覊留中心看管。

🔸A10法律代表盤問PW19

PW19指現埸沒有打開A10背囊搜查,但知道其他警員有。

被問及現場有沒有警員曾將頭盔、一包索帶、護目鏡放入A10背囊,PW19表示不知道,沒有留意。

辯方指出現場有沒有見到PW18將一包索帶從D10的背囊攞出攞入,PW19指見到PW18曾將一包東西攞出攞入背囊,當時不知是索帶。

展示證物膠纸,PW19同意該卷膠纸是灰色而非PW19庭上及口供紙所述的黑色。

12:00 PW19作供完畢

📌盤問爭議
控方爭議辯方向PW19盤問涉及PW18的內容(主要涉及索帶及護目鏡),之前沒有在向PW18盤問時提出。經休庭考慮後,A10法律代表要求翻聽錄音。

12:30 提早休庭至14:30讓辯方翻聽錄音之後跟進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A1-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A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下午進度

A10法律代表經翻聽錄音後,同意PW18及PW19盤問部分辯方案情有不清淅,申請重新傳召PW18及PW19。

重新傳召PW19警員10101

A10律師展示D10-2截圖(A10被制服在地上情況),問PW19當時有否留意截圖所見A10身旁地上的護目鏡(之前辯方曾稱此物為頭盔帶),PW19答沒有留意。

A10指出以下辯方案情:
*PW19第一眼見A10時他已被制服在地【同意】
*A10被制服前,曾有警員將該護目鏡、一包索帶、防毒面具放入A10的藍色背囊【不知道】
*當A10被制服期間,有警員將頭盔放在A10頭上【不知道】

- PW19作供完畢 -

PW18要明天才能到法庭,屆時再處理A10案情

傳召PW20警長4427作供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C連第1小隊
拘捕D8警員

🔹控方主問PW20

當日約19:45與隊員到達尖沙咀,於柯士甸道與漆咸道南設立防線,其後收到指示前往海防道一帶作驅散,20:13到達後沿彌敦道推進至海防道近尖沙咀港鐵站A1出口,見前方約5米有20多人,見一名穿黑色長袖衫,黑色長褲,孭黑色背囊的男子在前方,一見警員即向清真寺方向快速逃走,跑至清真寺外突然衝出彌敦道北行行車線。我追上前雙手捉住他兩肩,他不停擺動身體令我兩一起跌倒在地,最後在其他隊員協助下成功將他制服及反手上索帶。

之後PC18960向男子(不爭議是A8)宣布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再將他交DPC18864接手跟進。

🔸A8盤問

當日與6至7名一起推進,沒有留意PC18960是否一起,可能他身處較後位置。

當天穿防暴装,手持警棍。推進期間沒有留意是否有廣播叫人不要聚集。

第一眼見D8在內的20多人正在跑向地鐵站,並非聚集,是移動的。

當日D8除穿黑衣外,沒有任何防護装備(包括口罩)。

播出一段辯方片段,PW20稱片中地點與情景與他當日拘捕情況類似。

- PW20作供完畢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9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