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7黃埔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檢視最新收取的控方文件及需時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7黃埔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檢視最新收取的控方文件及需時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7黃埔
D1 凌(18)
D2 柯(18)
D3 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三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共有九名證人,只需要傳召其中四名,其餘的均為證物鏈相關證人,雙方確定不需要傳召;辯方除三名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20-21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為期三天的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7黃埔
D1 凌(18)
D2 柯(18)
D3 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三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共有九名證人,只需要傳召其中四名,其餘的均為證物鏈相關證人,雙方確定不需要傳召;辯方除三名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20-21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為期三天的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三位均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表示將呈上一段2分鐘相關片段;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亦表示將有三段影片呈堂,包括一段長逾50分鐘的立場新聞片段,將在庭上選播其中大約30分鐘,及另外兩段分別長6分鐘及2分鐘的片段。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辯方在盤問PW1後,先將上述片段交予控方,以處理關連性、可接納性等議題。
⏺傳召PW1警員11143 陳子雄
🔹控方主問PW1
PW1所繪畫案發所在草圖呈堂為證物P32,並釐清當中街名及案發地點。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呈上辯方證物P38 Google地圖,指出P38與P32有明顯不同,其中民泰街及民兆街與紅磡道的比例明顯不一致,P38上兩條街均較窄較精準,合乎實際比例,詢問以PW1實際於現場觀察,民泰街及民兆街是否均如P38所示,PW1不同意,拒絕接受兩張地圖存在差別。
控方稱只接納辯方將P38 Google地圖呈堂,惟未有接納P38的準確性。
- 休庭至1215 -
期間予控方查看辯方影片
由於尚有其他案件處理,直接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三位均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表示將呈上一段2分鐘相關片段;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亦表示將有三段影片呈堂,包括一段長逾50分鐘的立場新聞片段,將在庭上選播其中大約30分鐘,及另外兩段分別長6分鐘及2分鐘的片段。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辯方在盤問PW1後,先將上述片段交予控方,以處理關連性、可接納性等議題。
⏺傳召PW1警員11143 陳子雄
🔹控方主問PW1
PW1所繪畫案發所在草圖呈堂為證物P32,並釐清當中街名及案發地點。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呈上辯方證物P38 Google地圖,指出P38與P32有明顯不同,其中民泰街及民兆街與紅磡道的比例明顯不一致,P38上兩條街均較窄較精準,合乎實際比例,詢問以PW1實際於現場觀察,民泰街及民兆街是否均如P38所示,PW1不同意,拒絕接受兩張地圖存在差別。
控方稱只接納辯方將P38 Google地圖呈堂,惟未有接納P38的準確性。
- 休庭至1215 -
期間予控方查看辯方影片
由於尚有其他案件處理,直接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傳召PW2 警署署長17052盧卓康
🔹控方主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傳召PW2 警署署長17052盧卓康
🔹控方主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繼續傳召PW2 警署署長17052盧卓康
🔹控方主問PW2(續)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讓PW2在庭內進行指認,惟D2 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反對,要求PW2暫時離開法庭後,指出基於PW2從未進行過認人手續,PW2沒有基礎在庭上指認,因此提出反對。
控方同意負責拘捕本案3位當事人的女警從未就本案進行過認人手續,但可以傳召相關警員上庭。
#鄭念慈裁判官 最終不批准控方繼續為PW2在庭上作指認。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盤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繼續傳召PW2 警署署長17052盧卓康
