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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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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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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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申請保釋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鄒幸彤 (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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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完善的選舉,鄒幸彤自辯申請保釋和放寬9P的理由,但被官否決而不能報導。

裁決:例句「無重大改變」,保釋和9P未獲批准。

主控張卓勤稱旁聽席上有人鼓掌,亦有人向被告舉手指公,該人昨日亦出現在杜麗冰席前,希望法庭記錄身份,以免佢測試法庭底線。

下次在12月31日15:00 再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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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官教悔:每個場合都有適當禮儀,不論紅白二事,希望市民分清法官與法庭,法官係人,唔尊重唔會介意,法庭係制度,係永恆,希望尊重制度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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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提堂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陳(22)🛑已還押5日

控罪:煽惑參與非法集結和 6項煽動意圖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9月24日、10月1日、10月10日、10月24日、11月7日及12月8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在「連登討論區」發布6篇貼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當中4篇貼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他又被指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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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9 開庭,被告自辯申請保釋,結果都係一樣「無關鍵改變」,拒絕批准保釋。

下次在12月31日15:30 再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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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門口佈滿🐕,作例行搜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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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開庭,鄒幸彤在犯人欄內多次向旁聽席的公眾點頭微笑示意,表現從容。

鄒自行答辯作八天保釋申請,鄒笑稱在獄中資訊閉塞、「思想都有啲閉塞」,但在自由世界或許不能如此直接指出問題所在。被告引述五位聯合國人權專家的意見,指出本案或涉及任意羈押(arbitrary detention)的情況,並呈上該五位人權專家所撰寫並於 9 月 24 日致函予中國政府信件,指出不准予被告保釋所出現的人權問題。羅官表示需時閱。

鄒留意到鄒家成案的情況,並引述星島日報的報導,質疑 9P 無法限制消息人士放風,鄒認為法庭應給予保釋
關於 9P 申請方面。

羅官又播帶,作出裁決如下:
1)因無關鍵性的條件改變,保釋申請被拒
2)不認為有任何司法上公眾利益,而需要撇除 9P 限制,因此豁免 9P 限制亦申請被拒

鄒堅持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因 1 月 25 日當日鄒另有案件,所以裁判官安排同日 10:30 就本案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閱讀延伸 https://www.ohchr.org/en/issues/detention/pages/wgad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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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鄒家成(36) 🛑已還押8日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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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開庭,被告略顯憔悴。被告已解用律師,會自行答辯。甫開庭被告便請控方提交多一份違反保釋條件指控的 14 頁文件。隨後再就控方所指的「累積性言論」、「前瞻性預測」及「貼文的留言是其本人煽動」的三點作爭議,被告稱希望這些堅持的準則能得到法官的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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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作出裁決,指因無關鍵性的改變,🛑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因 1 月 27 日當日案件需再提堂,裁判官安排 1 月 25 日上午 11:00就保釋覆核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提堂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D1: 盧(50) 🔴已還押9日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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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首次提堂時D2認罪,D1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申請保釋不獲批,兩人還押,D1保留8天覆核保釋。案件排期至4月28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到時將處理D1答辯及D2判刑。

D1今日覆核保釋申請,控方繼續反對保釋。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及案情撮要後,拒絕其保釋,🔴需要繼續還押。

D1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4月28日1430時再次提訊作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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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言論 #指定法官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陳(28)🛑已還押7天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Instagran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1月17日到2022年6月13日期間,於Instagram發佈約44條信息,相片,海報等。信息相片類型大致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香港獨立 抗爭到底」,「香港人反抗」等,具港獨意味。每個post均多於20個like或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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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再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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