🔹控方主問PW2(續)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讓PW2在庭內進行指認,惟D2 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反對,要求PW2暫時離開法庭後,指出基於PW2從未進行過認人手續,PW2沒有基礎在庭上指認,因此提出反對。
控方同意負責拘捕本案3位當事人的女警從未就本案進行過認人手續,但可以傳召相關警員上庭。
#鄭念慈裁判官 最終不批准控方繼續為PW2在庭上作指認。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盤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1433 開庭
控方提出不依賴P31(D3被拘捕照片)的頭一兩張,並希望抽起,只使用第三至七張相,以保證對辯方公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1433 開庭
控方提出不依賴P31(D3被拘捕照片)的頭一兩張,並希望抽起,只使用第三至七張相,以保證對辯方公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續審 [3/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需時索取指示,各被告的意向將於下次聆訊披露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8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續審 [3/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需時索取指示,各被告的意向將於下次聆訊披露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8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續審 [4/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法庭先處理其他案件,本案將於12:00開審。
因案件爭議點明顯(主要爭議控方證人認錯人),法庭預計陳詞時間較短,故安排2021年10月19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10月13日前呈交書面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續審 [4/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法庭先處理其他案件,本案將於12:00開審。
因案件爭議點明顯(主要爭議控方證人認錯人),法庭預計陳詞時間較短,故安排2021年10月19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10月13日前呈交書面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007黃埔 #非法集結
👩🏻D1:凌 (18歲)
👩🏻D2:柯 (18歲)
👩🏻D3:何 (20歲)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背景
案發當日便裝執勤的警長在黃埔商場內見多人聚集,其後警長跟隨人群上地面,看見逾200人在叫口號及堵路,有3人將磚頭放出民泰街、德民街附近馬路,其中1人曾紥鐵馬。不久警方到場,逗留的人群四散,警長尾隨3名女子沿民泰街民兆街德民街並通知總督察,最後按指示與其他警員一齊拘捕3名被告。
#裁決
本案不爭議3名被告當場被捕,只爭議警長盧卓康跟蹤3人時的觀察是否準確可靠?是否正確指出當時掟磚、紥鐵馬的人就是最終被捕的3人 (本案被告)。
鄭官認為警長清楚講出集結人士在兩個地點掟磚頭,此方面「無咩睇錯嘅可能」信納當時曾有3名少女犯案。但集結人數必然是數以百計、有四散情況、部分人亦有行入3人經過的民兆街及民泰街,他們穿插在3名女子與警長之間,警長跟蹤監視了十幾分鐘,亦無機會正面觀察3人容貌,大大增加警長認錯人的可能。
📌警長觀察與事實不符
再者,警長形容其中一名被告有帶帽、3人均著波鞋;但根據被捕後拍攝的照片,其中一人所著的唔可能係一對波鞋,而且似乎沒有被告帶帽(鄭官:係背囊如果有帽都好啦,同戴上係兩回事),警長亦無講有人著長裙。
因此,鄭官質疑警長會否在尾隨時失去目標認錯人呢?抑或在主問時記錯?無論如何,警長「鎖定」的3個集結人士、掟磚的人未必是最終被捕的3人 (本案被告)。
🟢因為不能肯定警長當時有無認錯人,故裁定各被告罪名不成立🟢
*各被告無訟費申請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007黃埔 #非法集結
👩🏻D1:凌 (18歲)
👩🏻D2:柯 (18歲)
👩🏻D3:何 (20歲)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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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案發當日便裝執勤的警長在黃埔商場內見多人聚集,其後警長跟隨人群上地面,看見逾200人在叫口號及堵路,有3人將磚頭放出民泰街、德民街附近馬路,其中1人曾紥鐵馬。不久警方到場,逗留的人群四散,警長尾隨3名女子沿民泰街民兆街德民街並通知總督察,最後按指示與其他警員一齊拘捕3名被告。
#裁決
本案不爭議3名被告當場被捕,只爭議警長盧卓康跟蹤3人時的觀察是否準確可靠?是否正確指出當時掟磚、紥鐵馬的人就是最終被捕的3人 (本案被告)。
鄭官認為警長清楚講出集結人士在兩個地點掟磚頭,此方面「無咩睇錯嘅可能」信納當時曾有3名少女犯案。但集結人數必然是數以百計、有四散情況、部分人亦有行入3人經過的民兆街及民泰街,他們穿插在3名女子與警長之間,警長跟蹤監視了十幾分鐘,亦無機會正面觀察3人容貌,大大增加警長認錯人的可能。
📌警長觀察與事實不符
再者,警長形容其中一名被告有帶帽、3人均著波鞋;但根據被捕後拍攝的照片,其中一人所著的唔可能係一對波鞋,而且似乎沒有被告帶帽(鄭官:係背囊如果有帽都好啦,同戴上係兩回事),警長亦無講有人著長裙。
因此,鄭官質疑警長會否在尾隨時失去目標認錯人呢?抑或在主問時記錯?無論如何,警長「鎖定」的3個集結人士、掟磚的人未必是最終被捕的3人 (本案被告)。
🟢因為不能肯定警長當時有無認錯人,故裁定各被告罪名不成立🟢
*各被告無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